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关键词: 责任 追究

37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共9篇)

篇1:37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生产及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1)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

延或谎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地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37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安全生产事故重复发生的。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停职、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公司等严肃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事故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检查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 1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200 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 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工伤事故

1、项目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项目部50—500 元,事 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

2、项目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项目部3000—5000 元,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的30—50%。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项目部5000—10000 元,扣罚事故责任者本人月工资100%。

4、项目部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 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三)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50—500 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 元)。

3、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四)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 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 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 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 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成都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篇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方法与实践

2008年8月20日, 郴州电业局出台《郴州电业局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规定 (试行) 》 (下简称《规定》) 。经过一年多的执行, 目前, 该局已自上而下形成职责明确、监督有力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为确保安全提供了较好的组织措施。

1《规定》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规定》以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前提, 追求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严抓严管的过程中履职到位、权责到位、追究到位、处理到位, 其基本方法是建立在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基础上的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实行安全生产分级负责。《规定》结合郴州电业局行政分工实际,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明确界定。局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工作性质划分为生产系统、基建系统、用电农电系统、多经系统四个子系统, 局相应分管领导按行政责权分工、对各自分管的子系统安全生产负首责。在此基础上, 《规定》按“责权对等”原则分系统、分层次界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各管理岗位按“一级严于一级 (下一级的制度严于上一级) 、一级保证一级 (对分管工作负首责) 、一级负责一级 (下级对上级负责) 、一级管理一级 (上级管理下级) ”的原则履行职权。

《规定》相应界定了局生产技术部、发展建设部、农电工作部、郴能公司总部是局一级安全生产职能管理部门;局生产系统、基建系统、用电农电系统、多经系统等各所 (县、公司, 下同) 一级相关单位是安全生产具体操作单位;局二级机构各单位所辖生产班组是安全生产工作基层。局安全生产部门、单位、基层相互协作, 共同组成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规定》要求局属各单位应按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分级考核的原则, 建立局行政领导部门、部门组织单位、单位指挥基层的工作机制。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按“下级严于上级”的原则匹配制定, 即:基层严于单位、单位严于部门、部门严于局行政规定。

在安全监督体系的建立上, 《规定》强调了安全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规定各级安全监督机构隶属各级行政正职管理, 并通过三级安全网络的作用直接对局长负责。

《规定》在理清安全生产“三大体系”相互关系的同时, 重点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进行了细分, 作为《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的配套制度, 对安全生产违章、障碍、事故中的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归责。

2《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几点说明

《规定》重点解决了以往行政条块分割、责任模糊问题, 理顺了从局一级主管副局长以下各部门、各专业的安全职责, 明确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界定和工作机制, 确定了安全生产违章、障碍、事故的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说明。

2.1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分系统、分层次原则的执行

《规定》确定了安全生产分系统、分层次的管理原则。主要是强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职责。在具体工作中, 对于需要共同协作完成的事项, 应以归口部门为责任主体, 归口部门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并留下管理记录备查, 各归口部门的主管局领导为该系统安全第一责任人。

2.2 关于市局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职责的明确

局安监部对全局安全生产、包括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履行安全监督职责, 具体负责县公司安全监察网络的工作指导、专业培训、监督组织、绩效考核。

生技部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对全局性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专业归口, 对县公司35kV及以上设备安全运行维护履行安全生产归口管理职责, 具体负责对县公司安全生产的工作指导、制度配套、方案审定、技术把关;农电部对县公司县城10kV及以下设备安全运行维护和农村供电所履行安全生产归口管理职责;县供电企业实施的新、扩、改建项目按“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局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管理归口管理职责。

2.3 关于多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归口的明确

局明确郴能公司总部为局多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归口部门, 以加强对所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2.4 关于运行变电站内多经公司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界定, 属环境安全问题由变电站运行单位及局生技部归口负责;属施工安全问题由多经公司及其相应的郴能公司总部归口负责。

2.5 关于营销系统范围内电力110、配电项目、高危客户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明确

局营销部为局营销系统所辖单位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局直属10kV及以下配电设备 (其中:局配电房以低压出线为界, 配电房内高压部分由用电所履行运行维护职责, 低压部分由物业公司履行运行维护职责) 、电力110等安全生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局直供高危客户安全生产管理的归口部门为营销部, 执行部门为客户服务中心。县公司高危客户安全管理的市局归口部门为营销部, 执行部门为各县公司。

2.6 关于消防、安保工作的安全职责明确

局消防、安保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挂靠局安监部, 隶属后勤主管副局长管理。消防工作包括生产、生活区消防, 安保工作包括电力设施保护、内保、综治等。

2.7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中, 市局职能部门的责任界定

违章、障碍、事故情形出现时, 应按“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属市局查处的事件, 首先应由该事件发生所在的分支系统职能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责任分析, 主管该归口部门的局领导主持或委托主持, 按“分系统、分层次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提出“事故调查和分析报告”, 由局安监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安委会进行处理。

3 经验与体会

由于《规定》涉及到对所有职能管理部门、特别是对局一级领导的问责, 可以说, 它是对传统安全监督方法的挑战, 因而, 它的出台很费周折。自2008年6月开始酝酿, 8月份正式制度出台前, 该局先行出台了《郴州电业局安全生产系统管理性违章界定和处罚规定》, 营造严厉打击管理性违章的氛围。确定每月在局月度安全分析会前, 召开一次“局管理性违章考核会议”, 由生产副局长主持, 生产、基建、农电、营销、多经、安监、局办作为考核小组成员单位, 对全局性一个阶段的管理性工作进行评价考核。通过“局管理性违章考核会议”, 基建、营销等非直接生产部门发现, 追究安全生产管理性违章不仅有利于安全生产系统工作的开展, 还促进了整个机关的工作效率, 因而, 纷纷要求在“局管理性违章考核会议”增添相关专业管理考核内容, 从而, 使《规定》的出台获得了广泛的支持。

篇4:37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视情对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發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5:37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都应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的行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对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规章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档案,制定重大隐患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危险源监控措施,建立各类重大事故应争救援预案。

(六)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并迅速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四、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事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行政村、部门、单位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虽未发生事故,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村、部门、单位负责人,由办事处或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

(二)未建立健全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人员、经费不到位的。

(三)未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者检查计划,或者虽制定但未组织落实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或对重大安全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上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的。

(七)对有关安全方面的紧急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六、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应承担领导责任:

(一)未制定安全管理(检查)工作计划,或者虽已制定计划但未组织落实的。

(二)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的。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未落实监控措施的。

(四)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指挥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六)对发生的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迟报的。

(七)对涉及安全管理问题的审批项目,未按规定报请审批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行为。

七、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任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加重处分。

八、各有关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施对责任者的处理。

篇6: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对其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7)因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8)责任追究的方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经济处罚:包括扣发薪金(奖金)或罚款等; 6.停职离岗培训; 7.调离岗位; 8.责令停业整顿;

9.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9)根据生产安全一般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分为较轻、较重、严重。

1.较轻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重伤1人或者轻伤5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小的事故。

2.较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轻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

3.严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万以上或者影响很大的事故。

(10)对于发生较轻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第1、2、3、4、5项规定的责任追究。

(11)对于发生较重、严重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1、2、3、4、5、6、7、8、9、10项规定的责任追究。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或者承担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予以责任追究。

(13)受到处分的被追究责任者,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处罚,按事故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实施罚款的管理权限单位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追究。

1.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2.因防御故意破坏,紧急避险等原因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工作尽职尽责的。(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检举人、责任追究承办人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因人为因素直接引发集体上访,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4.情节恶劣或者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 5.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责任追究的;

6.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或发生三次以上重伤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18)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在职责范围内,忽视安全生产领导或管理; 3.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失察; 4.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5.其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19)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示;

2.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措施不落实; 3.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

4.对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力; 5.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6.对车辆、设备运行过程失管失控; 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20)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2.拒不执行有关道路维修安全规定的;

3.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违章指挥生产;

4.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 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2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的;

2.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4.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2)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分管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作业员,三年内不得聘用。

(23)对责任追究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情形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单位作出的决定,不停止执行。(24)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并送达后,被追究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拒不执行决定的,责任追究负责部门责令限期执行。仍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2、事故处理经济处罚

(1)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对责任人进行以下经济处罚。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轻重程度及责任情况对责任人经济处罚500-1000元。

(2)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一般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

(5)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的落实和处罚款的管理。

基层单位是落实对肇事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安全科是落实对肇事责任追究的监管主体。基层单位和安全科要对每起事故按“五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要完善事故登记、处理、责任追究、保险理赔等工作流程。安全科要将肇事责任追究情况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肇事责任追究的处罚款实行二级交存,基层单位负责肇事责任追究处罚款的收缴,其中50%留存基层单位,50%交存到公司。基层单位对肇事责任追究处罚款收缴不到位的,由安全科出具处罚通知单,由厂财务科向基层单位收取,通过公司收缴的处罚款100%交存在公司。列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管理费用开支。

篇7: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按照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在内的行政处分,或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国务院在2001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规定,对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持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负责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

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篇8:37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0一七年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 则

1、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煤矿所属各施工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3、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施工队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4、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6、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警告、罚款、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7、煤矿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值班干部。

2、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煤矿值班领导和矿长。煤矿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煤矿调度室应立即汇报煤矿值班领导及矿长,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3、事故汇报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3)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5)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4、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三、事故应急

1、事故发生后,煤矿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事故施工现场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煤矿领导、相关科室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安全科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发生重伤事故,煤矿主管安全副矿长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发生死亡事故,煤矿矿长、主管安全副矿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3、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责任追究

1、轻伤事故,由煤矿安全科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④、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及当班领导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⑤、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2、重伤事故,由煤矿主管安全副矿长组织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4000元罚款。

、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5000元罚款。

④、取消事故班组及当班领导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⑤、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3、死亡事故,煤矿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煤矿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

4、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煤矿主管部门根据煤矿生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5、重大非伤亡事故由煤矿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及煤矿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对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对煤矿当值副矿长视事故情节处以2000~5000元罚款。

④、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煤矿上报主管部门后,由主管部门和煤矿共同调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在对煤矿领导及机关部门责任人员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煤矿相关办法。

、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1、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6)、煤矿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

(7)、未认真履行煤矿值班制度的。

2、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职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三大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5)、值班人员、施工队负责人和调度人员未认真履行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

3、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4、因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进行经济处罚。

5、需要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的项目及其设计未申报审批,或擅自变更设计、扩大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6、救护队人员在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备、施救方法不当、贻误抢救战机以及其它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中心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7、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任用。

8、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施工队负责人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非伤亡、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分管领导和分管部室领导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发生死亡事故的施工队当年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六、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1、造成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施工队负责人在煤矿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2、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煤矿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对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不得重复处理。

(1)、对事故施工队负责人、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煤矿领导和相关部门、在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有主管部门备案。

(2)、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煤矿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煤矿安全科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组织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七、附 则

1、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2、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煤矿进行通报。

3、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施工队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

5、煤矿安全科必须建立齐全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6、对个人的安全罚款自煤矿下发处理通报或罚款通知单后由煤矿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煤矿财务部收到罚款后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交安全科登记。对施工队的罚款由财务部在当月工资结算中扣发并出具证明,安全科登记。对外来施工单位罚款由煤矿财务部门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出具证明,安全科登记。安全罚款每季度末安全科人员与财务部对账并予以公布。安全罚款只用于安全奖励和开展安全活动,不得挪为它用。

7、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篇9:37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包洪凯

副组长:张卫东 赵宏远 王宏建 赵继平

成 员:李洪辉 李文立 吴明森 吴战朝 严少云 崔小根 蔡伟君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三、生产安全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出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因隐患和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对主要责任人提出罚款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3、严重警告;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没有及时整改,造成重大侥幸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对主要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4、撤职;分管范围发生死亡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对主要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5、追究刑事责任。分管范围发生较大伤亡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1、公司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矿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

2、公司副总经理对分管的工作出现安全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3、部门经理对分管的工作出现安全问题,负主要监管责任。

4、矿长对分管的工作出现安全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总经理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是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宏观管理责任。宣传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通知精神,并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制定贯彻学习措施,并督促落实。

2、要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生产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要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措施,并限期完成。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形成例会制,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同时,应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4、要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经常性地组织安全生产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分类处理;能立即解决的,立即处理解决;难以立即解决的,组织进行研究,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证。

5、根据公司实际,要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保证企业有足够的安全资金投入。

6、要求矿长定期组织本矿的职工学习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知识;对新工人进行入井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7、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本企业实际,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本企业可能出现的事故类型,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救援预案。同时,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学习,并进行“反事故演练”。

8、矿井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同时,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9、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安全管理职权。生产技术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生产技术副总经理,对公司生产、机电、技术管理、一通三防,负技术监督、管理、指导第一领导责任。负责公司技术部、通防部及新丰矿日常管理工作。生产技术副总经理,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生产、机电、技术管理、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2、全面负责公司生产、机电、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工作。必须保证公司在生产、技改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3、抓好公司各矿“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组织编制公司各矿井长远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核公司各矿月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月度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制定公司各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

5、组织审核公司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要求各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6、负责组织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7、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8.负责在公司各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9、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10、督促、检查相关部门、矿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11、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2、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的抢险救灾技术指导工作。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副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监督监察管理负第一领导责任。负责安全部、慧祥矿日常管理工作。安全副总经理,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1、协助总经理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推动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2、负责经常性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监督公司各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并督促监督监察,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4、组织制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部门、矿组织学习,进行“反事故演练”。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察,参加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6、组织参加煤矿抢险救灾、事故分析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

7、随时了解、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向上级汇报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8、积极推进公司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求部门及各矿制定质量标准化推进计划和检查验收标准。

9、抓好公司安全培训工作。要求部门及各矿制定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监察落实。

10、组织制定公司各矿安全装备配置和安全设施建设工作计划,并逐步实施。

11、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2、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指导工作。人事行政后勤副总经理:

人事行政后勤副总经理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绩效考核,行政管理、公共事务、公共关系、证件办理、投资考察、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综合办公室、公共事务部、计划考核部日常管理工作。人事行政后勤副总经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人事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1、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总经理和其他副总经理开展工作,认真掌握工程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动向,保证项目管理工作合法进行,协助煤矿协调地方政府、村级组织、拆迁户关系,保证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拟定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逐步实施。

2、加强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安全生产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3、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运营实际,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分析人事、行政、后勤管理与安全生产配合联系之间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解决办法。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正常运营。

4、经常到煤矿及矿区村民组,检查工作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公共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解决处理。把各种矛盾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5、建设公司人才梯队,保证公司核心人才供应,满足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

6、组织制定工程项目计划,为公司工程项目决策工作提供依据。

7、必须尽职尽责,分管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杜绝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现象发生。

8、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9、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的抢险救灾后勤保障工作。财务总监安全生产责任制

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及矿财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公司财务部、慧祥矿财务科、新丰矿财务科及融资、审计、财务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1、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做到账目清楚、账款相符。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费用到位。

2、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3、拟定财务收支、资金需求、成本费用、现金流量等计划;关注资金市场动态,为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4、根据公司经营目标,组织和指导各部门编制财务预算;汇总各部门预算,组织编制公司财务预算、成本计划、利润计划;

5、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组织审核修正财务预算;定期组织财务决算,组织制作决算报告。

6、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资本运营进行调研和财务评估,并对参与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的审核或签订工作实施项目进行财务跟踪、指导和风险控制。

7、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有关财务人员做好财务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本矿的财务安全负责。

8、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9、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的抢险救灾善后安置资金保障工作。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办公室主任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是部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协助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公司安全会议记录,对各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入档。

3、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以服务、支持和协调为宗旨,当好领导安全生产的助手。

4、搞好本办公室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章制度。

5、负责对来公司考察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和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优质的后勤服务。

6、配合公司其他部门搞好公司各种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7、办公室主任应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其它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并对其负责范围内的工作安全负责。生产技术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部经理,是公司生产、机电、防治水技术编制、审核、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生产、机电、技术管理。组织编制公司发展规划、技术措施、工程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按时提出年、季、月公司各矿生产地区安排,参加审批采、掘、开、机电运输、探放水、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审批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生产技术部经理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生产、机电、技术管理、探放水管理工作。

1、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公司发展规划、技措工程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按时提出年、季、月公司各矿生产地区安排,参加审批采、掘、开、机电运输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2、负责审批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3、对矿井防治水工作防治规划和技术措施负责审批指导。

4、负责技术部的全面工作,对本部门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公司经营计划编制部门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5、负责协助指导公司各矿图纸绘制、采掘工程设计、机电提升、运输等技术资料的审批核对工作,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6、根据公司经营计划编制部门技术管理工作计划;督促指导下属煤矿的安全生产作业规程符合技术要求。

7、组织编制下属煤矿的作业计划和下达生产指标,编制审核煤矿月度生产作业计划;

8、协调组织科研、专家组、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9、组织对各矿的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和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要技术项目的设计方案的审核;

10、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11、经常了解和掌握公司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合理安排好本部门业务工作。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批各种重大工程设计,研究解决矿井重大技术问题,对采、掘、开、机电、运输、探放水工作技术问题要亲监现场帮助解决处理。

12、当矿井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工作,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安全监察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部经理,是公司安全监督监察管理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新丰矿、慧祥矿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监察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整改或帮助解决。安全部经理,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安全监督监察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协助安全副总经理做好公司安全监督监察工作,并做好本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监察工作负具体的监管责任。

3、组织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各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特殊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4、制定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对各矿质量标准化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验收、评比;

5、指导各矿对安全隐患进行“三预”管理;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级和安全评估”管理;

6、坚持“三同时”原则,监督监察公司各矿履行安全职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执行情况。

7、负责抓好公司的安全生产活动,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动态,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8、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督促各矿安全隐患的整改。

9、对事故责任者按“四部放过”的原则分析处理,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制止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为公司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建议。

10、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11、当矿井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从安全管理上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通防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部经理是公司煤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技术管理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对煤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安全技术,进行管理和指导。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煤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通防部经理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各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工作。

1、根据公司各项任务指标,煤矿采掘条件、设备生产能力、人员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制订公司各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计划,将计划工作分解到不同的生产作业时期;

2、负责公司各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等技术指导与管理工作。

3、指导开展安全通风专业标准化工作。按照、季度、月度计划,进行推进、检查、指导;

4、经常参加安全检查,指导检查矿井通风、瓦斯防治的技术管理,及时消除因通风设备不良造成的事故隐患;

5、组织对公司各矿防尘系统、设施及时进行检查、督促进行有效维护,确保防尘效果。

6、组织对公司各矿防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督促进行有效维护,确保防火系统完好可靠。同时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7、组织拟定公司各矿反风演习方案,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督促公司各矿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

8、及时检查煤矿所有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鉴定效验。

9、经常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学习,全面提高部门员工的技术水平。

10、当矿井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计划考核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计划考核部经理是公司及下属单位计划管理、绩效考核、工程项目管理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协助后勤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及下属单位、季度、月度计划制定、工作绩效考核、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项目管理等工作。

1、掌握工程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动向,保证项目管理工作合法进行;

2、组织制定工程项目计划,为公司工程项目决策工作提供依据;

3、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制定公司及月度经营计划;督促各单位、部门落实公司、月度经营计划。

4、制定严格、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对公司部门及下属单位认真进行工作绩效考核。

5、组织对各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并对公司部门及下属单位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制定改进办法。

6、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组织工作人员做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并对其工作效果及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项目发展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发展部经理是公司及下属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考察评估、矿群关系、政企关系等外联关系管理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协助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及下属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考察与评估、矿群关系的解决处理、政企关系的联络等外联关系的处理等工作。

1、跟踪本行业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行业务优势,为公司业务的发展方向提出投资发展计划;

2、对项目进行分析和需求策划;撰写项目调查报告和信息综述;

3、负责起草、参与、协调建立公司科学、务实的危机管理机制;

4、根据各矿拆迁计划,编制公司拆迁区工作计划和预算;

5、协助煤矿协调地方政府、村级组织、拆迁户关系,保证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6、积极与企业运营有关的社会公众、政府机关进行沟通,并协调和拓展这些关系,为 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环境;

7、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组织工作人员做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并对其工作效果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3、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4、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5、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井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6、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7、负责组织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8、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的科技含量。

9、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0、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11、每周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12、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14、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16、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17、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18、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下一篇:中学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