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义与契约精神

关键词: 契约 社会主义 法治 精神

民族主义与契约精神(精选四篇)

民族主义与契约精神 篇1

1. 契约精神的内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中多次强调要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 并且明确指出:在资源配置中, 维护契约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与政府的管理作用。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于法治建设的坚定信念与决心, 彰显了党中央对于“契约精神”的深刻认识和精准把握。

契约精神最早源自西方的古希腊时期, 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诸多理论和著作中都显现出丰富的契约思想, 他首次提出了不得以损人利己为借口的正义交换原则。古罗马的法学家盖尤斯则提出:应当将债划分为两大类别, 即契约与私权。中世纪时期虽然法学沦为神学的附庸, 但托马斯·阿奎那在他的神学著作中, 仍然体现了深刻的法学思想, 他以盖尤斯的观点为跳板, 进一步提出了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之间的不同, 并且认为对于承诺的遵守是一种必要的德行。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关于契约的理论和观点, 都是现代契约精神的萌芽和雏形, 同时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的契约精神提供了理论供养。

就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契约精神而言, 笔者认为, 应当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分别是自由平等精神、权责对等精神与诚实守信精神。

(1) 自由平等精神。契约最早出现于私权领域, 强调缔约双方之间地位的平等性, 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对于缔结契约的方式、内容、履行的选择都因平等的地位而可以自由协商, 不具有强迫性与被动性, 为了维护契约平等自由的精神, 违背平等自由而订立的契约认定为不是有效的契约。因为契约完美地阐释了平等自由的精神, 才会被卢梭等近代资产阶级的先锋者所应用而创立了影响深远的社会契约理论。

(2) 权责对等精神。当今社会的权利义务分配, 已经由“义务本位”过渡成为“权利本位”, 强调缔约者的权利与利益, 给缔约者以选择的空间。但当缔约方在契约中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也可以通过契约来追究侵害方的违约责任, 保护自己的权利。就公权领域而言, 公民向政府让渡部分权利形成社会契约, 依据行政法通说, 政府在行使这部分权力时, 同样受到权责相统一原则的限制。

(3) 诚实守信精神。诚实守信精神是民法的“帝王条款”, 同样也是契约精神的核心主旨。契约的权利要得以充分地维护与实现, 契约的义务要得以适当地履行与遵守, 均需要以缔约双方的信用与忠诚为前提条件。契约如果没有信用作保证, 等于一纸空文。 (1)

2. 契约精神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这是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必备条件。“法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要运用法律来治理社会和国家, 最终要在全体公民中形成“法律至上的”法治意识。正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 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从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 法治体系是物质性的, 而法治意识是意识性的。可以说一国的法治体系决定着一国的法治意识, 而一国的法治意识又反作用于一国的法治体系。就法治意识而言, 它具有相对独立性, 能够吸收所在社会承认的和必需的法律思想或法律精神, 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要素, 进而更加科学且有说服力地去指导法治体系的构建。

在法治意识中, 契约精神的地位不可忽视, 可以说, 契约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精神之一, 是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主要脉络。中国要实现“建设中国特色法治进程”的宏伟目标, 必须要大力提倡契约精神。

二、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下培养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必要性

大学生作为社会中的精英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建设者, 他们的法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中国未来的法治走向, 他们的行为标准决定着未来社会的价值取向, 因此要培养大学生的契约精神, 使其成为大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基本指向, 更为中国特色法治建设储存后备力量。具体来说, 培养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必要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有利于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养成

权利以一种授权性的积极姿态, 使人们有可以做或不做一定事情的选择空间;而义务则以一种责任性的消极姿态, 要求人们必须做或禁止做一定的事情。以理性经济人的观点来看, 人们应当更加青睐于享有权利, 而相对排斥履行义务。但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天生的并蒂莲, 他们之间虽然功能不同, 但任何一个都无法独立存在。因此, 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 培养大学生的契约精神, 实际上就是使他们正确看待权利义务之间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的关系, 形成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提高自身对于履行义务的重视程度。

2. 有利于大学生责任意识的强化

责任意识是责任主体积极履行责任的态度, 是责任主体对自身责任的自觉意识以及积极主动履行的行为倾向。 (3) 大学生是肩负使命的精英群体, 必须要着重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首先应当增强他们的自我责任意识, 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对自己的语言负责任, 对自己的家人负责任, 对自己的师友负责任, 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任, 对自己的未来负责任。人只有意识到应当对自己本身负责, 才能担当起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而契约精神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权责对等精神, 它引导人们在享受权利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 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强化大学生的契约精神, 对于大学生的人格全面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3. 有利于大学生诚实守信人格的培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诚信”, 也即“诚实守信”。诚实守信能够在总体上反映出个体道德品质内外统一的结构模式, 诚实守信也通常可以用来作为评价一个人的道德人格是否健全的基本标准。 (4) 大学生健全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培养, 必不可少的品质就是诚实守信。在契约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 为实现缔约双方的正当权利, 就需要缔约双方以忠诚和信用作为保证和前提。契约精神的培育就是要营造全社会都彼此信守, 彼此尊重, 彼此互利的社会氛围, 使诚实守信成为人与人交往的基本准则。大学生的年龄基本上处于18~24岁之间, 正是人格与能力的塑形阶段, 在这个重要的阶段向他们普及契约精神, 不但可以培养大学生的完整人格, 还可以通过他们来影响未来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准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下大学生契约精神现状的调查分析

为准确了解当前大学生契约精神的现实情况, 笔者基于对于契约精神以及法治观念的认识制作了《大学生契约精神认知调查问卷》, 对赤峰学院在校的一至四年级的学生进行了随机的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总共发放调查问卷350份, 回收334份, 回收率为96.4%;有效问卷318份, 有效率为90.8%。

1. 调查对象说明

本次调查问卷的对象涉及赤峰学院大一至大四的学生, 其中男生占44%, 女生占56%;文科生占34%, 理科生占66%;大一学生占14%, 大二学生占28%, 大三学生占48%, 大四学生占10%;来自农村的学生占大多数, 比例为70%, 而来自城市的学生占30% (图1-图4) 。

2. 调查情况统计分析

(1) 大学生对于契约精神的认知。对于是否了解契约精神, 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只有15%的人给出了肯定性的答案, 而相当一大部分学生 (72%) 对于契约精神均表示不太了解或根本不了解。更为严峻的态势是, 调查显示部分学生对契约是什么根本无法描述, 由此可见大学生人格意识中对于契约精神的匮乏。但值得庆幸的是, 在调查中大部分学生 (66%) 表示如果与他人达成某项合意, 将会遵守这项合意。而且大部分学生 (85%) 也赞同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应当运用法律来管理社会而不是依靠人情和伦理。

(2) 大学生对于法治的认知。通过调查显示, 有59%的大学生不太了解或不了解“法治”的含义, 也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都有哪些, 对于法治热点的关注度也仅仅是一般水平, 而且他们对于自身法治意识的评估也集中于“意识淡漠”这一选项。但可喜的是, 大学生对于法律的作用都认为是比较重要的 (70%) , 而且对于法律具体的功能都有较为清晰的认知, 同时通过与大学生面对面的谈话得知, 他们中的大部分还是非常渴望提高法律水平的, 但缺少合适的平台。

(3) 大学生缺乏契约精神和法治理念的成因。在调查问卷中, 笔者设计了探究大学生契约精神和法治理念缺失的问题,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 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形成主要受到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影响。首先, 在家庭方面, 大部分大学生的家人都出现过对孩子爽约的情况, 而且家人对孩子爽约是无所顾忌的。其次, 在学校方面, 大部分大学生认为学校不太重视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 而且在管理学生方面也没有完全按照校规校纪进行管理, 经常会掺杂人为的感情因素。再次, 在集体生活中, 也经常会发生违反诚信的情况, 甚至有学生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 可以做出违反诚信精神的行为。最后, 大部分学生对于社会中的不诚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持反对的态度, 但也有小部分学生认为对于社会中出现的不诚信的事件则应该“事不关己, 高高挂起”。

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下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培养路径

根据调查问卷反映出的结果以及对于大学生缺乏契约精神的成因分析, 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大学生所在的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的“三位一体”体系来多角度、全方面地培养大学生的契约精神。

1. 家庭层面

家庭教育是人格养成最为重要的一环, 父母在培养孩子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契约精神的塑造。同时, 我们也要注意, 家不是讲大道理的地方, 繁杂的名词并不适合家庭教育。因此, 通过遵循“言必信, 行必果”“言而有信”“表里如一”“言出必行”等中华传统美德, 通过平实的词汇与规范的行为言传身教, 即可在孩子契约精神的养成中事半功倍。平等的家庭氛围是培养契约精神的关键, 父母应当将孩子视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 进而平等地对待子女, 给予其必要的自由与空间。这样的家庭教育可以培养其自由、独立的人格, 为契约精神的养成提供人格基础。

2. 学校层面

高等学校在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 也应当重视学生能力与理念的提高。高校应当利用自身的平台, 在整个校园中营造尊重契约精神的氛围。首先在高校自我管理中, 应当完成自身设定的目标和任务, 达到学生对于学校的期望, 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 只有高校在自我管理过程中处处体现契约精神, 才会存在全校园尊重契约精神的沃土。其次, 在高校管理学生的过程中, 更应当重视契约精神的遵守。严格遵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处分, 对于符合评优资格的学生给予相应奖励, 使学生主动遵守学校管理的规定, 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最后, 高校的各个二级学院以及班级, 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 开展学生接受的相关活动, 在活动的设计、进行、总结的整个过程中均要彰显契约精神, 而不仅仅是在内容方面与契约精神相关联。

3. 社会层面

全社会尊重和维护契约精神, 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在全社会中培养“契约至上”“规则至上”等观念, 才能对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以及理念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其一, 应当利用好广宣传媒, 在电视、电影、报刊中大力宣传契约精神的重要性以及对于公民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 形成全民接受并且口口相传的基本价值观念。其二, 要继续加强普法工作的开展, 应当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播, 更应当指导公民尊重权利、合理履约, 使公民对于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有正确的认知。使得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下的契约精神更具时代精神, 更容易被大众接受。

通过家庭、校园、社会的共同努力, 势必会营造更好地尊重契约精神的氛围, 从而培育出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契约精神的大学生。

摘要:契约精神是体现契约关系, 并以平等自由、权责对等及诚实守信作为主要内容的尊重法律、维护规则的基本理念, 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识基础。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未来建设者, 契约精神对其尤为重要。因此, 本文以此为论题, 以契约精神的基本内涵为着眼点, 探讨了契约精神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系, 并列举了培养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必要性。为了更加真实地了解当前大学生对于契约精神的认知, 本文特设计了调查问卷, 通过对于问卷的分析, 发现当前大学生群体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 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法治,契约精神,大学生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2]李萍.论西方现代契约精神的形成[J].成人高教学刊, 2002 (2) :19-21.

[3]肖海军.弘扬契约精神推进法治建设: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第七届年会综述[J].比较法研究, 2003 (6) :117-123.

[4]张小军.契约精神及其培育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 2013.

[5]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988:348-34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8:16.

[7]吴文.诚实守信:大学生道德人格的教育与培养[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 2003 (10) :118.

浅谈自由主义与社会契约论 篇2

自由主义,是西方社会最重要的政治价值观念。自由主义政治思潮的发展经历了传统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两个历史时期。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一种完整的思想体系最早出现在英国,确切地讲是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在这一时期,伴随着一批思想家,如霍布斯和洛克等关于天赋人权、契约论、自然法学说的提出,个人自由在历史上第一次被作为社会等价物优先于社会价值来讨论,并把对个人自由的维护作为出发点,寻求国家的起源,政治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应的制度的安排,从而形成近代完整的自由主义体系内容。第一次对自由主义做出系统哲学表述的是托马斯·霍布斯。他的学说对近代自由主义的最大贡献在于其个人主义内涵,标志着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哲学以及中世纪神学的决裂。在他看来,国家并非先验存在的,更不是道德实体,它只不过是每个人为保证各自的权利不被侵犯而组成的人造物,同时也是人们实现各自利益的工具,个人的权利是第一位的,而国家和社会次之。

但是,只要以人类社会整体存在的方式发展,就不得不以一种更高的权威来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这就是国家主权。然而,国家是由契约产生的,缔结契约的同时人们表达了服从的意愿。这种服从并不是一时冲动产生的,是通过权衡利弊之后才做出的决定。虽然这时的霍布斯还没能够提出自由的结论,个人的自由没有保留到社会状态中去,但为洛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由主义的核心要素被提炼为一整套知识传统,并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政治运动表达出来,是在英国内战期间以及光荣革命之后的执政时期。其最重要的代表是约翰·洛克,洛克对自由主义的贡献主要在于他的学说奠定了自由主义理论的两大基石:其一是个人自然权利的理论,其二是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理论。在英国政治传统中,洛克一直被认为是为光荣革命辩护的重要思想家,其理论对美国革命与立宪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洛克政治理论的出发点与霍布斯相似,即从自然状态出发构建合理的政治秩序,自然状态是一种无政府状态。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一方面可以被理解为历史上或现实中实际存在的状态。洛克曾举美国的印第安人作为这种状态的例证。但更为重要的是,自然状态是一种哲学家的理论构想。哲学家希望探讨政府的目的、形式等问题。为了回答这些问题,他们便提出一个理论预设:假如没有政府人们会处于何种状态,会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当代著名保守主义哲学家诺齐克在构建政治理论时,也是从讨论无政府状态下个人的权利以及个人生活的不便开始,从而进一步推导出最小政府的结论。

洛克的理论在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在英国政治传统中,洛克一直被认为是为光荣革命辩护的重要思想家。近年来,这一说法受到一些挑战。但至少有一点是不容质疑的,洛克的理论是对光荣革命后确立的立宪政体的最好阐释之一。洛克的理论对美国革命与立宪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几乎是学术界一致公认的。

十八世纪,自由主义的大本营在法国,当时的法国是欧洲思想最活跃、创造力最丰富的地方。这一时期在历史上又被称为启蒙时期,代表人物主要有:孟德斯鸠、卢梭、贡斯当和托克维尔。这些思想家所关注的问题涉及到今天自由主义讨论的核心问题。

孟德斯鸠对自由主义的贡献主要在于阐述了自由与权力的关系。他关于自由的论述集中表现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他强调:在社会生活中,个人的自由只能由法律来保障。法律既约束被统治者,也约束统治者,没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孟德斯鸠反对专制制度。同时,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制是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保障自由最好的制度形式。孟德斯鸠的这一分权思想在美国独立战争后建立的联邦政体中得到了证实。当时的另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是卢梭,他的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自由。卢梭的一句名言就是“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在卢梭那里,自由被理解为自主。在这种自由观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这一思想遭到了后来很多人的批判,其中 最具代表性的是本雅明·贡斯当。贡斯当认为,卢梭学说中最致命的弱点,就是把自由原则与人民主权思想相联系,会导致像法国大革命后出现的群众暴政。为此,贡斯当区分了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古代人所谓的自由主要指公民的参与权,用现代术语来表述,即民主权;而现代人的自由是一种在法律保障下的生存空间,是个人不受社会与政治控制的权利。托克维尔是第一个对自由和民主有可能发生冲突进行理论论述的思想家,他把从贡斯当开始的关于自由主义对大众民主的恐惧发展成一套系统的理论。民主在托克维尔那里首先意味着多数的保证,这是他在观察了法国大革命之后得出的经验性结论。自由与民主两种概念的分歧乃至冲突是二十世纪自由主义者议论最多的议题。托克维尔的贡献也正在于此。

契约传统与权利精神 篇3

之所以如此,端在于中国传统中存在着发达的契约。予谓不信,可看看早年由福建师范大学内部印行的2册本《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集》,中匡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集》,花山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共20册的《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再看看近些年由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10卷本的《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4辑共40册《徽州文书》、3辑共30册的《清水江文书》,民族出版社出版的多卷本《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契约文书》,凤凰出版社出版的《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的《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清代浙东契约文书辑选》……不难发现,中国传统契约文书的整理出版,完全可称为如雨后春笋般在迅速成长!

笔者出于个人兴趣,在关注这些已经整理出版的、卷帙浩繁的契约文献的同时,也游走各地,或亲自搜集各类契约文书,或到一些地方档案馆查看其业已编辑成册、内部印行的传统契约文书,如在台湾宜兰、高雄,山东青岛、威海,贵州锦屏、从江等地档案机构或民间都见到过相关契约文献。记忆尤深的一次,是我和几位学生共游山东浮来山。在一处值班室里,居然发现有人以清代契约文本粘糊墙壁!足见只要我们稍加留意,在这个文明发展历经数千年的国度,不时可以发现一些令人称心的古代契约文献。

指出我国传统契约之发达,是要藉此解构一个流传已久的观念:传统中国是个缺乏权利精神的国度。这种人云亦云的先入之间,让读书人沉沦于预设的结论,而对如此发达的契约以及这些契约文书中明显透出的与义务相对的权利主张和事实,或者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或者纵有见闻,也囿于既有成见而嗤之以鼻、不屑一顾。这种对传统契约的傲慢态度,买际上反映了一些学人的“反智”情结(尽管自以为很智),其固执于某种所谓“先进”理念,而对一个国家的人民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生活智慧,日用传统不但漠视,而且鄙弃。这里仍盛行的是某种“英雄史观”和精英传统,而不是现代国家所孜孜以求的民主史观和大众传统。

在我国,先前惹人注目的“权利本位论”,其着眼点就在于一种观念的历史。论述相关问题的学者,多以思想史及其思想家们的只言片语为依凭,偶尔对制度的关注,也多集中于引述制度规范,而并未关注规范的实践。这种依托思想家言说的权利学术研究,尽管切近人类高级的精神生活史,但问题是我们的社会不仅是由高级精神生活史所构造的,在一定意义上,思想家及其高级精神生活史,只是社会构成性因素中极小的一个方面。虽然这种高级精神生活史,恰如暗夜中划破长空、耀眼四射的闪电,足以激荡人心,从而对“精神存在”的动物而言,是不可或缺的,但对于芸芸众生的日常生活而言,毕竟柴米油盐以及与此相关的日常精神生活才是其真正的需要,而那种高级的精神生活不过是日常生活的一种点缀。正是基于这种考量,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而不是人文科学),才在日益世俗化的时代,把其目光投注到日常生活本身,投注到人们物质和精神的日用交往、洒扫应对。

以此来衡量,则关注传统契约,就是关注长期以来人民的日常生活方式,关注他们如何把日常生活的安排化成了一种精神产品——契约,关注在这种精神产品中所蕴含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锦屏契约中不断出现的“地主”和“栽手”、卖主和买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权利义务关系之间有没有本位?如果有,究竟何者为本位?这些问题,绝非思想家高级精神生活中的苦思冥想;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人民有没有权利精神和追求?这也绝非思想家高级精神生活中的指点江山。脱离开社会史和日常生活史、而专注于思想史的学术论调,终究属于精英、属于人文、属于高级精神生活,而不属于大众、不属于社科、不属于日常生活。

本期刊出的3篇论文,来自同一课题组的成员在不同视角对《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这一课题在不同视角的论述。其中李亚的论文透过清水江习惯法,关注林业生产管理关系、特别是林杈关系问题的研究;郑姝的论文透过对某农家收藏的800余份契约的分析,关注清水江流域林权关系变动的研究;而简丽的论文透过清水江流域当代乡规民约的研究,关注当地当代社会秩序制度化运行的事实。这些文章,虽都说不上理论的创新和深奥,但通过这些文字,展示了和我国既有法理学论述完全有别的古人或今人的权利观念和权利精神。

民族主义与契约精神 篇4

2001年,新浪在美国上市的第二年,其创始人王志东被赶出董事会,失去对新浪的控制权;

2006年,雷士照明引入外部投资者软银赛富,最终引发与创始人吴长江的控制权之争;

2008年,国美引入贝恩资本挑起了管理者陈晓与创始人黄光裕的控制权争夺战;

2015年,沃尔玛全资控股1号店,1号店创始人于刚离开;

2015年7月,俏江南创始人张兰被扫地出门;

近期声势浩大的“万科股权之争”,更是吸引了公众的关注。

资本市场遵循的是市场契约精神,而中国传统文化下,企业创始人往往用传统思维去守住自己的“江山”,由此引发了一波又一波的悲情结局。

创始人控制权保护路径

在企业的成长过程中,融资约束往往促使企业创始人通过资产资本化的方式获取发展所需的资金。企业资产资本化的过程,同时也是股权分散化、投资者多元化的过程。然而,随着企业资产资本化,当企业股权分散,创始人持有股权不足以与外来投资者股权抗衡时,创始人尚有以下三条路径保护其控制权。

股权控制链保护

企业控制权是一组排他性使用和处置企业稀缺资源(包括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等)的权利束。控制权衍生于股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于控制权的最初理解都是以股权为基础,持股比例表现为控制权。创始人保护其控制权的基本路径是获得足够的股权,更进一步来说,获得足够的股份表决权份额。

由于股权与表决权存在的分離,在自身并不控股的局面下,创始人也可以通过一系列机制与程序的设计来实现自身控制权的保护,如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以及境外结构的“AB股计划”等。

内部治理机制保护

控制权是公司治理机制中一项契约性的权力安排,创始人可以通过股权控制链获得较大比例的投票权,也可以通过对董事会运行机制和结构的安排主导董事会进而掌握控制权。

虽然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但董事会作为行使股东权利的常设机构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影响更大。创始人如果在董事会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表决权,意味着创始人拥有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创始人更好地设计董事会结构和运行机制成为其保护控制权的另一路径。

社会资本控制链保护

控制权的界定虽然一般是以股权为基础,而现实中控制权却存在名义控制权与实际控制权之别。名义控制权是以股权为基础,由法律契约形成的显性控制权。而实际控制权是由法律契约、管理结构、垄断性资源和其他社会因素形成的对企业的全部控制力,包括显性控制权和隐形控制权。理论研究将非股权因素带来的控制力定义为社会资本,并建立了社会资本控制链分析范式。

根据Jensen和Meckling的企业契约理论,企业的组成及经济行为都是在一系列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的。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范围和频率增加,企业与内、外部环境中的利益相关者达成的契约的广度和深度也会加深。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互动的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某种程度的信任和默契,并愿意为维持现有的关系而付出努力,这些努力构成了企业的社会资本。不过这种社会资本包括个人社会资本与组织社会资本。一般来说,组织社会资本受到了个人社会资本(如企业家、创始人等)的引导,在个人社会关系网络的影响下,组织内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基于对个人的认同而与企业建立联系并保持互动,个人社会关系网络很大程度上嵌入到了企业的关系网络中。企业创始人凭借社会网络优势,通过社会资本的有效运用有助于其对企业的控制。如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曾经依靠员工罢工、经销商倒戈、舆论施压等行动夺回控制权。

他们因何痛失公司控制权

理论可行的控制权保护路径并不总是有效,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企业创始人往往用“王朝思维”思考和处理企业控制权问题。创始人习惯性把企业看作自己的“江山”,把控制权看作“王权”紧握手中,以个人意志和权威进行权力安排与治理,而忽视企业所代表的众多契约主体利益的实现和平衡。这种缺乏对企业利益相关主体契约关系的动态考量及控制权制度设计、个人决断式的公司治理机制最终可能导致控制权保护路径失效。

股权控制链保护失效

中国《公司法》规定 “同股同权”原则,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同种股票具有同等权利。因此,在中国法律背景下,投资者出资比例决定话语权的多少。但是,股权不等同于投票权,股东大会是基于投票权的比例,而非股权比例做出决策。因此,创始人通过机制设计争取其他投资者的投票权,对保护其控制权显得极为重要。然而在实践中,创始人在融资过程中往往以传统的方式用股权换资金,而不会从股权与投票权分离的角度进行机制设计,建立双赢的治理模式。新浪创始人王志东、1号店创始人于刚等控制权旁落,主要也是在以股权换取资金时没有采取合理的机制设计保留投票权。

王志东无论在四通利方还是后来与华渊合并成立的新浪,一直专注于企业运营,当时良好的业绩使王志东建立起基于自身价值的控制权威,而没有从制度层面考虑自己在公司的股权份额以及这种份额所代表的权力,以致随着股权的稀释,话语权逐渐削弱,最终在互联网行业不景气的大环境下,无法保全自己的利益,无奈被赶出董事会。创始人在经营管理中往往专注于产品、管理模式的运营,缺乏资本运作和股权架构方面的经验,没有意识到可以充分利用先天性优势,通过机制设计将股权与投票权分离,以法律形式保护控制权,导致企业在社会化融资时,不仅稀释了股权,也稀释了投票权,最终创始人在企业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时被扫地出门、遗憾出局。

内部治理机制保护失效

基于权力制衡和理性决策的制度设计,中国《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成立董事会,日常重大经营决策由董事会成员一人一票进行表决。然而,权力分散的决策结构在本质上与创始人紧握控制权治理机制是相悖的。因此,为了维护和巩固创始人的控制权,创始人一般通过在董事会成员中安插亲信的方式实现权威治理,集中多数表决权。然而,在董事会中安插亲信,“任人唯亲”的“人治”结构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强化自己对公司的控制,也可能为将来的控制权之争埋下祸根,国美电器的控制权之争就是鲜活的例子。

nlc202309090007

“人治”思维溯源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自秦大一统,中国进入了君主专制统治和中央集权逐渐加强的历史时期,历经漫长的封建统治,辅以伦理纲常教化,集权和“人治”思维已经融入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并深深地根植于中国人的精神层面。人治,顾名思义以个人作为治理的核心,一方面,基于权力安排而非法律程序形成以个人为核心的权力结构进行权威治理,另一方面,治理规则由个人制定和执行,反映权力主体的意志与偏好。这种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的“人治”,成为王朝管理的思维支柱。

早在2006年,黄光裕利用国美适用宽松的百慕大法律修改公司章程,授予董事会极大的权力,又通过安排自己的亲信控制董事会进而控制管理层。国美由此形成以黄光裕为核心的权力结构,权力的高度集中为黄光裕更顺利地实行“人治”提供了保障。

在稳定状态下,基于权威和道义约束,创始人能够在相对封闭的权力圈子中形成权威治理,圈子中的成员也会唯创始人马首是瞻,创始人的控制地位得到很好的保护。而如果外界环境发生变化,这个相对封闭的权力圈子被迫对外开放或者权力主体缺位,这种权威和道义的约束能否承载利益冲突带来的冲击?血缘纽带可承载的重量是有限的,更何况非血缘纽带形成的次级信任。黄光裕的入狱使原来权力主体缺位,之前的权力圈子结构失衡,再加上陈晓引入贝恩资本和实行股权激励,力量的对比和利益的考量使国美高管纷纷支持陈晓,逐渐形成了以陈晓为核心的权力结构。由此可见,这种基于“人治”思维设计的董事会结构和运行机制具有不稳定性。

社会资本控制链保护失效

在中国高度重视关系运作的社会传统中,社会资本作为一种基于社会关系网络生成的资源在保护控制权的战争中大行其道。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环境中,社会资本作为一种利益相關者之间的信任消费,确实能为创始人重夺控制权增加筹码。传统社会中对关系的重视,使社会资本从某种程度可以替代正常的市场交易与法律机制,但随着法制环境的改善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创始人的社会关系网还可以维持其稳定的义务、期望关系,成为争夺控制权的利器?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控制权反复争夺战或许能给我们启示。

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在长达10年中经历了三次控制权争夺战。2005年,吴长江与另外两位创始人在经营模式上产生分歧而离开雷士照明,但全体经销商集体“倒戈”让吴长江重回企业,重掌控制大权。2006-2013年,雷士照明引入外部投资者,吴长江股权不断稀释,董事会话语权逐渐由吴长江转移到外部投资者软银赛富等手中,吴长江被董事会辞去一切职务。随后,高管辞职、员工罢工、经销商和供应商停止业务往来等形成“逼宫”之势,严重影响了雷士照明日常经营,吴长江作为临时运营委员会负责人回归,重获部分控制权。在这两次争夺战中,社会资本成为吴长江夺取控制权的利器,使其在处于资金或股权劣势地位的情况下反败为胜。然而,在第三次与德豪润达的控制权之争中,德豪润达董事长王冬雷吸取前两次控制权之争的经验,对中高层“大换血”,割裂与吴长江有亲缘关系的社会资本,同时,与经销商、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将吴长江的社会资本转移,最终赢取了公司控制权,吴长江被驱逐出雷士照明。

社会资本内嵌于社会关系网络和互惠互利的经济交易,会随着时间推移、心理变化和相关利益关系的改变而发生动态变化,基于关系的信任可能被基于契约的信任所替代,社会资本具有不稳定性。另外,基于社会资本引发的经济行为可能具有非市场性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法治化环境下,仅依靠关系运作、忽视规则制度的行为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违背,其作用渠道和空间将越来越狭窄,非市场性社会资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开始弱化,创始人传统思维下依靠社会资本而忽视对其他保护路径的相关选择,可能难以有效保护控制权。

在诡谲多变的市场环境中,中国创始人在传统文化的潜移默化下,仍习惯用传统思维解决问题,企图通过“关系”、“道德”的纽带以王朝管理的方式巩固个人权力、维护自己的控制地位,但无论是“任人唯亲”的 “人治”结构,还是社会关系资源都具有不稳定性,无法长期、稳定地保护创始人的控制权,最终可能落得“树倒猢狲散”这一令人唏嘘的局面。从理性的角度来看,过多的“道德批判”毫无意义,中国社会已经迈进了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时代,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契约经济,在维护控制权时漠视对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的遵守最终可能以失败告终。

基于契约精神的控制权保护机制设计

随着企业发展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传统“王朝思维”、“人治”在作用范围和作用强度上逐渐体现出其局限性,“法治”思维因其以“契约”为依据,以国家法律为执行力,为创始人控制权提供了更有效的保护。无论创始人通过股权、内部治理机制,还是社会资本保护控制权,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和创新才是最终赢得控制权的根本路径,创始人需要从基于人治的伦理信任,逐渐过渡到基于理性契约的制度信任,形成契约治理观念和培养契约精神,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维护和巩固控制权。

控制权的争夺,实质上就是股权比例或股份表决权的争夺,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控制权实现的场景。一般情况下,股权比例或股份表决权,决定了控制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话语权与影响力。这为创始人基于契约精神设计控制权保护机制提供了重要思路:控制权保护必须要基于股权比例或股份表决权作制度上的安排,保障创始人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话语权与控制地位。

股东大会层面的控制权保护

对于创始人来说,通过增加持股比例实现控制的方式资金成本太高,企业融资的广度和效度也会降低。在股东大会上,控制权最终表现为股份表决权比重,因此,集中股份表决权而非股权,成为创始人保护控制权更行之有效的途径。创始人可通过创新制度设计,将股权与股份表决权分离,并将股份表决权集中,实现股份表决权控制。目前来说,创始人有效集中股份表决权的方式有股票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有限合伙实体和员工持股实体等持股平台,以及境外的“双层股权结构”等形式。实践中,不少公司的创始人通过这些途径将控制权紧紧抓住。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和腾讯创始人马化腾,分别通过大股东的股票权委托,在自身持股较小比例下获得不低于30%的投票权,增强了创始人的决策话语权;厦门佳创科技、天维尔等股权分散的新三板企业创始人,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积极与其他重要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促使创始人在重大决策面前集中表决权,保证重大决策的一致性;百度创始人李彦宏、京东创始人刘强东、聚美优品创始人陈欧、陌陌创始人唐岩持有一股可代表若干投票权的“特殊股票”, 通过 “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设计,有效保障创始人对企业的实际控制。他们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设计投票权集中机制,用法律形式稳定投票权比例,以契约精神实施对控制权的保护。

nlc202309090007

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保护

相对于“任人唯亲”“专断独裁”这种具有不稳定性的“人治”结构,创始人应重视制度层面的机制设计,用科学规范、相互制衡的治理制度代替 “人治”思维的治理模式。创始人既要赋予自己或以自己为首的管理团队在董事会相当的话语权,同时也要重视其他力量对自身权力的制衡与约束,防止董事会成为自己的“一言堂”,使公司治理机制和运营机制僵化。对于创始人来说,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保护机制设计的关键,在于确保创始人在董事会中有较大的话语权,通过引导董事会的决策达到控制公司整体运营的目的。因此,创始人通过制度设计赋予创始人大部分的董事会成员提名权,但基于权力制衡原则,提名候选人需要经过其他董事会成员或股东会表决通过。除此之外,创始人还可以通过董事会成员罢免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否决权等方式,加强自己在董事会的影响力,取得在董事会的控制地位。马云通过招股说明书赋予阿里巴巴合伙人独家提名多数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京东招股书上也强调,刘强东及管理团队有权任命9名董事中的5名以及任命董事会主席,在董事会重大问题上以投票权过半数的优势获得主导权,在其他意见充分表达的同时牢牢控制了整个公司。他们从法律、契约的层面明确了自己控制的权利。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法定代表人、公章、营业执照、公司印鉴等重要身份或物件能对公司产生法律意义。因此,创始人除了需要在股东大会层面和在董事会层面争取控制权外,还可以以合法的方式对法定代表人、公章、营业执照、公司印鉴等进行控制。

中国创始人和控制权:面对与抉择

面对控制权之争,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创始人往往表现出浓烈的“王朝思维”,他们习惯把公众公司看作自己的“江山”,把控制权看作“王权”代代传承,因此不能容忍“王权的失落”,在面临控制权挑战时表现出强硬的姿态。即便是一贯以职业经理人自居的万科创始人王石也不例外。然而,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表现形式,企业社会化融资可能导致的创始人控制权旁落的现象,本来就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结果。创始人不得不承认,在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时,就意味着控制权的逐渐转让,当创始人股权稀释到一定程度时,若无其他协议的特别规定,根据“同股同权”原则,其他投资者有权接管企业控制权,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股權分散的企业不再是创始人一人的企业,中国创始人应该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实现从“王者”到职业经理人的角色转换,积极履行投资者的委托代理义务,并基于市场契约精神理性地看待和处理控制权之争。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基于心理契约的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 下一篇:关系型心理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