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质〔2011〕1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精选2篇)
篇1:粤建质〔2011〕1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建质安字〔2018〕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
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日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日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与会专家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证: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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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每月应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
号)同时废止。
篇2:粤建质〔2011〕1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专项方案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签字,并加盖专业承包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公章。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并针对专项方案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等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执业印章。
三、施工单位应当将论证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方案,在实施前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一份。安全监管机构应当依据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监管。
四、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项方案编制单位和人员、部分专家等进行验收或分阶段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实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实施过程实行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附件:《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订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5月13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施工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步手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保障、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急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列入监理规范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间接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以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管理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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