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04年以来,财政部三次下发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核算的通知及解释。其他相关安全主管部门也联合财政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极高,通过正式法规加以规范。基于此,分析安全生产费用三次会计核算变革,从完善会计核算角度,探讨“安全生产费用”核算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会计核算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会计核算论文 篇1: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方法的思考
摘要:安全生产不仅关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也关乎国民经济的繁荣稳定。本文介绍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概念及核算方法,对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方法的争议进行了思考,分析了现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方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用 专项储备 会计核算 所有者权益
济的发展带来了企业和社会的共同进步,然而企业安全意识欠缺、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条件不足、员工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等成为制约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2013年11月中石化青岛输油管线爆炸事件又一次为企业安全生产敲响警钟,因而提高企业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投入,对会计核算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现实要求。
一、我国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方法的演变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我国安全生产费用核算方法经过了三次主要变更。第一次是财政部2004年颁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规定,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并计入“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账户。第二次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安全费用应当在“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明细项目单独反映,这次变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基本趋同。第三次是2009年6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3号》)规定,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下新增“专项储备”单独核算,即从2008年以盈余公积二级科目列示转变为以所有者权益一级项目列示。
二、对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方法争论的思考
(一)安全生产费用作为负债还是所有者权益列示
安全生产费用是具有专门用途的预提费用,不满足负债的定义及确认条件。第一,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而安全生产费用先预提后使用,其在未来使用时才形成企业的现时义务,提取时不满足这一负债的基本特征。第二,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从资产的特征来讲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而不符合负债特征中的流出企业。第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实际上是将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因而不满足形成负债的交易或事项来源于并存在于“过去”。第四,安全生产费用未来实际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金额在计提时无法确定,即不能够准确计量,这不满足负债确认的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是为保证企业日常管理活动的安全而发生的,其受益对象是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从税后利润中进行提取不满足“谁受益谁分担”原则。其次,一般程序下税后利润提取完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后剩余部分归股东进行分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不满足利润分配程序,使安全生产费用来源变成股东利润分配,而非当期生产经营过程。再次,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性质与用途与盈余公积不同。因而,安全资金专项储备不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也不能记入“盈余公积”的二级明细科目。
根据上述两点,安全生产费用应以“专项储备”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并应特别强调专项储备与所有者权益其他项目性质的不同。第一,来源不同。安全生产费用来源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所有者权益其他项目主要由股东对企业的投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构成。第二,用途不同。专项储备的安全费用仅用于企业安全生产,不能用于利润分配、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
(二)安全生产费用从税前列支还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作为成本和当期损益从税前提取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这两种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缺点,笔者通过综合比较,认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时作为成本或当期损益在税前列支更为合理。第一,安全生产费用的受益对象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为保证企业安全经营、维护安全生产条件的专项储备,该部分资金应计入相应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以反映其来源于并反作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这一实质;换言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会掩盖安全生产费用的真实来源与用途。第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使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能从税前列支,降低企业控制利润的空间,破坏了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积极性,使得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和使用不能贯彻落实。第三,当企业税后利润为负时,会给企业造成不必提或少提的误解。
(三)安全生产费用可否税前全额扣除
关于扣除方法有三种观点:(1)按提取金额全额扣除。(2)按合理计提比例内税前扣除。(3)实际使用部分可税前扣除。笔者认为应按实际支出税前扣除并加大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全额扣除实质上基于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一项负债,而上文中已论述其不满足负债的定义,因而不能采用该会计处理方式。对于“在合理计提比例内”可扣除,笔者认为各行业“合理计提比例”的具体数值及其可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调研。
第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于可扣除的条件强调了两点,分别为“实际发生的”和“与收入有关的”。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是一项先预提后使用的专项资金,对于本期计提时计入“制造费用”等的部分尚未形成安全资产,即企业当期的产品成本或收入并未从中获益,却要承担这部分费用,不满足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对于本期计提计入“管理费用”的部分尚未发生相关安全支出,即企业当期的管理费用并未从计提的这部分安全生产费用中获益,不满足“谁受益谁分担”原则。
第三,企业按照本期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在税前扣除,一方面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另一方面体现了与税法的一致性。对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影响企业计提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可通过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来弥补。例如,通过适当扩大可税前扣除安全生产设备的范围、增加税收优惠目录的范围、扩大抵免的比例,或出台更多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计提并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现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确认存在的问题
1.对安全生产费用确认的规定不完善。《解释第3号》只对企业按规定范围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费用性支出以及资本性支出形成安全资产的会计方法进行了规定,并未规定对形成无形资产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是否通过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以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作出规定。
2.列支渠道不明确。在安全生产费用概念中,安全生产费用是“在成本中列支”,而《解释第3号》指出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时“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一方面上述两种规定在表述上不一致,另一方面《解释第3号》对在计提时具体计入成本和当期损益的多少或者说比例未作明确规定,使得企业在实际提取时产生困惑,在具体执行时也没有统一的规范。
(二)会计计量存在的问题
1.提取方法多样化。首先,不同企业的提取基准不同,如分行业以按重量、按营业收入等为衡量基准。其次,在实务操作中,就算采用同种提取基准的企业,各自的具体计提标准也无统一的口径,无明确的规定。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妥。《解释第3号》规定,为企业安全生产专门购建的安全资产在符合转固条件时以账面价值提足折旧,该项安全资产以后期间不予折旧。笔者认为,这种方法不甚妥当。第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折旧的定义,即不满足在安全资产折旧年限中其效能逐渐减少的本质,资产功能这一逐渐减少的过程即反映为折旧。第二,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账面价值远远低于实际价值。第三,纳税时会计规定与税法认定存在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第四,不利于监管部门对安全资产的监管。
(三)会计记录存在的问题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财务体系。表现在:第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账务处理体系。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账务处理从填制凭证、登记账簿到编制报表未建立完善的体系,许多企业核算和日常账务处理没有规范的格式。第二,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体系。良好的财务计划可以指导企业安全工作的展开,考核企业安全资金的运用情况;不健全的预算体系无法有效考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
2.未体现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不得挤占、挪用。”但《解释第3号》对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没有体现,也未规定是否在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同时将该部分资金转入相应的银行账户。无法从制度上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资金足额计提,是否在规定的、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不利于企业准确掌握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结余情况,也不利于监管部门监管。
(四)列报存在的问题
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费用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完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信息披露不能满足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首先,虽然《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手册》中要求专项储备“按照各级企业实际计提的专项储备及增减变动额进行逐项披露”,但是该规定在企业财务报表披露中仅能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实际计提额、本期增减变化情况信息,无法反映其余报表使用者关注的安全信息。其次,专项储备信息披露未结合专项储备提取和使用计划,无法考察企业计提和使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未体现专项储备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再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详细披露专项储备信息的企业较少,披露的内容、程度以及形式也参差不齐。
四、改进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方法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方法的不足,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进行改进:第一,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不断趋同的基础上,尽量满足我国会计核算的特殊性。第二,深入体现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包括真实性、有用性、全面性与重要性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
(一)尽快出台计入成本与计入当期损益的具体办法
国家应尽快出台法律法规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会计处理,尤其是计入成本与计入当期损益的具体办法,为了方便和明晰地反映安全生产费用的列支情况,企业应在法律法规要求下对“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设置“安全生产费用”明细科目。
相关部门可以按行业具体情况规定一个每期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的区间范围,各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选取适当的比例并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运行计划与实际发生额也应符合该比例。
此外,将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编制与企业计提比例有机联系也是确定费用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计提比例的方法之一,还可考核企业本年安全生产费使用执行情况。
(二)折旧费用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按月计提
为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及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安全资产的折旧费用应在折旧期限内按一定的折旧方法分期摊提,计提时计入专项储备借方,反映专项储备的减少,同时增加累计折旧。对于固定资产前期损耗较大的企业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三)设立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建立安全资金保障制度,设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详细反映安全资金的增减变动。设立安全生产费用银行存款专户,保证专项资金的周转与使用,设立“银行存款——安全生产费用”明细科目,在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同时,将基本户等账户的资金转至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实际使用时由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支付各项成本费用。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仍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资金。
(四)完善安全生产费用信息披露
第一,信息披露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政策、计提依据、预算情况、计提情况、使用情况,其中使用情况应分别披露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金额,并对大额专项储备发生额进行特别说明。第二,信息披露的形式。企业可采用货币金额计量的形式,同时配以文字、图表、指标等说明,以及企业前后期数据对比,或本企业与全国平均水平、世界平均水平的对比。第三,信息披露的渠道。企业可在传统会计报表、报表附注中披露,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单独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报告。企业处于特殊的安全生产要求下应建立完善的、多维的信息披露渠道,多角度、全方位披露企业安全生产信息。X
参考文献:
1.黎精明.关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3).
2.吕敏.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税处理问题探析[J].商业会计,2011,(19).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N].中国安全生产报,2012-02-25.
4.侍凤,蒋卫东.煤炭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探讨[J].商业会计,2011,(19).
作者:刘明月
安全生产会计核算论文 篇2:
“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研究
摘 要:自2004年以来,财政部三次下发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核算的通知及解释。其他相关安全主管部门也联合财政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极高,通过正式法规加以规范。基于此,分析安全生产费用三次会计核算变革,从完善会计核算角度,探讨“安全生产费用”核算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用;所有者权益;固定资产
一、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的历史沿革
(一)第一次正式确立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
安全生产作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是人类最基本需求之一。会计作为管理经济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核算受其所处时期的社会关系制约,规范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核算是安全生产形势的迫切需要。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了财建[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相关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财政部同时下发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与管理的财会[2004]3号文,规定煤炭企业按照吨煤的某种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安全生产费用科目计提时计入“长期应付款”,使用时若为费用性支出,则直接冲减该科目金额;若为资本性支出,形成资产,则在形成资产时一次性计提折旧。
(二)2008年安全生产费用变革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提取的发展资金,是对企业盈余积金的积累,根据《企业會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应符合“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条件,而安全生产费用不符合该特点,而证监会也要求对上市公司年报中安全生产费用列示进行调整。为规范实务操作并与国际接轨,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计提的安全费用不再计入负债类,而应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企业在支出安全生产费用时,根据支出内容的不同,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科目,若形成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后期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摊销,计入“制造费用”。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虽然消除了实务与国际准则的差异,但计提时不计入当期损益,也造成相关企业收入和费用不配比的问题。
(三)现行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文件
考虑我国高危行业的实际情况,2009年,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09]8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该项规定要求单独列支“专项储备”,有利于相关监督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监督和评估。
为提高高危行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效率,并防止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更改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和计提标准,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產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扩大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并提高了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最低标准,其计提的期末余额不能在年末处置为零。
二、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的分析
(一)关于“专项储备”的确认问题
在实务工作中,高危行业提取标准不一样,甚至对同一行业的标准都不同,比如煤炭行业最低计提标准就是5~50元不等,加之产量统计存在弹性,导致安全生产费用的增幅与实际产量增幅不匹配,对利润造成很大的影响,专项储备成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之一(孔庆林、杨紫、高彦淳,2012)。
(二)关于“专项储备”的报表列示问题
200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解释: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1)所有者投入的资本;(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3)留存收益等。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而专项储备只是企业提取的一项属于准备金性质的安全生产费用,其不具有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等一系列所有者权益的功能,并且在专项储备存在贷方余额时,证明企业提取的这一项安全生产费用并没有实际使用完,最后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这样会虚增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安全生产支出大于计提费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这样使得同样的费用形成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由此可见,不管是专项储备有结余或是超支使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均有不良影响。
(三)专项储备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
在财会[2004]3号文“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和财会函2008年60号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及财会[2009]8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对于后续计量的问题规定基本一致,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处理减少了资产总额,实质上增加了权益性支,不符合安全生产费用本质,还导致生产企业成本失真。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此项规定,给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在账务处理上因专项储备形成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零,资产负债报表中并不体现该项资产,因专项储备形成的所有固定资产均为账外资产,并且因安全方面支出形成资产的设备设施等通常金额较大,使用年限也较长,实物资产的使用价值远高于账面价值。在实物管理上,只能通过设置资产台帐清单,因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较多,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及工作量。实务中,安全生产设备及一般生产经营用设备的存放位置等也不可能完全独立开,这对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盘点工作也会带来极大的难度。另外,提前处置该项资产或对其进行计提减值准备,都为企业操控利润提供了条件。由于用于安全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税会存在差异,增加了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三、对“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的思考
笔者基于上述分析,建议取消“专项储备”会计科目,安生生产费用据实列支,不再预提。国家基于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下发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会计核算的各种标准,其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费用”从设立以来,经过三次会计核算的反复修改,至今仍存在较多争议点并且得不到较好的解决。政府部门对于“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管可由其他途径实现。
第一,对高危企业制度建设层面及安全设备设施的监管及检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制定关于安全生产投入的预算,此项安全生产费用按实际列支登记台账进行记录备查。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实地进行考察,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购置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是否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安全支出,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重点应偏向于结果性的考核。
第二,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的建议。首先,费用性支出。对于因安全生产投入而产生的费用性支出,根据费用归属原则,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不再先预提后列支,但应做好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台账登记。其次,资本性支出。对于因安全生产投入而产生的资本性支出,应按正常的固定资产建设核算,并按月计提折旧,按费用归属原则分配折旧费用。同时,做好相關安全性资产的台账登记以备查。企业将安全生产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账实相符,解决一次性计提折旧导致的诸多问题。
四、结论
企业的安全生产支出是必不可少的支出,对于维系企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维护廣大职工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建议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企业一项正常费用支出或资本化支出业务做会计处理,简化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标准化程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测重结果考评,辅以台账记录做过程监管,减轻企业管理负担。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S].2004.
[2]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Z].2008.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S].2009.
[4]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S].2012.
[5] 孔庆林,杨紫,高彦淳.专项储备核算相关问题思考[J].财会月刊,2012,(10).
[6] 田涛.我国煤矿安全投入机制研究及效率评价分析[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13.
[7]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
[责任编辑 刘兆峰]
作者:张鹏
安全生产会计核算论文 篇3:
对煤炭企业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的探讨分析
摘要:目前,国家对煤炭企业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了反复的调整,这也是我国制定和执行会计新准则的过程。
关键词:煤炭企业 维简费 安全生产费用 会计处理
维简费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按规定提取,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的再生产和构建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的支出资金。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和开支标准做出了一定的规定。2008年12月份,财政部以“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对现行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2009年6月财政部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中,再次调整维简及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笔者就以上三次煤炭企业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变迁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1.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新旧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
1.1煤炭工业部在《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
企业计提维简费时,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计入“维简及井巷费”。使用维简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直接核销“维简及井巷费”;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后,核销“维简及井巷费”,增加“资本公积”。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2004年通知》中规定:企业计提安全费用时,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计入“长期应付款”。企业使用安全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直接核销“长期应付款”;属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核销“长期应付款”。
1.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关于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会计处理的新规定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都要在所有者的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在提取的时候,必须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计入成本费用,属资本性支出的核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用安全费、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记入成本费用。
1.3 《解释第3号》则重新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安全费用处理。企业在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属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核销“专项储备”。
2.新旧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
《解释3号》中煤炭安全费用继续执行从成本中按月计提,对应科目为“专项储备”。这不同于《准则2008》按安全费用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中进行结转,也不同于《2004通知》中规定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的处理方法。其实质意义是将安全生产费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重新改为税前提取列支。
《解释3号》中使用安全费、维简费购建固定资产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有关科目,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以后不再计提折旧。而《准则2008》中“按规定方法提取”,与企业正常购建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计提方法完全一致,并与当期收益相匹配。这项改变,从税收角度看,是国家给予煤炭企业一次性提足折旧费并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
《解释3号》中安全费、维简费结余资金在“所有者权益”中反映。而《2004通知》是作为负债在“长期应付款”和“维简费”中列示。这些处理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为负债减少,所有者权益增加,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改善了资产结构。
3.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新会计处理办法在具体实施中产生的影响
3.1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在原处理中,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结余科目长期应付款如被利用则会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平衡器。企业安全费用使用透支该科目为借方余额余,如使用有结余则为贷方余额,资产负债表上是在“长期应付款”的余额上升或下降上所表现出来,没有分配利润的升降。当企业的效益出现较差的情况时,为了让利润额逐渐上升,就必须让在成本中列支的费用却直接在“长期应付款”中支付,资产负债表上“长期应付款”余额下降甚至出现严重的倒挂,而利润总额上升。
新处理中安全费用使用及结余资金在“所有者权益”中反映,并且以实际发生的安全费用计入企业损益,更科学地反映出当期的安全费用、维简费支出对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降低了煤炭企业利用安全费用调节利润的空间,维护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3.2维简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问题
国家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在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执行会计处理新规定后,仍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政策进行税前列支。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据以下三点,应在所得税前列支。一是《解释第3号》中要求,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安全费用会计处理规定执行。税前列支办法也应比照执行,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实行统一的会计和税收处理办法,便于企业和有关部门管理。二是煤炭企业提取维简费,不再计提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即按产量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原本意图是为了加速资金回收速度,保证再生产的投入。如不在计提时税前扣除,就达不到通过提取维简费来满足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需求的目的。三是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计提时税前列支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煤炭开采的环境问题和资源枯竭转产发展问题已成为许多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政府制定政策解决煤炭开采成本外部化问题,不仅允许相关费用在所得税前抵扣,而且对环境复垦、闭坑转产等方面成本支出给予加计抵扣政策。
4.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会计处理的建议
4.1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进行科学评估和修订
煤炭企业和有关地方政府对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 [2005]68号),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但掌控程度差距很大。有些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达到吨煤60元,有些企业仍执行最低标准吨煤5元,导致有些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不完,结余额很大,有利用提取安全费用调节利润以逃税之嫌;而有些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需要,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差仍然是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煤炭企业和有关地方政府要对近几年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特别是现行提取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最低标准2倍以上的企业,要对企业提取标准进行科学评估,按照提用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修订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建议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调研,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提取标准的浮动范围。
4.2完善安全生产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
《解释第3号》要求使用安全生产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从会计角度讲存在较大的弊端,一是使企业账面资产不能真实反映资产实际价值,造成企业大量资产账实不符,给企业资产管理及重组改制带来麻烦。二是给予企业一次性提取税前列支优惠政策,从长期看只存在纳税时间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作用越来越小,不利于激励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对一次性提足折旧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改进是必要的,要从会计理念上解决二次计入成本问题。安全生产费从成本中提取并税前列支是国家给予政策解决专项资金来源问题,使用安全生产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税前列支,是企业资本性支出的规范化会计处理:一是在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作增加资本公积、减少专项储备会计处理。二是按照资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并计入相关产品成本或费用。这样既解决了安全生产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后续计量问题,也有利于形成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4.3完善煤炭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
基于安全生产费的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单独提取安全生产费也成为煤炭企业的沉重压力和负担,有些企业提取的煤炭安全生产费占煤炭产品制造成本的30%以上,是难以长期实施下去的。特别是一些開采条件复杂和高瓦斯的老矿井,先天性安全生产设施投入不足,靠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要建立多渠道的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建议加大政策激励力度,鼓励企业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加大政府对煤矿安全科研、应急救援和重点煤矿的投资力度,加大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重组改造和关闭破产的政策力度,从机制上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最大程度的消除煤矿安全隐患,把煤矿安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4.4规范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我国煤矿地质条件复杂、矿井瓦斯普遍含量较高,尤其是地方中小煤矿多、技术落后、安全事故率高。因此,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是当前的必然手段。但仅以规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来约束企业,力量相对较弱,必须把各地区、各矿井的地质条件、规模大小、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详细调查,然后结合煤炭产业实际情况,为各煤炭企业制定一个符合其自身情况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标准一旦制定,只能上下浮动一定的许可值,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从而防止企业少提安全费用,安全投入不足。
5.总结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煤炭企业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还有待提高,这就要求煤炭企业不断的探索和总结经验,不断规范和完善煤炭企业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以达到通过政策引导,提高煤炭企业的安全投入,更好的保障安全生产这一最根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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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东.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新旧会计处理的比较及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09,(16).
[3]王平军.浅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历史演变比较[J].时代金融,2009,(05).
[4]张艳丽.煤矿维简费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会计处理浅探[J].魅力中国,2009,(18).
[5]周晓蕊.关于安全生产费用账务处理方式变更对企业的影响分析[J].河北企业,2009,(07).□
作者:吕雪蕾 王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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