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研究

关键词: 成方 收载 通窍 鼻炎

修订研究(精选十篇)

修订研究 篇1

1 仪器与试药

1.1 仪器三用紫外仪 (ZF-2型) , 上海安亭电子仪器厂。

1.2 试药

薄层层析用硅胶GF254 (青岛海洋化工有限公司) , 薄层层析用聚酰胺薄膜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四甲生化塑料厂) ;甲醇等试剂均为分析纯试剂;对照品扑尔敏、蒙花苷及对照药材鹅不食草、白芷、防风、墨旱莲、白芍、甘草、蒺藜等均购自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样品鼻舒适片批号为20090301、20090401、20090501 (广西南宁万士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 。阴性样品均自制。

2 鉴别及结果

2.1 扑尔敏TLC鉴别

取本品12片, 除去糖衣, 研细, 加三氯甲烷20ml, 时时振摇30min, 滤过, 取滤液在低温下除去三氯甲烷。残留物加无水乙醇0.5ml溶解, 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扑尔敏对照品, 用无水乙醇制成每1ml含5mg的溶液, 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ⅥB) 试验, 吸取供试品溶液10µl, 对照品溶液5µl, 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F254薄层板上, 以乙酸乙酯-甲醇-稀醋酸 (5:3:2) 为展开剂, 展开, 取出, 晾干, 置紫外光灯 (254nm) 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 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 显相同颜色的斑点 (详见图1) 。

2.2 野菊花TLC鉴别

取本品2片, 除去糖衣, 研细, 加甲醇15ml, 超声处理30min, 放冷, 滤过, 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蒙花苷对照品, 加甲醇制成每1ml含0.2mg的溶液, 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 (中国药典2010版一部附录VI B) 试验, 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15μl, 分别点于同一聚酰胺薄膜上, 以乙酸乙酯-丁酮-三氯甲烷-甲酸-水 (15:15:6:4:1) 为展开剂, 展开, 取出, 晾干, 喷以2%三氯化铝溶液, 热风吹干, 置紫外光灯 (365nm) 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 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 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 (详见图2。)

2.3 防风TLC鉴别

取本品10片, 除去糖衣, 研细, 加丙酮20ml, 超声处理20min, 滤过, 滤液蒸干, 残渣加乙醇1ml使溶解, 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防风对照药材1g, 同法制成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 (中国药典2010版一部附录VI B) 试验, 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10μl, 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F254薄层板上, 以三氯甲烷-甲醇 (4:1) 为展开剂, 展开, 取出, 晾干, 置紫外光灯 (254nm) 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 在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 显相同颜色的斑点 (详见图3) 。

综上, 扑尔敏、野菊花、防风三味TLC鉴别均呈阳性反应, 阴性不干扰, 故收入正文以控制本品质量。除上述三味TLC鉴别外, 对其余苍耳子、鹅不食草等8味TLC鉴别也进行了研究, 因阴性有干扰, 不宜收入正文。

3 讨论

3.1 本品鉴别修订研究结果

保留原标准中鉴别 (1) , 即保留原扑尔敏的薄层专属性鉴别。删掉原鉴别 (2) 盐酸-镁粉试管化学反应法的错误鉴别, 以及原鉴别 (3) 的试管生物碱化学反应的不具专属鉴别。增加野菊花和防风二味薄层专属性鉴别。其余苍耳子等8味薄层鉴别因有干扰, 暂时无法收入鉴别项。3.2原鉴别 (2) 盐酸-镁粉反应供试液以三氯甲烷提取不恰当[2], 因黄酮类成分难溶于三氯甲烷以致盐酸-镁粉反应结果颜色很淡, 曾用黄酮类成分溶解度较大的溶媒乙醇提取作对比试验, 结果颜色很深, 说明与文献报道相符;另根据文献报道[2], 黄酮的盐酸-镁粉反应显不同颜色反应, 为由浅黄至红色反应。没有得到原鉴别 (2) 的樱红色反应, 经过多次反复试验, 均为如此, 一些药检部门抽验也没有得到樱红色的结果, 以致错下检验结论, 造成生产厂家不应有的损失, 为此必须进行修订。

3.3 原鉴别 (3)

为试管生物碱反应, 因不专属, 无鉴别意义, 故也删除。

摘要:目的 对鼻舒适片的鉴别项进行修订研究。方法 采用薄层鉴别法鉴别处方中扑尔敏、野菊花、防风。结果 扑尔敏、野菊花、防风薄层鉴别呈阳性反应, 阴性不干扰。结论 原鉴别①扑尔敏的薄层鉴别, 予以保留。原鉴别②鉴别有错误, 且不专属, 予以删除。原鉴别③试管化学反应法, 不具专属性, 故也删除。

关键词:鼻舒适片,鉴别,修订

参考文献

[1]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 (第七册) [S].北京, 1993:194.

修订研究 篇2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研究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术语及其定义

第三条 本规范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一)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for non-clinical laboratory studies,简称GLP),系指有关非临床研究机构运行管理和非临床研究项目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非临床研究,系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安全药理试验、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它试验。

(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系指具备开展非临床研究的人员、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从事药物非临床研究的实验室。

(四)多场所研究,系指在不同研究机构或同一研究机构中地域相隔较远的不同场所内共同实施完成的研究项目。该类研究只有一个实验方案、专题负责人和总结报告,专题负责人和实验系统所处的研究机构为“主研究场所”,其他负责实施研究中部分工作的研究机构为“分研究场所”。

(五)机构负责人,系指依照本规范要求全面负责某一非临床研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管理的人员。

(六)专题负责人,系指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某项专题研究的人员。

(七)主要研究者,系指在多场所研究中,代表专题负责人在分研究场所实施实验研究的人员。

(八)委托方,系指委托非临床研究机构进行非临床研究的单位或个人。

(九)质量保证部门,系指非临床研究机构内履行质量保证工作职能的部门。

(十)标准操作规程,系指描述研究机构运行管理以及实验操作的程序性文件。

(十一)主计划表,系指在非临床研究机构中对研究项目的工作负荷和进程进行管理的信息汇总表。

(十二)实验方案,系指详细描述某一非临床研究项目的目的、实验设计、实施方法等内容的书面文件,也包括其变更文件。

(十三)实验方案变更,系指在实验方案批准之后,针对实验方案的内容所做的修改。

(十四)偏离,系指非故意的或由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的不符合实验方案或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情况。

(十五)实验系统,系指用于非临床研究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

(十六)受试物/供试品,系指通过非临床研究进行安全性评价的物质。

(十七)对照品,系指与受试物进行比较的物质。(十八)溶媒,系指用以混合、分散或溶解受试物、对照品,以便于将其给予实验系统的媒介物质。(十九)批号,系指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以保证受试物或对照品的可追溯性。

(二十)原始数据,系指在第一时间获得的,记载研究工作的原始记录和有关文书或材料,或经确认的副本,包括工作记录、各种照片、缩微胶片、计算机打印资料、磁性载体、自动化仪器记录的资料等。

(二十一)标本,系指来源于实验系统、用于分析、测定或保存的材料。

(二十二)研究开始日期,系指专题负责人签字批准实验方案的日期。

(二十三)研究完成日期,系指专题负责人签字批准总结报告的日期。

(二十四)计算机化系统,系指由计算机系统控制的一组硬件与软件,共同执行一个或一组特定的功能。

(二十五)验证,系指证明某流程能够持续满足预期目的和质量属性的活动。

(二十六)电子数据,系指任何以电子形式表现的文本、图表、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它的建立、修改、备份、维护、归档、检索或分发是由计算机化系统来完成的。

(二十七)电子签名,是指用于代替手写签名的一组计算机代码,它与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十八)审计跟踪,系指按照时间顺序对系统活动进行连续记录,该记录足以重建、回顾、检查系统活动的过程,以便于掌握任何可能影响最终结果的活动及操作环境的改变。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研究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受过与其工作相关的教育或专业培训,具备所承担工作需要的知识、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二)掌握本规范中与其工作相关的要求,并严格执行;

(三)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对研究中发生的标准操作规程的偏离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向专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者书面报告;

(四)严格执行实验方案的要求,及时、准确和清楚地记录原始数据,并对原始数据的质量负责,对研究中发生的实验方案的偏离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向专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者书面报告;

(五)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人员的安全风险,同时确保受试物、对照品和实验系统不受化学性、生物性或放射性污染;

(六)定期进行体检,出现健康问题时,为确保研究的质量,应避免参与可能影响研究的工作。第六条 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研究机构的运行管理,应至少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研究机构的工作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二)确保研究机构具有足够数量、具备资质的人员,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设施、仪器设备及材料,以保证研究项目及时、正常地运行;

(三)确保建立工作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培训情况、岗位描述等资料,并归档保存、及时更新;

(四)确保工作人员清楚地理解自己的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如有必要应提供与这些工作相关的培训;

(五)确保建立适当的、符合技术要求的标准操作规程,并确保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所有新建和修改后的标准操作规程需经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生效,其原始文件作为档案进行保存;

(六)确保在研究机构内建立质量保证程序,由独立的质量保证人员执行,并确保其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履行质量保证职责;

(七)确保制定主计划表并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定期对主计划表归档保存。主计划表应至少包括研究名称和/或代号、受试物名称和/或代号、实验系统、研究类型、研究开始时间、研究状态、专题负责人姓名、研究委托方、涉及多场所研究时还应包括分研究场所及主要研究者的信息,以便掌握研究机构内所有非临床研究工作的进展及资源分配情况;

(八)确保在研究开始前为每项研究指定一名具有适当资质、经验并接受过培训的专题负责人,专题负责人的更换必须按照制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记录。

(九)作为分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在多场所研究的情况下,应指定一名具有合适的资质、培训经历和经验的主要研究者来负责相应的实验工作。主要研究者的更换要按照制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记录存档;

(十)确保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被及时处理,并采取必要的纠正和/或预防措施;

(十一)确保受试物、对照品具备必要的质量特性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受试物、对照品的管理;

(十二)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

(十三)确保计算机化系统适用于其使用目的,并且依照本规范要求进行验证、使用和维护;

(十四)确保研究机构定期参加必要的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

(十五)在多场所研究中,分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以上所述除第(八)项要求之外的所有责任。

第七条 研究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以保证研究的运行管理符合本规范要求。

质量保证人员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存正在实施中的研究的方案副本、现行标准操作规程的副本,并及时获得主计划表的副本;

(二)审查实验方案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审查工作应记录归档;

(三)根据研究的内容和持续时间制定检查计划,对每项研究实施检查,以确认所有研究均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并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等;

(四)定期检查研究机构的日常管理状况,以确认研究机构的工作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提出的建议应有跟踪检查并核实整改结果;

(六)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机构负责人和/或专题负责人报告检查结果;对于多场所研究,分研究场所的质量保证人员还需将检查结果报告给其研究机构内的主要研究者和机构负责人,以及主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专题负责人和质量保证人员;

(七)审查总结报告,以确认其准确完整地描述了研究的方法、程序、结果,真实全面地反映研究的原始数据;签署质量保证声明,明确陈述检查的内容和检查时间,以及检查结果报告给机构负责人、专题负责人、主要研究者(多场所研究情况下)的日期。

第八条 专题负责人作为研究唯一的控制者,全面负责研究的实施。专题负责人的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以签署姓名和日期的方式批准实验方案和方案变更,并确保质量保证人员、实验人员及时获得方案和方案变更的副本;

(二)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标准操作规程相关的建议;

(三)确保实验人员了解方案和方案变更、掌握相应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并遵守其要求;确保及时记录研究中发生的任何实验方案和/或标准操作规程的偏离情况,并评估这些情况对研究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

(四)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原始数据;

(五)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提出的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符合本规范要求;

(六)确保研究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计算机化系统得到确认或验证,且处于适用状态;

(七)确保研究中给予实验系统的受试物、对照品制剂得到充分的检测,以保证其稳定性、浓度或均一性符合研究要求;

(八)确保总结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原始数据,并在总结报告中签署姓名和日期予以批准,同时提供研究遵从本规范的声明;

(九)确保在研究实施过程中和/或完成的同时(包括终止时),实验方案、总结报告、原始数据、标本、受试物和/或对照品的留样样品等所有与研究相关的材料被完整地归档保存;

(十)在多场所研究中,确保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中明确说明研究所涉及的主要研究者、主研究场所、分研究场所分别承担的任务;

(十一)多场所研究中,主要研究者应确保其所承担部分的实验工作按照本规范要求。

第四章 设施

第九条 研究机构应根据所从事的非临床研究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环境条件满足工作的需要。各种设施应布局合理、运转正常,并具有必要的功能划分和区隔,以有效地避免可能对研究造成的干扰。

第十条 具备能够满足研究需要的动物设施,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动物设施的条件应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其布局应合理,以防止实验系统、受试物、废弃物等之间发生相互污染。

动物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同种属动物能够得到有效的隔离;

(二)同一种属不同研究的动物应能够得到有效的隔离,以防止不同的受试物、对照品之间可能产生的交叉干扰;

(三)具备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

(四)当受试物和/或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等物质时,研究机构应为此研究提供单独的、有效隔离的动物设施,以避免对其他研究造成不利的影响。

(五)具备清洗消毒设施;

(六)具备饲料、垫料、笼具及其它实验用品的存放设施,易腐败变质的用品应有适当的保管措施。

第十一条 与受试物和对照品相关的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受试物和对照品的接收、保管、配制及配制后制剂保管的独立房间或区域,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以避免受试物和对照品发生交叉污染或相互混淆;相关的设施应满足不同受试物、对照品对于贮藏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条件的要求,以确保受试物和对照品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

(二)受试物和对照品及其制剂的保管区域与实验系统所在的区域应有效地隔离,以防止其对研究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受试物和对照品及其制剂的保管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受试物和对照品及其制剂在贮藏保管期间的安全。

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的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档案保管设施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批准的人员接触档案,存储电子档案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具备阻止非授权访问和病毒防护等安全措施;

(二)档案保管设施应根据档案贮藏条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以确保档案的质量和完整性;

(三)对于有特定环境条件调控要求的档案保管设施,应进行充分的监测。

(四)档案保管设施应具备必要的灾害预防及处置设备,最大限度地控制火、水、虫、鼠、电力中断等可能发生的灾害对档案的损坏。

第十三条 研究机构应具备收集和处置实验废弃物的设施,对于不在研究机构内处置的废弃物应具备暂存或转运的条件。

第五章 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应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必须满足使用目的,放置地点合理,并定期进行清洁、保养、测试、校准、确认或验证。

第十五条 用于数据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归档等的计算机化系统(或包含有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应进行验证。电子数据必须具有完整的审计跟踪和电子签名,才能被视为原始数据。第十六条 对于仪器设备,应有标准操作规程详细说明各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要求,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清洁、保养、测试、校准、确认或验证以及维修等应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受试物和对照品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研究所使用的受试物和对照品,应有专人保管,有完善的接收、登记和分发的手续,每一批的受试物和对照品的批号、稳定性、含量或浓度、纯度及其它理化性质应有记录,对照品为市售商品时,可使用其标签或说明书内容;

(二)受试物和对照品的贮存保管条件应符合其特定的要求,贮存的容器在保管、分发、使用时应有标签,标明品名或缩写名、代号或化学文摘登记号(CAS)、批号、有效期和贮存条件等信息;

(三)受试物和对照品在分发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变质,并记录分发、归还的日期和数量;

(四)当受试物和对照品需要与溶媒混合时,应确保受试物和对照品制剂处于稳定状态。对于每一项研究,还应定期测定混合物制剂中受试物和对照品的浓度、均一性。

(五)研究所使用的每一个批号的受试物和对照品均应留取足够的样本以备重新分析的需要,并在研究实施过程中或研究完成的同时作为档案予以归档保存。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试剂和溶液等均应贴有标签,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研究中不得使用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和溶液。在充分评估和分析的基础上,有效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记录评估和分析的过程并归档。

第六章 实验系统

第十九条 非动物实验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实验系统的来源、数量(体积)、质量属性、接收日期等应予以详细记录,并在合适的环境条件下保存和操作使用,在使用前应开展适用性评估,如出现质量问题应给予适当的处理并重新评估其适用性。

第二十条 动物实验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详细记录实验动物的来源、到达日期、数量、健康情况等信息;新进入设施的动物应进行隔离和检疫,以确认其健康状况满足研究的要求;研究过程中实验动物如出现患病等情况时,应及时给予隔离、治疗等处理,诊断、治疗等相应的措施应予记录。

(二)实验动物在首次给予受试物、对照品前,应有足够的时间适应实验环境。

(三)实验动物应有合适的个体识别标识,以避免实验动物的不同个体在移出或移入时发生混淆。

(四)实验动物所处的环境及相关用具应定期清洁、消毒以保持卫生。动物饲养室内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及杀虫剂等,不得影响实验结果,并应详细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等。

(五)动物的饲料、垫料和饮水应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营养和/或污染控制标准,其检验结果应作为原始数据归档保存。

第七章 标准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研究机构应制定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以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公开出版的教科书、文献、生产商制定的用户手册等技术资料可以作为标准操作规程的补充说明加以使用。需要制定的标准操作规程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一)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二)质量保证程序;

(三)受试物和对照品的接收、标识、保存、处理、配制、领用及取样分析;

(四)动物房和实验室的准备及环境因素的调控;

(五)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校正、使用和管理;

(六)计算机化系统的安全、验证、使用、管理、变更控制和备份;

(七)实验动物的运输、接收、检疫、编号及饲养管理;

(八)实验动物的观察记录及实验操作;

(九)各种实验样品的采集、各种指标的检查和测定等操作技术;

(十)濒死或死亡动物的检查处理;

(十一)动物的解剖、组织病理学检查;

(十二)标本的采集、编号和检验;

(十三)各种实验数据的管理和处理;

(十四)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

(十五)动物尸体及其它废弃物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标准操作规程及其修订版需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生效。失效的标准操作规程除其原始文件归档保存之外,其余副本均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三条 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订、批准、生效的日期及分发、销毁的情况均应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标准操作规程的分发和存放应确保工作人员使用方便。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标准操作规程的偏离情况,都应加以记录、保存并报告给专题负责人,在多场所研究的情况下还应报告给负责相关实验的主要研究者。其对研究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造成的影响应给予评估,如有必要专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者应授权采取纠正措施。

第八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每项研究均应有专题名称或代号,并在研究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实验记录中统一使用该名称或代号。实验中所采集的各种样本均应标明该研究名称或代号、样本编号和收集日期。

第二十六条 每项研究开始前,均应起草一份实验方案,由质量保证部门对其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查并经专题负责人批准之后方可生效,专题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作为研究的开始日期。接受委托的研究,实验方案应经委托方认可。

第二十七条 需要修改实验方案时应做出实验方案变更,并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专题负责人批准。实验方案变更应包含变更的内容、理由及日期,并与原实验方案一起保存。所有无法预见的、非故意的未按照实验方案要求进行的情况,均应作为实验方案偏离及时记录,并报告给专题负责人,在多场所研究的情况下还应报告给负责相关实验的主要研究者。其对研究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造成的影响应给予评估,如有必要专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者应授权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实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研究的名称或代号及研究目的;

(二)所有参与研究的研究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专题负责人和参加实验的主要工作人员姓名,多场所研究的情况下应明确负责各部分实验工作的实验场所、主要研究者姓名及其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四)研究所依据的实验标准、技术指南或文献以及研究所遵守的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五)受试物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稳定性、浓度、含量、纯度、组份等有关理化性质及生物特性;

(六)实验系统及选择理由;

(七)实验系统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等级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八)实验系统的识别方法;

(九)实验的环境条件;

(十)饲料、垫料、饮用水等的名称或代号、来源、批号以及主要控制指标;

(十一)研究用的溶媒、乳化剂及其它介质的名称、批号、有关的理化性质或生物特性;

(十二)受试物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方法、剂量、频率和用药期限及选择的理由;

(十三)各种指标的检测方法和频率;

(十四)数据统计处理方法;

(十五)档案的保存地点。

第二十九条 参加研究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实验方案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记录实验产生的所有数据,并做到及时、直接、准确、清楚和不易消除,同时需注明记录日期,记录者签名。记录的数据需要修改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的理由及修改日期,修改者签名。电子数据的生成、修改也应符合以上要求。

第三十条 当研究中进行病理学同行评议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病理学同行评议工作应在实验方案或方案变更中详细描述;

(二)病理学同行评议的过程,以及复查的标本和文件应详细记录并可追溯;

(三)应制定同行评议病理学家和专题病理学家意见分歧时的处理程序;

(四)同行评议后的结果与专题病理学家的初始诊断结果有重要变化时,应在总结报告中论述说明;

(五)总结报告中应注明同行评议病理学家的姓名、资质和单位。

第三十一条 所有研究均应有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最终由专题负责人签字批准,批准日期作为研究完成的日期。第三十二条 总结报告批准后,需要修改或补充时,应以修订文件的形式予以修改或补充,详细说明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理由,并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由专题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予以批准。为了满足注册申报要求修改总结报告格式的情况不属于总结报告的修订。

第三十三条 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研究的名称、代号及研究目的;

(二)所有参与研究的研究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研究所依据的实验标准、技术指南或文献以及研究所遵守的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四)研究起止日期;

(五)专题负责人、主要研究者以及参加工作的人员姓名和承担的工作内容;

(六)受试物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稳定性、含量、浓度、纯度、组分及其它质量特性、受试物和对照品制剂的分析结果;

(七)实验系统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动物合格证号、接收日期和饲养条件;

(八)受试物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剂量、方法、频率和给药期限;

(九)受试物和对照品的剂量设计依据;

(十)各种指标检测方法和频率;

(十一)分析数据所采用的统计方法;

(十二)结果和结论;

(十三)档案的保存地点;

(十四)所有影响研究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的情况;

(十五)由质量保证部门签署的质量保证声明;(十六)由专题负责人签署的、陈述研究符合本规范的声明;

(十七)多场所研究的情况下,总结报告还应包括主要研究者签署姓名、日期的相关实验部分的报告。

第九章 资料档案

第三十四条 专题负责人应确保研究所有的资料,包括:实验方案的原件、原始数据、标本、相关检测报告、留样受试物和对照品、总结报告的原件以及研究有关的各种文件,在研究实施过程中和/或研究完成的同时,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整理后,作为研究档案予以保存。

第三十五条 研究被取消或终止时,专题负责人应对实验方案做出变更,说明取消或终止的原因和终止的方法,并将已经生成的上述研究资料作为研究档案予以保存。

第三十六条 其他不属于专题研究档案范畴的资料,包括:质量保证部门所有的检查记录及报告、主计划表、工作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培训情况、获准资质、岗位描述的资料、仪器设备及计算机化系统的相关资料、研究机构的人员组织结构文件、所有标准操作规程的历史版本文件、环境条件监测数据等,均应定期予以归档保存。具体的归档时限、负责人员应在标准操作规程中做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七条 档案应由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专人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对其完整性负责,同时应建立档案索引以便于检索。任何档案出入档案设施的过程均应得到完整、准确的记录。

第三十八条 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作为注册申报材料递交的研究,其档案保存期应在药物上市后至少五年。

(二)未用于注册申报材料的研究(如终止的研究),其档案保存期为总结报告批准日后至少两年。

(三)其他不属于研究档案范畴的资料应在其生成后保存至少十年。

第三十九条 档案保管期满时,可对档案采取包括销毁在内的必要处理,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过程应依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并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在可能的情况下,研究档案的处理应得到研究委托方的同意。

第四十条 档案设施应具备必要的保管条件,以确保所有档案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保管。对于质量容易变化的档案,如组织器官、电镜标本、血液涂片、受试物和对照品留样样品等,其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有效评价为期限。对于电子数据,需要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应当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的操作规程,以确保存储的数据可供调用,其保存时间与文字档案保存时限的要求一致。

第四十一条 当研究机构出于停业等原因不再执行本规范之要求、且没有合法的继承者时,其保管的档案应转移到研究委托方的档案设施或委托方指定的档案设施中进行保管,直至档案最终的保管期限。接收转移档案的档案设施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要求对其接收的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委托方

第四十二条 委托方作为研究工作的发起者和研究结果的申报者,需承担以下责任:

(一)委托方应理解本规范的要求,特别是涉及研究机构负责人、专题负责人、主要研究者职责的要求。如果研究的一部分工作被委托方分包给研究机构之外的其他实验组织,委托方应知晓整个研究的责任,包括原始数据和总结报告的有效性的责任,仍然由专题负责人承担。

(二)当委托方委托一项非临床研究的时候,委托方应通过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以确认研究机构能够遵守本规范的要求进行研究。

(三)在研究开始之前,实验方案应得到委托方的认可。

(四)委托方应告知研究机构受试物和/或对照品的相关安全信息,以确保研究机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人身健康和/或环境安全的潜在风险。

(五)本规范在第十七条

(一)、(二)和第二十八条

(五)的内容中明确了对受试物、对照品特性的要求。委托方应确保其提供的用于研究的受试物、对照品的这些特性持续稳定。对受试物和/或对照品的特性进行检测的工作可由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研究机构完成。在研究的总结报告中,应明确说明受试物、对照品的特性、实施这些检测的研究机构以及检测工作是否遵从本规范要求。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研究机构的检查。

第四十四条 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都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研究机构不遵守本规范、行为对研究结果的有效性产生了不良影响或者已给予的处理措施未能促使研究机构全面遵守本规范的要求,根据具体情节对研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收回认证批件。第四十六条 研究机构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范的情况,应按要求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十七条 研究机构在被收回认证批件期间所开展的非临床研究不得用于注册申报;被收回认证批件的研究机构应对研究资料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修订研究 篇3

【关键词】篮球规则;规则修订;运用评析

Research on the Influence of Modification of Basketball Rules on the Sport

Wang Hui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He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Zhengzhou, Henan 450000)

【Abstract】Through reviewing documents and logical analysis, the thesis tackles the influence of modification of rules on basketball games. Every modification of the rules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port. Therefore, a careful study of the changes in rules is of great realistic significance.

【Keywords】basletball rules, rules modification, application evaluation and analysis

1 前言

自詹姆士·奈史密斯创建篮球活动以来,篮球运动的技术、战术经历由简单到复杂,再由复杂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同样,篮球规则也经历了相同的过程,篮球规则是从篮球竞赛中归纳出来的定义,规定和罚则,规则的本质是提倡,肯定和限制,规则的目的是肯定和保护正确的技术战术,允许宽容合理的接触和表现否定制裁错误的动作和行为,提倡进行文明公正的比赛,鼓励积极进取,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优良体育道德和作风限制和反对野蛮的比赛和打法。篮球运动和篮球规则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的事物。随着运动员身体素质的提高,技术、战术的不断改进,以及高新科学技术的参与。旧的篮球规则明显不能适应篮球运动的发展,因此篮球规则总是随着篮球运动发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出及时合理的修改、增订。从而保证和促进篮球运动的良性发展和提高。再者,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商业利益和观众欣赏的需要,必须附于篮球规则新的使命,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2 对场地器材的规定

国际篮联在1998-2000年规则修订过程对此有了新的要求,凡国际篮联主办的正式比赛,奥运比赛,世界男女锦标赛,世界男女青少年锦标赛,洲际男女青年锦标赛等所需的设施和器材必须经国际篮联批准,所有的观众必须坐在距离球场界线外沿至少5米处,要有4名擦地人员,每半场2人,球场尺寸长为28米,宽为15米。对于所有其它比赛,国际篮联适当部门如地区委员会或国家联合会,有权批准最小尺寸长26米,赛14米的现存球场。所有新建的场地必须与国际篮联要求的正式比赛场地一致。篮板要用适宜的透明材料制成(最好是有适当韧度的安全玻璃)。它们是整块的具有与3厘米厚的硬木篮板相同的坚硬度,篮板的尺寸横宽1.80米,竖高1.05米,下沿离地面2.90米,如发生横向移动,它要在4秒内恢复平静状态,篮圈的制作材料需要用实心钢材,其内经最小为45.0厘米,最大45.7厘米,漆成橙色,圈材料的直径最小为1.6厘米最大为2.0厘米。圈的下沿不设有系篮网的附加系统,以防止受伤,24秒钟安装位置,可有两种选择,其一放置在每块篮板的上方位于篮板后30厘米至50厘米处,其二放置在端线后面的地板上。组织者如选择四个显示器则每个角落放置一个,如果有两个显示器,则对角放置,其中一个要放置在记录台右则距离边线2米处。

3 裁判员的设置修订

随着篮球运动迅速发展,篮球运动所倡导的快速比赛节奏加上运动员身体素质的提高,个人技术水平日趋精妙,如何尽可能减少比赛发生的死角,弥补临场执法的漏失,使比赛可信度增加,使比赛更流畅,公平竞争率提升,增加比赛的可观赏性。因此,2002年规则修订国际篮球联合会授权各会员国单位,在举行区域性或各国篮协主办的国内比赛,可采用一位裁判员及两位副裁判员的三人制裁判法。三人裁判法的出现增加了篮球比赛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各国球员努力塑造自身的技术、战术,以增加篮球比赛的观赏价值。

4 记录台规则的修订

4.1 换人时机的修改

随着现代篮球运动的普及和发展,就平时我们所说的换人时机也变化了许多。在2002年规则修改之前的换人时机是:当犯规发生时,双方可请求替换,该队请求时,则对方也可请求替换。然而修改之后又增加了换人的机会,一个球员替换时机在第4节或任何决胜期的最后2分钟,在中篮得分而球复活之前,得分队可请求球员替换,若得分队提出球员替换,则对方也可替换。比赛过程中的换人是教练员指挥作战的重要手段。如何巧妙的运用换人战术,是取得比赛胜利的关键之一。也是衡量一名教练员执教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新规则要求打四小节,这四节怎样合理运用,怎样换人,从观察NBA的比赛经验来看,最后一节比赛要保证最佳阵容出战,这一节上场的主力球员,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犯规,如果我们的主力队员被罚下,必定会影响全队的战斗力。一个优秀的教练员要懂得合理的利用自己的队员,调配最佳的阵容,去赢得比赛的胜利。

4.2 停表时机的修改

现代篮球运动的一个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快节奏。时间观念比较强,抓住球场上的每一分钟,都有可能获得比赛的胜利。公牛队在乔丹的率领之下,有几次就是在最后几秒钟,被乔丹的一球定了总冠军,所以比赛的时间是相当珍贵的。这一切都是有记录台来控制的。2002年新规则修订之前,记录台只有听到裁判员鸣笛时停表,如违例,犯规或时间终了。旧的规则没有规定在投篮中之后的停表,所以这一时间被白白的浪费了。尤其是在第四节最后几分钟,或决胜期就显得更为重要了。规则修订之后,规定在第四节或决胜期,每球中篮得分必须停表。因此,为队员们在决胜期带来奋战的斗志,为队员们提供顽强拼搏的机会。使比赛变得更为激烈,为全场比赛的胜负增添了神秘色彩。更重要的是它让比赛更具有可欣赏性,这的确符合球迷观众的要求。

5 队员及全队整体犯规次数的修订

2002年新规则修订为每节全队犯规满4次,其后该队球员再有犯规,由对方罚球2次,但是有些教练员,还是利用犯规战术获得比赛时间,赢得比赛的胜利。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在NBA赛场上,有些教练员就利用奥尼尔罚球命中率低这一弱点,故意犯规,以变向的脱延比赛时间,获得进攻机会,求得全场比赛的胜利。

6 篮球规则时间方面的修订

6.1 整个全场比赛时间的修改

在2002年之前的全场比赛时间,全场比赛分为上下两个半场各20分钟,中场休息10分钟,2002年新规则修订为全场分为4小节,每节各10分钟,1、2节之间和3、4节之间各休息2分钟,2、3节之间休息15分钟,修订之后虽然比赛总时间并未增加,但是比赛过程中间。休息的次数却增加了两次。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一下队员们体力的急巨消耗,使球员们得到喘气的机会。另一方面,有利于教练员重新排兵布阵,获得比赛的精彩效果,另一方面,可以在比赛中间安排穿插娱乐节目表演,增加了篮球比赛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扩大了篮球运动的影响力。为球员身价的提高,奠定了经济基础。

6.2 进攻时间的出现和改进

6.2.1 球从后场到前场进攻时间的出现和提高

在创建篮球运动时,曾制订了几项基本的规则。但是随着篮球运动的发展,在比赛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在某队得分领先的情况下,出现控制球不进攻的现象,使篮球比赛几乎停止。2002年规定进攻队在8秒内须将球带至前场,从这些规则的演变过程不难发现问题,这也是对进攻24秒规则的出现埋下了种子。

6.2.2 全场进攻时间的出现和改进

虽然10秒规则的出现,制止了在后场控制球的打法,但是球进入前场之后却没有限制。还是出现不进攻的僵局。1957年规则新增加了30秒规则。1984年,对该规则修改,采用连续计算方法,进攻时间由原来的30秒改为24秒,后场推进由原来的10秒改为8秒,这一规则的出现,进一步限制了“控制球”的打法,增加了进攻次数,比赛更加激烈精彩,使篮球运动恢复了生机,充满了活力。为篮球运动灵活、多变、快速的特点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6.3 出现3秒、5秒规则

6.3.13 秒规则

3秒规则是在1932年增加的。30年代未被取消40年代后又恢复,一直到现在。3秒规则的出现是为了限制特别是高大队员在篮下的活动,有些队员利用自己的身体优势,站在篮下并不积极的移动和变换战术,严重阻碍了篮球运动朝快、活、灵的方向发展,而且使得篮球竞赛变得枯燥无味。没有什么欣赏价值。

6.3.25 秒规则

5秒规则是在1932年新增加的。规定在后场持球队员被严密防守,5秒判为争球。1956年改为前场被严密防守5秒为争球。1958年改为当一个持球队员被严密防守,在5秒内没有传、投、滚或运球时应判为违例,改为掷界外球。5秒规则的出现和强化。一方面鼓励队员们积极防守,增加篮球运动顽强拼搏的意识。另一方面加快了篮球运动的进攻节奏,改变了相互僵持不前的状态。3秒、5秒规则的强化,使篮球运动技术战术变得灵活,多变。增加了比赛的激烈程度,加速了球队个人技术水平的发展,进而推动篮球运动的发展。

7 结论

中外消防标准修订体制比较研究 篇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健全完善的科学的消防标准制修订体制, 对于促进我国的消防事业发展的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 消防标准化的实施有助于实现消防事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标, 消防标准化, 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消防发展的效率, 在消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规范, 是消防标准化的重要基础, 消防标准制订体制与程序的健全完善, 有助于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效率, 增强标准间的协调。当前, 积极借鉴国外消防标准修订工作的先进思路, 结合我国实际,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 对于实现消防标准修订工作的规范, 实现我国消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中美消防标准修订体制比较

1.1 消防标准制修订管理模式

我国的《标准化法》规定了我国的标准制修订管理模式, 按《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即我国的标准化工作主要采取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我国消防标准化工作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两部法律作为依据和技术支撑, 但在实践过程中, 却缺少具体的消防标准化管理办法。朱力平等学者认为, 在我国消防标准化工作发展的过程中, 目前尚缺少具体的消防标准化管理办法, 存在着消标委及其各分技委与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及部属院校、研究所科技处两个体系, 职责与分工的交叉, 容易导致职责的错位, 使标准化工作相互脱节, 相关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协调, 且标准过于繁多不便使用。而且两个标准体系的标准制修订过程相对独立, 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标准化工作的脱节, 在一些技术内容上经常出现不相协调的问题, 无法满足消防工作的需求。

美国消防管理经过多年的发展, 已形成了民间组织为主体、政府参与的标准化管理模式。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 作为美国政府中唯一的标准化官方机构, 负责标准化进程的技术保障工作。美国标准学会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ANSI) 等社会化标准组织, 一般不参与标准制定, 标准是由相应的标准化团体和技术团体及行业协会和自愿将标准送交给ANSI批准的组织来制定, 同时ANSI起到了联邦政府和民间的标准系统之间的协调作用。美国不但政府机构可以根据企业和非官方协作的要求时自己制订消防标准, 一些州和地方政府及非官方机构也可根据需要申请和制订自己的消防标准。

1.2 消防标准制修订组织机构

我国的消防标准制修订组织是经过长期的探索逐步建立起来的, 消标准委在整个组织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其作为全国性的消防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 其成员多来自于公安部消防局各部门、天津、上海、沈阳及四川消防研究所、部属高等院校、质检中心、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部、委、院、所等基层单位, 且在公安部消防局设秘书处。下设消防定灭火系统分技术委员会, 火灾报警系统等十个分技术委员会, 负责消防标准化的日常工作。而在消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过程中, 主要有消标委、公安部消防局、制定消防标准的联合工作组等机构组成。同时, 一些与消防、防标准化工作机构, 其委员多由来自消防科研一线、产品生产、产品检测和教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组成。

美国的消防标准化组织则机构主要采取政府和民间相结合的策略, 在标准的制订过程中, 一般强调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原则, 形成了由政府指导和监督、行业协会负责、消防专业机构起草, 然后在征集全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消防相关标准。而反观我国消防标准化工作, 其主导机构都是政府部门和政府指定的事业单位, 多通过行政审批手段发布相关消防标准, 在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核、和发布过程也过多的依赖行政审批手段。

2 对我国消防标准制修订的建议

2.1 优化消防标准化管理模式

对于我国当前的消防标准化工作来说, 必须尽快解决消防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各自独立、脱节严重的现状, 要在借鉴ISO和NFPA等先进标准机制的基础上, 加强标准制修订过程的协调, 以达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目标。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在消防制修订机构、民间消防协会和生产厂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制定我国全面系统的消防技术标准体系, 对于当前的建筑防火、信息化消防系统设计与施工方法、消防产品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以及消防监督手段等方面予以规范。尤其针对火灾安全基本对相关标准进行制修订, 探索在产品标准中增加管理方面要求的相关内容, 加快进消防标准制修订与国际惯例的接轨。统一工作机制即在消防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采取技术委员会制度, 将当前消防标准化工作中的消防标准和制修订工作尽快进行并轨, 使其统一在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领导下运作。根据消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建设的需求, 统一制修订工作计划, 按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消防事业发展需求制定协调合理、分工恰当的年度消防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对相关标准编制原则和手段进行统一, 原则上要按照国际通行规则编写相关标准, 以促进我国消防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国际化。

2.2 引入市场经济机制, 拓宽经费来源

结合消防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发展要求, 改革消防标准制修订程序, 全力拓展标准制修订计划来源渠道, 在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 充分吸取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 使他们在征求意见和讨论过程中, 都能表达出各自的利益诉求, 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 体现他们的意志, 从而增强标准的透明度, 协调政府、标准制定者、消防部门、生产商和民众的的利益和要求, 确保标准制定效率的提升。尤其要关注标准制定过程的市场化改革。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加强市场需求的调研, 在标准中充分融入市场的需求, 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和需要。重新划分相关各方在制修订过程的职责, 强化“消标委”在协调和审核标准方面的功能, 弱化其监督和制订方面的职责, 发挥民间消防团体和协会作用, 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 多参考和借鉴民间标准, 并在立项、起草、审核通过阶段, 拓宽意见征集渠道, 多方征求各方意见, 提高标准的可执行性和制订效率, 增强在国际标准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拓宽消防标准制修订的经费来源渠道, 借鉴国外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在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 可对一些消防协会团队给予差别政策, 通过协会与企业的协调, 适当吸收企业和民间的资本, 采取多处方式, 促进消防标准出售, 成立消防标准经营实体, 向企业提供消防产品认证和检测服务, 拓宽消防标准制修订的经费来源。

2.3 完善制修订程序细节

要结合国际消防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先进理念和方法, 健全完善我国消防标准制修订程序。注重征求意见阶段的程序, 对消防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审查, 必须进行最细致全面的审查, 在通过此阶段审查要发现标准草案存在的局限和主要问题。在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后, 可由项目编写组所在单位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预审, 对一些关键和国家重点项目必须扩大审查渠道, 尽可能邀请有关单位的专家审查讨论。经过层层把关修改后, 然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发送到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的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通讯委员和相关的科研、生产厂家, 尽可能广泛地征求意见。对于编写方法是否合乎有关的标准规定、标准适用范围是否合理、技术标准是否先进、安全可靠、是否尽量采用了国际先进标准充分征求相关各方的意见。才能进一步增强标准的实用性和可行性。在标准的审查阶段, 要正确选择会审和函审。一般来说会审的效果相对较好, 函审的效果差。针对我国这两种方式运用中的混乱状况, 要在制修订程序中明确无论是函审还是会审, 都必须征求大多数人同意, 至少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审查人员同意才算标准通过, 并在会审过程中写出会议纪要和函审结论, 要求相关人员签字。

2.4 加强国际交流, 促进标准走向国际

在消防标准制修订过程中, 要促进我国消防标准向国际标准的转化步伐的加快, 针对我国标准滞后的现状, 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 要加大与ISO和其他发达国家的沟通力度, 争取将本国标准制定成国际标准, 尽力将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学协会标准推向世界, 这样就能在国际贸易中取得优势, 促进我国消防产业的快速发展。在强化采标工作的同时, 要结合我国消防标准发展的新趋势, 发挥我国消防科研领域中的优势方面, 结合我国接手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TC21/SC6秘书处工作为契机, 借助我国在泡沫、干粉灭火剂及其灭火系统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制定过程中的优势, 进一步理顺消防制修订管理体制, 引入ISO及发达国家的先进消防标准管理理念, 进一步推动我国标准制修订的快速发展。

2.5 推进消防标准与规范的协调配套

对于消防标准制修订过程来说, 标准与规范之间的协调配套具有关键的意义。针对我国一些消防机构, 标准与规范之间建立存在的脱节问题, 要加大机构和相关规范的整合力度, 对消防管理机构、社会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在暂时保存现有机构的现状下, 努力推动消防制修订工作的整合, 尽快形成一套协调统一的消防标准和规范制修订机制。要结合统一标准体系、统一工作计划和统一制修订机制的原则来解决消防标准与规范制修订工作各自独立、相互脱节、不能形成合力的弊端。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对产品标准、产品性能要求、试验方法、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进行严格审核, 尽快将其统一纳入一个标准体系, 而能像现在这样分为若干的标准和规范, 这样在标准制修定过程中就可以充分开展协商讨论, 制定出统一的可执行性较强的标准, 有利于增强我国消防标准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 结束语

通过研究中外消防标准制修订方面存在的差异, 提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效率、完善我国消防制修订体系的建议。对于促使我国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与国际接轨, 将我国的消防标准推向世界, 对不断提升我国消防标准的国际地位, 更好的发挥我国在国际消防标准化进程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S

摘要:本文分析了中外消防标准制修订的体制的差别, 指出要优化消防标准管理体制, 强化消防标准制修订国际合作, 培养专业化人才, 引入市场经济机制, 关注各方利益和诉求, 建立周期性复审机制, 拓宽经费来源, 如此, 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消防标准化进程。

关键词:消防标准,标准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

参考文献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标准化教程[M].北京:中国标准化出版社, 2004.

[2]ISO Central Secretariat, ISO/IEC Directives, Part 1 Procedures for the technicalwork[R].Switzerland:2004.

[3]李凤云.美国标准化调研报告[R].北京: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2004.

[4]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National Standards Strategy for theUntied States[R].Washington:2000.

修订研究 篇5

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

新大学位字„2010‟13号

关于对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规定进行修订通知

各单位:

经2010年12月23日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现行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有关申请学位的要求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1.理学、工学类——在自然科学期刊一、二区发表论文一篇,或在三区发表论文两篇,或在三区发表论文一篇和在四区发表论文两篇。

2.人文社科类——在一、二、三区发表论文两篇,或在四区发表论文三篇。

以上论文要求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并以新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期刊分区以《新疆大学2011版学术期刊目录认定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在网络版期刊、学术期刊增刊(含专刊、特刊、简报)、内部刊物、一般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的学术论文均不在认定范围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CPCI-S和CPCI –SSH)收录的不在认定范围内。

本规定从2010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10年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仍按新大学位字„2006‟7号“关于修定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申请学位

规定

修订

通知

修订研究 篇6

现行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第18条同时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结合这两条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展览权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以作品原件为对象的展览权和以复制件为对象的展览权,而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后,以作品原件为对象的展览权就归属于原件所有人了。以此为基础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获得了部分的“展览权”。这个推论是从法条的字面上经过逻辑推导得出的,然而却并不完全符合展览权本身的性质。我们知道,展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的一种,而著作权的客体均是“作品”而非作品载体(原件或者复印件)。因此,展览权严格地说应该是一种公开陈列原件或者复制件上所创作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权利,对比这种定义与著作权法的定义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似乎只是用语排列顺序的不同,实际上在权利对象上却有着根本不同:一种强调的是“公开陈列作品”,另一种着重的是“公开陈列作品载体”。事实上,展览权是一种著作权,其权利客体不是有形的原件或复印件,而是附着其上的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因此,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能得出展览权可以因为载体的转移或分割而转移或分割的结论,只是意味着作者行使展览权的内容因为其中一种重要载体的物权转移而发生限缩:作者以后只能依靠其作品的复制件来行使展览权了。而原件所有人获得原件当然可以展览,但是,这种对原件的“展览”,属于对原件的一种物权使用行为,其权利客体是原件而非作品。

人们会自然地发出疑问:以上的区分有何意义呢?换言之,原件所有人只要有权对其所有物进行“展览”,究竟是物权上的“展览”,还是版权上的“展览”,有何区别呢?区别的意义在于是否侵权作者的发表权。所谓发表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包括出版发行、广播、上映、口述、演出、展示和网络传播等方式。不难看出,对未发表的美术作品而言,展览权的行使往往意味着发表权的行使。如果认为原件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展览权的部分转移,那么这里面必然包含着对“发表”的默示同意,因为原件持有人“展览”原件的全部含义就是要公之于众,如果一方面授予原件持有人基于原件的展览权,另一方面却不允许其公开就会使得其获得的“展览权”形同虚设;相反,如果认为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展览权的部分转移而只表明物权的转移,那么就不能推定作者对“发表”的默示同意,因为展览原件仅仅是物权的一种使用方式,而物权的行使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发表的美术作品的原件转让后原件持有人对原件的“展览”是否要受到限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导致很多艺术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流转于市后,他人要展览、拍卖作品时,因为接到艺术家的侵权通知而影响了作品的进一步交易流转。事实上,很多国家的立法已经对这种情况的发表权进行了限制。例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即使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尚未发表,其原件所有权人也有权对该作品进行公开展览,除非作者在出售原件时明确表示禁止展览。

因此,草案此次对“展览原件”权利的修订,不仅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如在美术作品的基础上增加了“摄影作品”),使之更为完善,同时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了美术作品的原件转让不会导致作品原件展览权的转移而仅仅是持有人有权“展览原件”(物权意义上),并且展览原件不视为对发表权的侵害。这从源头上消弭了前文所提到的矛盾,减少了交易纠纷,有利于稳定艺术品交易市场的流转秩序。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修订研究 篇7

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于2014 年推出, 王蔷和张虹合著的《英语教师行动研究 (修订版) 》一书是继其2002 年第一版之后的第二版, 内容涵盖中外行动研究的发展, 系统介绍了行动研究理论, 并将其与中国的中、小学英语教育的行动研究实践相结合, 文字浅显易懂, 概念解释清晰, 便于操作, 为英语教师开展行动研究的具体实践提供了指南。

2 各章主要内容

全书分为上篇和下篇两大部分。上篇紧紧围绕“行动研究理论”这一主题展开, 包括第一至第四章。下篇的主题为“英语教师行动研究的实践”, 包括第五至第十章。本书的第一章“行动研究概述”介绍了作者的写作目的, 行动研究的内涵、模式与发展、过程, 行动研究与传统教育的区别;第二章“行动研究的理论基础”讨论了行动研究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 有关行动研究的实用主义和批判理论之争, 以及反思理论;第三章“行动研究的意义”围绕行动研究与课程改革、教育理论、教师发展、教师这四对关系展开, 多角度论述了行动研究的意义;第四章“行动研究在中国”介绍行动研究在中国的发展进程及其在中国外语教育领域的实践模式。第五章“行动研究的选题”包括怎样确定行动研究的选题、怎样提出假设和确认问题、怎样撰写行动研究的文献综述, 从而引导读者踏上行动研究之旅;第六章“行动研究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控”展现了制定总计划、行动方案的方法及方案选择的依据, 制定行动研究、实施计划的步骤以及方案的实施与监控;第七章“数据的收集与分析”介绍数据的收集、三角验证及分析, 第八章“评价与反思”讨论评价与反思的内容与标准、角度与层次;第九章“撰写行动研究报告”从撰写行动研究报告的重要性出发, 介绍撰写行动研究报告几个应注意的问题及报告的组成部分, 并提供了报告的提纲以供读者参考;第十章“行动研究报告四例及评析”精选中、小学英语教师所撰写的行动研究报告四例, 并附上作者的评析。书末附有本书的主要参考书目和教师行动研究的网络资源介绍。

3 本书主要特色

第一, 结构清晰, 系统性强。全书分为上下两篇, “话分两头, 各表一枝”, 分别聚焦行动研究的理论和实践。上篇的编排顺序依次是文献回顾、理论基础、研究意义、国内研究;下篇依照行动研究的实施过程展开, 即“计划——行动——观察——反思”, 各个环节各有其具体措施和方法。全书脉络清晰, 堪称一个严谨规范的研究范例, 有助于读者从宏观到微观, 从总体到局部, 全面、系统地了解行动研究的理论和实践。

第二, 联系实际, 操作性强。作为行动研究的指南, 本书指导明确具体, 很多论述颇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例如, 第六章第四节 (p121-126) 提供了制定行动研究实施计划的五个不同的方案, 有初中和大学英语教师行动研究计划, 也有针对成人英语的阅读策略训练行动研究计划, 读者可以从中得到教学一线教师的实战经验。又如, 在第十章, 在呈现行动研究报告1“从循序渐进学词汇到逐层深入用词汇” (p241-251) 时, 作者全面展示了报告的原貌 (包括研究背景、问题发现、问题的调查和分析、问题的确认、行动计划的制定、行动计划实施和进程监控、行动研究效果及反思) , 并且对研究进行了评论, 认为研究者运用了多种方法收集数据, 从不同角度获得有关教学中的问题和变化的依据, 使研究结果真实可信。在“建议”环节, 作者认为研究者应加强理论依据的搜集和梳理;在数据收集和分析时, 教师可以设置开放性的问题, 以挖掘学生真实想法;对质性数据进行更细致的分析。

第三, 推陈出新, 时效性强。在修订版前言中, 作者指出, 继第一版《英语教师行动研究:从理论到实践》出版之后, 已经过去了十年时间, 这正是行动研究伴随课程改革在中国推进速度最快的一段时间。期间, 国际上有关行动研究的实践更深入发展, 理论著述更丰富。本书就是为普通的英语教师而写, 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行动研究的方式和技巧, 向他们提供一些最新的研究成果。与第一版相比, 本书不仅对部分章节做了调整, 如:在上篇中, 重新调整第一章“行动研究的概述”, 补充了第二章“行动研究的理论基础”和第四章“行动研究在中国的发展概述”, 同时修订和扩展了第三章“行动研究的意义”。在下篇中主要增加了第五章第三节“行动研究的文献阅读和综述”和第八章“评价与反思”, 还在第七章“数据的收集与分析”中补充和更新了大量案例。修订版中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增加了最后一章, 在该章中作者将第一版中的三份行动研究报告全部换下, 用四份新的报告取而代之, 并分别对其进行了详细点评。这种点评在第一版中是没有的, 对当前的行动研究和实践有极好的启迪作用。另外, 与第一版不同的是, 本书还在书末附录部分列出了与行动研究和教学相关的在线资源, 而且还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第四, 辩证对比, 理据性强。

《英语教师行动研究》在论述中, 博涉中外、熔铸昔今、辩证对比、系统归纳、画龙点睛, 而非崇洋媚外、笃信名家。对于前人研究成果, 凡有道理的, 都给予肯定, 以便为己之用;凡没有科学依据的, 都认真指出, 以免误导读者;凡有待发展的, 都作进一步阐述, 以利启发当下。在第一章第二节中, 为行动研究下定义时, 作者先列出了十几种欧美专家的具有代表性定义 (p7-11) , 对各个定义进行评述, 总结归纳其中的要点和核心。作者写道:“行动研究倡导在教学中开展研究, 采用一种自我反思的探究方式, 它的结果是‘改进实践’” (p11) 。又如, 在第二章第四节讨论反思性教学和行动研究的关系时, 作者根据Pollard关于反思性教学的讨论, 归纳了反思性教学的七个特点 (p43-44) , 并对每个特点做了解读。接着, 作者基于提出教师还应注意反思的层次性, 即技术层面的反思、情景和制度层面的反思、道德和伦理层面的反思, 作者总结道:“只有当我们的教育行动以反思为基础, 行动才有明确的方向, 也才能得到不断的改进和提高” (p45) 。

4 本书不足之处

金无足赤, 人无完人, 本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第一, 对行动研究的具体环节的解读稍显累赘。作者在第一章第四节先后图示并解读了中外研究者对行动研究过程的五种不同划分方法, 而后作者提出了自己对行动研究过程的两种划分方法, 即开放型研究过程和定向型/检测型研究过程 (p24-31) 。作者对每种研究过程的列举基本遵循的是一种由先到后、由简到繁的方法, 由Kemmis和Mc Taggart的研究法 (四个步骤) 到作者自己的开放型研究过程 (十一个步骤) 和定向型/检测型研究过程 (八个步骤) , 行动研究的发展历程无一遗漏, 毛举缕析。然而, 作者在前言明确表明为行动研究中的一线教师、教研员和职前英语教师新手入门而写, 是一种启蒙书, 笔者列出的行动研究越多越繁复, 读者就越迷惑。虽然作者客观、严谨的科学研究精神值得肯定, 但是笔者认为较好的写作方法应该是作者在消化、吸收多种行动研究过程的基础上, 挑选一种最能体现行动研究精髓、最能概况行动研究全貌的过程加以概述, 然后结合自己研究对基本过程加以阐发和详述。笔者认为文秋芳和韩少杰 (2011) 的行动过程图 (见图1) 较好地反映行动研究的基本步骤。

图1 中的内圈反映了行动研究的四个最基本的环节, 即:聚焦问题、提出方案、实施方案、评价成效。四个环节是循环往复的过程, 每一次行动研究的结束又将激发新的行动研究。外圈的三种活动包括向书学习 (阅读文献) 、向人请教 (向周围人学习) 和自我反思 (研究者的自我反馈) , 三种活动渗透在行动研究的全过程, 与行动研究的四个环节无缝对接, 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文秋芳, 2011:62) 。研究者只有不断地向书学习、向人请教, 不断地对开展的行动研究进行反思和调整, 才能使内圈的四种活动更具成效。

第二, 对研究课题的来源界定不够清晰, 例证不详细。本书的作者在第五章第一节介绍了行动研究的课题可以来自于如下几种情况:第一, 一个自己感兴趣的问题;第二, 教学中遇到的一个难题;第三, 一个自己还说不清楚的问题;第四, 计划与现实的情况不一致的问题;第五, 现状与目标不一致的问题;第六, 教师与学生的看法不一致的问题;第七, 教师的意图与课堂实施效果不一致的问题 (p107-108) 。这几种划分方法界定不是很清晰, 有重合之处。例如, 第一条和第二条有重合之处, 第四条可以包含第七条的内容 (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其次, 作者所列的第三个来源“一个自己还说不清的问题”令人感觉蹊跷。既然说不清, 又如何能提出研究问题呢?作者对这条没有举例加以说明, 就增加了读者的疑惑。此外, 作者列举了这七个课题的来源之后, 又罗列了一些行动研究的选题例子 (p108-109) , 但并没有按照前面的分类法加以归类, 也没有标注这些研究课题的其他来源。

5 结语

当我们跟随作者的思路, 完成一次行动研究之旅, 在即将合上《英语教师行动研究 (修订版) 》这本书时, 发现书中的那些理论、方法、理念已经深植于心, 更令我们不禁思考:作为英语教师, 我们该如何行动, 才能改变我们的教育现状, 令我们的教学和研究变得更为有效?从知识角度说, 本书告诉了我们关于行动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发展过程;从实践方面说, 本书提供了行动研究的案例, 以报告形式呈现;从能力培养方面说, 本书易于入门和上手, 有助于提高外语教师的教学和研究能力。总之, 全书结构清晰明了, 理论联系实际, 推陈出新, 富有创见, 内容充实, 具有科学性和现代性。除个别地方有待进一步斟酌和改善之外, 本书能让读者在理论上入得了门, 实际操作中上得了手, 在完成行动研究之后能写得了报告, 是一本英语教师行动研究的指南。

摘要:该文就王蔷和张虹著的《英语教师行动研究 (修订版) 》一书进行介绍和评论。该文首先介绍了该书的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 进而评价了该书的主要特色, 并指出其不足, 希望引起读者和本书作者的进一步关注。

关键词:英语教师,行动研究,评介

参考文献

[1]王蔷, 张虹.英语教师行动研究 (修订版) [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14.

[2]王蔷.英语教师行动研究:从理论到实践[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2.

[3]文秋芳, 韩少杰.英语教学研究方法与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11.

绿茶国家标准问题研究及修订建议 篇8

现行绿茶国家标准存在问题

标准结构亟待补充完善。现行绿茶国家标准是一个系列标准, 但目前仅有2008年颁布出台的《绿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和《绿茶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2个部分, 时隔7年, 仍未颁布出台新的其他部分, 结构缺失问题突出。

企业标准配套执行困难。由于我国很多茶叶生产企业规模不大, 产量不高, 依赖传统工艺加工制作绿茶产品, 对企业标准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 加上没有足够的知识、时间、和能力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的绿茶企业标准, 导致许多绿茶生产企业并没有企业标准, 而是直接引用现行绿茶国家标准第1部分基本要求, 然而由于该部分并未对绿茶感官指标进行具体规定, 造成标准执行困难。

监管部门执法尴尬。根据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食品的标签、标识要根据标准的规定标注食品名称、质量等级、所执行标准的标准号。由于许多绿茶企业未制定企业标准而直接标注执行标准的标准号14456.1-2008, 导致其绿茶感官指标无标准可依, 无法判断产品质量状况, 造成执法尴尬。

绿茶质量良莠不齐。由于各企业在符合14456.1-2008《绿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自己制定企业标准并备案执行, 导致各企业之间, 各地区之间对绿茶质量和等级划分标准不一, 绿茶质量良莠不齐。不同企业标识为同一等级的绿茶其质量差异很大, 导致市场混乱, 使消费者选购产品无所适从。有的地方制定了绿茶地方标准对这一问题予以规范, 但各地区间差异的问题仍然存在。

农药残留控制仍需加强。现行绿茶国标所引用的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尽管已经给出了28种农药残留限量规定, 但对于茶叶中一些较常超标及禁用的农药却未作限量规定。如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等高毒农药, 但由于有些厂家不按规定生产, 或是农药标识不清, 导致茶农误用等情况发生, 也出现了一些绿茶产品中仍有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等农药残留的现实问题。一些绿茶产品在原料进货和出厂时, 虽经检验, 但由于绿茶国标中没有这些项目, 使得个别有农药残留问题的产品通过了检验, 流向了市场, 也对食品安全造成了一定隐患。

国内外绿茶标准的借鉴意义

国内绿茶标准

农业部绿色食品茶叶标准对于茶叶中三氯杀螨醇、甲胺磷、敌敌畏、乐果 (包含氧乐果) 、氰戊菊酯、啶虫脒等农药残留项目都作出了严格规定, 而现行绿茶国标却未包含这些项目。农业部是我国农药主管部门, 对我国农药生产和使用情况更为了解和掌握, 因而其标准对农药残留项目的规定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绿茶国家标准1993年版本中, 详细规定了初制茶和精制茶各品名、花色、等级所对应的感官品质特征要求, 对于绿茶种植、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质量等级给予总体指导, 便于企业实际操作执行, 有利于规范绿茶行业规范发展。因此, 旧版本绿茶国家标准也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国外绿茶标准

国际标准ISO 11287-2011《绿茶-定义和基本要求—第1版》在理化指标中对绿茶所含总儿茶素、总多酚、儿茶素多酚比进行了具体规定。茶叶中所含有的大量多酚类物质正是茶叶区别于其他植物叶片的重要特性, 同时绿茶又是各类茶中多酚含量最高的种类, 茶多酚含量的高低可以直观反映出绿茶质量品质的高低, 因而对绿茶中茶多酚含量的要求进行标准规定十分必要, 儿茶素是茶多酚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应占有恰当的比例, 所以对总儿茶素和儿茶素多酚比进行规定也是保障绿茶品质的重要举措。我国绿茶标准应在这一方面学习借鉴。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标准对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的设定, 是在各国专家科学的安全性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经各成员国充分协商而确定的结果, 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很高的认可度。其对茶叶的农药残留限定共15项, 既保障了茶叶食品安全性, 又考虑到了实现的经济性, 其权威性也得到各成员国的认可。在这一领域, 我国绿茶标准可以考虑借鉴。

欧盟、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对茶叶农药残留要求极为严格, 这其中虽然有其作为技术贸易壁垒的考虑, 但其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 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 都有非常先进的认识和做法, 也都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我国绿茶国家标准的修订和完善建议

理化指标的完善。借鉴ISO国际标准的做法, 增加对绿茶中总儿茶素、总多酚以及儿茶素多酚比的规定, 突出对绿茶内在品质的要求, 提升绿茶品质。要充分调研论证我国绿茶总儿茶素和总多酚含量情况, 应略严于或与ISO标准持平, 即儿茶素质量分数不低于7%, 总多酚质量分数不低于11%的要求。

卫生指标的完善。对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项目进行科学评估和论证, 借鉴我国绿色食品标准、国际CAC标准和欧盟、日本、美国等国家和组织的标准, 考虑进一步完善卫生指标项目的设置和限量要求的规定, 如百草枯、杀扑磷、克螨特、噻虫胺、毒死蜱、三氯杀螨醇等指标, 以上国家和组织的农药残留标准均有设置和规定, 而我国绿茶国家标准却缺失这些项目, 因此应尽快予以完善。

缺失部分的补充。中小叶种绿茶在我国绿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但时隔7年, 该部分绿茶国家标准仍未出台。因此应尽快出台《中小叶种绿茶》作为GB/T 14456系列标准的第3部分, 填补这一缺失。该部分的出台对于指导企业生产, 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监督执法都有着重要意义。同时, 《中小叶种绿茶》也应按照绿茶总体分类, 分别给出具体详细的分级感官指标要求。

总体结构的完善。按照传统生产工艺和出口需要, 珠茶、雨茶、珍眉、贡熙、凤眉、秀眉、烘青花茶坯以及蒸压绿茶都有着相当的产量和出口量, 按照现行绿茶国家标准, 由于具体感官指标的缺失, 不能有效对这些品类和花色的绿茶质量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价和规范, 因而应考虑对其进行有效整合, 出台相应的标准作为GB/T 14456系列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

完善绿茶相关配套标准。除了绿茶产品标准外, 还应建立完善绿茶茶园种植管理标准、绿茶总体生产技术规范标准、各类绿茶生产加工技术规程等配套标准, 保障绿茶从茶园到餐桌的链条式管理, 保障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建立绿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应由绿茶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对绿茶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机制, 监测绿茶产品质量, 适时调研调整绿茶相关标准, 不断提升绿茶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和绿茶质量安全性。

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研究 篇9

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一所学校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它体现了国家对某一专门高级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也体现了一所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路,是各学校组织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当前一些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仍然存在人才培养类型及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构建不成熟、教学组织和教育实施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必须进行探索、改革、创新。

1 需进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再探讨

1.1 教育发展与办学类型定位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了“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战略目标,提出了“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的发展任务[1]。

我国现今本科层次的高等教育已形成三种不同类型的办学格局。第一类是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基本目标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第二类是以培养工程管理人才为重要目标的教学研发型院校,第三类是以培养技术实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教学应用型学院。新建本科院校属于第三种类型,主要培养生产第一线的技术实施型和工程营销型专门人才。

国家高等教育的大政方针为独立学院这类新建本科院校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由独立学院诞生的历史背景、演变特征和普通高校的办学功能及职能分工,总结独立学院十年来的办学实践,将独立学院的办学类型定位为“本科层次的教学应用型大学”是较合适的。

1.2 社会发展与培养类型定位

近年来,广大地方高校逐步意识到人才培养定位问题,一批新建本科层次的教学应用型大学,按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规律,将人才培养类型定位确定为既不同于学术型、理论型,又有别于管理型、研发型,主要培养面向生产、管理“一线”岗位,能适应某一职业,从事某种专业技术的项目设计、开发或管理的实施应用型人才。

作为“新生”的独立学院,暂时还无法与公办高校相“抗衡”,但比职业院校的生源质量相对要好一些,师资力量相对也强一些,将人才培养类型定位在“为社会发展需要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专门人才”是切合实际的。

1.3 经济发展与培养目标定位

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1]。高素质的劳动者和高技能的专门人才主要靠教学应用型大学培养,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问题已成为新建本科院校需要继续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及其发展趋势的前提下结合学校的办学历史积淀、特色专业培养、当前的基本情况以及科学预测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的产物,是学校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更是形成学校特色的根本,决定着学校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和发展格局[2]。

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服务是独立学院的办学宗旨。教育规律要服从市场经济规律,将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为地方和区域经济培养宽知识、高技能、高素质的应用型专门人才”是明智之举。

1.4 学院发展与方案改革定向

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到大众化阶段,实用性、多样性人才培养成为改革的主要宗旨与方向之一。在大众化高等教育系统中,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应具有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规格、模式和特色。

“十二五”期间,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独立学院的办学定位及培养定向又是一次“挑战”。围绕培养什么样的应用型人才、如何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改革,都会在独立学院这个层面拉开序幕。要使独立学院经受住市场经济的考验,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全面推进“质量立校、特色兴校”战略,着力改革、大胆创新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

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大众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培养的应用型人才,既要与老牌本科院校重视研发性应用型人才培养有区别,又要与高职高专强调培养专科层次的技能性应用型人才有所不同。为提高学校自身的竞争力,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应在高等教育分类体系中确定自己的地位,把“培养本科层次宽知识、高技能、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作为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类型定位的战略选择;应该围绕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加快再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步伐,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科学细化“一宽两高型”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努力开辟新型本科层次人才培养新途径。

2 要开展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性研究

2.1 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与人才培养方案

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标准,是大学培养什么样的人的具体要求,也是大学人才观的集中反映。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理念(思想)的指导下,为实现一定的培养目标而形成的较为稳定的结构状态和运行机制,它是一系列构成要素的有机组合,表现为持续和不断再现的人才培养活动[3]。

要达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需要改革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需要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因为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是通过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来体现的。因此,构建应用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时须注意把握以下特征:一是应用性,即培养目标强调应用性,立足为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培养各行各业“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应用型人才;二是行业性,即培养过程以行业、职业为导向,在人才培养中根据行业发展要求构建理论和实践课程体系,强化行业适应能力;三是实践性,即在人才培养的知识结构和能力体系上强化实践能力[4]。

2.2 现行人才培养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分类统计数据及百分比看:现阶段,多数独立学院与其母体学校相比,各项数据基本相同;和同类学校相同专业横向比较,虽课程设置各有所长,但开课门数及学时分配等主要指标却相差太大;和高职高专相近专业比较,专业(职业)技能课与实践课的设置却少于高职高专。

从编制的方法及程序看:一是未摆脱“模仿、克隆与复制”的近亲繁殖旧习,因而先天不足;二是未进行应用型专业人才工作标准需求分析,因而立足不稳。

从编制的原则及要求看:一是对独立学院的办学理念体现不全面;二是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欠精准;三是对应用型本科专业所需的知识、能力、素质构建分析与论证不充分。

从方案编制质量看:一是课程体系的构建未突出“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重点”和“以强化实践教学为着力点”,实践教学环节所占总学时的比例未达到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要求;二是对人文素养、科学素质的培养安排不明确、不完整、不具体;三是对理论课学时与实践课学时分配、专业选修课程和任意选修课程安排的学时及学分分配不合理。总之,由于方案的制订具有主观盲目性,带来课程设置的客观随意性,从而产生教学实施的被动性。

3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方法

要使所培养的毕业生能胜任专业的岗位工作,其课程设置、技能培养、素质培养、师资配置、教学环节、教学实施等均要从未来工作的实际需要全面考虑。因此,开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再修订的第一步重要工作是,必须实施专业应用型人才工作标准需求分析,认真对本行业、本职业、本岗位、本专业的应用工作知识、应用工作能力、应用工作素质进行客观分析(见图一),以便系统构建专业课程体系模块,科学设计专业教育教学板块。

4 要实行模块式学科课程体系的再构建

4.1 模块式方案系统设计(见图二)

4.2 板块式教学模式开发(见图三)

4.3 方案编制特色简介

该“方案再修订改革树形图”由三个程序包组合而成,从“分析”到“构建”至“开发”形成三个集群。以独立学院办学理念为指导,以应用型人才培养类型定位为前提,以专业人才工作标准需求分析为基础,确立“宽知识、高技能、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既有别于老牌本科专业“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善于创新”的研究型培养目标,又不同于高职高专“知识够、技能强、会应用”的技能应用型培养模式。

该方案设计强调必须先进行“知识+能力+素质”的专业人才工作标准需求分析,按照“学科—行业—职业”链理论,构建“通识+学术+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其开放、动态的体系结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素质提高为目标,以技能培养为主线,以学、产、研合作为联盟,以“知识课程+技能项目+素质专题”为板块的人才培养模式科学合理。

此模式还开发以课程教学单元为平台,以技能培养项目训练为驱动,以教学管理督导、后勤服务为保障,以学生工作、就业指导为催化剂,以“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其专业技能培养强化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系统设计“基础实践、专业实践、综合实践”专题,全面开发“基础知识实验实践活动、计算机操作技能训练、课程与专业认识实习、课程设计、科技活动、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生产实践”等素质培养计划和职业能力训练计划、课程教学单元和实践技能教学板块。科学建立“学做结合”的五个教育教学团队,实施“单元教学、项目训练、专题教育”,将组织教学落到实处,具有教学实施的可操作性。

摘要:本文基于对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分析,设计出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改革的“三步法”工作流程,阐述了如何构建“宽知识、高技能、高素质”的学科课程体系,以及怎样开发“单元教学、项目训练、专题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法模型。

关键词: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改革,模式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杨更社,李树刚,张涛伟.依托行业特色优化专业结构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J].中国大学教学,2011(,01):30-32.

[3]姜士伟.浅析人才培养模式的概念、内涵及构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77-80.

修订研究 篇10

1.1《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

20世纪中期, 受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 战后各国青少年的体质都不同程度地下降。1953年12月, 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美国6~16岁少年儿童的体能远不如欧洲同龄学生。这引起美国公众的震惊和总统的注意, 1955年美国成立了总统青年体格健全委员会。为了阻止战后青少年体质下降, 瑞典、英、法等国也相继建立了体育和娱乐俱乐部、体育夏令营、体育沙龙等组织和机构, 在青少年中大力提倡体育运动, 同时还通过增加各级学校体育课时、经费, 实施体质测试标准制度等方式加强对体育的干预。1954年2月11日, 为了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特别是使青少年儿童能够积极主动参加体育锻炼, 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参照苏联模式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 (简称《劳卫制》) 的暂行条例、暂行项目标准、预备级暂行条例, 要求初中毕业生达到《劳卫制》少年标准, 高中及以上毕业生达到一级标准。《劳卫制》的主要任务是保证人民体育运动广泛地、经常地开展, 使人民群众运动技术不断提高, 使每一位参加者通过《劳卫制》训练成为健壮、勇敢、坚毅、乐观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保卫者[1]。

1.2《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

20世纪60年代初, 由于中苏关系破裂和严重的自然灾害, 各地先后停止开展和推广《劳卫制》, 至此, 《劳卫制》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当时低下的生活水平导致广大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急速下滑。1963年, 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 (局) 体育干部座谈会, 会议讨论了中小学如何搞好体育、卫生工作, 并就体育教材的使用、教学质量的提高以及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和运动竞赛、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和讨论。1964年, 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好转, 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当时的实际情况提出:学校体育要面向广大学生, 首先上好每周两节的体育课, 同时坚持做好早操和课间操, 安排好每周两次的课外体育活动, 在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基础上适当组织学生参加运动竞赛, 并且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始推行自行设立的“体育锻炼标准”。原国家体委在1964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上, 根据周总理“‘劳卫制’这个名称不符合我国习惯”的指示, 将《劳卫制》改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并向全国发布。此后, 在我国爆发的“文化大革命”使教育蒙受了巨大损失, 学校体育也受到了极大影响, 《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也很快夭折。

1.3《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是我国为青少年儿童制订的第三部体育锻炼标准, 于1975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公布后, 各省、市先后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广泛开展和落实。为了研究和掌握我国青少年儿童的体质状况, 1979年对16个省、市20多万学生进行了体质调研;1982年对《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了修订;1985年再次对28个省、市、自治区的50多万7~22岁的学生进行了体质和健康调研。通过两次大规模调研, 初步掌握了我国青少年儿童的体质状况、特点和规律, 制订和完善了我国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的评价标准[2]。

1.4《大、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1990年1月6日, 针对《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行以来学生和学校只重视升学率、体育课常常让位于其他课程、课外体育活动被冷落、在促进学生自觉参加体育锻炼活动方面效果不显著等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 由原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宣布施行《大、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1.5《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大、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推行以来,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评价方法太过繁杂并掺杂主观因素, 加上升学率的影响, 大多数学校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从1991年、1995年、2000年和2002年几次大规模的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研结果来看, 学生的速度、耐力、柔韧、力量等体能素质以及肺活量水平继续下降;超重、肥胖学生明显增多;近视率居高不下等, 这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为贯彻落实“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 在社会对人全面发展的要求下, 2002年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广和实施[3]。该方案经过试行后于2007年4月正式颁布实施并改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体育锻炼标准测试项目修订的关键点

2.1 体育锻炼标准的测试分组及测试项目

从1954年诞生《劳卫制》至今, 体育锻炼标准的测试分组从最初的面向全体民众逐渐过渡到将学生、普通群众的体育锻炼分流, 由按不同年龄特征分组到按不同学段分组。在这一发展过程中, 测试项目也从“人体基本活动能力、身体素质、军事体能、运动技能等体能、体质主义为导向”的定位向“健康”思想转变, 将体育锻炼标准的测试项目规定为身体形态、生理机能和身体素质三大类, 这一分类是对“体质”这一概念最准确的诠释和体现, 同时也是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标准的更高要求[4]。体育锻炼标准的具体发展与演变见表1。

2.2 体育锻炼标准测试项目的内容

体育锻炼标准测试项目内容的设置以身体素质为主线, 根据不同时期学校体育的目标, 体育教学改革, 体育价值需求及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发展趋势不断调整。《劳卫制》在内容的设置上能清楚看到兵式体操和国民体育思想的烙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是体质、体能主义时期的浓缩;《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增加了身体形态这一影响体质健康水平的重要指标;《2013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比《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在测试项目内容上取消了台阶试验, 增加了视力测试, 恢复了1分钟跳绳等, 同时从身体素质的不同层面以及身体机能水平来进行综合衡量, 具体内容分析见表2。

3 结语

新中国成立以来, 围绕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的提高与发展, 我国先后多次对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从诞生至今, 在制度名称, 测试指标维度, 测试项目类别、内容、数量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删繁就简, 按照“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结合学生体质现状及体育锻炼标准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 最终将体育锻炼标准的测试项目调整为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三大类, 共7~9个小项, 较全面地反映了学生体质健康的现实需求及期望。

关键词:《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项目,修订研究

参考文献

[1]潘绍伟, 于可红.学校体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2]梁恒, 李静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锻炼标准的变迁[J].体育学刊, 2011, 18 (5) :66-70.

[3]陈良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 2011 (7) :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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