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程序(共6篇)
篇1:刑事案件庭审程序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
书记员完成以下工作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稍停顿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二)宣布法庭纪律:
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将法庭纪律宣布如下:(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准喧哗、吵闹,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在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威胁或者谩骂。
(2)、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或与诉讼参与人谈话。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所有人员,请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请大家检查确认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记录和绘画。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或者执勤法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可以暂时扣留或没收手机、录音、录像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1,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着法袍与人民陪审员纵队进入法庭)2,审判长:(审判长座下后)请坐下。
3.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一、庭审准备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审判长让被告人坐下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被告人自行辩护;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辩护前要定位: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4、二轮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陈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六、合议庭评议
七、宣判
(一)入庭程序
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各就各位。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审判长:请坐下。
(二)继续开庭
审判长:(轻敲法槌一次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合议庭评议结论已经作出:(1)认证结论(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的解释》第 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起立宣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公诉人、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审判长: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宣判完毕。请坐下。
以上是当庭口头宣告的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公诉机关及诉讼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__份。审判长:(依次询问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对本判决有何意见?。(将意见记录在案)审判长:诉讼参与人,应当阅看核对庭审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审判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庭,今天对++++++++++++人民检察员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犯______________________罪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_________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轻敲法槌一次)。
(四)退庭程序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评议。(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退出法庭)书记员:现在散庭。
(公诉人、辩护人等退庭)
篇2:刑事案件庭审程序
一、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1、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3、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4、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5、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6、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二、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4、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5、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6、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7、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8、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9、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10、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11、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三、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1、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2、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4、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5、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6、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7、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8、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四、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3、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5、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6、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并因此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7、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8、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9、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10、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11、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五、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篇3:刑事案件庭审程序
关键词:刑事庭审,监督,规范化
一、检察机关刑事庭审监督的合法性
刑事案件庭审监督规范化的前提是庭审监督的合法性, 因此, 本文拟先从庭审监督的合法性谈起。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具有庭审、审判监督权, 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文化、法律传统, 有着不同的规定。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 公诉人代表公共利益追究犯罪, 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行使的是行政权中的追诉权, 法官是诉讼中的裁判者, 是绝对的权威, 公诉人无权对法官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并且基于“禁止双重危险”理论, 禁止检察官对法院的裁判提出不服的上诉、抗诉。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德国有学者认为检察官不是当事人, 并且强调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而在法国, 有学者指出, 检察机关是诉讼当事人。在这两个国家, 检察机关虽然有权对法院的未生效和生效裁判实施上诉以及非常上诉、抗告 (相当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抗诉) , 但仅仅是诉讼一方享有的程序上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同样享有此项权利, 因此, 公诉人的这种权利并不被视为法律监督。在日本, 检察官 (公诉人) 在刑事诉讼中是代表国家的当事人, 没有检察机关享有审判监督权的规定。
(三) 我国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充分表明在我国, 除侦查、诉讼职能以外, 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 诉讼监督权能否得以有效行使也决定了检察职能的完善与否。
但是有人认为, 庭审中公诉权与监督权集于公诉人一身会制约审判监督职能的有效行使。他们认为, 控、监两项职能不是相容而是互相排斥, 二者目的不一致必然导致职能行使过程中的互相牵制;公诉人出庭的根本职责是指控犯罪, 这样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监督职能服务于控诉职能的情况;控检职能合一有悖法理, 将本应超然于控辩双方的监督职能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控诉职能集于一身, 必然会破坏控辩所需要的公平基础, 等等。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 实际上,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犯罪与监督法庭庭审根本不想冲突。首先, 两者的出发点是一致的, 公诉人指控犯罪是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提出控告, 其目的是打击犯罪、惩罚罪犯,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样, 公诉人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也是为了监督审判人员依法审理案件, 监督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庭行为, 以防止违反法律的程序问题、实体问题的出现, 从而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判决。其次, 公诉人监督法官庭审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在公诉案件法庭上, 根据法律规定, 有资格亲历法庭的, 除了被告人, 就是检察官和最终作出判决的法官, 被告人不可能代表国家监督法律的实施, 法官自己监督自己无疑形同虚设, 其他不出席法庭的主体更不可能监督法律的实施, 因此公诉人因其在提起公诉前即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并且出席法庭 (部分简易程序案件除外) , 其才是最有资格也最有条件对整个庭审进行监督的主体。
二、刑事庭审监督的内容
既然检察机关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是合法的、合理的, 那其就有权监督庭审中的一切法律问题, 包括程序上的和实体上。程序问题包括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等。实体上的问题包括合议庭不采纳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庭审前收集的有效证据、合议庭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但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依据等等, 当然庭审过程中的违法问题主要是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刑事庭审监督的规范化问题
(一) 必要性。
从目前的检察工作情况看,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并未充分发挥, 以刑事庭审监督为例, 由于缺乏系统的监督体制和规范的操作程式, 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在实际运作中尚未达到最佳状态, 甚至监督缺位。为了使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判, 检察机关理应在履行监督职责方面实现规范化。
(二) 规范化监督的制度保证。
既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的庭审监督职能, 那么, 检察人员应如何有效的行使这一职能呢?本文认为, 首先应从立法方面进行完善, 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 强化监督力度, 使该项职能得到最佳程度的发挥。“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 审判监督也一样, 有效的监督需要规范的制度、机制作为保障, 试想如果没有完整的、系列的监督程序规范加以约束, 监督的方式必定五花八门, 监督的力度也必定参差不齐, 监督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具体到刑事案件庭审的监督, 对于庭审中审判人员违反法律的行为, 检察人员对其认定以及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决定权、方式等均应以司法细则的形式加以规定, 具体应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公诉人出庭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对于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时, 公诉人应区别违法的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 在认定上应慎重, 注意监督内容的正确性及监督方式的尺度,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庭审中审判人员作出的部分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时, 检察人员应当庭提出纠正意见并提出休庭, 比如, 如果出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只有一名或两名时, 检察人员应立即口头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并提出休庭, 待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合法的合议庭后, 方能提请恢复法庭审理, 并且庭后还应提出书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当然, 监督法庭审理不仅仅包括监督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 还包括监督其他出庭人员在庭审上的行为, 如对辩护律师的出庭行为进行监督, 如果辩护人有诱导性发问、诱导被告人翻供以及出现其他刑诉法禁止的行为时, 公诉人应及时监督, 要求合议庭予以制止。另外, 对于庭审中出现的其他违法但不至于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行为, 比如:法官未按规定着法袍、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接听手机等, 公诉人不必提出休庭, 可以继续法庭审理, 但在庭审结束后, 公诉人应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纠正意见, 要求审判人员自觉遵守庭审规定, 维护庭审秩序, 以维护法庭的威严, 增加庭审的社会效果。当然对于庭审监督, 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比如纠正违法意见书的提出时效、意见不被同级法院接受后的补救措施, 如:是否可以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发出二级纠正违法意见书建议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纠正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院的纠正违法意见是否正确在认定后应予以支持或撤消等等, 这些都需要有明文规定。
2.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庭审监督问题。
我国刑诉法第175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但有人认为, 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监督更为重要, 要解决简易程序的审判监督问题, 就要对不出庭的条件作出明确解释, 限制不出庭的案件, 要求检察人员尽量出庭。对于此观点, 笔者不能苟同。从检察工作实际看, 近年来, 随着社会的发展,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逐年增加, 但从事审查起诉部门的人员增加有限, 加之检察工作的日益规范, 检察人员的工作量逐年增加、工作压力愈来愈大, 因此要求检察人员尽量出庭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无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加强庭审监督都是应该的。但如何监督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本文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应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笔录进行审查监督, 通过监督法院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笔录, 看其庭审过程中及其反映出的庭前活动是否存在问题, 对发现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此, 可能有人会存在顾虑, 担心法院在庭审实际中存在问题、但庭审笔录不如实记录的情况, 对此, 检察人员应当在审查起诉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对其阐述清楚检察人员的身份及其职责, 讲明检察人员不仅担负提起公诉的职责, 而且还有监督案件审理、案件判决结果的职责, 要求犯罪嫌疑人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 在法庭审理后, 认真阅读庭审笔录, 对于真实记录法庭庭审过程的笔录才签字, 否则只有法庭书记员更改笔录后才签字, 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判决是公正的, 否则的话, 公诉人会对其案件提起抗诉, 有可能会加重判决的罪行, 由此督促犯罪嫌疑人对庭审笔录签字的谨慎性;同时, 检察机关可以尝试查看法院的庭审监控录像, 通过查看录像, 看是否有违法行为存在, 当然这需要与法院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需要法院的配合协助, 并且还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落实。二是对于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 因简易程序案件最终的量刑幅度比较大, 且许多案件存在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 这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因此应认真审查, 加大监督的力度, 结合审查起诉阶段的审结报告, 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对于部分重点事实或可能存在争议的事实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有漏认、漏判的事实, 证据采信是否无误, 程序是否合法, 只有充分认识到对简易程序案件进行监督的重要性, 并认真审查判决书, 才能弥补法庭庭审监督, 而对于事实认定不清、量刑不准的要及时提出纠正违法或者抗诉的意见。
3.对影响判决的问题的监督。
刑事抗诉是彰显刑事公诉法律监督属性最典型和最直接的方式, 也是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具体到庭审监督中的问题, 需要提起抗诉的, 本文认为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有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事宜, 如果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以及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造成裁判错误或者量刑畸轻畸重的, 检察人员应提起抗诉。 (2) 合议庭不采纳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庭审前收集的有效证据, 导致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充分, 或者致使据以定案的证据间矛盾无法排除, 或者导致裁判结论与据以定案的证据间缺乏必然联系的, 这样必然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 因此检察人员应对此提起抗诉。 (3) 合议庭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 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依据, 致使裁判错误的。依据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 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等特征才能予以采信, 如果庭审后, 合议庭认为公诉人庭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不够完善, 而自行收集证据, 但是没有经过公诉人、被告人质证, 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采信该证据, 致使判决错误的, 检察人员应提起抗诉。
(三) 规范化监督的内在保障。
1.提高业务素质, 拓宽监督视野。有效的行使审判监督职责是与高度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分不开的, 因此, 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自身素质、增强庭审监督能力是有效行使该项职能的内在保障。首先, 检察人员应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 包括检法两家的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 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对于庭审中出现的违法问题能够准确的做出判断, 大胆的提出异议, 在庭审中提出的纠正意见应有理有据, 切实做到以理服人。其次, 公诉人应将公诉职责与监督职责统一起来, 不断的加强出庭公诉能力, 包括庭审中的讯问、举证方法及应变能力, 在整个审查起诉过程中自身应严格依法办案, 丰富的出庭经验是有效监督的前提基础, 而庭审监督又是出庭公诉的应有之意, 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 才能使被告人在受到惩罚的同时, 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
2.提高政治素质, 敢于监督。既然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兼具公诉人和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 这就要求出庭的公诉人不仅要有精通的业务知识, 而且应具有较高的执法修养和政治素质, 正人先需正己, 如果公诉人尚有违反法律的行为, 那么又何谈监督别人呢?因此, 只有公诉人严格执法了, 才不会对庭审中出现的违法情况视而不见、见而不监。但是, 长期的司法实践合作, 使得大多数的检法两院关系不错, 这种和谐关系是把双刃剑, 在促进检察院、法院工作的同时, 却在一定意义上阻碍检察人员对审判人员的法律行为的监督, 有的检察人员可能碍于情面, 不好意思或不愿意对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纠正, 对于庭审中出现的不至于影响判决结果的违法行为作降级处理, 应发书面纠正意见的只予以口头提出甚至不提出, 这无疑使法律监督的力度、规范程度大打折扣, 不利于法庭审理和公正判决的做出。因此, 公诉人应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法庭审理, 以法律为准绳, 不断研究、探讨监督的方式和手段, 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和规范性。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1996
[2].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M].1999, 5
[3].贺桂华.对审判监督程序制度存在问题剖析及完善意见[J].河北法学, 2003, 4
篇4:行政案件的庭审
关键词:行政诉讼;庭前准备;法庭调查
行政诉讼的本质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进而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和发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秩序,化解行政管理相對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行政诉讼的价值在于:①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②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自由,包括关于人身权的自由,关于财产权的自由,关于行为权的自由;四、秩序,包括实体秩序和程序秩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原则,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依法裁判不调解原则。要充分、全面地实现行政诉讼的价值,在《行政诉讼法》三大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搞好行政案件的庭审至关重要。笔者试就行政案件的庭审(包括向前延伸的庭前准备环节和向后延伸的庭后工作环节)谈一些浅见。
行政案件的庭审可以分为庭前准备、法庭调查与辩论、评述与宣判、庭后工作四个大的环节。
一、庭前准备环节
庭前准备环节是为开庭审理作好准备的重要环节,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明确举证责任,庭前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的焦点,合议庭成员了解案情并明确分工。
在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载明以下内容:①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如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应举证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应举证证明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及权利的被侵害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为了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应当告知原告可以提供证据、依据反驳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②举证的期限。超过举证期限不得再补充举证,有正当理由的除外。③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载明以下内容:①被告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③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包括申请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和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向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载明以下内容:①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依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②举证的期限。超过举证期限不得再补充举证,有正当理由的除外。③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的法律后果。
在原告、被告、第三人举证的基础上,合议庭组织召开预备庭:①告知各方当事人不得在正式开庭时提出预备庭期间未提出的证据,有正当理由的除外。②各方当事人互相交换证据。③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证据、依据是否有异议。④归纳出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作为开庭审理的重点。开庭审理时应以预备庭期间提出的证据为举证、质证、认定的对象;围绕争议的焦点,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进行。
强化合议庭的职能。现行模式的庭前准备环节:往往是主审人积极介入相关的工作,合议庭成员不介入,直到开庭审理时才介入。要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必须要求合议庭所有成员从庭前准备环节就同时介入:①主持召开预备庭。②阅读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全面了解案情。③根据案情及争议的焦点,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过程中的分工。
二、法庭调查与辩论环节
法庭调查与辩论环节是行政案件庭审的核心环节,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
(1)对于行政作为案件,首先由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然后由原告陈述请求及理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由第三人陈述诉讼主张,再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进入举证、质证、认证。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由第三人陈述诉讼主张,再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进入举证、质证、认证。
(2)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没有相应的职权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审查其他内容即可认定不具备合法性。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审查其他内容即可认定不具有合法性。③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④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⑤是否滥用职权或者显失公正。
(3)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和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明的效力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影响进行小型的辩论。
(4)对证据证明的内容明确、充分,各方当事人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可以一证一质一认,对证据证明的内容不充分,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需要与其他证据互相配合、互相印证的,可以多证多质一认。在诉讼中,法官应明确阐述确认的证据证明了什么事实,并进行充分的说理。既要立论——说明确认什么,为什么予以确认的道理;又要驳论——说明不确认什么,为什么不予确认的道理。通过充分的说理,清晰、详尽地展示证据在法官心中得到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思维过程。同时还应加大当庭认证的力度,除了证据疑难、复杂,必须休庭评议的外,都应当当庭认证。这样既强化了庭审功能,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又体现了公正与效率。
(5)合议庭应组织、引导各方当事人在质证的小辩论和认证确认的证据、事实的基础上,围绕争议的焦点,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全面、充分地进行综合辩论。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应当归纳出各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内容和有争议的内容,同时提出应当在辩论中辩明而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及的内容,引导各方当事人在下一轮辩论中补充发表意见,如比循环至无新的意见发表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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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过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具有合法性的,合议庭可以进行一定的协调工作。这里的协调并不违反依法裁判不调解原则。调解是以处分权为前提,而协调并不要求任何一方处分自己的职权或权利。协调是通过合议庭的工作,使被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促使被告主动改变其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时地救济或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行政爭议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评议与宣判环节
评述与宣判环节是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是整个庭审活动的高潮。高质量的评述和宣判,会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充分说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评述应阐明以下内容:
本案的事实、证据、依据,要注意避免与认证说理的过多重复而造成庭审时间的拖延、效率的降低。
各方当事人在辩论中争议的内容的评析,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采纳及理由,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及理由。要总结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引导各方当事人充分衡量争议所依据的事实,理解相关的法律依据规定,以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基础阐述理由。
详尽地阐明裁判结论赖以形成的逻辑推理过程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评述应当规范、全面、详尽,向各方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充分说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四、庭后工作环节
庭后工作环节是庭审的向后的必要延伸,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维护裁判的权威性,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
(1)告知各方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如裁判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等),确保裁判的权威性和生效后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履行、执行。
(2)对于在庭审中发现的被告的较为普遍、严重的问题或不足,依法提出司法建议,促使被告建章立制,规范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江必新、梁凤云.《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2]梁凤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诉讼程序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3]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
[4]董治良.《中国行政审判研究》.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丛书.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作者简介:
黄志勇(1972.06~),男,现任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历任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大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篇5:刑事庭审程序范本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根据发出的出庭通知书及传票查明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单位犯罪的应为诉讼代表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
(经通知、传唤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准时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书记员应检查法庭审判区内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相符,还应将诉讼代表人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并将公诉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报告审判长,审判长可以决定开庭。)
二、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旁听人员坐好,马上就要开庭了。(值庭法警入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调到震荡位置、无声状态或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经审判长决定,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入庭;请鉴定人、翻译人员入庭(若无,可略)。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入庭。
三、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坐下。
书记员站立报告: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已全部到庭(前述除公诉人、辩护人外,其余视具体情况报告)。被告人在候审室,证人在证人室等候通知。报告完毕。
(审判长示意书记员入座)
四、审判长核对诉讼参与人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击法锤)现在开庭。
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出生地不明的,可查明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告人:略。
审判长:被告人××,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如有,应问清法律处分的种类,时间)。
审判长:被告人××;你什么时候被××××?(问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
审判长:被告人××,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你是在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人:××××年××月××日。
审判长: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你是在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人: ××××年××月××日
审判长:被害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视情宣布)
被害人:
五、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案由)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被告人××(姓名或名称)赔偿经济损失一案(因刑事部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因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庭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依法一并(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应分别注明)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今天出庭的还有被告人××及其家属为其委托(或本院通过某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某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他身份担任辩护人则需宣布其身份事项);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单位××(一般适用外籍人、少数民族、聋哑人等)。
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害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其他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可以自行辩护;
(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七、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审判长: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等:
审判长:鉴定人、翻译人员退庭;在候审室等候通知。
八、法庭调查(本部分可以先调查定罪部分,后调查量刑部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由公诉人(仅适用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公诉机关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刑事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公开审理,该诉状可在刑事部分调查结束后再宣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宣读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审判长: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予补充。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宣读的起诉书及附带民事诉状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多笔事实、多项罪名的;可由审判长宣布现在对指控的某项罪名中的某节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然后由当事人就此进行陈述;当事人此时陈述,主要应表明是否同意公诉机关的指控?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无异优应进入讯问、发问阶段。审判长可直接可引导控、辩双方简要讯问、发问;两名以上被告人,以下当庭陈述应分别进行。)
被告人:
审判长:被害人XX,你可以就公诉人指控的此节事实进行陈述。(被害人未到庭的,其诉讼代理人不必向法庭作陈述)。
被害人:„„
审判长:公诉人就此节指控事实讯问被告人。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
公诉人:„„
被告人:„„
(对公诉人讯问,审判人员应仔细倾听。对被告人回答,要在认真听取的同时进行分析,以了解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在关键问题、情节上,被告人是否承认或主动交代。公诉人就有关需查清的事实有无讯问,有没有问清或被告人故意没有回答的问题,等等。对公诉人讯问,审判人员一般不宜中途插问、打断。)
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对被告人作补充发问?
(如表示需要,则让其发问,这对进一步查明指控的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鼓励和认真听取。)
被害人: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否需要就此节指控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视情况分别向被告人、被害人讯问或发问,注意使用简明、规范、中性和通俗的语言,清楚、明确地讯问,不能带有明显倾向性,控辩双方已讯问清楚的,主审法官或审判长不应再讯问。共同犯罪案件中,合议庭认为必要,可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例
1、审判长,公诉人向被害人××发问。(公诉人未向被害人发问,审判长可在举证阶段让控、辩双方对被害人陈述发表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就刚才被害人陈述发表意见。(辩护人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害人发问)。
审判长: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
例
2、以下一般适用于书(物)证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出示书(物证),交被害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辨认。(说明证物名称及起获地、起获单位以及拟证明的事实。对书(物)证复制件说明原始证据现在何处等;对书(物)证复制件应有两人以上书面说明其制作时间、方法及出处)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上述物(书)证分别交予被告人、被害人辨认,并交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然后递交法庭验看。
审判长:(逐一发问)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对此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就此证据发表意见或讯问被告人。
审判长:被害人、辩护人是否需要就此证据发表意见或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可由控、辩双方对物(书)证进行辩证)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此证据移交书记员。
审判长:(视情认证)
例
3、以下一般适用于书面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书面陈述及证人证言的举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要求出示的证据,应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若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不予准许;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审判长应要求公诉人说明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在侦查阶段是否可告知当事人,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审判长应要求在休庭三日内移交,前述均适用于诉讼参与的各方;对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若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要求控方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若发现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的;可能影响准确裁判的,应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对公诉人举证的证据发表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下略)可对此发表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可对公诉人举证的证据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辩护人提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审判长可要求公诉人就此发表意见。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成年人;
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为极为不便的;
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4、有其他原因的,(例如贩毒案中的特情及公安缉毒人员);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继续举证?
例
4、适用于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
公诉人:下面由证人××出庭;就××一节事实向法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示证方应说明证人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值勤法警将证人传唤到庭)
审判长(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与本案什么关系? 证人: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提供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你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交证人阅看并签名。
审判长: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刚才证人向法庭提供的证言有无意见?
(被害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向证人发问。审判人员认为仍有问题没有质证清楚的,必要时,亦可对证人询问。)
审判长:(控辩双方及当事人质证完毕后)证人××;退庭后你要问看庭审记录中你作证的部分,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正。证人××退庭。
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对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展开辩证)。
公诉人:下面由鉴定人××出庭(应说明拟证明的事实)。
审判长:传鉴定人××出庭。
审判长(审判员):鉴定人,你的姓名、单位、职务?与本案什么关系?
鉴定人: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如作虚假鉴定或稳匿罪证将要负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清楚了?
鉴定人:
审判长(审判员):值庭法警将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交鉴定人签阅。
审判长:公诉人对鉴定人××发问。
公诉人:„„,公诉人询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需要向鉴定人发问?(分别进行,并组织控、辩双方对鉴定人交叉、循环发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的,可对鉴定人询问。)
审判长(审判员):视情可向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控、辩双方及当事人质证完毕后)鉴定人××,退庭后你要问看庭审记录中有关你提供鉴定意见的部分,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正。
鉴定人××退庭。
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分别发表意见并展开辩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需要举证?
(在公诉人举证中,若按方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方提出异议时;审判长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准许出示。若辩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准备时;可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给辩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公诉人:„„公诉人对此节举证到此。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的?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材料的,合议庭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视情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审判长:就控方举证的证据可综合认证。
审判长:(逐一发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就此节事实举证。(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的质证、辩证与上述公诉人举证程序相同。)
(注:无附带民事诉讼的,则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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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审判长:现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调查。
(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查明被告人之外的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具体身份情况,与被告人关系以及何时收到民事诉讼副本的。)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进行陈述。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你对原告人的上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可进行陈述或予以答辩。
审判长: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发表意见。
审判长: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就附带民事诉讼一节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逐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有遗漏的;可申请补充陈述。
审判长:由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举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就诉讼请求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并向法庭逐一说明所举证据的内容及证明的事实。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可引导或适时归纳使庭审不至于拖沓。)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就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
审判长:(控辩双方就质证的证据展开辩证,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持不同观点的,均可发表辩驳意见)
审判长:一证一认或分段认证,视情作有效或无效认证。
(鉴于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原告人举证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等证据属性不持异议,对这些证据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证据予以采信)
审判长: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被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可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举证。(被告人可就反驳意见提出不同证据加以证明,并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加以说明。被告人系在押人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举证义务了可由其诉讼代理人承担。)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调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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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刑事部分;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刑事部分先就定罪部分辩论,之后再进行量刑部分辩论)
(法庭辩论部分内容包括指控事实是否成立、证据证用力、犯罪性质、罪责轻重以及对被告人刑罚处罚及具体法律适用。)
(一)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二)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现在可以进行辩护。
(四)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审判长:由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对等反复辩论、自由辩论发言;一般不应加以限制;但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互相指责的发言,审判长应当制止。)
公诉人可以发表答辩意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依次发表新的意见。
审判长: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罪错责任、法律适用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一般为两轮,如果控、辩双方在第二轮辩论中意见分歧仍较大或有新的意见要发表;可进行第三轮的最后总结性辩论,可限时三分钟,审判长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法庭辩论的论次和每论辩论的时间。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或涉及案件定性、确定罪责的关键问题,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行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
(一)原告人发言。
(二)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可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答辩。
(四)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答辩。
审判长:现在由原、被告人双方及各自诉讼代理人辩进行答辩辩论(顺序同刑事部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
十一、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后被告人依次进行)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但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应当即予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制止。在最后陈述中;若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审判长应宣布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时,也可恢复法庭辩论。)
十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
审判长:根据有关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法律规定,现在法庭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主持调解。调解应当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了解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也可以自行提出新的调解协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同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愿意)调解?
原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若同意)鉴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调解。
(如果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系共同犯罪的案件,各名被告人罪错责任不一或 7 赔偿能力不等,为不使庭审过于冗长,可宣布庭后法庭就附带民诉一节继续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同刑事部分一并做出判决。)审判长: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略)
审判长:本庭认为,在庭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予以支持,待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望双方当事人自觉遵守、履行。请双方当事人表态。
原告人: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使党)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庭后办理)
审判长: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按、辩双方及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依照规定,合议庭当庭宣告判决的,可视情宣布休庭时间,一般为15分钟左右;)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退庭后,当事人应当间看法庭笔录;如认为有差错或遗漏;可申请要求补正。
将被告人带下去。
(击法锤)退庭。
十三、少年犯罪案件教育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增加对未成年被告进行教育阶段。共同犯罪中的成年被告人,可不参加教育阶段)
具体程序如下:
审判长:被告人,由你先查找一下被犯罪的原因;法定代理人,由你查找一下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原因。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对被告人进行前途理想、教育。
(之后,可由审判长结合案情以及上述各方面的教育情况,法律、党的方针、政策有针对性地对被告进行综合教育)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机关指控你的犯罪行为,法庭可能作出有罪判决,你有什么新的认识。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之后按照下述定期宣判或当庭宣判的方式进行。)
十四、当庭宣判
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分别人庭。
书记员:旁听人员坐好。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入庭:
鉴定人、翻译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以上除公诉人、辩护人外,其余视具体情况宣布)
审判长:传被告人XX到庭。审判长:(击法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继续开庭。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案由)××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进行了认真评议,法庭据此查明认定的(有罪、无罪或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案件事实、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及被告人的辩解、判决理由和适用法律等„„(审判长对全案进行综合评判案,略)。判决如下:略。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宣布判决主文)击法锤
审判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另行审理的为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五日内送达(案件中有被害人的,还应告知被害人有向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权利)。
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将被告人××带下去。
(击法锤)退庭。
十五、定期宣判。
审判长:今天开庭审理到此。退庭后,合议庭将进行葬仪:并定期宣布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退庭后,被告人要间看庭审笔录,如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并在笔录上签名。
将被告人XX带下去。
退庭(击法锤)。
附录:
一、关于当庭申请回避的问题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逐一询问。
2、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不知回避之含义时,审判长应以通俗明确的语言告之,即:如你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更换。老幼不知含义时,审判长应进一步说明,使之听懂。
对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提出申请回避,应休庭报请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检察人员回避,应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其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3、依照刑诉法第29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材料。
4、对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恢复庭审前可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亦可当庭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 9 法庭审理。同意或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申请复议的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5、不属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法定情形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继续法庭审理。
6、对共同犯罪案件;法庭进行以上审理程序,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并逐一问明是否听清或听懂。
二、关于法庭调查事实的发问问题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要求补充陈述;公诉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也可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控、辩一方对另一方发问内容、方式提出异议,审判长应根据实际情况,表示支持或驳回;审判长有权制止与本案无关或不当的讯问和发问。
三、关于庭审中被告人要求重新委托辩护人的问题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要求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可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若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四、关于证人等出庭发问的问题
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由申请出庭的一方首先发问,但担、辩双方发问证人、鉴定人须征得审判长许可,询问应遵循有关规则;对于多个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分别出庭,以免相互影响;证人证言之间有矛盾,审判人员可要求有关证人再次出庭作证,说明有关问题;一般不应组织证人之间的对质;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不得带有诱导、威胁或侮辱性的语言,否则,审判长应即予制止。
五、关于法庭认证若干方法的问题
审判长视情认证。合议庭评议后,概括控、辩双方就公诉人举证的焦点,合议庭认为,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就其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证据属性提出异议,合议庭决定,对这些证据予以采纳。作为诉讼证据纳入本案;证据范围;对证据证明力在合议庭评议时具体认证。
在实践中;可采用:
1、逐一质证法;
2、分段质证法;
3、分类质证法;
4、综合质证法等 10 四种质证方式。法庭认证是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明力的确认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依据。当庭宣判的;一般不与当庭认证。实践中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l)逐件认证。即一质一认,这种形式多适用于单一性犯罪。由于案情简单,“一质一认”能够清晰地将某一具体犯罪事实认证出来。
(2)分段认证。这种形式多适用于多起或多种性质的犯罪。具体作法一般是:多种性质的犯罪按犯罪性质分段认证;流窜作案的按流窜作案地域分段认证;长期作案的接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认证等等。
(3)综合认证。这种认证形式主要是针对某些案件虽然作案次数较多,但无法按犯罪次数逐起质证、认证的;必须综合全部证据予以认证。
对于控、辩双方所举证据间相互矛盾;且各执己见难以统一的,或审判人员对控、辩双方所举证据有疑点,而且疑点较大、较多的,可不予当庭认证,待庭后合议庭认证或再次开庭时认证。
六、关于庭审中若干情况处理的问题
庭审过程中对可能出现情况的处理:
1、对有疑问证据的调查核实。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按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再承担调查搜集证据并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责任。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庭外调查核实的证据只能是法庭上已经出示,合议庭有疑问的证据,而不能因出示的证据不足;合议庭在庭外调取新的证据。
2、新证据的调取。刑诉法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上述人员虽有权随时提出调取新的证据的申请,但合议庭一般应掌握只能在法庭出示证据阶段和辩护阶段提出。对于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长应当要求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一认为可他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并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篇6:刑事案件庭审程序
一、庭前工作
(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在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3、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另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如下:(1)公诉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公诉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证据作必要的说明。(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被告人有举证的权利,于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4)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2、关于辩护人律师调查取证制度。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准许调查书》,依法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关于法院调取证据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公诉案件中不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但有下列情形,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申请调查取证:(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的;(2)辩护律师经申请未获得《准许调查书》,或在依《准许调查书》进行调查取证时被拒绝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
4、关于关键证人等出庭作证制度。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以下人员出庭作证:(1)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者重要情节的关键证人;(2)就同一事实出具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3)法庭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其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当向法庭说明,经法庭许可后提交书面材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否则,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公平,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控告方的证据材料向被告人开示,以保证被告方质证权利的充分、有效行使。
1、开示证据的范围: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以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也可以开示。
2、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证据开示的方式:
(1)有辩护人的,由辩护人复制、摘抄证据材料后向被告人出示和说明;
(2)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向被告人出示,并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逐一予以辨认、核对;(3)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证据开示庭。
3、证据未经开示的法律后果:控方的证据未经开庭前开示即当庭出示的,法庭应当决定不予采纳;或者不组织当庭质证,宣布休庭并给予被告方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但被告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
(五)证据开示庭。
决定召开证据开示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如需要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也一并通知。公诉人不出庭不影响证据开示活动的进行。
证据开示庭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证据开示情况应记入笔录,庭审结束后由出庭人员审阅笔录并签字。证据开示庭操作程序如下:
1、被告人陈述。
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简要阐述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其中,被告人在陈述中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种类,法庭应当记入笔录,以备审查。
2、公诉证据的开示。由公诉人(公诉人不出庭的由主持人)逐一出示证据材料并逐一说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逐一辨认、核对,并可提出意见。法庭认为需要,也可以指示出庭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辨认,并可提出意见。证据开示庭不组织控辩双方质辩。
3、其他证据材料的开示。
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证据材料的,应逐一出示和说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作出说明。
4、庭审归纳小结。
(1)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争议情况,对争议或者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分类;(2)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争议情况,对有争议的和无争议的证据进行分类。
二、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后,检查出庭人员的到庭情况,并到案前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等情况。
(2)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经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或者向审判长报告。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审判长被告。如未经获得批准,应当明确告知记者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4)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2、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以下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1)出庭的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的情况;(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3)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的情况;(4)其他需要向审判长报告的情况。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3、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查明和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即可。
经控辩双方对出庭的人员身份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4、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情况。审判长宣布: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在押的,由法警押解到庭并对其实施看守。被告人戴手铐、脚镣等戒具的,先由法警解除其戒具。
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一)基本身份情况;
(二)受到法律处分的情况;
(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四)起诉书副本的收悉情况。
5、宣布开庭、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或者“指控”)被告人XXX犯„罪一案。
宣告案件由来:公诉机关因本案,于„(时间)以„(起诉书文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本庭按照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如果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予以宣告并说明理由。如果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应予以宣告并说明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
6、介绍审判人员和公诉人。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审判长宣告:本案的公诉人是„„。然后具体介绍公诉人,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如有翻译人员的,也一并介绍和说明。
7、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开庭前已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审判长在逐一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确认当事人是否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开庭前未告知的,审判长当庭予以告知。经确认当事人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如有翻译人员的,一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8、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等四个阶段进行。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但当庭予以说明。
三、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主持人可以对法庭调查的顺序作出说明。法庭调查的一般顺序:控辩双方陈述、讯问和发问、庭审归纳小结、当庭举证和质证、法庭认证。
2、控辩双方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随即指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主持人宣布: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随即指示被告人陈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公诉人宣读起诉状后由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书,或者简要说明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参加诉讼的,在被告人陈述后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陈述。
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进行审判。
3、讯问和发问。
同案有数个被告人的,讯问和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和发问顺序如下:
(1)经征询并确认公诉人需要讯问被告人的,主持人宣布: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告人直接答问。
但是,公诉人不能以讯问代替举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通过举证予以证明。(2)经征询并确认辩护人需要向被告人发问的,主持人宣布:由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辩护人发问,被告人直接答问。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问的,经法庭准许,由法庭指示被告人答问。(4)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其他当事人发问。控辩一方向其他当事人发问的,经审判长准许,由法庭指示当事人答问。
法庭认为控辩双方讯问、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法庭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法庭如果需要讯问被告人或者询问其他当事人的,也可以讯问和发问。
4、庭审归纳小结。
在控辩双方陈述和答问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应当进行庭审归纳小结。首先,归纳案件事实的争议情况。
审判长宣布:根据控辩双方的陈述和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对本案事实的争议情况归纳如下: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有„„(列明无争议的事实)。
在归纳时,主持人应当先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经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不能直接予以认定,应当进一步审查相应的证据后,再行认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的有„„(列明有争议的事实)。
在归纳时,主持人应当先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经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往往是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但法庭调查的重点不以此为限。其次,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
审判长宣布:本庭根据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现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如下:„„(列明法庭调查的重点)。
5、当庭举证。
庭审归纳小结后,法庭对全案事实逐
一、有序地展开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法庭调查„„。并指示公诉人及其他当事人有针对性地举证。刑事诉讼证据共有七种。不同种类的证据,其举证的具体要求各不同:
(1)物证应当出示原物,并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出示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相应的照片、复制品等证据材料。
(2)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出示原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复印件、抄录件等证据材料。走私罪。
(3)视听资料应当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当庭播放和出示原始载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抄录件等证据材料。
(4)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如果该证人、被害人提供过内容不同的证言、陈述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该证人、被害人的全部证言和陈述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如果该被告人提供过内容不同的口供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该被告人的全部口供笔录。
(6)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同时应当说明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如果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对同一事实有多份内容不同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全部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控方的证据材料应当于开庭前向被告方开示。如果控方的证据材料未经开示即当庭出示的,法庭应当征询被告方是否质证的意见。如被告方未提出异议并同意当庭质证的,可以交由被告方质证。如被告方提出异议,且法庭认为没有出示之必要的,即不予采纳;如法庭认为确有出示的必要,被告方有权要求获得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法庭应当给予被告方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时间期满后再行开庭组织质证。
6、当庭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公诉人、被害人、原告人等举证方出示证据并说明完毕后,主持人宣布:由被告人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质证的程序一般为:
(1)质证方对当庭出示的证据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认可或者承认,则对该证据的质证活动结束;如不认可,应说明具体的反驳理由。
(2)在质证方提出反驳理由的基础上,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展开质辩。即主持人宣布:请„„(举证方)说明。举证方有针对性地进一步说明之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方)辩驳。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法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多轮质辩的,可以组织多轮质辩。(3)在质证中,质证方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的,法庭可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控告方的证据举证质证后,被告方也可以当庭举证,交由控告方质证。
7、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在当庭举证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传证人„到庭。
证人到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
(1)根据法庭所提示的调查事项,由证人就其了解的情况作连贯性陈述;(2)举证方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3)质证方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向证人发问。
控辩双方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法庭评议确定。证人作证结束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退庭。指示证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如需要证人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出庭。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主持人首先宣布:请„(举证方)说明。举证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说明之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方)质证。并可组织控辩双方质辩。
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行。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确认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8、当庭认证。
一般情况下,法庭不对当庭质证的证据当庭作出认证。但是,有些案件的证据或者个别证据可以当庭评议,如果法庭经评议能够当庭作出认证结论或者能够作出部分认证结论的,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9、其他事项的调查。法庭结束前,主持人应征询公诉人和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公诉人和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申请。
公诉人和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对象。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控辩双方应当主要围绕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及证据的有效性的质辩,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法庭调查的范围,一般不作为法庭辩论的内容。法庭调查中已经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可以作为控辩双方辩论的根据。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主持人可以将法庭辩论分段进行: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2、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首先进行对等辩论。随即指示公诉人、被告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有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可以参加对等辩论。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果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当强调辩论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公诉人和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公诉人和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辩论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主持人宣布: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随即指示被告人陈述最后意见。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被告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其发言。但其陈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公诉人和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评议。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准备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请坐下。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结果。
原定当庭宣判的,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予说明,后宣布休庭。
原定当庭宣判的,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裁判并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告: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布„„。
宣判的内容包括(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结果等三部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控辩双方的陈述等内容,无须在当庭宣判时宣告。
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公诉人、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宣读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5、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公诉人和当事人:对本判决有何意见? 公诉人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审判长指示书记员:请将公诉人和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6、交待诉权。
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抗诉状或者上诉状,上诉于„„法院。
书面文本的说明:除判决结果外,本判决的其他内容以书面文本为准。
7、宣布闭庭。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然后敲击法槌。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宣布:散庭。公诉人、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8、审阅笔录的说明。
散庭后,书记员向诉讼参与人交待阅读法庭笔录的时间和地点。能够当庭阅读庭审笔录的,请诉讼参与人阅读并签名。
诉讼参与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
庭审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附则
1、立案审查的内容和处理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6条的规定,刑事审判庭立案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经审查,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的作出退卷《决定书》或《函》;(2)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补送材料的,发送《补充材料函》;(3)决定不予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4)终止审理的,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书》;(5)决定受理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2、《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分别送达公诉人和当事人,以确保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知情权。
另外,为了确保当事人切实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随《案件受理通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样式,由省高院统一确定(附后)。
3、关于排期开庭与立案审查的衔接。
案件交由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期间,不影响立案登记和统一排期开庭制度的实行。如果排期开庭的日期与案件的审查处理决定有冲突的,由刑事审判庭一并处理,并通知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其中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补送材料的,原定开庭时间作出相应的调整;决定不予受理的,原定开庭时间予以取消。
4、阅卷笔录。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在阅卷的基础上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诉人及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由来;
(三)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
(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
(五)证据材料;
(六)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的争议情况;
(七)庭审提纲;
(八)其他事项说明。其中“庭审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方面的要点;(3)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4)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5)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言、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目录;(6)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即庭审提纲提出修改意见。
为了避免重复劳动,《案件审理报告》可以在《阅卷笔录》的基础上,补充“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理意见和理由”等内容即可。
4、开庭前开示证据。
从实体上看,刑罚是国家实施的最严厉制裁措施;从诉讼程序上,人民法院有义务,也有责任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确保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
证据开示的范围,以人民法院收到的公诉机关以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为限。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也可以进行开示。
证据开示的方式是多样的,法庭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人民法院可以以证据开示庭的方式开示证据。
证据开示庭的庭审操作规范的要点:第一,重视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之一,也是把握全案事实的关键。第二,证据要逐一出示,并逐一说明,质证方逐一辨认和核对,并将质证意见记录在卷。第三,准确归纳小结争议的情况,并进行分类。
5、关于法官入庭仪式。
《法庭规则》第五条规定,法官入庭时全体人员应起立。这种法官入庭仪式是必要的庭审形式,有利于增强法庭威仪,营造严肃庄重的庭审氛围,以提高庭审效果。至于公诉人是否起立,由各法院与检察院另行协调。如果检察院决定公诉人不起立的,法庭可以不予理会。但法官出入庭的仪式也不能被滥用。在一次开庭中多次宣布“全体起立”也影响庭审的严肃气氛。因此,在闭庭和复庭时,法官出入法庭一般不宜再宣布“全体起立”。至于法官在闭庭后退庭时是否宣布“全体起立”,由法庭可以灵活掌握。
6、关于宣布开庭的时间和方式。
法庭在传唤被告人入庭并核对其身份后,才宣布开庭。不宜在传唤被告人入庭前宣布开庭。开庭宣布应当简洁、严肃、庄重:XXX人民法院现在开庭!开庭宣布不宜与案件名称、审判程序、审判方式等混合在一起一并宣布,这样不仅拖泥带水,而且也不够简洁、庄严。
7、案名。
案名一般表述为:“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XXX犯„(刑事罪名)罪一案”习惯上也可以将“诉”改为“指控”。案名的语法结构是固定的,“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XXX”一句中的主语、谓语、宾语的指代是明确的。二审、再审的案名的语法结构与一审相同,只是公诉机关、被告人的称谓改变了。“公诉机关”抗诉的就变为“抗诉机关”,没有抗诉的为“原公诉机关”;“被告人”未上诉、申诉的变为“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申诉的为“上诉人”、“申诉人”。其他当事人的称谓也相应作出变化。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名表述为:“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XXX犯„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诉被告人XXX„(民事诉讼案由)一案”。民事诉讼案由一般为“损害赔偿纠纷”。
8、控辩双方陈述的省略。
在控辩双方陈述时,法庭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再行宣读起诉书的,经征得公诉人同意后,可以省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一节。但有新的或者补充意见的除外。
先前已经证据开示庭的,如果被告人已在开示庭中进行了陈述,而且公诉人也参加了证据开示庭的,法庭认为没有必要再行由被告人陈述的,经说明后可省略“被告人陈述”一节。但被告人有新的或者补充意见的除外。
9、关于公诉人的当庭讯问。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是法庭调查的一个环节。法庭调查应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涉及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案件事实,特别是有争议的事实,公诉人应当通过举证,以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讯问的内容一般是补充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或者情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已经认定的事实,一般不宜再行讯问。因此,法庭在组织公诉人讯问时应当掌握庭审的主动权,避免公诉人以讯问代替举证,一问到底的现象发生。
10、关于调查重点的确定。
准确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或者重点,是确保庭审质量的关键。
在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时,应当抓住两个“事实”:一是以“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基础;二是突出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在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时,应当遵循两个原则:
第一,凡与“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无关的事实,不论控辩双方是否有争议,都不能确定为法庭调查的重点。比如有些事实控辩双方有争议,但法庭认为该事实对定罪量刑没有法律意义的,可不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
第二,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往往是法庭调查的重点,但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限。比如有些事实虽然控辩双方没有争议,但法庭认为属于“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的,应当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展开调查
11、关于法庭调查的基本方法。
组织法庭调查应当讲究庭审技巧,注重庭审方法。
首先,对法庭调查的事实逐
一、有序地展开调查。切忌在没有确定具体调查对象的情况下就任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或者在没有明确具体的证明对象的基础上就让控辩双方“一股脑”地把全案证据材料都罗列出来,法庭调查缺乏目的性和条理性。
其次,组织法庭调查时,既要做到全面审查,又要做到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对于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其他证据和事实,以及非关键的事实,可以适当简化举证、质证的程序;对于法庭重点调查的事实,应当详细进行举证、质证,细致分析论证,准确作出认证结论。第三,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要规范。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审查确定证据的证明效力,是准确全面认定事实的关键。尤其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法庭要组织控辩双方充分质辩,在充分质辩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判断,作出认证结论。
12、关于举证方式。
刑事诉讼证据共有七种。不同种类的证据的举证要求不同,举证方式也不同:
(1)当事人陈述(包括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证据的一种,除了以诉状的方式提供外,还可以当庭陈述。见“控辩双方陈述”一节。
(2)物证、书证、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作为有形证据,举证方应当当庭出示原件、原物、原始载体并宣读(播放)和说明。见“当庭举证”一节。
(3)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应当结合相应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者专门性问题当庭陈述,接受质询并进行说明。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一节。
13、当庭质证。
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对质与辩驳。
质证的方式由法庭根据举证的情况确定。“一举一质”就是在每一证据出示并说明完毕后,即组织质证方质证。
质辩是质证的方式,是法庭调查的诉讼行为。特别是对证据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庭更要组织控辩双方充分展开质辩,阐述质证意见。可以说,质辩越充分,认证的基础越扎实,事实的认定越准确。实践中,法庭不应将质辩作为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活动,而限制控辩双方在质证阶段展开质辩。
不同证据的质证方式各不相同:
(1)当事人陈述的质证通过“控辩双方陈述”的方式质证。
(2)物证、书证、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有形证据,一般以“一举一质”或者“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质证。
(3)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在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的基础上,组织控辩双方质证。
14、关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分工。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作为庭审的两个重要阶段,其功能是不同的,应当有分工。
法庭调查的功能是查清案件事实,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查清案情并认定案件的事实。法庭辩论的功能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以及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展开辩论。控辩双方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各自的诉讼主张,以支持法庭辩论的论点。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虽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环节,但在实际庭审操作中应当注意不要混淆了两者的基本功能。即一方面,不能把质证时的质辩当做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活动,阻止或者限制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时充分开展质辩。另一方面,法庭辩论阶段,应当指导控辩双方针对各自的诉讼主张(即辩论的论点),根据认定或者自认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具体规定展开辩论。
在辩论时,证据和事实可以作为法庭辩论的根据(即辩论的论据)。但对证据的有效性的质辩,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法庭调查的范围。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庭不再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展开辩论。
15、关于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特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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