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对公司发展建议

关键词: 村容 社会主义 建设 农村

新员工对公司发展建议(共14篇)

篇1:新员工对公司发展建议

一、为什么公司的前线销售人员离职人那么多?

1、前途迷茫。要使前线的销售人员稳定工作,长远发展。企业就要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及愉快工作氛围,这样才能使前线的销售人员对今后的生活有一个很好的规划。如上次的主任选拔“没有一个很让大家心服口服的理由说我的主任位置是我靠实力竞聘上来的”。比如给予所有业务员一个竞聘上岗的机会,却成了主任去推荐本组不错的人选,其它销售人员根本没有晋升机会,从而使其它销售人员选择其它职业来发挥自己的能力。竞聘中有考试、面试,考试合格的业务员对其他的业务员演讲自己的工作经验总结及对未来团队管理和规划,全体业务员对即将要成为领导的后选人以投票的方式竞聘,这样才能体现竞聘的公平、公正,也使新上任领导更好的开展今后工作管理好自己的团队,让其他销售人员心服口服。

2、上班时间过长。自从在公司上班晚上八点还有60%的人还在工作,八点以后至九点的没下班的很多,他们在那里做销售善后事。如:主任们的小组会议、开订单、返利填表、合同的流程准备、瓶盖回收装袋、瓶盖兑奖填表流程、还要找复印文件等等即复杂又麻烦的工作。在公司每天上班时间基本要12个小时,这样高负荷的上班时间让业务员不能按时回家吃一顿团圆饭。没时间照顾家人,也是使销售人员选择离开的主要原因。

3、工资低。我们从事的是快速消费品行业,涉及的销售人员基本以男员工为主,一个正常的男人把一个家养活,他的壹千多块钱收入远远不够。分析如下:730元底薪+580元补助+还不知道能拿多少的奖金,最多730元奖金,还不一定拿的到。像我第一个月扣掉保险发的第一个月的工资为1300元,第二个月扣掉保险完成销量任务发的工资也才1400元。那按1400元来算,我吃饭要300元/月,车费250元/月,电话费200元/月,这只是跑业务所花的费用。剩余650元贴补家用房租、衣服柴米油盐等,其他开支就不够了。以后的存款、买房、取老婆那是奢望遥遥无期啊!

二、增强新业务员的岗前培训

刚进来的员工对公司是一无所知的。记得我当时的培训只了解到了公司的.结构,发展历史及有哪些领导,还有销售人员必掌握的拜访八步骤。其实这些还远远不够,新来业务人员还需了解他们在公司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表流程。(如:单据、费用、合同、业绩板、线路卡、月度报表、月度计划表、赊销手续填写及使用,涉及到销售相关的流程)。据我了解到现在还有业务人员上班几个月了有哪些表,有什么作用还不是很清楚大有人在。

三、建立客户服务咨询部门

客户服务咨询部门分两个组,(1)业务咨询客服部。客户想了解公司产品,咨询如何加入经销、投诉等各方面客户想了解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回复。如:中奖方面的,如何领奖。客户涉及的费用是否像业务员所说在公司走流程的查询等。

(2)设备客服部。如何投入冰柜、现调机等设备需要什么条件及提供什么凭证,客户对设备出现故障等各方面关于设备的问题进行咨询,通告报修等。

四、建议将现有的流程审核大改革

作为世界五百强企业一个快速消费品行业领头羊要体现出工作效率高。

1、我们很多流程走的慢多半时候是领导不在不能审核,造成文件堆积。审核这些合同或费用的文件都是区域级别以上的经理,那公司对区域级别以上的经理都配备手提电脑。那我们可以提倡随时随地办公,打开电脑就可以审核文件。避免找代理人签字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2、合同的保存需信息化,上了几个月的班据我了解到现有签署合同的客户,业务员手里没客户的合同,不知道合同体现的什么内容还有很多,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1)、上一个业务人员没有交接完全而带走合同,新接手业务人员又不懂,等到合同到期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要续签造成很多客户被竞争对手抢走。或是合同中要涉及的费用因为合同丢失没有及时返给客户,造成客户对现有业务员和公司产生不信任感合作不愉快导致今后不能继续合作。

(2)、现有业务人员把合同弄丢或合同在涉及费用走流程过程中丢失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人力、物力、时间。业务人员白天在外面日晒雨淋做销售外,下班回公司还要整理一些要返费用的客户,还要进行返费用的准备手续,走一份费用流程就花我很多白纸,据我上班以来长沙营业所最缺的就是白纸,跟别人要白纸真的很不容易,别的同事也不会给,因为他们也不一定有,我都是自己买白纸。一份完整的费用手续如返货物的填好广告用品申请单、复印两份合同及两张陈列照片。返现金的就要提供专卖费的裁剪发票,也是复印两份合同、两份陈列照片、复印一份发票、找胶水贴把原件发票在白纸上面。还要找长沙营业所的领导挨个签字,有时候重要着急文件领导没回就要等,还要让同事让电脑,找人帮我查询电脑上我的费用流程走到哪里。这些流程准备工作即浪费时间、又浪费纸张复印机墨水等,财务营运室包括很多部门也就不会有很多文件堆积,查询起来麻烦。下面我提供了解决的个人理想化想法:

很多时候一个业务员流失就会带走很多信息化的东西,如合同,尤其是涉及到费用的合同。我个人建议:

(1)、保存好合同将合同扫描进电脑,建立一个合同库。如我们把业务员交上去审核的合同扫描到电脑里。建立一个合同库,领导若是出差无论在哪里只要有电脑有网就可以随时随地审批合同及费用等各种文件。我个人还建议如涉及到费用的合同存到电脑里有提醒的功能,提醒业务员准备申请手续办理,及提醒涉及到审批的领导准备好审批文件的时间,所有的事情都信息化。

(2)、如要申请费用的话也可以让TC在电脑里调出申请表填写内容。调出合同库里的合同附在上面就行,不用人去工厂营业所来回跑文件审批等,也不会涉及到哪个人丢失合同及文件。如业务员涉及到要查合同费走到什么部门的话,只要打开电脑就可以查到内容及原因。这样我们更能减少很多资源浪费省时省力。

篇2:新员工对公司发展建议

当然是要找无关痛痒的细节,没有哪个公司希望新人进来就指手画脚讲大道理,尤其是没啥工作经验的。相反新人能注意到细节还是很讨喜的。

举个例子:公司打印一般都不会刻意要求双面打印,所以可以说,为了更环保建议双面打印,打印完的废纸可以集中管理,涉密的销毁,不涉密的做演草纸。

又比如,每个人台面上的便签摆放位置如何可以更美观高效,讲讲你的理解。

总之,显示你足够细心又不要无意得罪某些人就可以了。

篇3:对中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建议

一、与发达国家公司债券市场的差别

(一) 发行环节:

美国、日本债券的发行采用注册制。美、日两国公司债的发行由同一机构负责注册, 采用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方式, 市场化发行, 市场定价。我国公司债发行目前为核准制, 市场化程度较低。

(二) 交易环节:

美国、日本只有一个监管机构, 在二级市场上公司债均在场外进行交易。这两个国家债券二级市场都存在做市商制度, 但并不是所有债券交易都通过做市商。不同市场对于做市商责任、权利规定各不相同。目前我国的场外市场没有发展起来。现行的做市商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做市商在某些产品上报价并不积极。

(三) 监管环节:

美日两国将各种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监管整合在证券监管机构之下 (除了国债的发行一直由财政部负责之外) , 形成了统一、高效、互联的债券监管机构体系。此外自律监管是场外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明确了公司债由证监会统一监管但自律组织的作用甚微。

二、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建议

(一) 采用核准制发行公司债券, 发展私募公司债券

由于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尚不成熟, 市场的法律、会计、评级制度尚不完善, 投资者对政府核准过分依赖, 对发行人公开材料分析能力欠缺。因此我国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宜采用注册制而应该采用核准制, 引进股票发行审核中已经比较成熟的发审委制度, 实行保荐制度, 建立信用评级管理制度。

私募作为一种发行灵活便捷、成本较低的资金募集方式适合于小公司和不符合公募条件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安排私募发行, 向有限的投资机构出售债券。鉴于私募债券发行灵活便捷、成本较低等优势, 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鼓励债券私募的发展, 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降低融资成本。

(二) 完善公司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 推动做市商制度的发展

公司债券交易大宗性的特点决定了其以场外市场为主, 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特点说明了我国的公司债券应当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为使公司债在银行间市场上又好又快地发展, 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要拓宽交易渠道。目前我国的公司债市场缺乏大量有效的机构投资者导致公司债券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 交易极不活跃, 换手率很低, 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需求。因此我们不仅要在存量上调整和扩充现有机构投资者的规模, 更要在增量上全方位引入全新的机构投资者, 充分吸收各类合格金融机构进入这一市场领域。其次将公司债券的交易流通引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有效解决承销机构的公平准入问题, 使得商业银行能够承销公司债并全过程参与公司债的发行流通。平衡商业银行债券承销商和投资者的双重角色。同时在信息披露方面应建立从简、统一的管理制度。发展公司主动负债工具, 做好共享一个信息平台的制度安排。将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规范, 形成统一、从简的信息披露规则, 有效解决异质信息披露问题。

银行间市场是我国公司债券目前最合适的选择, 而公司债券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产品之一, 几乎可以肯定会引用做市商制度。具体来说, 可以在债券市场推行经纪商制度, 使其与做市商业务相融合;对于做市商资格获取, 可以改审批制为核准制, 并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应当加强做市商之间的合作;应当建立合理的业绩考核与监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 在公司债券发展初期, 还可以参考美国NYSE的垄断做市商制度, 每支公司债券只指定一个做市商, 以保证做市商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三) 由证监会统一监管, 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丰富监管手段

自律组织是监管机构的有力补充,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要求成员达到某个道德标准, 而这是政府或独立监管部门做不到的;同时, 自律组织在深刻性和专业性方面也强于政府组织, 对市场反映更是异常敏捷。因此, 有效的监管应当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应当从法律和制度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保障, 明确自律组织与政府监管组织的界限, 针对债券市场的特点, 设立相应的机构和部门对债券市场进行自律监管, 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补充作用。另外, 还应该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 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作用, 强化它们参与债券市场监管的责任, 尽其微观层面上的风险揭示义务。

三、结论

在公司债券的发行环节, 目前应该采取类似于股票的核准制, 并应该逐步向美国公司债券市场上所实行的市场化程度更高的注册制过渡。同时, 鼓励债券私募的发展, 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在公司债券的交易环节, 结合公司债券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特点,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最理想的公司债券交易市场。同时, 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的债券品种, 应该注意发挥做市商的积极作用, 以提高债券的流动性。从监管方面看, 应当改变我国目前多头监管的现状, 由证监会统一监管公司债券。即使在现阶段公司债券由于可能在银行间市场上市, 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人民银行的监管, 从长远来看, 也应当向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努力。同时, 应当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对于监管的补充作用。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晓求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中国的战略选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2]、安义宽中国公司债券:功能分析与市场发展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

[3]、《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有关事项公告》2007

篇4:新员工对公司发展建议

关键词:员工队伍;企业文化;要求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的进步,企业员工队伍的年龄、思想、教育水平等都会出现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严峻的挑战,迫使企业文化建设必须改进和完善措施与方法,适应员工队伍变化提出的新要求,以便于能够增强企业文化建设水平,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符合其需求的精神食粮,为员工的工作与发展创造更好的氛围和条件。

一、新时期员工队伍变化对企业文化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一)尊重员工主体性的要求

新时期,企业员工队伍呈现出年轻化、知识化的特点,八零后已经成为企业员工队伍的主力,八零后这一群体是我国第一代在计划生育政策下成长起来的年轻人,他们现在正处在青壮年最好的阶段,独生子女政策让其从小就产生了自我为中心的思想,主体性比较突出,不愿意被动的参与漫无目的的文化活动,希望自己的主体性得到充分的尊重。而现在,很多企业在文化建设上大多数是从企业经营发展的角度进行,在文化建设的内容、形式等方面,是由负责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或管理者做出的决定,在决定做出之前很少询问员工的意见,这样做一方面会引起员工的不满,认为自己的主体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在文化建设上自己的主动性无法得到发挥,最终挫伤员工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决策者在决策的过程中没有了解员工的需求,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与员工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极大的影响到文化建设的效果,也影响到员工参与的积极性。

(二)适应员工文化层次的要求

伴随着教育的快速发展,多数企业员工队伍的文化层次有了明显的提升,在一些企业当中专科、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占了很大一部分,员工的素质能力有了明显的提升。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文化需求的层次也在不断的提升,已经不满足传统的文艺晚会、演讲等形式的文化活动,而是希望有更富有创新的文化活动。但是,现在很多企业在文化建设当中依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文化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上,一味的以传统文化活动为主要形式,没有适应员工文化层次的变化进行创新,导致文化建设活动的效果差强人意。当然,从员工的角度来讲,文化活动的内容与形式与他们的工作和发展密切相关,他们更愿意开展对他们工作和生活有促进作用的文化活动,传统的企业文化活动,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文化活动很多无法满足员工的新的文化层次要求。

(三)员工文化个性化需求

此外,在企业员工队伍的发展当中,很多企业的员工的年龄结构逐渐年轻化,尤其是对学历、能力比较高的高科技企业。形成了老年、中年、青年逐渐递增的特点。而青年职工的文化需求呈现出明显的个性化特点,简单的来说不同的员工文化需求差异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文化建设无法达到多样化的需求,员工文化的个性化需要就无法满足。这一点在八零后、九零后的年轻员工当中表现的更加明显,他们的学历层次比较高,从小接触了很多不同类型的文化娱乐活动,在文化活动上有不同的爱好,很多人上学的时候都是班里的文艺骨干,如果企业在文化建设上不尊重其个性化需求,很难吸引他们参与文化建设,也会极大的影响文化建设的效果。

二、新时期员工队伍变化对企业文化建设

(一)引导员工参与企业的文化建设活动

员工企业企业的主人,自然应该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主体,如果将员工片面的当作企业文化建设的参与者,而将企业的管理者作为文化建设的主体,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企业在文化建设上,要积极引导员工参与,使员工真正成为文化建设的主体。第一,要引导员工参与文化建设的决策,让员工自己决定企业文化的发展,比如说定期召开员工企业文化活动座谈会,让员工针对企业文化建设的现状、问题等提出相应的意见,整合员工的智慧与力量为企业的文化建设服务,对员工提出的建议,企业领导要认真了解,对一些比较先进的、可操作性的建议,可以在文化建设上尝试。第二,领导搭框架、员工填内容,引导员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并不是将文化建设的主动权交给员工,员工毕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站在企业战略发展的角度来审视企业文化建设活动,这就要求企业领导要把握好文化建设的大方向,在勾画出文化建设主题的基础上,让员工在主题之下,为文化建设添砖加瓦,这样既能保证企业文化建设能够与企业的发展充分结合起来,又能引导员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充分尊重了员工的主体性,对破解当天企业文化建设,员工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第三,企业文化建设应该以服务员工为主要目标,企业文化建设当然是为企业的发展服务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文化建设要想为企业发展服务,除了通过产品、服务直接影响消费的外在文化影响力之外,只要通过文化建设,作用于员工,发挥其内外影响力,这就意味着,企业文化建设在内部上,必须明确为员工服务的目标,为员工提高工作能力、工作积极性、工作实效性服务。

(二)不断提高企业文化建设措施的质量和层次

有句话说的好艺术没有高雅之分,只有人民喜欢与不喜欢之分。企业文化建设却有高低之分,其评判的标准就是能否适应员工队伍的发展要求,能够满足员工的精神文化需求,这就要求企业在文化建设当中必须不断提高文化建设的质量与层次。一方面,要将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到企业战略的角度,将文化建设与员工的发展、企业战略的执行等结合起来,将文化建设作为企业发展的润滑油来使用,将文化建设的内容与员工的工作和生活结合起来,鼓励员工创作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文化活动,比如说反应员工日常工作的小品、反应职工心理的相声等,这些文化创作符合一定的艺术特征,通过创作能够让员工将自己的工作与文化建设结合起来,让二者在发展上形成良好的互动,通过文化活动来激励员工、娱乐员工、引导员工,形成良好的工作思想与态度,改变一些员工懒惰、功利思想,从而让员工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保持一致;同时,这样的文化活动对员工来说也是一种挑战,非常符合年轻员工敢于挑战自我的性格特征,也尊重了员工的主体特点。另一方面,文化建设既要喜闻乐见,又要与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结合起来,除了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之外,教育活动、中央的文件精神学习和宣传,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一点,不能单纯的注重前者、忽略后者,实际上后者应该成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当然这里不是单纯的学习,而是能够让员工从自身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这些文件精神,将其与自己的工作、思想结合起来,达到促进和影响的作用,企业在文化建设当中,必须带领员工形成学习文件精神的良好习惯,在学习的基础上将其通俗化、具体化,转化为企业具体文化内容。比如说在社会主义核心思想的学习当中,企业可以将其编辑成一首歌曲,让员工作为创作者进行创作,在创作的基础上评选出优秀的作品,创作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达到创作与学习双赢的目的。

(三)利用员工的个性提高企业文化的创造力

八零后、九零后已经成为企业员工队伍主力军的情况下,他们的个性、文化活动能力,对企业文化建设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在文化建设当中必须发挥八零后、九零后文化建设的骨干作用。比如说开展青年职工企业歌曲创作大赛活动,鼓励具有一定的创作能力的青年员工,自己或者组合的形式进行创作,当然老青年也可以积极参加,在众多优秀作品当中选择出最能反映企业文化精神和风貌的歌曲,作为企歌进行宣传,让歌曲成为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的动力。同时,要满足员工个性化需求,文化建设活动的内容上实现多样化,比如说企业可以鼓励员工自己成立文化娱乐活动小组,小组设立小组长一名,经常性的带领员工开展小组成员共同喜欢的文化娱乐活动。比如说可以成立斯诺克爱好者小组,定期举办斯诺克大赛,让所有的喜欢斯诺克这项运动的人都能积极参加。小组文化活动的形式,满足了员工个性化需求,是未来企业文化建设发展的重要方向。

总之,新时期企业文化建设中必须以员工为主体,充分尊重员工的主体性、发挥其能动性和创造性,为企业的文化建设服务,不断提高企业文化建设水平。

参考文献:

[1] 辛杰.企业文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领导风格与高管团队行为整合的作用[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06).

[2] 王艳,阚铄.企业文化与并购绩效[J].管理世界,2014(11) .

篇5:员工对公司的建议

员工朱晓旺毕业东南远程中专,在上学期间中途应招入伍服役于,南京军区,空军94789部队,退役后一直经营自己开的快餐店。为了能实现个人的价值观,在说实现价值观是人的本性。因为个人价值是人生的支点和基石。中铁物资集团是个大企业,我坚定的相信在该公司以后的学习,交际,见识。是一般小型企业和小型股份制公司不能给于的。我们公司规模使我看到,是施展个人才华、实现个人价值的好舞台,这个舞台越宽广,环境越宽松,个人的价值体现就越充分。所以我把我经营的店给我家人管,我就到了这....对于一个企业,如何做大做强,我想领导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有一定的计划和决策。我到公司前后不到一个月对于公司了解,仅限于现在的驾驶工作。要我提建议真是班门弄斧,如果有说的不对的地方希望公司领导谅解!

对企业而言,我感觉:1企业的发展源于每个员工的劳动和创造。公司应该认真对待每一位员工提出的建议。对于员工的建议的是否合理应该,积极点评。好的合理的就要落实安排。不好的呢我看就没有必要批评了。2我觉的领导应该和各个部门的员工建立交流和沟通,上情下达,下情上报。领导应该多鼓励员工敢说真话,实话。应该多鼓励员工表达自己对事情的不同见解。要营造一个上下一心,像家庭一样的和睦关系有什么说什么。

我想说的就这么多,反正什么事情多不能急,有个过程,在说我刚到公司也没有多久,还有好多地方需要像我的同事学习,请教!但是我也恳切请求领导,在我以后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后,能给我机会,为公司尽一份力,也为自己拼一下!!

篇6:员工对公司的建议

1、鼓励员工多提正确提议预案,公司给以充分重视,对书面提议均有正式恢复,采用者,给予必须奖励,鼓励员工进取参与公司管理,增强主人翁意识。《期望公司改善的地方》

2、制定的方案在没有确定时不要下发通知,既然方案确定通知也下发到各部门就应当很好的实施,特殊原因没有执行应当另行通知,方便各部门安排其他工作。需要各部门协助工作的通知应当把主要的事项和工作的分配写上,以免出现不清楚问相关部门也没有准确的答案。

3、关于绩效考核的通知从五月份下发以来一向都没有执行,并且最基本的考核奖金是多少奖金发放的依据也不清楚。

篇7:员工对公司的建议

1、考勤监管:提议楼层管理人员周周日不要休息,因这两天是商场销售旺日,周周四休息,其他人员每月天假,可不定时休息,未必强调星期天必须休息。

2、招聘离职:落实所制订的综合的资料全面的《人事管理制度》,审批下发,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来规范各部门的人员招聘异动离职手续办理;

3、人员离职率较高提议:导购员:上周已到周边各商场调查,老城和步步商导购员底薪都是:元加提成;提议公司与厂商沟通也做适当的调整;其次从上周导购员的调查表的情景来看,导购员培训资料比较单一,下步提议公司对培训资料要更加丰富一些;对已入职实习的导购签订导购员协议和收取元押金,此刻已正式实施;针对电工人员,因有必须的专业技术,再加同职业在同行的工资待遇情景和内部人员的离职情景和面试人员均反映工资较底,提议做适度的调整。

篇8:新员工对公司发展建议

一、当前农村职业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认识不到位, 定位不准确

近些年来, 我们都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职业教育的巨大经济功能, 把职业教育放在农村经济建设中心之外。首先表现在专业设置上, 相当一部分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缺乏调查研究和市场预测, 过分宣传计算机及应用、电子技术、机电一体化、数控、商务英语、文秘等二、三产业热门专业, 脱离地方或区域的产业结构, 从而造成专业结构不合理、对口就业率低下。以我县为例, 6所职业学校80%以上的专业重复交叉, 95%的专业属于二、三产业, 而“农”头专业几乎为零。其次表现在校企合作中, 部分学校过分热衷于与二、三产业企业的合作, 缺乏与各农业示范基地等“农”头企业合作, 而现代农业养殖、种植、花木等产业急需新知识、新技术和各级各类专业人才。

2. 办学形式单一、模式不灵活

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两个重要任务, 但大部分农村职业教育片面注重学历教育, 面向广大农民的职业培训未能有效地开展起来。对于农村需要什么, 农民在想什么、要干什么的研究较少。随着未来初中生源的逐年减少, 剩余劳动力的不断增加, 这一矛盾在农村职业教育面前越来越明显。

3. 对农村职教人才培养的要求研究不够

当前农村职业教育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现代农业、对现代农业中又需要什么样的新型农民研究尚不够深入。总认为农民是传统的“种植业人才”, 殊不知“科技型、市场型、创新型、道德型、理论型”多层复合人才才是新型农民。

二、对农村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1. 农村职业教育目标应由一元化转向多元化

职业教育培养的是技术应用性人才, 这是一个宽泛的人才群体, 包括从事一、二、三产业的职业技术人才。农村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更应侧重定位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与现代农业经营、管理、技术、服务等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其人才培养过程既要防止过分城市性、离农性的倾向, 又要防止过度以农为“笼”的倾向。农村劳动力过度转移, 易造成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年龄结构不合理, 农业知识、技术更新能力弱等负面影响, 使本来滞后于科技进步的农业产业技术升级更趋缓慢,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链的扩展更加困难, 不能满足本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因此, 农业职业学校必须紧扣区域经济结构, 加大宣传力度, 均衡设置一、二、三产业的专业, 真正体现农村职业教育的优势与特色。

2. 明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新型农民的素质和能力要求

加入WTO后, 中国农业受到国外农业的挑战与冲击, 迫使中国农业必须进行体制改革, 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特色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创汇农业等应运而生。这一转变要求农村职业教育必须培养数以千万计的富有时代特征的有道德、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勇实践、敢创新的新型农业职教人才。这种人才首先应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 具备新时期所必需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开放意识。其次, 应具有科学文化素质。新时期农民文化素质的内涵是具备基本的自然、社会科学知识, 这是他们接受信息、处理信息、接受科技、应用科技的能力基础。第三, 具备一定的科技素质。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 现代农业与科技的关系日益密切, 转基因工程、克隆技术、绿色食品等高附加值、高科技农业的出现, 要求农民在掌握农、林、渔业等传统知识科技以外, 通过农村职业教育获得这些新型科技技术已成必要。第四, 应具有管理协调素质。由于目前农村基层组织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思想意识相对落后, 管理协调组织能力偏低。因此, 迫切需要农村职业教育培养思想开放、思维活跃、业务过硬、懂政策法规的高素质管理人才。第五, 具备经营意识和经营能力。

3. 明确办学定位, 加强以职教中心为“农”头的教育资源整合

农村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素质, 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经调查, 当前农民有两个越来越迫切的愿望, 一是接受高层次职业技能培训, 二是大批剩余劳动力顺利就业。所以, 农村职业教育在重视普通学历教育的同时, 更应关注这两个迫切。既要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方面发挥作用, 又要充分考虑在更高层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要努力构建“初、中、高”三级职教相互衔接的终身教育体系, 不断满足新农村建设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因此, 农村职业教育必须与时俱进, 创新职业教育理念, 立足劳动力转移办职教, 立足农村青年的发展办职教, 立足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办职教。

其次, 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 统筹构建农村职教人才培训新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政府必须加强对原有农民职业教育体系的创新和拓展。一是发挥政府的统筹职能, 将其职能领域内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资源统筹起来, 避免部门、行业内的推委扯皮和重复建设, 统一行政管理, 统一政策措施, 统一经费使用, 统一资源建设, 实现效益最大化。二是逐渐形成以职教中心为“农”头的培养培训网络体系, 充分发挥县级职教中心的示范辐射作用, 形成体现县域农村经济特色的职业教育办学格局。

4. 创新办学模式, 更新教学内容

农村职业教育要适应农民流动的实际, 走多形式办学之路。首先, 办学机制要灵活。由于农民流动和农时季节的限制, 农村职业教育应以非学历教育和分阶段学习为主, 学制要长短结合, 机制应灵活多样, 充分体现人力资源的随时可投资性特征, 以符合农民流动的实际情况。其次, 农村职业学校应积极创新办学模式。面对新形势, 必须坚持“职业教育社会化”的原则, 积极探索和建立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坚持培养与培训并举, 职前与职后结合, 走多元化办学的道路, 切实把农村职业教育办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新型农民教育和培训中心。第三, 面对农民流动会产生多样化职业需求, 农村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应多元化, 以促进农民流动。在教学内容和结构上要体现农村职业教育为农服务的特性, 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需求, 有针对性地调整课程门类, 更新课程内容, 使其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相协调。对那些过时的内容进行删改, 用新知识、新成果、新技术加以补充, 形成乡土教材。比如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加强农村城镇经济建设, 可以根据城市居民的实际需求开设一些简单易学、实用性强的课程;为加快农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 发展高效农业, 可在课程中增设作物良种繁育、生态农业、观光农业、设施农业、农业经济管理等内容, 同时, 将符合地方农业特色的课程内容渗透到教学中, 注重体现“农科教”相结合的特点;根据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的需要, 可开设机械加工、网络服务等内容, 以培养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所需求的技能人才。

5. 着力开展创业教育, 努力实践职教富民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 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 开展创业教育, 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新。”作为直接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民服务的农业职业教育, 开展创业教育尤为重要和迫切。目前, 在各级政府的鼓励和推动下, 民营农业企业作为农村中的一支新兴力量, 近几年发展很快, 往往由一家企业联结或带动, 形成许多农户共同参与的农户共同体。许多民营私营农业科研机构也不断涌现, 急需一批农业技术及其他科技推广的应用型、创业型人才。这些家庭农业规模经营的小农场主、农村经济创业服务型人才、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的农业经营者、推广者都是农村职业教育开展创业教育、培养大批创业型人才的必然选择。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但目前农村职业教育的现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针对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思路与措施。

关键词:新农村,农村职业教育,建议

参考文献

篇9:新员工对公司发展建议

一、政府采购协议的新变化

1947年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法律体系中,政府采购被视为例外领域(例如GATT1947第3条第8款),可以不采取国民待遇原则,而优先购买本国商品。20世纪60年代,随着政府采购的贸易壁垒功能日益增强,歧视性政府采购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增大,一些先进的工业化国家为了开拓海外市场,解决日益突出的贸易失衡问题,迫切需求打破政府采购这一贸易壁垒。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首先着手政府采购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探索,并于1973年草拟了一份关于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伴随GATT东京回合谈判的启动,包括歧视性政府采购在内的非关税壁垒被列为正式的谈判议题。在OECD相关成果的基础上,1976年GATT成立了政府采购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起草政府采购协议。作为东京回合的成果,最初的政府采购协议于1979年签订并于198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要求政府采购适用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并建立透明的采购规则,以保障外国供应商享受公平待遇。发展至今,政府采购协议先后经历了GPA1979、GPA1988修订本、GPA1994三个版本,在适用范围、国民待遇、招标程序等方面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从最新的发展来看,乌拉圭回合之后,政府采购协议的发展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根据GPA1994第24条的规定,完善协议文本、扩大协议涵盖范围、进一步消除歧视性措施;二是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第8条的规定,对服务领域的政府采购展开多边谈判;三是发达国家放弃GPA全面多边化,转而在WTO体系内推动政府采购透明度义务的多边化。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等多种原因,1997年开始的服务贸易政府采购谈判和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的谈判相继失败,只有GPA的修订工作取得了最终成果。2006年,GPA1994修订本提案获得暂时通过,此提案集中反映了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和电子化两大趋势,并对序言、正文、附录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

一是按照法律文件逻辑结构和采购的实际流程修改GPA文本,修订后正文条款变为22条,比GPA1994少了两个条款,但总体内容不仅更加丰富而且文字更加透明易懂。从正文来看,修订本重新排列并整合了条款,例如将原来的第1条“适用范围”和第2条“合同价值估算”合并为第2条“范围和领域”,对GPA的涵盖范围给出了更为明确的范围。从附录来看,修订本仍然保留了4个附录,但是考虑到电子通讯和电子采购的应用以及缔约方之间的特殊约定,附录1的附件由5个增加为6个,新增了“总备注”附件。

二是融入政府采购技术的最新发展成果,修订后的文本吸收了电子通讯和电子技术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经验,并鼓励使用电子化手段,例如采购信息、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发布和传递中,均允许通过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进行,同时还专门增加了第14条“电子拍卖”用于规范这种新的政府采购方式。

三是明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扩大并澄清了发展中成员适用的过渡措施,以吸引发展中国家加入协议,修订后的文本一方面要求GPA缔约方应立即为新加入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最惠待遇;另一方面在不造成歧视的前提下,授予发展中国家制定过渡期时间表的权利,过渡期间发展国家可以采用的过渡措施包括价格优惠、补偿贸易、逐步开放和提高门槛价。但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条款并没有对发达国家构成强制性义务,实现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还要取决于具体的谈判结果。

受接连爆发的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影响,2006年GPA修订提案谈判进展十分缓慢,直至2011年12月WTO第八次部长级会议前夜各成员国才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获得了该次会议的通过。2012年3月,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正式接受了部长级会议后再次修改的GPA修订本,从公布的资料看,部长级会议没有对2006年GPA修订提案做大规模改动,仅对个别表述细节做了增强严谨性的微调,对调了“普遍原则”和“发展中国家”在条款中的顺序,并将附录1的附件增加为7个,新增了货物附件。目前,只要GPA15个缔约方(欧盟作为整体,包括全部28个欧盟国家)的2/3提交接受文件,修订文本便可以正式生效。截至2013年12月4日第九次部长级会议,已有美国、欧盟、列支敦士登、挪威、加拿大、中国台北、中国香港7个缔约方对最新的GPA修订文本进行了确认,并有若干缔约方承诺将在接下来的几周内提交接受文件,预计GPA2012最晚将于2014年3月生效。

二、我国加入GPA谈判的机遇和挑战

西方国家200多年的政府采购历史相比,我国国内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起步较晚,《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分别于2000年和2003年才正式实施,政府职能、法律体系、管理体制、政采制度、实践经验等具体国情制约了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进程。因此,直至2007年底,我国才正式向WTO递交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申请,并提交了第一份出价。伴随艰难的谈判,2012年底我国向WTO提交了第四份出价。

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治理格局正经历着复杂而深刻的调整,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十八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明确要求,构建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改革市场准入等管理体制,加快政府采购等新议题谈判,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在国内外新的发展形势下,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主要机遇

一是有利于开拓更加广阔的海外市场。一方面,加入GPA意味着国内企业拥有了进入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市场的通行证,国内货物、服务和工程建设将获得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使潜在贸易利益变为现实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加入GPA可以有效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程度,在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方面与国际接轨,透明统一、公开公正的采购规则将从制度上为我国企业进军外国政府采购市场奠定基础。

二是有利于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倒逼机制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抑制采购市场的腐败,促进政府廉洁;减少行政干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深化我国政府采购机制变革的过程中,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主要挑战

一是国内政府采购法律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法与GPA在内容上存在着诸多差异,包括适用范围界定方法和覆盖范围不同、采购方式和程序缺乏具体规范等;另一方面,国内法律之间也缺乏协调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作为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同位阶的法律,在采购对象、监管主体、适用条件等多方面不尽相同,尤其是在工程采购领域。

二是企业可能会失去部分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加入GPA后,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将显著提高,无疑会对部分竞争力较弱的产业造成冲击,特别是软件、汽车、办公和通讯设备等政府采购的重点商品和服务。例如2011年日本机械及运输设备在出口中所占的比重高达58.35%,占世界市场份额的8.35%,且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明显高于中国①。这意味着,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部分行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竞争环境。

三是部分产业政策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在我国加入GPA谈判过程中,政府采购领域的产业扶持政策是比较敏感的问题,典型的案例便是为推进加入GPA,我国于2011年同时停止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份文件的执行。可以预见,为推进谈判的顺利进行,我国现有的产业政策体系仍需进行局部的调整,那么未来如何在国际规则之下合理的支持产业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也是有待深入思考的问题。

三、对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建议

(一)尽快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尽管加入GPA提高了本国企业在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上的竞争压力,但却使企业具有了进入更加广阔的外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作者对OECD国家1990—2012年相关数据的测算表明,加入GPA将显著提高出口贸易规模,但是GPA成员数量对双边出口额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主要是因为在政府采购市场规模相对有限的情况下,GPA成员之间为替代关系。因此,我国应积极加快谈判进程,争取早日加入GPA,以更加充分的享有其带来的贸易利益。

(二)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条款

为吸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GPA专门制定了多条发展中国家优惠条款,我国应坚持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GPA,并充分利用这些制度安排,为国内企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在合理安排过渡期时间表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开放实体,尤其要慎重对待国有企业是否进入清单。

(三)通过鼓励创新提高竞争力

一方面,借鉴国际经验,在GPA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修改现有政策和法律,通过规定本国产品和劳动的最低含量、以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理由限制或禁止外国供应商等方式,鼓励采购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产品。另一方面,深化国内创新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鼓励企业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一方面,合理制定政府采购规模,充分利用门槛价以下的政府采购需求,并改进政府采购的价格形成机制,结合使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在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尽量降低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进而提高企业竞争消费市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加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机制,并适应GPA发展趋势,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注:①作者根据WTO2011年统计数据计算。

篇10:员工对公司的建议

1、定期的做一些员工调查,认真的查看员工的心声,激发大家用心性,减轻工作压力。

2、完善公司的奖罚制度。

3、公司在执行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要首先做到做大执行力,树立先进榜样,仅有这样员工才会有动力和模范去完成自我的工作。

篇11:员工对公司的建议简短

提炼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自然构成的一种自发的、进取向上的精神层面的文化底蕴。这个是抄不来也是培训不出来的,这是企业的灵魂和根所在。所以我们需要发掘企业文化,并将它放大化,延续下去。

篇12:员工对公司的建议简短

领导主角和授权

给员工领导主角以酬劳其表现,不仅仅能够有效地激励员工,还有助于识别未来的备选人才。授权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激励方式。授权能够让下属感到自我担当大任,感到自我受到重视和尊重,感到自我与众不一样,感到自我受到了上司的偏爱和重用。在这种心理作用下,被授权的下属自然会激发起潜在的本事,甚至为此两肋插刀、赴汤蹈火也在所不辞。

篇13:新员工对公司发展建议

1.1 传统科技边际效应递减

十九世纪化肥农药的发明使用为世界农业生产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农作物产量实现了快速增长。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成功解决了人民的吃饭问题, 用不足全球9%的耕地, 养活了占世界约22%的人口, 而且到2013年已经保持了粮食连续10年增产, 为全国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伴随着粮食增产, 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也不断增加。据专家分析, 当前每生产1 000kg谷物大约需要消耗至少20~30kg氮素, 要保持粮食高产, 就必须向土壤中补充氮素及其它营养元素。统计表明, 过去30多年间, 我国化肥用量约占全球总量的35%, 且呈现用量逐年增长、增产贡献却逐年下降的趋势。目前农作物生长对化肥形成了依赖, 施用化肥保持产量的意义远大于增产。

1.2 扶持政策边际效应递减

改革开放以来, 中央出台的农业政策很多, 给人们印象最为深刻的大概有四项:一是土地承包政策, 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二是取消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 极大地激发了农产品市场活力。三是取消农业税政策, 极大地减轻了农民负担。四是启动一系列农业补贴补助政策, 实现了从“取”到“予”的重大转变。应该说, 这些政策的作用都是重大而持久的, 都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但是深入分析可以发现, 这些政策的效力实际上是一个比一个弱化。前两项大的政策中央都没有拿出钱来, 但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后两项政策国家减了很大一块收入, 进而拿出了很大一笔支出, 但比较而言, 效果和影响都没有前两项大。并且, 四项政策自己与自己相比, 每一项都是刚出来时作用最为明显, 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 效用逐步减弱。同时, 这些情况也表明, 传统和常态化的农业政策空间越来越小, 可供选择的政策工具越来越少。

1.3 资源投入边际效应递减

据统计, 2004年以来, 我国粮食产量连年增长, 除了单产贡献以外, 扩大面积对增产的贡献依然高达40%以上。为了保证粮食安全, 全国挤压了大量的杂粮杂豆等其它作物的种植面积, 并不断提高了粮食作物的复种指数, 几乎能够播种和复种粮食的耕地都得到了充分利用。但是, 从发展趋势看, 继续依靠扩大水土资源投入增加农作物总产量已经越来越难以为继, 且投入效益越来越差。一方面, 全国农业用地刚性减少, 年均流失约10万hm2, 且大多为良田;另一方面, 耕地质量下降明显, 耕地负载逐年加大, 区域性退化日趋严重。未来我国依赖增加农业水土资源投入提高作物产量的空间已十分狭小, 而且即使能够通过土地整理、复种等措施勉强增加, 新增单位水土资源投入的效益也大不如前, 其对农作物增产的贡献日益有限。

面对上述三重边际效应递减, 立足于实现更高更快发展, 要求我们既要保持原有政策、科技、投入支持力度只增不减, 继续高度重视生产环节, 稳定发展基础, 确保生产不停滞、不滑坡, 也要摒弃单纯抓生产的思维定势, 尽快推动发展思路与发展战略转型, 为我国现代农业建设寻找新出路, 打造新引擎。

2 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 深刻认识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极端重要性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我国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和根本出路。

2.1 从现代农业的内涵看, 农产品加工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和核心环节

什么是现代农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概念。国内外学界比较普遍的定义是:现代农业是以科技进步为主要增长动力, 低投入高产出高效益集约化经营的持续发展农业。2007年中央1号文件以“六个用”来论述现代农业: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 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 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 用现代经营方式推进农业, 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 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应该说, 用这“六个用”来界定现代农业的内涵是比较准确和全面的, 其中“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尤其是一个认识上的突破。何谓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简单说, 就是横向上的现代种养业, 纵向上的现代农加工和营销服务业, 其中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恰好是现代农业中现代种养业和现代农产品营销服务业的枢纽, 发挥着上游联生产、下游联市场、双向促动的重要作用, 是农业现代化的动力装置与核心环节。

2.2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 世界农业强国首先是农产品加工业强国

发达国家在现代工业体系支撑和政策支持下, 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比较成熟, 不仅带动了农业现代化, 而且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一般为3∶1强,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 美国通过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有效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 每年大约三分之二的农产品用于出口, 是六大主要出口产业之一。世界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农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农业强大的突出表现是农产品加工能力强大, 没有发达的农产品加工业就没有发达的现代农业。

2.3 从我国特殊的国情看,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比世界其他任何国家都更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我国人口众多、水土资源短缺、人均耕地狭小,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 建设现代农业更加需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是改变我国农户生产比较效益低下、提高农业收入和生产者积极性的迫切需要, 也是缓解我国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还是推进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迫切需要。

2.4 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看, 当前我国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正逢其时

根据国际经验, 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超过5 000美元后, 农产品加工业进入高速发展, 并将在国民经济总量中逐步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统计显示, 我国人均GDP于2012年已经突破6 000美元, 表明我国已进入农产品加工业高速发展的历史阶段,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不仅有利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而且也是顺应整个社会发展形势和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3 强化顶层设计和支撑保障, 大力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快速发展

3.1 加强规划引领, 构建以“一总三分”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体系

2014年初召开的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会议立足当前、放眼长远, 提出了一系列发展思路, 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但是, 总体而言, 由于多年以来管理体制和工作手段等多种条件的限制, 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顶层设计还很不到位, 甚至一些方面还存在着底数不清、方向不明的问题, 亟待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前提下, 在宏观层面加强战略谋划。特别是要加强规划编制和实施, 构建以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等三个分规划为主要内容, 以加工技术集成基地建设规划等为重要补充的完善的规划体系, 分别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形势任务、目标方向、产业布局、战略重点和保障措施, 为行业发展描绘出清晰的路线图, 发挥指向明确、稳定有力的引领作用。

3.2 加强政策创设, 构建“一主多元”的农产品加工业政策支持框架

研究制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综合政策意见, 明确农产品加工业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以财税政策为主要支持手段, 通过补贴补助、减税降息、直接投资等办法, 充分发挥其支撑带动和杠杆调节作用, 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等多种力量进入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鼓励和调动多种主体积极参与和投身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以增强针对性、精准性、实效性、科学性为目标, 深入组织开展专题研究, 认真借鉴国际经验, 总结推广各地成功做法, 对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等重要领域, 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专用加工原料基地建设、先进节能环保型加工装备研究推广、优质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品牌建设等重要环节, 加强政策谋划与储备, 分别调研提出和制定实施专项扶持政策, 积极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框架体系, 为行业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3.3 加强机构职能, 构建统一完善、运转有力的农产品加工业管理体制

针对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机构小、散、弱等突出问题, 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 按照“三统一、三确定”, 即统一名称、统一隶属、统一任务, 确定职责、确定岗位、确定人员的基本思路要求, 引导全国各地切实加强农产品加工业行业管理机构建设, 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体系, 调整充实人员队伍, 理顺职责关系, 建立上下贯通、有人干事、有章理事、有手段办事、反应灵敏、服务到位、落实有力的行业管理架构, 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打牢工作基础, 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确保管理和服务双提高双到位。

摘要:经过多年努力, 我国现代农业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 发展潜力和空间得到了较为充分的挖掘;但也必须看到, 当前, 依靠传统支持手段已难以更加有效地激发农业发展动力, 同步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 加快补齐“四化”中农业现代化这块短板, 必须积极创新思路和发展战略, 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农产品加工业对现代农业建设的带动作用。

篇14:新员工对公司发展建议

吴律师:

一家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一个月内迟到5次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个月前,我由于家中房屋装修,需要购买材料等曾有6次迟到。近日,公司据此作出了将我解聘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了工会。工会出于同情,以事出有因、处理过重为由,建议公司再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可公司却我行我素,执意拒绝留我,并再次书面告知工会。我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责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近日也被驳回。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张艳兰

张艳兰读者:

的确,公司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要想获得赔偿金,必须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为前提,而本案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你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一个月内迟到5次以上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你却在一个月内6次迟到,且理由只是由于家中房屋装修,需要购买材料等,即并非具有正当理由,从而决定了公司的行为当属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从中可以看出,“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的程序,并不等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工会审批,否则便属于无效,便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用人单位认为正确的,应当予以采纳;认为不能成立,则可以拒绝。正因为工会之所以不同意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只是基于你不同意和出于对你的同情,而认为事出有因、处理过重,并不是由于该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且公司已经再次告知工会,也就意味着这并不能影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吴律师

下属部门擅自招聘单位能否拒绝支付工资

吴律师:

三个月前,一家公司的销售部在网上发布招聘启事称:受公司委托,招聘业务员10名,月工资为底薪1500元+提成。我们应聘并被录用后,至今没有领取到分文工资。面对我们索要工资的请求,销售部负责人以该部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没有可供支配的自主资金为由,让我们去找公司。而公司认为,招聘业务员是销售部为完成内部考评任务所擅自进行,并未向公司报告,也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公司既未与我们达成口头协议,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而彼此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自然没有向我们发放工资的义务。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朱梅芳等10人

朱梅芳等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向你们支付工资。

一方面,你们与销售部的约定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分别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虽然销售部的招聘没有得到公司批准,其以公司的名义发布启事乃至实施招聘,属于超越职权,事后也一直没有得到公司的明确认可,其行为的确构成无权代理,但这并不等于你们与销售部的约定便对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因为销售部的一系列行为属于经营活动之一,只要你们有理由相信销售部的行为代表公司,公司便照样难辞其咎。而从本案情形看,你们构成“有理由相信”:销售部以公司的名义发布招聘启事,公司应当知道却没有否决;在你们从事工作的三个月时间里,公司明知你们的存在却没有提出异议;你们不知道也无法真正了解到销售部系无权代理,之所以应聘并开展工作,只是根据外部表象认为其确实代表公司,即具有主观上的善意。另一方面,你们与公司之间已经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正因为你们与公司均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且你们已经执行公司对销售部所规定的规章制度,从事的销售工作属于公司整个经营的一部分,决定了公司不能借口没有与你们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而推卸责任。

吴律师

老人参与争抢免费礼品受伤商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吴律师:

三个月前,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吸引顾客,促进楼盘销售,策划并举行了“千把遮阳伞,全城免费送”活动。71岁的我路过现场时,情不自禁地加入了争相领取遮阳伞的行列。可由于现场人多拥挤、场面混乱不堪,不到10分钟,我便被挤倒踩伤,并导致左骨股骨粗隆间骨折,共计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用27000余元。近日,我曾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却不顾自身安全主动参与争抢,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只能自食其果。同时,我的伤情系他人所致,与公司没有直接关联,故即使需要赔偿,也只能找将我挤倒踩伤的人索要。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姚志英

姚志英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你也必须自负主要损失。

一方面,公司难辞其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也分别指出:“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明确表明,只要相关管理人、组织者、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必须对他人(包括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参与而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事先应当预见现场可能会出现混乱局面,活动过程中也已经看到拥挤不堪,却既没有安排活动顺序,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甚至没有对参加的人员做出年龄限制,明显是对隐患听之任之,即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你所受到的伤害恰恰与此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你应当承担主要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指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正因为你已年逾古稀,明知现场混乱,却没有考虑自身状况,没有注意自身安全,一味盲目参与等,是造成自身损害的主要原因,决定了必须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形,对你的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30%、你自负70%为宜。

吴律师

他人用伪造借记卡连续取款银行已用短信提示也应当担责

吴律师:

我持有一张银行借记卡。半个月前,我下午下班后,发现遗忘在家中的手机上,有银行发出的借记卡当日支出、消费的短信提示:10时33分21秒至17时02分09秒,通过ATM方式取款5次,转账2次,合计154000元;通过POS方式消费3次,合计123689元;余款仅剩1.33元。我当即到附近的ATM机上核查,发现密码也被篡改。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系他人用克隆的借记卡在外地所为。事后,我曾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但银行认为,他人第一次取款20000元时,其就已向我发出手机短信,我没有及时发现异样并挂失,只能对此后扩大损失自行担责,即其只能对第一次被取走的20000元承担相应责任。请问:银行的观点对吗?

读者:郦晓琴

郦晓琴读者:

银行的观点是错误的。

一方面,银行短信提示并不能引发客户及时挂失的法定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银行开通短信提醒义务,正是为了向客户履行账户变动通知义务,保障客户知情权。该内容虽然在客观上有助于客户发现银行卡是否被盗刷,但由于银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客户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决定了这一目的不可能导出客户在收到短信时必须即刻止损的责任。退一步说,即使银行在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合同中,附加了收到提示短信后不立即挂失,损失应由客户自担的条款,也因为属于加大客户责任、免除己方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其是否有效也要根据该条款是否经过明确说明和提示来进行判定。如果银行没有明确说明或提示,依然不能就扩大的损失免责。同时,按照一般的生活经验推断,不会有人在发现借记卡被盗刷后,无动于衷、置之不理,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一些客户由于诸多原因,没有及时查看到手机短信,你将手机遗忘在家中,便是其中之一。如果苛求客户必须无条件的承担注意义务,无疑等同于要求客户务必随时随地关注手机短信,导致手机短信提示服务成为引起客户心理不安、生活不便的因素乃至累赘,明显具有不正当性。另一方面,银行难辞其咎。银行对借记卡信息具有绝对保密的义务,且必须保证借记卡的使用安全,可本案所涉借记卡竟然能被克隆、盗刷,表明银行未能尽到主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当然,鉴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鉴于你对密码保管不善,是导致借记卡被盗刷的原因之一,也应分担20%左右的损失。

吴律师

未成年人能带刀防身吗

吴律师:

有些同学常把弹簧刀等刀具带到学校来,他们说是为了防身自卫,因为常有不良青年到学校门口骚扰滋事,但也有一些同学是因为受影视剧的影响,赶时髦扮酷。最近,学习开展了杜绝管制刀具进校园活动,可一些带刀的同学却和老师玩起了捉迷藏。那么,携带刀具是否违法,会受到何种处罚?读者:史航

史航读者:

将弹簧刀带到校园肯定是不对的,属于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实施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对未经许可携带管制刀具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匕首等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匕首等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人实施携带管制刀具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就应受到治安处罚;对不满14周岁的人虽然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在众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不少就是因为随身携带管制刀具,遇到矛盾或纠纷时动辄捅刀子,以致被判刑入狱,不仅给他人造成痛苦,也断送了自己的前程,教训深刻。所以,同学们还是不要以“自卫”为由携带管制刀具,做一个遵纪守法的青少年。至于自卫问题,可以向学校或公安机关反映受骚扰的情况,相信学校和公安机关会采取措施维护校园安全的。

吴律师

孩子捐赠爱心无价但行为无效

吴律师:

前不久,我儿子所在学校举办向贫困山区儿童献爱心捐助活动。我儿子在未征求家里大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家里一台价值5000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偷偷拿到学校,然后捐了出去。我得知此事后,找到学校办公室主任李某,要求拿回被捐的笔记本电脑。李某对我儿子向贫困山区儿童捐赠电脑的事实不予否认,但他认为此次活动是公益性捐赠,该捐赠行为已经完成,不可以撤销,故不同意我拿回被捐赠的电脑。请问:我儿子现年才11周岁,他的捐赠行为是否有效?

读者:叶梅

叶梅读者:

你儿子出于好心将家里的笔记本电脑捐赠给贫困山区儿童,其爱心是值得肯定的,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他的这种捐赠行为如果得不到你的追认,那么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完全可以拿回你儿子捐出去的电脑。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只能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超出该范围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如何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根据该解释规定,实践中,法院主要根据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度、行为人对行为的理解度、能否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社会经济环境、交易数额的多少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承上所述,结合你反映的情况,首先,你儿子现年才11周岁,在法律上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该捐赠行为与你儿子的生活并不具有关联性;再次,对于一个只有11周岁的孩子来说,5000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应属大额财产,明显超出了他的智力范围。综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你儿子捐赠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此你儿子捐赠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必须经过你追认,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虽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但这是建立在赠与行为有效的前提下,你儿子的捐赠行为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当然就不存在撤销问题。

吴律师

夫妻离婚切莫忽视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

吴律师:

我和向某是1998年结婚的,现有一个女儿。日前,我们的婚姻生活宣告结束,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严重分歧。

其中有处房屋是2007年因市政工程建设,政府部门与我们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合同得来的。当时的政策是按拆迁户人口数进行安置,我们因此获得了现在这套房产。我建议,将这套房产按照现行市场价格折合成现金后,女儿也应当分得一份,却遭到向某的强烈反对。他认为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由我们两个人分割,是不能分给女儿的。

请问:我女儿是否可以与我们共同分割这套房屋的财产权?

读者:尹倩

尹倩读者:

我们先来纠正向某的一个观点,现在的这套房屋应当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在家庭生活中,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常常处于交织形态,正常情况下没有人去区分。但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区别的。广义的家庭共有财产包括夫妻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财产两类。广义的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或者虽然没有共同创造但是该家庭成员有意愿将该财产作为家庭共有的,家庭共有财产归属于整个家庭,供全体家庭成员平等享用,其功能是保障家庭的稳定和家庭成员的生存与发展。狭义的家庭共有财产专指夫妻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离婚,一般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在许多人眼里,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肯定是对半分割,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也是拥有分割权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购买的商品房,离婚后夫妻可以按照共同财产来分割。但对于拆迁安置房来说,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拆迁是按照原有住房面积来安置房屋,则一般不改变安置前后房屋的共有性质,但如果是按照注册人口来安置,同一户籍的其他成员就有自己的份额,这个房产就属于广义的家庭共有财产。

夫妻离婚时双方既要保护好自身权益,但也不能忽视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从尹女士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这套房屋是因市政工程建设占地拆迁,而按照拆迁户人口数进行安置的。按照这一实际情况,这套房屋并非尹女士与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广义的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他们家庭重要成员的女儿是拥有这套房屋的财产分割权的。

吴律师

网店以格式合同言明“发生诉讼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效

吴律师:

一家网店在其系统中设置,凡消费者购物都必须先注册账户,注册账户时会显示《服务协议》,消费者只有点击“同意协议并注册”才能进入。《服务协议》中写明“所有消费者与本网店因购物引发的诉讼,均由网店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并未作出任何醒目提示。三个月前,我看中一件商品后,因为《服务协议》条款太多而没有细看,加之如不同意也无法注册账户,便点击了同意。谁知,所购商品质量太差,虽经三次调换仍未能让我如意,我只好决定通过诉讼解决。可由于我距离网店住所地相距数千里,如果为了1900元损失而前往诉讼无疑得不偿失。请问:在已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我能否向我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读者:符丽萍

符丽萍读者:

协议所涉管辖内容无效,你可以向你地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也指出:“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本案所涉管辖内容,是网店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也就意味着其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网店的目的是否在于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网店是否“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而网店的行为恰恰与之相违:一方面,消费者通过网站购物,一般都是针对价格不高的商品,尤其是绝大多数消费者往往与网店相距甚远,网店之所以让消费者在发生纠纷之后,前往其住所地的法院诉讼,无疑是为了将额外的差旅费用及时间成本等转嫁给消费者,减少自身的麻烦和责任,甚至是为了以此阻止诸如你一类考虑得不偿失的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这里所说的“合理方式”,是指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提醒,使消费者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如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而网店在条款很多的情况下却没有作出任何提示,甚至消费者只有点击“同意协议并注册”才能进入,不仅明显违反职责,甚至是对消费者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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