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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附件4:应税项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精选2篇)
篇1:整理附件4:应税项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
(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篇2:整理附件4:应税项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
25日 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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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落实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数次对试点地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经商财政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2条,主要包括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概念及其计算公式、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认定管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对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核内容以及其他规定。具体是: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
1.适用主体范围:试点地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2.应税服务范围: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概念及其计算公式。比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概念及其公式,规定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概念及其计算公式。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认定管理
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首先办理退(免)税认定,并规定了认定时需要根据提供应税服务的分类提供不同的资料。
(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提供的单证
1.申报程序: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
2.申报资料: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相关申报外,还须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它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及发票等凭证;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的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相关申报外,还须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或设计合同、从与签订研发或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等资料。
(四)税务机关对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核内容
根据国际运输服务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规定了税务机关对其免抵退税申报的重点审核内容。
(五)其他规定
1.对新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退税的特殊规定,以及新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的确认标准。
2.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停止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
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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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本办法附件
1、附件
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与本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特此公告。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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