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通用9篇)
篇1: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
验收对象包括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环保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
第三条 验收实行属地负责制和项目报备制。补助资金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经所在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验收;补助资金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共同委托项目所在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其他项目验收由项目所在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请验收。不申请验收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与该市、县下环保资金安排挂钩,扣减下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数额。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及内容
第五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类项目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计划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生产状况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环保科学研究及环保能力建设项目须完成批复要求的内容,符合项目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项目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
(三)项目应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取得当地财政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并提供项目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管理及财务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一)资金安排计划、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等批准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资金拨付、管理、使用、决算和审计情况,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工程监理、工程合同、招投标管理和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建设与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六)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建设情况、工程完成情况、项目投资构成、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及决算结论、试运行情况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三)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四)项目资金拨付凭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申报书及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项目如有修改或调整的,应附相关资料进行说明;
(六)项目建设过程及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图片;
(七)项目建设有关合同;
(八)其它资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方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工程完工后2个月内向当地环保、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环保、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前审查。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审查工作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条 竣工验收采取专家审查会议的方式。验收组由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验收组负责听取建设单位工作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财务决算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验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交负责验收的环保、财政部门进行再验收。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追回项目补助资金并上缴省财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建[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验收的时限和范围。凡是享受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简称“项目补助资金”。下同)的污染防治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在项目资金下达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且完工时间已满二个月的,在资金下达到位后一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权限。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也可委托下级环保、财政部门实施竣工验收。具体验收权限按项目资金下达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验收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仍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项目竣工后在规定的时间申请验收但未通过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再验收,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
第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了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使用文件、项目要求文件、经确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文件的各项建设和实施内容;
(二)项目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稳定达到设计要求,并已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或有关技术机构监测(调查),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项目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完成项目资金的财务审计。
第六条
对已竣工三个月但还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向负责验收的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和整改完成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报告表)、环境调查报告(以生态建设为主的项目);
(四)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工程决算报告;
(五)项目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还应附有效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第八条
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组织情况、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及决算结论、工程质量检验结论、项目取得的主要环境经济效益、项目建设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主要设施、试运行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环境经济效益分析、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的工艺控制指标及监控手段、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格式、存在问题及改进计划。第九条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环境调查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技术服务单位(主要指环境调查)提供。
第十条
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工程决算报告,应附相应的财务会计凭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出具。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首先向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经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确认后,按原项目申报程序上报到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报到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财政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和材料后,对项目验收申报条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及时安排组织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或验收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通知项目单位不予验收,并说明理由和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由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有项目所在地的环保和财政部门人员参加。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必须到工程现场对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验收材料、资金使用、监测报告或环境调查报告进行评议,并提出评审及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经验收,项目达到以下条件的由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下达通过验收的批复文件。
(一)验收资料齐全、规范、内容完整、真实可靠;提供资料单位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完成了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对项目下达的有关的文件、批复和经评审确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对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要求;
(三)试运行期间运行负荷达到要求,运行稳定,有关运行指标达到可研报告或设计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工程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监控手段、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及相应管理制度齐全;
(五)经审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做到专款专用,符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篇3: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产业扶持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征集、评审、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四条 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法规范等。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要求;
(二)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
(三)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规范;
(四)对于平台建设类项目,还须检查所建平台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平台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
(五)对于财政贴息项目,还需检查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第三章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验收组织主体:
A类项目:财政资金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各资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B类项目:财政资金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资金主管部门授权镇区主管部门集中项目验收。
C类项目:各资金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市财政局批准,可采用绩效评价等验收方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及受理。
1.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附件1),准备相应的验收文件资料各一份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或承诺书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期结束前两个月内或以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
验收文件资料包括:
(1)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申请表;
(2)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
(3)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
(4)项目申请报告;
(5)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应说明项目研制背景、项目实施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应用前景等;技术总结应说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研制过程、测试情况、关键技术与解决途径、总体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
(6)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其中,A类项目由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资金审计报告;B类项目由主管部门授权镇区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对于扶持资金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可不提供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7)财政资金专账、专户管理的会计凭证,资金使用的会计凭证等;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销售合同、项目产品、技术的用户使用报告等);
(9)平台建设类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建筑工程和设备的招标情况、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土建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平台建设发展情况报告等;
(10)财政贴息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11)项目推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
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受理人应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验收有关规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有关内容(附件2)。
(二)审核验收申请。
收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并完成对验收材料的内容审查。若审查未通过,由项目主管部门告知申请方原因和处理意见(附件2)。
(三)验收。
A类项目由资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B类项目由资金主管部门授权镇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同类别的项目进行分类集中验收。
验收一般采用函件审查、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进行(有关流程参见附件4),最后形成验收意见(附件6)。
1.验收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且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其中应有1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有3名熟悉项目发展的技术专家。验收专家可从中山市产业扶持专家库或省级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
2.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1)通过验收:完成合同书或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a.未达到合同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又无合理原因的;
b.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c.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项目计划下达方认可的;
d.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释和必要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未通过验收的,应按专家建议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如完成后不申请验收或验收再未通过的,按相关程序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并中止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三年。
(四)验收结果的备案。
A类项目验收通过后,资金主管部门应在5日内将验收结果和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验收材料上传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B类项目验收通过后,镇区主管部门在5日内将验收文本(附件7)和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验收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后,上传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C 类项目验收报告通过后,资金主管部门应在5日内将验收结果上传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验收费用。
各资金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产生的评审专家劳务费用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应编制费用预算,按《关于印发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劳务费用补贴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08]30号)文件规定,每年向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评审委员会(市府办)提出评审费用的申请,经批准后据实列支。
第四章 验收监督和责任
第七条 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督促项目验收,认真、规范、科学地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
第八条 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工作的管理,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若抽查发现验收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如让明显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等),责令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待完成整改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再重新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验收项目做出结论。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责任方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项目承担单位,将取消其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资格三年。对负有责任的专家,将中止其参与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资格三年。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承担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可按本办法制定子项目资金验收管理办法,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产业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
2.市产业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申请审查未通过告知书(格式)
3.市产业扶持资金项目验收会通知(格式)
4.市产业扶持资金项目验收会议程(参考)
5.市产业扶持资金项目验收须知(提纲)
6.市产业扶持资金项目验收意见(提纲)
篇4: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农村环保项目”)管理,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保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的指导思想,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农村环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四条 农村环保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昌吉州环保局、乌昌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村环保项目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村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
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是指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称号的村镇(乡),为巩固和提高生态示范建设成效而开展的环境基础设施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六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经昌吉州环保局和乌昌财政局审核,报自治区环保厅和财政厅。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的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方案,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承诺函,县(市)环保局和财政局的意见及县(市)人民政府的配套资金承诺函。
项目申报方案的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项目实施方案由自治区环境咨询中心统一编制。
第八条 昌吉州环保局和乌昌财政局对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规划。
(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项目实施条件是否成熟,配套资金是否落实。
第九条 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由昌吉州环保局和乌昌财政局按照本辖区上一生态示范建设达标情况,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的村镇(乡)名单。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环保项目实行报备制度。中央财政下达项目预算后的1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经自治州环保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环保项目应结合当地的实际环境问题,选取适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和措施,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第十二条 农村环保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一)项目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县(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工程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要有工程监理,按照进度分阶段检查、验收,并要求乡镇建立台帐,县(市)财政局要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要按照项目实施所在地的乡镇向当地县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环保局批准,并向州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在项目变更申请未批复前,项目内容按原批复执行。
第四章 项目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昌吉州环保局会同乌昌财政局对农村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治理目标完成情
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农村环保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向县(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市)环保局、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具体实施工程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向昌吉州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市)环保局、财政局的初步意见;
(二)农村环保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实行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报备和审批制度、公示制度、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招投标制度、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村务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办法运行保障制度、预期治理目标要求,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要有项目实施前、实施中、项目完成后的图片资料。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做到三图三表一说明,即项目实施前现状图,项目实施布局图,项目完成后效果图;项目内容及投资计划表,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表,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及项目实施情况说明。昌吉州环境保护局将根据提供的材料会同乌昌财政局赴现场进行预验收。经昌吉州环境保护局、乌昌财政局预验收合格后,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自治区环保厅和财政厅验收后,县(市)环保局、财政局应督促项目所在地的村镇(乡),明确农村环保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治理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县(市)乡镇,昌吉州环保局和乌昌财政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其申报资
格,以及追缴已拨付资金等处罚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
篇5: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根据呼经信服指发【XXXX】XX号文件《呼市经信委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我公司对“新建年产XXX吨新型铝型材生产线”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现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XXXX,是一家以生产新型节能铝合型材、铝合金门窗、铝合金幕墙、工业型材为主导产品,以室内外装饰、安装、施工等业务为辅,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工程装饰施工为一体的综合性生产型企业。
公司拥有国内一流的铝合金节能型材生产线,现已形成年生产各种节能铝合金型材XXX吨规模的生产能力,主要以生产45、50、55、60、63、68等门窗型材及100、110、120、130、140、150等幕墙型材为主。公司生产及加工设备先进、工艺精细、设计精美、资质齐全。公司将一直秉诚着“以人为本、质量取胜”的企业精神,顺应社会大开发的时代潮流,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最满意的服务,为调整内蒙古地区产业结构,打造西部品牌节能铝合金产品基地做出积极的努力。
二、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技术现状
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建筑业发展带动相关行业发展,铝合金门窗、幕墙市场需求量增加,新型铝合金产品的研发生产改变市场产品单一的现状,国内铝合金门窗幕墙产品结构将有较大改变。幕墙与铝合金门窗由良好的发展前景,铝合金双层、智能、遮阳板幕墙将逐步成熟和提高。铝合金型材市场保持在XX%以上,产品结构有较大变化,受国家建筑节能政策和能源危机的影响,节能环保铝合金门窗、幕墙的使用比例将有较大提高。
(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比较优势和竞争力)分析;
中国是铝的生产大国,近十年来,我国铝市场消费增长很快,特别是近几年基础建设的加快,更加刺激了铝的消费。我国铝制品消费量若要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其产量应达到400万吨;若要达到世界发达国家人平均消费量的17公斤,铝产量需达到2200万吨,我国铝合金产品具有庞大的发展空间。这样庞大的市场需求正是我国铝深加工业发展的巨大动力,铝制品具有强度高、重量轻、稳定性强、耐腐蚀性强、可塑性好、变形量小、无污染、无毒、防火性强,使用寿命长(可达50-100年),回收性好,可回炉重炼等独特优点,可用于制作各种复杂断面的多功能门窗、家具、装饰、厨具等材料,使用年限可超过50年甚至更多,是一般材料很难替代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工艺技术、主要目标
项目名称:新建年产XXX吨新型铝型材生产线项目:本项目占地
面积约XX亩,建筑面积XX平方米。拟建一条可以生产多种规格、年产量XXX吨铝型材生产线及配套厂房、辅助设施。
(四)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工作内容)
项目的建设进度基本按规划进度进行。本项目立项、施工图设计(含详细工程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计划于XX年开始进行,以上工作于XX年完成,8月开始土建准备及建设,拟XX年竣工并交付使用。
三、竣工验收内容
(一)本项目建设工期三年半,按原定规划已于XX年如期竣工。本项目筹建工作于XX年开始进行,于XX年完成。XX年8月开始土建工程,于XX年完成。土建施工的同时进行了设备购置、安装;项目购进熔铸生产线2条,挤压生产线6条,时效、淡化生产线2条,粉末喷涂生产线1条,断桥铝型材复合生产线1条,氧化着色生产线1条,已按预期安装调试完毕,现基本全部投产,生产期间设备运行情况良好。
(二)项目总投资XX万元人民币,建设过程中,企业自有资金XX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XX万元人民币,同时获“XX年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项目”补助,贴息金额XX万元人民币,以上所述资金全部用于设备购置、安装、技术培训及土木建设等该项目相关建设。
(三)根据本工程情况,确定了工程施工方案并进行了严格实施,可行性报告编制及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土建施工及装修、购置设备及安装、人员培训等,先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质量控制控件控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国家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部门核定的设计变更进行的。投入生产生产线及其设备运行情况良好。
(四)根据组织保证体系,建立项目岗位责任制度,包括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等,以明确分工职责,落实施工质量控制责任制,各岗位各负其责。施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班组自检、互检和资质检的检查制度,杜绝不合格产品,使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要求。
(五)通过引进的先进设备、先进的工艺,提高了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加工工艺水平,提升了传统铝型材产品的技术含量与附加值,实现了产业的升级换代,在些基础上生产出来的铝型材,大大提高了各项加工性能,具有重量轻、强度高、使用性能好、装饰强、经济耐用、无污染、能回收等特点,增加了产品弯曲、剪切、抗疲劳等机械强度,被广泛应用于高档公共建筑及一般的民用住宅和工业厂房。
(六)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使安全设施能够及时有效地投入使用,特新成立了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部门,该部门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安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引进先进的工艺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七)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主要集中在耗能较大、排污较大、工艺落后、强度不高的生产设备,列入目标任务的落后产能,主体及附属生产设备做到了全部拆毁。
(八)本项目总投资XX万元,建设过程中,企业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基本如期到位。获“XX年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项目”补助,贴息金额XX万元人民币,该项贴息资金全部用于购置设备及土木建设,确保了该项资金专款专用。
(九)项目档案情况:我们始终高度重视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就指定专人负责文件、图纸、计算数据、声像记录等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进行考核并与奖惩挂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要与工程建设实行“三同步”管理。即: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与提出对工程档案的要求同步进行;工程建设要与资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与档案资料验收同步进行。按工程进度,做好各个工作阶段中文件、图表、声像资料的收集、积累、整理等工作,实现项目全部档案材料的集中统一管理,为竣工档案的归档立卷打下基础。档案部门同时参加了竣工验收。
整个项目建设期间,市、区级经委及相关主管单位对该项目高度重视,并在经济上及政策上给予了大力支持,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如期竣工。整个项目建设手续完备,建设过程中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剂合同管理制,严把建设质量关,确保项目建成后一次性试产成功。目前,新建XXX吨新型铝型材生产线正常生产运
行,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日益凸显,今后必将为地方节能环保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也必将推动内蒙古民族工业经济的发展。
XXXXXX
篇6: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所属层级类别】 地方政府规章库 【所属类别】 【所属地区】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6-12-14 【生效日期】 2007-01-01 【失效日期】
【效力状况】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业主交存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
违反前款规定,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按户设置明细账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记账到户,结息到户。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部分,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外,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增值部分。
第十五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有节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转让手续。
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2.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的下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二)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后,方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物业安全以及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预先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拨付,再按照本办法第 十九条 规定的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全体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或者单元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或者单元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材料;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
(五)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复核。业主委员会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领取、使用、保存和核销,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接受其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保存、核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减免业主应当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办法施行前,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的标准补交,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外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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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规范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储备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中提取的收入;
(二)省财政预算划拨收入;
(三)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调剂收入;
(四)社会捐赠收入;
(五)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
(六)其他收入。
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的60%作为省级社保专项补助资金,40%作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补助资金。
第四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收缴和管理。
省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省级社保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社保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由有关企业按照规定缴入省国库指定科目,并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其中60%划拨到省级社保资金专户。
省财政预算划拨收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调剂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和其他收入直接缴入或者划入省级社保资金专户。
第六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按照基金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在企业改组、改制中,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首先由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补充;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可动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收益不足的,可动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仍不足的,申请财政预算追加。
第七条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下列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时,由省级社保专项资金补充: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就业和再就业资金。
第八条申请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应当根据用款规模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一)使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使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应当报分管省长批准;
(三)使用额度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应当报省长批准;
(四)使用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报省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批准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使用额度和规定用途拨付资金。
第十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值增值。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除转存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外,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理财。
第十一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每年年终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接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对违反规定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篇8: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01-14
黑计建字[1997]11号
省直有关厅(局)、行业总会,各市(行署)计委:
现将《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凡我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或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我省验收的项目均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计划委员会是全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计委、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计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范围及依据
第四条 凡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股份占50%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中方控股的利用外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正常使用的,都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及其它有关建设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招投标、建设监理和甲乙双方主要合同等文件;
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三、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四、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和审计;
五、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六、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七、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八、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生产,也要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七条 竣工验收要求:
一、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验收标准后,应在六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手续。否则,各级计划部门不予安排投资,银行也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二、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达到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八条 竣工验收一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编制工程竣工图
竣工图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工程完工后,要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之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完成与施工单位的结算。验收组织部门应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结算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工程量(包括各种施工签证)是否附合实际,定额套用各种取费是否合规。竣工决算报告完成后要报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三、进行工程清理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竣工验收基础资料
除了有关文件资料外,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内容见附录B);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九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重要工程也可由主管部门或地市组织。
第十一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向主持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二、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其程序可参照竣工验收会议。
三、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主持验收单位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市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议程见附录A)。
第十三条 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六章 竣工验收组织
第十四条 地方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省计委主持竣工验收工作;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股份占50%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总概算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非生产性项目总概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由省计委或由省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市组织验收;其它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市组织验收。
大中型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一般需要经过初步验收,其它项目是否需要经过初验,由主持验收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主持验收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确定成员单位。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计委、建委、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劳动、工会、卫生、土地、档案、统计、质量监督和投资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应派代表成立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
第十六条 初步验收工作组原则上由验收委员会和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名单由初验组织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初验报告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讨论稿)》(见附录C)
第十七条 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作分别按附录E、F、G、H所列项目进行评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60—84分为合格,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良;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八条 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见附录I)、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见附录J)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见附录K),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自制)。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帐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章 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二十条 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国家部门有行业建设项目验收规程或办法的,可同时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它利用外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A:竣工验收会议一般议程
一、召开预备会
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关验收组织情况汇报;决定会议日程;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成立验收专业组。
二、召开大会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业组负责人名单;
2.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综合报告,未进行预验收的还应听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3.听取初验工作情况报告。
三、检查工程
四、分专业组评议,书面提出小组验收意见
五、验收委员会召开会议
1.听取各专业组汇报,研究各专业组未能解决的问题;
2.讨论、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召开大会
1.宣读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鉴定书上签名;
3.工程交接小组代表在固定资产交接文件上签名;
4.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附录B:竣工验收综合报告编制内容参考格式
第一部分 建设依据
第二部分 前期准备
1.组织机构
2.勘探设计
3.建设用地
4.物资供应
第三部分 工程概况
1.工程特点(选址、建设规模、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工和竣工时间);
2.招投标情况;
3.主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工作情况;
4.主要工程任务和完成工程量;
5.设计、施工质量评价;
6.合同管理情况;
7.主要材料的消耗。
第四部分 土建、安装、调试
1.土建施工;
2.设备安装;
3.调试。
第五部分 生产准备及试生产
1.人员、物资、技术准备;
2.试生产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能力考核情况)。
第六部分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部分 档案资料管理
第八部分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1.资金来源、使用及建设成本;
2.工程概算与基建计划批准与执行情况;
3.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审计结果;
4.经济效益分析。
第九部分 经验与教训
第十部分 存在问题处理意见
第十一部分 有关建筑安装质量检测、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审计等审查意见的附件
附录C:验收鉴定书参考格式
前言(简述竣工主持、参加单位、时间地点等)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位置、开工和竣工时间;
2.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3.主要建设依据;
4.建设、设计、施工和招投标及监理工作情况;
5.工程完成情况和主要工程量以及主要材料消耗。
二、概算执行情况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结论
三、工程质量鉴定
四、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评定
五、档案资料
六、试生产及经济效益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八、结论和综合评分
九、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名(格式见附录D)
篇9: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政府资金对全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引导、促进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工业节水及清洁生产等事项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定向使用、择优引导、规范运作、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以无偿补助为主、贷款贴息为辅的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研究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第六条 对当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创新意识;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五)能源管理制度完善,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能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六)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节约能源资源等产业政策要求,在节能降耗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项目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
(八)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节能、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产品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引导企业采用有利于节能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节能: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约能源项目,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改造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示范项目等。
(二)节水:主要用于支持工业行业直流水改循环水、空冷水、污水、凝结水、矿井水回用及再生水利用等技术推广和改造项目;防腐、防垢、防微生物繁衍、脱盐等节水处理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废渣、废气、废水等资源利用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优先支持余热和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煤泥、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五)清洁生产: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生产和管理,减少或避免废弃物的产生,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的转变,实现清洁生产。重点扶持开展清洁生产审计的企业。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省级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为:
1、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已落实(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无偿资助方式,复印件)或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贷款贴息方式、复印件)等资料。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省经委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评审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待公示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下发补助或贴息资金的通知。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对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收到的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级项目单位和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应在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报告本单位和本地区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用途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或共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除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外,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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