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教学

关键词: 法学 教学法 教学 案例

高校法学教学(精选十篇)

高校法学教学 篇1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学课程中的实施必要性和意义

从必要性来看, 当前高校法学教学中存在着不少问题, 如教材内容更新速度慢, 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以及教师的教学理念落后、教学模式单一等, 严重影响了高校法学教学的效率。因此, 创新教学方法, 使用案例教学进行高校法学教学很有必要[1]。此外, 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和实施对于促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高校法学教师在教学中应该要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研究, 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课程中的实施策略

1、选择适当的教学案例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中心, 教师首先要找到适当的案例, 才能够在实际的教学中进行应用。案例的选择需要教师把握一定的原则:首先, 选择的案例应该尽量保证其真实性, 以便给学生带来更多真实的感受, 也有助于检验学生的真实水平[2]。如, 在民法的教学中, 教师可以就本市近期发生的重大民事案件进行案例分析, 这样可以方便学生在案件分析之后对比公安部门专业人员对案件的分析, 有助于帮助学生发现自己在案例分析时出现的问题, 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其次, 案例应该要选择较为典型的。教师能够找到的案例必然是多种多样的, 但是教师不可能在课堂中全部进行讲解, 因此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 以便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例如, 在行政法中, 教师可以将案例设置为外企设立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法, 这一问题比较典型, 可以帮助学生加强对行政法的理解[3];最后, 案例的选择要注意保持难度适中, 让学生既感觉有一定挑战, 又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解答。例如, 教师让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时, 先让学生解决简单的问题, 然后加大难度:“如果你是有关部门, 你觉得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进行解决或者调整?”让学生将所学知识综合运用起来, 实现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

2、给学生必要的准备时间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要求教师能够提前将自己准备好的案例分析题目布置给学生, 这样学生就可以提前通过各种渠道来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和数据, 以便帮助学生更加全面地进行案例的分析。这种教学形式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 还能够让学生在查找资料的过程中复习学过的知识, 促进学生学习质量的提高[4]。当然, 为了保证学生的准备效果以及学生的独立思考成果, 教师在课堂中可以要求学生将自己整理的资料和结果进行上台演示, 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性地位, 也可以实现课堂上师生之间的良好互动, 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推动学生的更好发展。

3、重视课堂讨论和总结

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自我展示之后, 教师可以让学生进行相互的讨论和分析, 这一环节是案例教学中的核心环节, 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讨论过程中, 学生首先要清晰的阐述自己对问题的看法、产生这种见解的依据, 然后其他学生如果对此有异议或者疑义, 则可以对该学生进行提问。发表自己观点的学生在回答其他学生问题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自己观点中的不足, 也能够从其他学生给出的意见和建议中找到新的看问题的思路, 因此有助于形成学生相互之间的思维碰撞, 增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促进学生学习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4、发挥教师的主导性作用

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为中心, 但是却要求教师能够充分发挥其主导性作用, 以便推动教学的发展[5]。例如, 在课堂教学中, 教师要创设合理的情境, 活跃课堂氛围, 让学生有话要说、有话敢说。又如, 学生应该什么时候进行独立思考、什么时候进行分组讨论, 也需要由教师观察学生的表现来决定。此外, 在学生进行自我表达不够准确时, 教师也要发挥其重要作用, 引导学生回归到中心内容, 鼓励学生更加清晰地进行自我表达。只有这样, 课堂的教学有效性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证。

三、结语

综上所述, 案例教学在高校法学中的应用可以帮助实现法学教学有效性的提高, 促进学生在创新思维、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因此要求法学教师能够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重视, 坚持要以学生和案例为中心, 并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作用, 促进学生理论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等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曾辉.浅议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适用[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 03:103-105.

[2]刘燕.法学教学方法的问题与完善途径——以案例教学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 2013, 07:62-64.

[3]艾展刚.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2, 01:25-29.

[4]易清.案例教学改革:法学专业课程质量提升的路径分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1, 06:149-151.

高校法学教学 篇2

关键词: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新型人才;培养实践

随着现代社会形态的快速发展和民众基本观念的深刻变革,我国已经逐步进入了法治型国家形态的建设和发展阶段,现实社会环境对法学专业领域人才资源的需求规模呈现了快速增长态势,而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工作的质量水平,对于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内法学专业人才体系的建设质量,以及法治中国事业的历史发展走势,都具有极其深刻的实践影响作用。为切实保证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要求高等院校相关教育工作者,必须做好法学教育事业历史地位的准确定位工作,在重新审视吸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事业发展现状基础上,为其设定深刻满足现实环境需求的历史发展目标,逐步改变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历史发展过程中现有的教学模式,以及应试教育考核实践模式,为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稳定推进,创造助力条件。我国高等院校现行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具有鲜明的重理论和轻实践特征,给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自身综合素质的建构和提升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现实阻碍,为切实提升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适量水平,以及人才培养工作实施水平,应当积极借鉴和参考西方发达国家在在法学教育领域的实践性做法,助力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事业实现繁荣有序发展。

一、切实加强高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工作的创新力度

依据法学教育事业发展与现实社会环境相互关系的考量视角,新时期高等院校在开展法学专业日常化教学实践环节过程中,应当积极调动学生在参与法学专业知识内容学习实践过程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培养和输出具备创新性和应用性特征的法学专业人才,作为未来一段时期内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基础性环节,切实转变长期遵循并运用的教学工作思想理念和基本方法,逐步消除以“填鸭式”和“满堂灌”为描述特征的原始教学方法对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教学质量水平改良得的消极影响,促进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指导理念和教学实施方法实现深刻变革。

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教师在开展民事诉讼法课程内容的教学实践过程中,针对民事诉讼法授课内容构成体系中理论性要素,以及实践性要素相互结合的特点,针对性开展了课堂教学工作开展路径的创新建构,综合性引入并运用了案例教学法、观摩教学法、学生自主学习法,以及专题讨论教学活动等教学工作开展方法和应用形态,在针对模拟教学、诊所式教学,以及演练教学等法学仿真式和全真式教学手段的研究和应用体验的历史背景下,实现了对实践性教学平台的建构和发展目标。实现了诉讼法学知识内容与实体法学知识内容的相互交织,理论教学元素与实践教学元素在实践运用层次的相互结合,旨在将长期存在且影响深远的经院教学模式,逐步转化为理论与实践形结合的全新教学模式,切实突出实际教学工作开展过程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元素,为本校教学工作实际开展效果的不断提升创造助力条件。在上述教学工作改良模式的应用背景下,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教学改革事业接连取得了一系列实践性收益。其教学改革事业开展路径中的代表性成果“民商法学领域情境性教学法的研究与实践”获得了2009年浙江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民事诉讼法教学体系与教学方法之改革”获得了2006年12月宁波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和2007年宁波市高校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上述改革成果的取得,充分证实了了宁波大学上述改革方案的探索和应用有效性。

二、实现高效法学专业教学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的相互结合

华侨大学法学院2009年共有273人参加当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其中有139人顺利通过考试,通过率高达50.92%,该成绩应当引起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充分关注。

华侨大学法学院教学工作领导集体以切实提升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各学科教学工作开展水平为主要工作目标,全面评估本学院法学专业教学体系框架下各个独立学科的教学质量状态,并积极倡导和实施针对性的法宣专业改良发展工作方案。华侨法学院哥专业学科任课教师,在组织本专业学生积极开展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内容学习认知体验的基础上,重点强调和明确了实践性教学工作环节,对于保障和提升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相关课程教学工作质量水平的重要促进作用,在上述教学改革指导思想的共同影响和指引下,华侨大学法学专业各科教师,在日常化教学工作开展流程的开展过程中,重点关注高校法学专业教学课程内容与国家司法考试相关内容的关联性,以国家司法考试基本考试内容和考核方式作为基本指导思想,重点关注学生在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学习实践过程中基本实践能力的建构提升状态,采取针对性的激励和推动手段,不断促进高校法学专业学生蒋沟形成运用法学基本知识解决现实生活具体问题的应用性能力。

三、实现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育与法学职业教育的相互结合

高等院校本科层次的法学学科教育事业,是高校完成法学专业门类人才队伍培养基本目标的主要实现渠道,也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在实际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之前,必须经历的极其重要的知识基础准备环节,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严格检验,也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实现预期的综合素质培养建构目标,实现最终的就业目标的重要前在条件。

开展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育工作,应当帮助相关学生切实建构基本性的法律学科知识内容的观念认知基础,借助对基本法律学科知识内容的深入理解和系统认知建构,切实提升法学专业学生对基础性学科知识内容的学习认知水平,为学生群体自身综合性素质能力水平的发展提升,构筑助力条件。

为切实提升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群体的就业实践活动水平,应当积极探索针对性措施,促进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事业的职业化发展,实现我国现代法学教育事业的最佳开展状态。

四、结语

针对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问题,本文从切实加强高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工作的创新力度、实现高效法学专业教学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的相互结合,以及实现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育与法学职业教育的相互结合三个具体方面展开了简要分析,旨意为你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人员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刘建民.加强高校法学教学改革,培养新型人才[J].中国人才,2011(14):141-142.

[2]何宏莲,刘尊梅.应用型人才培养与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6):141-143.

[3]丁寰翔,庄华忠. 高校法学教学管理中的若干思考[J]. 湘潮(下半月),2014(02):53-54+68.

[4]闫新燕. 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14(14):220-221.

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改革刍议 篇3

纵观社会发展进程, 在法学教育中比较典型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西方国家是管理研究和教学中最流行的方法之一, 对于法学这样的学科来说, 案例教学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在我国长期奉行的传统教学理念中, 一直存在误区, 即只重视知识的灌输, 认为学生在课堂上掌握的知识越多越好, 而忽视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事实上, 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今天, 仅靠课堂知识的灌输已远远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了, 学生真正需要的是面对问题时独立思考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而案例教学法无疑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法学教育领域的案例教学法即针对现有案例, 教师在讲解了相关法理后, 可以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我国现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社会关系日趋复杂, 各种类型的社会争议案件层出不穷, 恰好为案例教学提供了大量鲜明且贴近生活的范例。教师阐释案例后, 可以引领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 不仅可以使所学的理论知识牢固掌握, 而且可以激发学生的思维积极性。长此以往, 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都会有大量提高, 而且在面临实际案例时, 其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会有所提高。

(二) 模拟法庭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也是一种较为重要的教学方法。该方法是教师设置一案例, 由学生自己扮演庭审中的各种角色, 如审判人员、当事人及代理人, 根据所学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总结, 写出各种庭审材料, 并在场所内按照庭审程序模拟审案过程。这一教学方法对学生的各方面能力要求较高, 在准备模拟法庭的过程中, 学生要综合运用到诸如法律知识的梳理、法律推理、证据运用、法律文书写作、法庭辩论等多方面能力。且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演练, 一改课堂教学的枯燥无味, 可以更熟悉我国司法机关的运作流程, 在走向社会时能较快的适应。这就可以使得学生能主动去搜集材料、独立地分析问题, 从而有利于创造能力的培养。当然受制于成本、场地等因素, 有的高校并没有建立模拟法庭的条件。笔者认为, 从长远之计考虑, 开设了法学专业的各高校应尽力去建立这一教学场所, 这无疑可以为学生能力的提高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 法律诊所教育

法律诊所教育, 又称为“临床法律教育”, 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 其出发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 通过指导法学院的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 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诊所教育是以真实案件作为研究对象, 由课堂教学和案件代理两部分组成。课堂教学是教师在学生承办案件的基础上, 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 让学生自己获得事实和法律上的认识和判断。课堂外, 学生自主完成案件的代理任务, 教师仅起指导作用, 这种方式可以使学生更好的进入角色, 促使其熟练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 思维能力也在此过程中得到提高。事实证明, 诊所教育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具有很好的教育效果, 其突出的优点即实践性可以保证学生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课堂学习, 而是可以在实践中丰富自己的经验。法律诊所教育引入我国后, 发展迅速, 据有关资料显示, 截止到2009年, 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共有107位单位委员, 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的总体发展前景是非常光明的, 势必为我国培养大量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二、法学专业教学方法转化

法学教育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即必须重视理论联系实践。受过法学专业教育的学生通过几年的专业学习, 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推理能力, 而促进这一能力的关键因素在于平时的锻炼和积累。笔者通过几年的教学实践, 认为在教学过程中除了适用上述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 也应当适用诸如小组讨论、情境教学等方法。教师可在讲解了相应法律知识后, 布置案例, 让班级学生以小组为单位, 进行讨论, 每组学生可以代表形式阐述各自观点, 随后由教师来进行分析、讲解, 实践证明, 这样的教学方式能让学生最大程度的参与学习, 开发其团队意识, 这对于其进入社会后也具有相当积极的促进意义。除了在学校开展上述教学方式外, 法学教育还可以采取走出校门、贴近实际的方法。如学校可以和公、检、法机关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定期带领学生走进司法机关, 让学生近距离地观摩、学习案件流程, 熟悉法律的应用。也可让学生到企业中去, 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分析、判断。法学教育必须摒弃课堂灌输知识的旧观念, 一定要和社会实际相结合, 促成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运用, 才是符合教育发展潮流、社会需求的。

当然, 法学教育也可以对过去传统的考试方式进行改革, 教师可灵活选用考核方式, 而不再局限于出卷考试。如在课堂中采取案例讨论教学方法时, 可以对每位同学的表现计分, 学期临近结束时, 可以要求学生走进实习单位, 以撰写课程报告的方式进行考察。这样可以使学生的知识得到灵活的运用, 而不再拘泥于对知识的死记硬背。

三、改革法学教学方法提出的几点建议

为了适应新时期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 对法学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我国高校教学方法改革可适当地借鉴、吸收国外现代教学方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 并结合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形, 以期创造教育改革的新局面。笔者试着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一) 必须发展教学手段的多样化, 不再局限于教师在课堂中传授理论知识。

在教学方法改革的大潮中, 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现代社会竞争日趋激烈, 让学生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至关重要。因此, 教师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必须掌握案例教学法等, 在课堂中让学生针对案例自行开展讨论, 并与教师形成良性互动。

(二) 与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为学生在校园外开辟施展能力的领域。

学生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这仅是成为法律人的第一步, 要真正成长为具有法律思维的法律人, 需借助于一定的平台, 不断锻炼自己法律方面的思维能力。在现阶段, 高校与公检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开展广泛合作, 提供一些实习岗位, 让学生有充分的机会可以把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

(三) 注重对学生法学专业技能的训练。

如引入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诊所式, 在该模式下, 理论和实际得到了很好的结合, 学生通过自行处理案件, 不仅可以激发学习的积极性, 而且掌握了一些无法在课堂上完全理解的知识。同时通过在诊所的相关活动, 学生们既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也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素养。实践已经证明, 该模式已在法学教学方法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目前在中国设立该“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50余所, 为我国改良现有实践教育方式提供了借鉴模式, 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在现阶段的不足。这应该是法学教育发展的一个良好开端, 势必成为多数高校改革法学教育方法的必经之路。

(四) 促进高校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 完善知识结构, 以适应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

现阶段高校法学专业教师的学历已有整体上的大幅提升, 应对一定时期的教学工作并非难事。但随着社会发展的多样化和复杂化, 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已明显难以迈步。现代教学方法要求教师能不断提升学术水平, 做到知识结构的不断更新。同时教学工作也要求教师能走出校门, 不断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

摘要: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深入, 法学专业在中国社会受到了空前的关注。各种层次的高校纷纷开设这一专业, 以期为社会培养更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等应用型法律人才, 以满足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基于法学专业的特殊性, 各高校将法学专业培养的人才定位于法理基础雄厚、知识面宽、实践能力突出这样的目标无可厚非, 且现在多数高校均认识到学生如只具有理论知识, 是无法胜任法治社会需求的。因此在学校教学过程中, 只有采用行之有效的法律人才教学方法, 才能将学生培养成综合能力突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本文拟在介绍西方国家先进教学理念的基础上, 对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方法如何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法学专业,教学,改革

参考文献

[1]郑玉敏.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改革探讨[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06-4-2.

高校法学教学 篇4

摘 要: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学教学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教学方式,在高校法学教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模拟法庭教学在高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必须对模拟法庭教学进行改革,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和程序操作能力,锻炼和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素质。

关键词:模拟法庭 法学教学 应用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随着中国的法学教育由注重理论教育向注重实践教育的转变,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方式,被广泛应用于现代法学教学中。

一、模拟法庭教学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意义

1、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使学生的学习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参与,学生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体。“模拟法庭”既是“说法”,又是“演法”,既避免了教师单纯说“法”教学带来的枯燥和乏味,又满足了学生好奇心强的特点,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模拟法庭教学充分调动了教师与学生两大教学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尤其是最大限度调动了学生的主体意识,通过这个互动的过程,变“要他学”为“我要学”,刺激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促使学生最大限度的发挥聪明才智和个性能力,使其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体。

2、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能够让学生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各种诉讼角色,体现实际动手能力的综合“演习”。 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是以听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为主,学生的学习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检测、考试。而模拟法庭则会给学生提供一个模拟的场所,学生在模拟法庭中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角色的活动过程。更重要的是,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进行分析、归纳、筛选,从而形成向法庭陈述的事实,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案件审理等全部环节。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将书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能够进一步加深书本知识的理解。同时,熟悉了法庭审判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动手能力大大增强。

3、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将静态的、枯燥的法律条文通过动态的、形象的方式展现给学生,促使他们仔细鉴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并找出法律要素之间的冲突,从而启发学生的创造意识,促使他们进行创造性思考,培养学生在意志层面冲破常规思维的阻碍,顶住习惯势力的压力,坚持正确见解。

模拟法庭是在特定场所内再现真实法庭场景,并对法庭审理过程进行模拟。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角色分配参与模拟法庭审理,参与者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经过诉讼的每一环节,解决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从而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锻炼他们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现代化办公设施操作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

二、当前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理论和实践相联系的一种教学方式,且多采用诉讼法的知识,因而模拟法庭在诉讼法教学中已被广泛采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下列弊端:

1、没有相关的制度,缺乏对模拟法庭教学的统一安排。

模拟法庭教学被认为是诉讼法任课教师的课内任务,由教师独立组织和操作,学生只按照教师的授课要求进行实践,没有制度加以约束和保障,以至于模拟法庭的运用范围很小,运用时间很短。而没有教师的授课计划,学生很难自己组织模拟法庭,即使组织了也缺乏有力的指导,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缺乏适当的约束。

2、教学目的单一,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模拟法庭教学由诉讼法专业教师自行组织,受教学目的、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限制,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走”得如何,诉讼理论掌握得如何,而并不注重学生如何组织,怎样适用实体法,如何全面总结,因而整个活动虽然能达到熟悉掌握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对学生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而学生也因此孤立地看待模拟法庭教学,重程序轻实体、重专业轻素质培养的思想普遍存在。

3、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环节。

教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不加以指导或指导很少,对庭后的总结形式单一,范围狭窄,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上。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具体的庭审技巧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庭后的总结对于提高审判的质量也非常重要。因此,借鉴司法实际,模拟法庭教学也应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用多种形式完成教学环节,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4、对模拟法庭进行系统研究与探讨的缺失阻碍了模拟法庭功能的发挥。

模拟法庭活动每个法学院、系都在开展了很多年,但是在实践中却缺乏对模拟法庭的认真研究与探讨,严重制约了模拟法庭功能的展现。笔者认为,目前各高校对模拟法庭的基本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存在着不足,例如: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的地位和作用;模拟法庭在课程体系中的体现与课时安排;模拟法庭开展的计划与步骤;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的规模与形式;模拟法庭的档案管理与利用等等。

5、教师主导地位体现不够,导致教师的指导不到位。

在模拟法庭的实际运行中,很多学校的教师主导地位体现不够,教师的指导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的教师平时工作太忙,对模拟法庭的`工作完全放开不管,到开庭时匆匆去讲几句空话、套话;二是有的教师本身法律实践很少,平时上课纸上谈兵的多,指导起模拟法庭来很吃力;三是有的教师只对自己所教课程了解比较深入,综合素质不高或者对其他相关的课程则了解不多,无法适应模拟法庭综合性的特点。

三、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操作

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要着重体现“规范化管理、全方位投入、高素质培养”的教学思想。

1、制定制度,定位人员。

为实现对模拟法庭教学的规范管理,必须制定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使模拟法庭教学更为成熟和高效,因此,要制定《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指导要求》等制度,对模拟法庭的具体操作进行指导。

为实现实践环节为理论教学、素质培养服务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实行人员定位。一是定位教师,指导教师以诉讼法学任课教师为主,为保证实体审理的准确性,在具体个案中邀请有关实体法教师参加;同时聘请所在地市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特聘教师,对示范庭或特色庭进行实践操作的指导。二是定位学生,模拟法庭的参加人员以正在必修诉讼法的学生为主,并尽可能让所有必修学生都参加模拟法庭,让他们边学习边操作边完善。

2、适时指导,开发潜能。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进行指导,往往会取得令学生茅塞顿开或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指导绝不是不分情况的灌输和包办,只有恰如其分的指导,才能既给予学生充分展示自我的空间,又实现师者解惑的职责。

第一,由学生自行选择案例,教师在选择方向上给予指导。由学生自行选择案例,容易找到学生对社会生活的“敏感点”,从而更有针对性的施教。对他们选择案例进行方向性指引,才能因势利导,寓思想教育及知识传授于模拟法庭的实践中。

第二,将模拟法庭的庭审格式选择权赋予学生,在学生钻研后给予疑难指导。除了示范庭以外,研习什么样的庭审方式,比如是选择国内庭还是国外庭,是传统庭还是改进庭,是规范庭还是创新庭均由学生自己决定。确定格式后,由小组成员自己学习法律,准备素材,分配角色,组织演练。在临近开庭时,安排答疑时间,解答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这样更有利于对法理的领悟,特别是学生活跃的思维弥补了教师授课时间有限、知识深度不够的缺陷。

第三,把握学生模拟法庭活动进程,解决在准备过程中遇到的亟需克服的客观困难,如对难以查到相关法律资料(如外国法律条文和诉讼文书格式)、比较特殊的实验设备的配备等各方面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充分的物质投入、全面的法律资料准备,才能为模拟法庭的成功运作奠定基础。

最后,建立解疑信箱。囿于学生有限的理解能力、实践经验和法规储备,在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中遇到问题是很自然的,此时教师的解疑便非常必要和重要。应建立解疑信箱,由专人负责开启信箱,传递信息,指导老师随时答疑,帮助学生实现理解到运用的飞跃,使之顺利完成有关任务。

3、注重总结,优化理论。

富有成效的工作应有科学的总结,这样才能使实践更多地变成知识和经验。模拟法庭的总结应当分为两种形式,对于简易庭或讲解某个理论问题而组织的小庭,应采用以“学生设问、教师点评”为主的方式,这样有利于通过实践高效解决课堂疑问,且避免实践时间的过多过滥。对于正式的模拟法庭则不仅仅把总结看成是每位学生的小结加教师的“总结陈词”,更看作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

在实践中,将总结的形式多样化,让它成为师生沟通和进一步展示自我的机会。模拟法庭结束后,要安排三个步骤:一是由法庭所在的学习组派人讲解庭审的具体诉讼模式和法律规定、实体审理的焦点、判决理由等。二是法庭组成人员与其他旁听同学相互质询。任何旁听的同学都本着“我是模拟法庭的支持者和受益者”的原则,专心投入旁听。法庭表演的同学有权对任何旁听的同学提出与本庭有关的问题,探讨有争议的观点,被提问同学必须回答。三是教师作全面的启示性的总结。教师作为整个模拟法庭的指挥者,也作为这种教学方式的实施者,应同其他教学方式一样,肯定教学成果,解决教学疑问,启示学生更深入地研究,以优化完善理论。

参考文献

<1>李殿英,《利用高校模拟法庭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2>初北平、陈奉翔,《模拟法庭教学的优势及其操作程式研究》,交通高教研究,(1).

<3>许步国、王凤民,《关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探索与研究》,绥化学院学报,(6).

<4>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北京,法律出版社,.

高校法学教学 篇5

【关键字】科学合理 高校法学 实践教学

近年来,大部分高校法律院系开展了课程体系改革,增加实践教学力度,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现有高校法学院系实践教学还存在着缺乏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以及条件支持等许多问题。 如何深化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提高了实践教学的质量,仍然值得我们深入考虑。

一、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1、法学理论与教学实践不结合

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性教学中, 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分离的情况仍然是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在理论知识授课过程中,穿插案例的频次和深度远远不够。在缺少真实案例的情况下,导致了学生对于法律理论知识接收和理解的迟缓。为了弥补实践上的不足,很多学校将法学实践性教学列入教学计划中,作为独立的课程教授。虽然这一举措具有良好的出发点, 但是实践中依然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情况。以“模拟法庭”为例,课程实施者常常将重点放在最后的开庭上, 轻视对案件本身的分析。这种“表演”重于“实践”的做法,只能让学生系统了解庭审的程序,对真正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规范的能力和文书写作的能力并无太大的作用。这是因为模拟法庭的教学往往安排在低年级进行,在学生没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知识的前提下,分析案件很难做到深刻和系统。这种理论和实践的再次分离,使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失去了它原本被赋予的使命。教学现状又一次使我们陷入了尴尬的境地,进行实践教学时,因理论知识的滞后而举步维艰,而进行理论知识教学时,由于缺少实践体验而降低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理论与实践是天平的两端,重视一方而轻视一方,必然会出现不平衡,会对两方面能力的提升都产生影响。

2、师资力量的不强大

培养并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目的,要达到这一目的,任课教师必需熟悉各类法律实务及相关的程序,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今法学教学还处于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环境中,重理论轻实践是该环境存在的普遍现象。法学课程的授课教师多为理论型,缺少实践经验,对实践性课程的把握不到位,很难让学生深刻地认识、切实地操法律实务。 高校法学专业实践课程的师资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3、高校对实践课程的重视度不高

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都将实践性教学课程列入到选修课的行列中, 学生们并未充分认识到实践课程的重要性, 只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考虑是否学习该课程。学生往往愿意选择好拿到学分的选修课,而不愿选择难度大,实践强的法学专业选修课,但恰恰是这些课程非常有助于锻炼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如法律文书写作课程, 如果学生缺少对法律文书写作方法的系统学习, 那么在其参加法学实践或是正式工作后,往往会面对繁杂的法律文书而无从下笔,这不仅不便于工作,也不利于个人法律素质的体现。因此,为减少法学实践性教学的遗憾,应提高对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重视程度。

二、构建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

1、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的宣传,提高学生对实

践性教学重要性的认识如果想真正发挥法学实践教学的作用, 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消除“重视理论传授、轻视实践训练”的“传统”,加强实践教学重要性的宣传,强调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平等地位, 彻底改变学生应付实践性课程的做法,使学生真正参与到实践教学过程中来。只有学生在思想、 观念上对实践教学给予高度的重视, 才能根本地提高实践教学活动的质量。 个人认为, 在这个过程中, 加强新生入学职业教育至关重要,在入学教育中,重视对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介绍和法学生个人职业生涯的规划设计, 使学生进入大学伊始对自己所学专业及其发展有清醒的认识, 有利于学生实践教学环节的参与积极性。

2、实践教学

法学学科具有极强的应用性, 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是法学学生应该具备的主要能力。所以,高校法律院系除了毕业实习实践课程之外, 还应配置多种类型的实用课程,让学生有机会接触各种实用知识,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完善教学机构

诊所式教学机制, 作为中国现阶段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存在很大的发展、完善空间。首先,在诊所式教学过程中,提高学生的参与,鼓励学生带着问题的情况下走进教室, 师生共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案, 而不是单纯由教师寻找其认为合适的教学案例。 其次,在诊所式教学过程中,如果条件允许,教师应鼓励学生直接参与解决现实案例,让学生自己去思考,自己提出解决方案,师生共同讨论,拟定一个最佳的解决方案并最终运用到诉讼程序中。这样学生知道自己的努力会有成果,将会更加积极的参与实践教学。

4、加强大学中以案例教学为主

将一些典型案例融入到基础理论授课过程中,重视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案例的能力,为实践教学奠定必需的、足够的理论基础,否则,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将难以相互支持和相互配。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尽量不要单纯的理论教学,应当时刻关注现实中发生的热点案例、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使学生熟练掌握、深刻理解专业知识,并锻炼学生的基本实践能力,为后续开展的各项专业实践教学活动奠定基础。

5、加强教师培训的队伍

对各高校的法律教师而言,法学理论和实践教学都精通的教师的比例较低,因此,可以聘请相关法律机构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兼任课程教师,作为学生实习实践校外指导师来开展部分法律事务课程。同时,还可以加强与校外法律机构的合作,将本校老师派出进修学习, 将简单的实习实践单位建设成为合作单位,努力做到双赢的结果,从而提高实践课程的效果。

三、总结

综上所述,只有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需要采用各种方式的实践教学手段, 才能更好的培养中国的法律专业人士,使我们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社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改革刍议 篇6

一、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起步较晚,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师资严重缺乏。一方面, 高校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学教师严重不足, 多则十几人, 少则几个, 甚至存在由民法学教师兼任的现象;另一方面,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内容涉及面宽, 专业性强, 对教师的知识与素质要求较高, 纯粹法律出身的教师无法胜任法学教育, 因而无法担负起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大责任[1]。

(2)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目标过低。目前, 高校毕业生逐年递增, 很多毕业生面临着就业难的现实压力。法学专业出身的毕业生, 想要从事律师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的司法资格考试, 取得基本的入职资格。而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有限, 其难度可想而知。在这样的就业形势下, 迫于现实压力, 很多高校法学专业只能降低教学目标, 法学教学目标层次过低, 进而影响到教学质量, 使知识产权教学也被桎梏。

(3)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方法亟须变革。知识产权法学是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 一般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 如理论讲授法、案例分析法等, 但这些教学方法也存在两种教学误区:纯理论化教学和纯实务化教学[2]。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应将理论知识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 才能发挥它应有的效果, 让学生牢固掌握。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的改革举措

(1) 扩大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教师队伍, 提高教师质量和素质。我国有十多所高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 但存在知识产权专业教师不足、其他法律专业教师兼任、教师的知识与素质跟不上知识发展等问题, 最直接的解决方法就是扩大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教师队伍, 招聘一些专业的知识产权教师, 及对教师进行培训和学习。同时教师也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扩大知识面, 适应知识产权的发展和科技的发展。

(2) 不断创新, 使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内容与教材体系相统一。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应重视教学内容的合理设计与变革, 使教学内容与教材体系相统一, 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与新颖性。为此, 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过程中, 既要注重基础理论的讲授, 使课程具有一定的底蕴, 也要加入一定的案例分析, 引入最新的理论成果, 使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完美结合,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使学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科技的力量和知识产权的独特魅力。

(3) 改进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方法, 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当代的大学生生活在互联网发展、知识爆炸的时代, 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也应与时俱进, 不断创新, 优化改进教学方法, 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激发学生的创造力。除了让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外, 还应让学生走出校门, 让学生到实验室参观, 到科技创新的环境中学习锻炼, 感受并领悟科技。现代互联网发达, 学生喜欢自己动手下载学习资料, 教师可适时引导学生, 用现代多媒体技术, 将影、音、图、史料、文字融合, 展示科技的优势, 真正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杜怡梅.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15) .

高校法学教学 篇7

一、法学双语教学的内涵

什么是法学双语教学?其教学目的何在?要理清法学双语教学的含义,首先要弄清双语教学的概念。通常来说,双语教学指的是在教学中使用母语以外的第二语言或外语(在我国主要指英语)来讲授教学内容的教学。从中不难看出,法学双语教学是在两种语言的背景下完成的法学教学。在双语学习的过程中,学生一方面可以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与原理,另一方面,作为其副产品,可以提高法学专业外语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

综上,笔者借鉴教育部《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评审指标体系》中关于双语教学的相关定义,将法学双语教学界定为:将一种外国语言(主要是英语)直接应用于法学类课程教学,并使外语与法学知识和技能同步获取的一种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学生使用外语从事国际法律事务工作的能力,以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具体而言,其一,法学双语教学所使用的语言是母语外的另一种语言,并非是必须要同时采用两种语言进行。现阶段同时使用母语和外语进行教学的法学双语实践,并不是法学双语教学的本意,而只是目前受师资水平和学生外语水平所限。其二,法学双语教学的本质是法学学科教学,而非语言类课程教学。在教学模式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我们需将法学双语教学与英语教学区别开来。其三,我国法学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双语教学的目标可以划分为两个:专业目标、语言目标。其中,专业目标是指完成法学学科的专业教学;语言目标是指将外语作为专业学习的主要语言,从而提高学生的外语应用水平,使学生能够在境外使用外语作为法律工作语言。

二、地方高校法学双语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许多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相继开设了双语课程,法学院的双语教学确实受到了各界的关注。对于学生来说,双语教学的开设使法科学生在掌握国内法律体系、熟悉专业知识的前提下,系统地了解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并能提高外语水平,有益于他们找更好的工作,能够飞得更高。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科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更好的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一门外语,特别是英语。只有“法律+外语”的复合型人才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地方高校推动自身教育改革的同时,也在为社会培养着急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这是一种“双赢”的局面。然而,在法学双语教学相继开设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开始凸现出来,主要表现在:

1、教学师资力量严重缺乏

法学双语教师不仅要精通法学学科内容,还必须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目前地方高校能说英语的教师并不少见,但用英语讲授法律专业课的教师则非常稀缺。外语学院教师上法学双语教学往往存在许多问题,如专业知识面狭窄、案例分析不深刻;而法学专业的老师教授法学双语课程,又会出现口语表达不流畅、学生不能听懂等问题。而我国目前地方高校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有四百余所,开展法学双语教学非常困难。

2、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学生要上好法学专业双语课程,要求自身有较好的英语基础。而学生在接受法学双语教学的能力方面,一直有以下几大困难:其一,法学英语的晦涩难懂。英美法中存在大量法语和拉丁语词汇,学生在课程中很难理解这些枯燥的拉丁语词汇。其二,“哑巴英语”现象严重。由于我国的外语教育模式还是应试教育,相当一部分学生虽然考分不低,甚至通过了国家英语四级乃至六级考试,学到的却只是“哑巴英语”,无法使用英语进行有效的日常交流。其三,英语水平相差太大。大多数学生虽然愿意接受双语教学,但由于个体英语水平存在差距,班与班存在差距,学校内部不同年级存在差距,各地方高校的生源存在差距,学生的接受情况参差不齐。

3、双语教材较少

目前,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中,大多数地方高校选用英文原版教材。原版教材相对较难,内容完全按外国人的思维逻辑编写,普遍缺乏对中国问题的系统论述,并且价格高昂。而我国专业人士所编的为数不多的法学双语教材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编排思路上针对性不强,不能系统讲授专业知识;有些内容存在偏差,涉及外国法律内容多而涉及中国法律偏少;有的只是对已出版中文教材的简单翻译,语言使用不地道,不少关键的内容和概念被误译;还有的过于简单,学生学起来觉得非常枯燥。

4、法学双语教学工作评价体系缺乏

目前我国开展法学双语教学活动的各大地方高校对于双语课程的要求并不尽相同,各地方高校关于法学双语教学课程的评价标准也各不一样,因而造成教学质量不统一、教学管理上的混乱,最终也影响了地方高校双语教学水平的提高。

三、解决地方高校法学双语教学问题的对策

首先,地方高校应培养法学双语教学优秀师资力量。目前,地方高校法学双语教师的来源大致有两个:一个是外语教师,另一个是具有外语背景的法学专业教师。外语教师具有语言功底扎实、听说读写能力强的优势。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专业知识较为欠缺。法学双语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中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法律文化成为其不可回避的一个部分。这就要求教师自身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这对于外语教师来说存在困难,而且掌握相关的知识也不是短时间内能达成的,还需要法律精神进行长期潜移默化的作用。现阶段,最理想的教师来源是具有外语背景的法学专业教师。他们不仅具有语言的优势而且掌握着法学专业知识。因此,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这一部分人应当成为法学双语教学的主力军。

其次,地方高校应组织双语教师团队编写适合中国法学双语课堂使用的教材。目前,国内法学双语教材的编著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个系统,各高校对于法学双语课程应采用什么样的教材,意见并不统一。作为教师,在使用原版教材时,还要注意要有取有舍。原版教材讲授与我国传统讲授方式有所不同,分析法律问题以及阐释法学原理的路径也有很大差异。这就需要我们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对教材加以处理,实现教学资源的本土化移植。事实上,原版教材中有许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从经典案例中引出一个具体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认识法学原理,最终拥有运用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等。

最后,改变原有的教学方式,实施“人性化”教学。在以往的法学双语教学中,绝大多数教师形成了“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这种方式限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学效果不显著。我们应改变原有的教学方式,增加课堂上师生之间的互动,实施“人性化”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可以主要采取纯英文教学方式,这是对专业学生英语能力的强化训练和全面提升,让学生真正感受英文环境,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在经过多阶段的双语教学后,学生的专业英文使用能力已经有了较大提高。

综上所述,法学双语教学的实施涉及许多问题。对于法学教育工作者来说,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做出理性的思考,并认真研究对策。只有这样,我们在教学中才能真正发挥双语教学的优势,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达到双语教学的目的,同时推动法学双语教学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汉霞,孙钰明.论法律英语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中的重要作用[J].高教探索,2007(S1).

[2]王次宝,刘德美.法学专业开展双语教学的困境与出路[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8(6).

[3]林薇.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探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S2).

[4]张乐平.全球化背景下法学双语教学探讨[J].河北法学,2005(11).

高校法学研究性教学方法探索 篇8

关键词:研究性教学,法学,高校

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高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 而各大高校法学专业也逐渐重视对人才进行综合能力的培养。因而, 研究性教学方法应时代需求产生, 也对培养具备较高素质和综合能力的法学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旨在通过对高校法学研究性教学方法进行一个全方位的探索, 从而促使其在具体教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实施与应用。

一、法学研究性教学方法的具体含义及其在高校中的实施现状

1. 法学研究性教学方法的具体含义。

研究性教学方法与传统意义上的教学模式有很大区别。一般说来, 研究性教学方法更加注重研究性, 不论是在学生的学习还是教师的教学中研究性都强调得比较多, 这其中也包括了教与学两个过程中的互动联系。研究性教学方法在法学专业中的应用不仅有助于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也有助于更好地建设和发展这一学科。就研究性教学方法的具体含义来讲, 主要包含了一个中心及两种辅助在内的三方面内容。中心主要是指其目的在于建立起一个以研究探索为基础的学习模式, 并形成一种良好的教学氛围, 便于达成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及教学与科研的有效结合。而两种辅助一是指要为师生之间的问题研究提供条件辅助, 并引导创新, 二是指要培养学生在研究过程中的参与性, 并为之提供平台辅助以便于学生参与到相应的研究工作中。

2. 法学研究性教学方法在高校实施现状。

近些年来, 随着高素质综合型的法学人才需求不断增加, 高校在法学教学方法上的探索也不断增多, 研究性教学方法也逐渐得到了较多应用, 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然而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其中一些存在的问题。一方面, 研究性教学方法实施的面积不算广泛, 虽然在一些重点法学高校中取得了较好的反响, 但对于普遍高校中的法学专业来讲影响程度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 在切实将研究性教学方法应用到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过程中对细节的把握还不到位, 尤其是在一些教学过程中研究性贯彻得还不够, 学生在参与问题研究的过程中仍然缺乏创新性。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了研究性教学法的有效实施, 需要不断进行突破才能促进高效的法学教育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二、法学研究性教学方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及具体的设计思路

1. 法学研究性教学方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难点。

研究性教学方法在具体实施到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困难之处, 只有把握了这些难点才能更好地推动这一教学方法的实施和应用。首先, 学生对研究性的学习方法缺乏适应性便是一大难题。传统教学中的学生往往是被动接受知识的一方, 而在研究性教学方法的实施中就要求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 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探索的心理, 而正是在这个从传统方式进行转变的过程中容易使学生感到不适应, 进而影响研究性教学方法的实施效果。其次, 没有形成一个与研究性教学方法相对应的教学评价体系也是具体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难点。研究性教学方法具体实施的效果如何是需要对多个方面进行评估的, 这就必须要建立起一个与之相适应的评价体系。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由于涉及到的评价指数及标准等各方面变动的原因, 就导致一个与研究性教学相适应的评价体系难以落实到位。再者, 在研究命题设计方面的困难也是实施研究性教学方法过程中的一个问题。如何对研究命题进行设计关系到这一教学方法实施的效果, 如果设计的难度不大, 能让学生轻易通过手边资料解决问题, 那么实施这一教学方法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但是难度过大超出了学生的研究能力范围, 也是不利于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

2. 法学研究性教学方法的具体设计思路。

如何在法学教育中合理设计研究性教学方法既是一个难点, 也是一个关键, 关系到这一教学方法能否顺利实施并获得理想的效果。通常来讲, 这一教学方法的设计思路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 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将学生之间的差异性考虑进来, 注意根据不同水平的学生调整教学安排, 并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法律学习本身比较复杂难懂, 加之学生之间的水平参差不齐, 因此在对研究性教学方法进行设计时务必要多考虑这个方面。此外, 社会上对高素质综合型法学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 这也就要求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其次, 在进行研究性教学方法的设计时也要积极发挥教师在研究性教学中的引导作用, 开展启发式教学。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 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有助于为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指明方向, 启发式教学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主动性, 引导学生积极进行探索和研究, 并培养适当的创新能力。

三、结语

研究性教学方法在高校的法学教育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不论是学科还是学校院系都应当对这层作用予以重视。法学研究性教学方法在未来的发展中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只有立足于法学教育的现状不断进行探索和拓展, 才有利于充分发挥这一教学方法的作用, 培养更加出色的法学人才。

参考文献

高校法学教学中学生价值观的培养 篇9

一、高校在法学教学中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的指导是培养价值观的前提

大学是学生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 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学生成才必不可少的条件, 更是今后职业生涯中最宝贵的精神财富。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于卓越的法律人才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 他们肩自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 掌握着公平正义和“生死大权”。良好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伦理道德素质, 更会加重他们自身的使命感, 使其成为一种信仰, 为他们的人生做出正确的指引。只有具备正确的自我认知能力和积极向上乐观的人生观价值观, 才能更好的促进自身的发展。加强高校在法学教学中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的指导, 首先要提高关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视程度, 必须充分认识到心理健康的重要性, 为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辅导, 帮助他们释放压力以应对心理问题;其次要对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进行改革和创新, 课程和教材要有针对性, 系统科学的心理健康知识会使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节, 真正的解决实际的心理问题;再次要有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 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资格培训, 专门研究学生的心理问题和困扰, 帮助学生预防发现并解决心理问题, 以达到心理健康教育的最佳效果;最后要实现家庭、社会与学校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 组织关于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问题的研讨会, 切实的为学生做好心理健康的指导工作。

二、高校在法学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培养价值观的需要

长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会慢慢渗透到学生的观念中, 使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体会, 并且内化到自身中, 从而形成自己的道德品质。因此, 在法学教学中,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培养学生价值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高校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在高校中的地位, 加强对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 培养他们高尚的品性, 教授他们正直的品质和美德, 传递给他们民主、正确的价值观。

(一) 高校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要以法律信仰为中心

让学生学习法律道德信仰是我国高校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首要任务, 在法学教学中要贯彻以法律信仰为中心的原则。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制社会的正义和权威而产生的对法律的崇敬的理念, 只有形成了自身的一种法律信仰, 然后再通过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提高, 才能使法律道德意识的提高, 从而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 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法律信仰为中心, 就是要让学生树立法律职业道德信仰, 把道德观念升华为自身内心的道德信仰, 并作为自己的信仰理念, 培养出属于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信仰。

(二) 高校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要以培养道德认知感和责任感为任务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 同时它在课堂上的完成是非常有限的。仅仅只有课堂上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不足以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正确价值观的。因此必须提高学生的的道德认知能力, 在实践活动中引导学生把道德认知转化为道德意志, 最终形成学生本身的一种法律职业道德情感, 通过系统的道德教育影响其价值观的形成, 让学生切身的体会到法律职业道德的魅力, 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学生只有具备道德认知和责任感才会明辨是非, 并在实践活动中将道德认知升华为道德意志, 最终促进学生自身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养成, 培养正确的价值观。也只有具备了良好的道德认知感和责任感,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才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进步。

三、高校在法学教学中对学生实行案例分析是培养价值观最好的素材

在高校的法学教学中, 传统的言传身教的方式会使学生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缺乏主动学习的状态, 而案例分析是比较常用的教学方法, 可以使学生身临其境的体验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与规范。教师应注重学生从法律层面对案例进行分析解剖, 引导学生从道德的角度进行分析, 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分析案例的时候, 首先要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从法律角度对案件进行一个有效的分析。然后, 再从道德的角度进行分析, 这样学生就能更加清楚明晰的了解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并把握好道德与法律的分界点, 从而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 同时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样的教学模式和体验方式可以让教学更加形象生动立体, 让学生建立立体化思维, 以带动学生更好的学习和成长, 学生则会进入角色亲身体会, 切实的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才能时刻的严于律己, 自觉地运用专业的知识技能来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总结

综上所述, 高校在法学教学中对学生价值观的培养, 要以心理健康的指导为前提, 运用案例分析法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高校作为人才的培养基地, 应更加自觉的担负起学生价值观培养的重任, 使学生能够独立的解决在生活和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肖娜.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3 (06) .

[2]刘慧萍, 高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心理健康教育的意义及实现对策[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 (04) .

高校法学专业应重视人文素质教育 篇10

关键词:法学专业;人文素质;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勇气和魄力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5—0203—03

一、人文素质教育的一般意义

法学专业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通晓法律规范的法律人才为目标。这些法律人才走出校园后将主要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等。鉴于社会需求的不同,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更多地将从事律师工作。因此,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应以培养优秀的律师人才作为侧重点。这正是本文以律师职业为视角的原因所在。

从我国目前的行业准入制度来看,要想专门从事律师职业,单纯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通晓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技能是不够的,还必须要在形式上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在就业率高于一切的大背景下,在法律法规作为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的情况下,高校法学教育往往会在无形之手的引导下过分强调专业素质教育,而忽视了人文素质教育。专业素质教育是指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传授,它注重的是学科专业的发展能力与就业技能的教育,是人的經济属性的培养。而本文所述之人文素质教育是指对大学生的事业心、社会责任感以及勇气与魄力等方面的教育,它注重的是人的社会属性的培养。

重视法学专业的人文素质教育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人文素质教育是人化教育的重要内容。虽然法学教育的特色极其鲜明,它以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为终极目标,但法学教育毕竟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在关注法律人才培养的同时,还必须要承担高等教育的一般任务,即实现受教育者的人化教育,而人文素质教育是人化教育的重要内容。其次,人文素质教育有利于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实现。法学专业的教育目标是培养通晓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能的法律人才。这些法律人才应当能够在现实中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解决各种法律问题,从而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一般来说,能否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将取决于人们的人文素质的高低。换句话说,人文素质的好坏将决定一个人在法律道路上能够走多远,以及能够取得多大成就。

二、重视事业心的培养

所谓事业心,是指努力成就一番事业的奋斗精神和热爱工作、希望取得良好成绩的积极心理状态,是人类一种高尚的情操。培养学生的事业心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事业心将决定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状态。现代的大学教育是一种半开放式的教育,宽松式的管理与自主的学习方式使大学生在大学期间所处的环境与其在高中阶段与处的环境是截然不同的。在这种环境里,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和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彼此交融,形成一股强大的洪流影响着学生,许多学生正是在不断的追波逐浪中迷失了自我。与此不同的是,那些具有较强事业心的学生往往目标远大而明确,他们会理性地看待周围的一切。强烈的事业心如同灯塔一样指引着他们每天的学习和生活。他们会根据自己的目标和需要对各种事物作出合理的判断和选择,会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作出科学的计划和安排。在事业心的指引下,他们的学习目标明确,学习兴趣浓厚,学习动力强劲,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得到极致的发挥。第二,事业心将决定学生未来事业发展的程度。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离不开立法者们的理性思考,更离不开律师、法官等实务工作者的践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的工作不论是就其个人来说,还是就整个国家来说都不仅仅是一种职业,它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伟大的事业。然而,任何一项事业的开创与延续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其间,必定会遇到各种艰难险阻、困难压力。没有事业心或者事业心不强的律师往往会在困难和压力面前选择屈服和回避,相反,只有那些事业心较强的律师才能坚强地克服重重困难最终到达胜利的彼岸。因此,事业心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到学生们未来事业发展的程度。

从法学专业的特点来看,培养学生的事业心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事业心的培养应重视学生人生观和法学理论的教育。事业心的培养是以正确的人生观为前提的。人生观是指对人生的基本看法,也就是对于人类生存的目的、价值和意义的看法。它决定一个人的生活态度、工作态度和其他方方面面。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只想吃喝玩乐的人会有多么强的事业心。相反,只有那些不想混沌度日的人才希望自己能够在有生之年做出一番事业来。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学生正确人生观的教育。只有学生深刻认识到人生的目的、意义和价值,才有可能将法治社会的实现作为自己的一项事业。另外,事业心的培养应当重视法学理论的教育。①正确人生观的树立是培养事业心的前提和基础,而能否将法治社会的实现确立为自己的事业则有赖于法学理论的教育。事业的选择需要主体的价值判断,只有那些符合自己价值标准的对象才可能成为自己的事业。法学理论教育的目的正是要让学生深刻认识到法律制度的价值和法治社会的意义。只有认识到这一点,学生才会将法律制度的实施与法治社会的实现作为自己的事业。

第二,事业心的培养可以采取阅读、讨论及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阅读是获取各种知识的主要途径,是理解人生意义和法律意义的必要前提。然而仅有阅读是不够的,还应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和交流。孔子云:学而不思则罔。单纯的理论学习只能为学生提供最基本的知识,而能否将这些知识理解并融会到自己的思想中是需要一个消化和吸收的过程的。讨论和交流正是对各种知识进行消化吸收的有效方式。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正是在讨论交流中,学生们才能发自内心地相信各种知识所传递的道理,并最终将其确立为自己的信仰。此外,典型案例分析也是培养事业心的较好方式。所选取的案例可以是法律案例,也可以是人物案例。法律案例的分析将会使学生认识到法律的意义,而人物案例的分析则会使学生在现实中找到榜样。

第三,事业心的培养应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全过程,但以一年级为重。事业心的培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即使某些学生很快就树立起了事业心,也可能会在日后的学习生活中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再次丧失。因此,事业心的培养应当贯穿大学教育的全过程,以起到巩固和强化的作用。不过,在四年的大学时间里,事业心的培养仍应以一年级作为重点阶段。这不仅是因为较早的树立起事业心将有利于学生在大学期间的学习,还有其必要的现实需要。从目前的高考情况来看,很多法学专业的新生对律师职业并不十分了解,有的甚至一无所知。他们往往是只看到了表面现象,而对律师职业的社会意义和价值,以及从事律师职业可能会遇到的各种困难认识不够。因此,在这一阶段及时对他们进行事业心的培养是极其必要的。

三、重视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责任感是主体对于责任所产生的主观意识,也就是责任在人的头脑中的主观反映形式。责任感是一个人对自己、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包括国家、社会、集体、家庭和他人,主动施以积极有益作用的精神。一般来说,由于人类都有着趋利避害的本性,因此,人们在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往往会表现出较强的责任感。但由于社会利益与自身利益相距较远,表现不明显,因而,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往往会相对较弱。但是,社会责任感对于一个社会的和谐,对于人类的进步,最终对于每个社会成员自身的发展都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对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是极其必要的。

社会责任感是指社会群体或个体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为了建立美好社会而承担相应责任、履行各種义务的自律意识和人格素质。社会责任感以社会整体利益和人类的未来命运为目的指向[1]。其常态表现是关心他人、关心社会,最高境界是民族兴亡匹夫有责。就一般意义而言,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这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不过,相比之下,律师应当具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这是由律师工作的内容和性质决定的。法律是调整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之一。法律的作用是实现利益分配的合理化,其目的是使公平、正义得以实现。与其他工具不同的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利益往往是社会成员最根本性的利益。这些根本利益中,有的甚至关乎某些社会成员的生死存亡。因此,这些利益调整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律师是法律实施中的主要推动者。律师对于某一案件的处理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涉及国家的法治进程。因此,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应高于其他的一般社会主体。

法学教育是以培养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工作者为目标的专业教育,其直接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技能。然而,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法律技能的形成并不能决定它们是否被运用以及如何被运用。在决定是否运用和如何运用的时候,往往需要主体的价值筛选。在这个筛选过程中,人们会判断哪些是值得自己去做的,哪些是不值得自己去做的。不难想象,一个只想赚钱的律师是很难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去的。同样,一个视法律为儿戏的律师也可能会为了一己私利而知法犯法[2]。基于此,法学教育应当重视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只有具有了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学生们才能在未来的律师工作中准确理解法律,正确使用法律,从而确保法律目的的实现。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责任感的淡化甚至缺失在大学生中是较为常见的。小的方面如随处乱扔果皮纸屑,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大的方面如不关心他人,不关心社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违法违纪,甚至可以不顾及他人的生命(如药家鑫案、李启铭案、罗吉军和卓科跨省抢劫案等)。可见,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的当务之急。

鉴于法学专业的自身特点,在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的时候,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应以正确的世界观教育为主。社会责任感的淡化及缺失归根结底是世界观的问题。这样的学生往往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在过于看重个人利益的同时,忽视了社会利益。在这种世界观的驱使下,学生们常常表现为“只管自家门前雪,不顾他人瓦上霜”,极端情况下,则会表现为“宁可我负天下人,不教天下人负我”。因此,树立学生正确的世界观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关键所在。在世界观的教育中,应当使学生认识到,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对立的统一,二者并不是单纯的矛盾关系。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个体利益的总和即是社会利益,而社会利益的实现也会促进个体利益的实现。作为社会化的动物,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因此,我们应当在关注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必要地关注社会利益的实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自己创造一个和谐的生存空间,也只有这样,我们的个人利益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

第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可以采取阅读、讨论和实践的方式。社会责任感的培养首先是认识问题,其次是实践问题。因此在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过程中,应当鼓励和引导学生阅读经典的哲学著作,以正确认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时适时组织学生通过讨论和交流对所学知识进行消化吸收,将其转化为自己的一种理念和信仰。另外,应教育和引导学生努力将所学的知识,所懂的道理转化为现实的行为,通过集体互相监督和鼓励的方式促使学生关心他人、遵守秩序、遵守公德、乐于助人。通过这种教育形式,会逐渐使受教育者形成一种习惯,并最终转化为一种责任意识。

四、重视勇气和魄力的培养

“勇”作为德行是一种道德力量,即正视危险、克服困难、摆脱恐惧、抗拒欲望、抵制软弱和忍受痛苦等为善力量。不惧、果断和坚毅是“勇”德的基本内涵,坚韧不拔、勇于生存,敢于担当、见义勇为,知耻改过、去恶迁善,以及独立自主、持节不恐等,则应当成为“勇”在现代社会的主要实践内涵[3]。“勇”作为一种道德品性是人化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勇气和魄力的培养更具有现实意义。

如前所述,法律是调整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之一。与其他工具不同的是,法律在调整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往往是社会成员最根本性的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有人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有人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有人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律师的工作是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处理现实中的各种利益纠纷,当某一利益纠纷的处理方式不能使某些人满意时,这些人就有可能会通过一些非法的方式来追求利益的实现。这些非法方式可能是利益诱惑,可能是施加压力,也可能是人身威胁。这就使律师们会比普通人更多地面对是非善恶的判断与选择。在这一判断和选择的过程中,勇气将扮演重要角色。现实中,坚持原则、持节不恐,铁肩担道义的律师有之,一心赚钱、唯利是图,置公平正义于不顾的律师亦有之[4]。前者是勇气为他们提供了力量,后者是软弱让他们失去了脊梁。由此可见,一个律师要想成为真正的正义的伸张者、法律的捍卫者、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就必须要有超乎常人的勇气和魄力。而作为培养律师的摇篮,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就应当重视学生勇气和魄力的培养,这样才能培养出真正合格的律师。

在勇气和魄力的培养过程中,同样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勇氣和魄力的培养应当重视正确人生观的教育。如前所述,人生观是指人们对人生的基本看法,也就是对于人类生存的目的、价值和意义的看法。通过正确人生观的教育,应当使学生认识到,人不仅是实体的存在,更是意义的存在。对意义的追求是人的生存方式,人就是在追寻意义的过程中获得了精神生命的超越和心灵的安顿[5]。人活着应当有理想、有追求。这种理想和追求不仅仅是物质层面上的,更应包括精神层面上的。尽管物质利益的实现是精神追求的基础,但精神追求更有意义,因为这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人活着要有尊严。“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是尊严的一种表现,“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也是尊严的一种表现,“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还是尊严的一种表现。总之,尊严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内涵。它保证一个人“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保证每个人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6]。正确人生观的教育对勇气和魄力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它将为学生们提供恒久和不竭的动力。

第二,勇气和魄力的培养应当重视实践。勇气和魄力的培养不应只停留在纸面上。单纯的说教只能培养出“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我们需要在实践中见证学生们的勇气和魄力。这不仅是对教学效果的有效检验,更是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勇气和魄力的外在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即敢为和敢不为。面对学生们的敢为或敢不为,教育者要仔细观察、冷静分析、准确判断,不能全都当作异端一棍子打死。要知道,这些“犯上作乱”的学生身上往往都燃烧着勇气和魄力的火苗。因此,我们不仅要保护他们,而且还要适时地鼓励他们。这一点对学生勇气和魄力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彭定光.论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J].现代大学教育,2003,(3).

[2]辽宁7名法官涉嫌制造驰名商标假案被调查[DB/OL],http://news.sina.com.cn/c/2009—12—14/061319253519.shtml[2012—02—22].

[3]林贵长.论勇德[J].齐鲁学刊,2007,(1).

[4]王思鲁.律师界要有敢于挑战强权的勇气和魄力[N].南方日报,2011—07—07,(F02).

[5]梅萍.生命的意义与德育的关怀[J].高等教育研究,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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