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共8篇)
篇1: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1)一般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应在上班工作前,下班离岗前对有关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检查。
(2)生产岗位上的操作工人,必须按时间、地点、路线内容进行认真巡回检查。
(3)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在上班后应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对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力求工作中避免事故的发生。
(4)在交接班时,有关安全方面的问题也必须认真交接。接班后并作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上报领导,同时将情况写在交接班日记上。
(5)后勤保卫部应坚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听取群众意见,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6)各级领导每日在布置工作的同时,要布置安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形式可以是现场巡回检查、在调度会议上和交接班日记上检查,夜间值班检查。
检查的内容:
1、生产或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生产或施工前的安全情况。
3、各类规章制度或注意事项执行情况。如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劳动纪律等。
4、安全设备。消防器材及防护用具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日的活动情况。
6、检修中的安全工作情况。
(7)班组级负责生产的领导应经常对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定期安全检查
(1)后勤保卫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是群众性的安全检查,由各作业单位或各班组负责组织,后勤保卫部和各职能部门可结合岗位责任制,根据不同的检查内容有计划地进行检查。要边检查,边改进,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经,如有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订出计划,按期解决,务必作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1、春季安全检查是以防雷、防静电、防触电、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
2、夏季安全检查是以防暑降温、防汛为重点。
3、秋季安全检查是以防火,安全防护设备和防冻保温为重点。
4、冬季安全检查是以防火、防爆、防毒、防雪、防滑为重点。
(2)每逢节假日都要进行一次节日前检查,联合组织作业单位和各部室参加,包括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的四次检查,主要是检查节日的安全保卫措施,如节日值班、保密保卫、安全消防、节日生产准备等。
(三)专业性安全检查
(1)根据某些生产和特殊设备存在问题,组织专业性检查,以便重点发现某项专业和不安全问题,通过检查整改加以消除。专业性安全检查对象是:电气设备,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消防设施、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工业卫生等的检查。
(2)专业性安全检查,以职能部门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按安全技术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3)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的每一个项目,必须作好详细登记,每次检查都必须对前次检查登记的问题做出准备的鉴定。
篇2: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对全校各方面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学校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平时月月检查不少于1次,主要领导每学期不少于2次,分管领导每月不少于1次,四季各季随时检查。
二、检查范围:校屋顶舍门窗、安全用电、操场上的体育器械,各班学生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
三、各班责任人认真晨检查学生带入校园物品,严格控制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学校,每月不少于2次。
四、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解决。
篇3: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一、当前我国社会单位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管理主体不明确
当前, 在我国社会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 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大部分社会单位的管理主体不明确, 没有对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有效落实。在日常检查工作中, 大多数社会单位都认为消防安全检查属于消防部门的任务, 与自身没有太大关系。如果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指出其自身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就对其进行整改, 如果没有被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指出, 单位自身也就会无视一些消防安全隐患。因此, 在社会单位中, 经常会出现安全通道拥堵和易燃易爆物品随意摆放等问题。同时, 由于管理主体不明确, 社会单位在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 很少会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不清楚, 甚至某些社会单位中根本就没有负责消防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另外, 一些社会单位由于自身的特殊性, 人员流动性比较大, 根本无法根据我国61号令的规定要求组建专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部门, 进而导致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 社会单位责任人没有对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引起足够重视
我国的《消防法》中明确规定, 对于社会单位而言, 消防安全责任人即为单位法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 在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 其应该担负起主要责任, 但是就目前我国社会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而言, 责任人并没有对其引起足够重视, 其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部分社会单位的责任人凡事都以利益为先, 在单位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中, 主负责生产和创造经济效益, 而没有对消防安全给予足够重视, 在单位中, 根本就没有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单位内消防安全隐患十分严重。
第二, 单位负责人自身对消防安全管理的认识和认知有限, 没有了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责任, 在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 虽然看起来对工作足够重视, 但却没有使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且管理混乱。
第三, 单位负责人对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任务足够了解, 但是在日常工作中, 却抱有侥幸心理, 认为消防事故不会轻易发生, 所以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应付工作, 没有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法规进行严格管理, 造成安全隐患的发生。
二、社会单位顺利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 单位责任人应该对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给予足够重视
在社会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 主要责任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直接决定了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因此, 为了提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质量, 杜绝火灾隐患的出现, 单位责任人应该对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给予足够重视。首先, 责任人应该提升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 重视起单位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并根据我国消防安全规定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并组建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对制度进行有效落实。其次, 责任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消防安全一定要防患于未然, 否则如果出现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最后, 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 责任人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消防安全检查结果进行检查, 提高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人员的警惕性, 避免其在工作中出现敷衍和应付情况。
(二) 完善单位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和设施
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 社会单位应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 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使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能够得到高效落实。在安全检查制度中, 应该明确规定单位内消防安全巡检的班级和主要工作人员, 出现问题直接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同时, 在安全规定中, 还应该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方式和要求进行详细规定, 加强防雷、防电以及防火管理, 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合理摆放, 并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性。除此之外, 单位内部还应该对消防设施进行完善, 补全单位内欠缺的消防设施, 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 也应该对消防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避免其出现故障, 影响消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 加强宣传和技术培训
除了单位主要负责人之外, 为了确保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单位还应该提升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为此, 单位需要从两面进行努力, 第一方面, 单位应该加强对单位内部所有员工的培训, 提升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重视起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单位内所有员工参与消防安全培训, 加强员工对消防安全的了解, 使其在日常工作中能够积极配合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进行;在必要的情况下, 单位内部还应该通过张贴标语等方式加强宣传, 使消防安全管理能够深入人心。第二方面, 单位应该加强对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提升其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使其能够胜任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需求, 在安全检查中全面排除消防安全隐患, 杜绝火灾的发生。
三、结语
消防安全检查应该是单位日常经营和管理中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 单位应该对其给予足够重视, 以此来避免火灾的发生, 保证单位内部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 我国社会单位应该意识到当前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通过制定完善的检查制度和加强技术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效率, 从根本上避免火灾的发生。
摘要:做好社会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是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和推动和谐型小康社会建设速度的基础保障。文中通过对当前我国社会单位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针对性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希望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单位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
参考文献
[1]邵明.浅谈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J].科学与财富, 2015, (15) .
篇4:浅谈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
关键词:船舶 安全 动态 检查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的,而系统内部还存在若干子系统,既相对独立,又是互相联系。在安全管理上,把安全工作看作是一个多方位、多因素、动态和复杂多变的系统工程。因此,理顺安全与各个方面的关系,明确安全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立严密的安全控制网络,真正做到以早为主,以防为本,早抓早防,齐抓共管,是企业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远洋集装箱船舶的现代化,大型化和高速化,给航海安全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是船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创新与探索,通过实施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进一步实现在动态中对船舶现场的安全控制,进一步规范值班人员特别是驾驶台值班人员的行为,促进并强化当值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纠正船员的“三违”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
中远集运和上远公司在中远集团“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超前防范、重在执行”的二十四字安全理念指导下,建立起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地自主管理、自主检查和自主监督的船舶动态检查制度,并以科技领先、管理创新为突破口,以强化日常动态检查、科学全程监控为手段,以超前防范,实现全面安全为目的,在所属船舶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仪”,运用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和“远洋船舶全球动态监控系统”,实现船岸信息交流与共享,使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和跟踪化,从而真正、有效地提升公司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海上航行的本质安全。
一、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实质
安全管理的动态原理体现在管理的主体、管理的对象、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动态变化上,同时,组织的目标以至管理的目标也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有效的管理是一种随机制宜的管理。动态管理要求管理者不断更新观念,避免僵化的、一成不变的思想和方法。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主体和对象是船舶和船员,均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随机制宜就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航区、气象、设备、人员等),随机抽调检查人员,按船舶营运实际节奏科学安排,也就是从具体实际出发,不固定自查人员,不拘于检查表内容,特殊情况特殊检查。
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是船公司实现安全营运目标的一项主要措施,是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司以船舶各项安全作业为重点,每年都根据船舶新设备引入和新危险源的识别,通过风险评估,对综合管理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评估后的风险拟定规避措施。但制度标准不代表人的行为标准,在实行安全标准化作业过程中,实现行动上由不自觉到自觉、在执行上由不标准到标准的转变,这就是安全动态检查的实质。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要遵循“细、实、全、深、严、狠”的六字方针,在动态中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船岸员工的责任心,提升执行力,将安全防范重心前移,实现安全管理从面上指导向动态跟踪转变;从事后检查向事前预防转变。同时,对安全动态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关键性和突出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早整改,使标准化的安全动态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最终实现船舶营运本质安全的良好格局。
二 、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模式
成立船舶安全动态检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建立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四级管理模式,即中远集运(安全技术管理部)—上远公司(安监部)—船员部(政工科)—船舶(政委)。其中岸基相关管理部门有专人负责跟踪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实施情况,指导船舶开展安全动态检查工作,处理船舶反馈的岸基支持要求;海务监督上船检查驾驶台视频记录,并随机拷贝存档,岸基对驾驶台视频截图远程抽查。公司明确船舶政委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驾驶台视频定期检查和记录,牵头组织船员实施动态检查,并负责检查情况信息的输入、审批、交流和存档工作。
在公司综合管理体系基础上,制订相应的方案和细则作为保证,船舶政委作为主抓手(第一责任人)组织和动员在船人员的全员参与;船长和轮机长本着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的理念,全力支持政委落实各项具体动态检查工作,建立船舶管理逐级负责制和安全监督员相结合的安全管理网络,运用SMIS系统实时向岸基反馈动态检查情况。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与本船先进评比和考评挂钩。
船长、政委、轮机长在船舶安全动态检查中的责任关系:船长是船舶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对船舶安全生产负总责;政委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船舶安委会、船长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承担船舶安全管理中的过程监控、现场监督、动态检查等任务,负责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人员召集、组织实施、纠正督促、信息汇总反馈等相关工作;船长、轮机长依据体系文件、职责要求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不因政委作为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而产生任何变化。
三、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运行
以往航运业各类安全事故案例表明:事故多发生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新作业点或者危险源辩识不到位的作业现场,因此各项操作和作业的安全控制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管理的主要内容。
1 .明确职责
公司明确船舶政委为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实施和监督船舶各部门各岗位的动态检查和信息输入存档工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要求体现全员参与和全方位过程管理,即政委随机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安全动态检查,全方位过程管理就是实施检查的内容与实际相符,也就是干什么查什么,检查表分为驾驶台、机舱和船员行为安全三个部分,在一个循环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复,可以实施检查表中没有列入的项目,以体现全方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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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时监控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重要内容之一是通过船舶局域网随机查看和回放查看“驾驶台视频记录仪”影像,并录入公司体系要求的“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
船舶政委按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系统中“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内容组织相关船员随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和侧重点以周为节点,以月覆盖驾驶台、机舱和船员行为全部内容对本船的安全管理状况开展动态检查。
公司安监部和船员部在SMIS系统中按“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对船舶进行实时监控,跟踪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活动,对船舶驾驶台视频记录仪不定期抽查航行中驾驶台值班纪律执行情况(调取截频);根据船舶反馈内容,特别是缺陷未整改和需岸基支持的项目,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完成整改并负责向船舶反馈。
3 .预知危险
随着航区和气象变化,设备更新或老化,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上极易发生伤害事故;随着新船员、新上岗人员的不断补充,部分老船员安全麻痹思想等等,由于对安全认识差,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增多。采用安全系统过程中危险预知预测,应用行为科学的方法,分析作业现场工序中危险因素,找出人和物的不安全隐患,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基本原因,制定出危险防范措施。船舶应利用部门工前会布置工作的时机对作业危险预知对策分析,每个船员作业前应知晓经常作业项目的安全须知和操作规程,特别是新区域、新作业点、新项目、新设备重点做好危险源的应对措施,船舶领导、各主管人员和安全监督员在作业现场要随时抽查,以保证落实。工前会危险预知活动的开展,可以强化船员控制危险的能力,提高隐患检查整改率和船员整体安全素质。
4 .重点控制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范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驾驶台管理动态检查,二是机舱管理动态检查,三是船员安全行为动态检查。船舶要对每个危险源制定重点控制措施,如驾驶台值班、机舱重大检修、各类危险作业和保安综合治理等,管理人员必须拥有预知危险的意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客观存在的危险源始终处于主观的受控状态。动态检查突出两方面重点:
(1)“急、难、险、重”生产任务和重要工作现场。主要包括:航行值班(特别是夜航、雾航、大风浪航行、进出港及复杂航区航行等),重要工作(如解系缆、机舱吊缸、危险品装卸、演习、靠泊期间梯口值班等),特殊作业(如封闭舱室作业,明火、上高、舷外、水上作业等)。政委应加强对上述重点工作的安全动态检查,亲自或指定人员到现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同时,应着重加强对驾驶台航行值班过程的随机检查。
(2) 船员日常行为安全。政委应根据船舶各部门上报的每日工作计划,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作业人员劳动防护情况的检查督促,对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发现、立即干预、彻底纠正,并做好相关记录。
另外,各重点部位的各种醒目的安全标志也很重要,也是各危险源受控的手段之一。
5 .跟踪反馈
跟踪管理最简便的方法就是严格执行各种安全作业规程,安全动态管理就是把在动态操作的每个层次和各种职责分工制度化,作业程序化,以动态实时随机检查加强管理密度,实现集约和精细管理的统一,实现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同时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运用科技服务安全,如驾驶台视频记录,SMIS数据交换等。船舶还应以全面质量管理来加强船舶的安全动态管理,在船舶(部门)中开展安全QC小组活动,对本轮危险源进行跟踪控制,从事故苗头中寻找失控点,制定对策,杜绝重复性事故发生。船舶政委应注重检查过程的信息输入,按节点要求自查、记录和反馈,对现场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对自身不能解决的上报岸基支持,以实现船岸上下实时预防,层层落实查隐患、找对策、堵漏洞。
6 .设备保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设备列入保养范畴,其硬件、软件如不能正常运转,公司规定作为缺陷及时报告岸基予以解决。
四 、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效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全面实施以来,船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主动性得到了加强,驾驶台值班纪律执行情况有了明显的改观,值班、交接班不规范以及驾驶台用餐等现象得到有效制止。通过驾驶台视频记录仪,船长在房间就能及时发现驾驶员的不当行为,及时到驾驶台采取纠正措施,特别是对检查驾驶台视频历史记录中发现的违反值班纪律的驾驶人员采取批评教育或调离船舶进行培训的措施,从而确保了航行安全。船舶在营运实际动态中逐步实现了超前防范的过程管理,通过“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和“远洋船舶全球动态监控系统”的船岸数据交流,船舶的驾驶台视频截图、自查情况、缺陷整改、岸基支持等信息可实时查看,公司能及时掌握船舶安全动态管理状况,也为船舶综合检查考评工作提供了依据。其中:
(1) 一些船舶细化工作做得很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船检查计划和细则,建立了安全动态检查不良行为档案统计表。
(2) 船员经历了从不理解到理解,从理解到支持,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执行的过程。一些安全隐患被发现,一些违章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在安全监督上敢于动真碰硬,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得到及时整改。
(3) 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仪”后,驾驶台值班人员的一举一动随时处于视频记录之下,刚开始船员心理上有压力,少数船员产生抵触情绪和采取规避行为,导致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各种非议和阻挠。如果怕得罪人而执行不严,便会依然产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船舶提出要坚持常抓不懈,要敢抓敢管,增强查处违章行为的执行力,敢于对违章乱纪行为动真格,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该通报的如实通报,该处分的就要给以必要的处分,以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
(4) 安全动态检查杜绝了船舶做假账现象,其检查时间和内容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相关记录结合,与船舶实际操作和船员安全行为结合。
五 、 结束语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管理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其实施的目的就是各岗位船员在整个履职过程中,对现场危险源的应对措施和作业过程进行安全跟踪、预测及控制,使安全生产在每时每刻、每个环节和每个角落都得到保证,以有效地控制船舶危险部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规范船员的行为安全,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在现有条件下,加强船舶安全动态管理是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也是减少伤亡和各类灾害事故最切实、最有效的方法。
篇5:壮岗二中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一、定期对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的卫生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师生的身心健康。学校与食堂、小卖店等签定饮食卫生安全协议,制定饮食卫生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二、加强防火和消防工作。认真排查各种火灾隐患,经常检查用火点和电源线路,及时维修和更换,添置和保管好灭火设备。
三、对学校实验室内剧毒、易燃、易爆药品要妥善保管,严格管理。按要求执行出入库手续,并定期进行查验、清理和登记,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
四、经常对学校围墙,厕所,旗杆、篮球架、单双杠、树木枝干等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凡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要及时修缮,保证使用安全。
五、加强对校舍的维护和管理,严格执行校园校舍管理条例规定。对有危险的部位要及时排除,消除不安全隐患。
六、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将疏散门上锁封死,特别是晚自习和学生就寝期间,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七、从严执行封闭管理,严格进出校门管理。门卫要从严执行来人登记制度。夜间值班人员要全方位的巡逻,重点部位要重点察看,防止盗窃及影响校园秩序的事件发生。
八、学校要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检查登记(日看、周查、月检)制度,对每月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采取措施,逐项处理,堵塞漏洞。以保证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篇6:安全生产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制度
一、任务与要求
1、安全生产巡检是指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有害与危险因素,确保生产安全。
2、安全生产巡检的任务是查证各种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安全生产巡检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采取有组织的、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实现,是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4、安全生产巡检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定《安全检查表》。
5、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巡检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二、安全生产巡检的内容
1、安全巡检对象的确定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于危险性大、易发生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
2、检查重点:重点检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种安全文明施工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各种有关方案、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安全生产巡检的方法
1、安全生产巡检采用安全检查表法。
2、安全检查表法是为了系统地找出系统中的不安全因素,事先把系统加以剖析,列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确定检查项目,并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和评审。
四、安全生产巡检的形式
1、定期安全检查
(1)中心的安全主管或现场安全员,每天跟班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日志。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处理,为夜班和次日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2)各中心领导下,每月进行若干次文明安全生产跟班。(3)各中心要加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抽查和验收检查。
2、专业安全检查
(1)专业安全检查的实施以项目专业人员(包括总分包两级专业人员)为主,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2)专业安全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安全防护; 2)工程用电;
3)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使用等。
3、季节性安全检查
(1)冬期安全检查(每年11月以前);(2)雨季安全检查(每年7月以前)(3)暑期安全检查(每年7、8、9月);(4)节假日加班及节前假后的安全检查。
4、经常性安全检查
(1)安全员操作中、班前、班后检查;(2)安全员、安全值班人员日常巡回检查;(3)各级管理人员到工地检查生产时的安全检查。
五、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程序
1、安全检查准备:包括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危害的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可笔记本;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2、实施安全检查
(1)访谈。与有关人员谈话来了解相关部门,岗位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查阅文件和记录。检查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是否有效,查阅相关记录,判断上述文件是否被执行。
(3)现场观察。到施工现场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4)仪器测量。利用一定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对在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条件进行测量,以发现隐患。
3、通过分析作业判断掌握情况(获得信息)之后,就要进行分析、判断和检验。必要时可以通过仪器检验,主要根据现阶段施行标准和要求得出结论。
4、对隐患进行及时处理通过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
5、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对不能立即进行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复查。
六、巡检治理处理办法
1、对落实整改不到位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参照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罚则进行处罚;
2、在每次综合检查评定中,对表现突出的和表现较差的队伍按照安全奖罚细则进行奖惩。
七、隐患排查处理工作程序
1、根据责任落实标准将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落实检查监督整改反馈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
篇7:企业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一)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及食用农产品经营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每次不少于二人,着装整齐、亮证执法。
(三)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
1.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单位是否有无证照生产、经营及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
2.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药店的执业药师是否在职在岗。
3.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经营的各类食品药品、保健用品、化妆品产品标识是否规范,有无超过保质期限(有效期限)、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的食品药品及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4.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程序及工艺流程要求。
5.清查上级部门下达及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药品。
6.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广告发布行为。
7.检查食品药品采购查验、索证索票、进销发票及台帐记录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检查监管档案。
(五)各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负责辖区食品药品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对本企业内因巡查工作不力、失察、失职、渎职等导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开发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凡在本开发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涉及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发生质量事件、药害事件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制售假劣药品事件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故。
(四)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配合上级执法部门对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食品药品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人)及报告时间、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六)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瞒报、迟报、漏报、不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及时并有
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3、开发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和各企业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
(二)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是指企业食品药品监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需被追究的责任。
(四)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纪律处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监管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3.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6.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渎职失职行为。
(六)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由企业对责任人给予降职或开除处理。
(七)对较大或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由企业根据开发区相关规定处罚责任人。
(八)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开发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一)事故管辖。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
(二)事故报告。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事故所在地的企业协管员和接收事故患者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开发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三)救援处理。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置和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及时组织救治,控制事故现场,封存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加工设备、工具容器,收集、保存、采集可疑中毒食物样品及中毒患者生物样品。在处置过程中及时上报阶段性报告。
(四)事故终结。事故处置终结后,企业负责任人应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和今后改进意见,写出事故处理终结性报告,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
5、开发区企业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培训制度
(一)协管员在聘用期内必须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教育活动。
(二)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对辖区内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三)培训学习内容主要是食品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工作实际学习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四)培训教育采取定期集中学习、发资料自学、现场实践学习、组织参观学习等方式进行。
(五)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等专业知识采用集中授课培训的方式进行的,各企业应建立好培训教育档案。
6、开发区食品药品协管员工作职责
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开发区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检查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专项整治、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对企业内员工餐饮食堂工作进行现场指导;负责企业内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反映企业员工对本企业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诉求和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四、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一)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四)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
等。
五、食品展示卫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四)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四)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九、卫生检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篇8: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一) 国际上关于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
国际上关于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的国际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 (以下简称IAEA) 是国际原子能 (核能) 领域的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组织, 同时兼管地区原子安全及测量检查, 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IAEA通过并且我国签署的关于核能安全检查的国际公约包括《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等。
IAEA的国际公约制定了有关核安全的国际标准, 对各国核能安全的立法有很大的帮助。而且IAEA对各国的核能发展事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国际合作的机会, 对核事故或辐射提供援助, 如日本在福岛核事故中就向IAEA发出了援助申请, 也得到了IAEA的援助。这些公约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缔约国在核事故发生时的及时通报义务, 有关国家和IAEA有知情权;第二、缔约国在核事故发生时有提供迅速援助和合作的义务;第三、缔约国有义务保证核能利用的安全, 开展提高核安全的技术合作, 保护个人、社会、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伤害;第四、缔约国有义务保证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IAEA通过的这些公约多是鼓励性质的, 也就是说缺乏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它们需要通过缔约国的国内立法来得以实现。
(二) 我国核能安全立法
我国的核能安全立法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起步,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立法进程缓慢, 下表是我国关于核能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对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
核能安全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 核能安全立法应当体现强烈的社会法本位的价值取向, 所以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也应当以社会性为其主要特征, 保障核能利用过程中的生态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核能生态安全立法的社会本位立法价值取向又包涵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安全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防治污染法》 (以下简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体现着“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严格管理, 安全第一”的原则, 这鲜明的表达着我国对核能生态安全的态度, 安全是第一位的, 只有在安全保障下利用才能实现。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第二十一条的“三同时”制度就是保证核能生态安全的重要制度的体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核设施营运单位要取得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在环境报告书中就能很好的起到对生态安全检查监督作用。“三同时”指的是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 是核能生态安全检查制度的具体体现之一, 也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核能安全不仅是技术上的安全也包括管理上的安全。技术上要与时俱进, 管理上要严格遵守。法律的制定要综合融合核能技术本身, 也就是法律本身要包含科技成分, 要走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综合路线。
(二) 科学性
核能生态安全的检查监督制度的建立要讲究科学性。检查监督要形成统一而系统的体系。核能立法本身就是科技和法律的结合, 核能生态安全的检查监督制度要以核能科学技术为支撑, 指定具体的技术量化标准。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要贯彻到底, 在核能源的利用上做到未雨绸缪, 遇到危机情形时有应急措施。中央与地方要相互监督, 形成统一的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 互通信息, 密切配合, 对核设施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做到科学性。
(三) 经济性
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建立也要考虑到社会经济效益。核能的利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在能源上的不足, 对我国的生活生产都有很大的影响。核设备的检查监督制度的建立则是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对于核能源的放射性污染的治理同样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核污染的治理与防治需要一定的技术与经济。核能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就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 对核设施进行严格管理与检查以减少核污染。核能安全检查监督制度规定核能的使用上严格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又采取了许可登记制度对核能设施进行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央与各地方相互配合又各司其职。
三、我国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立法的主要缺陷
由于日本福岛核泄露事件的影响, 国务院暂停了核电新项目的审批, 但是这并不表示中国放弃了发展核电事业。据报道, 核电新建项目审批将在今年上半年重启, 这预示了我国的核电能源将再次起步, 在利用核电造福人民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核能利用存在的问题, 集中精力预防和解决好这些问题, 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核电能源的安全发展, 否则将得不偿失。结合表1和我国核能生态安全立法价值取向可以看出我国核能生态安全立法的主要缺陷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 缺乏专门的基本法规范
我国至今没有《核能法》或《原子能法》作为核能安全的基本法, 虽然我国的核能源立法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 但是立法进程缓慢, 唯一出台的一部法律就是2003年6月颁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次全部都是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 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 而且相当散乱, 不成体系, 缺乏整体性, 加上立法陈旧, 最早的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规定, 而核能技术是不断创新的, 这些对于核能安全的规制都相当不利。
(二) 缺乏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 监督不力
例如,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这就可能出现权责不统一, 权力交叉, 互相推诿的情况。
(三) 核能生态安全的检查监督制度不完善
日本核电站泄漏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在利用核能的过程中生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核原料的巨大破坏性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使得一旦发生核能生态安全事故后果将极其严重, 影响的范围广泛、持续时间长。所以, 在发展利用核能的同时应当注重防患于未然, 建立以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为辅的检查监督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一些相关的部门规章对核能安全利用的检查监督制度作出了一些规定, 但是其中有不少需要完善改进之处。我们应当在总结我国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借鉴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 完善我国的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
四、完善我国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 制定《原子能法》
1989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于保障核能生态安全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 中国将进一步加强核安全领域的专项立法工作, 包括制定《原子能法》目前我国核能安全立法缺乏一部基本法, 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法律效力低而且散乱无章、不成体系。要完善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 就要以一部基本法为依托, 作为核能安全基本法的一部分进行更加完善的规定, 形成一个整体的体系, 与其他制度相结合, 使核能生态安全贯穿于核电站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核废料的处理等各个环节, 这样才能保障核能利用中的生态安全。
(二) 建立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
国家核安全管理司 (辐射安全管理司) (简称核安全司) 负责核安全和核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它隶属于国家环保部, 内设有多个不同职能分工的机构, 但是没有细化出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 虽然在核电厂的选址、建造、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 (员) , 履行监督任务, 但是这种监督也没有形成制度化。应当针对监督制度进行完善, 建立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 负责包括核能生态安全在内的检查监督工作, 可以形成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制度。定期检查监督可以派驻的监督组 (员) 进行, 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灵活处理。
(三) 建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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