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责任目标奖罚制度(精选6篇)
篇1:小学责任目标奖罚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目标奖罚制度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年责任目标奖罚制度
一、奖金发放
⒈完成全年预算指标的,对该股长、中队长、室主任每人奖励元,本股、中队、室副职每人奖励元,本股、中队、室其他同志每人奖励元。
⒉超额完成预算指标的,超额部分按照返还。股长、室主任、中队长,为费用,为其他人员的奖金
。人以下(不含人)的,由股长、室主任、队长自主分配。好范文版权所有!
⒊全年请假累计超过天的(不含外出学习、培训),取消全年奖金。
二、中心室主任竞聘及其他人员的聘用
中心室主任完成全年预算指标的,原则上不再参加明年的中层岗位竞聘,单位直接与其签定续聘合同;完不成预算指标的,与一般同志平等地参加竞聘,局党组择优录用;必要时,党组进行个别调整。
凡是在技术岗位工作的中层人员,两年内应取得技术资格证书。在中心全体人员的聘用中,党组优先聘用具有技术资格证书的同志。
三、干部提拔任用
完不成全年预算指标的,市局对副科级干部任用对象考核时,局党组不推荐。
四、评先评优
完不成全年预算指标的,年底评先评优时,股、室、中队全体人员不能被评为先进或优秀。全年请假累计超过天的(不含外出学习、培训),不能被评为先进或优秀。
五、公务员管理
依照《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好范文版权所有!考核为一年考核一次,平时考核作为定期考核的基础。考核分不称职、称职两个等级。
六、局机关各股室业务目标任务
⒈根据市局的考核标准,凡是年底在市局综合考核中达不到全市系统前三名的,无论任何原因,股室全体人员扣发奖金。
⒉由于稽查队、检测中心原因造成相关业务股室个以上项目(含个)扣分的,对稽查队、检测中心从费用中扣除元作为罚款,每多一个扣分项目罚款元。
七、罚项
局机关各股室凡是完不成预算指标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股长、副股长—元罚款。
稽查队、检测中心要结合实际对完不成预算指标的中队、室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原则上罚款幅度不超过奖励幅度。
篇2:小学责任目标奖罚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积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从而推动企业业绩提升。特制定2013经营目标责任制,开展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业绩论英雄,实行年终考核评审,奖勤罚懒的制度。
现将奖罚方案公告如下:
第一项方案:按照公司年终的利润额提取20%的比例计算,作为年终奖金发放。由:公司经营班子、公司职能部门、公司岗位员工三个层面的人员来分享奖金。
第二项方案:按照业务中心营销业务承包方案,进行完成情况考核。书刊部全年完成印装费2000万元,奖励5万元,不完成印装费扣罚5000元。市场部全年完成印装费300万元,奖励2万元,不完成印装费扣罚5000元。由:书刊部、市场部分享奖金或罚金。
第三项方案:按照公司的物耗定额,进行定额指标考核,凡节约项目,按照公司采购价的40%作为奖金,凡超耗项目,按照公司采购价的20%作为罚金。其中:岗位员工按70%的比例计算、管理人员按30%的比例计算。由:车间生产员工、生产部(2人)、质控部、物流中心、车间主任分享奖金或罚金。
本奖罚方案的具体计算条例另行制定,于2013年1月起实施。
篇3:小学责任目标奖罚制度
(一) 入党申请阶段。对有意向党组织靠拢的学生, “早启发、早引导”是基础, 从新生始业教育开始, 激发学生的政治热情, 鼓励他们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同时开展“第一次谈话制度”, 明确要求入党的同学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二) 创先争优学习实践探讨会会员阶段。入党申请人承认并遵守生物与环境分院“创先争优学习实践探讨会”章程, 递交加入学会申请。
(三) “创先争优学习实践探讨会”优秀会员阶段。“创先争优学习实践探讨会”会员中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表现优秀的学生。
(四) 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来说, “早选苗、早培养”是关键。对表现突出的提出申请同学 (特别对于高中提出申请的同学, 要及时摸底登记) , 引导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端正入党动机。可以由班团组织等推荐, 支委会讨论定为“准”入党积极分子, 通过3~6个月定目标、交任务等方法, 发展他们为入党积极分子。
(五) 优秀入党积极分子阶段。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 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 积极要求入党;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 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方可推荐成为优秀入党积极分子。
(六) 培养对象阶段。确定优秀入党积极分子向培养对象进步的阶段, 支部应当从组织上、学习上、工作上全面对培养对象进行培养。一是组织上建立党员联系培养对象制度;二是学习上抓好党课教育, 使培养对象系统接受党的理论知识教育;三是工作上做到培养教育与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相结合。通过6个月~1年的培养考察, 将培养对象的考察情况提交支委会讨论, 视培养对象的考察情况列入发展计划。
(七) 发展对象阶段。对列入支部发展计划的发展对象, 党组织必须结合本院的专业特色, 把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全面落实到学生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 培养学生良好的政治素质、能力素质、专业素质。分院结合环保、园林、食品、花卉、动检、工程、建筑、畜牧等各个专业特色, 鼓励学生骨干积极参加各类大学生科技活动, 2012年度到2015年度分院荣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植物组织培养等2个国家级奖项, 25个省级奖项;获奖人员中各类学生骨干的比例高达84.9%。通过3~6个月的全面考察, 通过政治审查、群众座谈会、支部大会表决等多层次把关的形式, 将发展对象发展为预备党员。
(八) 预备党员转正阶段。对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的入党后再教育尤为重要。结合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 可采取严格“两会一课”的组织生活, 严格党员目标责任制, 严格学生寝室生活考察制度。设定具体的学习、工作、生活、卫生的目标和定期的校核、考评, 督促党员增强党员意识, 让预备党员通过一年的全方位多层次的考察而转正。
(九) 正式党员阶段。对于转正后的正式党员, 通过学生党员建立联系培养人制度来交任务、压担子, 使每位正式党员带动1~2发展对象、2~3名培养对象、3~5名入党积极分子, 让正式党员在实践工作中锻炼提升素质, 建立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
二、学生党员发展具体目标责任的设定
(一) 分层级。将发展对象细分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发展对象三个层级, 分别设定, 入党积极分子1~2年的考察期, 培养对象6个月~1年的考察期, 发展对象3~6个月考察期。
(二) 分区域。结合学院的专业特色和学生特点, 设定了思想道德目标区、专业学习目标区、社会工作目标区、文明卫生目标区4块目标区内容。
1.思想道德目标区。一是关心国家大事, 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活动, 每学期选读一本以上马列理论著作, 写1500~3000字的心得体会, 每学期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2份;二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 对学生中违纪事件或不良事态敢于管理, 能及时向组织反映学生思想动态, 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三是不参与任何非法组织活动, 不散布与党员身份不相符的言论, 对待重大政治事件和重大原则问题, 旗帜鲜明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专业学习目标区。一是专业课学习成绩处于班级中等以上, 综合测评积分名列班级前35%;二是通过国家英语四级和计算机二级, 积极参加公共营养师、园林园艺师、施工员、安全员、监理员、预算员等专业资格考试;三是积极参加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竞赛及各类专业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
3.社会工作目标区。一是认真完成组织上安排的学生工作任务, 积极参加学生会、班团组织工作;二是带头参加爱心献血、科技服务、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各类公益活动;积极主动参与党内各项活动, 一帮一结对子主动联系帮助班级后进同学。
4.文明卫生目标区。一是带头参与校园文明修身活动, 主动制止勾肩搭背、违章停车等不文明现象;二是带头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积极做好自身的精神文明建设;三是带头搞好寝室文明卫生建设, 学习时间不打游戏、不看影碟等非学习行为。
(三) 自我设定目标。学院党组织要求发展对象根据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特点, 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的发展目标。
三、学生党员发展目标责任制的体会
篇4:小学责任目标奖罚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
一、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应考虑的价值目标
证明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是民事证明法中的核心问题。而民事证据又是民事诉讼中的“脊梁”。因此,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要符合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保证民事诉讼价值目标得以执行,为民事诉讼服务。具体的说,应考虑诉讼公正,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三大目标。
诉讼公正包含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这是现代诉讼理论中公正的应有之义。尽管我们不主张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工具的理论,但我们不否认实体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首先,要通过诉讼程序和民事证据的运用查明案件事实,更好地实现实体法的规范。证明责任是一个兼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两栖”问题,证明责任分配的如果不合理,将直接影响实体法立法目的的实现。因此,在决定证明责任分配时,就需要了解和把握实体法上的每一项法律制度和权力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其次,民事诉讼通过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分配,促使当事人提供证据,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使裁判总体上接近于客观事实。因此合理的证明责任的分配理论理所当然地应便于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应有利于真实地再现案件事实而不能为此设置障碍。所以掌握、接近或者有收集证据的方便条件的一方显然较不掌握证据的、或不便于收集证据的一方更有能力提供充分证据,所以正常情况下应由他们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当法庭调查和辩论已经终结,而法官仍然未能对争议的事实形成肯定或否定的心证时,就必须依照证明责任规范作出裁判。对于这类裁判,法院是无从判断各个裁判中认定的事实是否于客观事实相符。但是,一个设计科学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虽然无法保证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大致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却可以增加案件在总体上接近客观真实的比例。为此,当统计资料或生活经验表明通常情况下争议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远远超出了其不存在的或存在的可能,由主张其不存在或存在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在事实最终真伪不明时判决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败诉,至少在概率统计的意义上,这种判决更接近客观事实。这就是实体公正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要求。
程序公正是诉讼程序自身的价值要求,我们在设计任何程序性制度时都要充分考虑程序公正。我们认为程序公正是比实体公正更为重要的价值要求,在实体公正无法衡量时,程序公正就是唯一可循的实现公正的途径和方法。在某种意义上,只要诉讼程序是公正的,那么严格按照这一程序得出的诉讼结果就应视为是公正的。程序公正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中就体现在保证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是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构成程序公正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因此,证明责任分配应充分考虑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的价值要求,是原被告承担的败诉风险大致均衡。首先要坚持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性原则,这代表了基本的公正观念;其次证明责任分配要考虑公平的因素,将证明责任交付给有能力的一方;再次要遵守“诚实信用”这一帝王原则,使之在证明责任分配中得到体现。
公正和效率向来是难舍难分的一对矛盾。尤其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更需要兼顾两者。在文明程度相对较高的社会,是司法解决的高效率的标志之一,诉讼效率也就成为考察、衡量诉讼制度的重要尺度。证据提出与认定在诉讼过程中快捷与否,证明责任的分配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了诉讼的节奏,决定着证明过程的加速或延缓。一件原本复杂的案件,可以通过证明责任分配确定原本难以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判决简便化。因此证明责任的分配必须简便易行,实际上,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在一定意义上是统一的,“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这一古老法谚就说明了效率对公正(正义)的重要性。同样地,证明责任分配在充分考虑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同时,自然地也就实现了诉讼的效益。
二、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尽管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中,证明责任的问题一直都颇受重视,但目前还没有学者在证明责任分配这一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然而,目前的实践又要求使证明责任的分配做到有法可依。因此,立法者考查整体法律因素,明确地制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性标准是极为重要的。目前各国在规定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方式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德国式、法国模式、和美国模式。
我国大部分学者主张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构建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理论基础。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律要件分类说它自身具有的超乎其他学说的安定性和统一性,不仅和我国实践中已有的一些证据规定相吻合,而且也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载量权,承载了当事人的接受性,从而进一步地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益,这无疑是非常契合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境况的。
第一,该学说是分配证明责任各种学说中最为成熟的理论。它适合于采用民法典的国家,并在德国、日本经受了长时期的实践检验,被司法实务证明具有一定的妥当性。从渊源来看,我国实际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最早追溯到清末的立法运动,那时清朝政府迫于国内外的政治压力,大量模仿制定了西方国家的现代法律体系。尤其是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制定还聘请了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家参加,日本学者借此将证明责任理论介绍到了中国,对后世的民事诉讼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由于我国在诉讼体制、审判模式、法律思维、实体法的体系和结构等方面接近于德国和日本,法律渊源上的一脉相承,使我们更容易接受它。这种一脉相承在实体法上就表现为我国的实体法规范基本与大陆法系的实体法规范相同,这就为我们采纳法律要件分类说提供了实体法上的基础。
第二,该学说已经在我国学术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有相当多的学者都认为我国应当采取法律要件分类说,如李浩教授就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提出的主张是:(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2)凡是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亦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显然,这些主张是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翻版。
第三,该学说在我国亦有一定司法实践基础。法律要件分类说对于我国司法实务界也产生显著的影响,已有不少法官在审判事务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它分配证明责任,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立法中也有很多是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7月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而“倒置”是针对按法律要件说分配举证责任产生的“正置”的结果而言的,因此它间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分配证明责任时实际上采用了法律要件分类说。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可见,该规定与法律要件分类说很大的类似,虽然仅仅是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却也具有普遍的意义。
第四,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一般原则,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它与其他学说相比,证明责任的分配更为规范、明确、易操作,法律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并不太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这一特点对于防止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随意裁判的现象有很大的帮助,也能够有利于提高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度和司法裁判对社会的说服力,因为在具体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中,如果法官的裁量权过大,一方面可能造成司法的腐敗,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导致的败诉转变为对司法的不满,而法律要件分类说可以有效地克服这一问题。
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应当是:(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如订立合同、设立遗嘱、存在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如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等)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的特别要件事实(如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修改遗嘱、债务的免除等)负举证责任,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三、结束语
总体而言,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现状并没有突破法律要件分类说所给出的分配原则,没有能够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该说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体系还处在一个逐渐完善,逐渐构建的过程中。我国的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提出证据的主体选择的仍然是“以法官依职权收集和调查证据为主,当事人举证为辅”的方式。尤其是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法律在证据制度方面规定得十分简单,进而导致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一些基本的证据规则仍然缺乏。
[参考文献]
[1]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0.
[2]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3]毕学谦.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之构建.
[4]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7.
篇5:市场部岗位责任奖罚制度
秉知公司制定员工奖罚制度,能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也是员工管理技巧之一,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受客人书面表扬3次--7次,在原奖金系数上提高0.2,7次以上提高0.5、2、销售业绩前十名,按销售额来计算。
3、受公司通报表扬的,视情形在原系数上提高0.3-
1、4、被评为a级的员工,当月可在原系数上提高0.2、5、被评为优秀员工或管理人员称号,可在当月奖金系数上提高0.5、6、各店经理可视情况对工作表现好的员工给予提高奖金系数0.1-
1、7、总公司将拿出当月奖金的8%作为对平时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奖励基金。
二、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本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全职和兼职一样,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秉知家具市场部
篇6:中小学德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德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重要精神,特制我校德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一、责任目标
(一)校长要认真履行学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职责,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并纳入校长任期目标;校长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学年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规划,确保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长效性和实效性。
(二)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校长负总责、德育处主管、层级抓落实的德育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德育导师制,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的德育工作新格局。
(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的师德建设,教职工能够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无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要把教师师德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教师工作、评聘教师职务、表彰奖励、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学校要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切实维护师生安全和学校
稳定,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学生道德实践、团队活动、科技、艺术、体育活动主题鲜明,学生参与度要达到100%。
(五)学校要切实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在校学生能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80%以上,坚决杜绝吸烟、吸毒、酗酒、赌博、早恋、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学生违法犯罪率为零,学生流失率为零。
(六)学校要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设立心理辅导室,健全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七)学校要建立和落实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制度,重大紧急情况不迟报、漏报、瞒报。
(八)学校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网络,通过家访、电访等途径建立家校联系机制,家长家教知识知晓率要在95%以上。
(九)完善法制副校长和“校园巡警”制度,经常性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建立行为不良学生的排查、分析机制,健全和落实对行为不良学生的帮教措施。行为不良学生的转化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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