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

关键词: 乙肝 梅毒 母婴 艾滋病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共9篇)

篇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

2.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3.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 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4.省妇幼保健中心每年汇总上报我省本预防艾滋病、梅毒 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分析报告,并上报国家妇幼保健中心。

5.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月报表和个案登 记卡留存备案。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数据 的收集和上报制度

1.本制度依据。。制定,适用于全省所有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检测和治疗的医疗保健机构。

2.所有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检测和治疗的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在相关门诊、住院部、检验科建立检测、咨询登记本和阳性孕产妇专用登记本。

2.按照《关于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管理工作通知》的要求,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并于每月定期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和“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并逐级上报,于每月定期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

4.对全省所有医疗保健机构检测发现艾滋病感染确诊孕产妇/婚检妇女和梅毒感染、乙肝阳性确诊孕产妇后,须于24小时内电话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并于5日内填写并上报个案登记卡。

5.工作月报表和个案登记卡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6.在数据收集过程中,信息要符合逻辑、完整、准确、及时。纸

质报表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字迹清楚,填报人应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7.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项目各种信息数据、表卡的留存、保密工作,不得向社会公开。

艾滋病和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制度

一、本制度依据。。制定,适用于全省所有。机构

一、艾滋病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艾滋病阳性孕产妇应加强孕产期保健及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CD4+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及其他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

3.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儿童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转送至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进行诊断,得到检测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

4.如确定儿童为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如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

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二、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梅毒阳性孕妇治疗期间,应每月进行随访,包括梅毒血清学检测、孕产妇保健等服务。

2.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

3.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测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

4.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阴性或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的儿童进行随访,对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至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

5.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给予规范的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6.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应当先给予规范的治疗并随访,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者诊断为先天梅毒,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三、乙肝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

1.抽查

2.定期人群抗体调查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干预制度

一、本制度依据。。制定,适用于全省所有。机构

一、艾滋病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2.在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当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

3.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Ⅰ期或Ⅱ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4.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过程中,应当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

儿童提供持续的免费咨询指导及相关检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

5.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

6.婴儿抗病毒治疗应在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

二、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妇免费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

2.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当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当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当在孕晚期进行。

3.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当立即给予治疗。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

5.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

三、乙肝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干预

1.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

2.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

为其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

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制度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1.建立安全的医疗环境:诊室和产房内由里向外,应分别划分 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每区应有最够的操作空间。诊室内应有流动水吸收,每日进行消毒、清扫。产房内刷手处与器械清洗处应分开,应有无菌物品存放柜。

2.住院期间的消毒隔离:病人使用的清洁用具、便池每日用2% 漂白粉澄清消毒液消毒1次;病人使用的体温计、血压计及听筒,每次使用后消毒;餐具、水杯病人专用,每日煮沸消毒一次;传单、枕头和衣服应装入防水口袋或塑料袋内,外加“有传染性”的布袋消毒;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地板等外环境,应及时用次氯酸钠溶液消毒。

3.分娩时的消毒隔离: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在待产 和分娩时,必须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对被血液和体液污染的物品、地面、人员和手进行消毒。要特别注意采取消毒隔离措施。

4.治疗操作时的消毒隔离:凡是可能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如负压吸引器吸管和引流瓶,应先于瓶内放置足够量消毒液,彻底清洗,再作消毒灭菌;尽可能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5.医务人员手的清洁:在接触和处理每一位病人或标本、污物 后,应认真洗手或换用清洁手套后再接触下一位病人。

6.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并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系。

7.发生职业暴露后,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如有伤口,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冲洗后,用75%乙醇或0.5%碘伏消毒,并包扎伤口。

8.发生职业暴露后,尽快进行暴露情况的报告和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保密制度

为了促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开展,减少阳性孕产妇的心理负担,制定此保密制定。

1.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有关的所有资料均应严格保密,包括产前咨询、门诊登记、送检单、检测记录的报告、报告单的发放等。

2.阳性孕产妇所有咨询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3.医务人员应满足服务对象对保密性的需求,向孕产妇详细说明服务各个环节的保密原则和具体措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产妇及其家属。

5.产科接诊医师、实验室所有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隐私权。

6.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采取一对

一、面对面的服务形式,保密地为阳性孕产妇提供检测结果的咨询服务。不得将咨询者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具体身份的信息情况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7.艾滋病感染状况是否告知家人,要征得阳性孕产妇同意,并与其讨论如何保密和可能遇到的来自丈夫、家庭及社会各方面的压力、歧视。

8.收集、整理、统计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产妇的的电脑应由专人、专机管理,并设密码。数据的传递过程中要注意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9.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医院将追究当事者责任。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检测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二、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

1.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

2.为孕产妇提供梅毒血清学检测,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有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两类。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如果两种试验均为阳性,确定其为梅毒感染。

3.为孕产妇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机构要为检测

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

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

三、要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并获得干预服务。

1.临产时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同时用两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生产的快速检测试剂进行HIV抗体筛查试验,两种结果均为阴性报“HIV抗体阴性”,如为一阴一阳或两种均阳性,尽早进行确认试验,及时获得检测结果,并知情同意选择干预措施。

2.孕期未进行梅毒检查的临床孕产妇,同时进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如均为阴性排除梅毒感染;如均为阳性可诊断梅毒感染,给予两个疗程的规范治疗;如一阴一阳,正确给予一个疗程治疗

篇2: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

姓名:

科室:

单位:

一、填空题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将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纳入高危管理,于儿童满()月龄时,分别进行随访和体格检查,观察有无感染症状出现。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在()时,应及早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的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依据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也要及时进行检测与咨询。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将其纳入(),遵循(),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和()等服务。

4.给予HIV感染孕产妇安全助产服务,提倡(),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疾病的传播。帮助产妇及其家人制订适宜的生育计划,落实避孕措施、促进()使用,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5.HIV产妇所生婴儿喂养咨询与指导:提倡(),避免(),杜绝()。

6.HIV产妇所生婴儿应在出生后尽早()开始服用抗病毒药物,婴儿若接受母乳喂养,应首选()方案(奈韦拉平)。

7.至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以上,孕期检测率达()以上,提高孕早期检测比例。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以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以上

(3).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以上

(5).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以下

二、简答题:

(一)、HIV孕产妇抗病毒治疗的相关检测

(二)、艾滋病的窗口期。

(三).孕早期筛查的重要性。

(四)HIV孕妇分娩时注意事项。

(五)梅毒孕产妇治疗方案。

篇3: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清远市内的医疗机构有市级、县(区)级、乡镇级三个层次,采用分层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每个层次均随机抽取2间医院并随机分成对照组和干预组。

1.2 方法

采用统一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内容包括: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及IPMTCT知识。首先调查了解医务人员对IPMTCT知识认知现状,然后通过对干预组实施IPMTCT知识健康教育,评价干预效果。

所有被调查的医务人员均回答40道题。回答正确题目数占所答题目数的比例≥70%者,为对IPMTCT知识“知晓”。以知晓率作为医务人员知识知晓状况的分析指标。知晓率=知晓人数/调查人数×100%。

2014年1月-2014年3月,主要利用晚上医务人员培训学习时间在医院大会议室对被调查对象开展干预活动,每次60分钟(知识授课30分钟,电视录像20分钟,自由交流和指导10分钟)。主要干预内容:(1)IPMTCT相关政策、服务流程及信息管理要求等;(2)艾滋病、梅毒、乙肝的治疗及母婴阻断干预知识。对干预组实施干预,对照组不采取任何干预措施。

1.3 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采用SPSS11.0软件包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描述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及知晓情况等。对医务人员知晓率的影响因素进行单因素和多因素分析,同时采用多因素分析干预对医务人员IPMTCT知识知晓率的影响。所有统计学检验水平α值均设为双侧0.05。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基线调查时共发放问卷467份,回收461份,其中有效问卷450份,回收率为98.72%,通过3个月的干预措施后,发放调查问卷428份,回收422份,其中有效问卷396份,回收率为98.60%,其中对照组有效问卷191份,干预组有效问卷205份。

基线调查450医务人员中46.0%(207/450)为市级医院医务人员,36.89%(166/450)为县级医院医务人员,17.11%(77/450)为乡镇级医院医务人员。25.33%(114/450)为男性,74.67%(336/450)为女性,男女比例1:2.95。年龄最大57岁,最小20岁,其中25~44岁占56.00%(252/450)。汉族占97.56%(439/450)。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占21.56%(97/450),大专/本科占69.56%(313/450),硕士及以上占8.09%(40/450)。初级占60.0%(270/450),中级占26.67(120/450),高级职称占3.56%(16/450)。临床占45.11%(203/450),护理占28.89%(130/450),妇幼保健占16.67%(75/450),预防医学占9.33%(42/450)。

2.2 既往培训情况

近一年有接受过IPMTCT知识培训的医务人员占92.44%(416/450),其中接受过IPMTCT知识培训的市级医务人员、县(区)级医务人员及乡镇级医务人员分别占93.72%(194/207)、91.57%(152/166)、90.91%(70/77),三者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855,P=0.884)。

2.3 医务人员IPMTCT相关知识知晓影响因素的单因素分析

女性医务人员知晓率69.94%(235/336)比男性医务人员59.64%(68/114)知晓率高(χ2=4.0987,P=0.042 9)。不同年龄组的医务人员知晓率不同(χ2=9.800,P=0.007)。不同文化程度的医务人员知晓率不同(χ2=14.011 0,P=0.000 2)。不同专业人员知晓率不同(χ2=26.995 6,P=0.0000)。不同职称医务人员知晓率相同(χ2=0.012,P=0.994)。不同级别医院医务人员知晓率不同(χ2=31.972,P=0.000)。

2.4 医务人员IPMTCT相关知识知晓影响因素的多因素分析

以医务人员对IPMTCT知识知晓状况为应变量,将单因素分析结果中筛选出来的有意义的影响因素纳入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回归模型中,年龄、专业、文化程度、医院级别和既往培训情况均影响医务人员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状况。见表1。

2.5 干预效果分析

干预组205人,对照组191人。干预组干预前后、对照组基线调查与终线调查时人口学特征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次调查,干预组与对照组调查对象的人口学特征差异比较无统计学意义(P>0.05)。

干预前干预组医务人员的知晓率为64.92%(124/191)对照组医务人员的知晓率为70.24%(144/205),两组医务人员IPMTCT相关知识知晓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280 4,P=0.257 8)。

干预后干预组医务人员的知晓率89.53%(171/191)比对照组医务人员的知晓率71.71%(147/205)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干预后干预组医务人员的知晓率89.53%为(171/191)比干预前干预组医务人员的知晓率64.92%(124/191)高(χ2=32.878 9,P=0.0000)。

干预后对照组医务人员的知晓率71.71%(147/205)比干预前对照组医务人员的知晓率70.24%(144/205)有所提高,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106 6,P=0.744 1)。

2.6 干预对医务人员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影响

单因素分析结果显示:对干预组医务人员实施干预措施后,不同性别、年龄组、专业、医院级别、组别医务人员对IPMTCT知识知晓状况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文化程度、职称医务人员对IPMTCT知识知晓状况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以医务人员对IPMTCT知识知晓状况为应变量,将单因素分析结果中筛选出来的有意义的影响因素纳入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回归模型中,调整了性别因素的影响后,结果显示:年龄组、专业、医院级别、组别是影响医务人员IPMTCT知识知晓状况的影响因素。见表2。

3 讨论

近一年有接受过IPMTCT知识培训的医务人员知晓率70.16%比未接受过IPMTCT知识培训的医务人员知晓率45.10%高。提示我市开展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培训是有效的,培训至关重要。

不同专业人员知晓率不同,且妇幼保健和预防专业人员的IPMTCT知识较为缺乏。妇幼保健和预防专业人员在整个母婴传播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3],提高他们在孕产期的保健指导、随访管理及数据收集上报等方面的能力,是确保我市IPMTCT项目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之一。建议有针对性加强妇幼保健和预防专业人员的专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

乡镇医务人员知晓率比市(县、区)医务人员知晓率低。乡镇医务人员作为我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重要成员[4],参与孕期保健知识、产期保健等的宣传、负责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等工作,是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也是孕妇最直接、最早服务提供者,其知识和能力的提高对该项工作有重要意义[5]。因此,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过程中,乡镇医务人员培训是重点,应加大对乡镇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大培训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

干预后干预组医务人员的知晓率比对照组医务人员的知晓率高。干预后干预组医务人员的知晓率比干预前知晓率高。调整了性别因素的影响后,结果显示:30~44岁年龄组的医务人员防治知识知晓率高于<30岁年龄组的医务人员;临床专业的医务人员防治知识知晓率高于妇幼保健和预防医学专业的医务人员;乡镇及县级医务人员相关知识水平低于市级医务人员;干预组医务人员防治知识知晓率高于对照组。提示对医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及乙肝防治知识培训是有效的,这结果和徐媛媛[6]研究结果是一样的。加强医务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对于提高医疗质量至关重要。

本次干预模式是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多部门协作,采用多形式干预,开展医务人员IPMTCT知识教育模式。将IPMTCT知识融入现有的妇幼保健系统培训体系,具有可持续性和易操作性[7,8]。因此,应继续推广上述对医务人员开展IPMTCT知识培训模式,有效提高医务人员的防治知识水平。

参考文献

[1]孙卓菱.孕妇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知晓率调查分析[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3,27(12):85-86.

[2]UNAIDS.Report on the global AIDS epidemic[EB/OL].2006-01-07/2016-03-01.http://www.unaids.org/en/HIV_data/2006GlobalReport/default.asp.Accessed on 06/01/07.

[3]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Hepations B.Available at:http://www.who.int/csr/disease/hepatitis/HepatitisB_whocdscr-lyo2002_2.pdf(accessed December,2009).

[4]宋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成效、挑战与展望[J].中国健康教育,2013,29(8):675-676.

[5]张志慧,方利文,王临虹,等.医务人员艾滋病、梅毒和乙型肝炎母婴传播防治知识知晓率及其影响因素[J].中国艾滋病性病,2012,18(10):681-684.

[6]徐媛媛,方利文,王临虹,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对孕妇艾滋病知识的干预效果评价[J].中华艾滋病性病,2007,13(6):518-520.

[7]王前,王临虹,方利文,等.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相关知识水平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健康教育,2013,29(5):416-419.

篇4: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措施

1.组织与管理

承担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以保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进行。

2.人员培训

对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及服务技能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当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管理、妇产科、婚前保健门诊的医生、护士,信息管理、检测等相关人员。

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采取集中和经常性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当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管理、妇产科、婚前保健门诊的医生、护士,信息管理、检测等相关人员。

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采取集中和经常性培训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国家-省-地(市)-县的逐级培训,尽快改变及提高相关人员的服务理念和技能,不断扩大培训的覆盖面。

3.规范实验室检测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操作常规和制度,根据孕产妇和婴儿的具体情况及机构的实验能力,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的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快速检测筛查及确认试验服务。尚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或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合作,建立有效、可行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流程。

4.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普遍性防护原则,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为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提供符合隔离、无菌操作与消毒要求的医疗环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提供必要的隔离设施和助产服务,防止医源性感染。

建立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理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与当地的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取得联系,正确使用预防用药及接受流行病学监测。

5.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资料包括:婚前保健登记、孕产妇产前检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个案登记卡、随访信息以及各类报表等。

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应遵照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要求,做好各类登记、记录,详细收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保密的逐级上报体系。

6.监督指导与评估

建立国家、省、市(地)、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评估体系。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自查和监督指导评估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市、县进行监督指导一次,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国家级技术指导部门负责制定监督指导工作方案,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到实施现场进行抽查和监督指导,定期督导省级工作的开展,对工作效果做出评价。

督导评估组要及时总结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经验,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撰写总结报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向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反馈。

预防措施

1.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部门参与的健康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协同有关部门(妇联、计生、教育、共青团、文化、公安等)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网络。运用多种媒体扩大健康教育的覆盖人群。通过健康教育活动向孕产妇及家庭、婚前保健人群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及信息。提高服务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的能力。开发、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在产前门诊、孕妇学校、病房及产房、婚前保健门诊以及村卫生室、学校等多种场所进行分发及指导使用。

各相关机构要设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热线(或在预防艾滋病咨询热线中加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内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2.提供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

承担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提供多种形式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建议并动员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进行HIV抗体检测。

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应用ELISA或快速检测试剂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结果阴性者按照正常孕产妇进行常规保健;结果阳性者换另外一种检测试剂或检测方法再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仍为阳性或不确定者,进行确认试验以明确感染状况。

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检测后咨询,帮助其分析感染状况,由本人及其家属知情选择妊娠结局。为决定终止妊娠者提供流产服务,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对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孕期保健,动员其住院分娩,以及时得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服务,同时建议其配偶接受相关的咨询和检测。

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者,也要进行检测后咨询,特别是本人或配偶具有危险行为者,要提供有关艾滋病感染“窗口期”的信息。

对于已经临产的孕产妇,在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复测和确诊试验的情况下,应及时应用两种不同的快速试剂同时进行检测,两种试剂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则视为阴性,正常分娩。任何一种试剂检测结果出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反应或两种试剂均出现阳性反应,应暂时按照阳性结果处理,及时告知受检者并进行咨询,在知情同意原则下,采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产程中及时服用抗病毒药物。如确诊结果为阴性,则及时终止已采取的干预措施。

nlc202309011831

3.预防应用抗病毒药物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目前推荐使用孕期+分娩期+产后新生儿[齐多夫定(AZT)+奈韦拉平(维乐命,NVP)联合用药]方案:即孕妇自妊娠28周开始服用AZT300千克,口服,每日2次,至临产;分娩过程中每3小时AZT300千克,口服,至分娩结束;孕产妇临产后加服NVP200千克;婴儿出生后72小时内一次性服用NVP2毫克/千克(或混悬液0.2毫升/千克),最多不超过6毫克(或混悬液0.6毫升);新生儿出生后服用AZT2毫克/千克,每6小时1次,如果母亲用药时间满4周或者4周以上,婴儿用药1周;如果孕妇用药不足4周,婴儿用药应持续6周。

在没有条件或在孕期/临产前没有应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情况下,采用孕产妇临产后一次性服用NVP200毫升,婴儿出生后72小时内一次性服用NVP2毫克/千克体重(或混悬液0.2毫升/千克体重)的预防用药方案。

4.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的保健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产前、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开展咨询、心理支持和综合关怀服务。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在阴道分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操作。

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择期剖宫产可降低母婴传播的机会。但由于剖宫产可能有较高的并发症发生,目前尚不主张将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择期剖宫产术时应按照所选方案正确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产后应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5.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的保健

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及其婴儿的关爱,进行喂养指导、常规儿童保健,监测生长发育,预防营养不良,增强体质。

由于母乳喂养可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机会,因此,应在充分咨询的基础上,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权衡母乳喂养和人工喂养的利弊,对婴儿出生后的喂养方式做出正确的选择。提倡实施人工喂养,尽量避免母乳喂养,绝对不要混合喂养。

婴儿应于12个月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则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阳性者继续追踪随访,至18个月再次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结果阳性婴儿转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

按照正常计划免疫程序给予预防接种。如果婴儿出现艾滋病临床症状,除不接种卡介苗外,应按照正常预防接种程序接种其他疫苗。

篇5: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推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目标

到2015年达到以下目标,其中三水区率先于2013年底达标。

(一)建立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网络。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三)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

(四)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90%以上。

(五)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90%以上。

(六)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达到90%以上。

(七)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达到90%以上。

二、工作职责

(一)成立佛山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及技术指导小组(附件2)。

1、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完善工作管理与协调机制。

2、技术指导小组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为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培训与监督指导评估等工作,参与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科学研究。

(二)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制定辖区内工作方案、服务流程和督导评估方案;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病毒感染孕产妇管理、转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审核物资采购与分配计划,协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物资的分配使

用。

2、医疗保健机构(1)妇幼保健机构

①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和督导评估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承担本地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②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反馈、分析利用和质量控制等。

(2)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含妇幼保健机构)

①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工作。

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 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③负责本机构发现的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中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者的责任报告和转介。

④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为已临产无法转诊到定点收治医院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提供母婴阻断治疗和安全的助产服务。

⑤为梅毒阳性的孕妇提供规范的阻断治疗及安全的助

产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妇提供服务。

⑥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原始信息的登记,并按要求向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报告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数据信息。

⑦按要求参加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业务技术培训,并组织实施本机构内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接受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

(3)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定点收治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各区人民医院)

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阻断治疗,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喂养指导;预防机会性感染;处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应用预防性抗病毒药物所发生的毒副反应。

②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负责辖区内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检测、督促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预防性服药,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信息资料的上报、管理。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和艾滋病筛

查实验室的管理;承担全市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等检测工作。

②负责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为辖区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提供技术支持。

③将经由疾控部门发现的阳性孕产妇转介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接受进一步咨询及处理。

④协助召回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督促其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母婴阻断相关服务。

⑤定期与妇幼保健机构互通孕产妇及儿童感染艾滋病信息。

4、皮肤病性病防治机构

负责辖区内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方案的制定及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督导评估等工作。

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规范和流程(附件3)

四、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的应用与管理

(一)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的应用(见附件4、5、6)。

(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的管理

1、定点收治机构或接诊到临产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提供艾滋病母婴阻断用药需求计划,向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提出申请,由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到佛山市妇幼保健院领取艾滋病母婴阻断药物。佛山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中心药房联系电话:82969770。

2、佛山市妇幼保健院根据需要制定全市艾滋病母婴阻断药物的使用计划,定期向广东省妇幼保健院领取艾滋病母婴阻断药物并负责药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五、信息管理

(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8)。

(二)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对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建立个人档案(包括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随访记录等),实行专案管理,并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8)及时填写、审核和上报相关的信息报表和个案登记卡。

(三)市、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资料的收集、审核、上报、汇总,并及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反馈至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及服务流程,尤其是产时发现艾滋病病毒初筛阳性妇女的服务流程,以保障区

域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开展;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自愿咨询与检测纳入辖区内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规范。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配合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三)各级开展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制定院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指定2名责任报告人,负责院内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的追踪、责任报告、咨询、报表填写上报、转诊或接诊(定点收治医院)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附件9的要求将责任报告人名单以区为单位于2012年1月15日前报至市卫生局。

(五)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推诿或者拒绝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如咨询后选择终止妊娠的,终止妊娠手术由接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如需转诊,由转诊方同接诊单位联系,并开具转介卡(见附件10)转介。

(六)市第一人民医院、各区人民医院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母婴阻断的定点收治医院,按照本规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

产、喂养指导等服务和干预措施,并负责信息上报工作。

七、督导与评估

建立市、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督导与评估体系。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方案,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和信息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和监督指导。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市级督导方案制定本区督导方案,定期组织自查和监督指导。市级评估指标及督导方案另行制定。

八、经费保障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投入,保证在艾滋病、梅毒防治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工作,以保障疾病监测、职业暴露、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干预和随访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方案的通知》,三水区属中央财政经费支持的国家级项目地区,经费支持参照《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补助经费使用说明》执行。附件:

1、佛山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2、佛山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3、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和流程

4、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病毒用药方案

5、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复方新诺明使用方法和停药指征

6、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

7、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

8、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9、医疗保健机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责任报告人名单

10、佛山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转介卡

11、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

12、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服用及采取相关措施知情同意书

13、佛山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品需求申请表

篇6: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

工作督导指导意见书

被查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工作开展情况:

存在问题:

指导意见:

被指导单位负责人: 指导人员:

篇7: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孕产妇结合孕产期保健,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及咨询服务孕期艾滋病感染孕产妇 梅毒感染孕产妇乙肝病毒感染孕产妇未感染孕产妇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定期检测应用抗病毒药物预防机会性感染定期随访 规范治疗定期随访疾病治疗监测肝功能定期随访产时产妇应用抗病毒药物住院分娩、安全助产服务产后产妇应用抗病毒药物儿童应用抗病毒药物喂养指导与支持定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机会性感染提供转介服务 儿童预防性治疗定期随访检测先天梅毒治疗儿童注射乙肝疫苗、乙肝免疫球蛋白常规产后保健及儿童保健服务、关怀支持服务图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附件2 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初次接受产前保健的孕妇主动提供有关的检测信息采集血样本应用高敏感性的筛查试剂进行 HIV抗体筛查试验*阳性反应原有试剂+另一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生产的筛查试剂(高特异性)进行复检 两种均阳性或一阴一阳反应提供疑似阳性咨询进一步做确认试验不确定提供咨询,继续随访,4周后再次进行确认试验#。确认试验阳性报告“HIV抗体阳性”检测后咨询、指导加强随访等知情同意选择是否终止妊娠阴性报告“HIV抗体阴性”检测后咨询、指导常规孕产期保健 两种均阴性反应阴性反应选择终止妊娠,实施终止妊娠手术,避孕咨询选择继续妊娠,加强产前保健;进行CD4细胞等HIV相关检测;选择应用适当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方案住院分娩、安全助产;继续按照方案要求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所生新生儿护理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喂养指导、营养咨询等产后随访、咨询、指导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系统婴儿随访检测服务流程说明:* 筛查试验包括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明胶颗粒凝集试验(PA)等 # 再次确认结果阴性报告“阴性”,结果阳性报告“阳性”,结果仍为“不确定”继续随访,4周后再次进行确认试验;仍为不确定结果,报告“阴性”。必要时可进行HIV核酸检测 作为辅助诊断。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均在疾控中心进行。孕期每三个月和产后4-6周

对孕产妇各进行一次CD4T淋巴细胞计数的检测,同时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

行一次病毒载量的检测。

图2.孕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附件3 孕期末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的临产产妇主动提供相关检测信息,采集血样本同时用两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生产的快速检测试剂进行HIV抗体筛查试验两种均阴性反应报告“HIV抗体阴性”检测后咨询、指导常规助产及服务一阴一阳或两种均阳性反应检测后咨询,知情选择干预措施临产后及时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适宜的安全的助产服务尽早进行确认试验,及时获得检测结果产后暂时未得到确认试验结果或确认试验结果为“不确定”阳性报告“HIV抗体阳性”提供咨询继续提供干预服务所生新生儿特别护理、应用抗病毒药物;喂养指导、营养咨询等阴性报告“HIV抗体阴性”提供咨询终止干预不确定分娩前快速检测结果为一阴一阳者用高特异性ELISA试剂再次检测阴性反应阳性反应分娩前快速检测结果两种均阳性者提供咨询,继续随访,4周后再次进行确认试验#提供咨询终止干预提供咨询继续提供干预服务尽早获得检测结果感染妇女纳入当地艾滋病防治系统所生儿童继续随访、进行艾滋病相关检测说明:# 再次确认结果阴性报告“阴性”,结果阳性报告“阳性”,结果仍为“不确定”继续随访,4周后再次进行确认试验;仍为不确定结果,报告“阴性”。必要时可进行HIV核酸检测 作为辅助诊断。

图3 产时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适用于孕期未接受HIV检测的产妇)附件4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 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

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新生儿新生儿护理、应用抗病毒药品、对家长进行喂养指导、营养咨询等,定期随访、体格检查及生长发育监测出生后6周采集第一份血样本制备成滤纸片干血斑(DBS)将干血斑转运到国家性艾中心参比实验室进行早期诊断阳性反应尽快采集第二份血样本,送检呈阳性反应报告“HIV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阳性反应阴性反应阴性反应婴儿满三个月,再次采集血样本,送检阳性反应尽快再次采集血样本,送检阴性反应报告“婴儿HIV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阴性反应诊断儿童HIV感染,提供转介服务,随访并监测病情

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儿童保健及随访服务图4.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

附件5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

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新生儿护理、应用抗病毒药物对家长进行喂养指导、营养咨询等定期随访、体格检查及生长发育监测未接受早期诊断检测、感染状态不明确者12个月进行HIV抗体筛查*试验阴性反应用另一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生产的筛查*试剂再次检测阴性反应阳性反应18个月时再进行HIV抗体筛查*试验阴性反应用另一种不同原理阴性或不同厂家生产的阳性反应反应筛查*试剂再次检测阳性反应阳性反应确认试验阴性阳性不确定报告“HIV抗体阴性”报告“HIV抗体阳性”提供咨询,继续随访,4周后再次进行确认试验#排除儿童HIV感染常规儿童保健随访诊断儿童HIV感染提供转介服务随访并监测病情说明:* 筛查试验包括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明胶颗粒凝集试验(PA)等 # 再次确认结果阴性报告“阴性”,结果阳性报告“阳性”,结果仍为“不确定”继续随访,4周后再次进行确认试验;仍为不确定结果,报告“阴性”。必要时可进行HIV核酸检测 作为辅助诊断。

图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附件6

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产妇采用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如RPR或TRUST等)阴性反应报告“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阴性阳性反应选用一种梅毒筛查试验进行筛查采用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如TPPA、ELISA或快速试验等)阳性反应阴性反应报告“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阴性采用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进行复检阴性反应阳性反应采用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进行复检阳性反应阴性反应既往感染梅毒极早期梅毒部分晚期梅毒立即给予孕妇一个疗程的治疗每月进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检测连续三个月三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孕产妇按照未感染梅毒处理孕产妇按照未感染梅毒处理诊断梅毒感染出现1次阳性结果孕产妇按照未感染梅毒处理给予两个疗程的规范治疗;进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和随访继续进行常规产前保健住院分娩,产时安全助产;所生儿童按要求处理继续进行常规产前保健

梅毒阳性孕妇每月监测RPR1次,监测治疗效果

图6.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附件7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

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

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新生儿母亲孕期没有接受过规范性梅毒治疗的新生儿应进行预防性治疗,特别是母亲妊娠期应用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母亲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梅毒治疗者根据母亲孕期治疗情况予以预防性治疗没有条件进行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检查或IgM抗体检测有条件进行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检查或IgM抗体检测采集新生儿静脉血,进行非梅毒螺旋体抗体定量试验*阳性阴性滴度<母亲滴度的4倍,无临床症状阴性滴度<母亲滴度的4倍,有梅毒感染症状滴度≧母亲滴度的4倍,无论有无临床症状给予儿童预防性治疗每3个月复查非梅毒螺旋体抗体定量试验*,观察临床症状给予儿童规范性治疗和随访梅毒螺旋体试验阳性连续2次阴性6月龄后未转阴,始终维持在低滴度水平任何一次滴度不下降反而上升,结合临床症状进行18月龄后进行梅毒螺旋体检测阳性每3个月进行梅毒螺旋体试验检测#梅毒螺旋体试验阳性任何一次转阴,停止检测18月龄后仍为阳性诊断先天梅毒感染排除先天梅毒感染,停止观察阴性上报先天梅毒报告卡,提供规范治疗、随访及转介服务梅毒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时间3、6、9、12、15、18月龄 *非梅毒螺旋体试验包括RPR、TRUST等方法

#梅毒螺旋体试验包括TPPA、TPHA及应用该原理的快速检测等方法

篇8: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

为提高广大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的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我院严格按照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效果,现将近期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组织机构,领导管理到位

为了切实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管理,我院分别成立了XX医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制定和印发了《XX医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各部门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于2010年10月在我院全面启动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了全年考核目标重要内容,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督导工作。

二、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我院严格按照XX市卫生局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培训要求,召开了全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人员培训学习,培训内容包括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的知识及相关政策、执业暴露的防护等;通过培训,提高了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

服务能力,规范了相应的医疗行为;培训人员达200余人。同时派出院内相关科室骨干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2011年至今共派出2人参加省级培训,3人参加市级培训。

三、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为增强我市广大群众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提高知晓率,我院印发宣传材料2000余份,在医院宣传栏广泛宣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知晓率。据统计,自项目启动以来,在3652名初次接受产前保健服务的孕妇中,有1200人接受了艾滋病咨询服务,孕期接受咨询率为33%,在我院接受产前保健服务的孕妇中全部接受了产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检测率均达到100%,所有接受检测的孕产妇中未发现患有艾滋病和梅毒阳性者,共有171名乙肝阳性产妇,其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了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100%。

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成效

1、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组织结构,加大工作开展力度,全院预 防预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日益完善。

2、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渠道进一步规范、畅通。

3、在我院接受产前保健服务的孕产妇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 婴传播的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自觉规避风险意识增强。

4、主动寻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和自愿咨询与检测的 人员逐渐增多。

五、存在的问题

1、预防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在全院还存有认识不 足、宣传不够、工作不力的情况。

2、部分医务工作者的业务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目前属于自费项目,很多 孕产妇由于经济原因无法承担检查费用,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六、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1、加强宣传,提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良好氛围。

2、要加强职业暴漏防护,做好医护人员的自我保护,切实加强人员 培训。

篇9: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一)总目标

提高人群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的减少因这些病造城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至2015年实现以下目标

1、育龄妇女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2、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婚前保健人群的艾滋病,乙肝和梅毒检测率逐年升高。

4、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应用比例分别达到90%以上。

5、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90%以上。

6、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

7、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8月龄,艾滋病检测率达到80%以上,其中6月龄内婴儿HIV感染早期诊断的比例达到60%以上。

8、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达90%以上,12月龄随访率达到80%以上。

9、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达到90%以上。

10、儿童经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的报告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

11、先天梅毒的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二、成立组织机构 组长:丁龙镇 副组长:陈向东马东

成员:于爱萍

张学良

宋建芳

王有

韩英英

李树平

陈彦芬

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办公室主任马东(兼)

职责与分工

1、领导组负责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并定期对各科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2、产科、预防保健科要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产科日常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

3、产科负责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对感染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等服务和干预措施;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其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

4、药剂科要严格规范相关药品、试剂,特别是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存储和使用,保障其安全的使用和有效性。

5、相关部门要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三、技术保障

为全面、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保障各项干预措施的规范落实,医院要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加强普遍性防护,减少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产科及实验室建设,规范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技术与实验室检测。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应当定期接受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

(二)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和检测服务。

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服务;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加强实验室管理,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测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

(三)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后,尽快进行暴露情况的报告和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进行暴露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四、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一)信息数据的收集与上报。

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或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和个案信息调查;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及时填写和逐级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并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对所发现的孕产妇、婚检妇女中艾滋病、梅毒感染者或乙肝患者,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二)质量控制。

在数据信息收集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对各类原始登记与记录,确保相关报表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及时对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与汇总,确保数据信息管理、利用与分析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资金和物资管理

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资金和物资的管理。经费支持的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严格管理。各项补助经费的发放要进行详细记录,便于检查,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社会整合视角下“校园贷”预防与干预的思考与探索 下一篇:基层医院母婴同室感染管理现状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