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键词: 加强 贵州省 标准化 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精选8篇)

篇1: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黔府发[2010]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对产业振兴、发展的推进作用,提升标准化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省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标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标准化工作是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和规范市场的技术支撑,是增强企业和产业竞争力、推动技术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省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特别是运用标准化手段,掌握市场的主动权和话语权以形成竞争优势的意识亟待加强;标准化总体水平还不高,重点领域标准化优势地位尚未显现,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还不明显;地方标准缺失老化现象严重;标准的实施推广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充分认识标准化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做好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着力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和机制,逐步建立适应贵州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工作体制和机制。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提升相结合,全面加强一、二、三产业标准化工作,加快完善特色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形成结构合理、重点突出且适应贵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大力推动标准的实施,强化对标准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完善标准服务体系,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提升标准化总体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到2015年,我省标准化工作主要实现的工作目标:

1.初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导向、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标准化管理和运行机制;

2.地方标准总数达到800项,初步建立完善我省地方标准体系;

3.在白酒、烟草、特色食品、有色、化工和机械电子等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争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达到100项,力争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方面有所突破;

4.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进标准实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力争达到100个,培育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和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100家;

5.建立标准化支撑服务体系。培养一批具备专业技术和标准化知识的标准化专家队伍,建立和完善省级标准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建立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的研究制定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标准化战略规划和计划,提高标准化工作的计划性和有效性。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全省标准化战略规划和计划。

(二)加强标准研制工作。开展我省重点优势产品执行标准水平研究,加快重点、优势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初步建立体现我省特色、符合我省实际的标准体系,推动重点优势领域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升我省产品标准水平和竞争力。

(三)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围绕我省优势蔬菜产业带和规模化商品蔬菜基地建设、烤烟和油菜生产,以及马铃薯、辣椒、茶叶、油茶、核桃、漆树、精品水果、中药材、花卉等特色优势农产品,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业标准的制定,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试点工作,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

(四)加强工业标准化工作。推进工业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贯彻实施,在做好对现有工业企业标准的摸底和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发展动态,加快修订和补充制定适合我省工业发展的工业产品标准。加强原材料、装备制造业、化工、有色、电子信息、特色食品、制药等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标准化工作。

(五)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综合我省地理、气候、经济、文化等特点,围绕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住房保障、新农村建设等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涵盖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各环节具有地方特色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公共机构、住房保障、新农村建设等领域的地方工程建设项目标准体系,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六)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加强旅游、商贸服务、餐饮和宾馆、交通运输、现代物流、物业管理等服务领域的标准化建设。加快服务地方标准制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推进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提升服务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我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围绕煤炭、电力、磷化工、冶金有色、建筑、建材、废渣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开展节能减排标准化工作,加强节能减排标准的宣传与贯彻,强化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减排标准的执行力度,有效推进标准的实施。积极探索开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活动,推动企业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八)强化企业标准化工作。发挥企业在标准化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国际、国家和地方标准化组织和活动。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大力推动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企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

(九)推进标准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技术标准数据库建设,完善技术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共建共享的良性运行机制。建立我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及时收集有关国家白酒、磷化工等重点优势产品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探索加快培育发展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发挥行业协会和科研、检测检验等机构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为社会提供标准化技术推广服务。利用现有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培育标准化中介服务组织。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标准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扶持推进力度,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省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质量技术监督的副省长任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贵州省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市(州、地)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组织和协调落实本地区的标准化工作。

(二)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质监部门要负责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部门要落实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项目的支持和奖励措施;农业、林业、经济和信息化、卫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三)保障标准化工作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进标准化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对标准化建设所需经费给予必要补助。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一定的标准化工作经费,支持开展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必要的标准化专项经费,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标准研制的补助经费。

(四)建立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机制。促进技术标准研制体系与科技研发体系形成有机整体,探索建立科技研发、技术创新与标准化良性循环、互动促进的模式,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通过标准实现资本化和产业化,突出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实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保证标准的质量,通过提高技术标准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来提升产品、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五)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重视标准化人才资源开发,完善标准化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推动省内高校开设标准化课程,开展标准化继续教育,提高标准化工作队伍整体素质。重点培养一批掌握国际标准化规则、熟悉专业技术、能够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的专业人才。

(六)强化标准的实施。加强对重要标准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充分利用市场准入、质量监管和认证认可等手段,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做到强制性标准必须实施,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通过标准信息收集、发布、标准宣贯培训、执行标准登记、标准化试点和示范区建设等,建立标准实施与反馈机制,探索和深化标准实施的新模式。

(七)广泛开展标准化宣传,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积极组织“世界标准日”、“科技周”、“质量月”等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标准化工作的先进典型经验,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四日

篇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8-06-23 【生效日期】2008-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与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360号),进一步提高我市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水平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现就加强全市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中心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十一五”期间,在我市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参与制修定3项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20项地方标准,争取承担3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和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的工作,相关联的重点产品采标率达80%以上,新增3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新批准立项建设省级以上农业标准示范区15个。

二、主要任务

(一)促进特色产品和主导产业的标准体系建设。在我市电机电器、茶叶、食用菌、水产品等主导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重点领域中,以自主核心技术为基础,支持企业和单位参与制定若干项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形成一批具有闽东特色的高端标准体系。鼓励重点领域企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研制力度,形成产业技术标准优势,以此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建立技术标准快速转化和研制机制。以食用菌、水产品、电机、船舶、皮革、茶叶等产业聚集地为依托,企业技术为中心,强化企业的标准研发工作,建立产品专利向技术标准转化、标准研究促进技术创新、标准应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行机制。推动技术标准的研究创新与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紧密结合,努力消除科研开发与标准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的时间差。充分发挥我市辖区内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产研合作,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研究进行重点支持,特别是在茶叶、食用菌等传统产业方面,应充分发挥宁德境内省茶科所、市农校与食用菌、茶叶协会的产研合作,加大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和标准转化工作,提高标准研制水平。

(三)鼓励企业大胆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进一步建立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加强企业标准化组织和队伍建设,加大标准化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一批重点和龙头企业积极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电机、茶叶、水产品和食用菌等行业有能力的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和国家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和国家标准化组织的TC、SC和WG工作,积极为宁德市的产品争取更大的标准话语权和行业地位。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把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农业作为采标工作的重点。业务范围涉及进出口的企业要力争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在新建项目、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时,企业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推动企业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职业安全与健康、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实施采标。

(五)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围绕我市的茶叶、食用菌和水产品等特色农产品,建立和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配套、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为农业生产提供有力的标准依据。积极配合环三都澳区域发展战略实施,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建立我市深海大黄鱼、海带、紫菜养殖等蓝色标准示范带和山区茶叶、食用菌、蔬菜等绿色精品示范区,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标准化与农业产业化的有机结合进程,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名牌农产品。积极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扩大优质农产品出口。

(六)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做好古田银耳、坦洋功夫、柘荣太子参、宁德大黄鱼等一批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品牌的开发和利用,提升品牌价值和产品附加值。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力度,深入挖掘具有我市强烈地域特色、质量特色以及传统工艺特色的产品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强化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环境保护,进一步丰富我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七)积极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以旅游、物业管理、餐饮、美容美发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特别要加快制定白水洋旅游标准等一批具有“闽东北亲水游”特色的旅游地方标准,规范旅游服务市场,创建一批旅游标准化品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八)建设标准服务平台。依托福建省标准化研究所及标准情报信息中心平台,广泛收集国内外各行业标准信息,努力建立涵盖我市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的标准数据库,构建覆盖全市的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九)强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依托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努力加强对我市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前瞻性研究和评议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出口企业通报研究和评议情况,有针对性地面向企业开展专业培训,增强出口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

三、扶持措施

(一)设立标准化工作项目经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标准化建设所需经费。市政府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对承担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承担筹建国际、全国及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承担国家和省、市级标准化重点科研项目的单位,国家级和省、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单位,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单位,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给予补助。同时,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工作经费给予安排。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出台相关的经费扶持政策,以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

(二)加快标准服务平台建设。要加快“金质工程”建设,依托福建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的统一接口,在市级建立对企业和单位提供升级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使企业和单位能够实时、便捷地掌握国内外标准及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技术基础作用。

(三)设立宁德市标准贡献奖。市级财政安排一定经费,设立“宁德市标准贡献奖”,用于奖励在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四)支持标准科研工作。对有助于形成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公益性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重要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显著提高全市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标准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纳入科技项目予以开发并在申报立项时予以优先推荐支持。

(五)鼓励标准制定和研究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鼓励以我市企业或单位为主承担或参与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重要技术标准。鼓励我市重要技术标准研制成果申报省市科学技术奖。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其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在职称聘任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标准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全力推进标准化工作。设立“宁德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市发改、经贸、财政、科技、人事、教育、外经贸、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质监、环保、旅游、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质监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召集单位,及时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协调合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发改、财政、科技部门要落实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资金支持和奖励措施;经贸、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外经贸、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做好本行业标准化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标准化人才,建立我市标准化专家人才信息库。施行标准化学术带头人制度,重视引进和培养从事标准化研究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培育标准化中介服务组织,发挥标准化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基层技术人员的标准化知识培训。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应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标准化知识。适时表彰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先进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结合“世界标准日”、“科普日”、“科技周”等重大活动,组织以标准化为主题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篇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 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 有效支撑国家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 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准入倒逼, 加快制修订强制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 发挥准入指标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倒逼作用。坚持标杆引领, 研究和制定关键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 发挥标准对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引领作用。坚持创新驱动, 以科技创新提高节能标准水平, 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坚持共同治理, 营造良好环境, 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三) 工作目标。

到2020年, 建成指标先进、符合国情的节能标准体系, 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 80%以上的能效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标准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形成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 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 节能标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二、创新工作机制

(四) 建立节能标准更新机制。

制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划, 定期更新并发布节能标准。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 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协调配合。完善节能标准立项协调机制, 每年下达1-2批节能标准专项计划, 急需节能标准随时立项。完善节能标准复审机制, 标准复审周期控制在3年以内, 标准修订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创新节能标准技术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 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 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工作, 确保强制性能效和能耗指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改进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模式, 探索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工作机制, 推动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标准。 (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探索能效标杆转化机制。

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 将“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准入指标。能效标准中的能效限定值和能耗限额标准中的能耗限定值应至少淘汰20%左右的落后产品和落后产能。 (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 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

建设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及时发布和更新节能标准信息, 方便企业查询标准信息、反馈实施情况、提出标准需求。探索节能标准化服务新模式, 开展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标准比对、实施效果评估等服务, 鼓励标准化技术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等定制化专业服务。普及节能标准化知识, 增强政府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标准化意识。 (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标准体系

(七) 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

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在工业领域, 加快制修订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船舶等行业节能标准, 形成覆盖生产设备节能、节能监测与管理、能源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标准体系;完善燃油经济性标准和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在能源领域, 重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 加强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建筑领域, 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 修订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建立绿色建材标准体系。在交通运输领域, 加快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重点制修订用能设备设施能效标准、绿色交通评价等标准。在流通领域, 加快制修订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绿色商场和绿色市场等标准。在公共机构领域, 制修订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在农业领域, 加快制修订农业机械、渔船和种植制度等农业生产领域高产节能, 省柴节煤灶炕等农村生活节能, 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相关技术标准。 (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管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 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

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 建设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 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 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牵头负责)

(九) 推动节能标准国际化。

跟踪节能领域国际标准发展, 实质性参与和主导制定一批节能国际标准, 扩大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等国际市场份额。加强节能标准双边、多边国际合作, 推动与主要贸易国建立节能标准互认机制。 (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施

(十) 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 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 发挥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系统能效提升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 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 对煤炭、石油、有色、建材、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和稀土等战略资源行业的生产企业进行准入公告。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 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 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国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 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强化政策与标准的有效衔接, 制定相关政策、履行职能应优先采用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 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国管局、国家认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 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 加大节能监察力度, 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质量监督制度, 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 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三) 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支持力度。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 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建设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区域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 (科技部、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篇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强审计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把审计监督提升到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8大监督的同等地位,同时作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大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审计职业化等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战略意图,增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

(二)加强审计工作是建设“三个陕西”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中央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坚持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国家利益捍卫者、公共资金守护者、权力运行“紧箍咒”、反腐利剑和深化改革“催化剂”作用。加强对中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尤其要在“促改革、促发展、促反腐”上积极主动发挥作用,为 “三个陕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阻扰审计。审计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不配合、不接受审计,阻扰审计工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依法处理,或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四)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按照审计要求的数据格式提供电子数据;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网络连接、数据传输、工作环境等方面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

(五)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调查、函证、问询、查阅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六)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上报的重要审计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审阅和研究,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七)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事业单位要落实内部审计职责,加强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内部审计自查、审计机关抽查方式进一步扩大审计覆盖面。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三、不断强化审计监督作用

(八)加大对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发挥审计促进中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全省审计机关要持续组织实施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着力督查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加大跟踪审计力度,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

(九)加强公共资金审计监督,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从财政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全过程强化审计监督,促进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建设。要看护好财政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以及行业协会资金等公共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持续开展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以及“三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情况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促进节约型政府建设。

加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认真贯彻《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建立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平台,从投资项目建设程序、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质量以及项目投资效果等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强化管理、提高效率、顺利实施。

(十)加强民生资金、“三农”资金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严防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确保各项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环保等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一)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履职尽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尽责情况,深化审计内容,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创新审计方法,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专项审计相结合,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高审计效能和效率。

(十二)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要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揭示力度,维护全省经济安全。要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各级政府性债务、重点地区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非法集资、违规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业务环节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十四)加大对经济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查处力度,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投融资环节、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注意发挥好审计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合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

(十五)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按照《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2〕124号)印发的规定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公开媒体向社会公告。

(十六)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全省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政府督查等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根据各级人大监督的需要,审计的重点单位和部门,可直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十七)严肃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政府分管领导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提升审计能力建设

(十八)推动审计管理模式、审计方式的创新。加大全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审计业务统一组织管理力度,从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工作报告、审计处理等业务环节积累统一管理经验。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强化系统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大型企业集团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项目中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方式,解决审计力量和专业人才不足的矛盾;涉及一些专业性强的工作,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十九)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逐步推行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资格并行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和后续教育培训体系,加强系统内审计人员的交流,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严把审计人员进口关,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应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二十)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省级审计数据系统,省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支持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计算机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二十一)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配备合理的人员力量,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做好审计工作。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六、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全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全省各级政府要关心审计干部成长,重视审计干部的选拔任用,对优秀的审计干部,可以选拔充实到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或单位任职。

篇5: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9〕2号 【发布日期】2009-01-06 【生效日期】2009-0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09〕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在我省的实施,促进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更加深入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环境立省、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开放带动和创新发展战略的实施,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总体方针,全面落实《科学素质纲要》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建设创新型贵州,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提供强大的智力和科技支撑。

(二)重要意义。《科学素质纲要》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科学分析和把握国内外形势的基础上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重大举措。深入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对于提高我省全民科学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贵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自2006年实施《科学素质纲要》以来,建立了完备的组织体系,制定了全面的工作方案,开展了系列的科学普及活动,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效。但是,面对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艰巨而紧迫任务的需要,工作中仍存在着重视不够、措施乏力、成效不显等问题。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加强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持久地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务求抓出成效。

二、工作目标与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到2010年,建立完备的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机制。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四类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有明显提高;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基础设施等基础性工程明显加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机会与途径明显增多;全省公民科学素质达到西部地区同期平均水平。

到2020年,形成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长效机制,使提高科学素质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有长足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组织措施、基础设施、保障机制、监测评估等制度体系;全民科学素质在整体上有大幅度提高,公民的科学素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全省公民科学素质达到全国同期平均水平。

(二)工作重点。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抓好四类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以普及科学知识,培养科学兴趣,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实践能力为重点,大力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为人才辈出奠定坚实基础;以促进农村科技进步、推进农村科普示范工程和提升农民科技致富能力为重点,大力实施农民科学素质行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职业技能和再就业能力为重点,大力实施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增强公民就业创业能力;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提高科学思维、科学管理和科学决策能力为重点,大力实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水平。

重点实施四项基础工程,努力改善我省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基础条件。以加强教师队伍、教材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科学教育课程的完善与发展,增强培训功能为重点,实施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为开展科学教育与培训提供基础支撑条件;以引导、鼓励和支持科普产品和信息资源的开发,繁荣科普创作为重点,实施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搭建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平台;以提高科技传播力度,推动科普产业发展为重点,实施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增强大众传媒的科技传播能力;以加快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和完善科普教育功能为重点,实施科普基础设施工程。“四项工程”的建设要注重与其它社会相关资源的集成,努力形成共建共享机制,加快科普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发展。

三、保障措施与组织领导

(一)完善政策法规。要以《科普法》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法律法规中,体现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目标和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在全民科学素质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要根据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需要,积极与各级人大配合,制定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或对现有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使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科学素质纲要》的要求将相关任务纳入工作规划和计划,确保工作任务完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研究制定鼓励科普作品创作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捐资赞助科普活动、开发兴办科技教育、传播与科普事业等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加强城市和农村科普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落实省级科普专项经费年人均0.15元的基础上,随财力增长逐年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已命名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科普专项经费的投入应保持在创建标准之上;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要根据承担的《科学素质纲要》实施任务,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在相关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广辟社会资金投入渠道,广泛吸纳省内外机构、个人的资金支持全民科学素质建设。企业单位要增加投入,积极开展全民科普活动。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确保科普工作及全民科学素质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调动全民参与。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全民科学素质建设。一是要充分发挥各级科协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和激励全民积极参与科学素质建设事业;二是要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介上设立和完善科普专栏,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宣传,营造有利于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良好氛围;三是在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普教育基地、科技活动中心等地方切实发挥好科普教育的作用;四是社区、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开展科普宣传。

(四)健全监测激励机制和表彰奖励制度。建立全民科学素质状况和《科学素质纲要》实施的监测指标体系,并纳入全省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定期对全省《科学素质纲要》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完善科普工作奖励政策和激励机制,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在全民科学素质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在科学技术普及方面产生的优秀成果参与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领导体制,把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定期听取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要问题,为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各县(市、区)全民科学素质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谋划、推动、检查和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科协。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围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总体目标,抓好落实、抓出特色、抓出成效。各级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本地《科学素质纲要》的贯彻实施,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合力。

各地(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以保证工作的有效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六日

篇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苏政发[2012]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文物政发[2011]12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实施文化建设工程的意见》(苏发[2011]34号)等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以实施系列工程为抓手,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提高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充分发挥文物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中的重要作用。到“十二五”期末,形成具有江苏特点、比较完善的文物保护体系,覆盖城乡的文物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监管到位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科学完备、保障有力的文物工作支撑体系。完成“5个100%”的指标,即:江苏省国家级大遗址的保护规划编制完成率达到100%,第一批至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大险情排除率达到100%,全省“县县有博物馆”达标率达到100%,国有博物馆一级文物的建账建档率达到100%,文物博物馆一、二级风险单位的防火防盗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全省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实施文物保护基础提升工程,及时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加快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推进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备案工作,完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建设;全面启动世界文化遗产、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开展考古发掘,建立苏南、苏北考古工作站。实施全省文物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工程,完善全省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数据库建设。健全面向应用、重点突出、便于操作的文物保护标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和名城名镇名村中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实施重点文物资源抢救保护工程,发挥大运河保护与申遗牵头城市作用,实施大运河江苏段沿线重点文物抢救保护项目,积极推进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做好江苏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推荐工作。抓好世界遗产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对我省世界遗产地和预备项目的管理与监测。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安排建设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保文物资源不遭受毁灭性破坏。

(三)提升博物馆建设与服务水平。实施“县县有博物馆”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每个县有一座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积极扶持行业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发展,健全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行业博物馆为特色、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实施博物馆展览展示和服务水平提升工程,创新展览展示方式和手段,拓展博物馆的教育功能、传播功能和文化休闲功能。坚持博物馆的公益属性,健全博物馆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免费开放绩效评估考核,积极组织全省馆藏文物巡回展览,充分发挥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爱国主义教育阵地作用。

(四)强化文物执法督察和安全监管。实施文物行政执法提升工程,制定文物行政管理与执法工作标准,推动建立全省文物安全与执法巡查制度及文物执法监督制度;健全公安、文物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文物市场监管力度,建立文物鉴定准入和资格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文物经营行为。实施文物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加强文物安全监测平台建设,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文物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实行文物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十二五”期间,积极创建国家文物安全综合管理实验区(示范单位),建成3个省级文物安全综合管理示范区(示范单位)。

(五)拓展文物资源开发利用途径。实施文化遗产保护惠民工程,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评估体系,推动文物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向社区和农村延伸,到2015年,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率达8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文物保护单位免费开放。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引导有序的文物利用制度,鼓励具有市场前景的文物资源与产业和市场结合;支持文物旅游、文物创意、文物流通、文博成果出版、文物知识产权等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培育博物馆文化产品研发基地,创新博物馆衍生品和文化产品。实施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工程,每个省辖市建成1处以上大型考古遗址公园。鼓励对工业遗产、农业遗产、文化景观、考古遗址公园等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创建具有文物博物馆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六)推进文物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关键技术提升工程、文物保护基础研究推进工程和文物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工程。以文物安全防护技术、文物维修保护关键技术、博物馆展示和传播服务技术等为战略重点,增强文物博物馆行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基础研究能力。启动省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文物博物馆机构与社会科技力量共建科研联合体,积极开展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文物保护领域中的应用,推进江苏数字博物馆建设。依托现有资源成立江苏省文物保护研究中心和文物保护技术协会,建成2-3个省级以上重点科研基地,实施1-2个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科技项目。

(七)加大文物博物馆人才培养力度。实施文物事业人才培养工程,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快建设具备多学科成分的文物保护专业队伍。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机构资质准入制度和文物博物馆专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统筹推进文物博物馆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加大文物保护人才引进力度,加强中外文物保护人才合作培训。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推动文物博物馆学科建设。健全以业绩为依据、以能力为导向的文物博物馆人才评价、选拔和激励机制。从事文物保护的业务技术骨干和顶尖人才,允许以智力、创意、技术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八)扩大文物宣传和对外交流。实施文化遗产解读工程,创新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国际古迹遗址日和江苏省文物节系列宣传活动的形式与手段,加大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新发现的宣传力度,组织优秀文物展览、讲座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推进文物保护成果融入国民教育。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拓展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对外交流渠道与合作方式,积极参与我国在国(境)外举办的国家文化年、文化节活动,扩大出入境文物展览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文物保护国际组织及民间机构的交流合作,提升江苏文化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44号)要求,切实承担起文物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文物事业发展中长期目标任务;将文物保护的要求纳入城乡规划,规划制定前应事先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深化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将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列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和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二)健全文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的协调指导作用。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建设,使其与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相适应。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文物(文化遗产)行政执法,配备专门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文物博物馆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文物博物馆行业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与学校、农村、社区、企业和部队等开展共建共享活动。

(三)加大对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投入。“十二五”期间,省财政继续安排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的保护、维修、安防等。各省辖市和文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县(市、区)也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落实其法定增长要求。对政府兴办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等经费,保证博物馆文物征集的必要经费。积极争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物博物馆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探索建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制度,所得收益专款用于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

(四)完善对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扶持政策。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要求,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继续对博物馆、纪念馆及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支出,在规定比例之内的部分,可按规定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在县级博物馆建设过程中,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以划拨方式供地,有关规费予以减免。引导和规范民办博物馆建设,健全扶持资助机制,优化其发展环境。探索制订公共财政资金对非国有文物保护维修的资助政策,鼓励民间文物收藏者将珍贵文物捐赠或委托博物馆保管。对文博事业单位改革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允许事业单位留存对外专业服务获得的收益,用于自身发展。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努力形成政府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

篇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是我州积极抢抓战略发展机遇的迫切需要,是我州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器”,是我州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必然的战略选择,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工作来抓,为我州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重要保证。根据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要求、奋斗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和坚持走生态文明崛起之路,围绕“六州”发展战略和“四圈一区”经济布局,突出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大项目、重要集群、强力推动,有效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创新招商引资机制体制和工作方式方法,力争2010年-2015年全州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目标任务年均增长30%以上,即: 2010年52亿元、2011年67.6亿元、2012年88亿元、2013年114亿元、2014年149亿元,到2015年达到193亿元。

(二)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走生态文明崛起的科学发展道路的原则。着力引进先进生产要素,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更加注重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土地集约利用,大力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2、坚持以思想大解放推动大招商的原则。通过解放思想,提高全州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增强扩大开放的动力和能力,进一步破除影响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思想障碍和体制障碍,为大招商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

3、坚持以人为本的招商引资原则。把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让全州人民共享扩大开放的成果,凝聚更广泛的力量投入开放。

4、坚持对内对外开放并举的招商引资原则。实现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5、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导向、部门服务、共同推进招商引资的原则。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

(一)突出抓好承接产业转移,努力把我州建设成西部承接产业转移重要基地。立足现有州情,承接产业转移要依托和充分利用交通和资源优势及产业基础,大力承接国际国内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制造业;大力承接对我州优势资源依赖较强精深加工产业,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加快我州工业化进程,把我州建成贵州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极。

(二)加快文化旅游业开发,努力把我州建成全国原生态民族文化旅游基地。发挥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优势,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旅游基础设施、精品景区景点和旅游线路建设,全面提升旅游产业水平。发挥民族文化底蕴深厚的优势,吸引国内外专业性文化公司和一流文化创意、经营领军人才,加快发展工艺美术产业、演艺产业、会展产业、竞技娱乐产业以及影视动漫、广告创意等产业,培育具有时代特点的文化品牌;加快发展旅游商品产业,努力把我州建成特色商品生产加工基地。同时,加大对旅游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三)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努力把我州建成面向泛珠三角区和长江三角区的无公害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原料及加工基地。按照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农业“十大基地”建设总体要求,以及全州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布局和发展方向,发展高标准农业基地建设项目区。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围绕建设高标准农业示范基地,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加快全州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鼓励内外资本进入城镇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快打造我州成为吸引外来人才的城镇绿色宜居基地。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都鼓励国内外资本加快进入,积极吸引内外资进行城镇房地产、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努力打造城镇最佳人居环境。

(五)进一步做好全州劳动力就业培训,努力将我州打造成为劳动力培训基地。鼓励国内外资本参与我州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建设,大力实施劳动力技能培训,加快形成比较完善的劳动力就业培训基地。

(六)加快服务业领域的引资步伐,努力把我州建成区域性商贸物流和金融中心。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和商贸服务业,形成贸易、投资和产业相互衔接和相互支撑的格局。

三、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优化政务环境

(一)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州及各县、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为项目投资业主提供审批事项的咨询、指导、办证服务。政务服务中心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投诉问责制。

(二)简化审批程序。变重事前审批为重事后监管,将各部门分散的串联审批整合在政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并联审批。重点和鼓励投资项目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缩短1/3以上,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联合审批制。对我州现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取消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调整行政审批权限,落实审批管理权限,能下放审批的全部放权。推行行政审批代理制。实行“自愿委托、无偿代办、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工作模式,全程代理新建项目和新设立企业的审批服务事项。

(三)在凯里经济开发区试行初审认可项目建制。对我州重点和鼓励投资项目落户凯里经济开发区,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初审对符合开发区现行总规和详规并获得规划“一书两证”的项目,企业可进行前期项目建设,并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相关部门在政务中心窗口实行并联审批,办事时限在部门承诺时限内办结。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者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健全和完善州投资者投诉机制,及时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加快对全州外商投诉大案的清查和处理。

(五)为落户企业提供优良服务。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为落户企业提供相关优质高效服务,帮助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加强与外来投资企业的联系,做好服务工作。

(六)建立重大项目督办制。各级政府每年要确定一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落实相关

责任,对重大产业转移承接项目和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中签约的重点项目,要坚持领导督办责任制、跟踪落实责任制,实行“签约—落地—投产—达效”全程跟踪和服务。州政府对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每月一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在审批、建设、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通报。

(七)建立政务环境评价评议机制。纪检监察会同组织部门出台有刚性、约束力、操作性强的问责机制。监察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好行风评议,对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每年开展一次政务环境评价评议活动,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减少多头检查,实行投资企业缴费公示制。严禁重复检查、和检测;严禁索、拿、卡、要;严禁以权谋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施工队伍,不得指定产品,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四、加快园区规划和建设,不断提升产业承接能力

以中心城镇为依托,以加强和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功能为关键,以新型工业化产业项目为重点,以园区为主要承接地,加快我州工业化步伐。

(一)坚持推动工业走园区化发展道路。根据我州“四圈一区”经济发展布局,结合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各功能区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全州工业园区规划,确保重大项目落地在工业聚集区,促进产业聚集和集群发展。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洛贯产业承接区要按照每个园区建设规模“十一五”期末不低于10平方公里、“十二五”期末不低于40平方公里的要求做好规划建设。凯里炉山(碧)波、台江革

一、丹寨金钟三个工业小区按照不低于10平方公里的要求,抓好规划建设。

(二)完善园区承载功能。各县市财政每年要投入一定资金加强园区道路、管网、通信、供水、供电、供气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建立技术创新、招商引资、信息资讯、人力资源、现代物流等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园区吸纳功能和承载能力,使园区成为推动产业聚集、产业升级的基地。园区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明确各重点承接园区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州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分工协作、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竞争有序、错位发展、生态环保的发展格局,引导产业转移有序承接。实现“一园一特色”原则上一个园区选择1—2项重点产业开展引进承接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政策措施

(一)编制我州重点和鼓励投资产业目录。根据我州资源优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我州产业目录,在充分用活、用足国家和省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政策的基础上,从我州实际出发,对重点和鼓励类承接产业转移项目,按照(黔东南党发〔2009〕22号、(黔东南府发〔2004〕130号)、黔东南府办发〔2010〕3号)、(黔东南州公通〔2009〕106号)等文件,从用地、财政扶持、工商注册、融资、企业用工等方面给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按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各县(市、区)工业聚集区管理职能,进一步优化审批权限,构建办事高效、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经营服务型管理体系。同时,充分发挥各县(市、区)工业聚集区的资源与效益优势,推动各县(市、区)工业聚集区开发建设发展,培育我州经济发展新的带动极和增长极,建议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在各县(市、区)工业聚集区规划范围内,试行对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和项目规划管理权限赋予各县(市、区)工业聚集区部分县级职能部门经济管理权限,在赋予许可权的同时,规定相应职责,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需上报上一级部门审批的项目材料,由县(市、区)各职能部门换文上报。

(三)建立和不断完善项目库、客商库、园区库、中介库和黔东南招商网。

1、加快招商引资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包装推介。要根据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最新动态,精心筛选、包装、推出一批符合产业发展规律、产业带动关联性较强的承接项目。积极和善于包装、借用、创造和挖掘项目。州和县市应成立招商引资项目储备中心和组建项目咨询投资公司,确保有组织、有机构、有专人、有专款,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围绕我州发展战略,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做到每年至少储备、包装重点项目30个,一般项目80个。

2、建立和完善客商库。对重点企业信息和洽谈客商等的资料进行搜集和详细的记录,方便与客商进一步联络。

3、建立和完善园区库。按照“一园一主业”原则,搭建专业化平台,做好重点特色产业园区投资推介和服务。

4、建立和完善中介库。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与各类中介机构的联系和互动,开展委托招商和代理招商等。

5、建立和完善黔东南招商网,实现州内招商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对招商引资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使用好招商信息管理系统,共享对外宣传资源,统筹协调对外宣传工作,整体对外推介。

(四)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各类工业区存量土地要优先用于符合工业区产业规划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列入州重点的产业转移项目用地由州预留年度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其他项目由各地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解决。要按照黔东南府办发[2010]3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先行用地、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及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流转等政策,切实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用地保障服务。

(五)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州、市、县和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各级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发展资金。每年从招商引资企业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10%作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同级政府管理,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工作

(六)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1、积极开展专业化产业投资对接活动。围绕目标产业、目标集群、目标企业,以园区和企业为主体,州和县市区联动,精心研究市场,注重产业细分,共同搭建专题性投资对接活动。各县市区也要围绕本地产业重点,务实组织一批实效强的专题活动,变综合性推介为专业化产业推介。

2、大力实施小团组和专业化登门招商。按照“小规模、专业化、强实效”原则,瞄准大企业进行合作对接,围绕大项目进行点对点洽谈。各市县区要组织专门工作和招商小分队,选择客商比较集中、产业转移和扩张倾向比较强烈的地区进行驻点招商,直接到企业宣传我州比较优势,推介优质项目,突出产业、工业园区对接招商,主动和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商活动,实现点对点的对接,提高产业承接的成功率,注重招商引资的实效性。

3、开展重大招商活动。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年要组织一到二次大规模、有实效的招商引资活动,州级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大型招商活动,形成招商引资的强大声势。

4、拓宽交流合作渠道,积极开展与东部及沿海地区政府间的经贸合作,密切与沿海发达地区企业、行业协会及商会的联系,加强与国内外有实力的大财团、大公司的交流,多渠道寻找合作伙伴,做好与本土在外成功人士的沟通,促进“回引”创业。网上招商与会展招商相结合,突出“以特招商,以大招商,以商招商,以优招商”等有效形式。

(七)把招商引资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按照“目标明确,责任清楚,分级负责,奖罚分明,狠抓落实”的原则,从2010年开始,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把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情况与目标考核紧密结合;并纳入政府责任制体系。州政府每年与各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目标责任书,制定引资总量与项目质量相结合、引进项目与推动落实相结合的考核体系,进行量化考核,实行奖惩。

(八)完善招商引资统计制度,确保招商引资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及时性。由州招商局与统计局共同制定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并正式实施,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统计制度做好招商引资统计工作。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九)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要适应大招商、招好商的要求,通过有计划地组织选配、专业培训、参观学习、挂职锻炼等形式,培养一支高素质、复合型、专业化,适应招商引资工作的人才队伍。要选调政治素质好、开放意识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招商引资第一线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招商引资队伍。

(十)强化对招商引资组织领导。成立由州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相关领导参与的黔东南州领导招商引资小组。建立和不断完善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把招商引资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尽快研究制定招商引资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提出政策措施。

篇8: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时隔37年重启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配套文件,勾画了“十三五”乃至更长时间中国城市发展的”路线图”。

《若干意见》中指出,要通过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等措施逐步破解城市发展难题。

《若干意见》还明确了城市发展的“时间表”,提到应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到2020年,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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