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物业安保工作总结

关键词: 物业

的物业安保工作总结(精选6篇)

篇1:的物业安保工作总结

一、上半年物业安保工作

1、针对各门店的实际,配合行政人事部完成了各门店安保物业人员合理定编和定岗定员工作。定编后现有安保人员332人,物业人员319人,较过去在人力成本上有了明显减少,促进企业效益提高。

2、初步完成了物业、安保相关管理标准制定。上半年安保完成了队伍管理,道路车辆管理,消防管理及考核细则四个管理标准的制定,物业完成了主要设备管理标准制定,为实现各门店物业安保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

3、开展了业务培训,提升物业安保管理能力。上半年物业安保组织各门店骨干力量各项专业培训四期,参加人数达110人次,不同程度提高了各门店部门经理、主管、班组长、中队长、专员及文员的工作能力。

4、着力现场督察,推进各店物业安保管理,按管理标准统一提升。上半年采取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到各门店现场督导100多次,检查问题300多条,并分类进行指导督促整改。其中包含一些重要和典型问题。如弘阳广场建材店货运出租车收费,原由保安直接收取现金,督查后改为由车主到结算中心交费,纠正了一般工作人员直接接触现金不规范问题;游乐、百货店消防泵房设备开业以来一直不能运行问题;迈皋桥家居安保队伍管理不规范,部分队员长期不住勤等问题,均得到有效改善。

同时,针对各门店实际,突出了游乐百货店特种设备管理,迈皋桥店安保队伍管理,各门店防汛组织落实、物料准备,开展了专项重点督导,推进提升管理,为门店正常运营提供安全、秩序、有效的后勤保障。游乐百货店电玩设备年初有64台不能正常运行,通过督查跟进后现有34台已恢复运行,整个电玩设备故障率由原来的27.3%下降为12.7%。各店防汛工作通过督查,都制定了相应的防汛应急预案,落实了应急组织,备足了防汛物料,为防大洪、排大涝做好充分准备。

5、督查与服务并重,协助门店解决疑难问题。上半年在对门店督查的基础上,还对督查出来的重点问题和疑难问题进行了跟踪服务。一是针对门店管理薄弱环节,分别从原料城调整一名消防专员到游乐百货店加强消防管理,调整一名保安队长到迈皋桥店加强保安队伍管理,推进薄弱环节工作的改善。二是帮助门店协调外部关系,为门店创造宽松经营环境。上半年帮助游乐百货店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消防部门解决特种设备、消防管理不规范问题;帮助原料城协调B8B9B11及C3消防验收问题。三是协调房地产及项目部为游乐百货店召开三次关于房屋、空调、消防设备存在问题协调会,协助门店解决疑难问题。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1、继续相关物业安保管理标准制定。力争到年底80%的专项管理均有统一管理标准。

2、加快物业安保队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养。随着集团公司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物业安保新技术应用也不断增加,物业安保人员素质应与时俱进。管理人员应从经验型向科学管理型发展,技术人员应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特别是物业目前应用的智能化系统不断更新,应提高培养技术人员技术水平。据了解目前高智能化的系统维修、维护均靠外包,应培养自己的人才和队伍,既能减少费用,又能巩固企业持续发展。

3、抓督导促提高。通过标准制定,及时组织骨干力量进行培训,提高对规定标准的理解。同时加大门店现场督查,不断通过组织典型案例分析,促进物业安保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促进各门店物业安保管理平衡发展,缩短参差不齐的距离。

篇2:的物业安保工作总结

近日,常德市安乡法院召开司法警察暨物业安保工作会议。会议由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范来清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魏开富和全体司法警察、物业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司法警察大队政委张献文传达了市法警支队相关会议精神,领学了最高院的相关文件,并对警队工作进行了讲评。随后,全体法警向魏开富递交责任状。

魏开富作总结讲话。他指出,司法警察大队要建设成一支队伍正规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管理规范化、信息科技化和保障科学化的队伍。他强调,做好警队工作要做到“五有”,即有理想、有素养、有作为、有担当和有纪律。对物业工作,他指出,物业人员要树立主人翁意识、安全意识、精品意识、服从意识和法纪意识。

篇3:的物业安保工作总结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 我国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界定。在学界, 不同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 民法上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 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 一方当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之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也有些学者认为,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 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 没有尽到此种义务, 因而直接或者间接的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有观点认为,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笔者将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在其可预见范围内, 负有保障小区业主人身、财产不受侵犯之义务, 物业公司若违反此义务造成业主权利受到侵害, 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我国对安保义务的现有立法

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款很多, 并不局限于哪一个法律部门, 而是广泛分布在民法、经济法或者行政法等部门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铁路法》、《物业管理条例》等都有所体现,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侵权责任法》则明确提出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 第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在第十条规定铁路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铁路法》的相关规定, 没有明确提出安保义务这一概念。

具体到物业管理中, 作为最基本的指导性法规的《物业管理条例》于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 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 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 应当履行职责, 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两条都提到物业公司应当做好防范工作, 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但这两条都属于倡导性的规定, 无法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我国在立法中首次明确提出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七条中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使得安全保障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

从以上我国目前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来看, 存在部分问题:首先, 《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根本的法律规范, 没有对安保义务进行阐释, 这导致安保义务根基不稳。其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安保义务的规定, 当物业公司违反安保义务而侵害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时, 该条文不能直接作为判断义务人是否有过错的依据, 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同时, 《物业管理条例》作为主要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 其法律层阶低, 不能引起公众的关注。

三、物业公司安保义务的性质分析

(一) 现有理论争议

对于安保义务的性质, 理论界大致存在以下不同观点:一是约定义务说。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制定物业服务合同, 安全保障义务一般会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二是附随义务说。如果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就其安全保障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但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存在合同关系, 则物业管理公司就应承担保证业主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不使其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附随义务。如果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致使业主因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失, 则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是法定义务说。无论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否有约定, 当业主的利益因物业公司违反安保义务而遭受损害时, 其都应承担承担安保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定义务的主张, 是学者在充分考量安保义务承担的现实情况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 做出的符合现实审判和法律精神的结论。

(二) 我国物业公司安保义务的性质界定

对于安保义务的性质界定, 理论界及司法界之所以莫衷一是, 关键的原因在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问题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不能提供有效的指导。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都对安全保障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立法中倾向于将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法定义务。但问题是, 这两条规定是否适用于物业管理领域?

笔者认为在物业管理中是适用的。首先, 物业公司与银行、宾馆等公共场所相比, 作为盈利主体, 他们都因提供服务而与业主、取款人及消费者等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 并且实际获得了经济利益。其次, 物业管理与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相比, 他们都对自己所服务的范围有控制力, 更有能力控制危险的发生。最后, 银行、宾馆等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的安保义务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稳定社会秩序。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符合这两条规定设立的宗旨, 从根本上具有一致性。因此, 物业公司安保义务当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综合以上内容, 本文将物业公司安保义务的性质认定为法定义务, 但是否排除合同的适用?个人认为不排除,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意思自治的产物, 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他们有权通过合同界定自己的权利义务, 意思上的自治比单纯依靠法律强制规定更能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且物业服务合同的标准一般高于法律规定, 能更好的保护业主的权利。

基于以上原因,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审判实践中, 应将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法定义务, 同时承认物业服务合同也是安保义务的重要渊源。

四、物业公司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分析

(一) 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性质

对于物业公司安保义务的性质, 前文已在论述中将其界定为法定义务, 不排除合同的适用。因此,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都是安保义务的来源。违反法定义务导致侵权责任, 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既包括防止自身行为导致业主侵害, 也包括防止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业主侵害。前一种情况较为简单, 若物业公司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安保义务, 则物业公司未尽安保义务承担侵权责任;若合同中有安保义务, 则业主可以选择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在后一种情况下, 在认定相关责任时易产生冲突, 因此, 在第三人侵权中, 物业公司承担安保责任就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安保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则业主通过主张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获得救济;如果物业公司已尽安保义务, 物业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业主只能通过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补救自己的损失。

另一种情形是,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 其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约定, 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则该义务的违反导致既存在违约责任也存在侵权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业主可以择一行使。如果物业公司已尽安保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 其无需承担责任, 业主只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二) 责任竞合时业主的选择

如上所述, 物业公司违反安保义务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无外乎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博弈。如果只能通过其中一种责任主张权利, 孰优孰劣我们无需判断;若存在责任的竞合问题, 业主的手里拥有了选择权, 如何选择最有利于权利救济的途径就成了关键。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相比, 一方面, 具体到物业服务领域, 无论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 只要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就应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业主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 合同的内容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 业主可以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提高物业公司安保义务的标准。

但是, 业主在主张合同责任时, 也存在几个问题:首先, 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财产责任, 不包括人身性损害的救济。并且我国的合同法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合同责任之外 (除了侵犯具有人格意义的物品及死者的遗体、遗骨外) , 这使得合同责任相对于侵权责任有天然缺陷。在第三人侵权中, 业主受到损害的往往也包括人身权利, 如果通过向物业公司主张违约, 其所受精神损害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次, 物业服务合同大都是格式合同, 物业公司与业主相比, 其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应用能力强, 使得有些物业公司在格式合同中容易规避法律, 减轻自身责任, 增加业主的负担, 损害业主的利益。最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交往习惯、习俗的改变, 安全保障责任的新情况可能会继续产生, 合同责任不及侵权责任扩张性和适应性强。

因此, 笔者认为, 若物业公司违反了安保义务, 业主最好通过追究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弥补损失。

摘要:房地产经济的繁荣推动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壮大, 人们对私有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 使其对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安全保障义务应势而生。但现有法律的不完善使安保义务成为横亘在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障碍。通过分析并合理界定物业公司安保义务的性质, 进而阐明安保义务的违反所导致的责任性质, 并对具体责任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提出个人看法建议。

关键词:物业管理,安保义务,性质,责任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M].法律出版社, 2004.

[2].杨立新.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例[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3].张新宝, 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研究, 2003 (3)

篇4:浅谈高校安保工作的感想

关键词:高校;安保工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8-0175-01

安保工作对各类社会组织具有不可或缺的维护、保障和应急作用,对高校工作而言,安保更是对校园安全、校园教学运行和组织管理以及高校科研环境保障,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对作为安保客体或对象的师生员工来讲,安保工作更是能够从整体上最大化这个群体的教学、科研成果保障效能。

一、领导率先垂范

高校安保部门的负责人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具有决策、组织、指挥的职能,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法律、法规知识外,还应具备:

安保工作负责人员作为主要领导职责人,在安保事项的整体组织、筹划、安排和实施中,负有必不可少的责任,这就对领导职责人员在法律知识、政治信仰和执行能力等方面,做到严格要求。安保负责人要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相应的安全防范事项中,特别是安全相关事件处置、校园安全事件导致的案件侦破、当事人问题处理中,安保负责需要快速、高效和合理的进行事件处置,确保更进一步危害。敢于负责,尽职尽责。作为担纲领导职责的安保负责人,更是要有勇于承担责任的勇气,能够对事负责到底,有献身安保事务的责任感。要严于律己,克己奉公。安保职责本身也有一定全力范畴担当,诸如校园内小型商业活动、各类安保事件的客观公正处置,在权力面前做到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处置,取得以理服人的安保事件处置结果。团结同志,凝聚人心。借助集体纳言等手段,取得一致性的事件处置效果是团结安保工作队伍、争取时间处置效果的重要手段。为确保安保工作能够彻底打通处置主客体双方障碍,有效确保高校校园环境的稳定性,实施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安保事件处置方案,才能最大化解决校园安保事件引起的社会舆论和校园群众反响问题,做到由内而外的和谐统一效果。

二、狠抓团队建设

团队建设对于任何工作组织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如何通过有效的业务培训、事件处置案例分析和实地处置过程参与,来打造一支精良的安保队伍,对高校安保工作实施至关重要。需要立足以下几个方面,打造全面优秀的业务精英队伍。

1.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思想认知水平对高校安保事件处置立场具有直接影响,同时也是考验安保工作人员基本素养水平的关键要素,如何在各种干扰因素下,确保公正的处置立场,主要依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水平,以及能否有效把控这一立场的可行性。

2.职业操守水平亟待合理化和科学化。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所具备的职业素质水平与能力,对其能够以一颗平常心、事业心处理好相应的安保局面,在处置上能够做到不惧权、不偏简,事无巨细加以了解和全面处置,同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这一要求,将为高校安保事件处置和常态化处理机制建设,打造高效合理的安保班底。

3.以学习促进业务素质。高校的安全保卫部门涉及到治安、政保、交通、消防等诸项工作,哪一项局部工作都有自身的专业知识,要针对不同的对象,适用不同的方式,给大家提供学习的环境。对新到岗的人员,老同志要做好专业启蒙教育,传授专门知识和技巧,有计划有步骤选送在岗人员上学深造,提高文化层次,拓宽专业范围,鼓励本部门人员参与相关的课题征文,有针对性地介绍兄弟院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先进做法。用丰富的学习内容,开阔视野启发思路。

4.以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质量。高校规章制度对于安保工作效果具有良好的参照和指导作用,一套合理的高校管理模式,有助于整个学校在校园运行、事件处置和善后问题上,给出具有依托性的政策依据,确保安保工作能够顺利实施下去。依托于有效的高校规章制度,高校安保工作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才能得到最有效保障。

5.以激励机制带动队伍建设。激励举措能够最大化各项事务中工作人员积极性,对安保工作而言,这一具有普适性作用的奖励举措,依然能够最大化安保队伍工作积极性,做到公平筛选、有目的的实现奖励效果,能够将队伍建设工作做到最优。奖励那些有干劲、有才能、办实事、有成效的人。

三、安全保卫职责

以职责而言,高校安全保卫组织具有:预防、教育、服务、管理、政保、执法六大职责。这六项职责的综合及有机结合,将构成高校安全保卫组织的神圣职责体系。

预防:就是在高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动和依靠师生员工,通过各方面的工作,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通过组织预防、措施预防和技术预防,将案件、事故的发生率减少到最低限度。

教育:要从工作内容及工作对象出发,不失时机地开展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校规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

服务: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确立安全保卫工作必须服务于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全力以赴为教学、科研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管理:运用不同的手段和方式,着重从治安秩序管理、车辆通行管理、校区消防管理、生产安全管理、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做好基础性的工作。

政保:高校的安全保卫工作既有治保工作,又有政保的工作,两者不可偏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境内、外敌对势力趁机推行其反动政治图谋会更加花样翻新,高校正处于前沿阵地,从“讲政治”的角度讲,应当将政保工作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

执法: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执法与政保工作是紧密相连的。预防、管理、服务、教育、政保等诸项工作,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惩治犯罪,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篇5:物业安保部工作总结

1.人员变动情况:保安部原编制共计12人(经理1人,主管1人,领班1人,保安员9人),为加强夜间管理力度和内勤事务的管理,经公司领导批准,2月份入职两名内保;7月份入职一名文员。本保安部先后有6名内保离职。因工作需要,本有4名内保调至世宁大厦保安部,先后又有内保8人入职。现保安部人员共计15人,并顺利完成了部门内离职及入职人员的交接和培训工作。

2. 保安部除每月定期召开部门全体会和领班会各1次之外,每月还对车场管理员、外保进行1次业务培训。4月份进行了1次全体内、外保参加的消防水泵原理的现场讲解培训;9月份对全体内、外保进行了2次质量管理程序文件的培训;11月份对全体内、外保进行了1次应对突发事件(火警、停电、跑水)程序的培训。

3. XX,公司开始做三标一体质量体系认证工作,保安部按管理公司要求认真落实贯标工作,在三次内审中,保安部对出现的不合格项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从第一次内审的14个不合格项、第二次的3个不合格项直至第三次的1个不合格项,彻底进行了整改,并落实到工作中和每位员工,保安部力争顺利通过内审和外审工作。

4. XX保安部已将全部整层客户单元的使用区域“防火安全协议书”全部签定完成。并完成大厦内所有客户档案的存档工作。

5. 全面完善大厦内及停车场108个监控点和巡更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并投入正常使用。

6.保安部在“非典”期间,按照公司和管理处指示严格控制大厦进出人员,并做好进入大厦人员测量体温、检查客户卡、来访人员登记等工作,确保大厦内无一例非典、疑似人员,有效保障了大厦正常运行和工作秩序。

7.保安部对各公司的消防封存钥匙工作已完成,共有封存钥匙276把,门禁卡13张。

8.完成XX年施工现场管理和检查工作,处理施工队各类违章49起,全年办理违约金5500元,全面保证了二装施工期间的治安、防火工作,没有发生一起治安、冒烟事件。

9.XX年保安部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512个,办理临时出入证3052人次,严格落实好施工人员及搬家送货等外来人员凭证进出大厦的管控工作。

10.本特别事件记录共78起,保安部完成各类特别事件的取证、填写和处理及上报工作,并且将涉及其它部门的特别事件抄送给有关部门,做好内部及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11.本共登记捡拾物品55起,其中认领30起,25起无人认领,保安部完成捡拾物品的登记、封存、保管、认领的各项工作。

12.本保安部在巡视中发现推销人员69起,对推销人员进行教育及登记并让其写出保证书,承诺不再来大厦进行推销。有效的保证了各单元客户的正常工作秩序。

13.本共协助各种会议活动53次,全面保障了会议的正常有序召开;其中10月13日保安部为保障世宁大厦开业而召开的庆典活动,共出动保安人员30余人,圆满顺利的保证了庆典活动的召开。

14.本规范了保安部对讲机使用的信道及编号工作,保障了各部门之间的正常通讯互不干扰和部门内通讯的规范化,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交接制度。

15.本保安部严格落实好清运施工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共监督清运建筑垃圾224车。

16.保安部完成了《保安部运行手册》的编制工作,并且专门安排培训,传达至每一位员工。

17.本保安部参加了“花园路综合办”的各种安全会议4次,并且对本部门员工传达了各次会议的相关内容。

二、消防管理工作

1. 消防系统的设备、设施(消防主机、喷淋、烟感、温感、插孔电话、手报、防火卷帘门、消防广播,声光报警等)的安装和改造已全面完成,并正常运行使用。

2.本消防主机报警统计:火警1869次,动作860次,故障208次,所报火警全部核实均为误报,动作与故障已全部排除,确保消防主机的正常运行,达到零故障。

3.本完成大厦各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的灭火器配备工作,各类灭火器共配备239具,其中4公斤干粉灭火器配备213具、二氧化碳灭火器22具、干粉手推车4具,并对大厦内需要年检的灭火器150具进行了年检,保证了大厦内所有灭火器材均处在良好状态。

4.完成大厦各层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共贴出80份)标识的张贴工作,完成各层消防栓箱粘贴封条和灭火器箱的警示标语工作,共贴消火栓封条580张。

5.本完成客户入住前和退租的烟感及喷淋的测试和检查工作。

6.本保安部完成对新入职及老员工的消防常识及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7.保安部为加强楼内客户及内部员工的防火意识,举办了第一届“11·9”消防安全宣传周活动,组织工程部、客服部及15层北控捷通公司人员联合举行初级火灾灭火演习,得到客户对大厦整体消防工作的认可。

8.在消防安全宣传周期间,保安部向客户发放“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单1825份,对物业管理处各部门员工(106人)进行了消防常识考试(60分及格),并对保安部54人进行跑楼测试(5分钟合格),考试和测试均为合格。

9.本保安部为了更好的掌握全楼烟感状况,因此对全楼烟感进行一次统计,红外线对射2个,光电烟感949个,差定温感255个,三项共计:1206个,并计划在明年1月份进行逐一测试工作,确保各设备在良好的运行状态下。

10.为了使各部门人员更好的了解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保安部对各部门人员进行了消防常识的培训,并组织了各部门人员对使用干粉灭火器的实操培训。

11.XX保安部组织了内部员工进行抛水带及穿防火服的训练3次,使保安了解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12.保安部每月落实完成录像机的维护保养工作,每月定期进行二次清洗磁头的工作,保障了7台录像机的正常录制。

13.XX保安部完成了元旦、春节、“五·一”、“十·一”节假日之前对各客户单元及内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配备灭火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消防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的保障了大厦客户的利益和安全,现各租户单元内的消防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

篇6:市物业安保工作会议总结

近日,鹤岗市住房保障局召开鹤岗市物业企业安全工作会议,鹤岗市物业主管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指出,各物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责,切实加强物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抓住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档案,记录安全生产检查处理信息,及时通报、上报安全责任事故情况。要实行月报制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即查即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立即上报,不得瞒报、虚报。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要实施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企业。同时,节日期间,物业企业要开展物业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为广大市民创造祥和欢乐的节日气氛。

会上还通报了鹤岗市物业企业年度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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