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案例

关键词: 债权人 担保 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

信用担保案例(共8篇)

篇1:信用担保案例

一、案例的基本信息

2010年6月,某烟酒批发贸易企业WJ公司向某担保机构申请一年期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该企业于2005年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a)生产经营信息

b)财务信息

二、案例的风险预审及评估

三、风险控制的措施及特点

四、案例的执行结果及经验教训

篇2:信用担保案例

案例题要:

2008年4月,甘州区党寨镇十号村生猪育肥园区因08年争取上级专项资金120万元的园区修建资金不到位,无法按期完成生猪育肥园区扩建工程,从而影响合作社生经济效益。为及早使生猪育肥园区扩建工程完工,并投入运营,向农业银行甘州区支行营业室贷款10万元。期限1年,并申请我公司给与担保。

案例内容:

甘州区党寨镇十号村生猪育肥园,是由党寨镇十号村村民自愿集资建设,以合作社性质成立,主要经营生猪育肥、饲养、收购、销售。

从目前的养殖业市场来说,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民进城打工的越来越多,农村养殖业的人也就越来越少。从宏观经济来看,国际粮油价格持续上涨,带动食品类价格也在不断的上涨,养殖业是以后经济增长的好项目。从国家对规模养殖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也可以看出,养殖业的重要性,粮食紧缺,人畜争夺粮食矛盾日益加剧,大力发展养殖业已经是当前我省农业工作的重中之中。

随着国家对农业经济支持力度的加大,重视“三农”

问题的政策方针,为农户提供有利条件,来增加农民的收入。使农业生产水平的不段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越来越多,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段加快。有部分创业者纷纷加入到农业经济的建设队伍来,这对发展农业经济起到了有力推动作用。

就生猪育肥在行业里算是比较不错和有保障的。生猪育肥的季节其实一年四季都可以养,现在一般正规厂家都是按正规检疫和防疫的,所以只要按照正规养殖方法去养,一年四季都是好季节,目前生猪育肥在全国尤其是贫困地区都在大力推广。市场效益稳定因素等原因引得大家都非常看好市场前景和发展养殖规模。禽流感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和流行,给家禽养殖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该合作社对防控禽流感、保护家禽养殖发展采取的重要措施,在学习和发展过程中,任不断努力提高对疾病预防的技术。育种是发展现代家禽养殖业的基础,饲养管理技术是发展现代家禽养殖业的关键。该合作社现已形成一定性规模,在育肥养殖的技术上也是比较先进的,经过与其他育种公司的不断交流、学习,引进成熟的饲养管理技术和结合自己的特点,已经形成了一套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饲养管理方法。现在还在继续更新、完善来提高育肥养殖技术。

在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后,我们把风险控制的重点放在了反担保措施的落实上,该合作社以园区固定资产抵押反担保给我公司,和以农户个人连带责任,以农户联保形式对我公

司进行承诺,并签订有关个人反担保承诺书。2008年4月该企业顺利获得担保贷款10万元。

案例点评:

我市把发展养殖业作为农民增收的主渠道在鼓励发展养殖大户的同时,采取畜牧、扶贫、财政等部门互相配合的机制,区农业办、畜牧局争取市行贷款畜牧综合发展项目资金,用做扶持农业发展养殖业,一些乡镇也以划拨土地、提供贴息贷款、扶持资金和乡村干部帮助建设大棚的形式支持农民发展养殖业。一批各具特色、具有比较优势的专业村、专业社逐步形成。目前全区农民经济总收入的40%来源于养殖业,今年养殖业人均增收90元。近年来,我国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养殖技术,结合我国实际进行本土化发展,取得许多科技成果。这些国外引进技术与国内消化创新相结合的技术和方法,直接推动了中国家禽养殖业从传统的分散养殖转向现代化的集约化养殖。

篇3:上海汽车企业信用管理案例分析

进入新世纪以来, 我国汽车需求一直维持相当的热度。特别是2007年, 乘用车价格大幅下降和人均收入提高的综合作用, 使得中国汽车市场继续保持了20%以上的增长速度。毋庸置疑, 我国已进入轿车消费快速增长时期。与此同时, 汽车工业也逐渐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 为经济的迅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汽车产量世界排名从第8位上升到第4位, 成为重要汽车生产大国和汽车消费大国;我国汽车工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0.97%上升到1.56%, 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成为名副其实的领头羊。我国已进入轿车消费快速增长时期。在此期间, 上海汽车也获得了较快发展,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结合上海汽车年报对其信用现状、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

1 上海汽车的信用现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 是资本和资源。特别是在经济进入全球化的过程中, 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汽车销售作为一种商业活动, 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且, 由于汽车属于高价的耐消费品, 就决定其信用问题更加突出。汽车销售的信用问题, 不仅是汽车销售如何在经济行为中遵循信用原则, 更主要的是要为汽车交易的各方参与者建立必要的、适用的信用模式, 为汽车交易的当事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 确保汽车交易安全可靠。没有信用就没有交换, 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 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运行, 没有信用汽车交易就不可能真正开展起来。

1.1 上海汽车基本情况

上海汽车 (600104) 是由上海汽车工业 (集团) 总公司独家发起, 在上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基础上, 以上海汽车齿轮总厂的资产为主体、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000万元。公司总股本增至140000万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的国家股为98000万股, 占总股本的70%, 社会公众股42000万股, 占总股本30%。公司经营范围主要集中在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整车, 总成及零部件、物业管理、国内贸易及咨询服务。主要产品是桑塔纳轿车变速箱和汽车弹簧。

2008年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全年整车销量达到182.6万辆, 继续保持国内市场领先位置;上海大众、上海通用、上汽通用五菱等合资整车企业继续保持了各自领域的优势地位;自主品牌相继推出了荣威750-1.8T、荣威550-1.8T、1.8VCT、名爵MG 3SW、MG TF、MG7 AT等多款新车型, 平台化生产布局基本完成, 资源整合加快进行, 品牌形象和竞争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继续加强制度建设, 内控制度手册进一步升级。

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0589225.50万元, 居同类上市公司首位;营业利润-96977.13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616.80万元, 每股收益0.10元。2008年末总资产10785664.86万元, 也居上市公司首位;净资产3463977.27万元。

1.2 上海汽车的信用现状

上海汽车基于精益生产理念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采购、物流、制造、销售与售后服务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并在生产和管理中大量采用计算机控制技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汽车生产线, 涵盖了冲压、车身、油漆、总装等整车制造环节以及发动机、变速箱等动力总成制造过程。公司采用信息化方式, 完整地实现了汽车整体价值链上营销、采购、物流、制造、财务等业务流程的整合和优化, 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管理能力, 为从容应对未来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错综复杂的市场变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化支持平台, 也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整合国内外优势资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上海汽车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 不断以高质量、全系列的产品和高效优质的服务, 以丰富、差异化的产品线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 成为“多品牌、全系列”汽车公司。公司是我国汽车行业的龙头企业, 通过不断的整合以及兼并扩张, 目前公司规模日趋壮大, 产业链更加完善。同时由于国家在政策层面较大力度的支持, 公司直接受益于国家对汽车产业的振兴规划, 已经逐步走出行业低谷, 盈利拐点已经出现。预期在行业整体向好的背景下, 公司2009年的盈利预测有较大的向上弹性。2009年4月份, 上海汽车总销量为22.2万辆, 同比增长38.8%。其中, 乘用车销售12万辆, 同比增长30.2%, 微客销售9.5万辆, 同比增长59%, 其余商用车销售5735辆, 同比下滑19.8%。4月份, 上海大众和上海通用分别销售5.8和5.5万辆, 同比分别增长22%和30%。数据显示, 公司4月份的销售继续保持良好态势。

2009年, 上海通用、上海大众各有3款新车型推出。上海大众的斯柯达晶锐、新领域、斯柯达昊锐分别于2008年底、2009年4月、2009年底推出;上海通用的新君威、克鲁兹、新君越分别于2008年底、2009年4月、2009年6月上市。已上市的斯柯达晶锐、新君威销售表现良好 (预计4月份新老君威销售合计超过1万辆) , 新君越目前经销商的反馈也比较良好, 新车型上市后, 公司中高级车的盈利贡献加大, 将有效改善公司的盈利结构。多年的市场经营, 使得上海汽车具有较好的信用基础。

2 上海汽车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上海汽车年报的研究, 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 应收帐款周转率水平较低

通过对上海汽车历年应收帐款周转率 (图1) 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知, 上海汽车的应收帐款周转率基本处于较低的水平。而良好的应收帐款管理会强化企业对未来市场的应变能力, 降低流动资产的风险, 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制定公司策略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对此, 上海汽车应充分提高对应收帐款管理的重要性, 并在实践中较好地做到对控制应收帐款的管理。

(摘自腾讯财经)

2.2 资产负债较高

从上海汽车2008年年报中可以看出, 2008年, 上海汽车资产总额10785664.9万元, 负债总额为6931990.70万元, 流动负债为5512036.86万元。与大多数汽车公司相比, 上汽的负债率较高。

2.3 预付款较多

2008年上海汽车预付款为125.73亿元, 比上一年度增加了8.13亿元, 增加幅度较大。而公司的主要生产原料为钢铁, 大量囤积原料, 存在较大的跌价风险。

3 上海汽车完善信用管理的建议

3.1 加强行业前景研究

受经济下滑、消费不振等因素影响, 2009年国内汽车市场前景不容乐观, 未来市场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据国家权威部门分析, 2009年国内汽车市场的全年销量与2008年基本持平, 约为935万辆。在市场较低迷的背景下, 产能过剩和价格战等问题更加突出, 市场竞争也将更趋激烈。同时, 随着全社会对汽车产品节能减排要求的不断提高, 以及汽车节能相关技术的不断进步, 节能环保型汽车产品的产业化正逐渐成为未来汽车产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对此, 上海汽车要有充分的认识, 及早应对, 以防范风险。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全力抓好整车销售, 提升市场份额, 继续保持国内市场领先地位; (2) 围绕效益优先, 苦练内功, 狠抓降本增效, 深化推进精益管理, 各企业继续降低盈亏平衡点和结构成本率; (3) 进一步优化自主品牌管理体系, 深化资源整合, 加快形成低成本的研发能力, 并提升质量水平和销量规模, 增强自主品牌综合竞争力。

3.2 加强对应收帐款的管理

做好应收款的基础记录工作;及时检查用户信用额度;掌握用户债务的动态变化;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转帐期;编制账龄分析表, 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等。同时加强对应收账款财务核算和监督管理。公司财务、营销、法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 及时沟通, 财务审计部门应针对不同应收账款, 按性质、账龄不同, 及时监控, 及时发出预示信号, 传递给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 及时对不同应收账款情况进行汇总, 提出有关建议, 供公司高层领导决策。各个部门要经常对应收账款情况进行分析, 及时采取措施, 同时对不同账龄的应收账款要按《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及时计提坏账准备。

3.3 加强评估机制

遇到新客户时, 或者当交易存在一定风险时, 首先调查和收集客户的信用资料, 然后采用一整套科学的评估技巧和手段, 把各种数据按照信用要素的重要程度加以客观分析, 评估出风险是否存在和风险的程度;最终决定是否给予客户信用, 以及信用额度和交易方式。

3.4 提高信息发布的透明度, 通过社会监督防范信用风险

一般而言, 由于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比较低, 企业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公安、法院、质量监督等不同部门中, 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评价标准及具有普遍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不利于信息获取和整体评价, 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 因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公众监督。所以, 提高信息发布的透明度, 通过加强公众监督加强公司的信用管理。

4 结 论

2008年, 上海汽车实现主营收入1054亿元, 与上年基本持平, 但与2006年相比, 业绩大幅下滑。导致公司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是: (1) 国内汽车市场整体销售情况欠佳。 (2) 原材料价格上涨。 (3) 目前的高油价又给原本竞争激烈的汽车行业火上浇油。并购的双龙汽车售量大幅下降。但由于上海汽车2006年的基数比较高, 基本上处于轿车行业的顶点位置, 因此2008年度公司业绩与上年持平也属意料之中。但上海汽车计提双龙汽车债务后, 今年已经是轻装上阵, 上海汽车比较困难的时候已经过去。并且公司尽管计提比较多, 然而每股现金流量却高达0.97元, 所以公司不差钱。从年报可以看出, 公司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与上年相比没有大的变化, 但财务费用大幅增加6.9亿元, 所以公司今后应加强财务管理, 合理支出各项费用。另外, 应收帐款较多和预付款较多, 对此, 应加强管理, 切实防范信用风险。但由于上海汽车主品牌稳步发展, 相信上海汽车经过前期资产投资叠加整合期后, 合资品牌销量也会有大幅度提升, 成为公司利润新的增长点, 所以公司应该尽快渡过购并整合期, 充分发挥购并整合的效能。此外, 在国际油价持续高涨, 能源紧缺, 发展传统汽车受到冲击的情况下, 公司应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投资力度, 尽快研究出新能源汽车生活的整车生产, 以保持公司在国内汽车销售的龙头地位。

摘要:在国际油价持续高涨, 能源紧缺, 发展传统汽车受到冲击的情况下, 上海汽车如何保持国内汽车销售领先地位?本文通过对上海汽车的信用现状、存在问题的分析, 认为上海汽车应加强公司的信用管理, 以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发生。要充分提高对应收帐款管理的重要性, 并在实践中较好地做到对控制应收帐款的管理;要提高信息发布的透明度, 通过社会监督防范信用风险;要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投资力度, 尽快研究出新能源汽车生活的整车生产, 以保持公司在国内汽车销售的龙头地位。

关键词:上海汽车,信用管理,分析

参考文献

[1].2008年上海汽车年度报告

[2].林钧跃.企业信用管理[M].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1

[3].林钧跃.企业与消费者信用管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4].叶茂林, 孙志恒.企业信息化管理及应用[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5].蒲小雷, 韩家平.企业信用管理典范[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2004

篇4:信用担保案例

宁津模式:信用量化加减分

在山东,早有相关市县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德州市宁津县的“诚信宁津”即是一个可供参考的样板。

据了解,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宁津县研究制定了操作性比较强的细则作为对诚信主体行为的加减分标准,全县共制定了50条加分标准和830条减分标准。这些标准基本涵盖了个人和企业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建设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通过标准的量化,使原本模糊的道德指标变成了可查、可看、可用的实际分值,而这些量化标准必须有一套系统才能实现智能化管理,因此,宁津县投资26万元,聘请专业公司研发了一套诚信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山东滨州无棣“双榜齐上” 构建诚信道德高地

滨州市无棣县有“两榜”:欠钱赖账,上“老赖榜”;诚实守信,上“四德榜”。去年5月以来,754人上了“老赖榜”,810人上了“四德榜”。县委书记丁海堂说:“无棣在滨州市率先出台建立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联动机制,实行社会联动制裁,有效破解了执行难题,实现了诚信与法制建设的良性循环。”

山东荣成建立“征信管理系统” 试水“量化”个人诚信

据了解,目前,荣成市142个部门实行了信息互通共享,把全市近60万公民和企业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违法违纪、荣誉奖励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全部汇集到了征集信息库。

荣成市征信办工作人员王燕锋介绍,每个社会成员都设定了1000分的基础分,根据社会成员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了150多个扣分细则。根据所获荣誉的级别,和对社会贡献的大小,设定了20多个加分项。

在寿光,“老赖”日子很难过

2015年8月27日,寿光的刘珊珊想飞往贵州,购买机票时发现自己被限乘。原来,她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刘珊珊已被限制消费,包括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交通方式。

寿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韩朴智与刘珊珊两者之间纠纷时,判决刘珊珊支付韩朴智赔偿款8万元。多次执行,刘珊珊拒不履行判决,寿光法院依法将刘珊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日前,刘珊珊主动到法院,先交1万元,余款由其提供保人保证在2015年10月底还清。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寿光法院在依法加大曝光力度的同时,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对其予以法律规制和信用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中,已有47人次乘坐民航、高铁被拒绝售票,396人次申请银行贷款被限制,5人次出国出境被边控。”寿光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维春说。

近年来,寿光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部署,全面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认定、录入、披露和推送制度。截至目前,已在“中国法院执行网”上传各类执行案件信息24700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2826个,其中失信自然人名单信息2638个,失信单位信息188个。

篇5:担保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

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按《担保法》第八至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2、法院先对企业抵押的工具车拍卖或变卖,以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3、若保证人是B公司,B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二】

攀宏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宏公司)拟向飞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购买一套计算机系统,双方于1996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全套计算机系统价格为人民币240万元;飞达公司须于1996年9月1日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之后的30日内一次向其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为了保证攀宏公司按时付款,飞达公司与攀宏公司于1996年3月3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即由攀宏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幢价值为人民币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以担保履行付款义务。该抵押合同于1996年3月15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抵押登记。在飞达公司正式交货之前,攀宏公司认为该计算机系统价格过高,即电传要求飞达公司减少部分价款。飞达公司考虑到与攀宏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即同意按原定价格的10%减价,即总价款减为人民币216万元,并正式回电做了答复,攀宏公司对此予以确认。飞达公司按期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在其安装调试期间,计算机的市场价格大跌,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前再次要求飞达公司降低价格,飞达公司拒不同意。为此,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之后拒不付款,双方发生争议。飞达公司多次与攀宏公司协商无效,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事项:(1)判令攀宏公司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2)如果攀宏公司不能满足前项请求,即拍卖攀宏公司用于抵押的写字楼,以抵偿欠款及违约金。人民法院在查证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还查明:攀宏公司为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50万元而将同一幢写字楼用于抵押以作为偿还贷款及利息的担保,并于1996年3月8日办理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该幢写字楼经评估实现变现价值为人民币360万元。

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飞达公司请求攀宏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是否有合法依据?请说明理由。

2.如果以攀宏公司用于抵押的写字楼变现支付担保债权,飞达公司是否可以从中获得补偿?

为什么?

3.如果攀宏公司和飞达公司不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本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1.飞达公司请求攀宏公司偿还人民币240万元没有合法的依据,只能按确认的216万元和违约金。

2、应按抵押顺序先清偿银行的贷款及利息;然后再清偿飞达公司的债权;因为银行是在1996年3月8日办理了有关的抵押登记手续,而飞达公司是在1996年3月15日才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判令攀宏公司偿还飞达公司人民币216万元及违约金。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大厅内张贴一则通告。通告规定:凡在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省邮电器材集团恒达公司(系市邮电局下属企业)购买电话机;用户在办理装机手续时须先交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此规定从1995年5月16日起执行。问:

1.该市邮电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若违法,该如何处理?

答:

1、不合法,属于不正当竞争搭售行为。

2、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23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快餐店为促销,在大众媒介上宣传称:凡在1996年3月1日~3月15日期间来本店就餐的顾客,都能获得惊喜——精美礼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么惊喜,请在上述期限来本店就餐。3月12日,顾客王某一家来该店就餐,询问可获得什么礼品,被告知必须先消费满50元,然后在吃完离店时凭收银条领取奖品一份。于是王某一家购买了价值55元的食品。等他们吃完去领礼品时,又被告知最后一份礼品刚刚发完,没有了。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一家认为快餐店欺诈消费者,实际做法与广告不符;而快餐店店员认为是王某运气不好,吃得太慢了,广告只是为了招揽顾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问:

1.该快餐店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哪些规定?

2.快餐店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

1、快餐店违反了广告应当真实的原则;

篇6:担保纠纷案例

一、基本案情 1、1998年10月20日,德润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德润公司向银行借款2,770万元。为此,德润公司需寻求第三方为该次借款提供担保措施并签订担保合同;这些担保合同的签订并获得银行的认可是《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

2、集团公司与德润公司的全体股东研究院、宏大公司、炼油厂、工贸公司(以下也合称“德润公司全体股东”)于1998年10月23日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约定:德润公司向银行申请2,770万元贷款,由集团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研究院、宏大公司、炼油厂、工贸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反担保,包括以其各自持有的德润公司全部股权为集团公司设定股权质押;若因任何原因导致集团公司向银行承担了对德润公司借款的担保赔偿责任,集团公司有与其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向研究院、宏大公司、炼油厂、工贸公司所质押股权的经济追索权或处置权,即向股东要求按其所占股份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若有关股东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能力,其质押股权可由集团公司处置;研究院、宏大公司、炼油厂、工贸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集团公司向银行承担责任后的五年内。

3、集团公司于1998年11月4日向银行出示《担保书》。该《担保书》承诺:集团公司同意为德润公司向银行申请的2,77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如德润公司违约,未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由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次性代为偿还,或按借款期限按期代为偿还。

4、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与银行、德润公司于1998年11月16日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德润公司向银行贷款2,770万元;子公司对上笔贷款之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子公司的保证期限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

5、集团公司、子公司、研究院和德润公司于1998年11月23日签订《关于履行德润公司与银行2,770万元借款保证合同的协议》。该协议约定:研究院作为德润公司全体股东的全权代表签订本协议;子公司以由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条件签订了《保证合同》,子公司承担了担保的全部风险;集团公司是银行与德润公司借款合同的实际担保人;研究院、德润公司、子公司确认,集团公司是德润公司与银行借款合同的实际担保人,当德润公司无能力履行该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时,经银行同意,由集团公司向银行承担还款的保证义务。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包括:直接向银行还款、以自己的名义与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以自己公司所有的资产偿还贷款;子公司声明,基于研究院、德润公司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自己充当了德润公司与银行借款合同的共同担保人,实际连带保证人应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德润公司和研究院对这一声明予以确认。

6、集团公司与银行于2002年8月21日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德润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由子公司提供担保;由于德润公司到期没能偿还贷款,集团公司承担了到期贷款的还款责任;截止2002年6月20日,该笔贷款余额1,470万元。为更好地履行担保责任,由集团公司承接债务并负责偿还;集团公司于2003年11月16日前分三次向银行偿还本金。

7、银行于2002年8月23日向德润公司发出公文,其内容是:银行已收悉德润公司《关于由集团公司偿还银行借款的申请函》;集团公司已经承担了德润公司与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履行了担保责任;银行与德润公司的借款合同终止。

8、银行于2003年9月10日作出的文件《关于德润公司原贷款项目担保情况的说明》指出:在德润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项目的评审过程中,银行曾收到集团公司的《担保书》;因该项目风险较大,银行要求增加子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德润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多次与集团公司协商,要求集团公司根据曾出具的担保书履行实际的担保责任;集团公司向银行偿还了德润公司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为使集团公司切实履行保证责任,集团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为更好地履行保证责任,保证银行贷款的偿还,由集团公司承接债务并负责偿还”.9、集团公司按照《担保书》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承担了到期还款的责任后,发函要求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按其所占德润公司股份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若其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能力,则其质押股权由集团公司处置。但德润公司全体股东认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是子公司,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因《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形成的是借贷关系,集团公司并未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德润公司全体股东没有义务履行《股权质押协议》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质押担保责任。

二、本案中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一)德润公司、银行、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1、德润公司与银行之间因《借款合同》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企业法人与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之间可以进行资金借贷。因此,德润公司与银行之间因《借款合同》而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且该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2、子公司、银行和德润公司之间因《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形成的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资金借贷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向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相应的还款责任。因此,子公司、银行和德润公司之间形成了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且该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二)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资金借贷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保证人可以直接向贷款人(被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相应的还款责任。集团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书》,承诺为德润公司向银行的2,77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集团公司的这一承诺虽未立即得到银行的同意,但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且担保实现后,银行在《关于德润公司原贷款项目担保情况的说明》中明确说明集团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虽未签订正式的保证合同,但集团公司单方以书面《担保书》的形式向债权人(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银行予以接受且未提出异议,事后集团公司也实际履行了《担保书》规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形成了担保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因《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首先,从该合同的前言部分来看,合同双方集团公司、银行均未规定子公司是德润公司向银行2,770万元贷款的唯一担保人。也就是说,就这一贷款而言,完全可能存在着除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人和其他担保方式的可能性。其次,该合同前言部分明确指出:“原保证人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承担了到期贷款的还款责任。截止2002年6月20日,该项目贷款余额1,470万元。为更好地履行担保责任,保证银行贷款的偿还,由集团公司承接债务并负责偿还。”由此可见,这份合同名为“借款合同”,实际上是对集团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细化和具体描述。合同双方之所以通过这一形式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是因为双方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在此以前只书面体现在集团公司单方面出具的《担保书》上,因此双方有必要另行签订详细的合同来明确和细化双方的保证担保法律关系。

综上,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因《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形式意义上的借款关系和债务承接关系,而是实质意义上的保证担保关系;《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是对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的进一步确认和具体化。前述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符合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法律效力是合法有效的。

(三)关于集团公司与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炼油厂、研究院之间因《股权质押协议》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条法律规定虽然只规定了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为担保人提供类似于《担保法》所谓“反担保”的担保的,显然也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集团公司为德润公司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的,可以要求德润公司的全体股东提供类似于《担保法》所谓“反担保”的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为他人履行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因此,在有关各方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了在德润公司股东名册上注明股权质押情况的前提下,集团公司与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炼油厂、研究院之间因《股权质押协议》形成了股权质押形式的类似于《担保法》所谓“反担保”的担保法律关系。同时,《股权质押协议》还约定,因任何原因导致集团公司向银行承担了对德润公司借款的担保赔偿责任,集团公司有权向宏大公司、工贸公司要求按其所占德润公司股权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样,集团公司和宏大公司、工贸公司之间就形成了保证形式的类似于《担保法》所谓“反担保”的担保法律关系。上述股权质押形式和保证形式的类似于《担保法》所谓“反担保”的担保法律关系符合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法律效力也是合法有效的。

(四)本案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的总结

综合上文的三点分析,在本案中,主要形成了四种法律关系:银行与德润公司的借贷法律关系、银行与子公司的保证担保法律关系、银行与集团公司形成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律关系、集团公司与德润公司全部股东的股权质押担保形式和保证形式的类似于《担保法》所谓“反担保”的担保法律关系。

上述四种法律关系符合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法律效力应当依法得到确认。

三、集团公司、子公司、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履行相关协议的情况

1、集团公司履行《担保书》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情况 在德润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向银行偿还全部借款的情况下,集团公司按照《担保书》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这表明集团公司已经按照《担保书》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子公司履行《保证合同》的情况

在德润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向银行偿还全部借款的情况下,银行并没有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子公司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子公司也并未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这表明,子公司未按照《保证合同》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履行《股权质押协议》的情况

根据《股权质押协议》的规定,若因任何原因导致集团公司向银行承担了对德润公司贷款的担保赔偿责任,集团公司有权向德润公司全体股东要求按其所占德润公司股权比例(各25%)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当其无承担经济赔偿能力时,由集团公司处置其质押股权。集团公司向银行承担了对德润公司贷款的担保赔偿责任后,集团公司即要求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履行其在《股权质押协议》中承诺的担保责任,按其所占德润公司股权比例(各25%)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当其无承担经济赔偿能力时,由集团公司处置其质押股权。但是,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上述义务。

四、关于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应当承担担保法律责任 《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若因任何原因导致集团公司向银行承担了对德润公司贷款的担保赔偿责任,集团公司有权要求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按其所占德润公司股权比例(各25%)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当其无承担经济赔偿能力时,由集团公司处置其质押股权。因此,鉴于集团公司已经根据《担保书》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承担了对德润公司贷款的担保赔偿责任,宏大公司和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应当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的规定,按其所占德润公司股权比例向集团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当其无承担经济赔偿能力时,集团公司有权行使担保权,处置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向集团公司质押的德润公司的股权。

2、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当集团公司向银行承担了对德润公司2,770万元借款的连带保证担保赔偿责任后,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即应当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的规定,按其所占德润公司股权比例向集团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当其无承担经济赔偿能力时,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应配合集团公司行使担保权,处置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向集团公司质押的德润公司的股权。由于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已经构成了违约。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已如上文所述,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质押担保责任的义务,因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五、对本案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总结

篇7:05 担保法案例

★案例1:1996年2月21日,某银行武进市支行与武进市沪兴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沪兴电器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同年2月25日归还100万元,8月21日归还200万元,月利率为1.098%。同日,武进市长江饲料集团向武进市支行出具了一份“保证承诺书”,承诺对沪兴公司30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1997年2月21日。借款合同签订后,武进市支行向沪兴集团公司发放了300万元贷款。沪兴公司借款后,仅于1996年2月24日归还100万元,其余借款本息均未归还。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1997年4月25日、1998年4月2日,武进市支行先后两次向担保人长江饲料集团发出“保证贷款逾期催收函”,两函分别载明,贵单位根据96005号借款保证书向我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200万元债务已于1996年8月21日到期,请速筹资还款。该函落款注明收件单位收到函件后加盖公章退回我行。长江饲料集团收到上述催收函后于l997年4月29日和1998年4月15日在催收函件单位栏内加盖公章。武进市支行也于1998年1月22日、4月2日,相继向H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函”,沪兴公司在该催收函上盖章确认。武进市支行因沪兴公司对所借贷款一直未予归还,长江饲料集团在收到催收函后也无还款表示,遂于1998年6月22日向法院起诉。

案例2:1997年10月26日,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1998年1月26日。同日银行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贷款到期以后,开发公司无力还款,银行于1998年7月22日向开发公司发出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书的表述为:“某开发公司,你企业现在我行尚有贷款本金100万元没有归还,利息23500元没有支付。”开发公司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了公章,保证人建筑工程公司也在同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了章。由于多次追索未果,银行于1999年1月10日,向法院起诉了开发公司和建筑工程公司。

★案例3:1998年2月2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向某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乙化工厂作为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没有写明保证的形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1999年2月20日,还款期到来,甲公司没有按期还款。商业银行分别于当年3月和10月两次催讨,仍未能偿付。后该银行经手办理贷款人员因意外事故死亡,这笔债务直到2001年9月被重新提起,该银行于当年9月20日向法院起诉。

案例4:建设银行新城支行营业部与东胜贸易公司于1994年9月20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借营业部25万元,借款期限从1994年9月20日至1995年1月20日。东达胶辊厂为营业部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书载明,如贸易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胶辊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届满后,贸易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营业部向贸易公司索款未果,遂于1997年1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贸易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胶辊厂承担保证责任。在此之前,营业部一直未向保证人胶辊厂主张权利。

★案例5:某银行与某有限公司于1997年3月1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某银行提供人民币贷款500万元,月利息1.08%,期限1年(1997年3月1日至1998年3月1日),到期某有限公司一次还本付息。同日,某银行与华美电子集团签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华美电子集团为某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等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完毕后,某银行将500万元划转某有限公司账户。一年后,某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只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5日受理该破产案件,并依法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某银行也收到通知,未作任何处理。破产程序终结后,某银行起诉华美电子集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华美电子集团提出,某银行既没有申报破产债权,又没有通知保证人参加破产程序,使保证人丧失了追索权,因此,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6:1996年6月,祥龙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资金融资的需要,以自己正在建设的明光大厦的第15层作为抵押物,向京港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经有关登记机关登记生效后,京港城市商业银行发放了全额贷款,1997年1月,明光大厦竣工。1997年3月,祥龙公司在通知京港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开始售楼。其中将15层A座以40万元售与刘女士并告知了刘女士该楼已被抵押的情况。刘女士在办理了相关产权证之后,以A座这套房产作抵押向某国有商业银行京港分行申请贷款,期限10年。抵押合同亦经登记。1997年8月,由于祥龙公司未能按期清偿贷款金额,京港城市商业银行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刘女士向法院反映,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京港分行的委托律师也提出,在建工程所有权尚未形成,用在建工程作抵押是无效的。

★案例7:1997年10月2日,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当地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信用社信贷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双方达成协议:由信用社向A公司提供300万元人民币贷款,借款期限一年,年息7.035%。A公司以其所有的东场宿舍区一百套平房作为抵押物。信用社领导素来知道A公司的房地产质量优良,又恰逢该信用社正在为内部员工购买商品房,遂指令信贷人员与A公司在抵押合同中进一步约定:如A公司不能到期还本付息,由A公司以总价300万元的价格将抵押物整体卖给信用社抵债。后借款期限届满,由于A公司未能还清本息,信用社要求其办理相关手续。而A公司则以房价已上涨,现抵押物价值已达350万元为由拒绝其请求。

案例8:经纬证券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由于业务不断拓展,经纬证券公司需要从银行借款。2000年6月1日,经纬证券公司同当地某商业银行达成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经纬证券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O年6月1日至200O年8月31日;借款利率为月息0.606%,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经纬证券公司账户之日起计算。同日,双方签订了股票质押合同,约定以经纬证券公司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当时市价1600万元的流通股作为质物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但由于股票价格的频繁变动性,某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求能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的百分比降到120%时平仓,经纬证券公司则不同意,认为出售质押股票必须经自身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案例9:1992年12月,甲公司签署了一份保证书,愿作为主债务人乙有限责任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向丙银行保证,就乙公司对该银行现在和将来所负的一切债务及从属于主债务4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负连带保证责任。1993年6月8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改制被批准,依法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同年9月I0月,改制后的乙股份有限公司向丙银行分别借款250万元及60万元,并于同年6月20日至10月19日先后5次开出美元信用证,除10%备款外,其余均由丙银行垫付。到1995年7月为止,改制后的乙股份有限公司共欠丙银行债务人民币290万元及美元1万元。丙银行多次向乙股份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承担给付责任。

案例10:1996年4月,W公司向H省某城市信用社申请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为保障实现自己债权,H省某信用社要求W公司提供担保。W公司遂以自己所有的两辆解

放牌汽车作抵押。W公司总经理又找到自己的姐夫,任A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谢某,请谢某帮助说服A公司为其贷款担保。谢某碍于情面,又怕领导不同意,于是利用掌握单位公章的便利,擅自在W公司与H省某信用社的借款合同保证栏内盖章并假冒本公司经理签字。H省某信用社未对保证进行审核便贷款50万元给W公司。1997年4月,贷款到期后,W公司仅还贷款5万元。1997年6月2日,H省某信用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W公司偿还所欠贷款。A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才得知此事。

案例11:A公司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某银行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找到B、C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1996年5月10日至1996年11月10日。到1996年11月10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某银行遂于1996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B、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C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12:1997年3月2日,某国营公路经营企业——A公司通过竞标获得了H市某道路的建设权。为筹措资金,A公司向能够提供基本建设贷款的B银行申请为期两年的贷款,并向B银行提交了公路经营许可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等资料,B银行经审核后要求A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A公司遂以其对W省C公路的收费权进行质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借款期从1997年3月5日至1999年3月5日。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满,A公司却只还贷50万元,B银行遂要求行使对C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权。这时A公司的上级单位H市交通局认为,公路收费权只是公路经营企业收回投资的一种权利,不可以转让,也不可以质押,A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以C公路的收费权出质,该质押合同无效。B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对C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权。法院审理期间,A公司出具了A公司享有C公路收费权的资料,经调查,C公路并非国道。

★案例13:1995年7月6日,王某与其朋友孙某等4人共同发起设立了某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12月,王某的姐夫李某想向银行贷款,于是找到王某,请王某为他担保。王某遂将自己所有的面值10万元的股票向某银行质押。王某与某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1998年8月3日,王某办好移民加拿大的手续,准备将质押的10万元股票转移给孙某。某银行得知后,拒绝了王某的转让要求。王某认为,股票是自己的财产,自己有权自主转让,银行无权干涉。孙某认为,王某出质的股票属不可转让股票,王某与某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某银行认为,某有限责任公司此时正处于经济效益下滑,股票价格下跌期,此时转让质押股票将损害本银行的质押权,本银行不同意王某将股票转让给孙某。王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交还出质的10万元股票,允许自己办理与孙某的转让手续。

案例14:1998年6月,新颖服装厂向该市某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万元。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该厂厂长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借款人和保证人两处签章,并注明:贷款到期若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王某将自用小汽车一辆变卖所得进行偿还。合同到期后,新颖厂偿付了6万元借款及利息,剩余的4万元本息一直拖欠未还。而此时,王某已到另外一家服装

厂担任厂长。银行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认为,借款是新颖厂使用的,新颖厂应负责偿还,厂长为借款所做的担保是无效行为。借款和担保行为都是企业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案例15:1996年l月20日,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以从国外引进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发展旅游事业和解决当地运输能力不足为由,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中国银行清泰支行申请专项外汇贷款和配套人民币贷款。经审查,银行于1月25日同意贷给该租赁公司160万美元,配套人民币200万元,期限均为2年。双方据此签订借款合同,元通机电设备公司同意为租赁公司担保。该借款合同规定:所引进汽车只能用于租赁,租赁公司用汽车租赁费按期归还贷款;若租赁公司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中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签约后,租赁公司从1996年5月开始用贷款引进汽车,但并未按规定开展租赁业务,而是先后将价值人民币近600万元的汽车85辆向外销售,将另两辆价值近50万元人民币的汽车向某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作为投资入股。中行发现此事后,即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第15条以及所签合同规定,对租赁公司实行信贷制裁,于1996年11月开始提前强行扣收贷款。但至1998年9月18日,尚有外汇20余万美元、人民币近60万元未能收回。由于租赁公司违反借款合同规定,不能偿还贷款,中行便以租赁公司和保证人机电设备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机电设备公司以租赁公司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超越了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由,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16:1997年1月,仙天制药厂为引进技术项目,扩大生产能力,经与某建筑公司协商,将药剂生产厂房的施工工程发包给该建筑公司,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按图纸设计施工,以980万元包干,建设工期10个月。合同同时约定,为确保该工程按期竣工,黄岗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为制药厂的建设资金提供连带担保。签约后,该投资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加盖了单位公章。同年11月,药剂生产厂房工程按期竣工,经验收后交付使用。制药厂与建筑公司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双方确认该工程总造价为1237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制药厂尚欠建筑公司工程款120余万元。1998年2月,建筑公司为偿还黄岗建行100万借款及应付利息,经与制药厂协商,将该厂尚欠的工程款全部转让给银行。黄岗建行为此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后因银行向制药厂索款无着,便以该债权转让协议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制药厂偿还原建筑公司所欠借款,并由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投资公司则以银行与建筑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未经其同意,作为保证合同相对一方的当事人已经变更为由,辩称其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17:1995年7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婺州分行与亚星电讯器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亚星公司向婺州建行借款110万元,期限自1995年7月28日至12月20日,利率为

1.206%,借款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清偿的贷款为逾期贷款,银行有权对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同日,婺州有线电视台与婺州建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有线电视台自愿为亚星公司向婺州建行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签约后,婺州建行依约发放了全部11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亚星公司未按约还款,婺州建行因催索未果,遂于1996年6月17日诉至法院。同年7月15日,亚星公司被名田实业有限公司兼并,在双方为此签订的协议中规定,亚星公司的全部资产归名田公司所有,债务亦由名田公司承担。8月2日,亚星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销。此间,名田公司曾与婺州建行达成还款协议,银行撤回了起诉。后因名田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婺州建行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名田公司与有线电视台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案例18:张某系海滨水产养殖公司出纳,该公司常将公款由会计、出纳等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1996年1月,张某同学王某因其私营家具厂欲向海滨信用社贷款,要求张某疏通经理以海滨水产养殖公司名义为其贷款作担保。张某感到由公司出面作保困难较大,便提出可用其公司10万元公款但以其私人名义存在当地农行营业所的定活两便存单质押。海滨信用社遂与王某、张某签订了8万元的质押贷款合同,张某交10万元存款存单给信用社。但当时张某、王某均未告知信用社该存单所载款项系海滨水产养殖公司公款所存。签约后,信用社依约向王某发放了8万元贷款。但借款合同到期后,王某因产品销售困难未能清偿借款本息。信用社经催讨未果,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支取张某的定活两便存单以清偿借款本息。

案例19:曾受雇为他人驾驶出租车营运的王某,见当地客运市场较好,遂萌生自筹资金购车从事营运的念头。经多方联系以63000元受让一辆各类证照齐全的营运“面的”。因购车资金缺额较大,1998年1月2日,王某向东塘信用社申请贷款20000元,并自愿以该面的作抵押。东塘信用社同意贷款,双方为此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借款抵押合同,并向当地车管所作了车辆抵押登记,信用社按约一次性发放了20000元贷款。王某购得该面的后正逢春节客运高峰,生意十分红火。不料在清明节载客扫墓时,因路面湿滑发生车祸,车上三位乘客受伤住院,王某自己也因肋骨骨折住院治疗,严重受损的车辆送塘下汽车修理厂修理,共花修理费5000余元。由于收入来源的断绝,各种医疗费、赔偿费的支出,使得王某无力承担支付这笔汽车修理费。塘下汽车修理厂便对该车予以留置,并给了王某两个月的宽限期。至同年6月底,东塘信用社在通知王某贷款行将到期时发现抵押车辆因车祸受损,并被塘下汽车修理厂留置的情况,便以该车系抵押给信用社的财产,应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为由,要求汽车修理厂将车交该社以便变卖,塘下汽车修理厂则予以拒绝。因交涉未果,东塘信用社便诉至当地法庭,主张优先受偿。

篇8:信用担保案例

一、我国企业对外担保现状概述

总结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现状的成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法律法规对公司担保行为的规定不明确、银行的信贷体系不健全、 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以及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都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市场混乱的重要成因。此外,缺乏完善而有效的内部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体系,内部控制机制的不健全也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原因。

当前,随着企业之间经济交往增多,对外担保的总量和总额呈上升趋势。究竟是何种利益驱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呢?在对外担保的经济关系中,担保人和被担保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双方的最终目标。但对外担保行为似乎违反了交易的对称性原则。当担保方提供担保时,必然要在提供担保的成本与受益之间衡量。从形式上看,提供担保只有利于贷款人和借款人,因为对外担保并不收取费用, 而第三方的担保人并不能获得任何显性的收益,可一旦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它还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陈宏(2006)认为虽然对外担保对担保人并无直接的显性利益,但它的隐性利益却十分巨大,因为互保不仅能促进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而且一旦公司有债务融资需求,它也需要其他企业为其提供担保。

二、案例分析

(一)公司简介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26日在深圳证交所挂牌上市,注册资本8.64亿元,总资产53亿。现辖ST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ST海龙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海龙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四个控股子公司。公司主营粘胶长丝、粘胶短丝、棉浆粕、帘帆布和无纺布。其中短丝、棉浆粕、涤纶帘子布生产规模居国内首位。

(二)公司违规担保情况简介

2011年9月2日,ST海龙由于违规担保,公司被深交所特别处理。 其对外担保额高达31亿,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1.79%。公告显示,2010年末ST海龙未履行及时披露义务,所涉及对外担保金额高达4.23亿,为2010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9%。截止2011年6月25日,潍坊特钢与ST海龙相互提供了过亿的担保额。

与巨额的担保相比,ST海龙的业绩就显得十分糟糕,ST海龙2010年年报显示,2010年实现收入47.2亿元,同比增长34.3%,亏损3.72亿元,同比下降-477.98%。2011年一季度,ST海龙继续亏损5600万元, 2011年上半年营业利润为-4.05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了6940%,基本每股收益降至-0.37元。同样,在这一担保圈的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2010年也出现了巨额亏损,并一度停产。难掩的颓势使得公司高管相继出走。

三、案例分析

ST海龙巨额担保为何频频发生,这些担保将会造成什么影响?本文将从山东海龙违规担保的特点以及成因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ST海龙违规担保的特点

1、各上市公司间巨额互保,形成担保圈

担保圈,是指大股东和其上市公司相互担保,从而连接多家上市公司形成的以资金为链条的利益体集合。这种担保圈就犹如一条“食物链”,只要其中一家上市公司资金链断裂,就会使得圈内上市公司受到波及,甚至影响到整个金融和证券市场。

资料显示,短短10年期间,ST海龙为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的11家企业提供担保,并互为担保,如山东巨力集团,歌尔声学等。为其他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同时也得到了同样的“实惠”。2010年ST海龙为潍坊特钢提供的担保余额累计达56000万元,同样潍坊特钢为其提供了78045万元的担保。可是一旦企业出现问题,首先影响的行业必定是银行。围绕ST海龙形成的担保圈也涉及到很多金融机构,如中行、建行。

2、担保金额远远超出公司的净资产或者盈利能力

在2011年上半年,ST海龙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0.59亿元(包括公司于子公司相互提供的担保),为报告期末净资产的172.78%。到2012年,ST海龙因担保产生的负债总额已经超过了资产总额十几个亿,更是远远高出行业均值。

一直亏损的ST海龙公司,却拥有超高比例的担保额,这在A股上市的公司中实数罕见。2010年公司亏损3.72亿元,表内负债率85.49%,2011年第一季度亏损5615万,负债率87.17%。远远超出盈利能的巨额担保是导致其停牌的直接原因。见图1

3、担保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关联互保

仅在2010年6月30日的公告中,ST海龙就确定了3亿多的担保额。协议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为上升至309643.5万元(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这一数字已经达到了了2010经审计净资产的321.79%。详细情况见表1.

4、披露担保事项不及时

此次违规担保中,几乎百分之百的上市公司都没能够完整而及时的披露担保的相关事项,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况。

2011年9月,ST海龙的公告称,由于2010年末公司未履行担保程序亦未履行及时披露义务对外担保所涉及额达42300万元。仅2011年一季度功盖显示2010年隐瞒担保额就高达430万元。2011年上半年公司新增违规对外担保10000万元,ST海龙被实行股票其他特别处理。

资料来源:2011-2012年ST海龙年报

(二)海龙违规担保成因

1、市场因素与制度背景

2000年以后,政府部门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监控力度不断加大, 并且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额限定的十分严格。在这种宏观经济环境下,上市公司的扩张必然会导致大量的资金缺口,而我国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资金来源多依靠于银行,这就必然要求担保。又因为利用股票市场的方式筹集资金限制比较严格,而银行对信用贷款的限制也很多,因此,为了融通资金,这各种各样的限制使得正常的担保活动演变为获取信贷资金的唯一重要形式,继而引发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连环互保的普遍现象。

资料来源:ST海龙公开披露公告

2、缺乏风险管理

ST海龙由于盲目追求产能扩张而导致巨亏,内部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违规巨额对外担保引来担保责任重负,种种表现足以见得ST海龙财务缺乏真正的风险管理,由此导致漏洞频出,危机一触即发。

根据山东证监局的认定,ST海龙在信息披露方面已经有过一些劣迹。例如,存在“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担保情况披露不完整”,“对外披露不及时”等问题。

3、银行信贷监管的缺失

银行业自身结构不完善,缺乏必要的监督与管理。银行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在某种程度上,银行在恶意担保中的责任更大了,它是结果发生的前提。尽管银行在贷款方面有抵押、担保等方面的严格限制,但在具体的识别过程中,也未能识别出贷款对象的一些相互担保、连环担保、重复抵押等问题,未能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根源上制止担保圈的形成。

四、讨论与结论

本文通过对ST海龙进行案例分析,着重考察了其违规担保的动因与特点,显示出我国在违规担保方面教训十分深刻,因此加强管理和防范显得十分必要。

(一)企业内部管理

企业内部对于对外担保的管理,首先,要从公司的治理方面入手, 股东需要使公司的管理层与其站在同一高度,致力于企业价值的保值增值,损害公司价值的行为才会制止。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公司结构不规范,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在担保业务中的表现为董事长或者公司高管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时不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因此,要想从根源上杜绝“担保圈”问题需要要加强晚上公司的治理。

其次建立一个制度健全的企业担保风险防范体系,全方位权衡担保业务风险系数,通过对风险识别和评估,健全风险控制体系;通过公司的资产以及盈利能力,确定担保额的限制区间,建立对担保风险的预警机制。

(二)政府管理

针对日益增加的担保问题,政府应从多方面改进管理方法,首先: 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严惩明显损害公司价值,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并且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对外担保政府规范。对于ST海龙担保圈而言,仅仅以破产告终,相关责任人也只是受到公开谴责。因此,应特别突出法律的威慑作用。

最后,建立贷款担保全方位动态管理机制,充分发挥银行的信贷监管作用,增强对贷款抵押担保各环节及全程管理风险的控制能力。金融机构的严厉监管态度,将会对对外担保市场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存在的问题是影响我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它在中国证券市场中是一个持续发展和变化的问题,并时常引发争议。所以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与活动成为了治理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目标。本文以ST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深入探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背景、成因及动因,为其他上市公司进行对外担保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违规担保,担保圈,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Barro R J.The loan market,collateral,and rates of interest[J].Jour-nal of money,Credit and banking,1976

[2]邢云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成因及规避[J].金融与经济,2006

[3]郑海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及其风险分析——基于啤酒花事件引发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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