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体系(精选六篇)
准入体系 篇1
一、职业准入基本含义
在很多研究文献中“职业准入”等同于“就业准入”, 也就是《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规定从事某项技术职业工作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它能证明持有者具有从事某一行业的资格, 它是就业的一个起点标准, 可以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 供用人单位参考, 国家并没有严格的准入控制。换句话说, 职业准入也就是一个参考的标准, 就算是没有资格证书也可以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它的重要性并没有达到准入控制的高度。因此, 这个意义上的职业准入其实就是从业的基本要求和门槛, 并不能证明其是否具有了执业的能力。我国对一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了准入控制, 这些工作看重的并不是从业的要求, 而是执业的能力, 执业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只有执业医师才能注册开诊所, 并对自己的从医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要对职业准入有比较全面的理解, 它就应该包括了“从业准入”和“执业准入”两部分, 从业准入只是进入某一行业的最基本要求, 能否开展行业内的相关工作, 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 执业能力是能否胜任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 对于职业准入的研究不仅要研究“从业准入”, 更重要的是要研究“执业准入”。
二、高职院校教师职业准入研究现状
高职院校发展的历史不长, 对于教师的准入基本参考高等院校的标准, 直到2009年, 国家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 才明确提出了需要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 这标志着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师准入要求进入了完善阶段。但是, 纵观研究资料, 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业准入还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广泛开展研究, 其研究内容也基本上以从业准入的研究为主, 专题开展执业准入研究的很少。且从业准入的研究范畴也比较窄, 基本上局限在教师资格证和学历要求的研究。认为在教师资格证的认证、管理过程中, 还存在比较多的形式化、走过场、不规范的问题。因此, 有许多研究者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杨随军等人认为, 有必要“重建教师资格认定过程的公信力、确保教师资格考试有效性、加强教师资格的融通性、破除教师资格终生性、完善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等。也有研究者认为, 准入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 可以从认定制度、管理体系和监督保障体系三方面设计。邵汉强通过中外比较得出, 国外职业院校的教师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准入, 即先拿证, 后上岗。而我国对高职教师的准入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国外 (美国、日本) 都废除了教师资格制度的终身有效性, 保证了教师资格的质量。因此, 我国应该“明确高职教师的任职资格标准, 改变人才引进模式, 加强继续教育”。另外也有研究者关注了从业准入和执业准入, 刘德强等人研究任职标准中的内容涉及到了执业准入的因素, 他认为, 任职标准应该从任职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者的能力、素质两方面构建。
三、高职院校教师职业特点
高职院校是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场所, 承担着满足社会技能型人才需求的重任。它不同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普通技能型人才培养, 也不同应用型本科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其高端性表现在:具有比较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 能从事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 并能将最前沿的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生产工作之中, 能成为生产一线的技术骨干和技术改革创新的主要动力。相应的高职院校课程也具有鲜明的特点:使学生形成综合职业能力, 包括知识技能、经验、态度、职业道德等为完成职业任务所需要的能力;全部课程以掌握职业技术为目标, 更重视专业能力的培养, 着重技术的应用;重视在社会行业中的实际训练和锻炼;注重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的培养。因此, 高职院校的教师职业也就有不同于普通高校的特点。
(一) 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理论性、行业实践性和复杂性
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并不能只是单一地传授书本上的理论知识, 而是要从行业技术发展的前沿出发, 培养熟悉行业技术的高端技能型人才。这要求教师不仅要掌握教学的基本技能, 了解学生的特点, 还必须了解行业发展的趋势, 熟悉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运用与操作流程, 并能根据学生的现状深入浅出进行讲解, 能设计适合学生学习的工作情境, 启发学生自主学习, 训练他们熟悉技术操作流程。这些决定了教师职业工作任务不同于普通的高校教师, 理论知识的丰富并不一定能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只具有行业实践经验也不能完全胜任教学工作。
(二) 工作方式具有个体性但更体现合作性
高职院校教师和其他教师一样, 需要独立从事一些教学活动, 承担一定的教学内容和工作任务, 每个教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教师自己的自我要求、监督和创造。但是, 现在是一个技术高速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 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完全掌握行业技术发展中的所有前沿知识, 也不可能一个人完成一项复杂的技术工作。为此, 教师之间必须开展积极的合作, 为学生学习复杂的知识和技术提供综合性的社会场景, 以团体协作的形式共同完成复杂技术的操作流程, 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技术服务。
(三) 工作对象具有明显的需求多元化趋势
高职院校教师的工作对象不同于高中生和本科院校学生。受社会环境的长期影响, 有的学生学历本位思想比较严重, 但也不缺乏技术本位的学生。前一部分学生对于技术操作流程和实践不很感兴趣, 反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了更高学历的获取上, 教师必须从思想上扭转他们的观念, 使其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本专业本阶段的学习之中, 让他们能在技术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活动中感受科学技术的魅力。对于后者, 就有必要在实践教学工作中注入人文科学的内容, 让他们感受到理论知识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因此, 要求教师在教学活动过程中要了解不同学生的需求特点, 做到因材施教, 因需施教。
(四) 工作价值评价的社会性和滞后性
教师的工作价值就是学生的发展和对社会的贡献, 它与生产部门直接创造出物质产品的情况不同, 教师工作的价值最终需要转化成为学生的综合技能和职业素养。但是这种转化并不是在学校几年就能立刻显现出来, 只有在学生走向社会, 为社会提供他力所能及的服务活动, 并为社会作出相应贡献后, 社会对他们给与的评价才能体现教师工作的价值。因此, 高职院校对教师工作的评价不能只关注在校学生的评价和教师同行的评价, 更应该注重社会评价。只有这样才能对教师的工作价值做出比较中肯的评价。据此, 教师工作的评价频率也应该有所改变, 才能更加符合教师职业的特点和要求。
四、高职院校教师职业准入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律
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律主要有三方面, 即高等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紧密联系, 高等职业教育主要传承社会科学技术文化, 高等职业教育重视学生技能水平的发展与提高及其可持续发展。因此, 高职院校职业准入制度的制定, 必须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 明确从业标准和执业标准中与产业发展结合的具体内容, 并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熟悉行业发展作为一条重要的评价标准。在教师技能的要求上, 作为合格高职院校教师, 至少要是某一行业的高端技能型或复合型的应用人才, 才有能力承担传承科学技术文化的重任, 并能将其贯彻在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之中。
(二) 系统化和制度化
系统化和制度化主要是指高职教师职业准入要避免以教师职业资格证代替职业准入的方式, 要区分从业准入和执业准入的不同要求, 各项准入体系要避免各自为政, 或多头管理, 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 贯彻在所有的高职院校相关部门中, 并将准入体系的实施制度化, 保证其权威性和效果。
(三) 层次化和具体化
层次化指的是在高职教师职业准入制定中, 要符合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对高职教师职业有很准确的定位, 不要陷入低水平循环或抬高标准的状况。另外层次化还主要体现在执业准入的制定中, 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水平层次的薪酬制定出不同的执业标准, 真正做到人职匹配, 按能取酬。
五、高职院校教师职业准入体系基本内容与模型
高职院校教师职业准入体系按照系统分层的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准入体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即从业准入体系和执业准入体系。其中, 从业准入体系是进入行业的门槛以及相关的基本要求。包含了基本学历要求、教师职业资格要求、技术行业职业资格要求以及从业准入管理制度这四大部分。执业准入体系是进入行业后开展相关工作的门槛和要求, 包含了教师工作的类型和层级及其相关的要求, 教师任职和聘任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等。这两大部分基本包含了教师职业从进入、发展到退出的所有内容。
(一) 从业准入体系
1. 高职院校教师职业的学历要求
虽然个人的学历并不能代表一切, 但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今天, 没有相应的学历只能证明已经排除在高等教育大众化之外。一个从来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要从事高校教师这一职业, 其带给学生和以后教育事业成效的风险要大很多。在有多项选择的时候, 规避风险才是最好的选择。因此, 从事高等教育的教师必须是接受过完整的专业训练, 具有比较全面专业知识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至少要求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即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国外很多职业院校的教师都是具有博士学位的人, 如德国应用技术大学的教师准入基本要求是要求任教者具有博士以上的学历。
2. 教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基本要求
教师职业资格证书要和其他职业资格证书区别开来。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 要想获得其职业资格证书, 相关的要求已经在很多文献中有清楚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有教育教学能力, 经认定合格的, 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但是高职教师职业资格在教师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没有体现高职教师与其它教师的区别。因此, 高职教师职业资格应该给与新的标准, 即掌握了高职教育的特点, 具有从事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经过严格认定, 方可取得高职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3. 技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与行业具有紧密的联系是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一个重要的特点, 也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的基本出发点。要想成为一位合格的高职院校教师, 不仅须具有教师职业资格证书而且要获得相关技术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了解相关技术行业职业岗位的基本要求, 了解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前沿及趋势。因此, 高职院校教师需要有在技术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 并且取得了相关技术行业的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其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同行的好评。
4. 从业准入的管理
不管是学历还是职业资格证书, 要厘清管理部门的职责。学历管理在我国都是由所在的高等院校具体负责质量的监控, 以保障其颁发证书的含金量。但是随着高职院校教师职业对学历要求的提高, 有些高校开展了一些以盈利为目的的学历颁发活动, 只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就可以获得所需要的学历证书, 这不仅破坏了教育的公平原则, 也违背了教育的根本出发点。教育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管理, 取缔那些盈利性的学历证书颁发活动, 并给与严厉的惩罚。
教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在目前还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 因其标准不同, 质量也存在差异, 也无法追究相应的责任。且现行的相关考试制度中缺乏严格的监控和保障体制, 没有保证质量的具体措施, 导致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在一定程度上的泛滥和贬值, 含金量远没达到社会对高职院校教师的具体要求。因此, 应该取缔多头管理, 把教师职业资格书颁发的权利交给高校, 这样高校秉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也会严格进行管理, 教育管理部门只需要开展监控工作, 并为高校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 执业准入体系
从业准入体系只是可以成为高职院校教师的一些前提条件, 但并不是充分条件。要能真正开始教师职业生涯, 还必须满足相应的执业要求。
1. 教学许可证
在西方中世纪, 要想成为一名大学教师, 必须跟随老教师上课5到7年, 方可获得正式的教师职位, 即获得“授课许可证”。只有这样, 才能被其他人认可开始教师职业生涯。在美国大学, 成为一名终身教职需要有5-7年的“准入期”, 德国大学自洪堡时期即实行“编外教师制度”。所有这些说明, 大学教师职业是一个学术性、专业性很强的职业, 必须有严格的准入制度。高职院校作为培养高技能型人才的场所, 更应该有严格的准入要求, 因此, 要想成为一名高职院校的教师, 必须接受一段时间的教学指导, 并且经过学校的严格教学考核后, 授予教学许可证, 才能开始独立从事教学活动。这样不仅能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也能保证教学的质量。
2. 任职许可证
刘献君教授曾盘点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10大问题, 认为我国和美国等西方高校在教师聘任上最大的差异是缺乏“职业准入”。高职院校教师和其他高校教师一样, 按照职称划分有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四个级别, 学校一般都是按照职称的高低给与聘任, 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岗位标准和执业要求, 不利于竞争机制的运转。因此, 高职院校应该根据原有的职称薪酬等级设置相应的岗位, 并制定不同等级岗位的相关标准, 鼓励低职称的竞争高薪酬的岗位, 同时也可以让高职称的教师从事低薪酬岗位的工作。并颁发相应的任职许可证, 限定其有效期, 3-5年开展一次竞岗活动, 这不仅有利于人才的流动, 也有利于调动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3. 教学考核制度
教学考核是对所有教师教学质量高低和能力的评价。由于高职院校与各行业技术发展的紧密联系, 开展行业技术服务和科学研究, 紧跟技术发展的前沿, 预测技术发展的趋势, 并将其应用于教学活动之中, 这不仅是高职教师执业的要求, 也是能否持续执业的基础。因此, 高职院校必须定期开展教学考核, 并将教师从事技术服务和科学研究的考核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 了解他们把科学技术融入教学内容的基本情况, 保证教学内容不脱离社会发展的实际。
4. 执业进退制度
我国高校教师的终身聘任制已经严重影响了师资队伍的质量, 也制约了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 高职院校应该积极引入国外教师聘任的相关经验, 打破职称终身制和终身聘任制。高职院校可根据教师任职许可证的期限和相关教学考核情况, 制定不同岗位的进退标准, 符合标准, 教学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留任, 反之, 可以高职称低聘或者解聘。真正实现高校教师的聘任制, 发挥聘任制度对人才的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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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体系 篇2
[摘要]国际投资蓬勃发展,各国有关国际投资的准入政策也朝着更自由的趋势发展。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资本输入国,既要抓住这个发展的良机,又要在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和国家经济安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本文就在分析我国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发展的基础上从政策调整的角度出发,给出一些建议,以期趋利避害,良性发展。
[关键词]国际投资;自由化;国家政策;市场准入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08.139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众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崛起,国际投资蓬勃发展,各国针对国际投资的准入政策也朝着更自由,更宽容的趋势发展。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然不会例外。
1 我国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的发展
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至今,主要表现在:(1)“投资”含义的扩大化;(2)国际投资中禁止业绩要求范围扩大;(3)国际投资准入范围扩大化三个方面。三者之中,国际投资准入范围扩大是最重要的表现。
表1是1997年以来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统计表。通过分析比较表1后,可以发现:(1)目录中所列的产业总数越来越多,从1997年328项产业到2011年的473项,增长率达到了44.2%;(2)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也逐年增长,从1997年186项到2011年的354项,增长率高达90.3%;(3)目录中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则逐年减少,从1997年111项到2011年的80项,下降率达到27.9%。这些数据都体现了我国对外资的准入政策也朝着更加自由化的趋势发展。
2 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对国际投资的吸引力非同一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丰富的外资实现了经济腾飞;但在新时代新阶段下,投资准入自由化的发展对我国经济而言又是一把双刃剑。
2.1 投资准入自由化发展对我国经济的积极影响
第一,促进资本流入,促进经济增长。随着投资准入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投资大量进入我国,弥补了我国经济建设的资金缺口,直接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第二,推进产业升级,改善就业状况。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商投资的重点转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正符合我国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求。同时,外资企业也为中国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此外,跨国公司对员工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的重视大大提升了我国劳动者的综合素养。
第三,促进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掌握高精尖技术跨国公司的进入能够增强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同时,国内企业可以学习跨国企业的先进企业管理经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2.2 投资准入自由化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消极影响
第一,冲击民族企业,威胁经济安全。跨国企业竞争优势明显,进入国内市场后会对国内企业形成巨大的冲击。同时,投资准入自由化的发展会方便国际游资进入东道国国内,在冲击经济的同时加速金融危机的传播,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快速传播就是一个例子。
第二,国际投资不均,区域发展失衡。受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所限,国际投资的地域分布十分不均。相较于中西部地区,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的外资。这种情况扩大了地区发展差距,造成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失衡。
第三,国际产业转移,环境压力增大。随着国内环保标准的日益严格,作为外资源头的发达国家逐渐将本国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因此,我国在引进优质外资的同时也引进了一些高污染产业,这些产业的进入会严重破坏我国的生态环境。
3 对我国有关国际投资准入政策改进的建议
正如上文所述,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的发展对我国经济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但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已是大势所趋,作为最大投资输入国的我国自然无法独善其身,那么我们就必须在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和国家经济安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而调整国内外资立法与政策与参与制定区域性和多边投资规则就是两个较好的方法。
3.1 调整国内外资立法与政策
第一,调节外资的税收优惠,平等对待内外资。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之初,适当的税收优惠措施为我国经济建设吸引了大量外资。而经过30多年的建设,我国经济水平大大提升,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这种情况下,给予外资大量的税收优惠已不合时宜,会对民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巨大威胁。因此,当前我国应在税收政策上对国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仅给予外资国民待遇。
第二,保护民族产业,对外资控制与开放相结合。虽说目前国际投资准入有着明显的自由化趋势,但即便是投资准入自由化程度最高的美国,在关乎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也会对外资进入进行限制和禁止。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既要顺应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趋势,允许外资进入,又要严格控制外资进入的规模和程度,以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保护民族产业发展。
第三,区分不同情形,放宽审批程序。现今,世界上各国对外资进入设置的程序有申报制、审批制和申报与审批并行制。投资准入自由化程度高的少数发达国家,如美国,实行申报制。我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采取较为严格的审批制,然而审批制对外资进入又会构成一定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借鉴外国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累积的先进经验,采取分别申报制和审批制:仅对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大型投资实行审批制,而对外国中、小型投资实行申报制。但对涉及重点行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无论其规模大小,均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3.2 参与制定区域性和多边投资规则
发达国家制定了现行的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范,而规则的制定者往往都是规则的受益者。面对这种情况,我国若想在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的浪潮下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就应当努力成为区域性和多边投资条约的推动者、制定者,将自身立场和利益关切反映到条约的条款中去。目前来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和WTO全球多边投资规则的制定工作就是我国拥有的两个将自身立场和利益反映到条约条款中的契机。
4 结 论
国际投资作为国际间资金流动的重要形式,是资金不充裕的发展中国家所必不可少的发展资源,然而过快的投资准入自由化进程会损害国家的经济安全。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资本输入国,要用好投资准入自由化发展这把双刃剑,趋利避害,以期能在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和国家经济安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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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体系 篇3
近十年来,全球电子电气工业膨胀式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堆积如山的电子垃圾,世界各国处理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负担越来越重,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的一系列材料和物质,都构成了对环境的破坏与潜在威胁。由于镉、铅、卤素等有害物质的广泛使用,它的危害也逐渐被人们所熟悉。首次注意到电气、电子设备中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是2000年荷兰在游戏机的电缆中发现镉 (cadmium ,Cd)。而后国际市场上出现了数次影响环境的负面事件,人们开始重视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
2 有害物质的由来
2.1 常见有害物质介绍
·铅及其化合物(Lead & Lead Compounds),应用于电池类、焊锡、陶瓷材料等,在人体中铅会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及肾脏,血液铅浓度达10μg/dl以上就会产生敏感的生化效应,铅中毒。
·镉及其化合 物 ( C a d m i u m & C a d m i u m Compounds)应用于镍-镉电池中的阴极电极,电解沉积、机械式沉积时的涂料等,会影响肾脏及呼吸系统,导致肾衰竭。
·汞及其化合物(Mercury & Mercury Compounds),应用于碱性电池、电极、防腐剂等,具有明显的神经毒性,对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有不良影响。
·六价铬(Hexavalent-Chromium)应用于油墨、催化剂、电镀液、染料等,六价铬为剧毒物,皮肤接触可导致敏感,可致癌和造成遗传性基因缺陷等。
·溴化耐燃剂-多溴联苯(PBB)、多溴联苯醚(PBDE)应用于电子及电器塑料中的耐燃剂,可形成溴化二苯戴奥辛或夫喃(PBDD/Furan),此二者均属于致癌性及致畸胎性物质。
2.2 监管政策的发展
自从2000年荷兰在游戏机的电缆中发现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镉后,全球开始重视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开展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的监管规定。欧盟2002/95/EC《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Ro HS)的颁布及强制性的推行,引起了全球关于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的限制的潮流。为了更好地融入到世界贸易,各国也纷纷开展了相关的监管。韩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成员国,为了促使国内产品更好地出口国际市场、实现产品的全球化及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根据国情借鉴欧盟Ro HS指令和日本《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制定了《电子电气设备及汽车资源回收利用法》,在全国内强制实行电子电气产品及汽车电子产品的有害物质监管。
3 韩国有害物质的监管
3.1 监管法规的概述
2007年4月27日,韩国环境部颁布了《电子电气设备及汽车资源回收利用法》(以下统称“回收法案”),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回收法案”是韩国第一部针对电子电气产品和汽车设备回收利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内容涵盖了欧盟Ro HS《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WEEE《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ELV《关于报废汽车的指令》等3个环保指令的相关内容。因此,“回收法案”也被称为韩国版的“Ro HS & ELV”。韩国多次修订“回收法案”,不断地完善市场和环境的管理体系,最新版已于2014年1月1日生效。新修订方案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严格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重金属和阻燃剂等有害物质的含量;
·若电子电气或汽车中的特定化学物质的含量超标,则将强制采取通报和监管措施;
·对于改良的推荐物质或构造的强制通报;
·要求有效实现市场规范化、环境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统一。
为了贯彻落实“回收法案”,韩国环境部相继颁布了《电子电气产品及汽车的资源循环的法律执行令》(简称“执行令”)、《电子电气产品及汽车的资源循环的法律实施规则》(简称“实施规则”)和《电子电气产品及汽车的标准确定是否含有有害物质的遵守等相关业务处理指南》(简称“处理指南”)相关的配套条例加以保障,成为完整的单一法体系,使之成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合理及有秩序的管理模式。
3.2 监管产品的范围
“回收法案”第一章第二条第1项和第2项明确规定了其管辖的产品范围为电子电气设备及汽车,定义“‘电气和电子设备’是指工作在电流或电磁机械和设备(包括零件和配件)”和“‘汽车’是指汽车及其零件、配件”。同时,“回收法案”的第一章第7条规定:通过有害物质的分析,以便电子电气产品及汽车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减少使用物质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这两个规定突出该法的目的及其实施规则。
为了更好地应对“回收法案”要求使之有效贯彻落实,韩国环境部推行了“执行令”及“实施规则”等配套条例,有效地促进市场的有害物质监管,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法律法规的交叉而导致各部门没能各司其职,甚至导致法律的累赘。
“执法令”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为了便于电气电子产品和汽车的再生,产品使用后废弃物产生量大的产品中,总统令制定的生产或进口电子电气产品的企业和总统令制定的生产或进口汽车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到危害环境的重金属、阻燃剂等应遵守总统令规定的有害物质含量标准。
此外,“执法令”在“回收法案”的基础上更详细地指出了其管辖的产品范围,在其附件1明确规定监管的电子电气产品共26种,包括:电视机、冰箱、洗衣机(限家用)、空调、个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水净化器、电烤炉、微波炉、食物处理器、烘碗机、电子浴盆、空气净化器、电加热器、音响(不包括手机)、电饭煲、软水器、加湿器、电熨斗、风扇(风机除外)、搅拌机、视频播放器、手机(包括电池和充电器)、清洗机和汽车及其配件、部件。其管辖的产品范围比日本Ro HS管辖的更为广泛,更贴近人们日常生活,与欧盟Ro HS2.0的管辖效果达成一致。
3.3 限制物质的要求
“回收法案”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和汽车须满足的有害物质含量标准在“执法令”的附件2中做出了明确的限制,规定了共6种特定有害物质及其在均质材料中的含量限值:铅及其化合物(1,000PPM)、汞及其化合物(1,000PPM)、镉及其化合物(100PPM)、六价铬(1,000PPM)、多溴联苯(1,000PPM)、多溴二苯醚(1,000PPM) (详见表1),该含量的限制是为了尽量减少或避免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与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 HS2.0)和报废车辆指令(End-of-Life Vehicle,ELV)中的监管要求有一致性的效果。
“执行令”在第27条规定:在出售电子电气产品及汽车电子产品前,制造商必须列出氯乙烯、氟乙烯、氢氯氟碳化合物、氢氟烃、六氟化硫、全氟化碳,共6种物质的含量清单。目前,韩国没有针对该6种物质进行限量要求,可该执行令中明确地指出了其为气候变化而造成的有害物质,将会损害生态系统和危害人的健康,并对该6种物质纳入监控清单内。
3.4 罚则
“回收法案”的第六章第43条规定:在出售电子电气产品或汽车电子产品前,电气和电子产品及汽车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出示指定限制物质的含量清单,若虚报或非法逃过检验的,一经查实处以1,000万韩元和1年以内的监禁,最高可处罚款5,000万韩元。
该罚则的强制推行有效落实了国内电子电气产品监管工作,实现了绿色、健康与快速的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及产品全球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4 结 语
总体而言,就韩国Ro HS在理念和方法论上可总结为3个方面。
法制观念:严格的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管理体系。首先,韩国把有害物质管理都纳入法规制度中,包括法律系统确定的管理对象、原则、目标、措施和职责;同时保证法律法规的立法必要性和可操作性;最后,注重构建和维护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妥善处理法律法规层次、衔接、补充和更替的关系。
完善的机制:各司其职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市场激励相结合。韩国环境部细化管理职能,实现各司其职,职责规划具体、履行到位,同时激励相应企业品牌化。
务实和创新:根据国情推进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同时在行动上创新,指引市场健康、稳步地发展。韩国是产品生命周期环境设计理念的先行者,认准各国家及地区的发展趋势,根据其要求及时完善国内的管理体系,使之适应市场全球化的思路发展。并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从量到质地创造新价值,引领环境资料信息作为市场评价产品的新标杆。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常见有害物质的用途及其危害,回顾了有害物质的重大政策,并以韩国为例,分析研究了韩国对其电子电气产品在有害物质使用方面的管制法案,旨在为国内电子电气企业提供借鉴,完善国内的有害物质管控体系,有效应对国际市场有害物质的准入壁垒。
关键词:有害物质,韩国,电子电气产品,准入
参考文献
[1]黄华,詹炜.戴尔公司有害物质管制策略研究.
[2]吴重农.比较与借鉴:对2008版JIS C 0950和JIS-Moss标志制度-日本Ro HS的认识.
准入管制还是行为监管 篇4
我们知道:放宽行业准入并不等于放弃行业监管。可以认为:行业准入和行业监管分别对应了企业招收员工时的各种考查和员工入职后的各种纪律约束及绩效考核。作为私人部门的企业,可以采用类似行业准入的办法设置门槛,招收符合自己企业要求的员工,但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则要从全社会公平的目的出发,尽量减少行业准入的设置。企业除了采用入职测试和评估的方式选择员工,还会对员工入职后的表现加以约束和考核;政府尽管在尽可能地减少行业准入设置,但对执业行为的监管则是一点也不能含糊的。正因为如此,一方面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谨慎地设置行政许可,另一方面也会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职业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这两者是相互补充,不可或缺的。
其实,许可也好,强制也好,都属于强制,只是一个是在事前强制——不允许做相关的任何事情;一个是在事后强制——做了不对的事情要接受强制处分。笔者认为:在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如人意的情况下,如果采用事后强制的方式,耗费的监管人力会是海量的,可能的不良从业行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会非常巨大。因此,事前的强制,适当的行业准入还是很有必要的。
政府采取行业准入的宽严程度还和企业对员工的管治意愿和能力有关。政府的管制和监管是为了不使从业人员危害社会和损害客户利益,如果企业能够管制好自己的员工,那么也同样能够达到这些目的。事实上,一些有品牌的房地产中介企业也在加大对员工管治的力度,从员工招聘标准到员工行为规范都有很高的要求,这当然就相应减少了政府监管的工作量。
而且,企业对员工的入职筛选和对工作行为的约束同样也是互补的——如果在员工入职时能够提高标准,并辅以高水平的入职培训,以后在工作中对员工的管理就会相应轻松很多。
结合上个月专栏的文章,笔者认为:德治和法治、事前强制(准入许可)和事后强制(从业监管)、政府管制和企业管治,对于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管理都是不可或缺的。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篇5
工原[2010]第127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水泥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 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在对水泥 (熟料) 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一、总则
(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加快结构调整, 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特制定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二、项目建设条件与生产线布局
(二) 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 (熟料) 生产线、水泥粉磨站, 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 符合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要求, 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环境、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相适应, 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 严格控制新建水泥 (熟料) 生产线项目。
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 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 (熟料) 产能生产线项目, 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
(四) 鼓励现有水泥 (熟料) 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 投资新建水泥 (熟料) 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应是在国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 (熟料) 企业。
(六)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 (熟料) 项目。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内新建水泥 (熟料) 生产项目, 对该区域已有水泥 (熟料) 生产企业的改造项目要做到“以新代老、减排治污”。
(七) 新建项目要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开采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方可立项核准, 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开工。
(八) 鼓励对现有水泥 (熟料) 生产线进行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变频调速和以消纳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可替代原料、燃料等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九) 投资水泥 (熟料) 新、改、扩、迁建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三、生产线规模、工艺与装备
(十) 新建水泥 (熟料) 生产线要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单线建设要达到日产4000吨级水泥熟料规模, 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市场容量有限的边远地区单线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日产2000吨级水泥熟料 (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和特种水泥生产除外) 。
(十一) 新建水泥 (熟料) 生产线要配置纯低温余热发电, 有可供设计开采年限30年以上的水泥用灰岩资源保证, 并做到规范矿山勘探、设计、开采。做好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环境保护, 及时复垦绿化, 严防水土流失。
(十二) 新建水泥粉磨站的规模要达到年产水泥60万吨及以上。边远省份单线粉磨系统不得低于年产30万吨规模。
粉磨站的建设应靠近市场、有稳定的熟料供应源和就近工业废渣等大宗混合材的来源地, 要配套70%以上散装能力。
(十三) 水泥 (熟料) 生产线项目的建设要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十四) 新建水泥 (熟料) 项目要采用先进成熟、节能环保型技术装备, 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先进的矿山安全爆破和均化开采、原料预均化、生料均化技术和设施;
2、采用立磨、辊压机、高效选粉机等先进节能环保粉磨工艺技术和装备;
3、采用节能降耗的窑炉、预热器、分解炉、篦冷机等煅烧工艺技术和装备;
4、采用先进的破碎、冷却、输送、计量及烘干技术和装备;
5、采用先进、高效及可靠的环保技术和装备;
6、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生产监视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统。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十五) 新建水泥 (熟料) 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煤耗、综合电耗、综合能耗和可比水泥综合电耗、综合能耗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单位水泥能耗限额标准。
(十六) 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38 kWh/t。
(十七) 利用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混合材的, 其废渣品种、品质和掺加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十八) 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应按国家《节约能源法》规定, 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环保评价检验测试, 提供准确可靠的能耗数据和环境污染的基本数据。
五、环境保护
(十九) 水泥 (熟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 (熟料) 生产线项目, 必须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新建或改扩建水泥 (熟料) 生产线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得投产。
(二十) 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可替代原料、燃料处理的污染控制标准。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 (熟料) 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 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设备。
(二十一) 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按国家发布的《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的规定, 建立清洁生产机制, 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十二) 水泥用灰岩开采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并严格按照业经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要分别制定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二十三) 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 要达标排放。新建或改扩建水泥 (熟料) 生产线项目须严格执行《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要求。
(二十四) 新建水泥粉磨站和已有水泥粉磨站除粉尘和大气污染指标应该达标外, 要增设和完善噪音防治设施。
六、产品质量
(二十五) 水泥 (熟料) 生产企业要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 出厂水泥 (熟料) 产品质量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二十六) 水泥 (熟料) 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对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参照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本企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 严格执行。
(二十七) 水泥 (熟料) 企业要按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完善的化验室, 并取得化验室合格证。
(二十八) 水泥 (熟料) 企业要执行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建立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 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产品质量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活动。
(二十九) 凡在水泥粉磨过程中添加水泥助磨剂后, 应在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上注明所添加助磨剂的类型 (液体或粉体) 、主要化学成分。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三十) 水泥 (熟料) 生产过程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 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 (熟料) 生产线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十一) 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 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事故防范设施,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
(三十二) 不得拖欠国家税收、职工工资和医疗费, 按期交纳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
八、监督与管理
(三十三)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 (熟料) 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相关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 投资和工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准;土地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十四)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 (熟料) 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前, 要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水泥专家, 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
凡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水泥 (熟料)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已经生产的应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要停止生产和收回生产许可证。
(三十五) 准入条件发布前已投产运营的水泥 (熟料) 企业和生产线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
(三十六)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 (熟料) 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名单, 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发布。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及相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
九、附则
(三十七)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 所有水泥 (熟料) 生产企业。
(三十八) 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规若进行修订, 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智慧医疗的准入门槛 篇6
政策门槛从未降低
1.不可回避的产业特殊性
医疗与普通消费领域不同, 它并不是一个正常市场化的领域。医疗行业比绝大多数产业肩负了很大的社会责任。因而国家监管医疗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发达国家都是非常严格的。
另一个非常关键的特殊性, 是医疗产业开出的账单大多都寄给了政府。传统医疗也好, 互联网医疗也罢, 最终的主要支付方不变, 那么与政府相关体系部门打交道、符合规范条例、通过审批审核就是必不可少的, 这与是否互联网没有直接关系。
2.改革在于提高效率而非降低要求
虽然各国的医疗体系结构区别很大, 但并不适合用开放度或自由度去做比较, 其用于衡量比较的根本标准应该是在成本控制的前提下看哪种体系效率更高。因而改革并不意味着更少监管, 只是监管的侧重点和方法会不同罢了。例如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 (试行) 》等政策仍然强调质量与安全问题, 减少了部分非核心条件, 但改革旨在提高审批效率, 而非审批要求。也就是说对于技术过硬符合标准的产品而言能更快速的进入市场, 否则仍旧只能在灰色地带徘徊难行。
3.体系调整过程漫长
医改最终会向着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向发展, 然而作为一个庞大顽固并具特殊性的体系, 其变化过程却会比其他产业变化跟为缓慢。变化的速度相对较慢也与医疗产业的特殊性相关。所有新进入者的机会皆来自于“改变”, 谁能早半步抓住改变的节奏, 谁就能获得先机。然而因其变化速度整体节奏较慢, 就给了后来者更多追赶的机会, 也给了传统势力更多适应调整的时间。
所不同的是, 传统领域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切入模式, 有前人走过的特定路径可供参考。他们至少更了解政府部门的倾向性、更了解如何与政府部门打交道。而从医疗体系外围进入的互联网医疗创业却还得走一步看一步地摸索前进, 寻找跨过、绕过政策门槛的可行道路。因此, 实际上是政策门槛并未真正降低, 反而存在诸多不确定的风险。
资金门槛前低后高
再来看一看资金门槛。就互联网医疗领域创业而言, 确实更多偏向于轻资产运营。产品表现形态无论是手机端APP还是其他系统方案, O2O平台本质上都为软件产品。而以硬件形态存在的也多为小型智能硬件设备、可穿戴设备, 相比传统医疗设备制造成本确实是大幅降低了。很多时候, 从无到有开发出一款软件或硬件产品其资金门槛也确实非常低。在早期阶段, 甚至仅需要三五个人做好规划设计, 采购少量关键元件, 找家代工工厂或IT外包小团队都能在短时间内做出产品原型来。
然而, 产品开发的成本在早期占大头, 一但产品推出正式杀入这个炙手可热的市场, 运营推广的成本预算就开始一路狂飙, 远远超出产品开发的直接成本。特别应当注意的是, 由于过去1年里, 互联网医疗概念炙手可热, 机构们蜂拥而至, 使得天使轮、A轮融资比以往要容易许多, 导致一个细分领域中进入A轮后竞争的产品数量过多, 因前期产品开发门槛低, 导致竟品间同质化严重, 残酷的搏斗最后演变成烧钱的艺术。如今互联网医疗领域融资量级早已动辄千万美金了, 这时候, 资金门槛恐怕已然不低了, 没点强悍的融资手段还真是玩不下去。
此外, 如果一旦涉及门槛较高的技术研发, 资金投入在研发上与传统医疗领域相比就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了。
技术门槛挡住了你还是你的对手
如果说政策之下人人平等, 而金钱对你我也是一视同仁的话, 那么技术性门槛可以说是最有可能将你的产品区别于他人产品的手段了。换句话说, 如果你的产品缺乏技术壁垒, 那么即便推入市场也很难架构起持久的竞争力。技术门槛最终是挡住你了, 还是为你挡住了竞争者?天壤之别。
细看互联网医疗涉及的技术领域。互联网医疗, 除了包括互联网技术在内的信息技术范畴外, 医疗一词在技术门槛面前可绝不是摆设。医学以及生物科技领域原本就已有自身庞大的体系, 和诸多分支领域, 在每一细分类别中都有着无法轻易逾越的门槛。即便是在信息技术领域, 有别人没有的技术与用别人一样的技术显然也不可同日而语.此外技术的跨界交叉, 重新结合, 使得技术门槛的高度进一步叠加。
你可以说没有医学或生物科技背景你也可以开发某一门类的产品推入市场, 但你却不能无视其他参与者凭借技术性指标构建的竞争性门槛。
前不久, Intel医疗部门负责人在2015HIMSS的大会上表达了对高血压领域开发动态血压测量硬件的期望, 认为这将是个极具潜力的市场。以测血压的可穿戴设备为产品的创业团队且别先高兴。这是因为Intel认为首先我们需要植入式的血压计, 而非得极大依赖患者主动性才能确保使用的可穿戴式;其次如今市面存在的产品都无法做到便捷植入、好用又便宜。Intel认为如果谁能开发出一款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 将有巨大的价值。便捷植入、佩戴舒适、准确且价格可承受, 这一系列市场需求特征正是技术门槛的反射。在我之前曾撰文写过的德康医疗 (Dexcom) 在动态血糖仪领域具备类似的技术竞争力, 已支持其产品达到超越其他同类产品的用户体验。虽然德康医疗被看作是医疗设备领域不多的具有互联网思维的公司之一, 但如果没有其动态血糖测量技术做支撑, 恐怕互联网思维再强也无济于事吧。在海外, 即便是作为软件产品的APP, 如果涉及临床医学使用范围, 也是必须通过FDA审批才能推向市场, APP自身必须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 证明其安全有效。而一旦获得可靠的临床试验证明, APP则可出现在医生给患者开的药方上。
现如今许多创业者抱怨医院顽固、医生保守, 而事实上有几款产品能证实自己确实具有显着的临床疗效, 且操作方式在医生、患者的使用场景下能过硬得贴合需求?我从没有听说国内有哪款医疗类APP去进行临床试验来为自己正名的。
许多人要说, 在线问诊之类的互联网医疗O2O项目就没有多少技术门槛。确实是。互联网医疗O2O, 以这几个词为关键词, 你可以找到一堆的创业公司。O2O在互联网医疗领域出镜率如此之高, 资本追捧不遗余力, 以至于容易形成一种错觉——O2O项目极具含金量。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 热门并不代表含金量高, 却一定表示竞争激烈。在O2O模式下, 除了门槛颇低的移动互联网技术外, 可以完全不涉及临床医学能力、无关乎其他技术, 因而成为最容易切入的模式之一, 却也不可避免的成为了竞争最激烈的模式。正因为绝大多数O2O模式缺乏可用于形成壁垒的技术门槛, 模式反复制性极差, 后来者层出不穷, 因而通过融资竞赛用砸钱模式去抢用户、买用户, 从用户规模上赢得竞争已成必经之路。因此, 看着热闹风光也是必然的, 但九死一生也是必然的了。
无论门槛高低, 竞争力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