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第一篇:违约案例分析范文
工程违约与索赔案例分析
某山岭重丘区公路路基土、石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中标明有软石的地方未碰到软石,因此,该施工段的工期提前2个月。但另一施工段在合同中没有标明有岩石的地方碰到了较多的次坚石,使开挖工作变得困难,工期因此拖延了5个月。由于工期拖延,使得施工不得不在雨季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计算,影响工期2个月,由于实际碰到的地质条件比原合理预计的复杂,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折算影响工期3个月。为此,承包商预备提出索赔。
问:该索赔计划有关索赔的内容、理由、证据、通知等,用文字简要说明要点。 答:
1、索赔的内容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的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2、索赔的理由施工中碰到合同中未标明的较多坚石,施工现场的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超出合同提供的条件,属业主的责任范围。
3、索赔的证据(1)工程照片、施工记录、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签证,与地质变化有关的合同文件(如标书、图纸设计底记录、变更指令等)。(2)施工进度表、施工备忘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以及以上各种记录报告,因此分析计算延误的工期情况并证实期限可信度。(3)与本事件相关的人工报表、材料报表、机构设备报表,用以分析计算多用了人工或延长工作时间,增加了设备数量、种类或工作时间,以及多用材料数量。
4、索赔的文件主要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具体计算书与证据。
5、索赔的通知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在发出通知后,承包商应进一步开展索赔的取证工作,以备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通知参考形式如下:索赔通知致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我方希望你方对土方开挖中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
一、在合同文件标明有软石的地方未碰到预计的软石。
二、在合同文件中未标明有岩石的地方碰到较多的次坚石。由于第一条,我方实际工期提前。由于第二条,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工期拖延,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综合上述情况,由于施工条件变化造成我方实际工期拖延四个月,并由此使得我方费用比合同预计的增加很多。所以,我方就地质变化情况,向你方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具体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依据及数额的计算在随后的索赔报告中。
XX承包商年月日
(二)某工程项目采用20m预制箱梁,业主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招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业主对工程发包提出两种方案:一是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即预制箱梁、安装和土建工程分别发包;另一种是采用总分包模式,即由土建施工单位总承包,箱梁的预制及安装列入总承包范围再分包。
问题:
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几项?
2、如采用施工总分包模式,监理工程师应从哪些方面对分包单位进行治理?主要手段是什么?
3、对箱梁预制企业的资质考核在上述两种发包模式下,各应在何时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在平行发包模式下,箱梁运抵施工现场,安装施工单位可否视其为“甲供构件”,为什么?如何组织检查验收?
答:
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1)协助业主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及标底;(2)发布招标通知及对投标人资格预审;(3)组织标前会议及现场勘查;(4)组织开标、评标、并协助业主定标和签署承包合同。
2、治理的主要内容为:(1)审查分包人资格;(2)要求分包人参加相关施工会议;(3)检查分包人施工设备;(4)检查分包人的工程施工材料、作业质量。主要手段:(1)对分包人违反合同、规范的行为,可指令总承包人停止分包人施工;(2)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拒签与之有关的支付;(3)建议总承包人撤换分包单位。
3、平行发包时,在招标阶段组织考核总分包时,在分包合同签订前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1)人员要素;(2)资质等级;(3)技术装备;(4)业绩;(5)信誉;(6)有无生产许可证;(7)质保体系;(8)生产能力。
4、可视为“甲供构件”,因为箱梁生产单位与安装单位无合同关系。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装单位参加共同检查箱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三).某工程建设项目由三个单项工程组成。项目业主预备将其分为三个独立的合同段,分别由三个承建商进行实施,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某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已通过投标获得了此项目的监理任务。
[问题]
一、监理委托合同与施工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如何?
二、在招标选择承建商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否有决定权?谁具有决定权?
三、“承包商要分包某部分工程,则分包商要由监理工程师选择”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四、假如承包商要将某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则需要谁批准?
五、“在做标期间,对某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业主或招标机构只需向该投标人作出书面答复”,请问是否正确?
1.答案
一、业主先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然后再与承建商签订施工合同。
二、在招标选择承建商过程中,监理单位不具有决定权,只有建议权。而业主具有决定权。
三、不正确。分包商由承包商选择,但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并报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批准。
四、承建商要将某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必须由建设单位批准。
五、不正确。业主一方对某投标人所提出问题的书面答复应发给所有的投标人。
(四)、某路基土石方工程,按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工程的价款根据承包商取得计量证书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问题(1):简述计量的原则;
(2):在路基填筑施工时,承包商为确保路基边缘的压实度,在路设计尺寸范围外加宽了30CM填筑,施工完成后,承包商将其实际完成量(含加宽真筑部分)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按业主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变更施工。变更部分的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答:(1)计量原则为:○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2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3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
(2)对宽填部分不予计量。因为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的范围,共费用通常被认为隐含在路基填筑上方的报价中;且该部分的施工是承包商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该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1工程量清单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直接套用该单价;○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相近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该单价计算该变更工程价款;○3基工程量清单无适用或相近单价,则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通常是在预算价格的基础上乘以中标下浮系数,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五)、在路基施工过程中,遇有下列原因使工期拖延:○1业主拟将某段路基改为高架桥(处于要害线路上),在口头通知承包商两个月后才下发正式文件和变更图纸;○2在土方开控(不处于要害线路上)过程中碰到了一些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36~8月份施工时碰到季节性降雨,雨量与往年相近;○4在设计图纸中指明的借土场经取样试验,不能用于路基填筑(处于要害线路上),必须重找借土场,为此花费了7天时间。承包商就上述问题按政党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及补偿停工期间窝工损失的申请。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答:对情况○1,同意索赔及延期,并办理变更手续;对情况○2,不同意索赔及延期,并办理变更;对情况○3,不同意索赔及延期;对情况○4,不同意索赔,同意延期,并办理变更。
第二篇: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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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为了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减轻违约风险,违约的一方需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要如何界定、归责,以及其表现为几种不同的类型,很多人都并不了解,在这里,赢了网小编将提供一个合同违约责任案例,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案例简介
2017年2月,甲公司就废旧钢材、物资的出售发出公开招标邀请,投标保证金为30000元,付款方式为付款提货。提货要求为:到甲公司提货必须服从公司管理,按公司专职人员指定的货物装车,并由司磅员过磅,检查人员检查核实确认无误签字后到分管领导签字,而后去财务部缴款凭财务发票提货联方可出门。违反上述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概不退还。乙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交纳30000元投标保证金,并于当日中标后与甲公司订立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38200元,结算方式为货物装车过磅后,由司磅员、检查员、保管员、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付款,付款后凭发票出门联出公司大门,招标文件和合同一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后,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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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乙公司因索要投标保证金未果,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还30000元投标保证金。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有效,在甲公司人员未到达煤厂磅房时,乙公司将车开到煤厂对面的地铁公司磅房,在甲公司人员未赶到核实的情况下,单方在地铁公司磅房进行称重,违反了双方约定定的到煤厂磅房称重的约定。当甲公司对称重结果不予认可,要求到煤厂重新称重时,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将货车开走,违反了“提货应服从甲公司管理”的约定。因甲公司人员未在货车中押车,且无证据证实阻止乙公司货车离开,在乙公司货车返回甲公司后,甲公司在无证据证实货物明显减少的情况下不再予以处理,故甲公司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并应对此负主要责任。故判决甲公司退还乙公司保证金30000元。甲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甲公司上诉认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为严格责任,一审法院既然确认乙公司违约了,就应当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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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定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中约定的3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性质及适用问题。根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按招标文件执行即招标须知第二条1.1项规定,提货必须服从甲公司管理、装车、过磅、检查核实确认、签字等,违反该规定,保证金概不退还。且该保证金已实际交付甲公司。从以上的约定和实际情况看,该30000元保证金符合合同法第115条有关定金的规定,系违约定金,应适用定金罚则。同时,根据合同标的,违约定金超过20%部分无效。
(二)甲公司是否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从合同履行诚信角度看,乙公司未能接受甲公司的管理,违反了合同的规定;甲公司在变更称重中的管理系事前管理,并未疏于管理。虽然事后乙公司将货物送回,甲公司人员置之不理,但甲公司进行了报案等措施,其有权选择处理的方式,并不能认定其疏于管理。
因此,乙公司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约定中除定金超过20%以上外合法有效,乙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拒不接受甲公司的管理,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及对甲公司财产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亦是导致整个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根据定金罚则,乙公司请求退还30000元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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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原审判决;
2、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退还乙公司保证金2360元。
三、案例反映出的问题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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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
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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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笔者认为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因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四)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内容如下: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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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2、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从上述合同违约责任案例可以看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补偿性和可约定性,通常表现的责任承担方式为违约金赔偿,除此之外,违约时还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自然损耗等,这类原因造成的损失部分债务人是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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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小龚是外地生源,2002年7月毕业于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系,2002年2月小龚与一计算机软件公司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服务协议书,在服务协议书中约定了小龚的服务期为三年,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若小龚提出解除本协议,应向公司赔偿培训费和接收费,其标准为,培训费按照实际发生额偿付,接收费赔偿标准为,小龚每违约一年赔偿5000元,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2002年7月小龚毕业后,于同年8月来该公司任软件工程师职位,小龚与该公司于2002年11月20日签订了期限为2002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20日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小龚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并按期安排了工作岗位。2003年4月由于受“非典”的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从而导致该公司从2003年6月至9月没有按时向全体职工支付工资。小龚于2003年11月19日以该公司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该公司认为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应按照“服务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而小龚却认为,因为公司不发工资在先,故辞职不构成违约,不应依据“服务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公司应按照规定为本人办理辞职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档案转移。
问题:①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是否属于违约行为?②非主观恶意拖欠小龚的工资,公司应否为小龚办理辞职手续?
答复:小龚作为外地留京的应届毕业生,并与计算机软件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书”,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在服务期内,如若小龚违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在本案中,一方面,该公司确实存在着没有按照约定向小龚按时支付工资,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
(三)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公司如果仍以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并要求龚某支付违约金,对龚某来说,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该公司确实由于受“非典”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即该公司并非主观恶意拖欠员工的工资,亦非主观恶意违约。在小龚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如果完全免除小龚的责任,对计算机软件公司而言未免也有失公平。 所以,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情况确实存在,但双方当事人对该情况的存在又都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根据《民法通则》公平责任原则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对目前局面的产生共同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如果该公司无故拖欠小龚的工资,小龚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违约责任应完全由公司单方负担,小龚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此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小龚向计算机软件公司支付了部分违约金,该公司为小龚办理相关辞职及档案转移手续。 案例一:小王是北京某高校毕业生,2005年11月开始找工作。小王一直想在北京当一名公务员,但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录取要在次年的5月才有结果,而北京公务员的录取一般也
要到次年的
4、5月份才能有结果。为了“保底”,小王于去年12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俗称“三方协议”)。今年5月,小王被某国家机关通知录取。于是小王决定与原先签订了三方协议的公司解除协议,该公司要求小王按照双方的约定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小王找到就业指导办公室的老师咨询自己是不是必须得交这3000块钱。 案例二:小张是某高校毕业生,2005年12月的时候与一家自己比较满意的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签订以后小张就没有再找别的工作,开始撰写毕业论文和做一些其他的毕业和就业准备工作。今年4月,小张得到签约单位的通知,说由于该公司经营策略上的变化,原本计划招收的20名应届毕业生现缩招为5名。该公司打算与小王解除就业协议,并提出愿意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小张认为自己因为和该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失去了很多其他的就业机会,现在该公司给一笔违约金就可以和自己解除协议,自己再找工作时间上很仓促。他找到就业指导老师咨询可不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强制该单位履行三方协议。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上述案例一中的小王应当按照三方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交纳违约金。在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中也规定: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由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中达成的合意是关于毕业生毕业以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内容,关系到双方日后建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不适合采取强制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因此在案例二中,不能强制该公司履行就业协议。但小张有权要求其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的后果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学校审查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 行协议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就是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
目前,多数毕业生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直接和用人单位见面,或由毕业生本人和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这些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选”后,都要以就业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家为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单位维护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就业计划一经形成,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否则按违约处理,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并给毕业生一定的经济赔偿。同样也要求毕业生不能违约,随意更换单位。倘若有的毕业生单方面违约,随意更换单位,学校应视情况予以批评和教育,并征求用人单位一方的意见,应向学校和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上,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
要表现在:
第一,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作了大量的工作,有时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第二,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管理不严,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到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而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第四篇:合同违约金案例作业
案例作业:
某女职工08年元月1日到某鞋业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即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若遇病假超过一个月,公司只发给每月500元基本工资。奖金不发,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另外,每月有二个休息日应上班,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上班其工资报酬按规定支付。若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500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经鉴证后生效。该女职工以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扣培训费100元后每月实际只发给700元),病假三个月期间只发给5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平时延长工作时间达30小时,每月还要二个休息日要上班,工作时间太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理由于2008年5月1日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5月3日该职工要求该公司给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支付4月份工资,但该公司认为该职工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元后办理手续并支付工资,该职工拒付,于是,公司扣发了该女工当月工资并不予办理档案转移等有关手续,该职工为了生活需要,2008年7月被另一服装公司录用,2008年8月1日该职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企业支付其当月工资和病假发给的不足部分的工资以及每月被扣的100元。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监察机构受理后,通知企业应询,经调查,企业认为:
1、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而
且合同期未满离开,不合法,构成违约,应当赔偿违约金和招聘该职工有关费用包括培训费等费用,由于劳动者不给,公司有权将该职工当月工资扣发。
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累计为30小时没有超过36小时,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工作时间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3、该鞋业公司还要求新招用该职工的服装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理由是招聘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给该鞋业公司带来损失。
问:劳动监察机构应如何处理此案?
1、只要该女职工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了辞职,到了一个月,不论单位是否批准同意,都应该为你办理离职相关手续,但是该企业在该女员工提出辞职后,却拒绝了该名员工的请求,违反了劳动法。
2、合同里面没有明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工作期间的培训费用、住宿费和生活费,不用赔偿相关费用,而且合同里也没说明工作后要从工资里面扣除一百元的培训费,所以该企业扣除改名员工的工资一百元作为培训费是不合理的。
3、关于案件中档案的问题:
如果该公司具有人事代理权,档案可以暂时保留在公司,或者由公司出具档案转存介绍信将档案寄存在当地人才市场
企业未及时转移员工档案:从企业角度来讲,员工离职后应及时将档案转出,如果不转,员工将来上诉企业,要求企业上社会保险,企业要败
诉,也有案例.员工告企业因为没有及时转移档案,影响个人就业,要求企业赔偿,企业也败诉.所以要及时转移.
从个人角度来讲,要及时转移档案,对自己的工作连续性记录是有帮助的.
该案件中的档案未转移的责任在于改名女职工的原公司,所以原公司向该名女职工的现在公司索要赔偿是无理的!
4、关于休息日加班的问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2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在休息日内加班,可选择补休或计付加班工资,选择补休的,不发加班工资。在正常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该法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企业内部规定均需遵守法律的强制性条款。所以该企业与员工所定的关于休息日加班问题有点欠妥。 根据新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级的85%发给。
所以该公司与该员工所订立的关于若遇病假超过一个月,公司只发给每月500元基本工资。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首先应该先为受害女职工讨回被拖欠工资,然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其他的违法处罚。
第五篇:劳动法规案例分析:试用期内辞职是否需支付违约金[推荐]
案例:试用期内辞职是否需支付违约金
杰兰特是2002年的应届毕业生,与富山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三年,从2002年8月1日到2006年7月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因富山公司考虑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践经验,于2002年9月份出资送杰兰特去参加就职培 训,因此双方又签订了五年的服务期协议,起始时间与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相同,约 定如杰兰特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则需按约支付违约金1万元。
2002年11月6日, 富山公司在讨论年终奖问题时,认为新员工为单位创造的效益不明 显,当年不发给年终奖,第二年减半发放,从第三年起全额享受。杰兰特认为奖金应该 与员工的个人业绩挂钩,而不应由工作年限决定,公司的规定不合理。11月11日杰兰特 书面向富山公司提出解除合同,11月12日起未到公司上班。
11月13日,富山公司书面通知他公司已经同意他辞职,人事部会依法为他办理退工等 手续,但他应按约定交纳违约金1万元,被杰兰特拒绝。11月18日起富山公司多次致 电、致信给杰兰特,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均遭拒绝。 12月30日富山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杰兰特支付违约金1万元。杰兰特则 认为他现在还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对富山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富山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法院经查明以上事实后,判决驳回了富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文)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 费用
结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杰兰特和富山公司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服务期协议均合法、有效。杰兰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其在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而富山公司出资对杰兰特进行就职培训,依法有权与杰兰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并对其在服务期内的违约行为索取违约金。虽然杰兰特未在前三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富山公司已经接受其辞职申请,并办理好手续,所以杰兰特可以解除合约的权利得到承认。而案中的关键点在于杰兰特在试用期内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答案是否定的。杰兰特杰兰特的试用期为六个月,服务期五年中也包括这六个月,他前六个月试用期和服务期相重合,而他辞职时仍处于试用期,并未进入服务期,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和《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点的规定,杰兰特无需支付违约金。
本人看法:在此案例中,其实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首先,杰兰特虽然被富山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得到承认,但其忽略了在前三日将辞职意向通知公司。如果富山公司追究起来,他难辞其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未必能得到伸张。所以,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约定的进行,这是杰兰特的责任。其次,富山公司向杰兰特索取违约金,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杰兰特通过了试用期,是在服务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富山公司向杰兰特收取违约金,这是无可厚非。但其忽视了《劳动合同法》中服务期与试用期的区别,忽视了劳动部办事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成,又上诉至法院,浪费时间和金钱,吃力不讨好。企业花钱培养人才不易,员工说走就走,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结论:一般来说,试用期内辞职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只要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好试用期与服务期的定义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切明明白白地按法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