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宁夏
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通用8篇)
篇1: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农牧厅等部门2009年宁夏政策性农业保
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局、宁夏银监局、保监局和中国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制定的《2009年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2009年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宁党发〔2009〕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保费补贴政策为引导,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深入开展农业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社会影响,防范和化解风险,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面广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因灾受损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为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通过实行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参加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业务覆盖面,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增强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和互助意识。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费补贴为引导,充分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
(三)坚持投保自愿的原则。各级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投保人自主自愿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四)坚持保费共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投保人及有关各方共同负担农业保险保费。
(五)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各级财政、农牧、林业、水利、气象、民政、金融、保监等有关部门及保险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其他强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综合效应。各有关部门对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六)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选择自治区确定的战略性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重点生产区域,并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经营机构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先易后难、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三、试点险种及范围
(一)种植业。
1.保险品种:温棚(日光温棚和大中型移动温棚)、小麦、水稻、玉米、油葵、压砂西瓜、脱水蔬菜、番茄。
2.试点范围:
(1)温棚:各市、县(区)及农垦国有农场。
(2)小麦:平罗县、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青铜峡市、中宁县、农垦国有农场。
(3)水稻:平罗县、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青铜峡市、农垦国有农场。
(4)玉米:吴忠市利通区、平罗县、青铜峡市、中宁县、彭阳县、农垦国有农场。
(5)油葵:农垦国有农场。
(6)压砂西瓜:中卫市城区、中宁县、海原县。
(7)脱水蔬菜、番茄:石嘴山市惠农区。
(二)林果业。
1.保险品种:枸杞、葡萄、苹果、长红枣。
2.试点范围:
(1)枸杞:中宁县。
(2)葡萄:永宁县(包括自治区林科所)、青铜峡市、红寺堡开发区、农垦国有农场。
(3)苹果:灵武市、吴忠市、青铜峡市、中宁县、中卫市城区。
(4)长红枣:灵武市。
列入以上试点范围的市、县区(包括农垦)可以全面开展,也可以选择部分乡镇(农场)进行试点。
(三)养殖业。保险险种为能繁母猪、成年奶牛和后备奶牛。试点范围为各市、县(区)及农垦国有农场。
四、承保及费率标准
(一)种植业和林果业保险。
1.承保方式。按照农民实际种植的作物面积或温棚亩数进行投保,鼓励以乡村为单位进行统一投保;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联户投保。
2.保险金额。种植业、林果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确定。温棚:日光温棚分4000元/亩、6000元/亩、8000元/亩、10000元/亩、12000元/亩5个档次;大中型移动温棚分1700元/亩、2100元/亩、2500元/亩3个档次,由参保者自愿选择。小麦300元/亩、水稻400元/亩、玉米300元/亩,油葵250元/亩,压砂西瓜400元/亩,葡萄800/亩,苹果700元/亩,脱水蔬菜(包括番茄)1000元/亩,枸杞1500元/亩,长红枣500元/亩。
3.保险费率。根据我区相关品种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基本水平,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分别为:(1)温棚4%;(2)小麦、玉米、油葵5%;(3)水稻、压砂西瓜、脱水蔬菜(包括番茄)、枸杞、葡萄、苹果、长红枣均为6%。
4.保费承担。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县(区)财政补贴(包括农垦国有农场,下同)30%,投保人缴纳30%。
5.保险期限。(1)种植作物从种植或移栽起至产品成熟收获止。(2)温棚一年。(3)林果产品从生长起至产品收获。
6.保险责任。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1)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旱灾、连续降雨、花期沙尘暴等。
(2)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二)养殖业保险。
1.投保方式。以养殖户为单位进行投保。鼓励以养殖园区组织养殖户统一进行投保。
2.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确定。成年奶牛分4000元/头、6000元/头、8000元/头、10000元/头4个档次,由参保者自愿选择;后备奶牛3000元/头;能繁母猪1000元/头。养殖业保险费率为6%。
3.保费承担。奶牛: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县(区)财政补贴10%,投保人缴纳30%。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投保人缴纳20%。
4.保险期限:一年。
5.保险责任。养殖业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①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吸血虫病。②猪:猪丹毒、猪肺炎、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害、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当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专项补贴金额。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提高财政承担的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保费补贴比例,降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比例。
五、保险管理
(一)经营模式。根据《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要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承办(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二)保费管理。人保公司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保险单,自治区财政厅按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各市、县(区)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投保人自行承担的保费由当地人保公司各分支机构收取;农牧、林业等部门及相关组织积极协助。
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行、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人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要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下转、一年一入的原则,分险种核算,保费盈余不作利润进行分配,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赔付。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其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理赔服务。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保险公司要设立专门服务电话。投保人发生灾害后,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要及时派人核实灾情。一般情况下,保险赔案的处理由保险机构会同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查勘定损后,人保公司分支机构负责支付赔款,赔款在定损后7个工作日内赔付完毕。发生大面积灾害时,保险赔案的处理由当地政府牵头,保险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要坚持“赔款到户”原则,张榜公布赔付结果。
(四)风险管理。种植业、林果业保险实行风险责任在当年保险保费3倍封顶办法,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即:当年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最高赔偿额度=当年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保费×3。以全区为核算单位,建立人保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1倍以内(含1倍),由人保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1倍-2倍以内(含2倍)部分,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2倍-3倍以内(含3倍)的部分,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
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实行风险责任在当年全区养殖业保险保费5倍封顶办法,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即:当年全区养殖业保险最高赔偿额度=当年全区养殖业保险保费×5。以全区为核算单位,建立人保公司政策性养殖业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2倍以内(含2倍),由人保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2倍-3倍以内(含3倍)部分,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3倍-5倍(含5倍)的部分,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是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细化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精神,抓紧制定本地的试点意见,并于5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试点工作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农牧、林业等部门主要协助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并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做好防灾防病工作;研究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意见和建议。
气象、水利、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防灾减灾和灾情评估等工作。
保监部门主要负责保险业务指导、业务监督以及保险机构的协调。组织和引导保险公司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保险条款,做好保险试点的基础性工作。在出现灾害损失时,组织指导保险公司做好查看定损和理赔工作。
人保公司主要负责制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具体条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保、受理、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主要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和方案,加强调查研究,主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市、县(区)政府(包括农垦)职责:制订具体试点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试点范围和保费补贴资金负担比例,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做好农业保险基础资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协助当地保险机构落实农业保险政策。
乡村组织职责: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小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共同做好投保保险、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
(三)政策鼓励,协同推进。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将把是否开展和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享受各类财政、信贷政策扶持的重要条件,对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及投保人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一是优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财政、农牧、林业等部门安排各类财政支农资金项目时,要把是否参加农业保险作为必要条件;二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跨乡、跨村联户投保。财政、金融将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三是积极配合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支农惠农贷款业务,并探索建立支农惠农贷款保险机制。四是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支农惠农贷款时,可将保单质押,作为贷款担保的补充措施。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与农民技术培训结合起来,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模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主要条款等,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为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五)强化督查,确保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将这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04月30日(地方法规)
篇2: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省委1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我省农村和谐稳定。结合去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现制定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健全保障服务体系,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试点地区。按照2008年省政府确定的60个试点县(市、区)(含青岛),2009试点范围不变。
(二)试点品种。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险种为小麦、玉米和棉花。承保面积要根据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的安排,在农民自愿交足保费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应保尽保。其它险种继续按原计划做好承保工作。
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仍按鲁政办发〔2007〕61号文件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等其它险种的试点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三)保险责任。根据我省主要自然灾害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指:因火灾、冻灾、雹灾、风灾、旱灾、涝灾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小麦保险:保险费5元/亩,保险金额200元/亩;保险费8元/亩,保险金额500元/亩。玉米保险:保险费6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费8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棉花保险:保险费18元/亩,保险金额600元/亩。其它作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同2008年执行标准。
(五)保费补贴比例。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8〕52号),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政府财政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中央、省、市及试点县(市、区)具体分担比例按鲁政办发〔2008〕38号文件执行。
(六)试点期限。试点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4月15日前为小麦保险集中投保期,6月底前为玉米和棉花集中投保期。
(七)承保公司。2009年承保公司继续按照鲁政办发〔2008〕38号文件执行。各承保公司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任务确定后,各市及试点县(市、区)不得擅自更换承保单位。
(八)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试点县(市、区)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省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3倍封顶。在运作机制上,各承保单位要认真贯彻鲁政发〔2009〕2号精神,探索建立保险机制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利用再保险,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九)勘查定损。参保农作物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保险人及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办公室报案,乡(镇)在24小时内分别报所在县(市、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现场查勘,专家出据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承保公司填写《初步定损清单》后,报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理赔结束后,现场查勘记录,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平面图、灾害损失报告书等重要资料由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各自存档,以备缮制赔案。
三、资金管理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08〕41号)文件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各市及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并建立理赔专家队伍。涉及的乡(镇)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农技人员、承保公司专业人员等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办公室,有人员变化需做调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五、建立试点工作考核机制
省政府已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省、市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试点县(市、区)能进能退管理机制,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试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区)取消其试点资格。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适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试点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各试点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与承保公司紧密配合,密切合作,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二)签定保险合同。各试点县(市、区)要加强协调指导,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在群众自主自愿的前提下,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定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合同须按品种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
(三)公示参保农户名单。承保公司要以村为单位,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详细名单、参保作物及面积、保费缴纳及保险金额等情况,以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承保公司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确保每位投保农户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险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管理。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篇3: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现状
1.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2007年, 泸州市政府根据中央和省上的有关精神, 下发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县 (区) 、乡镇均成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确定市人保财险公司承办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在全市142个乡镇和街道办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站, 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县 (区) 、乡镇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市、县 (区) 财政筹集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配套补贴资金, 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2.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财政给予保费补贴两大因素的共同推动下, 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使长期徘徊不前的农业保险得到了空前发展。2007年, 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2295.19万元, 为泸州市提供了5.7亿元的农业保险保障;2008年, 各级财政加大了保费补贴力度, 增加了保险品种, 扩大了承保范围, 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5765.89万元, 比上年增长了151.22%。
3.政策性农业保险让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 各级政府和承办机构始终把理赔服务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理赔服务质量, 设立统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报案电话、聘请农业、畜牧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损失评估、开通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绿色服务通道、通过农户粮食直补“一卡通”支付赔款等, 收到了良好效果, 真正让农民得到了实惠。2007年, 泸州市共处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案5796件, 为6637户受灾农户支付赔款441.48万元;2008年, 共处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案18547件, 有41711户农户得到灾害赔偿, 赔款支出2340.58万元, 比上年同期增加1995.16万元, 比上年增长了677.92%;2009年1月至3月底, 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支出895.35万元, 比上年同期增加351.83万元, 增幅为56.65%。这些赔案的处理, 深受农民的好评。笔者在农村调查中得知许多农民得实惠的典型事例, 如古蔺县马嘶苗族乡同心村二社养猪大户李晓红饲养的159头育肥猪因一场疾病死亡130头, 人保财险古蔺县支公司及时查勘理赔, 将31590元赔款送到了李晓红手中。李晓红感慨地说:“我仅交了477元保费, 就获得3万多元的赔偿, 政府养猪保险政策的确好!”
4.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初步形成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和探索, 初步形成了“政府推动, 政策扶持, 市场运作, 风险共担, 自主自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第一, 政府推动。各级政府把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惠民政策列入农村的主要工作, 在宣传动员和组织投保等方面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推动, 并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第二, 政策扶持。各级财政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给予参保70%~80%的保费补贴。同时, 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免除营业税。第三, 市场运作。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运作为主, 保险机构的选择、保险风险的化解主要依靠市场化手段。在政府的主导下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交给商业性保险经营机构承办, 实行“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由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农业保险营运费用由市政府核定 (2007年为保费收入的20%, 2008年为保费收入的17%) , 并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成本中列支。保险经营机构按保费收入的40%安排再保险。第四, 风险共担。采取政府与保险经营机构联办的方式,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农业保险风险责任以当年保费收入的3倍为限封顶并承担在此限额内的保险赔付责任的方案。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收入的2倍以内, 由保险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保费收入2~3倍的部分由保险经营机构与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第五, 自主自愿。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各级政府等有关各方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原则。
5.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水平仍较低
从泸州市农业保险发展的情况看, 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5765.89万元, 在保险业务总收入中的占比仅为2.7%, 仅占全市财产险保费收入的12.27%, 而当年全市农业生产总值占GDP的比重却为20.81%。这说明农业保险发展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很不相称。2008年, 泸州市农业人口人均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14.17元, 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0.54%, 这说明无论从保险的密度还是深度考量, 农业保险发展的水平都还很低下。2008年, 泸州市承保水稻93.56万亩, 仅占全市水稻种植面积的29.6%;承保玉米72.92万亩, 仅占玉米种植面积的26.74%;承保育肥猪121.03万头, 仅占生猪出栏数的22.83%;承保奶牛456头, 仅占奶牛总数的8.1%。这说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也比较窄。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1.政府的主导作用还需进一步强化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 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还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不足:一是对政府主导作用认识不够统一。个别县 (区) 和部分乡镇政府没有认识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农村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 而是片面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事情, 政府是帮保险公司办事, 因而主动性不强, 甚至有抵触的现象。二是政府主导方式不够科学。在实际工作中, 少数政府部门要么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经营客观规律于不顾, 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采取强制命令的方式进行干预;要么任其自然发展, 主导力量不够强, 没有把握好主导行为的尺度。三是政府主导作用不够制度化。为了工作的推动, 市、县 (区) 和乡镇政府都成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但这一农险工作领导机构履行职责没有常务化和正规化, 个别地方甚至形同虚设, 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2.财政补贴及相关配套措施落实的力度还需加大
目前, 财政补贴仅限于保费补贴, 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没有给予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没有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甚至个别县 (区) 由于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和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 加之财政资金安排压力大, 不愿意出钱承担县 (区) 应分担的农业保险试点品种的保费补贴资金, 因此除开展能繁母猪和少量的生猪保险外, 水稻、玉米、奶牛等险种尚未开展。
同时, 政策性农险试点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 其他涉农部门配合, 但由于工作机制尚未完善, 其他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参与度还比较有限。税收问题也是农业保险工作中遇到的新难题。国家除了对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外, 对企业所得税、农村保险代办员的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负减免还没有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和其他惠农政策如何有机结合 (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业贴息贷款等与农业保险挂钩和配套) , 形成相得益彰的效果, 也是农业保险系统工程中的重要课题。从保险监管方面来看, 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的认定、农险代办员的资格审查、手续费的相关规定等, 也需要逐步解决。
3.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专业保险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予以规范和支持。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很笼统, 其中第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 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7年, 《农业保险条例》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 成立了由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立法小组, 由保监会负责起草。保监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 听取农民和农民协会的意见, 并考察了国外农业保险立法情况, 先后召开了六次论证会, 并就条例草案广泛征求了意见。但由于种种原因, 《农业保险条例》的制定和出台被搁浅。
4.对农民的宣传动员不够
由于县 (区) 、乡镇政府和承办机构对农民的宣传动员力度不够, 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好处、试点险种、保险责任、保费标准等缺乏了解, 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性不高。根据2009年4月对泸州市7个县 (区) 752户农户问卷调查, 被调查的农户中听说过水稻、玉米、奶牛保险的分别为439户、495户、226户, 占总户数的58.38%、65.82%、30.05%。而知道水稻、奶牛保险农户中, 仅有336户、88户参加了相应保险, 分别占被调查总户数的44.68%、1.6%。以泸州市古蔺县为例, 该县自1992年开始开办烤烟保险, 并于2004年起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从2009年4月对该县3个镇农户的调查得知, 农民除了知道每单位承保标的应交多少保费、保额是多少之外, 对财政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几乎一无所知。
5.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显现
在农业保险中, 信息不对称问题较其他保险更为突出, 更易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 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和风险高的农户愿意投保, 自然灾害少的地区和风险低的农户则不愿意投保, 且这种逆向选择难以消除。从2007年~2008年泸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情况看, 自然灾害严重的古蔺县和叙永县, 政府和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都比较高, 投保的品种多, 覆盖面也大, 而自然灾害较少的泸县、江阳区和龙马潭区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就不高, 特别是泸县仅开展了能繁母猪和少量的生猪保险, 水稻、玉米等险种至今未开展。
同时, 农户在投保后欺骗保险公司或者对保险标的管理不善或放任不管, 给农业保险经营带来道德风险。在过去两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 造假骗赔的现象时有发生, 且有迅速蔓延之势, 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如2008年叙永县有1800多件赔案现场照片雷同, 甚至有个别乡镇兽医站人员把同一张假现场照片以10~20元的价格卖给农户造假索赔。同时, 水稻、玉米出现灾情, 乡村干部一般都从农民角度出发, 夸大受灾程度, 千方百计让保险公司多赔。道德风险的显现严重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使政策性农业保险面临严峻挑战。
6.承办机构价值取向存在冲突
目前,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办机构是商业性保险公司, 其自身的价值取向是追逐利润, 追求的目标是经济效益最大化;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惠民性、非盈利性, 其追求的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 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目标于一身, 从价值取向上就存在冲突。特别是目前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的是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的模式, 以市州为单位如果当年有盈利则作为大灾准备金全额提取, 如果亏损赔付在当年保费收入200%以内的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赔付在当年保费收入200%~300%的部分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各承担50%。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实际上是“包亏不盈”, 只赚了一个“良好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总之, 由于价值取向的冲突, 保险公司对经营风险大、效益低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动力不足, 积极性不高。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1.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保护措施之一, 必须依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扶持。否则, 政策性农业保险既不能走远也不能走好。因此, 国家应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 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政府的管理职权和作用、财政补贴制度、费率形成机制、经营主体的权益、再保险机制等, 使我国农业保险走上一条法制化的道路。在国家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 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农业保险条例》或在有条件的省、市、区, 制定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 确立农业保险的政策性, 明确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保险条款的制定、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费率的厘定、税收减免政策、财政补贴方式等, 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创造应有的法律环境。
2.进一步理顺农业保险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应设立农业保险管理的专门机构。鉴于前几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 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宜在各级财政部门下设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局 (财政部门直属管理的二级局) , 主要职能是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负责设计和改进全国农业保险制度、开发保险险种、厘定保险费率、审查和监督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再保险支持、大灾风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等。
3.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目前,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体制宜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大型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为主, 地方性、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保险为辅的经营模式。待农业保险发展到一定业务规模 (主要农作物和大牲畜承保面达到60%以上) , 以及国家财力、农民保险意识、农业保险技术等条件基本成熟以后, 可以考虑建立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 对农业保险实行专业化管理。该经营模式的特点是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统一由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运作实施;建立国家财政扶持的农业保险大灾准备专项基金制度和农业再保险制度;国家运用差额补贴方式弥补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采用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参与方式, 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作物和牲畜实行强制保险;将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结合起来, 凡有各项补贴政策的农业保险标的, 予以强制保险, 凡没有参加的农户, 不给予各项政策补贴。
4.加大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
首先,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当前,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需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一是保费的补贴。有条件的地方, 要增加财政对保费补贴的品种和比例。当前要重点解决个别地方政府不愿意承担其应负担的那部分保费补贴, 导致这些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搁浅的问题。二是给予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补贴。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费用率, 实行差别费用率补贴 (一般应在20%左右) 。三是对农业保险提供巨灾补贴和再保险补贴, 对因巨灾造成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亏损的, 由政府巨灾基金兜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补贴应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以保证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其次, 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我国除应对种、养业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赋外, 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或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机构经营种、养业以外业务的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实行先征后返政策, 返还税金部分全额计入保险公司大灾准备金, 实行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 用于反哺农业, 保护农民利益, 提高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或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
最后, 加大行政支持的力度。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行政支持的力度, 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农村工作来抓, 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 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特别是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宣传、动员引导、组织投保、理赔监督等工作。各级政府财政、税务、农业、畜牧、气象等部门要通力协作, 共同解决好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税收减免政策落实、灾害损失核定以及灾害预防预报等问题。
5.实行适度“强制保险”制度
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及农业的小规模经营导致逆向选择问题突出, 必然使实际损失率和赔付率升高。实践表明, 财政保费补贴对提高农业保险参与率的作用其实是有限的, 提高参与率一个十分有效的手段是实行强制性投保。我国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能力和积极性受到农业产出效益、农民收入水平、收入来源多样化以及农民对风险的认识程度和保险意识等的影响, 有效需求明显不足, 参与率很低。因此, 我国政府在实行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计划的同时, 也应该采取强制性、区域性的投保措施, 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牲畜、林木等由国家指定的专门保险公司采取强制投保的方式承保, 保证必要的参与率。通过强制投保, 可以在足够大的领域内分摊风险, 避免逆向选择, 降低农业保险费率。但是, 在适度强制投保的制度设计上, 应注意避免强制投保演变成乱摊派。
6.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深入了解农民的现实需求和最需要转嫁的风险, 设定不同档次的险种供农户选择, 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当前, 要优化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保险产品, 把病虫害、旱灾作为附加险列入保险责任, 开发一年期育肥猪保险产品, 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散养育肥猪保险期限短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与制度, 适当调整服务时间, 优化流程, 简化手续, 竭尽全力为农民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承保理赔服务;要坚持“快查勘, 快定损, 快赔付”的理赔原则, 及时将赔款送到受灾农户手中;要加强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建设, 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服务, 将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延伸到乡镇和村社, 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在农业灾害数据收集整理、农业风险识别、预测、区划、预警、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方面进行技术创新, 有计划地培养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业保险专业人才队伍, 努力提高产品开发、费率精算、承保管控、损失核定等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技术。
7.加强农业保险的政策宣传
篇4: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摘要: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为吉林省落实《农村金融改革综合i<-~Sg案》、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介绍了“保险+期货”模式的基本原理和试点案例,并结合吉林实际,提出了开展“保险+期货”试点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价格保险;期货;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2.6 文献标识码:A DOI编号:10.14025/j.cnki.jlny.2016.10 022
近年来,我国涉农保险公司积极尝试推出以现货或期货价格为基础的农产品价格保险,为农民应对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增加收入提供了重要的工具。2015年发布的《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综合试验方案》明确提出“支持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在吉林省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关键时期,积极推广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对于丰富吉林农业保险产品、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保险+期货”模式的基本原理
“保险+期货”的基本原理是保险公司基于期货市场上相应的农产品期货价格,开发农产品价格险;农民或涉农企业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的农产品价格险,确保收益;保险公司通过购买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场外期权产品进行再保险,以对冲农产品价格下降可能带来的风险;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套期保值操作,进一步分散风险。
与传统期货或期权工具相比,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不需要占用农民保证金、也更易于农民理解和接受;此外,保险公司以期货市场真实价格为支撑开发相关产品,也找到了风险对冲的渠道。在实际运作中,保险公司与农民签订保险协议,并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签订场外看跌期权买入协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在期货市场利用复制期权的方式对冲风险。
2 “保险+期货”模式的试点情况
2015年8月,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保监局的积极推动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锦州义县桂勇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华茂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了“保险+期货”模式试点。
2.1 产品的内容
2015年8月,两家合作社向保险公司购买了1000吨以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1601合约为标的的玉米价格保险,目标价格为2160元,即当玉米期货价格低于2160元时,合作社即可获得市场价格与目标价格之间的差额赔偿(见表1)。调整。
2.2 保险的效果
2015年8月后玉米现货市场价格从2140元/吨,下跌至1810元/吨,以参保的1000吨玉米测算,如不购买价格保险则合作社将损失33万元。由于理赔结算价低于目标价格,合作社最终得到保险公司赔付的24 14万元,抵扣保费支出,合作社最终获利12.56万元。保险公司由于通过购买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场外看跌期权,因此没有受到损失,得到了保费和场外期权之间的价差利润。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在通过卖出看跌期权获得权利金的同时,通过期货市场锁定了下跌风险,自身也有一定的盈利。
3 “保险+期货”在吉林省推广的政策建议
3.1 将“保险+期货”列入综改支持重点
与传统价格保险产品相比,“保险+期货”模式,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对冲渠道,且标的价格由市场自发形成,因此保费形成机制透明、保费成本偏低。因此,吉林省应考虑将“保险+期货”列为农产品价格保险的主要推广品种,在有条件的涉农县区进行重点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模式。
3.2 加大“保险+期货”的财政支持力度
通过财政补贴降低农产品期货保险产品费率,既是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的关键,也是探索农产品价格补贴的新途径。一方面,可以由省级财政出资,专项支持“保险+期货”试点工作,对保险公司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从而间接降低涉农主体保费成本;另一方面,有选择性地探索尝试争取从国家直补部分拿出一定数额全额支付保费,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替代原有补贴模式。
3.3 加强“保险+期货”的基层宣传推广
一是逐步引导涉农主体根据期货市场价格确定种植规划,并及时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应价格保险合同锁定收益;二是积极推广现货贸易定价期货化,参考国际农产品现货市场“期货点价”定价模式,推动玉米等农产品价格更加透明化、公开化;三是加强对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产品的推广,鼓励农信社开展保险代理服务,组织开展农村金融经纪人培训,为涉农主体开展综合性金融服务。
3.4 开展“保险+期货”产品的再应用
篇5: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2009]6号)和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太政办秘[2009]47号《关于印发太湖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㈡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保险,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控制优势,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
3、自主自愿。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自主自愿参加农业保险试点。
4、协同推进。将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以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各项支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宣传、水利、气象、民政等部门,应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二、试点主要内容
㈠试点品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我市政策性农业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宜政办发[2009]6号)的要求,种植业保险品种确定为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养殖业保险品种确定为能繁母猪。
㈡保险责任
1、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种植面积不在承保之列。
2、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包括:
重大病害。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强制捕杀。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捕杀时,经办保险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捕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㈢保险金额及费率
按照省市文件要求,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投保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
点。确定种植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暂定种植业保险金额及费率分别为:水稻300元/亩,费率5%;玉米240元/亩,费率5%;小麦260元/亩,费率4%;油菜260元/亩,费率4%;棉花300元/亩,费率5%;大豆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省正在规划审定中,待确定后按省统一规定执行。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暂定能繁母猪1000元/头,费率6%。
㈣保费补贴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1718号文件)的规定,种植业品种保险保费中央和省级财政各补贴35%,县级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养殖业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
㈤保险期限
种植业按生长周期确定,能繁母猪按年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㈥保险模式
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公司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㈦保险经办机构的选择
根据宜政办发[2009]6号文件规定,种植业保险选择国元农业保险太湖服务部经办,养殖业保险选择人保财险太湖支公司经办。
㈧保险资金管理
种植业保险资金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养殖业保险资金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管理。
保险经办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单独建账,分险种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其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㈨资金实行市级统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对保费资金的结算实行市级统筹,以试点市为单位分险种核算。
㈩保险赔付责任
发生灾害赔付时,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保险金额,及时足额赔付,以切实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
三、试点方法步骤
1、成立组织,明确责任
镇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农业保险方案,领导、组织和协调农业保险工作,落实农业保险相关惠农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政分局),具体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日常工作。
各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财政分局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农技站、兽医站负责各品种农作物的种植面积的核实和能繁母猪资料的收集与核实,协助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并指导农户做好农作物、家畜的防灾防病,水利、民政部门负责农业灾害预测、预警、防灾减损和灾情评估等工作。保险承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网络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咨询、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
2、总体要求
种植业按2008年实际种植面积应保尽保,能繁母猪实行应保尽保,投保率要求达到100%。
3、摸底测算,上报清册
各村委会要以农村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参照良种补贴面积、粮食综合直补面积等,以村为单位,准确核实投保品种和面积,制定分户清册。
4、保费的收取
根据编制的投保清册,由村民委员会一次性测算收取投保农户各季节、各品种的保费,农户交纳标准为水稻3元/亩,小麦2.08元/亩,玉米2.4元/亩,棉花3元/亩,油菜2.08元/亩,能繁母猪12元/头。实际投保时,据实结算,并于5月1日前将保费和清册一并上交镇财政分局。
四、试点工作要求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作,省政府已将该项工作列入今年的省级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1、强化领导。镇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镇政策性保险试点各项工作,各村委会要成立以村委会主任为组长的相应组织,负责本行政村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推进工作,并将机构、人员名单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广泛宣传。各村委会和镇直相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召开各种会议,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和国家扶持政策,鼓励广大农户自愿参加保险,为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加强协作。各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篇6: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8〕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保险功能,稳定农业生产,调整种养结构,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基础产业,也是高风险的弱质产业,受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很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作为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的重要手段,上世纪80年代恢复办理的商业农业保险,由于农村经济水平低、农民支付能力差、经营成本高,陷入了“保险公司保不起,农民买不起”的困境,目前基本处于停办状态。
近年来,随着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三农”投入进一步加大,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保险意愿与需求日益增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培育农民的市场意识,用好WTO规则中的“绿色”政策,提高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民收入水平;有利于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增加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促进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强制捕杀。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捕杀时,经办保险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捕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三)保险金额。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投保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确定种植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暂定水稻300元/亩、小麦260元/亩、玉米240元/亩、油菜260元/亩、棉花300元/亩。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暂定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最高不超过6000元/头。
试点地区自行提高保险金额水平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自行负担。
(四)保险费率。根据我省相关品种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基本水平,暂定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分别为:水稻5%、小麦4%、玉米5%、油菜4%、棉花5%、能繁母猪6%、奶牛8%。
(五)保费补贴。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0%,种植场(户)承担20%。养殖业保险保费根据不同品种,实行差异化补贴,其中,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县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1%,市县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40%。
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地自主确定,原则上市级财政比例不低于县级。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相应减轻农户负担。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常务副省长孙志刚为组长,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安徽保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日常工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抓好落实。
(二)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试点工作的协调与联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保监部门负责保险业务指导、业务监督以及各保险机构之间的协调。各级农业部门协助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并指导农户做好农作物、家畜的防灾防病。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负责农业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防灾减损和灾情评估等工作。承办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网络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
(三)广泛深入宣传,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通过开展培训、讨论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模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主要条款等,引导全社会重视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为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篇7: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09年8月20日
关于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通报
最近,县政府督办室根据《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马府办函„2009‟220号)文件精神,对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从督查情况来看,工作进展不容乐观,全面完成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任务非常艰巨。现将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查通报如下:
一、完成情况
篇8: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一、农业保险基本情况
自2011年以来,根据国家农业保险政策实施指导意见,陇西县相继开展了玉米、马铃薯保险及中药材产值保险工作,其中玉米保险工作从2011年开始,马铃薯保险工作从2012年开始,中药材产值保险从2014年开始。近年来在陇西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增强县内农业生产抵御重大病害和自然灾害等风险能力,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维护农民群众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农业保险的效果
从近年农业保险运行的情况来看,农业保险切实增强了农民抗风险的能力和灾后恢复的能力,为确保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稳定起到了助推作用,促进了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粮食安全战略和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同时,保险公司发挥在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大大提升了农业防灾救灾的能力。但从部分投保农户来看,一年约缴纳保费5~15元(即2~5亩马铃薯或玉米),赔付额度约为20~80元,分析赔付比例约为缴纳保费的4~5倍,理论上较为可观,而20~80元的赔付在农户的年收益中却微不足道,效果不甚明显。从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来看,覆盖面严重偏小。2014年全县玉米种植面积65万亩,投保面积19.23万亩,仅占30%;马铃薯种植面积42万亩,投保面积16.68万亩,仅占40%;中药材种植面积35万亩,投保面积4.3万亩,仅占12%。
(二)群众对农业保险的反映
一方面种植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信任度不高,认为缴纳了农业保险保费受灾后不一定赔付;另一方面,保费缴纳标准过高,种植作物全部参保,给农户造成经济负担,尤其是中药材产值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主要做法
(一)保险任务的落实情况
全县主要依据各乡镇的种植结构和作物种植比例进行分配任务。2014年下达玉米保险25万亩、马铃薯保险20万亩、中药材产值保险6万亩。共落实玉米保险19.23万亩,收缴保费60.57万元,占计划的76.91%;落实马铃薯保险16.68万亩,收缴保费52.55万元,占计划的83.42%;落实中药材产值保险4.5万亩,其中党参43343.67亩、黄芪1634.53亩、当归23亩,共收缴保费248.79万元。在乡镇完成保险任务上来看,部分乡镇出现了各村数据一致或相对一致的现象,可见乡镇的任务落实主要依靠行政推动来完成,落实到农户、到地块更是显而易见了。
(二)查勘定损的开展
陇西县成立了由县农牧局分管领导、专业技术人员、保险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农业保险勘查定损专家组,各乡镇也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专业技术人员、村民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共同组织投保户对灾情进行查勘定损。
(三)理赔方式
保险公司则根据定损结果,按照《实施方案》计算赔付金额,再通过农村合作银行打到农户“一折统”上,并由乡村干部在明白册上填写注明。
(四)资金运行情况
从2011年开始,中央、省、市、县对农业保险工作发放了配套资金,并向群众收取了保费,根据群众受灾情况给予了赔付。
三、农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农户思想意识不高
部分种植户“靠天吃饭”的传统思想仍然严重,缺乏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意识。农户缺乏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导致部分群众仍然存在抵触思想,投保参保的主动性、积极性仍然不高。有的群众还认为承担保费过高,有的认为保额标准太低,甚至有的认为缴了保费不一定会得到赔付,思想上存在顾虑。
(二)工作人员力量不足
由于承担农业保险工作的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存在工作人员数量不足,无法覆盖各乡镇,业务宣讲、办理和人员服务跟不上,农业保险保费收缴工作主要由乡镇承担,而乡镇工作人员对相关保险业务不够熟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中药材产值保险投保参保质量不高
由于产品保险品种设计过于单一,导致种植黄芪、党参、当归之外的中药材种植户无法进行投保。同时中药材产值保险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在保费收缴过程中,承办机构和工作人员无法逐地块去实地丈量查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错保、多保、替保等现象发生。同时,在勘查定损和理赔等环节上,也存在虚报、假报等现象,容易造成赔付不公平或赔付准确度下降。
(四)中药材产值保险贷款发放不理想
中药材产值保险工作启动时,已经接近当地中药材种植的尾声,个别地方甚至已经结束种植,农户已经不存在资金需求,导致中药材产值保险贷款发放不理想。
四、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提高保额标准
建议争取更多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降低农户自筹保费比例,通过提高保额标准来提高种植农户投保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拓展承保机构服务体系
建议协调承担农业保险工作的保险机构在乡镇、村组设立办事机构,聘请当地群众承担部分宣传引导、保费收缴、查勘定损等工作,确保做到应赔尽赔,公平公正,保障群众利益不受损失。
(三)扩大中药材产值保险品种范围
2015年,陇西县中药材产值保险只有党参、黄芪、党归3个品种,根据农户需求,应该尽可能的扩展不同的中药材品种,建议单个品种种植面积在5万亩以上品种都纳入到中药材产值保险的范围,以满足药农的需求。
(四)规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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