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法研析论文(共7篇)
篇1: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法研析论文
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法研析论文
摘要: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学必须与实践密切结合,而这种结合最便捷的方式就是运用案例教学法。运用案例服务诉讼法教学不但会使课堂变得生动、具体,更重要的是, 可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案件分析能力,可以更好地使教学服务于学生日后的工作实践。
关键词:法律思维;案例教学法;诉讼法学
一、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的重任,如何培养出色的人才,如何有效的传播法律知识,是我们需要关注和思考的问题。当前,我国各个高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以灌输式的课堂教学为主的民事诉讼法教学主要还是停留在老师在课堂上给学生灌输专业理论知识,学生常常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过了一段时间就把知识又“还给”老师了。教师在课堂上过于主动,经常是一“灌”到底。这种教学方式只能让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主动思考能力,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锻炼较少。但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积极思辨,主动探究的能力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是通过灌输教出来的学生根本不能应变社会复杂而又变幻莫测的案情的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也是僵化的。正是因为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使教出来的学生不能及时应付突发地问题,不能果断的处理问题,不能独立的思考问题,缺乏应变能力。我们急需改变这种局面,引进新的教学方法。
二、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案例教学的评析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和概念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本文所讲的案例教学法建立在成文法和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让学生应用成文法和相关法理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除非理论上存在分歧的问题,案例分析结论应当一致。案例教学法还不同于讲授法中的举例授课方法。在讲授教学中,教师也会在讲授过程中举例或者在课堂上分析相关案例。但这时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体,由教师进行案例讲解或者由教师积极主动地指导学生分析案例,这跟案例教学法的方法和目的结果都不一样。另外,典型的案例教学法是完全脱离教师的讲授,由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和对教师的提问获得解决案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但这种方法必须在高年级或者专业知识层次相对较高的学生中应用。
目前,我国各地高校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大多都能溶入案例教学法,但这种案例教学法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所选的案例缺乏新颖性。不少教师的案例都是若干年前的,多年都不更换。如果教学内容发生变化,而案例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这样会使教学内容与所选的案例相脱节,达不到教学效果。学生也会对这种案例产生厌倦,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也不会激起学生们的兴趣,很难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
其次,有些教师习惯于随机虚构案例,导致不少案例缺乏针对性,逻辑性也较差,学生对案件的兴趣大打折扣。教师虚构案例,这样的举例不能激发学生的兴趣,这些案例在当时学生也许会记得,但事后会忘得一干二净。按照教育心理学一般常识的理解,学生在听到老师举案例时候一般都喜欢听一些真实的、就发生在身边的案件。真实的案例,有真实的时间、地点、人物,学生比较容易接受,而且记忆深刻,不容易忘记。但一些老师往往忽视这一点,认为只要随便举一个跟教学内容有关的案例就行了,这样不但会使教学质量受影响,而且学生对这种案例没有兴趣。
再次,师生之间的互动效果差。目前,很多学校要求老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师生互动,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这种互动方式是很好,很多老师也在采用这种方式教学,但是,教学效果各不相同,大部分不尽人意。
三、诉讼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组织与施行
1.案例教学法是将抽象的诉讼理论和条文化的枯燥程序具体化、生动化的有效方式,是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桥梁和纽带,是在诉讼法教学中贯彻素质教育的有益尝试。案例教学法虽然是诉讼法教学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但其在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尚处于发展阶段。另外,以案例为中心的方法和模式是对传统教学方式的挑战,它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首先要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对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敏感,又要把握好方向,在教学中的应用要适度、准确。这样既能使案例贴近社会生活,又能激发学生参与的兴趣,并对学生保持持久的吸引力,达到对学生进行知识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双重目的。
其次要对诉讼法学知识有深刻的领会,这样才能保证对案例的挑选既能适应教学的要求,又能符合精、优的标准,使得对案例的运用达到可以深入浅出、游刃有余的境界。再次要有开放的视野,对非专业知识要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才能灵活地驾驭五花八门的案例内容,既增添教学的趣味性,又能围绕教学的中心任务开展活动。
2.案例教学法还要根据教学内容作一定的调整,所以,我们首先要依据教学大纲对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进行分类。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学全部教学内容可以分为基础理论、总论、分论三个部分,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个部分的教学方法、教学形式以及案例在教学中的比重。基础理论部分纯理论性问题多,抽象性、综合性强,与实践有一定的距离,而且有相当的内容是无需借用案例来说明的,所以对于这个部分的教学应以讲授为主,中间穿插一些案例。引用案例是为了解释相关理论,帮助学生理解、吸收。
3.具体说来,民事诉讼法学的案例选择应本着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相关性原则。这是教师在选择案例时首先要考虑的。我们要依据诉讼程序处理案件,但案件的处理过程并不是千篇 一律的。所以,要挑选与要说明问题有密切联系的案件。第二,典型性原则。这是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重点考虑的问题。案例应突出地反映教学内容的全貌,要充分、直观,这样才能帮助学生确立区分相似问题的尺度,突出案例的个性。案例的来源既可以是一些经典案例,也可以选择近阶段的典型案例。还可以根据学生的见习报告选择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因为学生曾经亲身参与这些案例,对这些自己熟悉但存在疑问的案例进行分析,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兴趣,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除经典案例外,应尽量选择近期发生的案件。第三,目的性原则。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密切围绕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整体布局,切忌为举例而举例。第四,适度性原则。一方面,教师在教学中的举例数量、频度要适当,因需而设,不可堆砌案例;另一方面,教师所用案例的复杂、难易程度要适中,做到与其他教学方法相辅相成,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此外,笔者认为,系统的案例教学法首先要建立一个案例库。案例库的建立需要较长的时间准备和一定的人力物力的投入。哈佛大学的案例库建立历经十几年,由专门人员负责案例的搜集分类,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并且在哈佛大学采用的是单纯的案例教学法,也就是没有教师讲授这一环节,因此学生有很充足的时间来分析比较多的案例。而我们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因为是在讲授后配合使用案例教学,比较现实可行的是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案例数据库。当然,这套案例要求有组织、有层次。首先,案例的选择要跟教学进度大体同步,每个案例紧扣某一章的知识点,便于学生在案例分析时应用把握。对于知识点较少,比较容易自学的章节,也可以较教学进度适当超前,调动和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学能力。其次,案例的选择要有层次性,前易后难。排在前面的案例要简单一些,知识点相对集中,待学生掌握的内容越来越多时,排在后面的案例可以逐渐复杂,集中几章的知识点以提高难度,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同时也起到复习巩固的作用。
4.关于案例在教学进程中的安排问题
笔者认为,教学者应灵活掌握。教学进度不同,案例作用也不同。教学活动是逐步深入、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教学,其目的和要求是有差别的,这就要求教师在使用案例时也要合理安排。笔者将案例的应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学习掌握阶段。选用与教学内容直接相关的案例作为问题提出的起点,运用分析方法,引出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从而使学生了解诉讼中的各种程序、规则,初步掌握诉讼法中的各种规定、诉讼法律应用的基本思路和技巧。第二阶段是评价判断阶段。选用较综合、复杂、完整的案例,通过录像、幻灯、电影等教学手段进行展示,引导学生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评判,检验和巩固教学内容。第三阶段是实践阶段。这个阶段要以前两个阶段作为基础,在学生有了较扎实的知识积累和一定的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后,精选综合性案例,让学生对案件处理的整个程序进行模拟,通过独立体验,锻炼学生将知识融会贯通,从而达到学以致用。
5.案例教学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还要注意把形式多样的教学形式与有的放矢的教学方法有机结合起来。教学中,在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立体地介绍案例的同时,要注意运用多种方式调动学生的参与程度,以即兴讨论、分组讨论、分别讲评和集中讲评为主,以旁听、模拟审判、实际办案为辅,多种教学形式交叉使用,并不断完善,从而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丰富他们的实践经验。
在案例的具体运用中,教师要做到悉心讲评,举一反三。讲评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无论采用何种教学手段、教学形式,案例之后必须讲评。讲评的方式很多,可以是学生互评,也可以是教师讲评,如有条件还可以请实践工作部门的人员进行讲评,其中以教师讲评最多、也最重要。讲评可以多种方式并举,也可以择一而行,但教师要注意拾遗补缺,以便系统地完成教学任务,使案例始终围绕着教学这个中心。讲评要注意切忌就事论事,要举一反三,由此及彼,前后贯通,看待问题要全方位、多层次,提高学生思考问题的深度及广度,帮助学生学会灵活处理诉讼问题的技巧和方法。
篇2: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法研析论文
诉讼法学的教学方法较多,案例教学法是民事诉讼法学课教学中运用效果较好的重要方法。
针对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特征,探讨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案例教学的主要原则、方法设计等问题,对提高民事诉讼法学课教学质量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民事诉讼;案例教学;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模式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研究的内容十分广泛。
教学中不仅要对法理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而且要对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解决,这样才能取得明显的教学成效。
篇3: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法研析
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的重任, 如何培养出色的人才, 如何有效的传播法律知识, 是我们需要关注和思考的问题。当前, 我国各个高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 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以灌输式的课堂教学为主的民事诉讼法教学主要还是停留在老师在课堂上给学生灌输专业理论知识, 学生常常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 过了一段时间就把知识又“还给”老师了。教师在课堂上过于主动, 经常是一“灌”到底。这种教学方式只能让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 缺乏主动思考能力, 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锻炼较少。但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 积极思辨, 主动探究的能力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是通过灌输教出来的学生根本不能应变社会复杂而又变幻莫测的案情的发展, 培养出来的学生也是僵化的。正是因为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模式, 使教出来的学生不能及时应付突发地问题, 不能果断的处理问题, 不能独立的思考问题, 缺乏应变能力。我们急需改变这种局面, 引进新的教学方法。
二、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案例教学的评析
所谓案例教学法, 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 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 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 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 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和概念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本文所讲的案例教学法建立在成文法和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 让学生应用成文法和相关法理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 除非理论上存在分歧的问题, 案例分析结论应当一致。案例教学法还不同于讲授法中的举例授课方法。在讲授教学中, 教师也会在讲授过程中举例或者在课堂上分析相关案例。但这时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体, 由教师进行案例讲解或者由教师积极主动地指导学生分析案例, 这跟案例教学法的方法和目的结果都不一样。另外, 典型的案例教学法是完全脱离教师的讲授, 由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和对教师的提问获得解决案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 但这种方法必须在高年级或者专业知识层次相对较高的学生中应用。
目前, 我国各地高校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大多都能溶入案例教学法, 但这种案例教学法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 所选的案例缺乏新颖性。不少教师的案例都是若干年前的, 多年都不更换。如果教学内容发生变化, 而案例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 这样会使教学内容与所选的案例相脱节, 达不到教学效果。学生也会对这种案例产生厌倦, 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也不会激起学生们的兴趣, 很难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
其次, 有些教师习惯于随机虚构案例, 导致不少案例缺乏针对性, 逻辑性也较差, 学生对案件的兴趣大打折扣。教师虚构案例, 这样的举例不能激发学生的兴趣, 这些案例在当时学生也许会记得, 但事后会忘得一干二净。按照教育心理学一般常识的理解, 学生在听到老师举案例时候一般都喜欢听一些真实的、就发生在身边的案件。真实的案例, 有真实的时间、地点、人物, 学生比较容易接受, 而且记忆深刻, 不容易忘记。但一些老师往往忽视这一点, 认为只要随便举一个跟教学内容有关的案例就行了, 这样不但会使教学质量受影响, 而且学生对这种案例没有兴趣。
再次, 师生之间的互动效果差。目前, 很多学校要求老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 要注意师生互动, 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这种互动方式是很好, 很多老师也在采用这种方式教学, 但是, 教学效果各不相同, 大部分不尽人意。
三、诉讼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组织与施行
1. 案例教学法是将抽象的诉讼理论和条文化的枯燥程序
具体化、生动化的有效方式, 是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桥梁和纽带, 是在诉讼法教学中贯彻素质教育的有益尝试。案例教学法虽然是诉讼法教学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但其在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尚处于发展阶段。另外, 以案例为中心的方法和模式是对传统教学方式的挑战, 它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首先要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 对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敏感, 又要把握好方向, 在教学中的应用要适度、准确。这样既能使案例贴近社会生活, 又能激发学生参与的兴趣, 并对学生保持持久的吸引力, 达到对学生进行知识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双重目的。
其次要对诉讼法学知识有深刻的领会, 这样才能保证对案例的挑选既能适应教学的要求, 又能符合精、优的标准, 使得对案例的运用达到可以深入浅出、游刃有余的境界。再次要有开放的视野, 对非专业知识要有一定的了解, 这样才能灵活地驾驭五花八门的案例内容, 既增添教学的趣味性, 又能围绕教学的中心任务开展活动。
2. 案例教学法还要根据教学内容作一定的调整, 所以, 我们首先要依据教学大纲对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进行分类。
笔者认为, 民事诉讼法学全部教学内容可以分为基础理论、总论、分论三个部分, 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个部分的教学方法、教学形式以及案例在教学中的比重。基础理论部分纯理论性问题多, 抽象性、综合性强, 与实践有一定的距离, 而且有相当的内容是无需借用案例来说明的, 所以对于这个部分的教学应以讲授为主, 中间穿插一些案例。引用案例是为了解释相关理论, 帮助学生理解、吸收。
3. 具体说来, 民事诉讼法学的案例选择应本着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 相关性原则。这是教师在选择案例时首先要考虑的。我们要依据诉讼程序处理案件, 但案件的处理过程并不是千篇一律的。所以, 要挑选与要说明问题有密切联系的案件。第二, 典型性原则。这是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重点考虑的问题。案例应突出地反映教学内容的全貌, 要充分、直观, 这样才能帮助学生确立区分相似问题的尺度, 突出案例的个性。案例的来源既可以是一些经典案例, 也可以选择近阶段的典型案例。还可以根据学生的见习报告选择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 因为学生曾经亲身参与这些案例, 对这些自己熟悉但存在疑问的案例进行分析, 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兴趣, 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 除经典案例外, 应尽量选择近期发生的案件。第三, 目的性原则。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密切围绕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 整体布局, 切忌为举例而举例。第四, 适度性原则。一方面, 教师在教学中的举例数量、频度要适当, 因需而设, 不可堆砌案例;另一方面, 教师所用案例的复杂、难易程度要适中, 做到与其他教学方法相辅相成, 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此外, 笔者认为, 系统的案例教学法首先要建立一个案例库。案例库的建立需要较长的时间准备和一定的人力物力的投入。哈佛大学的案例库建立历经十几年, 由专门人员负责案例的搜集分类, 投入了大量的成本, 并且在哈佛大学采用的是单纯的案例教学法, 也就是没有教师讲授这一环节, 因此学生有很充足的时间来分析比较多的案例。而我们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 因为是在讲授后配合使用案例教学, 比较现实可行的是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案例数据库。当然, 这套案例要求有组织、有层次。首先, 案例的选择要跟教学进度大体同步, 每个案例紧扣某一章的知识点, 便于学生在案例分析时应用把握。对于知识点较少, 比较容易自学的章节, 也可以较教学进度适当超前, 调动和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学能力。其次, 案例的选择要有层次性, 前易后难。排在前面的案例要简单一些, 知识点相对集中, 待学生掌握的内容越来越多时, 排在后面的案例可以逐渐复杂, 集中几章的知识点以提高难度, 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 同时也起到复习巩固的作用。
4. 关于案例在教学进程中的安排问题
笔者认为, 教学者应灵活掌握。教学进度不同, 案例作用也不同。教学活动是逐步深入、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教学, 其目的和要求是有差别的, 这就要求教师在使用案例时也要合理安排。笔者将案例的应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学习掌握阶段。选用与教学内容直接相关的案例作为问题提出的起点, 运用分析方法, 引出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从而使学生了解诉讼中的各种程序、规则, 初步掌握诉讼法中的各种规定、诉讼法律应用的基本思路和技巧。第二阶段是评价判断阶段。选用较综合、复杂、完整的案例, 通过录像、幻灯、电影等教学手段进行展示, 引导学生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评判, 检验和巩固教学内容。第三阶段是实践阶段。这个阶段要以前两个阶段作为基础, 在学生有了较扎实的知识积累和一定的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后, 精选综合性案例, 让学生对案件处理的整个程序进行模拟, 通过独立体验, 锻炼学生将知识融会贯通, 从而达到学以致用。
5. 案例教学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教师还要注意把形式多样的教学形式与有的放矢的教学方法有机结合起来。
教学中, 在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立体地介绍案例的同时, 要注意运用多种方式调动学生的参与程度, 以即兴讨论、分组讨论、分别讲评和集中讲评为主, 以旁听、模拟审判、实际办案为辅, 多种教学形式交叉使用, 并不断完善, 从而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丰富他们的实践经验。
篇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样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一圈下来,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交钱去了。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出口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子好,我也不妨试试。于是就顺手拿了一包。回头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子就往外走。
不料刚走出超市,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李老太和那包3块钱的杏干被保安带到了办公室。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600元。忘了付款被人当作小偷,李老太自觉很没面子,回家后也没敢告诉家人。此后,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春节后,李老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还没等李老太说完,就以该案为治安案件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为由,令李老太去公安机关申诉。请问:(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什么性质?(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什么性质?(4)工商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1)“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他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
案例分析2 派出所所长违法扣押财产应由谁担责任 [案情摘要] 村民田二与村长田大因竞选村长、计划生育等问题产生矛盾,长期不和。2000年8月,村长田大与当地派出所所长胡某一起喝酒,席间田大将长期与田二不和之事告诉了胡某,二人经过一番商量,决定由胡某出面教训一下田二。几天后,田二从地牵着水牛回家,胡某以田二拖欠村里提留款为由将其水牛扣走,并限田二3天内送3 000元钱到派出所接受处理。3天过后,田二没去派出所,胡某即将水牛牵往牛市以低价1 200元变卖。田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律问题] : 本案派出所所长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谁为被告? [分析要点]: 国家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本案被告应是公安分局。
作为国家具体表现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是行政主体,而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正是由一个个公务员组合起来的法律人格,行政活动只有通过具体的公务员来实现,如抽掉公务员行政主体也就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本案中胡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为给村长田大发泄私愤,超越职权扣押并变卖田二家的水牛,明显违法。根据国家职务关系的规则和法律规定,本案的行政主体为胡某所属公安局,应由其所属公安局承担责任。案例三: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将一间闲置的临街门面房出租给李裁缝开办服装店,租金一年为1万元。一年后李裁缝以原定租金过高自己亏本无利要求街道办降低租金,并拖欠街道办租金5000元。街道办不同意降低租金,并多次催要租金款无果。街道办事处主任指示下属城市监察分队4名队员,佩带执法标志,对辖区的李裁缝的临街服装店进行查封,禁止李裁缝使用该房屋。李裁缝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未予受理。李裁缝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街道办的查封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街道办的行政主体地位问题)问题:(1)李裁缝与街道办的法律关系有哪些?(2)街道办的行政法地位如何?其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街道办查封行为的性质,区政府应否受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3)法院应该以什么案件受理该案?
案例四:2000年,某市市委、市政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由市政府牵头,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房管局、市土地局等部门参加,组成了市清理干部建房、住房办公室(清房办)。并发文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凡自己盖房且达到标准面积的,原住公房必须腾出。任某为郊区副镇长,分有公房一套,自己又盖了一处私房。清房办通知任某腾出公房,任某不腾。市监察局对任某作出记过的行政处分。市房管局也按市里规定决定加收5倍房租。任某不服两机关的决定,向市政府申诉。市政府维持了两机关的上述决定。任某仍不服,以自家人口多、面积不足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公务员与所在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与相对人救济途径的不同)
(1)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任某对监察局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房管局加收房租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任某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答:
(1)可以提起申诉《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2)行政机关救济;司法机关救济。
案例九 案情介绍: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
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问题:
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
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恰当,对李某进行2000罚款,处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行为。
案例
十、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市公安局的撤销处罚是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也就是从这个层面上来,派出所是法律法规援权的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案中,显然派出所作出的拘留决定是越权行为.对于派出机构越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也就是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县公安局,作为上构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具有撤销权.
(2)不合法.行政处罚程序包括:调查,决定,执行.而调查时需要至少两名警察,并且需要调取相关的证据.
(3)县公安局作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因为本案中出现了新事实即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
案例十二 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现问:
(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
(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
(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篇5:高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
摘 要 为了解决就业难等法学教育困境,适应和贯彻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亟待优化。
优化的路径就是建议采用拓展式教学方法,具体看就是实现教学内容上的拓展,课程体系设计上的拓展,以及教学场地的拓展,提高学生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相关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篇6:民事诉讼法学网上教学活动文本
第一章重点内容
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含义
第二章重点内容
民事诉讼法的定义、种类、作用;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
第三章重点内容
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体系、研究对象
第四章重点内容
民事程序法的定义、组成第六章重点内容
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含义;既判力的含义
第七章重点内容
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辩论原则含义和内容;调审结合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第八章重点内容
合议制度的含义和内容;回避制度的含义、回避的对象、方式、条件和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内容和例外规定;两审终审制度的含义和内容。
第九章重点内容
管辖的概念;管辖恒定;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合并管辖的概念;移送管辖的概念和条件;指定管辖的概念及适用情形;管辖权的转移及适用情形;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及条件。
第十章重点内容
当事人的概念及特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含义;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及标准;原告、被告的概念及特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及特征;必要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的概念;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及性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及特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的概念及特点;第三人的概念及特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特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及特征。应该是第十章重点内容 第十一章重点内容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第十二章重点内容
民事诉讼保障程序的含义;期间与期日的区别;送达的方式;财产保全的含义、特征、种类、范围、措施、程序和赔偿;先予执行的含义、条件、范围、担保和赔偿;强制措施的含义、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章重点内容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构成。
第十四章重点内容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
第十五章重点内容
证明的概念与特征;证明对象的概念及分类;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标准的概念;举证时限的含义;质证的概念。
第十六章重点内容
证据保全的概念及条件
第十七章重点内容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及特点;起诉的概念及条件;受理的概念及法律效力;撤诉的概念、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缺席判决的概念及情形;延期审理的概念及情形;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的概念及情形。
第十八章重点内容
简易程序的概念、特点、适用条件及范围。
第十九章重点内容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上诉的概念及条件;上诉提起的途径;上诉案件审理的方式;上诉案件的裁判种类。
第二十章重点内容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 抗诉的概念、特点、条件及法定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条件及法定情形。
第二十一章重点内容
法院调解的概念及原则。
第二十二章重点内容
民事判决的概念、种类和内容;民事裁定和民事决定的概念、特征
第二十三章重点内容
特别程序的概念;
第二十四章重点内容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支付令及支付令异议的概念;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五章重点内容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除权判决的概念。
第二十六章重点内容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程序的概念,第二十七章重点内容
执行与执行程序的概念;
第二十八章重点内容
执行回转的概念及条件
第二十九章重点内容
申请执行的概念
三十章重点内容
执行措施的种类
三十一章重点内容
执行终了的概念
三十二章-三十八章的重点内容
涉港澳民事案件的特征。
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特点。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篇7: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法研析论文
《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2011年版) (以下简称《新课标》) , 进一步明确了课程的性质、目标与评价等, 在课程结构与表述等诸方面更加完善, 有利于引领课程实施。然而, 广大一线体育教师能否带着正确的《新课标》理念走向实践, 关键看教师们对《新课标》理解的程度以及实施的力度。
鉴于此, 本刊将在“实践与游戏”栏目开通“案例研析”子版块 (见杂志论坛) , 旨在给广大一线体育教师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 以解读与剖析课标、解析案例为载体, 以参与论坛讨论、发表见解为手段, 将实践中的操作 (知其然) 与理论上的认识 (知其所以然) 相结合, 探讨《新课标》实施中遇到的困惑与难题, 力求使一线体育教师完成从课程执行者到课程建设者的角色转变。
二、2013年版块选题与方向
以《新课标》下某具体课程的构建过程为例进行论坛研讨, 将有利于体育教师亲历用《新课标》指导教学的全过程, 从而为同仁们提供借鉴与参考作用。2013年将具体从以下三个阶段去达成目标 (后两个阶段择期公布) 。
第一阶段任务:研读《新课标》的目标体系, 厘清体育与健康课程各级目标与各级内容体系间的内在联系, 掌握构建目标与内容体系的依据与技巧, 明确“为什么教”与“教什么”的问题。
2013年第1期:如何制订目标? (2012年10月开始讨论)
1.背景 (略)
2.跳跃类水平一目标案例 (略)
3.研讨提纲 (略)
(注:具体内容请见杂志论坛“案例研析”子版块)
2013年第2期:目标与内容的关系 (教什么?) (2012年11月开始讨论)
2013年第3期:构建跳跃类运动技能学习目标与内容体系 (2012年12月开始讨论)
三、研讨方式
主要论坛集中研讨 (2~3周) 、QQ群研讨 (2~3周) , 以文章探讨为主要方式。
四、研讨流程
每期提前三个月开始准备, 每期专栏具体操作时间及事项安排如下 (以2013年第1期为例) :
1、2012年10月初公布话题, 提供教学设计实例和研讨提纲, 研讨提纲由该子版块负责团队根据讨论进度商定。
2、2012年10月8~12号, 从已报名的主持人团队中选出当期主持团队 (主持人团队成员采取先自愿报名后遴选产生) 。遴选方法:个人根据公布的话题和研讨提纲, 提供一份自拟的讨论框架, 择优录用;欢迎由教研员带领的团队参与。
3、2012年10月15号开始在学体QQ群和论坛专栏上展开为期2~3周的集中讨论, 可根据研讨问题的清晰度酌情调整时间, 期间避免与其他话题讨论冲突。此后, 便开始撰文投稿。
4、2012年11月的25号前收取当期稿件。稿件的选取依据和大体标准以研讨主题中心为主, 稿件由主持人团队初审, 版块负责管理团队复审和编稿。每期所有稿件、审稿结果统计、稿件总评要提交杂志社备案存档。
5、2012年12月, 择优选稿在《中国学校体育》2013年第一期“案例研析”版块刊登。
五、参与方式:
论坛网址:http://bbs.sports.edu.cn/index.php?gid=1 (板块已开通, 要求实名注册, 注册原因一栏请填写真实学校名称)
Q Q群:群1——50011898;群2——23497777;群3——39521188;群4——43139651;群5——113057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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