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电梯安装及验收规范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1) 本标准规定电梯安装的验收条件,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和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与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不适用于液压电梯,杂物电梯.
2.引用标准
GB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范围 GB8903 电梯用钢丝绳 GB10058 电梯技术条件 GB10059 电梯实验方法
GB12974 交流电梯电机通用技术条件 3.安装验条件
3.1验收电梯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10058的规定 3.2提交验收的电梯应具备完整的资料和文件. 3.2.1制造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装箱单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机房井道布置图;
d.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和电梯功能表); e.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器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f.电器敷线图; g.部件安装图; h.安装说明书;
i.安全部件: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式实验报告结论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
3.2.2安装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安装自检记录;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由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企业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3.3安装完毕的饿电梯及其环境应清理干净.机房门窗应防风雨,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通向机房的通道应畅通,安全,底坑应无杂物,积水与油污.机房,井道与底坑均不应有与电梯无关的其它设置.
3.4电梯各机械活动部位应按说明书要求加注润滑油.各安全装置齐全,位置正,功能有效,能可靠的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3.5电梯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所验收的电梯产品和本标准规定的验收方法和要求.
3.6验收用检验器具与实验荷应符合CB10059规定的精度要求,并均周期计量检定周期内. 4.检验项目几检验要求 4.1机房
4.1.1每台电梯应单设有一个切断该电梯电源开关,开关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如几台电梯共用同一机房,个台电梯主电源开关应易于识别.其容量应能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最大电流,但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轿厢照明和通风; b.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c.机房内电源插座
d.矫定与底坑的电源插座; e.电梯井道照明 f.报警装置.
4.1.2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中断相也应起保护作用.
4.1.3电梯动力与控制线路应分离敷设,从进机房电源起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接地线的颜色为黄绿双色缘电线,除36V以下安全电压直接接至地线柱上,不得互相传接后再接地.
4.1.4线管,线槽的敷设应平直,整齐,牢固.线槽内导线总面积不大于槽净面积
60%;线管内导线总面积不大于管内净面积40%;软管固定间距不大于1m,端头固定间距不大于0.1m.
4.1.5控制柜,屏的安装位置应符合:
a.控制柜,屏正面距门,窗不小于600mm; b.控制柜,屏的维修侧距墙不小于600mm; c.控制柜,屏距机械设备不小于500mm. 4.1.6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空洞每边间隙均应为20~40mm,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筑一高500mm以上的台阶.
4.1.7 机承重梁饿需埋入承重墙内,则支撑长度应超过墙后中心20mm,且不应小于75mm. 4.1.8 在电机后飞轮上应有与轿厢升降方向相对应的标志.曳引轮.飞轮.限速器轮外侧面应漆成黄色.制动器手动闸扳手漆成红色,并挂在易接近的墙上.
4.1.9 曳引机应有适量润滑油.油标应齐全,有5位显示应清晰,限速器各活动润滑部位也应有可靠润滑.
4.1.10 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是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的饿工作面上,松闸时应同步离开,其四角处间隙平均两侧不大于0.7mm 4.1.11 限速器绳轮,选层器钢带轮对垂线的偏差均不大于0.5mm.曳引轮,导向轮对铅垂线的偏差在空载或满载工况下均不大于2mm. 4.1.12 限速器运转应平稳,出厂室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应完好无拆动痕迹,限速器安装位置正确,底座牢固,当与安全钳联动时无颤动现象.
4.1.13 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有轿厢慢速移动措施,如用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能用松闸扳手松开制动器,并需用一个持续力去保持其松开状态 4.2井道
4,2,1每根导轨至少应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不大于2.5m,特殊情况,应有措施保证导轨安装满足GB7588规定的弯曲强度要求。导轨支架水平度不大于1.5%,导轨支架的地脚螺栓或支架直接埋入深度不应小于120mm.如果用焊接支架其焊缝应是连续的,并应双面焊牢.
4.2.2当电梯冲顶时,导靴不应越出导轨.
4.2.3每列导轨工作面(包括侧面与顶面)对安装基准线没5m的偏差均应不大于下列数值:轿厢导轨设有安全钳的对中重导轨为0.6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的1.0mm 在有安装基准线时,每列导轨应相对基准线整列检测,取最大偏差值.电梯安装完成后检验导轨时,可对每5m铅垂线分段连续检测(至少测3次),取测量值的相对最大偏差应不大于上述规定值的2倍。
4.2.4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工作面接头处不应有连续缝隙,且局部缝隙不大于)o.5mm.导轨接头处台阶用直线度为0.01/300的平直尺或其它工具测量,应不大于0.5mm,如超过应修平.修光长度为150mm以上,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导轨接头处缝隙不得大于1mm,导轨工作面接头处台阶应不大于0.15mm,如超差亦应校正。 4.2.5两列导轨顶面间的距离批偏差:轿厢导轨为+20 mm ,对重志轨为+30 mm 4.2.6导轨应用压板固定在导轨架上,不应采用焊接或螺栓直接连接.
4.2.7轿厢导轨于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的下端应只承在地面坚固的导轨座上.
4.2.8对重块应可靠坚固,对重架若有反绳轮时其反绳轮应润滑良好,并应设有当绳装置. 4.2.9限速器钢丝绳至导轨导向面与顶面二个方向的偏差均不得超过10mm 4.2.10轿厢与对中间的最小距离为50mm,限速器钢丝绳和选层器钢带应张紧,在运行中不得于轿厢后对重相碰触.
4.2.11当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时的轿顶空间应满足:
a.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固定在轿顶上设备的最高部件间的距离(不包括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后部件最高部分)与电梯的额定速度V(单位:m/s")有关,其值应不小于,(0.3+0.035V2)m b. 轿顶上方应有一个不小于05m 0.6m 0.8m的矩形空间(可以任何面朝下放置),钢丝绳中心线距矩形体至少一个铅垂面距离不超过0.15m,包括钢丝绳的连接装置可包括这个空间里.
4.2.12封闭式井道内应设置照明,井道最高与最低0.5m内各装一灯外,中间灯距不超过7m. 4.2.13电缆支架的安装应满足:
a.避免随行电缆与限速器钢丝绳,选层器钢带,限位极限等开关,井道传感器及对重装置等交叉;
b. 保证随行电缆在运动中不得与电线槽,管发生卡阻;
c. 轿底电缆支架井道电缆支架平行,并使电梯电缆处于井道底部时能避开缓冲器,并保持一定距离.
4.2..14电缆安装应满足: a.随行电缆两端应可靠固定;
b. 轿厢压缩缓冲器后,电缆不的得与底坑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c. 随行电缆不应有打结和波浪扭曲现象. 4.3 轿厢
4.3.1轿厢顶有反绳轮时,反绳轮应有保护罩和当绳装置,且润滑良好,反绳轮铅垂度不大于1mm 4.3.2轿厢底盘平面的水平度应不超过3/1000 4.3.3 曳引绳头组合应安全可靠,并使每根引绳受力相近,其张力与平均值偏差均不大于5%,且每个绳头锁紧螺母均应安装有锁紧销.
4.3.4 曳引绳应符合GB8930规定,曳引绳表面应清洁不粘有杂质,并宜涂有薄而均匀的ET极压稀释型钢丝绳脂.
4.3.5轿内造操作按钮动作应灵活,信号应显示清晰,轿厢超载装置或称量装置应动作可靠. 4.3.6轿顶应有停止电梯运行的饿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且动作可靠,在轿定检修接通后轿内检修开关应失效
4.3.7轿厢架上若安装有限位开关碰铁时,相对铅垂线最大偏差不超过3mm 4.3.8各种安全保护开关应可靠固定,但不能使用焊接固定,安装后不得因电梯运行正常运行的碰撞后应钢丝绳,钢带,皮带的正常摆动使开关产生位移.损坏和误动作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2) 4.4 层站
4,.4.1层站指示信号及按钮应符合图纸规定,位置正确 指示信号清晰明亮,按钮动作准确无误,消防开关工作可靠.
4.4.2层门地坎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水平度不大于2/1000,地坎应高出装修地面2~~~~5mm 4.4.3层门地坎至轿门地坎水平距离偏差为+30 mm 4.4.4层门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下端与地坎的间隙,乘客电梯应为1~6mm载货电梯应为1~~8mm 4.4.5门刀与层门地坎,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间隙应为5~~10mm 4.4.6在关门行程1/3之后,阻止关门的力不超过150N 4.4.7层门锁钩,锁臂及动接点动作灵活,在电器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齿合长度为7mm 4.4.8层门外观应平整,光洁,无划伤或碰伤痕迹.
4.4.9由轿门自动驱动层门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以外时,无论层门由于任何原因而被开启,都应有一种装置能确保层门自动关闭. 4.5底坑
4.5.1轿厢在两端站平层位置时,轿厢,对重装置的撞板与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耗能型缓冲器为150~~400mm,蓄能型缓冲器应为200~~350,轿厢,对重装置的撞板中心与缓冲器中心的偏差不大于20mm. 4.5.2同一基础上的两个缓冲器顶部与轿底对应距离差不大于2mm 4.5.3 液压缓冲器柱塞铅垂度不大于0.5%,充液量正确.且应设有在缓冲器动作后未恢复到正常位置时使电梯不能正常运行的电气安全开关.
4.5.4底坑应设有停止电梯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
4.5.5当轿厢完全压缩在缓冲器上时,轿底最低部分与底坑底之间净空间距离不小于0.5m,且底部应有一个不小于0.5m 0.6m 1.0m的矩形空间(可以任何面朝下放置). 4.6整机功能检验 4.6.1 曳引检查
a.在电源电压波动不大于2%工况下,用逐渐加载测定轿厢上.下行至与重同一水平位置的电流或电压测量法,检验电梯平衡系数应以40%~~50%,测量表必须符合电机供电的频率,电流,电压范围.
b.电梯在行程上部范围内空载上行及行程下部范围125%额定载荷下行,分别听层3次以上,轿厢应被可靠地制停(下行不考核平层要求),在125%额定载荷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被可靠制动.
c.当对重支承在被其压缩的缓冲器上时,空载轿厢不能被曳引绳提升起. d.当轿厢面积不能限制载荷超过额定值时,空载轿厢不能被曳引绳提升起. e.当轿厢面积不能限制载荷过额定值时,在需用150%额定载荷做 引静载检查,历时10min, 引绳无打滑现象.
a.额定速度大于0.63m/s及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时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其余可采用瞬时式安全钳;
b.限速器与安全钳电器开关在联动实验中动作应可靠,且使曳引机立即制动;
c.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荷,短接限速器与安全钳电器开关,轿内无人.并在机房操作下行检修速度是,人为让限速器动作.
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125%额定载荷,短接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内无人.并在机房操作下行检修速度时下行,人为让限速器动作.
以上实验轿厢应可靠制动,切在载荷实验后相对与原正常位置轿厢底倾斜度不超过5% 4.6.3缓冲实验 a.蓄能型缓冲器仅适用于额定速度小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适用于各种速度的电梯.
b.对耗能型缓冲器需进行复位实验,即轿厢在空载的情况下以检修速度下降缓冲器全压缩,从轿厢开始离开缓冲器,直到缓冲器恢复到原状,所需时间应不大于120 4.6.4层门与轿门轿门联锁实验
a.在正常运行的轿厢未停止在开锁区域内,层门应不能打开;
b.如果一个层门和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打开,电梯应不能正常启动或继续正常运行
4.6.5 上下极限动作实验
设在井道上下两端的极限位置保护开关,它应在轿厢或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动作状态. 4.6.6 安全开关动作实验
电梯以检修速度上下运行时,人为运作下列开关2次,电梯均应立即停止运行. a.安全窗开关,用打开安全窗实验(如设有安全窗); b.轿顶、底坑的紧急停止开关; c.限速器松绳开关。 4.6.7 运行实验
a.轿厢分别以空载、50%额定载荷和额定载荷三种工况,并在通电持续率40%情况下,到达全行程范围,按120次/h,每天不少于8 h,,各起,制动运行1000次,电梯应运行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
b.制动器温升不应超过60K,曳引机减速器油温升不超过60K,其温度不应超过 85℃,电动机温升不超过GB12974的规定
c.曳引机减速器,除蜗杆轴伸出一端渗漏油面积平均每小时不超过150cm的平方外,其余各处不得有渗漏油. 4.6.8 超载运行实验
断开超载控制电路,电梯在110%的额定载荷,通电持续率40%的情况下,到达全行程范围.起,制动运行30次,电梯应能可靠的起动,运行和停止(平层不计),曳引机工作正常. 4.7整机性能实验
4.7.1乘客与病床电梯的机房噪声,轿厢内运行噪声与层,轿门开关过程的噪声应符合GB10085规定要求,
4.7.2平层准确应符合GB10085规定要求.
4.7.3整机其他性能宜符合GB10085有关规定要求.
5 验收规则
5.1检验按表1规定项目进行. 5.2判断规则
5.2.1开关层,轿门噪声,平层准确按GB10085规定判定.
5.2.2凡重要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目中超过8项,均判定为不合格.如果重要项目均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不超过8项,调整修复,并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凡最终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判定为各,准予验收.判定安全不合格的电梯需全面修复,修复后再次报请验收
5.3交付检验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各方代表在附录A(参考件)”电梯安装验收证书”上盖章后,方能生效.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3)
电梯安装验收项目分类表 检验项目 -----机房----- 4.1.1条主电源开关要求 ☆ 2 4.1.2条断,错相保护装置 ☆ 3 4.1.3条敷线与接地要求 4 4.1.4条线管,槽敷设要求 5 4.1.5条控制柜,屏安装位置 6 4.1.6条楼板钢丝绳洞口要求 7 4.1.7条曳引机承重梁要求 8 4.1.8条旋转轮等涂色标记 9 4.1.9条旋转部件润滑要求 10 4.1.10条制动器松,合闸要求 11 4.1.11条绳,带轮铅垂度要求 12 4.1.12条限速器运转等要求 ☆ 13 4.1.13条停电或故障应急措施 ☆ 14 --------井道-------- 4.2.1条导轨安装要求 15 4.2.2条导轨上端位置要求 16 4.2.3条导轨侧工作面直线度 17 4.2.4条导轨接头要求 18 4.2.5条导轨顶面间距 19 4.2.6条导轨固定要求 20 4.2.7条导轨下端支承地面要求 21 4.2.8条对重装置要求 22 4.2.9条限速器绳至导轨面偏差 23 4.2.10条轿厢与对重距离等要求 24 4.2.11条轿顶最小空间要求 ☆ 25 4.2.12条井道照明 26 4.2.13条电缆支架安装要求 27 4.2.14条电缆安装要求 28 --------轿厢-------- 4.3.1条轿顶反绳轮要求 29 4.3.2条轿顶水平度 30 4.3.3条曳引绳头组合等要求 31 4.3.曳引绳要求 32 4.3.5条轿内操纵要求 33 4.3.6条轿顶停止开关 34 4.3.7条安全架限位碰铁安全要求 35 4.3.8条安全保护开关安装要求 36 4.4.1条层站指示要求 37 4.4.2条层们地坎要求 38 -----------层站--------------- 4.4.3条层,轿门地坎间距 39 4.4.4.条层门与地坎间隙 40 4.4.5条门刀与层门等间隙 41 4.4.6条门阻止力 42 4.4.7条门锁要求 43 4.4.8条层门外观要求 44 4.4.9条层门自动关闭装置 45 ---------底坑----------- 4.5.1条轿底与缓冲器等间距 46 4.5.2条缓冲器顶面水平高差 47 4.5.3条缓冲器柱塞铅垂度 48 4.5.4条底坑停止开关要求 49 4.5.5条轿底最小间距与空间 50 整机功能 4.6.1条曳引及平衡系数检查 51 4.6.2条限速器,安全铅联动实验 ☆ 52 4.6.3条缓冲实验 ☆ 53 4.6.4条层门与轿门联锁实验 ☆ 54 4.6.5条上,下极限动作实验 ☆ 55 4.66条安全开关动作实验 ☆ 56 4.6.7条运行实验 ☆ 57 4.6.8条超载运行实验 58 47.1条噪声限值要求检验 59 4.7.2条平层准确度检验
(注:表中打☆为重要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
第二篇: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安装的验收条件、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和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不适用于液压电梯、杂物电梯。
2 引用标准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8903 电梯用钢丝绳
GB 10058 电梯技术条件
GB 10059 电梯试验方法
GB 12974 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10060-2011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3 安装验收条件
3.1 验收电梯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 10058的规定。 3.2 提交验收的电梯应具备完整的资料和文件。 3.2.1 制造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
装箱单;
b.
产品出厂合格证;
c.
机房井道布置图;
d.
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和电梯功能表);
e.
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f.
电气敷线图;
g.
部件安装图;
h.
安装说明书;
i 安全部件: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
3.2.2 安装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
安装自检记录;
b.
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
由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企业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3.3
安装完毕的电梯及其环境应清理干净。机房门窗应防风雨,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通向机房的通道应畅通、安全,底坑应无杂物、积水与油污。机房、井道与底坑均不应有与电梯无关的其他设置。
3.4 电梯各机械活动部位应按说明书要求加注润滑油。各安全装置安装齐全、位置正确,功能有效,能可靠的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3.5 电梯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所验收的电梯产品和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要求。
3.6 验收用检验器具与试验载荷应符合GB 10059规定的精度要求,并均在计量检定周期内。
4 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 4.1 机房 4.1.1
每台电梯应单设有一个切断该电梯的主电源开关,该开关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如几台电梯共用同一机房,各台电梯主电源开关应易于识别。其容量应能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最大电流,但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
轿厢照明和通风;
b.
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c.
机房内电源插座;
d.
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
e.
电梯井道照明;
f.
报警装置。
4.1.2 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中断相也应起保护作用。 4.1.3
电梯动力与控制线路应分离敷设,从进机房电源起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接地线的颜色为黄绿双色绝缘电线,除36V以下安全电压外的电气设备金属罩壳均应设有易于识别的接地端,且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线柱上,不得互相串接后再接地。 4.1.4
线管、线槽的敷设应平直、整齐、牢固。线槽内导线总面积不大于槽净面积60%;线管内导线总面积不大于管内净面积40%;软管固定间距不大于1m,端头固定间距不大于0.1 m。
4.1.5 控制柜、屏的安装位置应符合:
a.
控制柜、屏正面距门、窗不小于600mm;
b.
控制柜、屏的维修侧距墙不小于600mm;
c.
控制柜、屏距机械设备不小于500mm。
4.1.6 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每边间隙均应为20~40mm,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筑一高50mm以上的台阶。
4.1.7 曳引机承重梁如需埋入承重墙内,则支承长度应超过墙厚中心20mm,且不应小于75mm。
4.1.8 在电动机或飞轮上应有与轿厢升降方向相对应的标志。曳引轮、飞轮、限速器轮外侧面应漆成黄色。制动器手动松闸扳手漆成红色,并挂在易接近的墙上。
4.1.9 曳引机应有适量润滑油。油标应齐全,油位显示应清晰,限速器各活动润滑部位也应有可靠润滑。 4.1.10 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的工作面上,松闸时应同步离开,其四角处间隙平均值两侧各不大于0.7mm。
4.1.11 限速器绳轮、选层器钢带轮对铅垂线的偏差均不大于0.5mm,曳引轮、导向轮对铅垂线的偏差在空载或满载工况下均不大于2mm。
4.1.12 限速器运转应平稳、出厂时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应完好无拆动痕迹,限速器安装位置正确、底座牢固,当与安全钳联动时无颤动现象。
4.1.13 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有轿厢慢速移动措施,如用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能用松闸扳手松开制动器,并需用一个持续力去保持其松开状态。 4.2 井道
4.2.1 每根导轨至少应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不大于2.5m,特殊情况,应有措施保证导轨安装满足GB 7588规定的弯曲强度要求。导轨支架水平度不大于1.5%,导轨支架的地脚螺栓或支架直接埋入墙的埋入深度不应小于120mm。如果用焊接支架其焊缝应是连续的,并应双面焊牢。 4.2.2 当电梯冲顶时,导靴不应越出导轨。 4.2.3
每列导轨工作面(包括侧面与顶面)对安装基准线每5m的偏差均应不大于下列数值: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为0.6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为1.0mm。
在有安装基准线时,每列导轨应相对基准线整列检测,取最大偏差值。电梯安装完成后检验导轨时,可对每5 m铅垂线分段连续检测(至少测3次),取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应不大于上述规定值的2倍。 4.2.4
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工作面接头处不应有连续缝隙,且局部缝隙不大于0.5mm,导轨接头处台阶用直线度为0.01/300的平直尺或其他工具测量,应不大于0.05mm,如超过应修平,修光长度为150mm以上,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导轨接头处缝隙不得大于1 mm,导轨工作面接头处台阶应不大于0.15mm,如超差亦应校正。 4.2.5 两列导轨顶面间的距离偏差:
轿厢导轨为 mm,对重导轨为 mm。
4.2.6 导轨应用压板固定在导轨架上,不应采用焊接或螺栓直接连接。
4.2.7 轿厢导轨与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的下端应支承在地面坚固的导轨座上。
4.2.8 对重块应可靠紧固,对重架若有反绳轮时其反绳轮应润滑良好,并应设有挡绳装置。 4.2.9 限速器钢丝绳至导轨导向面与顶面二个方向的偏差均不得超过10mm。
4.2.10 轿厢与对重间的最小距离为50mm,限速器钢丝绳和选层器钢带应张紧,在运行中不得与轿厢或对重相碰触。
4.2.11 当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时的轿顶空间应满足;
a.
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固定在轿顶上设备的最高部件间的距离(不包括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最高部分)与电梯的额定速度V(单位:m/s)有关,其值应不小于(0.3+0.035 V2)m。
b.
轿顶上方应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矩形空间(可以任何面朝下放置),钢丝绳中心线距矩形体至少一个铅垂面距离不超过0.15m,包括钢丝绳的连接装置可包括在这个空间里。
4.2.12 封闭式井道内应设置照明,井道最高与最低0.5m以内各装设一灯外,中间灯距不超过7m。 4.2.13 电缆支架的安装应满足:
a.
避免随行电缆与限速器钢丝绳、选层器钢带、限位极限等开关、井道传感器及对重装置等交叉;
b.
保证随行电缆在运动中不得与电线槽、管发生卡阻;
c.
轿底电缆支架应与井道电缆支架平行,并使电梯电缆处于井道底部时能避开缓冲器,并保持一定距离。
4.2.14 电缆安装应满足:
a.
随行电缆两端应可靠固定;
b.
轿厢压缩缓冲器后,电缆不得与底坑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c.
随行电缆不应有打结和波浪扭曲现象。 4.3 轿厢
4.3.1 轿厢顶有反绳轮时,反绳轮应有保护罩和挡绳装置,且润滑良好,反绳轮铅垂度不大于1 mm。 4.3.2 轿厢底盘平面的水平度应不超过3/1 000。
4.3.3 曳引绳头组合应安全可靠,并使每根曳引绳受力相近,其张力与平均值偏差均不大于5%,且每个绳头锁紧螺母均应安装有锁紧销。
4.3.4 曳引绳应符合GB 8903规定,曳引绳表面应清洁不粘有杂质,并宜涂有薄而均匀的ET极压稀释型钢丝绳脂。
4.3.5 轿内操纵按钮动作应灵活,信号应显示清晰,轿厢超载装置或称量装置应动作可靠。
4.3.6 轿顶应有停止电梯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且动作可靠,在轿顶检修接通后,轿内检修开关应失效。
4.3.7 轿厢架上若安装有限位开关碰铁时,相对铅垂线最大偏差不超过3mm。
4.3.8 各种安全保护开关应可靠固定,但不得使用焊接固定,安装后不得因电梯正常运行的碰撞或因钢丝绳、钢带、皮带的正常摆动使开关产生位移、损坏和误动作。 4.4 层站
4.4.1 层站指示信号及按钮安装应符合图纸规定,位置正确,指示信号清晰明亮,按钮动作准确无误,消防开关工作可靠。
4.4.2 层门地坎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水平度不大于2/1 000,地坎应高出装修地面2~5mm。 4.4.3 层门地坎至轿门地坎水平距离偏差为 mm。
4.4.4 层门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下端与地坎的间隙,乘客电梯应为1~6mm,载货电梯应为1~8 mm。
4.4.5 门刀与层门地坎,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间隙应为5~10mm。 4.4.6 在关门行程1/3之后,阻止关门的力不超过150N。
4.4.7 层门锁钩、锁臂及动接点动作灵活,在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 mm。 4.4.8 层门外观应平整、光洁、无划伤或碰伤痕迹。
4.4.9 由轿门自动驱动层门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以外时,无论层门由于任何原因而被开启,都应有一种装置能确保层门自动关闭。 4.5 底坑 4.5.1
轿厢在两端站平层位置时,轿厢、对重装置的撞板与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耗能型缓冲器应为150~400mm,蓄能型缓冲器应为200~350mm,轿厢、对重装置的撞板中心与缓冲器中心的偏差不大于20 mm。
4.5.2 同一基础上的两个缓冲器顶部与轿底对应距离差不大于2mm。
4.5.3 液压缓冲器柱塞铅垂度不大于0.5%,充液量正确。且应设有在缓冲器动作后未恢复到正常位置时使电梯不能正常运行的电气安全开关。
4.5.4 底坑应设有停止电梯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
4.5.5 当轿厢完全压缩在缓冲器上时,轿厢最低部分与底坑底之间的净空间距离不小于0.5 m,且底部应有一个不小于0.5m×0.6m×1.0m的矩形空间(可以任何面朝下放置)。 4.6 整机功能检验 4.6.1 曳引检查
a.
在电源电压波动不大于2%工况下,用逐渐加载测定轿厢上、下行至与对重同一水平位置时的电流或电压测量法,检验电梯平衡系数应为40%~50%,测量表必须符合电动机供电的频率、电流、电压范围。
b.
电梯在行程上部范围内空载上行及行程下部范围125%额定载荷下行,分别停层3次以上,轿厢应被可靠地制停(下行不考核平层要求),在125%额定载荷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被可靠制动。
c.
当对重支承在被其压缩的缓冲器上时,空载轿厢不能被曳引绳提升起。
d.
当轿厢面积不能限制载荷超过额定值时,再需用150%额定载荷做曳引静载检查,历时10min,曳引绳无打滑现象。
4.6.2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a.
额定速度大于0.63m/s及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时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其余可采用瞬时式安全钳;
b.
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动作应可靠,且使曳引机立即制动;
c.
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荷,短接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内无人,并在机房操作下行检修速度时,人为让限速器动作。复验或定期检验时,各种安全钳均采用空轿厢在平层或检修速度下试验。
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125%的额定载荷,短接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内无人。在机房操作平层或检修速度下行,人为让限速器动作。
以上试验轿厢应可靠制动,且在载荷试验后相对于原正常位置轿厢底倾斜度不超过5%。 4.6.3 缓冲试验
a.
蓄能型缓冲器仅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适用于各种速度的电梯;
b.
对耗能型缓冲器需进行复位试验,即轿厢在空载的情况下以检修速度下降将缓冲器全压缩,从轿厢开始离开缓冲器一瞬间起,直到缓冲器回复到原状,所需时间应不大于120s。 4.6.4 层门与轿门联锁试验
a.
在正常运行和轿厢未停止在开锁区域内,层门应不能打开;
b.
如果一个层门和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打开,电梯应不能正常启动或继续正常运行。 4.6.5 上下极限动作试验
设在井道上下两端的极限位置保护开关,它应在轿厢或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4.6.6 安全开关动作试验
电梯以检修速度上下运行时,人为动作下列安全开关2次,电梯均应立即停止运行。
a.
安全窗开关,用打开安全窗试验(如设有安全窗);
b.
轿顶、底坑的紧急停止开关;
c.
限速器松绳开关。 4.6.7 运行试验
a.
轿厢分别以空载、50%额定载荷和额定载荷三种工况,并在通电持续率40%情况下,到达全行程范围,按120次/h,每天不少于8h,各起、制动运行1 000次,电梯应运行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
b.
制动器温升不应超过60K,曳引机减速器油温升不超过60K,其温度不应超过85℃,电动机温升不超过GB 12974的规定。
c.
曳引机减速器,除蜗杆轴伸出一端渗漏油面积平均每小时不超过150cm2外,其余各处不得有渗漏油。
4.6.8 超载运行试验
断开超载控制电路,电梯在110%的额定载荷,通电持续率40%情况下,到达全行程范围。起、制动运行30次,电梯应能可靠地起动、运行和停止(平层不计),曳引机工作正常。 4.7 整机性能试验
4.7.1 乘客与病床电梯的机房噪声、轿厢内运行噪声与层、轿门开关过程的噪声应符合GB 10058规定要求。
4.7.2 平层准确度应符合GB 10058规定要求。
4.7.3 整机其他性能宜符合GB 10058有关规定要求。
5 验收规则
5.1 检验按表1规定项目进行。 5.2 判定规则
5.2.1 开关层、轿门过程噪声、平层准确度按GB 10058规定判定。 5.2.2
凡重要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目中不合格超过8项,均判定为不合格。如重要项目均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不超过8项,则允许调整修复,并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凡最终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不超过3项,判定为合格,准于验收。判为安装不合格的电梯需全面修复,修复后再次报请验收。 5.3 交付检验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各方代表应在附录A(参考件)“电梯安装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表1 电梯安装验收检验项目分类表
序号项类检
验
项
目备注
1机房4.1.1条主电源开关要求☆
24.1.2条断、错相保护装置☆
34.1.3条敷线与接地要求
44.1.4条线管、槽敷设要求
54.1.5条控制柜、屏安装位置
64.1.6条楼板钢丝绳洞口要求
74.1.7条曳引机承重梁要求
84.1.8条旋转轮等涂色标志
94.1.9条旋转部件润滑要求
104.1.10条制动器松、合闸要求
114.1.11条绳、带轮铅垂度要求
124.1.12条限速器运转等要求☆
134.1.13条停电或故障应急措施☆
14井道4.2.1条导轨安装要求
154.2.2条导轨上端位置要求
164.2.3条导轨侧工作面直线度
174.2.4条导轨接头要求
184.2.5条导轨顶面间距
194.2.6条导轨固定要求
204.2.7条导轨下端支承地面要求
214.2.8条对重装置要求
224.2.9条限速器绳至导轨面偏差
234.2.10条轿厢与对重距离等要求
244.2.11条轿顶最小空间要求☆
254.2.12条井道照明要求
264.2.13条电缆支架安装要求
274.2.14条电缆安装要求
28轿厢4.3.1条轿顶反绳轮要求
294.3.2条轿底水平度
304.3.3条曳引绳头组合等要求
314.3.4条曳引绳要求
324.3.5条轿内操纵要求
334.3.6条轿顶停止开关☆
344.3.7条轿架限位碰铁安装要求
354.3.8条安全保护开关安装要求☆
36层站4.4.1条层站指示要求
374.4.2条层门地坎要求
384.4.3条层、轿门地坎间距
394.4.4条层门与地坎间隙
404.4.5条门刀与层门等间隙
414.4.6条门阻止力
424.4.7条门锁要求☆
434.4.8条层门外观要求
444.4.9条层门自动关闭装置
45底坑4.5.1条轿底与缓冲器等间距
464.5.2条缓冲器顶面水平高差
474.5.3条缓冲器柱塞铅垂度
484.5.4条底坑停止开关要求☆
494.5.5条轿底最小间距与空间
50整机功能4.6.1条曳引及平衡系数检查
514.6.2条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524.6.3条缓冲试验☆
534.6.4条层门与轿门联锁试验☆
544.6.5条上、下极限动作试验☆ 554.6.6条安全开关动作试验☆ 564.6.7条运行试验☆ 574.6.8条超载运行试验 584.7.1条噪声限值要求检验 594.7.2条平层准确度检验
第三篇:电梯安装验收规范打印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不适用于液压电梯、杂物电梯。
3.2.1制造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装箱单;b.产品出厂合格证;c.机房井道布置图; d.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和电梯功能表); e.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f.电气敷线图;g.部件安装图;h.安装说明书;
i.安全部件: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 3.2.2安装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安装自检记录;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由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企业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3.3安装完毕的电梯及其环境应清理干净。机房门窗应防风雨,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通向机房的通道应畅通、安全,底坑应无杂物、积水与油污。机房、井道与底坑均不应有与电梯无关的其他设置。
3.4电梯各机械活动部位应按说明书要求加注润滑油。各安全装置安装齐全、位置正确,功能有效,能可靠的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3.5电梯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所验收的电梯产品和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要求。
3.6验收用检验器具与试验载荷应符合GB10059规定的精度要求,并均在计量鉴定周期内。 4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 4.1机房
4.1.1每台电梯应单设有一个切断该电梯的主电源开关,该开关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如几台电梯共用同一机房,各台电梯主电源开关应易于识别。其容量应能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最大电流,但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见图:控制柜) a.轿厢照明和通风; b.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c.机房内电源插座; d.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 e.电梯井道照明; f.报警装置。
4.1.2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中断相也应起保护作用。
4.1.3电梯动力与控制线路应分离敷设,从进机房电源起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接地线的颜色为黄绿双色绝缘电线,除36V以下安全电压外的电气设备金属罩壳均应设有易于识别的接地端,且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线柱上,不得互相串接后再接地。
4.1.4线管、线槽的敷设应平直、整齐、牢固。线槽内导线总面积不大于槽净面积60%;线管内导线总面积不大于管内净面积40%;软管固定间距不大于1m,端头固定间距不大于0.1m。 4.1.5控制柜、屏的安装位置应符合: a.控制柜、屏正面距门、窗不小于600mm; b.控制柜、屏的维修侧距墙不小于600mm; c.控制柜、屏距机械设备不小于500mm。
4.1.6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每边间隙均应为20~40mm,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筑一高50mm以上的台阶(见图:钢丝绳孔)。
4.1.7曳引机承重梁如需埋入承重墙内,(见图:承重梁)则支承长度应超过墙厚中心20mm,且不应小于75mm。
4.1.8在电动机或飞轮上应有与轿厢升降方向相对应的标志。曳引轮、飞轮、限速器轮外侧面应漆成黄色。制动器手动松闸扳手漆成红色,并挂在易接近的墙上。(见图:曳引机、盘车轮)
4.1.9曳引机应有适量润滑油。油标应齐全,油位显示应清晰,限速器各活动润滑部位也应有可靠润滑。 4.1.10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的工作面上,松闸时应同步离开,其四角处间隙平均值两侧各不大于0.7mm。(见图:抱闸装置)
4.1.11限速器绳轮、选层器钢带轮对铅垂线的偏差均不大于0.5mm,曳引轮、导向轮对铅垂线的偏差在空载或满载工况下均不大于2mm。 4.1.12限速器运转应平稳、出厂时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应完好无拆动痕迹,限速器安装位置正确、底座牢固,当与安全钳联动时无颤动现象。
4.1.13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有轿厢慢速移动措施,如用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能用松闸扳手松开制动器,并需用一个持续力去保持其松开状态。 4.2井道
4.2.1每根导轨至少应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不大于2.5m,(见图:支架与连接板)特殊情况,应有措施保证导轨安装满足GB7588规定的弯曲强度要求。导轨支架水平度不大于1.5%,导轨支架的地脚螺栓或支架直接埋入墙的埋入深度不应小于120mm。如果用焊接支架其焊缝应是连续的,并应双面焊牢。
4.2.2当电梯冲顶时,导靴不应越出导轨。
4.2.3每列导轨工作面(包括侧面与顶面)对安装基准线每5m的偏差均应不大于下列数值: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为0.6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为1.0mm。(见图:矫导规)
在有安装基准线时,每列导轨(多列)应相对(同一)基准线整列检测,取最大偏差值。电梯安装完成后检验导轨时,可对每5m铅垂线分段连续检测(至少测3次),取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应不大于上述规定值的2倍。
4.2.4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工作面接头处不应有连续缝隙,且局部缝隙不大于0.5mm,导轨接头处台阶用直线度为0.01/300的平直尺或其他工具测量,应不大于0.05mm,如超过应修平,修光长度为150mm以上,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导轨接头处缝隙不得大于1mm,导轨工作面接头处台阶应不大于0.15mm,如超差亦应校正。(见图:导轨连接头) 4.2.5两列导轨顶面间的距离偏差:
轿厢导轨为+20mm,对重导轨为+30mm。 4.2.6导轨应用压板固定在导轨架上,不应采用焊接或螺栓直接连接。(见图:导轨支架)
4.2.7轿厢导轨与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的下端应支承在地面坚固的导轨座上。(见图:导轨底座)
4.2.8对重块应可靠紧固,对重架若有反绳轮时其反绳轮应润滑良好,并应设有挡绳装置。
4.2.9限速器钢丝绳至导轨导向面与顶面二个方向的偏差均不得超过10mm。
4.2.10轿厢与对重间的最小距离为50mm,限速器钢丝绳和选层器钢带应张紧,在运行中不得与轿厢或对重相碰触。
4.2.11当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时的轿顶空间应满足:
a.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固定在轿顶上设备的最高部件间的距离(不包括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最高部分)与电梯的额定速度V(单位:m燉s)有关,其值应不小于(0.3+0.035V²)m。
b.轿顶上方应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矩形空间(可以任何面朝下放置),钢丝绳中心线距矩形体至少一个铅垂面距离不超过0.15m,包括钢丝绳的连接装置可包括在这个空间里。
4.2.12封闭式井道内应设置照明,井道最高与最低0.5m以内各装设一灯外,中间灯距不超过7m。
4.2.13电缆支架的安装应满足:
a.避免随行电缆与限速器钢丝绳、选层器钢带、限位极限等开关、井道传感器及对重装置等交叉;
b.保证随行电缆在运动中不得与电线槽、管发生卡阻;
c.轿底电缆支架应与井道电缆支架平行,并使电梯电缆处于井道底部时能避开缓冲器,并保持一定距离。
4.2.14电缆安装应满足:a.随行电缆两端应可靠固定;b.轿厢压缩缓冲器后,电缆不得与底坑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c.随行电缆不应有打结和波浪扭曲现象。 4.3轿厢 4.3.1轿厢顶有反绳轮时,反绳轮应有保护罩和挡绳装置,且润滑良好,反绳轮铅垂度不大于1mm。
4.3.2轿厢底盘平面的水平度应不超过3/1000。(见图:U型槽) 4.3.3曳引绳头组合应安全可靠,并使每根曳引绳受力相近,其张力与平均值偏差均不大于5%,且每个绳头锁紧螺母均应安装有锁紧销。(见图:绳头组合)
4.3.4曳引绳应符合GB8903规定,曳引绳表面应清洁不粘有杂质,并宜涂有薄而均匀的ET极压稀释型钢丝绳脂。
4.3.5轿内操纵按钮动作应灵活,信号应显示清晰,轿厢超载装置或称量装置应动作可靠。
4.3.6轿顶应有停止电梯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且动作可靠,在轿顶检修接通后,轿内检修开关应失效。
4.3.7轿厢架上若安装有限位开关碰铁时,相对铅垂线最大偏差不超过3mm。(见图:限位开关碰铁)
4.3.8各种安全保护开关应可靠固定,但不得使用焊接固定,安装后不得因电梯正常运行的碰撞或因钢丝绳、钢带、皮带的正常摆动使开关产生位移、损坏和误动作。 4.4层站
4.4.1层站指示信号及按钮安装应符合图纸规定,位置正确,指示信号清晰明亮,按钮动作准确无误,消防开关工作可靠。
4.4.2层门地坎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水平度不大于2/1000,地坎应高出装修地面2~5mm。(见图:厅门进水)
4.4.3层门地坎至轿门地坎水平距离偏差为+3mm。
4.4.4层门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下端与地坎的间隙,乘客电梯应为1~6mm,载货电梯应为1~8mm。
4.4.5门刀与层门地坎,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间隙应为5~10mm。 4.4.6在关门行程1/3之后,阻止关门的力不超过150N。
4.4.7层门锁钩、锁臂及动接点动作灵活,在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见图:层门锁勾) 4.4.8层门外观应平整、光洁、无划伤或碰伤痕迹。
4.4.9由轿门自动驱动层门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以外时,无论层门由于任何原因而被开启,都应有一种装置能确保层门自动关闭。 4.5底坑
4.5.1轿厢在两端站平层位置时,轿厢、对重装置的撞板与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耗能型缓冲器应为150~400mm,蓄能型缓冲器应为200~350mm,轿厢、对重装置的撞板中心与缓冲器中心的偏差不大于20mm。 4.5.2同一基础上的两个缓冲器顶部与轿底对应距离差不大于2mm。 4.5.3液压缓冲器柱塞铅垂度不大于0.5%,充液量正确。且应设有在缓冲器动作后未恢复到正常位置时使电梯不能正常运行的电气安全开关。 4.5.4底坑应设有停止电梯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
4.5.5当轿厢完全压缩在缓冲器上时,轿厢最低部分与底坑底之间的净空间距离不小于0.5m,且底部应有一个不小于0.5m×0.6m×1.0m的矩形空间(可以任何面朝下放置)。 4.6整机功能检验 4.6.1曳引检查
a.在电源电压波动不大于2%工况下,用逐渐加载测定轿厢上、下行至与对重同一水平位置时的电流或电压测量法,检验电梯平衡系数应为40%~50%,测量表必须符合电动机供电的频率、电流、电压范围。
b.电梯在行程上部范围内空载上行及行程下部范围125%额定载荷下行,分别停层3次以上,轿厢应被可靠地制停(下行不考核平层要求),在125%额定载荷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被可靠制动。 c.当对重支承在被其压缩的缓冲器上时,空载轿厢不能被曳引绳提升起。 d.当轿厢面积不能限制载荷超过额定值时,再需用150%额定载荷做曳引静载检查,历时10min,曳引绳无打滑现象。 4.6.2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a.额定速度大于0.63m/s及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时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其余可采用瞬时式安全钳;
b.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动作应可靠,且使曳引机立即制动; c.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荷,短接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内无人,并在机房操作下行检修速度时,人为让限速器动作。复验或定期检验时,各种安全钳均采用空轿厢在平层或检修速度下试验。
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125%的额定载荷,短接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内无人。在机房操作平层或检修速度下行,人为让限速器动作。 以上试验轿厢应可靠制动,且在载荷试验后相对于原正常位置轿厢底倾斜度不超过5%。
4.6.3缓冲试验
a.蓄能型缓冲器仅适用于额定速度小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适用于各种速度的电梯;
b.对耗能型缓冲器需进行复位试验,即轿厢在空载的情况下以检修速度下降将缓冲器全压缩,从轿厢开始离开缓冲器一瞬间起,直到缓冲器回复到原状,所需时间应不大于120s。 4.6.4层门与轿门联锁试验
a.在正常运行和轿厢未停止在开锁区域内,层门应不能打开;
b.如果一个层门和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打开,电梯应不能正常启动或继续正常运行。
4.6.5上下极限动作试验
设在井道上下两端的极限位置保护开关,它应在轿厢或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4.6.6安全开关动作试验
电梯以检修速度上下运行时,人为动作下列安全开关2次,电梯均应立即停止运行。
a.安全窗开关,用打开安全窗试验(如设有安全窗);b.轿顶、底坑的紧急停止开关;c.限速器松绳开关。 4.6.7运行试验
a.轿厢分别以空载、50%额定载荷和额定载荷三种工况,并在通电持续率40%情况下,到达全行程范围,按120次/h,每天不少于8h,各起、制动运行1000次,电梯应运行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 b.制动器温升不应超过60K,曳引机减速器油温升不超过60K,其温度不应超过85℃,电动机温升不超过GB12974的规定。
c.曳引机减速器,除蜗杆轴伸出一端渗漏油面积平均每小时不超过150cm2外,其余各处不得有渗漏油。 4.6.8超载运行试验
断开超载控制电路,电梯在110%的额定载荷,通电持续率40%情况下,到达全行程范围。起、制动运行30次,电梯应能可靠地起动、运行和停止(平层不计),曳引机工作正常。 4.7整机性能试验
4.7.1乘客与病床电梯的机房噪声、轿厢内运行噪声与层、轿门开关过程的噪声应符合GB10058规定要求。(80dB、4m55dB、60dB、65dB) 4.7.2平层准确度应符合GB10058规定要求。(+/-5mm) 4.7.3整机其他性能宜符合GB10058有关规定要求。 5验收规则
5.1检验按表1规定项目进行。 5.2判定规则
5.2.1开关层、轿门过程噪声、平层准确度按GB10058规定判定。 5.2.2凡重要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目中不合格超过8项,均判定为不合格。如重要项目均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不超过8项,则允许调整修复,并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凡最终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不超过3项,判定为合格,准于验收。判为安装不合格的电梯需全面修复,修复后再次报请验收。
5.3交付检验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各方代表应在附录A(参考件)“电梯安装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四篇:17、《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93[1]》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10060-9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安装的验收条件、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和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不适用于液压电梯、杂物电梯。
2引用标准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8903电梯用钢丝绳 GB10058电梯技术条件 GB10059电梯试验方法
GB12974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3安装验收条件
3.1验收电梯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10058的规定。 3.2提交验收的电梯应具备完整的资料和文件。 3.2.1制造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装箱单;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机房井道布置图;
d.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和电梯功能表); e.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f.电气敷线图; G.部件安装图; h.安装说明书;
i.安全部件: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 3.2.2安装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安装自检记录;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由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企业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3.3安装完毕的电梯及其环境应清理干净。机房门窗应防风雨,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通向机房的通道应畅通、安全,底坑应无杂物、积水与油污。机房、井道与底坑均不应有与电梯无关的其他设置。
3.4电梯各机械活动部位应按说明书要求加注润滑油。各安全装置安装齐全、位置正确,功能有效,能可靠的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3.5电梯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所验收的电梯产品和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要求。
3.6验收用检验器具与试验载荷应符合GB10059规定的精度要求,并均在计量检定周期内。 4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 4.1机房
4.1.1每台电梯应单设有一个切断该电梯的主电源开关,该开关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如几台电梯共用同一机房,各台电梯主电源开关应易于识别。其容量应能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最大电流,但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轿厢照明和通风; B.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c.机房内电源插座;
d.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 e.电梯井道照明; f.报警装置。
4.1.2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中断相也应起保护作用。
4.1.3电梯动力与控制线路应分离敷设,从进机房电源起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接地线的颜色为黄绿双色绝缘电线,除36V以下安全电压外的电气设备金属罩壳均应设有易于识别的接地端,且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线柱上,不得互相串接后再接地。 4.1.4线管、线槽的敷设应平直、整齐、牢固。线槽内导线总面积不大于槽净面积60%;线管内导线总面积不大于管内净面积40%;软管固定间距不大于1m,端头固定间距不大于0.1m。 4.1.5控制柜、屏的安装位置应符合:
a.控制柜、屏正面距门、窗不小于600mm; B.控制柜、屏的维修侧距墙不小于600mm; c.控制柜、屏距机械设备不小于500mm。
4.1.6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每边间隙均应为20~40mm,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筑一高50mm以上的台阶。
4.1.7曳引机承重梁如需埋入承重墙内,则支承长度应超过墙厚中心20mm,且不应小于75mm。 4.1.8在电动机或飞轮上应有与轿厢升降方向相对应的标志。曳引轮、飞轮、限速器轮外侧面应漆成黄色。制动器手动松闸扳手漆成红色,并挂在易接近的墙上。
4.1.9曳引机应有适量润滑油。油标应齐全,油位显示应清晰,限速器各活动润滑部位也应有可靠润滑。
4.1.10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的工作面上,松闸时应同步离开,其四角处间隙平均值两侧各不大于0.7mm。
4.1.11限速器绳轮、选层器钢带轮对铅垂线的偏差均不大于0.5mm,曳引轮、导向轮对铅垂线的偏差在空载或满载工况下均不大于2mm。
4.1.12限速器运转应平稳、出厂时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应完好无拆动痕迹,限速器安装位置正确、底座牢固,当与安全钳联动时无颤动现象。
4.1.13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有轿厢慢速移动措施,如用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能用松闸扳手松开制动器,并需用一个持续力去保持其松开状态。 4.2井道
4.2.1每根导轨至少应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不大于2.5m,特殊情况,应有措施保证导轨安装满足GB7588规定的弯曲强度要求。导轨支架水平度不大于1.5%,导轨支架的地脚螺栓或支架直接埋入墙的埋入深度不应小于120mm。如果用焊接支架其焊缝应是连续的,并应双面焊牢。
4.2.2当电梯冲顶时,导靴不应越出导轨。
4.2.3每列导轨工作面(包括侧面与顶面)对安装基准线每5m的偏差均应不大于下列数值: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为0.6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为1.0mm。
在有安装基准线时,每列导轨应相对基准线整列检测,取最大偏差值。电梯安装完成后检验导轨时,可对每5m铅垂线分段连续检测(至少测3次),取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应不大于上述规定值的2倍。
4.2.4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工作面接头处不应有连续缝隙,且局部缝隙不大于0.5mm,导轨接头处台阶用直线度为0.01/300的平直尺或其他工具测量,应不大于0.05mm,如超过应修平,修光长度为150mm以上,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导轨接头处缝隙不得大于1mm,导轨工作面接头处台阶应不大于0.15mm,如超差亦应校正。 4.2.5两列导轨顶面间的距离偏差:
轿厢导轨为+20mm,对重导轨为+30mm。
4.2.6导轨应用压板固定在导轨架上,不应采用焊接或螺栓直接连接。
4.2.7轿厢导轨与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的下端应支承在地面坚固的导轨座上。
4.2.8对重块应可靠紧固,对重架若有反绳轮时其反绳轮应润滑良好,并应设有挡绳装置。 4.2.9限速器钢丝绳至导轨导向面与顶面二个方向的偏差均不得超过10mm。
4.2.10轿厢与对重间的最小距离为50mm,限速器钢丝绳和选层器钢带应张紧,在运行中不得与轿厢或对重相碰触。
4.2.11当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时的轿顶空间应满足:
a.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固定在轿顶上设备的最高部件间的距离(不包括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最高部分)与电梯的额定速度V(单位:m燉s)有关,其值应不小于(0.3+0.035V2)m。
B.轿顶上方应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矩形空间(可以任何面朝下放置),钢丝绳中心线距矩形体至少一个铅垂面距离不超过0.15m,包括钢丝绳的连接装置可包括在这个空间里。
4.2.12封闭式井道内应设置照明,井道最高与最低0.5m以内各装设一灯外,中间灯距不超过7m。
4.2.13电缆支架的安装应满足:
a.避免随行电缆与限速器钢丝绳、选层器钢带、限位极限等开关、井道传感器及对重装置等交叉;
B.保证随行电缆在运动中不得与电线槽、管发生卡阻;
c.轿底电缆支架应与井道电缆支架平行,并使电梯电缆处于井道底部时能避开缓冲器,并保持一定距离。
4.2.14电缆安装应满足:
a.随行电缆两端应可靠固定;
B.轿厢压缩缓冲器后,电缆不得与底坑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c.随行电缆不应有打结和波浪扭曲现象。 4.3轿厢
4.3.1轿厢顶有反绳轮时,反绳轮应有保护罩和挡绳装置,且润滑良好,反绳轮铅垂度不大于1mm。
4.3.2轿厢底盘平面的水平度应不超过3/1000。
4.3.3曳引绳头组合应安全可靠,并使每根曳引绳受力相近,其张力与平均值偏差均不大于5%,且每个绳头锁紧螺母均应安装有锁紧销。
4.3.4曳引绳应符合GB8903规定,曳引绳表面应清洁不粘有杂质,并宜涂有薄而均匀的ET极压稀释型钢丝绳脂。
4.3.5轿内操纵按钮动作应灵活,信号应显示清晰,轿厢超载装置或称量装置应动作可靠。 4.3.6轿顶应有停止电梯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且动作可靠,在轿顶检修接通后,轿内检修开关应失效。
4.3.7轿厢架上若安装有限位开关碰铁时,相对铅垂线最大偏差不超过3mm。
4.3.8各种安全保护开关应可靠固定,但不得使用焊接固定,安装后不得因电梯正常运行的碰撞或因钢丝绳、钢带、皮带的正常摆动使开关产生位移、损坏和误动作。 4.4层站 4.4.1层站指示信号及按钮安装应符合图纸规定,位置正确,指示信号清晰明亮,按钮动作准确无误,消防开关工作可靠。
4.4.2层门地坎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水平度不大于2/1000,地坎应高出装修地面2~5mm。 4.4.3层门地坎至轿门地坎水平距离偏差为+30mm。
4.4.4层门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下端与地坎的间隙,乘客电梯应为1~6mm,载货电梯应为1~8mm。
4.4.5门刀与层门地坎,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间隙应为5~10mm。 4.4.6在关门行程1/3之后,阻止关门的力不超过150N。
4.4.7层门锁钩、锁臂及动接点动作灵活,在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4.4.8层门外观应平整、光洁、无划伤或碰伤痕迹。
4.4.9由轿门自动驱动层门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以外时,无论层门由于任何原因而被开启,都应有一种装置能确保层门自动关闭。 4.5底坑
4.5.1轿厢在两端站平层位置时,轿厢、对重装置的撞板与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耗能型缓冲器应为150~400mm,蓄能型缓冲器应为200~350mm,轿厢、对重装置的撞板中心与缓冲器中心的偏差不大于20mm。
4.5.2同一基础上的两个缓冲器顶部与轿底对应距离差不大于2mm。 4.5.3液压缓冲器柱塞铅垂度不大于0.5%,充液量正确。且应设有在缓冲器动作后未恢复到正常位置时使电梯不能正常运行的电气安全开关。
4.5.4底坑应设有停止电梯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
4.5.5当轿厢完全压缩在缓冲器上时,轿厢最低部分与底坑底之间的净空间距离不小于0.5m,且底部应有一个不小于0.5m×0.6m×1.0m的矩形空间(可以任何面朝下放置)。 4.6整机功能检验 4.6.1曳引检查
a.在电源电压波动不大于2%工况下,用逐渐加载测定轿厢上、下行至与对重同一水平位置时的电流或电压测量法,检验电梯平衡系数应为40%~50%,测量表必须符合电动机供电的频率、电流、电压范围。
B.电梯在行程上部范围内空载上行及行程下部范围125%额定载荷下行,分别停层3次以上,轿厢应被可靠地制停(下行不考核平层要求),在125%额定载荷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被可靠制动。
c.当对重支承在被其压缩的缓冲器上时,空载轿厢不能被曳引绳提升起。 d.当轿厢面积不能限制载荷超过额定值时,再需用150%额定载荷做曳引静载检查,历时10min,曳引绳无打滑现象。 4.6.2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a.额定速度大于0.63m/s及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时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其余可采用瞬时式安全钳;
B.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动作应可靠,且使曳引机立即制动;
c.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荷,短接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内无人,并在机房操作下行检修速度时,人为让限速器动作。复验或定期检验时,各种安全钳均采用空轿厢在平层或检修速度下试验。
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125%的额定载荷,短接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内无人。在机房操作平层或检修速度下行,人为让限速器动作。
以上试验轿厢应可靠制动,且在载荷试验后相对于原正常位置轿厢底倾斜度不超过5%。 4.6.3缓冲试验
a.蓄能型缓冲器仅适用于额定速度小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适用于各种速度的电梯;
B.对耗能型缓冲器需进行复位试验,即轿厢在空载的情况下以检修速度下降将缓冲器全压缩,从轿厢开始离开缓冲器一瞬间起,直到缓冲器回复到原状,所需时间应不大于120s。 4.6.4层门与轿门联锁试验
a.在正常运行和轿厢未停止在开锁区域内,层门应不能打开;
B.如果一个层门和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打开,电梯应不能正常启动或继续正常运行。
4.6.5上下极限动作试验
设在井道上下两端的极限位置保护开关,它应在轿厢或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4.6.6安全开关动作试验
电梯以检修速度上下运行时,人为动作下列安全开关2次,电梯均应立即停止运行。 a.安全窗开关,用打开安全窗试验(如设有安全窗); B.轿顶、底坑的紧急停止开关; c.限速器松绳开关。 4.6.7运行试抢
a.轿厢分别以空载、50%额定载荷和额定载荷三种工况,并在通电持续率40%情况下,到达全行程范围,按120次/h,每天不少于8h,各起、制动运行1000次,电梯应运行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
B.制动器温升不应超过60K,曳引机减速器油温升不超过60K,其温度不应超过85℃,电动机温升不超过GB12974的规定。
c.曳引机减速器,除蜗杆轴伸出一端渗漏油面积平均每小时不超过150cm2外,其余各处不得有渗漏油。 4.6.8超载运行试验 断开超载控制电路,电梯在110%的额定载荷,通电持续率40%情况下,到达全行程范围。起、制动运行30次,电梯应能可靠地起动、运行和停止(平层不计),曳引机工作正常。 4.7整机性能试验
4.7.1乘客与病床电梯的机房噪声、轿厢内运行噪声与层、轿门开关过程的噪声应符合GB10058规定要求。
4.7.2平层准确度应符合GB10058规定要求。
4.7.3整机其他性能宜符合GB10058有关规定要求。 5验收规则
5.1检验按表1规定项目进行。 5.2判定规则
5.2.1开关层、轿门过程噪声、平层准确度按GB10058规定判定。
5.2.2凡重要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目中不合格超过8项,均判定为不合格。如重要项目均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不超过8项,则允许调整修复,并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凡最终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不超过3项,判定为合格,准于验收。判为安装不合格的电梯需全面修复,修复后再次报请验收。 5.3交付检验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各方代表应在附录A(参考件)“电梯安装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表1电梯安装验收检验项目分类表 注:表中打☆为重要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 附录A
电梯安装验收证书 (参考件)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所、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公司、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桢、张桂竹。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第五篇:乘客电梯五方通话要求及验收规范使用规范
乘客电梯“五方通话”是目前一个流行的提法,指在下列五个方位之间的对讲通话:
1、电梯轿厢;
2、电梯机房;
3、电梯轿顶;
4、电梯底坑;
5、物业值班室(救援服务处所)。
乘客电梯“五方通话”的法规、标准、规范依据主要有:
(一)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具体规定条文如下: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具体规定条文如下:
5.10 紧急解困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
该报警装置应符合14.2.3.2和14.2.3.3的要求。
14.2.3 紧急报警装置
14.2.3.1 为使乘客能向轿厢外求援,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
14.2.3.2 该装置的供电应来自8.17.4中要求的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
注:14.2.3.2不适用于轿内电话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情况。
14.2.3.3 该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14.2.3.4 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8.17.4述及的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附:8.17.4 应有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照明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它能至少供1W灯泡用电1h。
在正常照明电源一旦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具体条文内容: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电梯轿厢会产生困人的情形外,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同样也存在被困危险,而这些人员可能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其被困的主要方位就是电梯的轿顶、底坑;另一方面,最能实现紧急救援联络的方位就是物业值班室(救援服务处所)及电梯机房。由此可见,乘客电梯五方通话的重要性就在于:1.实现电梯内和值班室(救援服务处所)对讲,方便被困人员求救联系使用;2方便维修保养人员联系使用。因而,乘客电梯五方通话既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之体现,也是在现实生活中电梯安全使用的必然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 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 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 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 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1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 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9年0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06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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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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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7
前 言
2007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7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草案。2007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7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7]63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8年9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9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使全国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形成一个统一的、能满足电梯安全保障和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刘新华 周 沛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何 毅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赵伯锐 张弟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顾卫东 张元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局 潘文筠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刘锡奎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姚良宏 黄永盛 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蒋 灏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曾健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王志平 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刘 萍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7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使用管理„„„„„„„„„„„„„„„„„„„„„„„„„„„„(1) 第三章第四章附件A 附件B 附件C 附件D
日常维护保养„„„„„„„„„„„„„„„„„„„„„„„„„„(4) 附则„„„„„„„„„„„„„„„„„„„„„„„„„„„„„„(6)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7) 液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11) 杂物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1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1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7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7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
(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7 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7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7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h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每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7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的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的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7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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