农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关键词: 监理所 玉林市 农机 生产

制度是工作的抓手,也是长效机制形成的保障。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的收集整理的《农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农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玉林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农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设立农机安全生产办公室,全面负责辖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主任:邓静

副主任:覃广松陈海斌钟振林

成员:罗江郑洪健陈洪政。陈元龙廉元赵天黄达珍李蒙生罗斌

二、主要职责.

(一)协调全市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玉州、福绵两区农机

安全生产情况向市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对策和建议。

(二)组织玉林市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活动和开展农机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活动。

(三)督查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制。

组织协调农机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

(四)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特大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事宜。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定期召开农机安全生产会议,组织机手开好安全日学习例会。

四、全市农机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制度

(一)每季度把我科的年检审、田检路查、专项整治等农机安全生产

工作进行一次通报。

(二)每季后5日内向市农机监理所书面报送当季辖区内安全监理工

作、农机安全生产情况及下季度工作安排等。

(三)积极向《玉林市农机监理简报》报导农机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

农机安全生产《简报》分别发送有关部门。

(四)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辖区的重大农机安全生产活动、会议、重

大、特大农机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情况。

五、重、特大农机事故报告制度

(一)伤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下列事故,必须

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市农机监理所领导、市农机安委会和区农机安全监理总

站、区农机安委会,并及时续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1、特大农机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l l人

以上,或者死

-

1、T l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

失6万元以上的农机安全事故;,

2、重大农机事故:一次死亡l至2人,或者重伤3人,轻伤l 0人以

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农机安全事故;

3、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农机事故。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事故发生原因、时间、地点、伤亡情况、

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组织抢救情况等。

(二)自治区农机事故报告值班电话:0 7 7 1—5 6 2 4 7 1 7(白天)、5 6 4 5 6 9 0

(夜晚)。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及时报告市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电

话:2 8 3 6 0 6 8。特大农机事故在报市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同时报市安委

会。

(三)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的,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

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农机事故现场抢救和调查组织制度

(一)农机事故现场抢救和调查处理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

事故现场抢救和调查组织制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安全工作制度》

执行。

(二)我科负责处理玉州、福绵辖区内发生的农机事故。 1(三)辖区内发生特大农机事故,要主动做好现场抢救的具体组织工

.作并开展调查处理。

七、农机重大、特大事故追究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除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

处理责任人外,对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事故,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者,由市农机安委会提出建议,对事故发生(或事故主要责任单位)

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报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自治

区农机监理机关备案。

1、发生特大农机事故(一次死亡3 0人以上)的;

2、因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酿成二次死亡1 0人以上(含1 0

人)或直接

经济损失2 0 0万元以上的农机事故;

3、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同类重大农机事

故的;

4、发生一次死伤1 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l 5 0万元以上的农机事故,

地市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关主要领导未到现场指挥抢救,造成严重

后果的。

玉林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二O0八年一月

第二篇: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

二、根据有关上级部门的要求,配合农机部门做好农机 安全宣传教育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 治区农业

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农机安全宣传力度,不定期的举办

农机安全生产培训 班,全面提高村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在农

机生产工作中的各项安 全防范措施。

六、认真做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减少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操作的

行为,积极配合农机部门做好“黑车非驾”的整治活动,提高“三证”的持有率。

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农机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

二、根据有关上级部门的要求,积极做好农机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对本村的农机车辆的落户、转户、检审验等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把好农机安

全技术状态质量关,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四、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学习日”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加大农

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全面提高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根据春耕春播、三夏、秋翻农业生产特点,加强农机全生产工作监督,配合农机部门落

实好农机生产工作中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六、认真做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操作。

农机安全生产公约

1、不准酒后和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2、不准违章载乘人员或装运货物。

3、不准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疾病或疲劳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4、不准驾驶、操作无牌证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5、不准违规拼装、改装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6、不准涂改、伪造转借农业机械牌证或驾驶、操作证。

7、不准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吸烟、饮食、闲谈、跳上跳下机具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

为。

8、不准穿拖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9、必须按时参加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安全学习日活动和其他活动。

l0、不准在作业区睡觉,在麦场附近吸烟、加油、或存放易燃物品。

第三篇:观阁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安全学习制度

强化安全生产领导组成员和农技站干部职工的安全学习,学习形式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学习和交流相结合,总结和提高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农机人员安全教育率达100%。

二、工作例会制度

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季度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农机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部署季度工作,形成决议和会议纪要。

三、信息反馈制度

(一)事故报告制度。农机交通、作业发生重伤以上的伤亡事故,各村必须以最快的侧速度向农机监理工作人员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严禁迟报、不报、漏报,局、所、站要迅速达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对故意拖延上报,隐瞒事实真相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工作汇报制度。各村每月月底前须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安全工作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专题汇报。

(三)信息传递制度。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将市及市以上有关安全生产方案的法律法规、批示文件、

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及时向基层传递,拟定观测落实措施。

四、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生产领导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专项治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农机安全生产检查;主要领导组织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不小于一次。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四大节日期间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拖拉机的专项整治,严格按市政府规定,严禁无牌无证或为检验拖拉机行驶。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限期整改到位。

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每年年初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确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分解下达给村。

2、每年年初由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与村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状)。

3、每年年底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年终评比先进挂钩,对安全生产工作差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观阁镇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0日

第四篇:农机专业合作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

二、新购农业机械,必须及时到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四、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达到良好技术状态,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严禁年老体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严禁随意改装农业机械或改变农业机械结构。

八、拖拉机通过村镇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儿童追车、扒车。

九、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不准超速和违章载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十、农业机械在进行田间作业或其它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切实加强防护措施

安全防火制度

一、自觉遵守各项安全防火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的违章行为。

二、加强对防火设备的保养,搞好作业场所的安全防火工作。灭火工具齐全有效(灭火器、沙箱、铁锹、扫帚),不准随意乱动,保持完好状态。 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三、不准私接、乱接电线,禁止使用明火烤车

四、修理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检查有无火灾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五、安全责任人要时刻注意安全,消灭各类隐患,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农具场管理制度

一、要认真做好农具场的管理工作,管理好花草树木,使农具场达到夏无杂草积水、冬无积雪,全年干净整齐。

二、凡是进场的农机具,必须清扫干净,并检修好达到技术状态完好后方可进场。

三、不准随意拆卸农机具配件,违者按规定处罚。

四、农具场停放的机具要按摆放图、分区进行有序的定点停放,达到摆放整齐,涂油垫起。

五、不经领导批准,严禁各种车辆和无关的人员进入农具场。

机务区管理员职责

一、机务区管理员负责场、库设施的管理工作,保持整洁,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二、指导车组人员,使农业机械达到制度要求的停放保管状态,并有权制止未达到要求的机具进入场库。

三、农业机械入场、库长期停放和离场、库,参加作业时机务区管理员要同车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对场、库内长期停放保管的农业机械,机务区管-理-员要保证安全的责任。

五、管理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并及时向机务队长报告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由于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导致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直至行政处罚。

油料管理制度

一、油料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明确各种油料性能、标号和分类,不能混用或借用,如混用、错用造成事故由油料员负责。

二、各种油料进出必须使用油料出库单,帐物相符,按规定加油,计量准确,车组领取后签名或盖章,私人不经领导批准不得加油。

三、主油净化必须使用三过滤,提高主油清洁程度,付油有搅拌器,黄油有加注器。

四、油库必须安全可靠,门窗牢固,防火设备齐全。

五、在油料3 0米内不准吸烟,车辆加油时要熄火进行加油,加完油后,不得在离油库5 0米以内保养机具。

六、常年保持油库内外的清洁卫生,安全防火。

七、坚持常年回收废料(机油、柴油、齿油)。

修理间修理制度

一、修理人员必须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及业务素质。

二、做到随到随修,农忙季节修理不过夜,昼夜值班。

三、按照合作社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修理、改装任务。

四、负责修理所安全防火工作,保养间和修理间,必须有灭火器和沙箱防火工具。

五、各种电器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沙轮有防护罩,修理工工作时要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

六、修理设备齐全清洁,保持完好无损、丢失按原价包赔。

七、修理制度上墙,修后实行签字手续,及时结算。

八、不经领导批准,不堆干私活。

修理工职责

1、保管好保养间的各项工具,不得丢失和损坏工具。

2、听从经理及队长的管理,做到谁叫随到,服务周到,保证质量。

3、负责保养间室内外卫生、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4、负责保养间的一切安全问题,出现问题由修理工负责。

保养间制度

1、为了维护好保养间的设备完好,一切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室内设施。

2、进入保养间内的机具必须听从修理工的指挥。

3、入库的机具进行修理,在入库前与修理工办理好交接手续。

4、进入保养间的任何人员要保持室内卫生,并做到安全防火。

零件库管理制度

1、零件物料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及时编制零件、材料计划。做好订货、领件、供应等工作。

2、库内要通气良好,地面干燥,一切零件、材料、附件都要定区,定位、定架、定箱。清洁整齐摆放。要铁离地,链离墙,橡胶物品避阳光;精密零件装柜箱。零件要上放轻,下放重,中间放常用。

3、各种零件、材料都要根据保管技术要求合理保管。定期维修,做到勤检查,勤整理、勤涂油,不潮湿,不腐蚀、不生锈,不变形,不丢失。

4、建立贴目、零件器材卡片。严格执行领发、登记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安全员职责

1、协助领导做好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

2、模范遵守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车组遵章作业。

3、经常检查车组安全生产,遇有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4、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5、指令车组做好安全生声工作。 ,

6、督促领导按时给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指导、检查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7、协助领导制订预防事故及防止职业中毒措施,并在生产中落实。

8、协助领导总结车组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农业机械维修责任制

一、维修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相应的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并持有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技术合格证,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

二、农机修理部门应当接受农机主管部门对其维修技术和维修设备,仪器的定期审验;

三、修理单位应当依照省定《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并对其检修质量负责。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返修和赔偿经济损失;

四、因农业机械检修质量发生赔偿纠纷时,由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管理机械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并确定责任,按农机管理制度划分责任。

机具保管制度

为了使农具常年保持“五不”、“三灵活”、“一完好”,达到各项作业规定的技术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各种农机具作业前必须进行调整维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作业。

二、农具一经使用后,工作部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做到随时损坏随时进行维护修理,恢复其原有状态后方可继续作业。

三、每个阶段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一次彻底的维修,达到完好状态。

四、对达不到技术要求,验收不合格的农具,不安排作业。

五、凡入场入库的农具,必须达到完好的技术状态,并涂油垫起,否则不准入场入库。 i

机车库管理制度

机车库是“三库两场”建设之一,是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认真管理好机车停放库,有利于机车的安全、检修、保养和延长使用寿命。

具体要求:

一、机车要定位停放,有专人管理,保持门窗完整,库内外清洁有序。

二、无可靠取暖设施,冬天应放水。

三、出入库必须由驾驶员驾驶,、禁止非驾驶员开车。

四、库内灭火器材应配齐,性能应良好。

五、库内禁止用明火烤车或照明。

六、车头应朝门停放,以便随时出库。

七、停车后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机具保养制度

为了保证机械技术状态完好,达到标准化作业要求,特制定农机具保养制度。

一、动力机械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技术保养规程,定期进行技术保养,不按时进行技术保养的机车不准投入作业。

二、机械工作时间达到保养要求时必须按时、按号、按项进行技术保养,保养结束后,必须经技术员验收合格,方可参加作业。

三、动力机械必须保证其工作条件符合技术要求,不准在不良条件下长期超负荷工作。

四、机车作业前必须进行彻底的班次保养,确认各部正常后,方可进行作业。

五、机车不准带病工作,如发现机车工作不正常,立印停止工作,防止发生机械事故。

定期修理制度

1、动力机械必须按合作社规定的标准,提取定期修理基金。

2、定期修理基金必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3、机械必须按其使用年限或主燃油消耗量,达到规定的定期修理条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定期修理。

4、凡是未到定期修理期限的机车不准使用定期修理基金进行修理。

5、按规定进行定期修理的机车必须到指定的修理场所进行修理,否则不准使用定期修理基金。

用人奖励考核制度

一、合作社需要机务人员时,必须通过考试录用,考试成绩好的优先安排,在岗位考试和培训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安排上岗,不合格者不准上岗或开除机务队伍,成绩较好在合作社为前三名者,合作社要给予物资奖励和荣誉证书。

二、合作社每年召开农机工人岗位技术练兵,每项获前三名者,年工作量上浮1%做为奖励。

三、合作社通过定期不定期下田间检查、抽查,甲级车取标准代耕费;乙级车工作量下降5%,丙级车不准参加作业。

四、田间作业车组,机务统计要根据质量验收单,对质量好,不误农时的车组,经合作社质评组考评,给予总工作量2%奖励车组。作业质量不合格车组,要给予总工作量0--1 5%下浮处罚。

质量验收制度

一、为保证田间作业标准化,制定质量验收制度,田间作业遵守农业技术要求,严格执行《田间机械作业技术操作规程》和《农机田间作业规范》,实现田间机械作业标准化,做到适时、优质、高效、低耗、安全。

二、各车组要正确安装调试作业机具,确保良好技术状态,并经合作社验收,不合格的不准参加作业。

三、为提高田间作业质量,合作社安排的新技术、新措施、新作业方法等,车组必须执行,否则不准参加作业。

四、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田间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成立验收小组。

五、质量验收小组要严格执行田间作业标准、规范、进行质量验收,质量不合格,要严肃处理。

六、质量验收单必须填写及时、准确、全面、清楚并由质量验收人和车长签字,机务统计凭此汇总车组工作量。

第五篇:曲靖市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农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农机推广、农机培训、农机监理和农机生产经营单位、农机使用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适用本制度。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机安全隐患是指在辖区内农机管理、培训、推广、监理、修理、农机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即存在的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可能。

第四条 农机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两大类。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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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第五条 农机管理、培训、推广、监理、修理、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者应建立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级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排查治理农机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农机监理部门依法组织做好辖区内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乡(镇、街道)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管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机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市、县及乡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农机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八条 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农机监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开展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第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当按季度组织对农机生产、经营单位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农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2 —

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需对责任者进行处理的,报县级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需停产停业的,报相关部门处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制发假牌假证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报当地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性质严重的报当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十条 农机监理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证驾驶、无牌行驶、非法(拼)改装、酒后驾驶、安装载客座椅、制动不良、灯光不良、假牌假证、油料泄漏、灭火器及设施不全不良、火灾隐患、粉尘爆炸可能等一般农机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其改正。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拉运加工有毒有害、易爆炸物资和重大油料泄漏、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泄漏等可能造成重大农机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报当地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当按季将本行政区域农机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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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市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农机管理、安全监理和使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农机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农机管理、安全监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十五条 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并提供安全检查技术保障。

第十六条 农机管理、安全监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农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辖区内或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七条 农机管理、安全监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机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 农机管理和使用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农机管理和使用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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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安监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农机管理、安全监理和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条 农机管理、安全监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按季和年对本辖区、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季度未25日前和年未12月25日前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农机管理、安全监理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大农机事故隐患,农机管理、安全监理和使用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农机安全监理监督使用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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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重大农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县乡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农机监理部门报上级或通报当地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和相应处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一)未建立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的;

(三)重大农机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对农机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五)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六)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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