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订车合同注意事项

关键词:

签订订车合同注意事项(精选8篇)

篇1:签订订车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单合同前,先把价格和送的东西谈好,另外还有保险和购置税(购置税是可以优惠的)。

2.注意签合同的时候要注意订单类型,有AB两种,A种是可以变动的,就是有合适的车就可以提.B种是车主个人信息订单,要把车主信息送到厂家的,并且厂家发车后确认你提车后会做回访!

3.重要的!一定注意,不管是4S给的合同还是另起草的,都要写“订单”不要写“定单”是有区别的!定单是不能退定金的,订单是可以退订金的。这个可以查阅合同法,是有规定的。

4.注意订单上的车型号和实车一致,颜色也要注明,省的到时候拿到的不是自己喜欢的颜色。价格要和谈的一致。

5.重要的!注明提车日期,越提前越好,但是一定要写明日期。最好是加附“逾期按每天100元赔付订车等待金”这样4S就不敢来车不给你车了,否则你就等车吧,他们会明天复明天的。

6.送的东西,一定要写明,如送车膜,地格,坐垫等等,并且最好是写明送什么品牌的,防止提车后4S被糊弄。还有最重要的药注明“免费赠送”。

7. 补充条款中写明,提车时,如果发现店方提供的车辆有任何质量缺陷,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或由店方更换同类型其它配置车辆进行选择。

8. 保险的选择。基本上4S点都会推荐在他们那里买保险,通常都比外面卖的贵,折扣比较低。还是建议在4S店购买。特别是对新手来说,碰擦事故比较多,如果都要自己联系保险公司定损,理赔,再去修车,会耗费你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在4S店买的保险,将来出险时候,开好事故单,可以直接把车开到4S店定损,修理,理赔的事情他们会一并搞定。你只要到时候去开回家就行了。

9.关于订金500-1000就可以了!没必要拿那么多钱让4S先用,自己留着应急也好!

10.合同订单写好后要一看再看,多看几遍没坏处,咬文嚼字的研究看有没有纰漏。最后别忘签字和留联系方式。省的车来了联系不上你,4S给卖了也说不出什么,谁叫联系不上呢

11. 最重要的一条。如果可能的话,补充条款中写明“提车时如遇厂家降价,则按降额等同下调合同订车价”。

[4s店订车合同注意事项]

篇2:签订订车合同注意事项

一、招标文件起草阶段注意事项

招标文件的构成: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招标需求、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投标文件制作格式及附件。

1、明确招标范围及招标工程内容,以及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2、合同价款方式及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分为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固定总价:一次包死;固定单价:竣工据实结算;并对于合同中的材料价格是否约定可调整范围。

3、工程预付款的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情况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将产生一定影响,所以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4、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方式:招标文件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处理方式有两种:①总承包服务费暂不计入,签订施工合同另行约定。②暂定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总额,在限定上限费率情况下,投标单位竞争费率及报价。

5、招标文件中需明确水电费由承包方按实际发生费用向提供方缴纳。

6、设备招标文件的起草,在使用部门提出具体用户需求的基础上,要综合考虑公用工程的配套情况,设备吊装,就位等实际工况,结合具体设备自身的安装要求,约定卸货、吊装、就位的具体实施责任主体。

7、招标项目若涉及二次深化设计,要求对设计深度和最终实现的功能,应在招标文件中给与详细说明。

8、招标文件必须写明付款方式,供货期、运输、吊装等涉及后期合同签订的关键因素。

9、招标文件对企业资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售后服务承诺、相关业绩等信息必须要求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提供。

10、关于招标的纪律要求,招评标规则、标书份数等要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以利投标人能认真准备和完善的提供。

11、关键的工程或设备在项目初期,必须进行必要的现场调研或前期的技术澄清,再组织开标。

二、招标阶段注意事项

1、对于招标的项目,要编制招标清单,能使各投标单位在一同平台上进行报价。

2、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现场答疑,针对投标方提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在答疑会上对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在答疑会后通过邮件方式把汇总后的问题发送至各投标单位。

3、要提前和评标的相关部门结合URS的具体要求做好评标的规则统一,科学、合理制定评分表。

4、要在开标前3天进行投标情况的核实,以确保有足够的厂家参与投标,并对不按规定回应的供应商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与供应商冻结投标资格。

5、在项目发布公告结束前1天,对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反馈,避免有资质较强的企业被遗漏,同时应提前做好供应商筛查工作。

6、开标前提前安排好开标时间、地点、参与开标人员,评标人员不得少于3人,严格按照《集团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7、涉及技术澄清的标的,必须在开标前联系使用部门及时做出回复,不得耽误对方投标时间。

三、标书审核及评标对比阶段注意事项

1、技术标的审核:技术标准和要求是符合响应招标文件及URS要求,其他评标因素包括设备配置、财务能力、业绩与信用等;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质量目标和标准要求。

2、商务标的审核:投标内容是否符合招标范围和内容,有无实质性偏差;投标文件内的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范围和工程量清单或货物进行报价、是否存在算数错误,并需要按规定修正。

3、按照招标流程,主持人要做好签到、抽签、招标纪律及厂区的禁令要求的告知,并组织好开标现场秩序管理。

4、开标会议实行当场开标,当场评标,原则上当场出具授标方案,特殊或复杂的标的需要议标或会后报告公司的,经评标小组同意后延迟出具授标方案。

5、对现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出现重大偏差的应标情况,应在开标现场评标小组立即做出是否废标决定。

6、对现场商务谈判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应详细记录在标书正本上,并让投标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以利后期合同签订。

四、合同起草与谈判阶段注意事项

1、合同中的设备材料或承包范围描述清楚。如: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规格型号、品牌、出厂商、数量、含税价、质量标准和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等。(注意量词尽量使用国际通用计量单位,不要用瓶、套等概念性词语。)

2、合同价款方式:(分为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固定总价:一次包死;固定单价:竣工据实结算。)对于合同中的材料价格是否约定调整范围。

3、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以及通讯地址及方式,若发生变更,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不通知则视为送达地址”。

4、尽量明确工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付款条件:明确付款的条件,付款时间(尽量避免出现多少天后支付工程款);最后一笔款的比例应高于税率比例,否则可能拿不到税票,建议在倒数第二笔款时见票付款,并且明确税票的类型(专票还是普票)。

6、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仔细核对技术参数,以及开标现场的承诺,合同经办人必须严格核实,相关合同审批人严格审核,避免遗漏关键参数或约定事项。

7、若涉及深化设计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出详细的方案或图纸,以双方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为准。

五、合同执行阶段注意事项

1、注意履行中各种文件的取得。特别对合同附件、订单等的订立、变更、修改等,需双方确认,并注意注明日期,可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传真件,但最好是原件;合同中的预算文件、技术要求文件的内容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内容一致,不得有删减或者修改。

2、向对方发出的比较重要的函件,应当取得对方的书面回复(内容至少为对方承认收到了我司的函件)。

3、在签订合同后的履行中,如果合同条款或主体方面有比较重大的变更,一定要有对变更的书面确认文件(最好另签合同)。

4、注意合同签订方、订单方、收发货方、发票方、收付款方、收货方的一致性。

5、对于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如质量不合格、延期交付、服务不到位等,建议及时与对方联系,最好能取到对方对存在问题的书面承认,具体实行中可以备忘录、会议记要、问题解决说明等(要有对方有授权的人的签字或公司公章)形式,尤其是若以后可能涉及合同的变更、取消,价格的减少、不予支付,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等情形。

6、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7、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过程文件,对存在问题的关键事项必须有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件。

8、按照公司标准合同模版不能涵盖特殊约定事项的,必须有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件支持。

9、合同的技术附件必须和招标文件相一致,如有偏差,应明确最准的技术参数要求(以使用部门确认的为准)。

篇3:签订订车合同注意事项

1 正确使用的合同文本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 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目前签订合同基本都采用电脑打印,合同拟好后应加以审查,防止错漏字。骑缝处要加盖公章,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完整性。

2 严格审查发包人履约信用及项目的合法性

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发包人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项目必须合法,各项审批手续齐全,否则签订的合同就有可能无效,使承包人权益难以保障。其次还应对发包人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3 关于质量的约定

质量一般约定一次性验收合格,避免约定“钱江杯”“鲁班奖”等,因为:1)这种目标带有竞争性,没有固定标准;2)需要做好各方面工作,如一个工程施工质量再好,但工程设计不合理,也不可能胜出。这些均非承包人自身可控。

4 违约责任只能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完为止,避免从工程款中扣除

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工期延后的因素很多,发生工期延后时往往承包人负责举证,而业主方和监理方工作人员往往也不愿意在相关的证明材料上签字,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非自身责任造成拖延,承包人就要承担责任。有可能最后结算时违约金比工程款还多。工期违约金如按造价的比例约定,应约定按合同造价而不是结算造价或工程造价,按合同造价违约责任追诉期从竣工之日起算,按结算造价或工程造价则从结算结果出来起算,显然按前者承包人风险要小得多。

5 发包人不得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

这条可防止如果发包人不付款,则我方不在工程验收报告上盖章,发包人就不得使用工程。如未经承包人同意就使用该工程,则视同验收合格并接收该工程,则承包人就可向发包人要求结算工程款。

6 工程造价结算方法一定要明确

工程造价是双方比较敏感的一项内容,也是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明确到用什么定额,材料价依据哪一期信息价,取费方法及取费值。

7 保修金要争取在合理的时间内退回并且时间一定要明确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修金又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年或2年,具体可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工中约定。显然,保修金的退还期限最长不应超过2年。

8 进度款的支付一定要明确

约定进度款支付申请上报时甲方代表应签收,不签收的按默认同意支付申请表上的时间为上报时间。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申请上报之日一周内确认并支付所报进度款,否则施工方有权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9 正确汇至合同所涉及款项

必须与发包人明确承包人以收到建设方汇至合同中指定账户的款项为准,建设方支付给其他任何人员的各种款项,承包人均不予认可。

10 固定价合同中要注明如遇政府政策性价格调整时的措施

如遇价格调整时建设方应就差额部分对施工方进行补偿。有些政府的变动会造成成本的大幅波动,所以承包人要在合同中约定,加以避免。

11 延迟支付时应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的计算要约定明确,并且同时要计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承包人既可得违约金也可得相应的利息。

12 合理支付进度款

进度款的支付条件最好以阶段为支付前提,支付方法要不能有疑问。

13 有关项目经理的权限问题

项目经理后面要加括号注明(项目经理对外签订合同,对外出具结算凭证等需承包人另行盖章授权,否则均代表其个人行为,与承包人无关)。采用项目经理承包制管理模式的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在项目亏损的情况下有些项目经理资不抵债,项目经理为了还债,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商为了实现债权,双方一拍即合,从承包人那套取资金,这种情况法院往往认定项目经理具有代理权而判给承包商承担。也有些项目经理虽没有实行承包制,而是年薪制,但为了满足私利,也可能与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商串通从承包人套取资金。

14 诉讼地址的选择

双方约定的发生争议时诉讼法院最好争取在承包人所在地法院。1)方便诉讼等各项工作开展;2)防止发包人所在地法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

15 发生诉讼时要注意及时掌握和控制发包人财产

现时的法律程序是先诉讼判决后执行,有些发包人可能在你胜诉前就进行财产转移,让你胜诉讼之后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不但没拿到钱,反而支付了大笔诉讼费和律师费。所以承包人如果发现发包人有财产转移倾向时,应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16 结算时间需注意事项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人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款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

17 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应按阶段结算

一些工程的付款是以合同造价为基数,并根据形象进度进行付款,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过大,势必使承包人所需流动资金量加大。假如合同造价为1 000万元,而变更工程量的增加造价有500万元,则每次付款只以100万元为基数,另行增加的500万元造价一直要到工程结算审计时才能反映出来,虽然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时应将工程款付至95%,而建设方按1 000万元基数到竣工时共支付了95%,即950万元工程款,只占整个工程造价1 500万元的63.3%。

18 如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导致工期延长,发包方应提前支付进度款

合同中要约定,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导致工期延长,发包方应提前支付进度款,具体应按工程实际情况进行。

19 有关垫资问题

垫资的约定是返还,而不是支付工程款。返还无需结算,工程款则需要结算后才具备付款条件。

关于垫资目前虽法律上不允许,但实践中行政、法律方面已放开,发生诉讼时法院都按双方约定执行。垫资利息按约定执行,高于贷款利息不支持,发生垫资时合同约定应反过来约定,明确垫资多少,垫资起止时间,利息多少,违约金多少。尤其要注意的是垫资的性质是借款,应该约定返还借款,而不是支付工程款,如果是支付工程款则要涉及到结算审计等。

参考文献

[1]吴涛,丛培经.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体系[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51-53.

[2]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用书编委会.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23-27.

[3]柯洪.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81-84.

篇4:企业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企业的经营活动离不开合同,企业的交易行为几乎都是通过合同联系并完成的,因此签订一份高质量的合同有利于合同今后的履行,从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但是,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往往漏洞百出,这就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存在很大的隐患。那么,企业应该如何正确签订合同从而规避风险呢?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加强企业员工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员工依法签约的能力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往往是由企业的员工来完成的,如,企业的营销人员。对外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员工其业务能力的高低决定了完成工作的质量好坏。这其中的员工业务能力也包括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和熟悉,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在签订合同时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签约,从而规避法律风险,提高签约合同的质量。因此,加强员工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正确订立合同,防范企业合同风险的首要之选。

二、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把它归纳为两个时间段:签约前和签约时。

一、签约前

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约前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是对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就是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1、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对方是自然人的,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年龄上必须已年满了十八周岁且精神上是正常的。如对方是未成年人或精神不正常,其所签的合同就可能是无效的或效力待定的合同,这就给合同的履行带来隐患,增加了合同的风险。

交易对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样必须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时就应该查阅对方的营业执照,查看其经营范围,超出经营范围的交易活动有时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的。除此之外,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对外经营活动总要由具体的人来代替完成,签订合同也如此。这时就还要核实具体经办人的身份,审查该代表单位的人是否具有代表该单位的资格。是单位的负责人吗?单位的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单位,其代表单位的行为视为单位的行为,由单位对其行为后果负责。但大部分单位的签约活动是由其营销人员来完成的,这时在法律上其为单位的代理人,其代表单位的行为仍然是单位的行为,法律后果也由单位负责。但关键的问题是,其必须有代表单位签约的资格。是否有代表单位签约的资格就要审查其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同时签约必须是在委托书中的权限范围内。

只有对这些事项进行审查核实,才能保证交易对方具有相应的签约资格,减少交易的风险。

2、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了签约的资格,不一定就有履约的能力。没有履约能力,合同就是一份空头支票,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还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如何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呢?这就要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财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状况、以往履约状况和口碑情况等。可以到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有的放矢,而不至于竹篮打水一场空。

二、签约时

1、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谈判过程在法律上分成兩个步骤:要约和承诺。具体谈判人员应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的失误。例如一经典案例:我C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就马口铁价格讨价还价,我C公司看到国际市场上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后同意对方提出的价格,但由于不懂相关法律知识,回复对方“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殊不知对方16日发盘经过我方17日的还盘在法律上已经是一个废盘,对对方已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对方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在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脚,导致合同没有成立。对于我方来讲19日的回复只要变为:“接受你17日发盘”合同也就成立了,法律后果也就完全不一样了。可见,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完全不同,懂法与不懂法的结果可见一斑。

2、合同的形式

虽然在我国合同法中只对较少合同的形式做了要求,其他合同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都可以。但为了防范合同风险,合同还是采用书面形式比较可靠,这也就是人们总结的“空口无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一定要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如案例:甲出口企业向乙订购一批销往国外的货物。合同预定了交货的日期。合同订立采用甲拟好合同文本并加盖合同章后传至乙方。乙方在传真件上盖章回传甲方。后乙方未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但乙方出示的合同文本上的交货日期却与谈好的日期不符。所以,传真件便于伪造,难以辩认。因此,重大合同不能使用。

最后,还应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对方是单位的不但要签字还要加盖公章。合同中有修改过的地方一定要签字、盖章确认。

3、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能详细的尽量详细,同时措辞要规范严谨,不能含含糊糊,任何的歧义都会给以后合同的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例如:某学校食堂由于人手不够,加之就餐人员较多,因此,每次所进蔬菜都是易清洗的,如大白菜、萝卜、南瓜等。一日,食堂又要进菜,给菜场打电话:“给我们拉50斤蔬菜来”。菜场于是送来了50斤小白菜。学校认为小白菜不好清洗拒绝接受。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本案中发生争议的原因就是合同标的没有具体明确。

4、相关资料的收集

合同签订后,除了要保管好合同书外,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控制、规避合同风险。相关的资料在签订合同时也应注意收集并加以保存,如,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篇5: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一、签约主体审查:

首先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合格,那么所签订的合同书无效。

1、在签订合同前,要认真搞好主体审查,看对方有没有资格做这笔交易,看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

2、合同一般要求盖公章,重要合同必须盖公章。加盖公章后尽量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

(1)对于加盖公章生效合同尽量要求对方加盖“法人公章”,尽量避免对方单位使用“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

(2)加盖公章必须清晰可辩,多页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盖章时要注意加盖骑缝章;合同中尽量不添字修改,如修改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公章。

(3)对于签字生效的合同,则必须由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给我方交付特别授权书后的委托代理人签字。验看对方的授权文书,特别注意授权委托人的权限范围,有无签约资格,审核合格签字后要留存委托书原件。

3、担保

没有董事长(专指公司)的书面批准,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任何人无权在合同、信函、传真等书面文书上签注“承担保证之责”、“履行担保之责”、“抵押”等担保承诺。否则一概视为个人行为。

4、子公司、母公司、分公司的区别:

(1)验看营业执照:母、子公司为法人营业执照,而分公司为营业执照;

(2)责任承担:签约主体为母公司或分公司的,母、分公司承担连事责任,风险最小,一般情况下有履约实力就可签订;对方为子公司,则母公司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签约时首要考虑子公司的履约能力,而母公司的履约能力不考虑;

二、合同内容要严密

合同各个条款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尽量”、“原则上”等不确定词避免出现。

1、合同所涉及的数量、质量、货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都必须严密、清楚。

2、商品的标准应明确规定。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标准而有专业标准的,按照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3、签订合同时,对于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所牵涉到的商品,它的名称必须准确而规范。

4、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规定的双方各自责任、义务要清楚明确。

5、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因为签约地点往往与合同履行地相联系,在合同中应表明,能够协议管辖的应当协议管辖。

6、关键字要注意

篇6:订车合同

甲方(卖方):西安兴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乙方(买方):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牌名称、型号、颜色、数量、金额、产地

汽车品牌 颜色 甲方赠送配置 生产地 车辆单价(元)

1:颜色()2:排量()

3:配置型号()4内饰()

数量(台)台:金额:元

合计金额:大写:。

以上车价不含为车辆办理上牌手续、保险及车辆抵押等所需之各种税费,乙方不再

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定金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全款270000元,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

合同则无权

要求返还定金,如甲方不能按期交车,每天应付滞纳金1000%1元。

第三条 交车时间、地点及提车方式

(一)交车时间:年月日前。

(二)交车地点:西安名车驿站

(三)提车方式:乙方自提.(四)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车辆合格证.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7:借款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借款合同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文本格式(由行业主管部门拟定的独立的、统一的文本样式),其文本模式由首部、正文、尾部、附件组成。见范例

一、范例二。(二)借款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是借款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条款,必须明确清晰。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等进行划分的。划分的目的在于,对不同种类的贷款发放所掌握的政策界限和原则有所不同。

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种类分为农业、工业、基建借款等。根据借款的用途,借款种类分为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金借款或者生产性借款、消费性借款等。根据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借款种类分为自营借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等。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是指是人民币借款还是外币借款,如果为外币借款,要写明是何种外币,如美元、欧元、日元等。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围,是贷款方决定是否贷款、贷款数量、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据,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款货币的数量,它是指借款人可以取得的最高借款额限。依实际情况,借款由贷款人一次或分次发给。5.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贷资金的比率,是借贷当事人双方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因此,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借款利率从结构上划分,可以分为基准利率、法定利率、优惠利率、差别利率、加息、帖息借款利率等几种主要形式。我国现行的借款利率体制实行借款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贷款政策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进行管理。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以法定利率为浮动基础,自行确定各类、各档次的借款利率。因此,一份借款合同究竟采用何种利率,应根据具体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来确定。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的使用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效期限是指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时间范围,借款方从贷款方取得第一笔贷款到还清全部贷款所占用的时间。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7.还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还款的资金来源是指借款方可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取得渠道,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项目投产后所得税前的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基金,基本建设收入,基建投资包干结余分成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收以及其他自有资金。签订借款合同时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写明其还款的资金来源。还款方式是指借款方采用什么结算方式将借款归还给贷款方,还款人是一次还是分次还清借款,是采用电汇还是信汇或者其它方式还清借款,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并且应写明每次履行的具体时间,如果有法律规定的还款方式,应依法定方式还款。8.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借款合同保障贷款人实现债权的重要约定。对借款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因此,担保贷款的种类有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借款合同的担保,当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借、贷、担保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的形式,也可采用由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并同时向贷款方出具书面还款保证书的形式。9.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有以下权利与义务。贷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或者按照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2)有权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 料,但公民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3)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借款人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并优先受偿。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2)对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有权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取得贷款。

(2)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并依法取得收益。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取借款。借款人未按时提款,应当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3)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如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但公民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5)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10.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者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借贷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

除上述主要合同条款外,借款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双方商订的其他条款等。篇二:银行贷款合同的内容及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银行贷款合同的内容及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签订借款合同是贷款发放的一个主要环节,它是对签约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标志。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签订借款合同有什么内容及签订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贷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款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贷款种类、币种、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

2、根据贷款新规的相关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3、贷款人还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银行借款合同要注意以下几点:

1、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2、借款人需要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

3、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根据单贷款质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予以适当减免。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办理银行贷款后,应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如果不能按时还款,银行会收取一定的滞纳金,并会根据情况采取扣收抵押、质押物、追究担保方责任等措施。另外,银行还会将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记录为“不良”,信用制度完善后,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会被各家银行联合“封杀”。篇三:签订借款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签订借款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借款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之一,那么,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对此展开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帮助大家签订一份完善的合同,防患于未然。

一、审查主体资格 1.借款人身份核实(1)签约对方为企业。

第一,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不能签订借款合同。如果签订了借款合同,也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第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有授权,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的资格,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情况,因为分公司、分厂、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查看企业名称是否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一致;查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查看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在拟签合同业务的经营范围内;查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检验。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第四,资信审查。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同时还可以通过调取工商资料等其他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审查。(2)签约对方为个人。签约对方如果是个人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关系证明。

二、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赌博、吸毒、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法律不予保护。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4.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社会集资或者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三、尽量要求提供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主要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1.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债务人偿还借款的经济实力,由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保证人:①国家机关(国务院专门批准的除外);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④公司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2.抵押、质押。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①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②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设物抵押;③林木;④航空器、船舶、车辆;⑤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以下几类财产不能抵押:①各级国家机关的财产;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3.既有保证人又有抵押物。《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明确约定借款利息虽然法律只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就所有借款合同而言,借款利息都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下列三种情况:

1.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篇8:签订订车合同注意事项

1.1合同是项目施工的依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 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 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 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价格进行购买。

1.2合同是发生纠纷时企业进行索赔的依据。索赔合同索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 主要指业主未按《示范文本》规定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时拨付预付款、工程款、拖延图纸审批、拖延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的答复等;二是由于工程项目本身变更引起, 如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现场签证等;三是由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引起, 如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 连续大雨不能进行室外作业等。

1.3合同能够有效转移企业风险。《示范文本》中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条款, 如能将这些内容协商并写进合同, 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上述对合同作用的研究可以看出, 合同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风险转移和争议处置等涉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 对施工企业意义重大。因此, 对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和技巧进行归纳和总结是十分必要的。

2.1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合法性。 (1) 确保合同措辞的严谨性。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但也有使用业主与承揽方协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其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 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 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 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 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如果使用由业主起草的合同文本, 则更应该仔细研究, 对关键词和关键语句含义要达成共识, 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时产生多义性和随意性。 (2) 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内容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反映了当事人对合同的要求, 工程合同价款中, 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关系到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各项条款, 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 避免出现责任不清。对于合同各项条款的规定, 在文字表达上应当严谨明确, 不能模棱两可, 含糊其词。否则, 会造成合同履行中的困难和产生纠纷。

2.2审查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能力和信用。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 对发包人和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 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 将导致合同伪装的风险隐患排除在外, 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和顺利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房产开发的企业或从事工程监理、建筑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 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 在订立合同时, 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 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 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在现实工程中对分包方的审查相对审查发包方更为重要, 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纠纷在工程中最为普遍也最为棘手, 如何防止各分包单位的违约对施工单位来说至关重要。

2.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几项内容。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施工企业的最重要问题, 因此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必须详细考虑和制定。 (1) 对工期的规定。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那种, 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的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 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做出约定。 (2) 对工程质量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 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 采用的质量标准, 验收程序, 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 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能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 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 不作调整”。因此, 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 将对后续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2.4施工合同法律纠纷的地域管辖问题。由于工程施工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多元性和流动性的特点, 受社会关系及环境等不可遇见因素影响非常大, 使得在实际的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相关纠纷普遍存在, 大部分的纠纷通过双方协商和调解基本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而一些无法调和的合同纠纷付诸法律后, 人证物证的采集认定, 法律程序的履行所产生的成本, 有可能因合同法律纠纷管辖属地条款约定的不合理而耗时耗财损失巨大。

当前, 工程作业跨地区跨行业的多方协作非常普遍, 而各地区合同纠纷的处理往往也存在区域性的差异和处理方式, 不可否认的是也同时存在地域的法律亲缘性。

根据合同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合同双方未就合同法律纠纷地域管辖进行约定的, 按工程所在地作为法律合同纠纷管辖属地。所以如何约定合同法律纠纷解决的管辖属地应从工程本身和法律途径的便利条件进行慎重考虑, 签订人要予以高度重视。

2.5施工合同签订的审核程序保障。施工合同涉及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管理、进度、预结算、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以及法律关系等诸多内容, 所涉及的专项之多、范围之广是一般合同所无法比拟的, 同时也存在相当大的合同风险, 因而在合同的管理和审查把关方面要有组织程序上的保障措施, 避免因合同起草人和签订人员个人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不足造成合同缺陷和隐患。目前管理规范的施工单位采用的是组织集中有丰富经验专业人员对各专项内容分别审核, 各审核人员承担相应审核责任, 通过层层把关降低合同风险。

2.6合同签字前的核对。合同签订人在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前一定要再次对签字文本与合同双方已协议好的条款内容进行逐一仔细核对, 防止合同修改陷阱, 这项要求必须作为合同签订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往往有的合同方为了自身的利益, 在双方约定好的合同内容后, 利用对方的信任, 将要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某项条款擅自利己修改, 而合同另一方忽视了对所要签订的合同做签订前的认真核审而草率签字盖章, 给以后合同纠纷和不利条款损失埋下了隐患。此类众多法律纠纷案例给予我们很多的警示。

2.7特殊工程合同签订应注意的问题。较常规工程而言, 现实中有很多特殊工程如抢险抢修工程和高技术含量的议标、约标等工程, 因无法确定工程总价或无同类工程相比较或无相应定额参照的特殊性, 而使得工程过程核算和后期结算至关重要, 因此在此类合同签订中应约定工程过程定期核算、定价和后期结算相结合的原则, 将总结算风险化解在阶段性定价结算中。它的优点是:首先针对性强, 总量小, 根据当时当地的施工情况结合同期市场, 双方易于达成共识;其次合同相关各方沟通联系便利, 避免时过境迁、人员调动而相互推诿致使工程事项难以确认等各类问题的产生。

工程过程阶段结算与工程后期结算相结合能够有效地降低合同纠纷产生, 有利于各方利益的合理体现, 另外此类特殊性工程的最终结算, 因工程量价的不确定性而往往必须要经过第三方的审计部门的审计来确定最终的结算结果。因此作为施工单位也应进行风险分解, 在合同上应予以约定, 如上例应在合同中约定以第三方审计结算相关结果为本合同结算结果。对合同相关各方实行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原则, 降低自身风险。

三、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技巧

3.1明确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各方的责任和关系。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 但实践中仍然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 尤其是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中, 发包方指定的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方管理更为明显。作为总承包施工企业, 不仅要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 同时也要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因此, 不仅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 在分包合同中也应将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化, 便于操作和管理, 避免或减少纠纷。

3.2规范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发包方、承包方、监理等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工作人员较多, 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 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 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特别应将具有项目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权利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 给各方造成损失。

3.3量化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 但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只是这些。对此, 在合同实践中很多合同的《专用条款》一栏都无约定内容。这主要是因为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 比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要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通用条款》未明确, 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度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量、降雪量等等, 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4详细规定工程进度拨付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在实际操作中, 合同对工程结算一般只限于对工程进度按月拨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款的规定, 而对如何申请拨款、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等等问题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 这样很容易引起双方的争议, 影响工程施工进度。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 不明确, 不利操作。因此, 施工合同中应特别注重对拨款和结算程序的约定, 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确保工程进度。

3.5运用担保制度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 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 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在实践中我们发现, 通常都是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向其出具履约担保, 而业主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却较少。因此, 从减少纠纷和降低风险出发, 施工企业在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 也要求业主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结束语

除上述几个方面问题和技巧以外, 在签订合同时, 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保修期限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 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作为施工企业来讲, 要尽量避免在合同中出现业主的“开脱责任条款”增加不可预见因素条款和奖罚方法的双向约束条款。当然, 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 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施工企业安排施工、进行索赔、控制工程成本和进行竣工结算的依据, 并且为转移风险提供可能, 所以施工企业应重视合同管理, 适时进行制度建设, 建立合同管理体系, 以达到控制企业成本降低企业风险的目的。本文结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情况, 归纳和总结了签订合同的应注意的问题和一些签订技巧。

关键词: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技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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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长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工程咨询, 200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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