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已再满足于“吃得饱”, 更要求“吃得好”、“吃得安全”。近些年来, 由于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引发的事件频频发生, 由此导致公众健康受到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事关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 事关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各级农业部门必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突出的位置, 坚持严格执法监管, 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 做到“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 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去落实监管职责, 强化农产品的全程监管, 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状
从2006年起, 相继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农业部也配套出台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 对监管体系的建设, 部门职责的落实, 以及管理体制的完善给予了指导和规范, 同时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与此同时, 在2008年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管局成立, 随后在20多个省市相继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监管体系的建设也逐步向基层延伸,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逐步形成。
然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来尚未完全形成完整配套的制度, 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并未指定具体实施的法规, 不利于监管部门的执行, 所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框架, 分地区、分行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但同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技术要素相比仍相对薄弱, 并未采用国际普遍认定的体系, 没有和国际接轨。除此之外, 具体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市场准入、追溯、召回等制度都还不够完善。
2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部门职能划分存在重叠, 监管工作存在盲区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借鉴了发达国家“从农田到餐桌”的管理模式, 使得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涉及到农业、工商、供销、外贸、经贸、质监、卫生、环保等多个部门, 然而并未对产品产出前后、环境、投入品等进行具体区分, 导致监管工作难以落到实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部门通常按照其自身制定的标准对农产品的生产、流通与消费过程进行“分段管理”监督和检验检测, 在执行中就易出现监管真空、监管重复等问题。这就为各部门互相推诿创造了条件, 容易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理。
2.2 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较多, 农药、化肥等使用较为盲目
现代设施农业的发展, 打破了传统的季节栽培, 对土地进行掠夺式使用, 过量施用肥料、农药和生长调节剂, 土壤中留存更多的残留物使农产品受到污染。很多农民只求效益, 不考虑质量安全, 几乎不施农家肥, 大量施用农药、化肥等。在生产中施用大量农药、化肥和生长调节剂, 就易使农产品存在高残留农药和含生长调节剂;兽药抗生素的泛滥, 也造成人为的二次污染, 使畜产品抗生素大量积累, 给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除此之外, 农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添加了大量的化学添加剂, 也会存在食品中毒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 工业污染也会使得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工业废水、废气、烟尘、重金属等污染使得生产出的农产品受到水气、烟尘的污染, 以及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污染, 易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和突发事件。
2.3 农产品安全知识宣传不够, 普及渠道缺乏
农产品安全知识普及没有与新闻宣传部门、媒体等进行良好沟通, 还未能引导人们科学、理性地看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由于农产品安全知识普及渠道缺乏, 未能及时对农户和农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引导和管理、宣传教育、技术引导等, 使得他们延用传统落后的农业生产经营观念, 从源头上没有质量安全意识。
2.4 专业监管人员比较短缺, 检测机构运行困难
监管能力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根本保障, 然而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普遍存在缺经费、缺人员、缺手段的问题。在监管人员方面, 存在着技术力量不足的局面, 存在监管能力不足或覆盖面不全面的状况, 也即监管效率跟不上经济与社会的需要。因此, 必须抓住当前有利时机, 抓紧健全机构队伍, 强化检测条件, 确保“有机构履职、有人员负责、有能力干事”。
3 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议
3.1 强化制度机制建设, 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1) 借鉴国外相关的先进立法经验, 遵循“从农田到餐桌”全监管原则, 构建系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2) 结合地方特点建立完善具体执行制度, 将各地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条例。 (3)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修改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加大对违法生产和销售农产品行为的处罚力度。
3.2 合理划分监管部门职能, 加快基层监管体系建设
积极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 加快健全从省市到乡镇村全覆盖的监管体系, 加强监管力量, 充实监管队伍。与此同时,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应从法律上对各有关部门的业务范围予以界定,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主体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基本职能、法律责任等, 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合理划分监管部门职能, 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3.3 加强农产品全过程检验检测, 提高监管能力
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 包括产地环境质量监督检测、农产品安全生产过程监督、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的监管体系建设, 建立产前、产中到产后一条龙监督检测机制, 完善从源头到最终消费的农产品监控体系, 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同时, 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检测员进行专业技术和综合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科学素质, 严格执行资格考核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确保农产品质量检测的科学、公平、公正。
3.4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加快认证和品牌建设, 加强市场监管
为了防止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农产品流入市场, 应该积极推行农产品产地安全准出证制度、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证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 设立农产品的身份证、准出证和准入证, 实现农产品准出、准入和追溯的对接, 让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享有知情权, 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进入良性循环。
3.5 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将风险评估确定为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我国在风险评估基础理论方法和风险评估监测数据获取方面的研究已经有了一定的进展, 应采用危害性评估技术对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进行评估, 从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限量标准制定与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更好地做好应急处理。
3.6 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体系
在信息和大数据时代, 用现代科技手段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无疑是行之有效的途径和必然的选择。利用新一代信息化技术, 构建一个无线移动、互联互通、智能互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体系, 能够加强对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进行管理, 同时也能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 及时了解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及时处理突发的状况, 实现检测办公信息化, 提高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除此之外,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体系建设还应配合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3.7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际交流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要走的路还很长, 需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 不断地完善。 (1) 加强技术合作, 促进我国建立一套既与国际惯例相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技术标准体系。 (2) 实施国际化战略,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相关活动。 (3) 积极开展同国外农产品认证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从而推动农产品标准认证的认可与互认, 使我国的出口商品适应和满足国际标准或进口国的要求, 避免技术壁垒。
摘要:介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提出“强化制度机制建设, 完善监管法律体系”等七条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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