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动产质押(精选九篇)
动产质押 篇1
一、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
动产质押担保是金融担保形式之一,因此,其具备银行信贷行业的共性风险和动产质押与监管的特殊风险:
(一)银行信贷行业的共性风险
1、政策风险:
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调整会影响到借款企业的生存,例如北京市政府出台了治理交通堵塞方案,限制汽车上牌照,使得汽车市场销售量锐减,相当一部分汽车经销商会逐步退出这个行业,受政策影响的汽车经销商也将因经营困难面临还贷压力,那些刚刚贷款建造、装修4S店的汽车经销商将面临破产,银行的贷款难以收回。
2、行业风险:
整个行业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形成的风险,例如2011年时的造纸行业,由于进口纸张的进口价比国内生产企业的成本价还低,形成国内造纸行业性亏损,自然影响银行信贷资金的归还。
3、技术风险: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先进技术的普遍运用都会带来某种产品革命性的变化,这会给生产落后产品的企业造成淘汰的风险,例如数码技术的诞生以及数码相机的普遍运用,在给人类带来丰富多彩生活的同时也给胶卷时代划上了句号,对于胶卷生产企业的冲击可想而知。
4、宏观风险:
是指宏观经济形势下滑造成的风险,例如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危机,银行业紧缩货币政策的推出,使不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不得不面临破产。
5、担保风险:
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企业或有负债,由于被担保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这种例子很多。
6、道德风险:
是指银行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在与企业发生信贷业务时,由于调查不严,把关不严,审查不严,不按规定和制度办理业务,导致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恶化的风险。
7、经营风险:
是指某一企业自身经营不善带来的风险,例如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不到位、对市场价格走势判断错误、挪用资金投机股市、赌博等原因产生的风险。
(二)动产质押的特殊风险
以动产作为质押担保物,对质物的要求除满足货物仓储保管的基本要求外,还要具有担保物的要求,由此形成了动产质押的特殊风险:
1、质物权属风险:
大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出质人非法以他人货物质押,造成作为质权人的银行与货物的所有权人产生争议,虽然国家相关法律保护质权人的善意取得,但在实际操作中不确定性很大;二是重复质押,出质人非法将一批货物质押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人,使得质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权而产生损失。
2、质物内在品质风险:
出质人恶意以虚假货物质押,质物以次充好,或由于质物价值不足,变卖时无法实现全部债权而产生损失。
质物权属和内在品质风险已在《动产担保的优先受偿分析》一文中以案例形式进行了说明,这里不再举例。
3、质物跌价风险:
是指质物由于价格下跌,造成质物价值不足,变卖时无法实现全部债权而产生损失。一般情况下,当价格下跌5%时,银行会要求借款人(出质人)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物来防止损失。
4、出质人强行提货风险:
质押业务一般在出质人作业库操作,当出质人已经很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或质物价格急剧下跌时,出质人会违规或违法强行提货。例如2008年,一个出质人原最低控制价值为1 000万元,实际评估价值为1 500万元,已将价值300万元的货物出售并预收了定金,金融危机爆发时,质物价格爆跌,按当时的话讲,一觉醒来就赔进一辆奔驰车,银行为了减少损失,不断下调质物单价,实际评估价值只有800万元,已不足最低控制价值,出质人强行提货,物流公司通知银行后要求其还贷,出质人解释说,要么对银行违约、要么对买方违约,反正都是违约,就采取了对其有利的办法,几天后收回货款并将贷款还上。
这是出质人“善意”违规的例子,很多情况下,出质人恶意强行提货,至使银行质权得不到保护。
5、质物变现风险:
由于质物变现困难带来的风险。
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利用质押、抵押的优先受偿权恶意转移货权,物权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九: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对于抵押,物权法在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有着与质押相同的规定。
由于上述规定,对质物(抵押物)的变现造成了非常大的难度,一是当需要质押(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往往是卖不掉的,如果能卖掉,出质人(抵押人)自己就卖了;二是要参照市场价格出售,就更没人买;三是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出质人(抵押人)基本上是不配合的。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多采用拍卖的方式变现,时间长,不确定因素也较多。
(三)物流公司对质物进行监管的风险
质押监管的风险,对于物流公司而言,大体上是两类:一是由于物流公司的监管过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带来的风险;二是由于约定不清或规定不明带来的非过失风险。
1、操作风险:
是由于物流公司自身管理和操作不当等原因形成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例如监管员在现场私自放货,造成质物不足;二是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例如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电话,不按规定指令解押放货;三是业务不熟练,对于量大、货杂、品种多的质物盘点不到位,造成质物不符合银行的要求;四是监管流程设计上不合理,中间环节失控,例如监管地点不适合监管、交接环节不明确、盘点周期过长等,不能有效控制质物;五是执行不到位,例如监管员人员配备不足、出质人不及时在相关表单签章确认等;六是质物选择、监管上不符合要求,例如专用设备不适合作为质物,不能监管处于首饰加工过程中的金、银等;七是在第三方仓库监管,物流公司缺少控制手段,出质人与第三方仓库的恶意串通,例如出具假货物权属证明等。
2、法律风险:
也可以称为协议风险,是指物流公司按协议约定承担过多责任或责任不清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形式:一是物流公司承担其不应承担的责任,例如质物权属认定、质物内在品质认定、仓单回购等责任,带来的巨大风险;二是监管责任不清,由于相关法律对物流公司的监管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监管责任的界定不清晰,协议文本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在出质人作业库发生自然灾害使质物灭失,物流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三是银行要求物流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与条款,承担总对总协议规定以外的责任,加大了风险。
3、质权人(银行)风险:
主要是指银行为了自身利益转嫁给物流公司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形式:一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疏漏,例如,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自己去检验质物的质量,而由出质人自己去检验,出质人也没有在质物中抽样而是非法用其他货物作为质物样品去化验,造成样品与质物不符,实际质物的单价远远低于样品的单价;二是银行工作人员不作为,例如,在出质人出现强行提货时,物流公司采取了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通知银行后,工作人员不予理睬,也不签收物流公司的任何函件,装作不知道发生过此事,一旦形成实际损失,则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三是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例如,不按协议要求使用规定单证操作业务,私下要求物流公司放货等,也存在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
对于非物流公司的过失,银行为什么要诉讼物流公司并要其承担赔偿责任呢?这是金融业的管理制度所决定的。
金融业是国内管理最为规范的一个行业,银行本身有着极为严格的管理办法和处罚条例,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国家对金融业的保护力度非常大,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待遇高,处罚大,轻易不敢违法、违规操作;二是对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处罚大,如果借款人贷款卡信息上有不良记录,这个企业很难再获得贷款;三是一旦出现不良贷款,银行工作人员会不惜一切代价推脱责任,以使自己逃脱金融行业的严厉制裁,经常采用的是诉讼方式,有时银行知道自己不会胜诉,为了减轻责任和拖延受处罚的时间也要诉讼;四是动产监管业务只有三方,出质人不能还款,银行就只能将责任转嫁到物流公司而使自身免责。
二、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防控
前面分析了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针对其环节要采取相关措施予以防控。
(一)加强与银行的战略合作及沟通协调
1、与银行建立战略合作
银行处于动产监管业务的主导地位,从以往的经验看,与有战略合作关系的银行发生诉讼及赔偿事件占发生总数的30%,可见,这种战略合作关系是非常关键的,因此,没有战略合作银行的业务要逐步取消。
战略合作协议及具体的业务文本明确了银行、借款人、物流公司的法律关系,物流公司坚持只承担自己应该承担和能够承担的责任,超出范围则不能操作,否则会带来巨大风险。
2、加强总部与总行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双方都有推进业务发展的愿望,并对双方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非常了解,又不是事件的当事人,能客观地看待发生的事件,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3、负责操作的分、
子公司要加强与之合作的分行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尤其是风险控制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支行及分行的经营部门更侧重的是收益,往往忽视风险。
(二)物流公司专业的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是关键
前面讲到了物流公司不应该承担无过失责任,而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物流公司自身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怎样保证没有过失呢?那就只有提高物流公司的专业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
1、事前控制
事前控制包括:一是加强制度体系建设。针对动产监管业务的特点,出台业务管理办法,形成一整套与协议文本配套的制度和标准监管流程,从制度上控制风险。二是建立完整的评审体系。通过层层评审,充分了解和评估融资企业、操作模式和应对措施等各方面的情况,强化事前控制。三是认真考察借款人(出质人)的资信。为防范客户给动产监管业务带来的风险,对客户资信进行认真的调查和评定。在选择客户时,重点考察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经营能力,通过对出质人的经营状况分析、财务状况分析对其等级给予评定管理。四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包括道德素养与业务能力。加强对现场监管人员的岗前、岗中培训和项目培训,对监管员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要认真听取,积极解决;在业务知识和能力上的不足,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建立体系化的监管员考核制度,明确考评流程,实现奖惩到位,有章可循。五是慎重选择质物品种。尽量选择市场需求大、流动性好、用途广泛、价格波动相对较小、价值易确定且相对稳定、变现容易、质量稳定、容易储藏保管的大众化物品。例如:煤炭、焦炭、金属材料、矿石、橡胶、纸张、汽车、粮食等品种。
2、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包括:一是监管流程设计。监管流程的设计一定要合理,确保安全和具有可操作性。要在真正考察企业的情况下,针对企业生产流程设计出满足监管需要的监管方案;监管流程制订应与合同相对应,注重合同和监管流程的可行性、操作性、完备性,达到合同的要求和现场监管操作相一致。二是加强监管现场的操作管理。监管人员根据最低控制货物价值的要求对现场质物进行监管,每日定时收集出质人库存报表及出、入库单据,单证签章准确,并结合实际盘点情况及收集单据整理账目、绘制货位图。整个监管工作要求做到"四实时”(按时清点、及时跟踪、如实登录、准时反馈);“三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二注意”(注意安全、注意协调)、一原则”(质物永远不能低于最低“控制货物价值)。操作现场要悬挂监管标识,并在标牌上注明被监管区域和物资。被监管物资上沾贴注明“质权人、出质人、监管人和监管物资”的名称。通过标识、标签,对监管物进行公示,避免重复质押风险。三是严格落实巡查工作。建立巡查制度,采取网上与现场巡查相结合的方式,逐级按照对应周期进行巡查,坚决杜绝浮于形式、简单了事的情况发生,将检查与反馈有机结合,将风险隐患消灭于萌芽。四是完善和强化信息系统管理。根据监管业务特点,编制和设计质押业务专业软件并上网运行,实现监管业务管理信息化和自动化。
3、事后控制
建立危机事件管理机制,当出现危机事件时实现高效稳定的应对和处理,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三、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分散
任何一项业务都有其系统风险,任何一种管理都会有疏漏,怎样将风险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呢?下面对风险分散进行分析。
1、缴纳保险
采取由出质人缴纳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分散,这是风险分散的最基本形式,主要包括财产险与责任险。
财产险是针对质物所上的保险,具体有:仓储环节主要包括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还有盗抢等附加险;其他环节的保险,如质物需要运输的,在运输途中要求上“国内陆运综合险”,还有盗、抢、雨淋等附加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如果已上保险的需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改为银行。
责任险是针对物流公司的监管责任所形成的赔偿而上的保险,目前已在洽谈和试点操作阶段。
2、担保制度
针对在出质人作业库及第三方仓库,由于非物流公司的故意行为而形成的赔偿,由出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第三方仓库给予物流公司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3、建立风险池机制
针对市场内几百家客户都有融资需求时,每个参与者按其授信额度的比例存入一定额度的资金,形成风险池,当一户企业不能还款时,先用风险池内资金还贷,再追索当事人还债,风险池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客户的盈利。
4、风险收益
动产监管业务作为金融物流业务的延伸,是一项高风险业务,因此在收入中要含有风险收益,用于支付出现的赔偿损失。
5、预提坏账准备金
作为高风险业务,一直以来都在探讨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办法,由于目前是所得税后提取,没有实质意义,因此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政策予以支持。
案例:电话提货
2008年,借款人开展汽车质押业务,总量模式,由于要进行车展,需要将部分汽车开出监管区域,剩余车辆的价值低于银行要求最低控制价值,物流公司不同意,借款人(出质人)就找银行客户经理,给物流公司打电话,物流公司为了维持与银行的合作关系,在银行没有正常解押出库手续的情况下,允许出质人将汽车开走展览。展览会上,出质人将车卖掉,就没有将车开回。金融危机爆发后,出质人弃货逃逸,多家债权人将该借款人告上法庭,法院将4S店和作为质物的汽车一同拍卖,银行没有分得覆盖债权的金额,差额300万元。于是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00万元,物流公司讲展览未开回的汽车价值不足100万元,其余车辆都符合监管要求,最多是赔偿100万元,而且是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放货,也不全是物流公司的责任。经过物流公司总部与银行总行协调,双方同意只对价值1 0 0万的汽车部分商议赔偿问题,最后达成协议,由物流公司承担全部100万元赔偿,由于银行也有责任,以后合作业务中,在每笔业务正常收费基础上提高一定比例,作为物流公司的风险收益,弥补物流公司的损失。
从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银行工作人员为了业务发展和保证收益,擅自给物流公司打电话要求放货,是违规行为。
2、物流公司明知这不是正规渠道,为了维持与银行的关系,没有按照三方监管协议要求的指定放货指令发货,构成了违约。
3、银行的客户经理注重收益,管理部门更重视风险,物流公司应与银行有权放货的机构联系,保持与银行管理部门及风险控制部门的联系,可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4、当银行的债权得不到偿还时,银行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物流公司承担全额损失,是银行的通常作法。
5、对于银行而言,担心的是责任,由于法院判决损失的200万元,银行可以讲是没有责任的,但100万元部分却是有责任的,通过风险收益方式解决争端是一个立足长远的好办法。
动产质押合同 篇2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靖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方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反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动产质押 篇3
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共434 364个,其中中小企业431 110个,占整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的99.25%。创造的工业产值为372 499亿元,占整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的67.94%。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和就业扩大的重要基础,并以其灵活的运行机制和市场适应能力,成为中国经济体制转变的推动力量。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中央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也制定了若干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措施,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步拓宽,融资困难有所缓解,但是与中小企业发展中旺盛的资金需求相比,还是难以满足需要。
一、以动产质押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由于在公开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的政策限制,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来源。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供应的98.7%来自银行贷款,由此推断中小企业融资仍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而中小企业能否取得银行贷款,主要是看能否提供抵押物和抵押担保。目前,国内银行一般偏好于房地产抵押,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资产交易市场尚不发达,另一方面是因为银行缺乏对其他资产,诸如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的鉴别和定价能力,况且上述资产易损耗、价值波动较大(余剑梅,2011)。因此,我国中小企业由于普遍缺乏合乎银行标准的抵押资产而难以取得贷款。另外,相对于大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透明、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也导致其很难找到信用担保人,不能提供银行要求的有效担保。如何通过金融创新方式解决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借贷矛盾,增大贷款力度,是缓解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关键所在。
所谓动产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实践中,动产质押融资是指贷款企业将动产存放在商业银行指定或认可仓库中的动产作为质押物,作为质押物的动产在银行的监控下流动,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特殊融资方式。这里作为“动产”的质押物是指不动产以外的各类财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车辆、各种用品等(刘如意,2009)。由于动产比不动产更易于移动和流通,变现更为快速,从而决定了动产质押融资具有自偿性强、安全性高、流动性快、盈利性大等特点。因此,动产质押融资符合中小企业缺乏不动产抵押物的特点,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在我国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
1.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中小企业在市场扩张和规模化运作中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流动资金不足,而存货占用资金比重大、成本高也使得这种资金压力显得尤其突出。动产质押融资充分利用中小企业暂时闲置的原材料、产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资产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缓解了中小企业缺乏融资抵押与融资担保的困难,有助于企业融通资金,扩大生产经营,增加营业利润,同时也有效地保障了中小企业质押物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2.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的需要
银行通过与监管方物流企业的合作,增强了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控制能力,从而也带来了新的业务利润增长点。银行为了减少坏账损失、加快资金周转、控制贷款风险,需要了解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价格、销售区域、承销商等大量信息,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辨别真伪,这些工作不仅增加了银行贷款的成本,而且也超出了银行的日常业务范畴。而第三方物流企业具有掌握企业存货信息、配送情况、客户资信等优势,作为担保方,他们可以代替银行作出风险评估和监控,从而分散和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
3.物流企业增值服务的需要
作为擅长库存管理和配送管理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由于掌握中小企业库存变动和充分的客户信息,在融资活动中成为借款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动产质押融资帮助仓储物流企业找到了高利润的增值服务项目,以多功能、全方位的资产管理,提高了动产质押融资的可操作性,实现动产质押融资运作的专业化、协作化与社会化。
二、动产质押融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动产质押融资在我国开展时间不长,中小企业、银行、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积极探索、拓展此类业务的同时,也应该注意防范和规避相关风险,除了贷款业务本身存在的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等,还存在不容忽视的其他风险。
1.质押物估价及价格波动的风险
首先,在放贷前,由于动产质押物品种多,价格受市场波动影响大,很难准确估计其价值,贷款银行仅凭借款人出具的进货合同、购销发票等凭据,难以判断其真实的市场价值,甚至可能出现个别企业为了恶意骗取贷款而与不良评估公司串通,故意高估质押物价值的情况,势必会加大银行贷款的风险。其次,由于动产质押物涉及不同行业,银行方如果对行业不熟悉、对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走势难以预测,贷款发放出去以后,在跟踪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质押物的变现价格低于已发放贷款本金加利息的情况,从而影响银行贷款的足额回收。最后,如果出现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但是,若质押物出现市场滞销、大幅跌价甚至毁损时,根本无法实现足额变现,将会给银行带来较大的风险和损失。
2.质押物监管的风险
目前,动产质押融资的实际操作模式中,多由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动产进行质押担保,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代为监管质押物,履行保管、仓储与监督管理的责任,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负责,对货物出入库权利予以限制和约束,如有发现有害于银行利益的情形及时通知银行,降低银行的风险和损失。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下,如出现物流企业监管人员渎职会造成监管失控的风险。虽然物流企业作为监管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货物价值损失的直接受害者仍是银行。甚至可能出现未经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取、处理质物,给银行债权的实现带来风险;或者银行由于缺乏经验,聘请的物流企业管理水平、硬件设施落后,配套监管措施跟不上,不能有效履行第三方监管职能。
3.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动产质押担保虽然在最近几年受到重视,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动产担保制度尚不健全,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模糊,企业和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时常感到无法可依。特别是在质押物监管责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借款人和物流企业等合作方都是根据各自对动产监管业务的理解,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协议来约束责权利的划分。在实际中,由于各个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独立,并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业务模式和操作流程,也造成了动产质押合同文本数量多且不规范的现状。另外,社会信用监控体系、质押登记体系不健全,也给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三、动产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
1.加强对质押物的风险控制
为了应对质押物估价及价格波动的风险,贷款银行应在贷前对质押物做好详细的市场调查分析,并通过与物流企业的合作,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对质押物的市场需求、品牌、质量、竞争力等影响质押物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合适的质押物,防止质押物价值的贬损。另外,准确确定质押率、质押物价值,设立质押物价值安全预警线。如果客户不能及时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应当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降低价格尽快销售质押物。
2.健全和完善动产质押监管机制
动产质押融资模式的风险有很大一部分是对质押物的监管风险,健全和完善动产质押监管机制是控制风险的关键点。首先,人民银行应出台统一的动产质押操作规范细则,明确各环节的操作流程、风险点控制及监管措施等,建立一套高效的动产质押管理系统。其次,银行与监管方物流企业应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同对质押物实施监控,形成严密的多方位监控系统。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并筛选资质高、信用和管理能力强的物流企业作为监管方,并在合同中约定物流企业对客户贷款额度进行信用担保、客户按期归还贷款后予以额外奖励等措施,激励物流企业,与其形成利益共同体。第三,质押物监管过程中,银行必须配备自己的专业监管人员,定期及不定期巡视质押物的保管与流动情况,并在银行信息系统中实时记录,降低银行操作风险和企业道德风险。
3.规范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动产质押融资并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亟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防止在动产质押纠纷诉讼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例如关于动产质押标的物的范围、转质问题、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保护问题等,法律宜作进一步规定。二是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工商管理部门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资料网上查询系统,将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的基本资料、财务状况、纳税情况、信用状况等进行公布,便于银行和监管方了解借款企业的真实情况,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三是完善质押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公示登记制度,明确动产质押的优先受偿权,避免善意第三人遭受损害,规范不同登记机关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多头登记和重复登记。
参考文献:
[1] 刘如意.GMG物流公司动产质押业务的风险评价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 张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J].现代金融,2010,(6).
[3] 余剑梅.以供应链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J].经济纵横,2011,(3).
[4] 付旭东.关于动产质押监管责任的探讨[J].中国储运,2011,(8).
作者简介: 何晓玲(1978-),女,四川成都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从事财务管理研究;黄莺(1981-),女,四川成都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从事会计学研究。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动产质押 篇4
一、仓单
(一) 仓单的概念
1. 仓单的定义
仓单是指由仓储保管人填发的证明寄托人寄存物品的凭证 (单据) 。
2. 仓单的释义
(1) 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已经按照仓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凭证, 合同法规定,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 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2)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合同法规定,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3) 仓单上记载的内容应与实际相符, 合同法规定, 保管人验收后, 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仓单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保管人仍应按仓单上所载文义履行责任。
(4) 仓单可以转让, 合同法规定,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 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5) 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遵循权利让与的规则, 所以, 以仓单出质时, 除当事人之间的出质合意、背书和交付外, 应当经过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才能生效。
3. 仓单记载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 储存场所;
(5) 储存期间;
(6) 仓储费;
(7)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 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4. 仓单的生效
仓单的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
(2) 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前面所述, 仓单包括八项内容:其中,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共计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综上所述, 仓单是物流仓储业务中的一个基本概念, 不仅是仓储企业向存货人提供的提货凭证, 也可以转让作为交易和抵债的权利凭证, 还可以质押给银行作为其融资授信的担保;同时, 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 要行使仓单上的权利, 必须以持有仓单为必要。
(二) 仓储货物的入库凭证
1. 仓储货物的入库凭证分类
在实际操作中, 出具的货物入库凭证有两种:一是针对期货, 向存货人出具仓单, 人们通常称为标准仓单, 也叫期货仓单, 它可以真实地反映仓单所要求的各种要素, 由期货交易所直接出具或委托交割仓库出具;二是针对非期货, 仓储企业向存货人出具的是库存表、存货单、提货单等证明存货人可以提货的相关凭证, 而没有出具仓单, 这是仓储业的行业惯例。
相对于期交所的“标准仓单”, 人们推出了“非标准仓单”概念, 但其只在开展仓单质押监管业务时才出具, 日常仓储业务是按行业惯例操作。
出具的仓储货物的入库凭证如图:
2. 仓储企业按行业惯例操作而没有出具仓单的原因分析:
(1) 仓单要求明确货物质量, 在实际操作中物流企业很难做到, 如电视机的验收, 是在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 按外包装载明的信息验收, 而并不知道电视机具体的品质、性能等, 更不知道其价值;再如优特钢, 其成分和含量, 需要国家规定的权威检测部门认定, 物流企业只是抄牌验收。
(2) 仓单要求按单提货, 一是对于不等重的货物要分割提取非常难, 如50吨一个仓单, 当提取的货物是49.5吨时, 很难处理;二是对于分次提取也很难处理, 如50吨一个仓单, 今天提20吨, 5天后提30吨。
(3) 由于提货人每次都要拿仓单去提货, 对于仓单持有人、提货人、仓库不在同一地点的, 提货很不方便, 因此, 仓单不适用于进、出库频繁的货物, 只适用于较长时间不动的货物, 如期交所交割货物。
(4) 对仓单背书转让不认同, 绝大部分企业不承认物流企业出具的转让仓单, 而是与仓储企业签订仓储合同, 将购买来的货物变到自己名下, 购买企业认为这样比仓单背书转让更安全。
(5) 由于仓单是提货凭证, 仓单持有单位对仓单的保管都非常严格, 有的跨部门统一管理, 都有规范的存取流程, 管理难度较大。
(6) 对于仓储业务的诉讼案例, 均支持仓储企业出具的相关存货凭证, 没有否认这种行业惯例的合法性。
(三) 标准仓单的运用
1. 期货仓单形式与出具主体
目前, 我国在上海、郑州、大连有三家期货 (商品) 交易所, 其基本情况如图:
2. 普通标准仓单的运用
普通标准仓单是为了区分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而定义, 就是通常所讲的标准仓单, 因此, 以下简称为标准仓单。
(1) 标准仓单的定义
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经交易所注册, 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2) 标准仓单的生成和注销
标准仓单生成和注销,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割预报, 客户向交割仓库预报拟存商品数量, 向交割仓库缴纳交割预报定金;二是交割商品入库, 交割仓库对免检商品的重量、包装、相关单证等进行验收, 对需检验商品进行抽样工作, 货主应到场监督, 验收结果须经双方认可;三是标准仓单注册, 交易所接到交割仓库提交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后, 予以注册, 只有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 方可适用于与期货相关的业务;四是标准仓单有效期, 标准仓单到期日前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交易所可在到期日将其注销,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五是标准仓单的流通, 是指标准仓单的交割和转让, 处于冻结状态和充抵保证金状态的标准仓单不能流通;六是标准仓单注销, 指标准仓单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3) 标准仓单的特点
标准仓单具备普通仓单所具有的各种特征的同时, 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统一品质, 标准仓单对应货物的登记、质量、有效期等一系列指标, 由交易所统一规定, 并在交易市场上公示;二是统一管理, 交易所对各自上市品种的标准仓单实行统一管理, 可有效保证标准仓单对应货物的品质及交易的顺利进行;三是统一有效期, 到期后注销或按照交易所规定重新注册申请;四是指定交割仓库, 标准仓单对应的货物必须存放于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五是标准仓单在交易所注册、交割、转让、交易、注销, 是在封闭状态下运行的。
3. 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的运用
(1) 保税标准仓单的定义
保税标准仓单是指由保税交割仓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 在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的用于提取保税交割货物的凭证。
(2) 保税标准仓单与普通标准仓单的主要区别
保税标准仓单是针对存于保税交割仓库的保税交割货物出具的仓单, 普通标准仓单不是针对保税货物也不在保税库。
企业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也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3) 完税标准仓单与保税标准仓单的差异
完税标准仓单是保税标准仓单办理完关税后的标准仓单, 与保税标准仓单相比, 有以下三点差异:一是注销仓单后, 前者变成了一般贸易货物, 后者变成一般保税贸易货物;二是前者可以直接提货, 后者需进口, 完成报关手续才能提货;三是在出口时, 前者需完成报关出口手续, 后者需完成出境备案手续。
二、仓单质押 (监管) 的应用
(一) 标准仓单质押的应用
标准仓单有无纸化 (电子) 仓单和有纸化仓单两种, 其质押的流程大体相同, 一是无纸化时, 银行与借款人、期货经纪公司签订三方协议, 交割仓库需另外确定货物库存情况, 有纸化仓单直接签订四方协议;二是质押权利凭证的过户登记;三是银行发放贷款;四是质押期结束时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仓单。
银行一般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拥有仓单或拥有仓单的处置权, 一是借款人授权, 期货经纪公司协助到交易所冻结仓单, 仓单的处置权归银行所有;二是银行在交易所开设会员特别席位, 仓单的所有权过户到银行名下;三是银行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法人账户, 通过仓单过户, 实现仓单真正意义上的占有。
银行为了规避价格下跌等因素形成的风险, 有时增加回购担保方为质押合同的执行提供保证, 出质人不能在合同到期履行质押合同时, 回购担保方应先期履行并取得相应的追索权。
由于标准仓单的质押是在期交所的封锁状态下运行, 质物权属清晰、品质有保证、运行程序规范、质物存放在交割仓库、出质人的违约成本高, 因此, 标准仓单质押的风险很低。同时, 由于其仅限于期交所的会员, 标准仓单质押的业务量很小, 适用面较窄。
(二) 非标准仓单质押的应用
非标准仓单是相对于标准仓单 (期货仓单) 而言的, 是非期货状态下使用的仓单, 法律上并没有这个概念;在开展非标准仓单质押监管业务时, 物流公司出具非标准仓单, 与标准仓单不同的是通过银行、出质人、物流公司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 银行可以用其他的解押指令放货, 仓单不再作为提货的唯一凭证。
1. 普通非标准仓单质押、解押业务流程
普通非标准仓单是为了区分保税非标准仓单和存货非标准仓单而定义, 就是通常所讲的非标准仓单, 因此, 以下简称为非标准仓单。
(1) 非标准仓单的质押流程
出质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货物存入物流公司 (监管人) 仓库, 物流公司据此开出以出质人为存货人的仓单, 出质人将仓单背书质押, 经物流公司确认后移交给银行 (质权人) , 银行据此发放贷款, 物流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监管该仓单项下的货物。未经银行书面通知, 仓单不得补办和挂失。
(2) 非标准仓单的解押流程
部分解押:当出质人申请解除质押的货物不足一张仓单时, 有两种解押方式:一是由银行和出质人向物流公司提供仓单和《解除部分质押通知书》予以提货, 物流公司对仓单项下的剩余货物按照质押流程重新办理仓单质押;二是银行向物流公司签发《解除部分质押通知书》予以提货, 直至仓单项下可以提取的货物为零, 表明该张质押仓单全部解押, 银行将仓单原件以特快专递或亲自送达的方式交予物流公司。
全部解押:当出质人向银行归还全部借款后, 银行在仓单上做出解除质押的背书并交还给出质人, 出质人就可以凭借仓单向物流公司提取仓单项下的货物。
2. 保税非标准仓单质押监管业务
是针对保税货物对应的仓单进行质押的监管业务。仓单格式一般是相同的, 质押监管流程基本相同, 只是仓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是保税物资, 是尚未完税的货物。
依照《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未经海关允许, 海关监管的货物不得质押、抵押, 而通常情况下, 海关并不批准对海关监管物资进行质押、抵押。
针对这种情况, 一些银行以保税仓库出具的仓单做权利凭证质押, 而不是直接针对货物质押。关于保税仓单质押合法性, 目前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 海关禁止监管物资质押、抵押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 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 银行的质押、抵押授信融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 只是在出现争议时, 会影响银行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进口企业对海关监管的物资通常有很大的质押融资需求, 对于银行而言, 由于是在保税仓库, 又有海关的国家权利监管, 其业务风险要比普通的非标准仓单质押监管以及动产质押、动产抵押监管业务的风险小得多, 因此保税仓单的质押业务发展很快。
3. 存货非标准仓单质押监管
存货质押监管业务是指银行、出质人、物流公司三方签订监管协议, 由物流公司以存货人身份将质物存入第三方仓库, 再由物流公司开出仓单给银行的质押监管模式。
仓单格式一般是相同的, 所不同的是物流公司并没有自己保管质物, 而是由第三方仓库来完成, 物流公司是建立在对第三方仓库信任的基础上开展的业务, 由于第三方仓库的原因造成质权人不能实现时, 需物流公司先行赔付, 然后由物流公司追索第三方仓库, 因此对第三方仓库的选择至关重要。
此种业务模式主要是外资银行与外资物流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及有外资背景的物流公司合作运行, 由于物流公司只是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而不进行相应操作, 获取的监管收入又不低, 因此推进了这种模式的发展。
如果选择的第三方仓库资质较好, 只是由于文本条款等原因无法与外资银行合作, 当其得到银行认可时, 中间的物流公司将可能被取代;如果选择的第三方仓库资质较差, 则作为监管方的物流公司将面临巨大风险;因此, 该业务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阶段性。
4. 非标准仓单质押监管的发展趋势
非标准仓单解决了仓单分割提取和异地提取等可操作性不强的难题, 但非标准仓单也存在问题:一是法律没有非标准仓单的概念, 并且改变了仓单的提货方式;二是其质押、解押的操作方式与动产质押、解押的操作方式很相似, 很容易就被取代。非标准仓单质押监管业务在05年得到了快速发展, 在最近几年, 所占比例已明显下降, 主要集中在外资银行的业务上。那么, 非标准仓单质押监管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呢?应该讲是把非标准仓单标准化, 变成非期货的标准仓单, 解决的办法应是仓单电子化, 采用电子质押仓单的方式。
银行、物流公司、物联网企业都在进行大胆的尝试, 把质押仓单电子化, 通过网络办理质押、解押手续, 目前的操作方式有两种:一是线下评审、线上操作, 所有的项目评审工作都在线下完成, 与正常的质押监管业务相同, 质押、解押的手续在网络上完成, 其特点是安全, 但网络化程度低;二是集中评审, 线上快速放贷, 所有项目的评审集中完成, 出质人需要资金时, 由物流公司向银行出具电子仓单, 银行在短时间 (2小时) 内放贷, 其特点是网络化程度高、放贷速度快, 但网络安全性较低, 物流公司承担货权、品质认定的责任, 风险高。
随着网络安全性的加强、信用体系的完善和经验的积累, 相关问题的解决, 电子质押仓单将会得到完善。
实例介绍:非标准仓单质押监管业务
A公司是一个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经营的品种很多, 除了铜、铝、锌、铅、镍以外, 还有锌精矿、铜精矿、铅精矿、氧化铝等;
A公司的融资需求量非常大, 与之合作的外资银行有:法国巴黎银行、渣打银行、法国外贸银行等十余家, 总的敞口额度为10多亿元;与之合作的中资银行有: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等近十家, 总的敞口额度为8.9亿元, 都是对A公司的存货质押的授信额度。
A公司将货物存储在多家物流公司, 根据自身的贸易情况以及资金需求情况, 有的放矢地进行融资。
资银行基本上采取的都是动产质押逐笔控制模式 (这里不做介绍) , 外资银行采的都是非标准仓单质押监管模式, 有三种形式:
(1) 针对存储在物流公司仓库内的货物, A公司与银行、物流公司签订三方仓单质押监管协议, 开展普通非标准仓单质押监管业务, 其流程如下:
(2) 对于进口货物, 存储在海关监管下的物流公司的保税仓库内, 由物流公司出具仓单, 并在海关备案, 三方签订协议, 开展保税非标准仓单质押监管业务, 其流程如下:
(3) 将货物存储在山东省的某国储库, 以物流公司作为存货人, A公司为提货人, 三方签订质物仓储协议, 国储库按物流公司指令存、放货物;A公司与银行、物流公司签订三方协议, 由物流公司出具仓单, 开展存货非标准仓单质押监管业务, 其流程如下:
工商银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 篇5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合法处置权的动产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的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质押物范围广:目前在我行可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质押物种类包括钢铁类、有色金属类、能源类、化工品类、纺织品类、农产品类、纸浆、汽车等七大类100多个品种,并且根据客户需求不断增补。2、质押方式灵活:办理质押时可采取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模式,更全面地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求;可以通过交付保证金提取质物,或采用以货换货的方式提取质物,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融资形式多样:利用动产质押企业可以在我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保函、进口信用证、进出口押汇等各种融资业务。
4、手续简单快捷: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后,直接根据质押物价值为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监管公司进驻现场对质物实施监管后即可发放贷款,从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贷款便可到位。
动产质押 篇6
一、相关合作方的考察
金融物流业务作为一项高风险业务, 涉及多方当事人, 法律关系复杂, 各自利益不同, 各方都在极力回避与己方相关的风险, 因此, 物流公司要对各合作方进行考察, 诚信、公平、公正是业务合作的基础。
(一) 对银行的考察
金融物流业务是金融业务的延伸, 物流公司是对借款的担保物进行监管, 与银行是合作关系, 银行又处于金融物流业务的核心地位, 因此, 对银行的考察与选择最为重要, 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与有战略性合作关系的银行合作:
物流公司总部要与银行总行签订 (总) 对 (总) 战略性合作协议, 在此基础上签订具体的监管协议文本, 明晰责任, 双方总部定期研讨金融物流业务中出现的风险和防控措施, 推动业务的健康发展;从目前看, 与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银行合作的项目数占项目总数的80%, 而发生诉讼的数量只占诉讼总数的30%, 与没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银行相比, 风险较低;与银行相比, 非银行金融机构灵活性强、控制能力相对较弱, 因此, 物流公司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需要谨慎。
2、规范协议文本的相关责任:
物流公司的责任大体上是两种, 一是物流公司必须承担的监管责任, 另一种是银行转嫁的责任, 例如银行要求物流公司认定质物的权属和内在品质。
协议文本是防范金融物流业务风险的关键环节之一, 是项目安全开展的前提,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有些物流公司依附于银行, 按照银行的要求签署协议, 承担了很多物流公司不应该承担或者承担不了的责任, 把监管变成了担保, 只要借款人不能还款, 物流公司就得赔偿, 风险极大。
3、与物流公司经营理念相同的银行合作:
每家银行的经营理念不尽相同, 物流公司也有自己的经营理念, 只有理念相同才能更好地合作;例如, 有的银行认为只有物流公司保持合理的收费才能有足额的监管投入, 才能保证按标准化的监管流程进行操作, 才能保证质物的安全, 降低风险, 因此, 帮助物流公司与出质人商议价格以收取合理的监管费;有的银行以压低物流公司的监管费来取得市场占有率, 以多取胜, 收益丰厚, 由于风险加大, 银行自身建立有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来监控风险, 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 银行会加大力度对借款人或出质人进行追索, 很少要求物流公司赔偿。
4、选择负责任的银行:
物流企业应选择一个双方合作融洽、遇事能够积极协商, 在出现危机事件时能公正、及时解决问题的银行;对于一出现问题, 不是积极地与物流公司合作, 在第一时间找出解决危机事件的处理方法, 不去追索借款人或出质人, 而是首先想把责任推到物流公司身上的银行, 物流公司是不能与之合作的。
案例一:银行在危机事件处理上的不同
某项金融物流业务项目, A银行和B银行分别与同一出质人开展质押监管业务, 质物品种为羊绒, 均存入物流公司同一仓库, 由物流公司分别监管, 并按约定将每包羊绒打上盖有出质人印鉴的封条。到了还款期, 出质人逃逸、没有归还贷款。
A银行与物流公司签订有“总对总”协议并且经营理念相同, 双方本着合作、诚信的态度来解决该事件, 及时变现质物, 物流公司全力配合, 组织车辆装卸、运输货物, 不仅保全了A银行的权益, 没受损失, 而且得到了银行付给的仓储费、监管费、装卸费、运输费等全额费用, 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B银行与物流公司没有签订“总对总”协议, 在事件发生后, 拟变卖质物, 到物流公司抽样送至检验机构检验, 结果是羊毛, B银行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 没有与物流公司协商处理意见, 就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 由于质物从质押开始就未变动过, 而且封存完好, 法院要求B银行提供物流公司过失责任的证据, B银行拿不出。
物流公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了与B银行的全面合作。
对案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
1、要加强与有战略合作关系的银行合作, 谨慎与没有战略合作关系的银行合作, 前者会从长远和战略的角度来处理事件, 后者则只立足于眼前。
2、从协议的相关责任上看, A银行由于内部有培训, 明确物流公司的监管责任, 而B银行则缺少内部培训和对质押监管业务的了解, 不管物流公司是否有责任, 认为物流公司都应该赔偿, 于是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 又没有要求物流公司赔偿的依据。
3、A银行与物流公司有着相同的经营理念, 就是风险第一、效益第二, 物流公司坚持合理收费, 严格按照标准化监管流程进行操作, A银行则与借款人商议合理的监管费, 以保证物流公司合理的监管成本支出, 合作五、六年未发生过诉讼事件。
4、B银行与物流公司除质押业务外, 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其他授信业务, 由于业务的停止, 给B银行带来的损失超过诉讼额的几倍, 而且业内的声誉也不好。
5、一个诉讼案件, 不论是否胜诉, 都会给物流公司在人力和财力上带来很大的损失, 而且还不能专心致志地开展业务, 因此, 选择负责任的银行非常重要。
(二) 对出质人的考察
出质人 (一般情况下与借款人为同一主体) 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决定了金融物流业务的风险, 不论是银行还是物流公司都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考察,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质人的资信状况考察
出质人的资信考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质人业内声誉, 有无不良嗜好, 如赌博、挪用资金炒股等, 如果有则坚决不能合作;二是需要收集、核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基本资料, 保证出质人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例如, 某一出质人出现问题后发现二年前工商营业执照就没有年检, 不具备正常经营的资质;三是开户资料, 如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复印件 (附密码) 、贷款卡信息 (详细版) 、对外担保信息等, 例如贷款卡信息显示有不良记录, 应有合理解释, 否则不能与之合作, 再如, 对外担保若有负债, 不能过大, 否则会给出质人带来非过失赔偿。
2、出质人的财务状况考察
出质人的财务状况考察主要包括:一是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资料, 应强调的是除财务状况较好外, 上述资料还必须经过审计;二是资产权属资料, 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专利证、租赁合同及允许转租的证明等;例如, 某出质人是一家有色金属销售型企业, 注册资金400万元, 年利润100万元, 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 监管场地为租赁, 拟质押物为有色金属 (单价较高、市场波动较大) , 希望融资2000万元, 因该企业财务状况较差, 故项目的风险很大。
3、出质人的经营状况考察
出质人的经营状况考察主要包括:一是企业背景、政府的支持情况、大股东对出质人的支持力度;二是行业走势,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国际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等;三是出质人的生产能力、销售能力、竞争对手及行业地位等情况;四是收集出质人的货物进、出、存的记录如入库单、出库单、库存单等, 审核是否正常;例如一个新成立的企业, 由于难以判断其经营能力, 一般是不能开展质押监管业务的。
除对银行与出质人的考察外, 还有其他合作主体的考察, 例如, 提单监管对港口和货代公司的考察, 保兑仓监管对上游核心企业的考察, 运输监管对车队的考察, 货物存入第三方仓库对仓库方的考察等, 这里不再分析。
二、对项目相关要素的考察
项目相关要素较多,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监管物品种的考察
监管物品种选择的基本要求是能起到担保物的作用, 当质权人将监管物拍卖、出卖或变卖后能保证自己的债权的实现。在通常情况下, 监管物需符合下列要求:产品合格,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具有使用性;无形损耗小, 不易变质, 易于长期保管;市场价格稳定, 单价较低, 波动小, 不易过时;用途广, 易变现;规格明确, 便于计量, 具有保管经验的物品, 例如, 钢材、煤炭、焦炭、金属材料、矿石、橡胶、纸张、汽车、粮食等;出质人的产品和原材料是否符合开展金融物流业务要求是业务进行的前提之一, 因此, 在业务开展初期应首先对出质人的产品和原材料进行考察和认定。
(二) 监管地点考察
1、考察监管仓库地址、权属、所处地的道路交通状况、监管地点距离公司所在地的距离、监管仓库进出口及通道等情况。例如, 2008年金融危机时, 出质人逃逸, 质物是钢卷和彩涂板, 其他权利人闻讯后用推土机和汽车强抢质物, 物流公司立即采取措施, 2小时内从物流公司调来4台卡车, 将4个大门全部堵住, 在地方政府组织公安、保安人员到达前未拉走一卷质物, 确保了质物的安全。
2、考察监管仓库周边安全以及法律状况, 对于社会治安不好、地方保护严重的地区不能去监管。企业经营地点在山区的一个县级行政村, 地点较为偏远, 交通也不发达, 当地是全国的贫困县, 企业年上缴税收占县财政收入的20%, 是当地的经济支柱, 煤炭发运主要靠铁路, 公司名称须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 企业权属不清晰, 法律环境需进一步调研, 这类项目不宜监管。
3、考察监管仓库的地理环境, 地势是否高于周边地区、排水是否通畅、周边是否有火源、企业所在地区是否存在洪水、暴雨、泥石流、地震 (地震带) 等灾害隐患, 例如, 某地区发洪水将质物冲走, 剩余质物不再满足银行最低控货价值要求, 引起赔偿争议。
(三) 监管现场的考察
1、质物情况考察
质物情况考察主要包括:一是质物的种类、品种、规格、材质、标识、质物特性、管理与养护要求等物理情况;二是质物来源、生产工艺、质量认证、质物合法性等流程情况;三是质物入、出、存统计、堆码摆放、仓储流程、数量及重量核算方法、质物密度及理论换算公式、如何盘点核实等验收情况。例如, 物流公司在初步的考察中发现有空心垛, 立即通知银行停止了业务, 几个月后, 银行非常感谢地告诉物流公司, 该出质人与其他银行和物流公司合作, 少了八百万元的质物。
2、制度流程考察
制度流程考察主要包括:出入库管理制度明确详细, 作业流程清晰规范, 业务部门分工明确, 职责分明等方面。
3、作业规范考察
作业规范考察主要包括:要求作业设备覆盖率高, 堆垛质量高, 货垛安全、整齐、稳固、货物验收资料齐全, 货损货差率低等。
4、库区管理考察
库区管理考察主要包括:仓库规划合理、作业区域划分清晰, 库区标牌齐全, 货场有醒目明确的货位编号和基准线等。
5、安全管理考察
安全管理考察主要包括:有具体完善的防汛、防火、防盗的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技防措施到位, 保安队伍设置齐全, 厂区围墙能做到全封闭, 现场装有监控摄像设备。
6、工作生活环境考察
工作生活环境考察主要包括:业务大厅宽敞明亮、整齐洁净, 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挂贴清晰, 能够提供独立且设施齐全的监管员办公室、宿舍和就餐地点。
7、通讯保障考察
通讯保障考察主要包括:电脑、电话、传真设施配置齐全, 网络畅通, 能够提供上网查询客户的进出库及库存数量的服务功能, 及监控安装条件。
8、保管要求考察
保管要求考察主要包括:监管物和非监管物能够分区域堆放;货物标识准确清楚, 张贴规范。
9、信息系统考察
信息系统考察主要包括:运用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货物进出存管理;业务人员积极配合监管员工作, 能及时向监管员提供出质人的进、出库及库存量数据和所要的单据。
通过对监管现场各项软件、硬件条件的考察和评估来确定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四) 业务模式的考察
金融物流业务有多种业务模式, 要结合上述考察的具体情况和物流公司的操控能力来确定业务模式, 例如, 保兑仓模式, 物流公司是否具备到上游核心企业提货、运输的能力, 核心企业是否配合、铁路运输能否申请到车皮计划、公路运输成本是否会高于收入等情况, 不具备这种能力则不能采用这种模式。
三、风险分析及监管流程设计
通过考察, 掌握了项目的整体情况后, 需要进行监管流程设计, 形成业务闭环, 才能确认业务可以操作。
1、风险分析
针对上述考察的结果, 一是对各环节进行评审, 确定风险点, 例如银行要求质物回购, 出质人资产负债率在90%以上, 监管地点距离公司1000公里以上, 监管场地没有消防设施, 质物易燃没有上保险, 堆码不整齐造成货物盘点不清, 质物与非质物混放, 提单监管无货代资质需委托外部货代公司操作等等;二是风险等级评估, 根据风险点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风险等级评定, 例如银行要求质物回购的品种是物流公司经营的主要品种并有很好的销售渠道, 则评估的风险较低, 反之则风险很高;三是针对风险点采取的相应措施, 能控制风险的则监管、不能控制的则不操作, 例如, 出质人资产负债率在90%以上, 主要是集团内企业的资金往来形成, 集团资质较好, 则要求增加其集团为出质人担保, 否则不操作;再如, 监管地点距离公司1000公里以上, 其附近有物流公司系统内的其他公司, 委托其进行监管则风险很小。
2、监管流程设计
监管流程的设计一定要合理, 确保环环相扣、不留漏洞, 同时要具有可操作性:一是业务流程的制订应符合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 银行、出质人、物流公司协议的签订和单证交接要明晰。例如棉花监管, 需要上保险, 规定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 流程设计上要明确出质人必须将盖有公章的保险单复印件交给物流公司后, 物流公司才能办理出质手续;二是现场监管流程设计要针对质物的特点和现场的具体情况, 物流公司与出质人的质物盘点和单证交接相关约定要清楚。例如质物盘点标准、单证交接的有权签字人、质物解押手续等。
需要强调的是现场监管流程的设计除了满足质物实时控制的要求外, 一定要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要在真正考察企业的情况下, 针对企业生产流程和质物特性设计出满足监管需要的监管方案;单独强调质物进、出、存的管理有可能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冲突, 实现多赢才能够持续发展。
3、配备配套的设施设备
在项目开展前应针对该项目业务监管流程的要求, 配备配套的设施设备, 例如, 针对油品监管现场应配备:量油尺、试水 (油) 膏、取样器、手套、防静电服装等, 再如, 针对矿粉、焦炭、煤炭等散货监管现场应配备:卷尺、雨鞋、口罩等;设施设备到位是业务安全开展的保障。
在业务开展之前的考察是非常必要和不可缺少的, 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分析, 设计切实可行的监管流程, 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予以落实, 是金融物流业务安全操作的根本保证。
案例二:监管现场考察和风险评估
某项金融物流业务, 借款人是一家洗精煤生产销售型企业, 拟开展出质人作业库质押业务, 拟监管场地是租赁当地村镇的, 交通不便, 地点较为偏远;拟质押货物为企业生产的洗精煤, 并且洗精煤用苫布进行苫盖, 周边用砖进行加固, 并用铁丝网圈起防止人员进入;办公的电话、传真、网络不通, 企业近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较少;在场地内有部分不准备作为质物的洗精煤存放, 是出质人日常周转销售的产品;考察人员要求借款人将拟质押的洗精煤货垛打开, 以便验看和盘点, 借款人以种种借口未予打开验看, 考察人员从煤垛外围缝隙观看, 发现洗精煤中含有部分煤矸石, 洗精煤的质量存在疑点;洗精煤生产现场没有洗煤池, 只有一部筛选机和一辆装载机, 现场设施设备较为简陋;询问中了解到, 另外一笔监管业务刚刚结束, 就是这批质物, 近两年时间内一直未动。
通过对该项目的前期考察进行风险评估, 存在以下风险:
1、监管地点交通环境较为偏远, 在出现危机事件时公司人员不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监管现场, 不易采取应急措施。
2、洗精煤用苫布苫盖, 相当严密, 不合常理, 无法直观检验、盘点, 拟质押货物可能存在内在质量瑕疵或数量不足的情况。
3、办公必备的电话、传真、网络等设施不具备, 不利于现场监管, 也不能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操作。
4、场地是租赁的, 洗精煤生产设备简陋, 降低了出质人的违约成本, 增加了风险隐患。
5、该企业经营活动较少, 不是一个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企业。
6、作为监管物的洗精煤长期存放质量指标会有所下降, 价值会相应降低, 而且作为正常生产经营的产品应是周转的, 长期不动不合常理, 有造假的可能。
最后得出结论, 该项目不适合作质押监管业务。
动产质押 篇7
县域中小企业动产质押融资是指农业银行向县域中小企业法人客户提供的以动产质押为担保方式的短期流动资金业务, 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动产质押, 是指借款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动产移交农业银行经营机构或者农业银行委托的仓储公司、物流公司、资产监管人等中介机构占有, 作为借款人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担保。
功能和特色
本产品主要是为拓宽县域中小企业客户融资担保渠道而设计, 对借款人能提供的物质质押方式设定较灵活, 既可实行静态质押, 也可实行滚动质押;对质物既能采取现场监管也可采取移库监管;且农业银行能接受的动产质物种类较多, 主要包括:
(一) 钢材类, 包括但不限于螺纹钢、线材、优质型材、优线、中厚板、冷热扎卷板、带钢、度锌板、圆钢、不锈钢板、不锈钢管、轴承钢、热镀锌板卷、马口铁、彩涂板;
(二) 有色金属类, 包括但不限于铜锭、铝锭;
(三) 化工原料类, 包括但不限于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其他通用化工原料;
(四) 大宗农副产品;
(五) 木材、石油、煤炭、化肥等;
(六) 以上述品种外的动产进行质押的, 需报农业银行一级分行批准。
办理流程
(一) 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 银行对客户准入资格及提供的动产进行调查
(三) 对经调查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四) 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
(五) 核定担保, 办理质物交接登记手续
(六) 根据合同约定逐笔核贷, 逐笔放贷
(七) 积极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八) 按期足额收回信用
办理渠道
动产质押 篇8
质押监管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金融服务与物流服务的创新, 质押监管业务中主要模式之一是动产质押监管。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 移交的动产为质物。设定动产质押,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 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动产”是指不动产 (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 如建筑物、植物等) 以外的财产, 如机器设备、原材料、车辆、动物、各种用品等等。不动产的特点是不能随意移动、变动, 其市场价格的变动也相对较慢, 变现较慢;而动产则相反, 易于移动和流通, 变现较为快速。由于不动产的上述特点, 使到不动产在金融借贷领域更容易被接受为贷款的抵押物 (通常为土地和房产) 。而动产也因其容易移动等特点, 很难被接受为贷款的抵押物。
对于拥有动产却不拥有不动产的个人或者企业来说, 想从银行处获得贷款又难以用动产作抵押;银行是靠贷出款项赚取利息为主要营利手段的, 作为银行方, 都希望多贷出款项, 赚取更多的利息收入。由于双方都有需求, 于是就采用了“质押”这种形式来解决这个矛盾, 使到没有不动产的人也能从银行借到钱。“动产”被“质押”出去后, 这些动产的“占有”人就变成银行了, 由于“质押”的占有权归了银行, 银行借出去的钱就比较有保障了。如果借钱的人不能如约还钱, 银行由于是该动产的占有者, 就可以优先处置, 把该动产变现抵债。
由于银行要成为动产的“占有”者才能有效保证债权的安全, 才肯贷出款项, 银行贷出款项给企业后, 占有大量动产需要保管, 银行本身也不具备相应的的人力物力到企业实施这些资产的保管。于是一个称职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就利用自己的行业优势—对物资的专业管理、现成的仓库、设备、人力等资源, 受雇于银行来完成这项对物流企业来说是驾轻就熟的工作。这就形成“动产质押”这种参与三方都有利的业务。缺少流动资金又没有足够土地、房产作抵押的企业可以利用自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动产质押给银行, 向银行借到钱, 解决了资金困难;银行也在贷款更有保障的前提下, 扩大了自己的业务;物流企业则只需利用现成的资源, 无需太多新投入的情况下, 找到了新的利润源泉。
二、动产质押是物流企业新的利润源泉
动产质押可以说是一种三方共赢的模式。动产质押给中小企业获得流动资金提供了有效快捷的途径;银行利用这项业务找到新的营利方式, 同时把部分风险转嫁给第三方;物流企业也利用现有资源的情况下得到新的利润源泉, 监管工作也做得比银行更专业。
对于物流企业来说, 提供动产质押服务首先拓展了服务领域, 有助于争取新的潜在客户, 赢得更大市场份额, 对原有的业务有拉动作用;其次, 这一服务可以视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一项增值业务, 为物流企业找到新的利润源泉, 物流企业主观上具有参与动力。物流企业可利用现有的资源如仓库、运输设备、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等, 通过收取监管服务费、出租场地及提供信息服务等形式增加收益。
目前我国物流企业正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换, 涌现出一大批高素质的物流企业。物流服务物流企业除了自身传统业务的优势外, 还广泛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 及时准确对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处理。客观条件上具备了开展动产质押监管这一业务的能力。
借助物流企业的参与, 物流企业借助其良好的仓储、配送和物资管理条件和管理经验, 还可以建立第三方仓储中心, 为多家企业提供统一的仓储服务, 并帮助企业以存放于仓储中心的动产获得金融机构的质押贷款。物流企业不仅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可信赖的质物监管, 还可以给质押贷款主体双方在质物价值评估、拍卖等问题上提供帮助, 并可以有效融入中小企业的产销供应链中, 为其提供良好的第三方物流服务。
三、动产质押监管与仓储保管的区别和联系
“监管”中的“监”, 在汉语字典中的意思就是从旁察看。监管, 通常含有监督和管理的内容, 但并不是监督与管理两个词的内涵的简单叠加, 监管有其特定涵义。国内学者对“监管”的表述为“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 监管是一种干预和控制活动, 而不是直接介入的活动。
1. 监管和保管在义务上的不同
我国《合同法》中, 将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分开列举,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实施保管、仓储的一方均指称为“保管人”。仓储合同中保管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有:
(1) 给付仓单的义务。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给付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 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与我们目前仓储企业的提单是有本质区别的。仓单具有以下两方面效力:一是受领仓储物的效力, 二是移转仓储物的效力。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而传统意义上的提单, 则只是受领仓储物, 而没有移转仓储物的效力。
(2) 接收、验收义务。若因验收发生仓储物不符合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妥善保管义务。储存期间,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而非不可抗力、自然因素或货物 (包括包装) 本身的性质而发生仓储物毁损、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与保管的上述三项重要义务相比, 监管方侧重的是在一旁的监督、督促保管方是否切实履行了诸如给付仓单、接收和验收、妥善保管仓储物 (质物) 等工作, 并不直接从事保管事务。其次, 仓储合同的一个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而监管则不同。目前, 我国对于从事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企业并没有明确要求, 只要在经营范围中核定仓储之类的经营内容就可以了。当然, 委托方在选择监管方时, 会更多地选择有仓储设备等实际资产的企业, 这样做也是出于一种资产保证。
2. 监管和保管在责任上的不同
在现实的动产质押监管过程中, 无论是出质人, 还是质权人, 乃至介入的第三方, 都在有意无意间模糊了监管与保管的界限。所以, 首先第三方有必要明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 不要发生错位。作为监管方, 应该是相对超脱的, 无须承担应由保管方负担的责任, 监管方仅就防控监管风险, 承担监管责任。
其次, 由于监管与保管承担的责任和后果不同, 其收益也是大不相同的。在实际操作中, 应该注意的是“等价服务”原则:对于监管方来说, 只需承担监管责任, 不须承担保管责任, 得到的是监管的收益;对于委托人 (质权人) 来说, 取得的是监管的服务, 只需支付监管的费用, 不需支付给予保管的成本 (如仓租等) 。
另外, 除出质人和质权人之外, 第三方会出现监管和保管两种角色重合的情况。这是业务的发展趋势, 即第三方逐步由纯粹的监管责任向监管、保管责任相混合的方向演化了, 仓储方和监管方合为一方, 其责任也合二为一。
从该业务的发展趋势看, 第三方扮演监管、保管双重角色, 与质权人、出质人也有合同约定。但在实际操作中, 第三方往往会以仓库或场地租赁、委托仓储保管作业等方式, 向第四方转嫁这种义务和责任, 但对于质权人 (委托人) 来说, 双重角色的第三方始终是唯一的责任人。
四、动产质押监管员岗位要求和职责
1. 动产质押监管员的岗位要求:
(1) 有高度的忠诚度和诚信度, 能吃苦耐劳并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精神, 认同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
(2) 工作仔细, 认真负责, 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3) 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判断能力;
(4) 高中及以上学历, 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和熟练进行电脑上网等基本操作;
(5) 有仓库保管员工作经验者及相关学历优先;
(6) 身体健康 (视力、听力正常) , 能长期驻仓, 关注仓库出质人经营动态, 收集风险信息。
2. 动产质押监管员的岗位职责:
(1) 负责与出质人共同办理质物的入库手续, 审核质物的质量证明, 清点质物入库数量;
(2) 每日做好质押物的进、出库登记, 并做好监管工作日志;
(3) 按照公司的规程监督客户仓库的进出数量、批次、单证及操作;对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 按照银行和公司要求, 确保客户存货量满足需要; (5) 每天向公司和银行发送监管仓库的进出量变化状况; (6) 严格执行监管义务, 并接受公司和银行的巡查;
(7) 按要求做好质押物的置换、替代、释放, 做好监管区的监管工作;
(8) 负责对有进出库变动的质物随时进行动态盘点, 定期将监管的质物进行全面盘点;
(9) 负责对监管的质物进行标示或者根据监管场所平面图进行标号, 按要求做好对质押物监管牌的放置与保管;
(10) 严格遵守监管工作操作规范和监管纪律, 做好质押物的风险防范, 及时收集、上报被监管企业的信息;
(11) 负责定期按照时间顺序整理、装订相关单据;
(12) 遵守被监管企业的规章制度, 做好与合作企业的沟通、协调, 为企业和银行提供优质服务。
五、动产质押课程教学目标和内容
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员工的岗位职责要求以及动产质押监管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动产质押课程的培养目标和内容应为:
1. 课程的培养目标:
提高动产质押监管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培养造就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律知识及文明服务意识的动产质押监管队伍。使学员能够达到提高对监管行业的认识、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相关法律知识水平、文明服务意识和水平、提高自身的监管专业知识、自我发展规划能力、业务管理能力, 更好地成为团队成员, 提高工作质量, 适应工作变革。
2. 课程的教学内容
(1) 动产质押监管行业认识
认识动产质押监管的参与方的利益和风险关系, 了解监管的整个工作过程。深入认识工作的性质和抓住工作的关键。
(2) 动产质押相关法律知识
动产质押所涉及的基础法律概念如动产、不动产、抵押、质押、占有权等等;监管和保管的区别;民法、合同法和物权法涉及动产质押的相关法律条文;实践中常见的法律疑问。使学员能使用法律规范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纠纷, 清楚权利和责任。
(3) 开仓过程
开仓的流程;开仓中涉及的合同、清单和表格。使学员能够熟练填写和使用各种单据进行开仓的工作。
(4) 风险控制和安全保障的实施
案例的讨论和经验教训的总结;实施风险控制和安全保障的几大要素;安全巡检制度。
(5) 监管人员的工作任务
监管工作的程序;监管员交接班制度;监管员工作指引;监管员工作手册。使学员能够具备进行监管工作的能力。
(6) 信息技术平台的应用
监管员使用信息技术平台的操作方法;银行方使用信息技术平台的操作方法;信息技术平台的工作原理、优势。
六、开设动产质押课程的必要性分析
1. 行业发展的需要
在我国, 动产资源丰富。据统计, 我国企业拥有存货约5.5万亿元, 拥有应收账款约5.5万亿元, 中小企业资产中60%以上是以应收账款、存货等形式存在的动产, 中小企业拥有的存货和应收账款占所有企业的60%左右。由于动产质押担保尚未被社会充分认识, 商业银行习惯于贷款保证担保和贷款抵押担保, 动产质押担保方式应用很少, 这块资源基本上处于原始状态, 丰富的动产资源意味着动产质押担保市场拥有巨大潜力。动产质押担保方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银行和企业所认识和接受, 动产质押贷款绝对额不断扩大, 占全部担保贷款的比重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从我国目前情况看, 动产质押发展前景较为广阔:
第三方企业的发展提高了动产质押方式的可操作性。动产质押管理包含质押的合法性审核、质物流转管理、质物变现处理等内容, 它涉及权属认定、价格评估、物流管理、商品信息、物资经营等许多方面的问题, 是一整套系统的管理工程。资产管理过程的复杂性, 往往使商业银行望而却步。而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和物流企业的出现有效地弥补了银行在这方面的不足, 其通过对动产质押业务的全过程整合, 以多功能、全方位的资产管理, 实现动产质押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目前, 我国已有多家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和物流企业, 它们的存在提高了动产质押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 有利于推动该担保方式的发展。
法律制度渐趋完善为动产质押担保方式推广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1995年之前, 我国并未确定质押制度。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对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了规定, 确立了我国动产质押法律制度, 而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使动产质押制度进一步完善。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 在出质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 质权人可以直接拍卖、变卖质物, 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确保质权得以实现, 从而避免了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 动产质押担保方式的现实适用性优于其他担保方式。
2. 市场对动产质押监管员的需求
近年来, 动产质押的迅猛发展势头使银行与相关企业在在动产质押监管、第三方融资、商品信息共享等方面展开广泛合作。通常一个银行分行中小企业客户近两百户, 贷款余额五到十亿元, 其中动产质押贷款占比达30%-50%。以每个监管点2名监管员的最低配置计, 则受雇于每个分行的动产质押监管公司所需的监管员最少也要400人, 而且每个动产监管公司每年都会有十到二十个监管点的增长, 故市场对动产质押监管员的需求的缺口很大, 每个物流公司每年新招收的质押监管员的人数就数以十计。市场需要职业技术学校提供动产质押监管技能人才的保障。
3. 中职学生就业和职业生涯成长优势
动产质押监管的岗位要求、职责、薪酬待遇较适合中职学生对就业的定位, 动产质押监管行业更愿意接收中职学生作为质押监管员。由于动产质押监管的特点, 仓库类型多样, 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汽车、纸品、橡胶轮胎、电子产品等, 动产质押监管公司每隔一段时间要调一次监管仓库, 学生可以学到不同类型仓库的仓储管理方法, 比一般的仓管更能扩大知识面;在工作过程中可以和银行、客户公司和本公司三者沟通, 培养沟通协调能力, 积累人脉, 成为综合性人才。成长上升空间大, 可以晋升途径片区主任、数据分析员、业务管理员、业务经理等岗位。
4. 专业建设的需要
中职学校物流专业人才培养必须符合市场需要, 有一定的行业、职业发展的前瞻性, 以经济的发展规划和目标、产业结构及其变动趋势、人才市场的需求信息来确定人才培养方向、专业调整方向与职业教育特色, 把握教学中知识与技能的有机组合, 注重培养学生自我学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使学生具有后续学习、自我择业的基础与潜能, 培养社会、企业所急需的技术型、技能型应用人才。以企业需求导向和地方经济特点为依据是各中职院校专业课程设置考虑的必要关键因素。
中职学校物流专业设立动产质押课程, 为市场培养动产质押监管人才, 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七、开设动产质押课程的可行性分析
动产质押监管的岗位要求和岗位职责与职业技术学校物流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是相一致的, 物流专业的仓储课程其中的入库、出库、盘点、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与动产质押监管在操作层面上有很多共性, 教学中只需着重加进与动产质押相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案例分析等内容;而动产质押监管实训也可充分利用仓储实训的设备、设施和实训软件;结合实际的教学素材、教学案例等在当地的银行和有动产质押业务的物流公司进行调研就可得到, 同时也可与相关企业建立长期的校企合作关系, 为企业源源不断输送人才, 校企的互动也有利于课程的建设和发展。所以, 中职学校物流专业为动产质押监管企业培养质押监管员也是切实可行的。
中职学校在适应经济和市场需求办学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市场因素, 掌握人才市场供给情况, 把握经济结构的调整, 加强与有关行业和用人部门的联系, 综合分析社会需求情息, 并以此作为专业结构调整和课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基于以上对动产质押监管行业发展前景、人才需求以及质押监管员培训内容的分析, 在中职物流专业中开设动产质押监管课程有较强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并且在动产质押监管人才的培养中, 还必须突出课程特色, 进行“订单式教学”, 使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得到良好的结合。
参考文献
[1]姜超峰.质押监管融资:物流业与金融业紧密结合的纽带中国物流与采购网http://www.chinawuliu.com.cn2006-10-16
[2]涂川, 冯耕中, 高杰.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融资[J].预测, 2004 (05) :69-71, 78
[3]揭志刚, 刘晓夏.动产质押监管中监管人的责任承担[J].人民法院报, 2010年6月23日第007版:1-2
[4]蔡凯.动产质押业务的风险控制[J].中国邮政报, 2010年12月2日第003版:1-2
[5]张若斌.央行力推动产质押金融创新盘活5.5万亿元应收账款[J]证券时报, 2007年10月9日第A10版:1
[6]张学文.从仓储到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擦边球”有望打出新条目[J]四川日报, 2010年8月3日第016版:1
动产质押 篇9
因此, 国家有关部门已将我国动产融资领域的监管与规范提上议事日程。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着手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系统, 并于6月7日召开了“2013:滨海动产金融论坛”, 邀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 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会长、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仓储物流专家姜超峰等权威人士, 就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进行论证和讨论,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建立推动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将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产生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此, 本刊记者特别专访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 请他详细解读一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与平台。
《中国储运》:您认为目前我国动产权属登记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汪路:目前在我国, 多部门分散登记是动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突出问题, 据统计, 仅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就有9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利用各种动产进行融资的需求在不断提高, 商业银行等融资机构也不断创新各种动产融资方式, 动产登记的高度分散状况已明显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弊端表现很多方面, 特别是各个登记机构之间信息不连通, 授信机构难以了解同一家企业利用不同类型的动产进行融资的整体情况, 增加了授信机构管理风险的难度;而且登记系统电子化程度低, 大多数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仅停留在简单的电脑录入和单机存储, 甚至还停留在纸质登记时代。落后的登记方式使登记信息处于相对分散、隔离状态, 缺乏透明度, 无法真正起到公示预防物权冲突的作用。
实践证明, 现行动产登记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建立统一登记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中国储运》: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对动产融资行业乃至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哪些现实意义?
汪路:建立统一登记制度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有利于充分发挥动产的融资功能, 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动产融资的创新发展对建立统一登记制度的需求正越来越强烈, 这将是一项多方共赢的改革和创新。
从宏观来看, 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创新, 一种积极的行政改革, 还是促进动产融资发展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改革和完善动产权属登记制度, 实行统一登记和公示, 可以简化登记、查询和公证手续, 避免重复登记和无门登记的情况发生。同时, 电子化登记平台, 可避免随意篡改登记文件问题的发生, 能够保障全社会动产上的权利得到有序有效保护, 有利于深化金融市场、改善金融结构和健全动产融资服务体系, 降低融资双方交易成本,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促进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 促进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 使得各类动产的权属关系在同一个电子化登记平台公示, 在出现法律纠纷时, 便利地查询及客观记录登记时间的登记证明, 可使司法机关快速便捷取证, 避免司法造假问题的发生, 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从微观上来看, 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 能真正使登记系统中动产融资物权关系透明化, 帮助授信机构全面了解授信对象的融资状况和管理信用风险, 有利于金融机构等授信方发展与创新动产融资业务, 产生统一登记和查询的规模效益, 促进动产融资交易的发展与活跃。有利于企业等受信方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对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储运》: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如何推动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已取得了哪些进展?
汪路:近年来,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通过对动产融资市场需求以及目前我国动产融资物权登记制度现状和问题的深入分析, 借鉴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建设经验和天津市融资租赁登记实践, 提出了改革我国现行动产权属登记制度、建立统一高效动产权属登记公示平台的工作思路, 并选取天津市作为推动全国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工作的试点。
2012年4月, 推进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在天津先行先试工作正式启动。该项工作被天津市政府列入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第三批重点工作, 以及天津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金融改革创新第二个专项方案中。
近一年来, 天津市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推动此项工作。拟出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动产权属登记公示查询办法”已经9次修改。在起草有关文件过程中, 我们征信中心与天津市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讨论和多方咨询论证, 包括咨询、听取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和我行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同时, 我们征信中心和天津市高院联合进行了较深入、充分的法律论证, 完成了两稿《关于加快建立我国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中的法律论证成果已获得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和行政法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以及法学界和有关部门也明确给予了关注和支持。
2013年1月16日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商业银行座谈会会上, 希望各商业银行能够对此予以积极关注和支持, 希望各大商业银行积极使用动产融资 (权属) 登记公示系统, 有效预防和管理信用风险, 保障动产融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13年4月1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已经印发了相关文件, 明确了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设立的专业机构在天津市办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 该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包括直接受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和申请人自主要求办理的信托、留置权、所有权保留、保理、保证金账户等动产权属登记在内的自主登记, 也可以接受天津市法定登记机关的委托, 代理相关动产抵押、质押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同时, 还可以接受法定登记机关的委托代理提供登记服务。
相信天津市的先行先试做法, 将对其他地区试点推广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制度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下一阶段, 在人民银行总行领导下, 我们征信中心将继续协助天津市政府推进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先行先试工作, 并在其他有条件和意愿的省市推动扩大试点。
《中国储运》:目前中征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平台如何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汪路:我们征信中心为了更好地开展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的建设工作, 已于2011年底设立中征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自成立以来, 依托门户网站“中登网”开展动产权属统一登记业务。在“中登网”的框架下, 我们在原来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的基础上, 不断探索开展新的业务, 完善并优化系统的功能, 为用户提供更加友好的服务。目前“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平台一期”建设工作已完成, 并于6月3日上线运行。在原有业务类型的基础上, 新增的4类服务, 包括所有权保留、租购、动产留置权、动产购置款担保等登记服务。
目前, 中征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平台的公示、公证作用是通过提供电子化的、带有唯一标识码的登记、查询和证明验证等服务来实现的。其中登记是整套动产融资登记服务的基础, 具体是指用户通过互联网在线将相关登记信息录入并提交, 登记系统接受登记信息的过程。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为例, 直接目的是公示应收账款上的质权, 登记的内容仅包含与质权有关的信息, 并不要求披露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全部情况, 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分别为:填表人、基本信息、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质押财产信息。用户按照要求逐项填写即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共五种类型, 各类登记之间相互关联, 可以展示应收账款之上的质权从设立、变化直至消灭的全过程。登记成功后, 系统自动生成PDF格式的登记证明文件, 登记证明文件中除了包括用户输入的所有登记信息外, 还客观地记录了登记成功的时间。同时, 系统为每一笔登记生成一个在系统中唯一的20位的登记证明编号, 该编号是登记的唯一标识。租赁及其他类型登记格式与应收账款系统基本一致。
登记系统公示的作用, 是通过便利的查询服务来实现的, 这也是系统主要的防范交易风险的作用, 可以说系统90%以上的作用在于事前预防风险。登记系统中所有在公示期限内的登记均提供在线查询。
登记系统解决物权冲突的公证作用, 是通过证明验证功能来实现的。登记系统推行的是方便快捷的电子化登记方式, 所有的登记或查询操作均是由用户自行完成, 登记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化登记证明文件和查询证明。为了方便司法部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核实证明的真伪, 登记系统设置证明验证功能, 提供在线的登记证明文件或查询证明的验证服务。使用证明验证功能不需要注册成为登记系统用户, 只需键入有关证明的编号, 如果编号所对应的登记证明或查询证明文件是真实的, 且在公示期限内, 系统可展示出有关证明的内容。
《中国储运》:目前该项制度在具体推进中的重点和难点有哪些?您对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未来发展寄予怎样的期望?
汪路:我认为, 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法律基础和统一登记系统的建设。建立囊括各类动产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由一个专业机构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登记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登录, 便捷地进行登记和查询。相对法律基础来说, 系统建设并不困难, 我国目前已基于公示登记理念建成了互联网运行的登记公示系统, 其先进的登记方式以及权利公示公证的登记理念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具有建设全国统一电子化登记平台的经验, 可以充分借鉴系统建设的成功经验来推动统一动产权属登记系统的建设。
统一登记制度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 则需要行政及法律部门进行协调、合作, 推动有关政府部门转变职能, 突破固有的认识, 从实现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 进行制度改革和试点。在我国目前条件下, 可行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通过在地方开展试点, 逐步推广至全国。二是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由全国人大立法, 直接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三是在前一种方式推动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况下, 可以通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或国家有关机关颁布规范性文件等途径, 推动该项制度建设。而实际上, 我们目前的工作思路是, 为推动全国统一登记制度建设, 可在有意愿的地方先行试点, 沿循实践推动法规完善的路径, 逐步在地方和国家层面推动相关立法。同时, 我们也愿意在有较高社会共识的基础上, 推动国家层面的立法或法规授权, 加快这一改革进程。
相关文章:
镇党委书记在团代会上的讲话02-03
镇党委书记在全镇三秋生产和计划生育迎检动员会议上的讲话02-03
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策略02-03
人工挖孔桩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02-03
高含硫气田安全环保控制技术02-03
三大中心02-03
安全着陆法水平井轨迹控制技术应用及效果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