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课件(共10篇)
篇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课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
(评价方向)
考试大纲
二〇一四年五月
考试说明
一、考试性质
本考试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后,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考试方式
闭卷笔试,满分100分,60分合格。
三、考试题型
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和综合题。单选题:20分; 多选题:20分; 简答题:30分; 综合题:30分。
四、参考书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基础知识》《典型行业职业病危害评价要点分析》《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
五、知识点要求
根据对相关知识认知和掌握程度的不同要求,本考试大纲将知识点划分为“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
【了解】——对相关知识点有一定的认识和记忆,明白并理解具体概念、作用、意义等。
【熟悉】——清楚各知识点的原理、内容、依据、程序及方法,认知的程度比较深刻。
【掌握】——理解相关知识点的内涵和意义,包括具体分类、区别、流程、误区等的认知和学习,能够深刻领会相关知识并加以运用。
六、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120分钟。
目 录
第一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概述................................1 第一节 职业病危害评价常用术语....................................1 第二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目的、意义与原则....................1 第三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1 第四节 评价范围与评价单元........................................1 第五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与内容..........................2 第二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方法.................................2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分析与评价.............................2 第一节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2 第二节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2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3 第四节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3 第四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析与评价...................................4 第一节 概述......................................................4 第二节 常见职业病防护设施........................................4 第三节 分析与评价内容............................................4 第四节 分析与评价方法............................................5 第五章 应急救援设施评价...........................................5 第一节 应急救援设施分类..........................................5 第二节 常见应急救援设施配置与管理要求............................5 第三节 评价依据、方法与内容......................................6 第六章 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6 第一节 概述......................................................6 第二节 评价依据、内容与方法......................................6 第七章 总体布局和工艺设备布局分析与评价...........................6 第一节 总体布局分析与评价........................................6 第二节 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分析与评价..............................7 第八章 建筑卫生学和辅助用室分析与评价.............................7 第一节 建筑卫生学分析与评价......................................7 第二节 辅助用室分析与评价........................................7 第九章 职业卫生管理评价...........................................8 第十章 职业健康监护分析与评价.....................................8 第一节 概述......................................................8 第二节 职业健康检查..............................................9 第三节 评价依据、内容与方法......................................9 第十一章 评价结论、建议与报告编制.................................9 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控制...........................9 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9 第二节 评价过程的质量控制.......................................10
第一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概述
第一节 职业病危害评价常用术语
1.熟悉职业病危害评价常用术语及定义。
2.熟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涵义。
3.掌握职业接触限值、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超限倍数等术语的定义。
第二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目的、意义与原则 1.熟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2.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意义。3.熟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应遵循的原则。第三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
1.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主要依据。
2.熟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规定。
3.熟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职业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4.熟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及管理要求。第四节 评价范围与评价单元
1.熟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范围的内容及要求。2.了解评价单元划分原则和方法。第五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与内容 1.熟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程序。2.熟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内容。第二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方法
1.了解选择评价方法时应考虑的因素。2.了解常用评价方法的优缺点。3.熟悉常用评价方法的适用范围。4.熟悉检查表编制的依据、步骤。5.熟悉常用评价方法使用时的注意事项。6.掌握选择类比工程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7.掌握职业卫生调查的主要内容。8.掌握工程分析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分析与评价
第一节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1.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概念。2.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
3.了解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行业分布。第二节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1.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目的及意义。2.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内容。3.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常用方法。4.熟悉特殊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5.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应注意的事项。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1.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的目的及意义。2.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的内容。
3.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害性分析的涵义,了解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影响。4.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分析的涵义和内容。5.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的方法。6.熟悉工作日写实的内容、方法。第四节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1.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目的及意义。2.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内容。
3.掌握我国职业接触限值的概念和分类,掌握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分类及其涵义,熟悉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分类及涵义。4.熟悉职业接触限值的作用。
5.掌握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计算方法及应用。6.熟悉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应用。7.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方法。8.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应注意的事项。
第四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析与评价
第一节 概述
1.熟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义。
2.熟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选用应遵循的原则。3.掌握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应遵循的优先顺序。4.了解职业病防护设施相关标准规范。第二节 常见职业病防护设施
1.熟悉粉尘、有毒物质、噪声、振动、高温、非电离辐射等职业病危害的常见职业病防护措施。
2.掌握粉尘控制“八字方针”。3.熟悉噪声源的分类。
4.掌握噪声控制的基本控制措施。第三节 分析与评价内容
1.熟悉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的主要内容。
2.了解《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中有关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基本要求。3.熟悉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性评价的主要内容。4.掌握通风系统的分类。
5.熟悉不同类型通风防护设施特点及其适用范围。6.掌握局部通风系统的组成。
7.熟悉局部排风罩的基本类型及适用范围。
8.熟悉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性评价的主要内容及主要评价指标。9.掌握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计算方法。
10.熟悉气流组织的形式及全面通风设置气流组织的一般原则。11.掌握控制风速的基本概念,了解常用控制风速的设计参考值。第四节 分析与评价方法
1.了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主要方法。
2.熟悉罩口平均风速测定方法及罩口平均风速和风罩风量计算方法。3.了解排风罩阻力测定方法。4.熟悉控制风速测定方法。
5.熟悉新风量与换气次数的测定方法。6.管道内风压、风速、风量的测定方法。7.了解管道内含尘量的测定方法。8.了解除尘器性能的测定方法。
第五章 应急救援设施评价
第一节 应急救援设施分类 1.熟悉应急救援设施的概念。2.熟悉应急救援设施的主要类别。第二节 常见应急救援设施配置与管理要求
1.了解《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对常见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的具体要求。
2.熟悉监测报警装置配备的具体要求。3.熟悉事故通风的基本要求。4.了解现场紧急处置设施的配备要求。第三节 评价依据、方法与内容
1.了解应急救援设施评价的主要依据。2.了解应急救援设施评价的主要方法。3.熟悉应急救援设施评价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第六章 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
第一节 概述
1.熟悉个体防护用品的概念。2.了解个体防护用品的分类。3.熟悉个体防护用品的选用规则。
4.熟悉根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浓度选用呼吸防护用品的要求。5.熟悉危害因素、指定防护因数的区别与联系。
6.熟悉依据A声级噪声和C声级噪声选用听力保护用品的要求。7.熟悉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和报废要求。第二节 评价依据、内容与方法
1.了解个体防护用品评价的主要依据。
2.熟悉个体防护用品评价的主要内容及三个层次。3.了解个体防护用品的评价方法。
第七章 总体布局和工艺设备布局分析与评价
第一节 总体布局分析与评价 1.了解总体布局分析与评价的依据。2.熟悉总体布局分析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3.熟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中有关总体布局的一般要求。4.掌握风玫瑰图中相关符号的涵义以及读识风玫瑰图的方法。5.了解总体布局的评价方法。第二节 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分析与评价
1.了解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分析与评价的依据。2.熟悉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分析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3.熟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中有关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的一般要求。
4.了解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的评价方法。
第八章 建筑卫生学和辅助用室分析与评价
第一节 建筑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1.了解建筑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的依据。2.熟悉建筑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3.熟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中有关采暖、通风、空调的一般要求。4.了解采光、照明的一般要求。
5.了解车间墙体、墙面、地面以及围护结构的一般要求。6.了解建筑卫生学的评价方法。第二节 辅助用室分析与评价
1.了解辅助用室分析与评价的依据。2.熟悉辅助用室分析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3.熟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中有关辅助用室的一般要求。4.掌握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的划分原则。5.了解辅助用室的评价方法。
第九章 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1.了解职业卫生管理评价的依据。2.熟悉职业卫生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一般要求。4.熟悉用人单位应建立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掌握警示标识的设置要求,熟悉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的设置。
第十章 职业健康监护分析与评价
第一节 概述
1.熟悉职业健康监护的涵义和主要内容。2.了解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目的。
3.熟悉界定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4.熟悉界定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人群的原则。5.了解确定职业健康监护的医学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的方法。第二节 职业健康检查
1.掌握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2.了解职业健康检查计划的制定。
3.熟悉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及主要内容。4.了解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5.熟悉健康检查结果的后续处置的要求。6.掌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评价依据、内容与方法
1.了解职业健康监护评价的主要依据。2.熟悉职业健康监护评价的主要内容。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一般要求。第十一章 评价结论、建议与报告编制
1.熟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主要内容。2.掌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的分类及主要依据。3.熟悉不同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的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控制
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
1.了解质量体系建立和有效运行的主要环节。2.熟悉质量体系文件的层次与内容。3.了解质量体系运行的主要阶段。4.了解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主要标志。第二节 评价过程的质量控制
1.熟悉合同评审的主要内容及要求。2.了解资料收集及审核的要求。
3.熟悉评价方案的主要内容,了解评价方审核的要求。4.熟悉职业卫生调查的要求。5.评价报告的质量控制要求。
6.熟悉评价报告编制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7.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的主要内容
篇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课件
1、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2(45元)
2、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2(36元)
篇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课件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 号) 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2016 年2 月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安健〔2016〕9 号) 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通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可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http: / /www. chinasafety. gov. cn /newpage / Contents / Channel_6288 /2016 /0219 /264946 / content_264946. htm
篇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课件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的方针,实行、治理。
2、职业病危害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是什么?
4、职业卫生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有哪些?
6、已经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因为服务范围超出了资质许可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履行法定责任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哪些处罚?
篇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课件
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为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今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目前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电站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海洋石油建设项目(注:该类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要指导市(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督
检查力度。相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尚未划转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等的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为规范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抓紧制定出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库。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为确保职责划转交接期间工作的平稳延续,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时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确定的原则执行。目前专家组的组成原则上仍从卫生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名单中按比例抽取,并适当吸纳安全工程与技术类专家、行业专家参与审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并充分考虑专家的工作背景、专业结构、实践经验、行业特点等,保证职业卫生专家技术审查的科学、客观、公正。
四、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的审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组织技术审查时,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派员参加技术审查,并对专家组组成及审查过程进行监督。专家技术审查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所形成的专家评审意见和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等资料报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就预评价报告内容、结论以及技术审查过程、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等资料出具书面意见,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连同其他应该提交的申报材料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所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复(备案)的决定。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要求。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执法检查,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组织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中央企业所属独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受理审查范围的,应当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统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受理电话:010-64463620)。建设单位注册地与建设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样式详见附件。
篇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课件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管理,提高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机动车检测维修质量和车辆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机动车维修、检测、评估、运用等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和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三个级别。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的英文分别译为:
Motor Vehicle Test and Maintenance Technician
Motor Vehicle Test and Maintenance Engineer
第五条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或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人事部、交通部共同负责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交通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实施,由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交通部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高等院校交通运输专业应届毕业生。
第十二条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证书后,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6年;
(二)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5年;
(三)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4年;
(四)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2年;
(五)取得交通运输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1年;
(六)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博士学位;
(七)取得其他工学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交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在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证检测维修工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以下职业能力:
(一)了解国家机动车检测维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与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交通运输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掌握机动车检测维修一般操作技术,能够解决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中较常见的技术问题。第十八条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以下职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与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工作经验;
(二)具有较强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机动车检测维修操作技术,能够准确判断机动车故障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能够独立处理机动车检测维修过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指导机动车检测维修人员工作,具有处理与本专业相关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了解国内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精神;
(五)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四章登记
第十九条机动车检测维修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机动车检测维修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对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由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者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统一在全国范围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工程系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相应级别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课件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2007—2013年在南通市辖区内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业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包括本地专业机构及外地驻通办事机构 (部分设有办事处) , 但均须具备OHS机构资质。
1.2 内容
主要对照国家及省政府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 从房屋要求、设备配置、人力资源、检测评价能力范围、实际开展业务情况、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符合性调查分析。
1.3 统计学分析
主要采用描述流行病学的分析方法, 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的调查应用Excel 2003软件建立数据库, 利用统计软件Stata 10.0对定性指标进行构成比和率的描述和组间比较, 对定量指标进行±s描述。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调查发现2007—2013年间南通市辖区内共有14个机构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检测评价) 业务工作, 均具备法定资质。其中本地机构9个, 外地机构5个;乙A级资质6个, 乙B级资质8个;疾病预防控制 (疾控) 系统7个, 非疾控系统7个。
2.2 房屋及设备情况
各机构工作场所面积、实验室面积均符合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14个机构共有各种仪器设备数量4 522件/台套, 配置标准均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求。
2.3 人力资源调查结果
辖区内参与检测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共计166人, 男80人、女86人。年龄、学历、职称、专业结构分布情况见表1~2。
从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分布看, 疾控系统和非疾控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构成有差异, 疾控系统中年龄分布较均匀, 50岁以上略少。而非疾控系统中专业技术人员大多都在40岁以下, 40岁以上人员很少。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10.98, P<0.05) 。
从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构成看, 疾控系统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大多是大专以上, 而非疾控系统集中在大专和本科, 其他学历较少,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15.36, P<0.01) 。
从人员职称看, 疾控系统和非疾控系统的职称构成正好相反, 疾控机构高级技术职称占比重较高, 而非疾控机构初级职称以下的人员比重较高,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34.32, P<0.01) 。
从人员专业结构看, 疾控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以卫生和检验为主, 非疾控系统则均匀分布在工程、检验和其他, 卫生较少。两者之间的专业结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47.83, P<0.01) 。
2.4 业务开展情况调查结果
2007—2013年共完成职业卫生检测3 468厂次, 其中疾控系统机构完成1 856厂次, 非疾控系统机构完成1 612厂次。共完成建设项目评价项目379项, 其中疾控系统机构完成197项, 非疾控系统机构完成182项, 其中有3家疾控机构7年间完成的报告书小于7项、即年平均不到1个项目。
2.5 质量控制情况调查
各机构均有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 有专职质量控制人员14人, 兼职质量监督员68人, 均按计量认证的相关要求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运行体系基本正常。但质量控制仍存在不少问题, 如贯彻执行质量手册与程序文件不到位, 内部审核体系没有严格执行, 部分机构还没有将评价业务纳入计量认证管理范围等等。
3 讨论
南通市目前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配备还不尽合理。14个服务机构中, 疾控系统评价机构普遍存在工程技术人员偏少的问题, 而非疾控系统机构也存在预防医学人员缺乏的现象, 个别机构甚至还没有专职的工程技术人员, 尤其是普遍缺乏暖通专业 (工业通风) 技术人员, 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的要求还是有较大的差距。在人力资源的配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文献[4-5]调查结论基本一致。
各机构检测评价业务开展情况参差不齐。部分县级疾控机构完成的评价项目数年均不到1个, 形成“有资质不做事”的现象, 这些现象和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绩效体制有很大关系[6]。主要原因是部分县级疾控机构由于体制机制的制约、严重影响了业务人员开展评价工作的积极性, 导致做多做少一个样;其次部分地方的项目监管不给力、导致很多项目不做控制效果评价照样投产。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部分非疾控系统虽然取得资质的时间很短, 但工作业绩不俗, 完成的项目数很多。
对今后工作的建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 预防控制职业病的重要技术支撑, 在职业病防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1]。因此要抓好以下3方面的工作: (1)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5,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中明确规定评价专业中要有卫生工程、预防医学等专业的人员, 且对职称也有一定的要求。通过本次调查分析, 辖区内部分疾控机构工程人员不符合要求、部分非疾控系统中预防医学专业人员也不符合要求, 需要及时调整。本次调查同时发现部分机构人员构成中初级技术人员比重大, 中高级尤其是高级人员很少, 这一点在部分非疾控机构非常突出, 也要引起高度关注; (2) 重视评价报告编制过程的质量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包括实验室检测报告的编制、评价方案编制、内部审核、评价报告报审稿的编制、专家评审、评价报告报批稿编制、签发等过程[8]。本次调查发现很多机构评价报告内部审核过程形同虚设, 没有按作业指导书或程序文件办理, 出现内审后的报告漏洞百出、没有内审记录等现象。另外还有部分评价报告没有及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或不开评审会就直接交给委托方拿走。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审核程序, 评价组成人员要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编制评价各章节, 然后由项目负责人统稿, 编制完成评价报告初稿, 并组织项目组成员讨论修改;评价报告初稿完成后, 送交内部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核;根据技术审核专家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 项目负责人组织评价人员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 完善评价报告报批稿编制;最后组织专家评审会, 针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完成评价报告报批稿编制, 印刷、签发等; (3) 完善质量体系文件、保证检测评价行为全程受控[9]。各技术服务机构要全面梳理机构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各种记录, 确保现行有效, 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10];要将职业卫生评价全面纳入计量认证体系, 如个别机构要补充控效评价程序文件、编制作业指导书、控效现场调查记录等。已经制定的体系文件要组织相关人员不断进行学习, 严格贯彻执行, 不适合机构运转的内容要及时进行修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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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冯慧珍.山西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状分析[J].山西职工医学院学报, 2007, 17 (2) :69-70.
篇8: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自查表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自查表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评价机构资质(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资质类别: a 甲级 b 乙级 c 丙级 d 丁级 e 无类别 批准资质卫生行政部门: 取得资质时间: 年 月 日(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资质类别: a 甲级 b 乙级 c 丙级 d 丁级 e 无类别 批准资质卫生行政部门: 取得资质时间: 年 月 日(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资质类别: a 甲级 b 乙级 c 丙级 d 丁级 e 无类别 批准资质卫生行政部门: 取得资质时间: 年 月 日(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资质类别: a 甲级 b 乙级 c 丙级 d 丁级 e 无类别 批准资质卫生行政部门: 取得资质时间: 年 月 日(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资质类别: a 甲级 b 乙级 c 丙级 d 丁级 e 无类别 批准资质卫生行政部门: 取得资质时间: 年 月 日 3.人员情况:(1)评价人员(职称):高级 人;中级 人;初级 人。
(2)检测人员(职称):高级 人;中级 人;初级 人。
(3)管理人员(职称):高级 人;中级 人;初级 人。
其中经过培训取得资质的人数 人。
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人员参加培训 人次,其中国家级培训 人次,省市级培训 人次,机构内部培训 人次。
4.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是否正常使用 是 否 是否计量合格 是 否 是否记录完整 是 否 5.评价工作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是否编制评价方案 是 否 是否执行作业指导书 是 否 是否纳入质量控制体系 是 否
6.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 项(其中国家级项目 项、市级项目 项、区县级项目 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项(其中国家级项目 项、市级项目 项、区县级项目 项)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项目数: 项(具体开展项目情况填写附件2《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情况统计表》)
化学品毒性鉴定项目数: 项(具体开展项目情况填写附件3《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情况统计表》)
7.违法情节:
有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检测的情节 有 无
有无使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评价、检测的情节 有 无 有无超出认证范围开展工作 有 无 超范围的具体项目名称: 等 项 8.卫生行政处罚情况:警告、罚款(金额 元)、停业、取消资质 ;无。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是否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是 否
批准资质卫生行政部门: 取得资质时间: 年 月 日 3.人员情况:本单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师数: 人
本单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数: 人
外聘特殊专业人员数: 人
4.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是否正常使用 是 否 是否计量合格 是 否 是否记录完整 是 否 5.工作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是否完整 是 否 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表医师签字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是否完整 是 否 6.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具体开展项目情况填写附件4《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企业涉及到的区县为: 7.发现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是 否 是否按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是 否 8.是否超范围(资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是 否 超范围的具体项目名称: 等 项 9.卫生行政处罚情况:警告、罚款(金额 元)、停业、取消资质 ;无。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
1.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是 否
批准资质卫生行政部门: 取得资质时间: 年 月 日 3.人员情况:本单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数: 人 4.工作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是 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书写是否规范 是 否 5.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是否正常使用 是 否 是否计量合格 是 否 是否记录完整 是 否
6.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职业病诊断的人数: 人(具体开展项目情况填写附件5《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统计表》)
7.确诊职业病人的,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是 否 8.是否按要求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 是 否 档案是否包含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是 否 档案是否包含诊断过程记录 是 否 档案是否包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所有资料 是 否 档案是否包含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 是 否 档案是否包含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是 否 9.是否超范围(资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是 否 超范围的具体项目名称: 等 项 10.卫生行政处罚情况:警告、罚款(金额 元)、停业、取消资质 ;无。
注:1.上述选择填写项目请在所选项目下面或后面划“√”。
篇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现状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证书,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证书,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规模以上大型企业。
第八条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三)规模以上中型企业。
第九条 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范围内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 资质条件与审定
第十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申请乙级资质的,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申请丙级资质的,注册资金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申请乙级资质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申请丙级资质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一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经历,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须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2年以上;申请乙级资质的,须取得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1年以上;申请丙级资质的,须有相关工作经历。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质量控制、工程控制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须具有不少于25名取得资格证书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乙级资质的,须具有不少于20名取得资格证书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丙级资质的,须具有不少于15名取得资格证书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资历要求。
(八)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与评价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分别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受理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接到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资质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报告和申请 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报告和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受理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资质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报告和申请资料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三)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报告和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6 同意受理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资质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技术评审应当在60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
第十六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七条 现场技术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第十八条
专家组自现场技术考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技术评审报告。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技术服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全过程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六)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七)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八)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发证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整改合格者的,准许继续执业;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并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原发证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资质证 书过期作废。
第三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三十四条
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续展、年检、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发证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暂停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四)未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五)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六)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第三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质,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第四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工作程序、条件、标准,以及职业卫生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篇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课件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0号)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取得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变更机构名称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二)变更法定负责人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三)变更机构注册地址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四)机构分立、合并的,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单位。需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或者机构分立、合并的。
六、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政务服务中心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
(二)投诉电话:
十三、提交表格 《
》
十四、审批流程
受理-副科长审核(1)-科长审核(2)-分管副局长审批(2)-制作决定文件(2,不计入承诺时限)-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不计入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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