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

关键词: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共7篇)

篇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

三亚市污水处公司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健康和安全的要求。有效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二、定义

“三同时”的定义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劳动保护措施等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四、具体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职业健康和安全技术设施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公司主管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实施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三同时”。

(1)在编制或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计划任务时,应编制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项目概算。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有安全部门、工会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做出相应的规定。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三)公司主管建设职能的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实施“三同时”全面负责。

(1)在编制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2)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将有关图纸资料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3)建设部门对项目设计、施工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公司安全部门、工会对项目“三同时”实施督促检查。

(4)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健康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在人员培训时要有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内容,并制订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制度。

(5)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安全部门。

(四)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

(1)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艺和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设计文件符合有关安全可靠性,符合职业健康和安全的要求。

(五)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按图和设计要求施工。

三亚市污水处理公司 2014年1月10日

篇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

1.目的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 “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项目的安全“三同时”管理。3.责任者

安环部、工程部、基建部等相关部门。4.程序

4.1“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4.2设立安全审查

4.2.1建设项目选址时,公司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能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评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设立进行选址安全条件论证。

4.2.2公司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建议书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及时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

4.2.3建设项目设立前,公司应当向临海市安监局或台州市安监局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2.4公司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4.3安全设施设计与施工

4.3.1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4.3.2公司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通过后,向临海市安监局或台州市安监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3.3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有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的;

(三)周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影响建设项目的。

4.3.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4.3.5施工单位施工结束后,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4.3.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公司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4.4试生产

4.4.1公司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4.4.2试生产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4.4.2.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4.4.2.2.试车目的;

4.4.2.3.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4.4.2.4.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 4.4.2.5.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4.4.2.6.试车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4.4.2.7.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4.4.2.8.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和水、电、汽、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4.4.2.9.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4.4.2.10.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4.4.2.11.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对策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4.4.2.12.试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4.2.13.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4.4.3公司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岗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同时应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临海市安监局或台州市安监局备案。4.4.4试生产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公司应向临海市安监局或台州市安监局申请延期,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4.4.5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公司经理室召集安全环保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工程部、基建部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4.4.6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4.4.7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生产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生产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4.4.5 “三同时”验收

4.4.1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公司应抓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4.4.2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确认书;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篇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审查、设备监造验收、施工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竣工交接、生产准备、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等有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防火、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3.管理职责

3.1.项目组负责公司新、改、扩建项目的立项审查、设计委托、设计审查、施工图会审、施工组织、土地使用许可、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

3.2.所在装置负责组织公司新、改、扩建项目的生产准备、预试车、投料试车、开车、性能考核等工作。并负责新改扩建项目的生产准备、预试车、投料试车的特种设备、电气设备、仪表设施等验收检查。

3.3.安全环保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预评价、环境评价和环保开车许可,参与立项和设计审查、劳动安全、防火、职业健康单项竣工验收,组织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设施和环保验收工作。并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全过程安全、防火、环保工作的实施。3.4.采购部和项目组负责按计划组织新、改、扩建项目设备材料、原材料、助剂的采购,对采购的设备监造及验收、材料质量,原材料、助剂的安全环保技术要求负责。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安全、环境评价。安全环保部将项目的可研报告呈送双良集团公司进行安全、环境评价单位的招标。同时为安全、环境评价单位提供项目安全、环境评价的技术条件,协调评价过程。

4.2.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境设计审查

4.2.1.项目组负责组织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审查,设计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防火、环境标准规范,审查中组织对项目的安全、环境内容进行审查。对项目选用的设备、材料规范、制造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对施工图组织会审。

4.2.2.安全环保部参与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协调国家和地方政府职业安全健康和环保部门对项目安全环保情况的设计审查,对政府职业安全健康和环保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反馈项目组,由项目组责成设计单位进行修正。

4.2.3.财务部负责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标准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等设施费用。4.3.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安全

4.3.1.安全环保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选定具有资质的工程承包方。签订工程服务合同时,签订工程承包《安全环保协议》。对工程承包方的施工方案安全篇进行审查,审查项目的《风险评价报告》,提出本公司的安全环保施工目标要求。

4.3.2.安全环保部随时对项目施工阶段的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对违反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安全环保要求和本公司安全、环保施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全环保协议》的规定进行处罚,由安全环保部责成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4.3.3.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公司安委会负责对现场施工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安全监督。

4.4.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工作

4.4.1.安全环保部和项目组在项目建设开始时必须建立安全、消防组织机构,逐渐建立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4.4.2.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的管理、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4.3.消防设施由安全环保部报请地方主管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4.4.4.安全设施经安监部门办理试生产备案手续,环境保护经环保部门办理试生产核准手续,监测设施需经地方职业健康安全和环保部门检测合格,同意后开车。

4.4.5.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由项目组验收制造合格证,施工单位接收制造合格证,建设单位中交时接收制造合格证。上述设备的操作人员经地方主管部门考核发证后上岗操作,具体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

4.4.6.项目建设中使用的设备、材料、管件、阀门、电气设施、仪表元件、DCS系统等必须有产品制造合格证,项目组负责接收上述产品的制造合格证,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进行复检合格,委托监理单位监督并留下复检记录,车间装置在使用前进行接收确认,对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追溯领取单位和个人、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及时更换合格的产品。

4.4.7.新、改、扩建项目的全部装置必须按照规范进行系统的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合格,项目组负责对试验不合格结果追溯责任。

4.4.8.安全装置如安全阀、防爆膜、阻火器、安全水封、火炬分子封、真空破坏器等,开车前必须调试合格,按照设计规范调试并留下记录,施工单位负责调试,监理公司监督,车间装置参与验证。

4.4.9.报警装置、联锁系统由施工单位安装调试,车间装置参与,静态调试应确保动作准确,并且调试次数不少于3次。车间装置对动作的结果负责验证,负责报警、联锁装置动作不符合结果的追溯。对不准确的报警和联锁调试结果,禁止开车。

4.4.10.就地安装的仪表由各部门仪表专业负责校验,按照工艺条件设置警戒限值。

4.4.11.消防水池、高压消防水泵、水炮、水幕、泡沫消防设施、通讯设施、自动消防设施、可燃气体监测装置、毒气监测装置开车前由安全环保部应进行严格的试验验收。

4.4.12.安全环保部按照设计配齐各类灭火器、警戒设施、伤害急救设施、防毒设施、冲洗设施、防爆工具,劳动保护用品。

4.4.13.安全环保部、项目组、装置对装置走梯、护栏、安全罩、隔离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接地线等负责检查验收。对阴井、沟坑、设备吊装孔的完好性检查确认。

4.5.验收与交接

4.5.1.项目组、装置、安全环保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开车前的检查验收。车间装置提出开车申请,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专业确认,提出开车前存在的问题,确定完成时间和开车应具备的条件,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4.5.2.现场施工结束,所有试验结束并达到设计安全要求,特种设备的制造合格证、复检记录、使用证齐全准确,按照专业验收通过。

4.5.3.开车手续齐全,公司验收组检查确认,存在问题整改完成,达到开车条件,准予开车。

4.6.开车准备

4.6.1.工艺技术准备 4.6.1.1.开车组织机构;

4.6.1.2.装置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开车方案、分析规程; 4.6.1.3.设备及工艺管线标识完毕。4.6.2.设备系统

4.6.2.1.开车保运组织;

4.6.2.2.设备手册、设备润滑规程、电气维护规程、仪表维护规程。4.6.3.安全环保准备

4.6.3.1.开车安全保障网络;

4.6.3.2.车间装置安全环保手册、安全技术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培训教材、同类装置事故案例、紧急停车方案、事故应急预案、安全台帐、环境监测台帐、安全生产作业证、特种作业证、岗位巡检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间装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6.3.3.动火证、动土证、登高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临时用电票、电气倒闸作业票、电气检维修作业票、仪表调校作业票、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书(表)、停送电牌、危险物品交接手续;

4.6.3.4.安全警示标志安装、悬挂完毕。5.检查与考核

5.1.生产技术部负责项目开车检查的组织工作,对开车验收的结果总体进行考核。负责检查技术规程、工艺条件、操作法、分析规程、各类试车方案,开车物资的准备情况,按照项目分管责任考核。5.2.装置负责检查特种设备、电气设备、仪表设施、DCS系统的制造、检验、调校合格证,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保安联锁的调试结果,静设备的安装质量、动设备的试运情况、润滑情况,按照专业考核项目责任单位。

篇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3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局2011第36号,制定本制度。

4职责

由安全管理部门联系各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5具体内容

5.1、“三同时”内容

5.1.1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即: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5.1.2 在编制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提出劳动保护要求,其内容包括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设施、收尘设施和“三废”处理等措施等。

5.1.3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1.4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5.1.5 公司新上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

5.2根据国家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公司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5.2.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5.2.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5.2.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5.2.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2.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5.3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规定15.5.2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3.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5.3.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5.3.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3.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5.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5.5本规定15.5.2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6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5.7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5.8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8.1设计依据;

5.8.2建设项目概述;

5.8.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5.8.4建筑及场地布置;

5.8.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5.8.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5.8.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8.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5.8.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5.8.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5.8.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5.8.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5.8.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5.9本规定15.2.1、15.2.2、15.2.3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9.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9.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5.9.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9.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9.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9.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10本规定15.5.2.4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10.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10.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10.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5.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5.13本规定15.5.2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5.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规定

5.15本规定15.2.1、15.2.2、15.2.3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15.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5.15.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15.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15.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15.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15.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5.15.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15.8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5.16本规定15.2.4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16.1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5.16.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16.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16.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16.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5.16.6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5.17本规定15.5.2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18、职责划分

5.18.1 项目负责部门要对项目的计划、实施全面负责,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5.18.2设计方面出现的问题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

5.18.3 施工部门要在项目负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施工,要严格保证施工质量。项目负责部门有权随时检查施工质量。

篇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

竣工验收审查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4、《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行政许可方式:

发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行政许可条件:

德州市辖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申请材料:

1、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的申请报告(正式文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1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第一类项目)(复印件)1份;

4、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第三类项目)(复印件)1份;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类项目)(复印件)1份;

6、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1份;

8、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1份;

9、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6份;

10、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第三类项目)1份;

11、化工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企业正式文件)1份;

12、相关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13、正式劳动合同1份;

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第二、三类项目)1份;

15、其他。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提交材料,由县(市、区)安监局向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初审,材料初审合格者,予以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依据申报材料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进行现场核查,组织评审;

4、审查合格后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的意见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及公示网站:

办理地址: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话:2236715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公示网站:德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篇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中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管理职责

公司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建设“三同时”的管理工作。

公司(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天津市有关三同时的规定和标准,负责具体实施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工作。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负责配合、监督检查和验收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工作,提供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公司安委会负责监督、审核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工作。

第五条 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环境防污染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生产安全设施以及其他设施。第六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执行,履行预评价、设计、审查、施工、验收、试生产等法定程序。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程序和要求 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①建设项目可行性阶段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选择和委托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完成以上报告的编制工作,不得聘请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完成报告的编制工作。

③编制报告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㈡申报—审批—批复阶段

①以上报告应分别向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或备案; 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跟踪审批情况,对不合格项及时协调整改;待通过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并且得到批复函后,方可进入建设项目设计阶段。

㈢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

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工作,应当由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②设计工作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的设计工作负责。

③公司(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应编制环境保护专篇、安全专篇、职业卫生专篇等。

㈣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①建设项目以及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②公司(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应对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必须按照设计的要求施工。

③施工应有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的建设质量负责。

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设计。若有设计变更,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报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改。

㈤竣工验收和试生产阶段

①(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向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选择和委托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编制各项验收报告,报至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②待通过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验收,符合要求并且取得验收批复函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③竣工后,(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建设工程的文件资料,向(安全管理部门/人员)提供有关安全设施方面和设计审查验收方面的档案资料的复印件。

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移交生产和投入使用。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文件、资料和档案等应整理成册统一存档于行政办公室。安全管理部门应保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篇7: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

各科室、车间: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公司研究制定了《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希相关部门对照管理制度,做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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