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第一篇:如何界定异地经营
在异地承包经营如何开具发票
某纳税人在外省设立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当地A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承包经营劳务,双方规定,该纳税人按月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并且要向A公司开具服务业发票。
纳税人来电咨询,是否可以开具总公司所在地服务业发票?该项服务费能否开具服务业“营改增”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认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认定纳税地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78号)规定,纳税人除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以及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外,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所称“机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单位:
(1)依法应办理税务登记;
(2)设立结算账户,能够准确核算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该纳税人对外从事承包经营支付的服务费,应开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业发票,而不应开具总机构所在地的发票。该承包经营支付的费用,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因此,不能开具应税服务业“营改增”专用发票。
第二篇:异地证券经营机构上海
【发布单位】80903
【发布文号】沪银金管[1994]5394号 【发布日期】1994-12-14 【生效日期】1994-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异地证券经营机构上海
(证券)业务部及其营业部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14日沪银金管[1994]5394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上海证券市场,加强对异地证券经营机构上海(证券)业务部及其营业部的管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证券经营机构上海(证券)业务部,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上海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银行在上海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上海业务部)。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设立,隶属于上海业务部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独立核算的专门经营证券交易等业务的对外营业场所(以下简称营业部)。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是上海业务部及其营业部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上海业务部及其营业部的领导、管理、监督、稽核和检查,日常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 第五条 上海业务部的设立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异地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在上海设立业务部。
上海业务部的名称,必须冠以“上海”字样。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上海业务部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2.有固定的业务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业务设备;
3.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4.已被批准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上海业务部应向主管机关提供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1.设立上海业务部的申请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给其公司(或银行)的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批准的章程;
3.当地省或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同意其在上海设立业务部的批文;
4.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其成为会员的批文(复印件);
5.营运资金的验资证明;
6.其公司(或银行)的业绩报告和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7.上海业务部主要负责人简历;
8.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第八条 上海业务部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经营下列业务:
1.证券自营买卖业务;
2.证券异地委托买卖业务。
第九条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上海业务部,由主管机关颁发《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须在上海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条 第十条 上海业务部有下列变动需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1.变更营运资金;
2.变更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
3.其他重大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上海业务部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一家营业部。
营业部的名称,应冠以所在路段的路名,如遇同路同名的情况可另定。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上海业务部申请设立营业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上海业务部的业绩良好,无重大违章违规行为;
2.有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3.有足够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
4.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5.异地交易专线必须开通。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上海业务部申请设立营业部应首先向主管机关申请筹建,待筹建完毕后才可申请开业。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上海业务部申请筹建营业部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筹建营业部的申请报告;
2.当地省或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同意其在上海设立营业部的批文;
3.营业部所在区、县公安局同意在其管辖区域内设立营业部的批文;
4.房屋租赁意向书。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上海业务部在其营业部筹建完毕后,于正式开业前15天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开业的申请报告;
2.房屋租赁协议(至少三年)或房屋所有权凭证;
3.营业部负责人简历;
4.营运资金的验资证明;
5.上海业务部的业绩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
6.营业部自律管理文件及内容操作规则;
7.主管机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营业部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自营或代理买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市内上柜的有价证券;
2.代理销售在上海市发行的有价证券;
3.证券代保管;
4.证券投资咨询;
5.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设立营业部的上海业务部应将下列变更事项报主管机关批准:
1.变更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数额;
2.变更营业部的营业地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上海业务部及其营业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依法纳税;
3.每月12日以前向主管机关按时报送上一月份的财务报表、有价证券转让统计月报表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报表;
4.将上海市的每日证券行情及时传输异地证券机构并公开显示。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上海业务部及其营业部在没有申领到《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前,不得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公开宣传。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上海业务部及其营业部的负责人必须是其公司的在册职工。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上海业务部及其营业部的终止必须报主管机关批准,并在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清理债权债务,缴销《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持主管机关的批准撤销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异地证券经营机构违反第五条一款的、上海业务部违反第十一条一款的,主管机关可以按照《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上海业务部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上海业务部的营业部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上海业务部及其营业部违反第二十一条的,主管机关可以按照《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上海业务部及其营业部违反第十八条第3款的,主管机关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上海业务部及其营业部违反第二十条的,主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未改正的,可缴销上海业务部及其营业部的《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我行1992年5月16日颁布的《异地证券经营机构上海(证券)业务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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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北京 异地经营 工商注册 问题
一个朋友,找代理公司注册一个设计公司, 垫资10万。
现在已经有办公地点,但是没有办法注册公司。在朝阳区。
现在代理公司说有种情况:在通州开发区,说是允许异地经营。是真的么?
说是工商来查也没有问题,说以后我们归通州的部门管。朝阳没有权利查我们。是真的么?
就免费提供我一个开发区注册地址,(我问他是不是和第一种情况一样有租赁合同等真实文件,他说没有,只是地址,我说那不就是假的了吗?怎么能通过年检?他说开发区允许异地经营。费用要比正常的代理贵500一共奥5000元.
请问合理么?,(还有其他注意的事吗?请详细解说一下) 如果说的好,,,我还会加分,一定,,,谢谢了
一、其中有个事务所提供真实有效的地址,他们可以负责后续的事情。
请专业人士分析解说一下以上两种办法,如果有其他办法请补充一下,安全两者兼顾。
祝福给解答的好心人了:财源滚滚,福寿安康!!!
逐一回答:
1、现在代理公司说有种情况:在通州开发区,说是允许异地经营。是真的么? 答案:公司法明确规定不可以。
2、说是工商来查也没有问题,说以后我们归通州的部门管。朝阳没有权利查我们。是真的么?
答案:两边都有权利管理,但是由于你是在通州注册的,他们一般不会管的。
3、就免费提供我一个开发区注册地址,(我问他是不是和第一种情况一样有租赁合同等真实文件,他说没有,只是地址,我说那不就是假的了吗?怎么能通过年检?他说开发区允许异地经营。费用要比正常的代理贵500一共奥5000元. 答案:郊区的很多开发区都可以办这种执照,只是随便给你个个证明,根本就没有实际地址,但一般能够年检,价格贵是黑你。
4、其中有个事务所提供真实有效的地址,他们可以负责后续的事情。
答案:真实的地址也不会给你白用吧?!负责后续倒是可以,因为他又会黑你一笔,因为你是他们的“上帝”。
5、还有要是工商要查我,,或是处罚我,应该是通州工商,,还是朝阳工商,,都怎么个处罚方式呢?
答案:通州一般是年检时责令你限期办理变更地址的手续,但一般不会管的;朝阳从发现你开始随时可以责令你办理地址变更手续,限期内未变更的,才会处以罚款1-10万元。
6、万一工商的人来了,我该怎么说,怎么周旋? 答案:首先到态度诚恳的接受检查,多说好话,就说我们刚搬过来,不太懂规矩,请您多多关照之类的,不过朝阳地太大了,他们一般不会上门去找你麻烦,如果找上门了,那一定是你得罪谁了。
7、我租的是写字楼,其实是一家公司分组出来的一半,因为此地址已经被另外的那家公司注册了,这个写字楼也是那家公司买下来的,不是他们租的,所以不能在注册第2个公司了,我才想到去通州开发区注册所谓的招商引资,允许异地经营的地址,我们不是用来销售的实体店面,就在正常的中档写字楼里面,公司在楼下也有(水牌)但是可以不挂出去,(如果挂有影响么?您推荐挂还是不挂?)曝光度也不是很高,这样的话被查处的可能性大么?
答案:如果写字楼被出租房买下的话,那他的营业执照是否有出租写字间的经营范围,如果有的话,你可以办执照,你亲自去工商局咨询了吗?我表示怀疑,不要听信代办的,他们的目的就是多收你钱。后面的问题就不存在了。
但你如果办不下来,异地经营如果经营中不需要就不要挂水牌和门牌,标个房间号就可以了,免得被及时发现,引来麻烦。
以上如有疑问,欢迎继续提问,不保证随时在线。
我单位注册地在顺义,实际工作地址在海淀,这次工商年检人家工商局说我们异地经营,大概是要处罚吧 问题
1、我听说异地经营要办理什么手续,是什么手续呢?
2、如果办理异地经营手续,以后办理工商年检在哪里?
3、企业税金缴纳有没有影响?
你的确属异地办公,根据工商管理条例规定你应该在注册地经营。一来说年检由当地的工商所进行。他们如果已经给你发出工商处理通知单,可能还来得及整改,一旦要开除罚款通知单就该罚款了(罚款金额1-5万元)
异地是无法办理经营手续,除非你注册分公司
企业税金一般变化不大,只是有些郊区县为了招商引资在税收上有一些优惠,但目前优惠的政策较少了。
你既然在海淀办公我劝你最好将注册地址落到海淀,否则你明年还是麻烦,罚款的钱比你减税的还多。
第四篇:如何界定用人单位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在我国,用人单位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体经济组织。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也应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同时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用人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或能力;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始于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终于用人单位解散或撤销之日;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劳动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
3.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劳动法进行调整。
声明: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2008-2009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荣获上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奖”,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hulvshi119@163.com手机15901801155。
第五篇: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
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春雨的色彩》说课稿
一、教材内容分析:
春天里万物复苏,百花争艳、绿草如荫、一派迷人的景色。《春雨的色彩》意境优美,散文诗中绵绵的春雨,屋檐下叽叽喳喳的小鸟,万紫千红的大地,给人以美的陶冶和享受,与此同时启发幼儿通过简洁优美的语言以及相应的情景对话练习感受春天的勃勃生机。激发幼儿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启发幼儿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的意韵,并尝试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二、幼儿情况分析:
中班下学期的幼儿探究、分析、观察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孩子们充满了好奇心和强烈的探究欲,能主动地去探究周围和环境的变化,并且能根据变化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将感知到的变化加以表现。同时这个时期的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审美能力有一定的发展,孩子们在平时的活动中也积累了许多有关绘画方面的经验在活动展示出来。
三、活动目标:
教育活动的目标是教育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对教育活动起着主导作用,我根据中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下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目标:引导幼儿感受散文诗的意境美。
2、能力目标:发展幼儿的审美能力和想象力。
3、认知目标:帮助幼儿在理解散文的基础上感受春天的生机,知道春雨对万物生长的作用。
四、活动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引导幼儿份角色朗诵小动物的对话,感受散文诗的优美,进而丰富词汇、发展幼儿的观察能力、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难点是:学习词语“淋、滴、洒、落”、学习春雨的对话、诗句“亲爱的小鸟们,你们说得都对,但都没说全面,我本身是无色的,但我能给春天的大地带来万紫千红”。
五、活动准备:
1、经验准备:课前学会朗诵诗《春天》,并组织幼儿春游,根据天气情况实地观察春雨,让幼儿感受了解春天的有关知识经验。
2、物质准备:小动物头饰、 教学课件、幼儿绘画用纸笔
六、教法: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解放儿童的双手,让他们去做去干”所以在本次活动中,我力求对幼儿充分放手,对大限度的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让他们自己去探究、去发现、去感受,我主要采取了以下教学法:
1、谈话法:在活动得导入环节我运用与幼儿进行有关春天主题的谈话,帮助幼儿积累整理自己积累的有关春天的知识经验。
2、演示法:在活动中我通过多媒体课件向 幼儿展示春天的勃勃生机,《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情景,也是通过课件中轻柔的配乐诗朗诵体现出来的。现代教学辅助手段的运用进一步强化了他的作用,使幼儿对春天、春雨更加了解和熟悉。
3、情景演示法:将幼儿置身于《春雨的色彩》散文情景中,通过角色表演,强化幼儿对春雨的色彩的感受。
此外我还适时采用了交流讨论法、激励法、审美熏陶法和动静交替法加以整合,使幼儿从多方面获得探索过程的愉悦。
七、学法:
1、多种感官参与法:《新纲要》中明确指出:幼儿能用多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本次活动中,幼儿通过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天的意韵,并尝试引导幼儿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2、体验法:心理学指出:凡是人们积极参与体验过的活动,人的记忆效果就会明显提高。在活动中,让幼儿自己进行角色表演,说出小动物们之间的对话,一定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同伴之间合作表演的快乐,也将成为他们永远的回忆。
八、教学过程
活动流程我采用环环相扣来组织活动程序,活动流程为激发兴趣谈春天
-----看春雨-------欣赏散文诗------情景表演-------经验总结-------审美延(绘画形式)
1、激发兴趣谈春天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活动开始我利用谈话形式引导幼儿将自己已有的关于春天的经验进行整理,激发幼儿活动兴趣。
2、看春雨
观看课件《春雨的色彩》前半部分,到春雨姐姐欢迎的最热烈老师说:一天,一群小鸟在屋檐下躲雨,他们在争论一个有趣的话题,你们知道他们在争论什么问题吗?(幼儿回答)对他们在争论:春雨到底是什么颜色的?
这样的设计自然合理,进而引出散文诗《春雨的色彩》
3、欣赏散文诗
(1)完整欣赏后请幼儿把不懂得地方提出来,由幼儿提出来,教师引导讨论,帮助幼儿理解散文诗的内容。
(2)寻找句子、加深印象
给幼儿提出要求,请幼儿找一找诗里描写春雨下到草地上、柳树上、桃树上、杏树上、有菜地里、蒲公英上各用那些词语,通过找,让幼儿学会“淋、滴、洒、落”并学会用小动物的话来朗诵、来回答,促进幼儿积极思维,锻炼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强调了重点,理解了难点。
4、情景表演:分角色进行朗诵表演。
5、经验总结:
将本家活动内容的前半部分进行总结,给幼儿一个春天的完整印象。
6、扩展延伸、升华主题
引导幼儿运用手工工具,用绘画的方式将幼儿感受到的《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意境描绘出来,巩固和加深幼儿对春天及春雨的任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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