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生产工作的不足
关于管理提升浅谈——安全工作存在的不足
浅谈安全工作的中存在的不足
与薄弱环节
近几年,我国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整体形势逐渐好转,各部门纷纷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得力措施,你追我赶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推进不能盲目冲刺,在工作开展之前必须找出存在的短板,以客观事实为抓手,将安全生产工作做实。主要点如下: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部分员工的安全意识淡薄,特别施工的一线作业人员,个别管理人员对于安全管理工作缺乏认识,在工作执行上存在偏差,施工作业过程不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足,个人安全防护意识较差,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二、安全投入比例不平衡
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不足一直是阻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的最大难题,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是安全投入一项重要环节,绝大部分的安全投入都用于购入现场安全设施,用于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劳动防护却很少,根据出现的安全伤亡案例,对大部分案例都是由于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造成的。加大安全费用的提取力度,根据《安全投入明细表》内容,各部门按照季度,年度上报安全投入计划,根据计划进行安全投入的申请审批程序,对符合安全投入要求的程序进行批准购买,督促企业改变以往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
我们应该把安全生产作为一种社会责任来对待,否则投入再多的资金,也无法从根本上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只有思想上和行动上统一,才能把安全工作从本质上搞好。
二0一二年八月三日
第二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1.安全培训力度不够,多留于形式,得不到实质性的效果。新进员工较多,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安全意识相对较为薄弱,需要求各车间不断加强培训,加强培训频次、内容和力度。明确考核,做到有培训,有考核。
2.开放式厂房,外包单位及人员随意性较大。主要是施工单位及人员较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往往是被动发现,增加管理难度。 3.区域较大,杂事太多。很多事情都是我们在协调,难度加大。 4.安全管理落实不下去,执行力不够。
5.隐患整改责任不清,力度不够。隐患整改方面互相推诿,整改时效较差。
6.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如压力容器未登记备案、安全附件未检验、安全设施缺少、防爆工具配备不足、消防设施缺少等等。
7.不重视激励的作用 ,多数规章制度是负激励,即违章罚款,虽然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不免单一,出现抵触心理,不利于工作积极性的调动。
第三篇:浅谈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之不足与措施
目前,我国正存在社会转型期,是一个动荡与发展并存的时期,社会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法院连续发生多起恶性事件,人民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不断经受考验并日渐受到重视。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是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文拟从当前各地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详细分析问题存在之根源,努力寻求解决问题之道,以期从中能够找到加强法院安全保卫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为法院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系统,保障审判工作健康发展作出有益的探索。
【前 言】
人民法院审判秩序是否良好,法院环境是否安全,不仅影响着法律的权威,更直接危及人民法院的尊严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法院审判任务日趋繁重,新类型、新形式案件不断涌现,执法风险不断加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危险隐患时时存在。近年来各地法院连续发生的多起恶性事件,更将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置于风口浪尖,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此种情况下,如何在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基础上,有效地整合各方力量,尽快构建起制度完善、机构健全的法院安保体系已是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
一、法院机关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0年6月1日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发生一起枪击事件,凶手持枪冲进法院向正在办公的法官和工作人员射击,造成3名法官当场死亡,另有3名法院工作人员受伤。
2010年6月8日广西梧州长洲区法院数名执行法官执行案件时,被执行人陈宏生、廖凤娟夫妇突然从楼上向法官及干警泼下两盆硫酸,致使6人不同程度烧伤。
2010年10月14日,贵州遵义市中院发生一起突发事件,凶手持刀砍伤几名法院工作人员,并将时任遵义中院法警支队长钟世鑫同志杀害。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既承担着重要的审判任务又是法律威严公正的缔造者,机关安全不容侵犯。但这一件件血的代价和血的教训,让我们通过事件探求问题本源,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的事实逐一浮出水面。
(一)法院干警对法院安保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目前,各地法院的部分领导、干警对当前安保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认识不足,对安保工作重视不够,全院、全员抓安保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形成。 大部分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思想上不重视。首先,部分法院的领导对当前安保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认识不足,对安保工作不够重视,在安保方面所作的工作还太少,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需要更直接更频繁面对当事人,领导的不重视导致安保制度缺失,使本应成为坚固一线的基层法院成为松懈口,不安全事故频发,因而急需完善的安保制度来规范保障;其次,部分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认为法院的工作就处于矛盾的核心,当事人之间因产生矛盾和纠纷才来法院,在处理矛盾和纠纷时,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发生言语甚至肢体冲突很正常,对法官产生误解和偏见也不为怪。对即使已经发生的不安全事故,部分干警也总是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这些事故很遥远,与自己无关,不能引以为戒;还有一些干警对安保工作认识片面,认为安全保卫是法警、保安的工作,事不关己,不闻不问。在长年累月的实际工作中,大家对这些现象习以为常,见怪不怪,思想上麻痹大意,警惕性不高,对一些不安全苗头、征兆不能及时发现。由于这些领导、干警的不重视,导致整个法院系统的安保工作处于严峻的形势中。
(二)确保法院安保工作的人力、物力难以保障
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在人力、物力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但我国法院目前却在这两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首先,人力缺乏表现在
1、安保主力人员配备不足。安保队伍普遍存在量少质弱的问题,作为安保主体力量的司法警察队伍普遍编制不足,整体呈老化趋势。据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共有在编司法警察3万余人,另有聘用临时人员近2万人,警力缺口达3万人。此外,法警队伍训练不充分,大部分法院训练设施不全,法警训练时间和内容都难以达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要求,司法警察的专业素质得不到保证,严重影响法院安保工作的开展。
2、作为安保重要力量的保安人员均为保安公司派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无法发挥应有的安保作用。其次,安保经费存在缺口。 安保体系的构建,需要物质基础来保证,宁可备而暂时无用,但绝对不能不备。然而当前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导致硬件建设、装备配备等设施难以配齐,特别是一些法院司法警察装备还比较落后,比如部分基层法院囚车比较陈旧,甚至还有的法院没有专用囚车,直接影响了押解安全和司法警察执行勤务保障,给安保工作留下了安全隐患。
(三)法院尚未形成完善的安全保卫工作体系
构建合理有效的安全保卫体系,是安保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但目前我国法院安保体系尚未完善,安保体系不合理。 安保体系不完善,法院安全便存在漏洞,部分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部分法院没有形成规范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出入登记、来访接待缺乏相应规定,值班和巡逻制度没有建立,办公区域和审判区域隔离管理的要求尚未实现,办公、审判场所没有任何防护设施。此外,还有部分法院存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如配备的安保设施设置布局不合理,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安全检查不严格,没有实行全员、全面安检等。因此,应建立严格全面的安保体系,加强法院安全保卫工作。
(四)法院安保工作后期落实不到位
一个完善的安保体系,须配合后期的贯彻落实,才能发挥应有作用。后期落实不保障,安保体系的作用将大打折扣。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安保体系并不完善,导致后期执行存在问题,有些制度无法落实到位,制定的规章也无法完全执行,安装的设备也无法完全启用等等。
二、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措施
针对目前法院安保工作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思想教育与作风建设,提高法院全体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
首先是加强思想建设,就是要强化广大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以法院领导为核心,从院领导到法院全体干警,层层强化思想教育。
1、要提升法院领导的安保意识,明确法院院长为安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各部门以及安保工作部门负责人负相应领导责任,切实加大法院安保工作力度。
2、要经常性通过广泛而又深入的思想教育和安全警示教育,解决广大法官干警思想上的麻痹和侥幸,纠正错误认识,树立人人重视安全,人人保障安全的良好氛围。做到人人防范、事事防范、处处防范,把抓安全防事故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并进一步强化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安全意识,增强全体法院干警的自我保护意识。
3、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教育和训练。可邀请一些专家人士对法院干警进行安全知识的集中教育,通过案例讲解、现场演示和实际操作等方式,来提高安保人员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以便进一步严格安保人员的业务训练、体能训练,提高安保队伍战斗力和警务保障水平。
其次是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就是要把司法作风建设作为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重点,处理好司法为民与加强安保工作的关系,坚持司法为民、文明执法,积极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想方设法为群众分忧解难,使群众理解、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工作,共同维护和谐安全的诉讼环境。最终使法院上至领导,下至全院干警,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构筑安保防线,提高面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二)加强人力、物力保障,提高法院全体干警安全防范整体水平
首先抓好人力保障。
1、提高法警队伍待遇。作为法院唯一具有武装性质的队伍,法警队伍在法院安全保卫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目前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年龄普遍偏大,特别是法警队伍老化、人才断层,新进干警忙于参加司法考试,争取办案资格,不安心、不专心于法警工作。针对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从提高法警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入手,敞开晋升渠道,提高执勤津贴,拴心留人,解决法警不安心、不专心工作的问题;增加编制,增加警力,高标准选招一定数量的保安,解决警力不足问题;抓好法警的学习培训,从政治学习、法律业务学习和法警训练三方面入手,全面加强法警的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全面提高法警综合素质,努力塑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法警队伍。
2、把好保安人员素质关。目前法院的保安人员为保安公司统一分派,素质参差不齐,且法院难以管理。针对这一情况,可由法院统一面向社会招聘,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专门从事法院的安保工作;加强对保安队伍的管理,可参照法院聘用人员的管理方法,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确保安保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其次抓好经费保障,确保安全保卫工作顺利进行。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关心与支持,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物防、技防等硬件设施投入力度。在审判、信访、办公场所配齐安检设备,重要区域安装监控设备,为安保人员添置必要的警用装备,切实提高安全保卫能力。
最后抓设施建设,提高安全防范保障能力。
1、配备各项安全保卫设施。从实际出发,建设防冲撞、防冲击设施,在出入大门、通道设立防闯设施;配备监控器、防盗门、灭火器、盾牌、防冲撞设备、防刺服、防割手套等必备的安全保卫设备,特别是要加强法警队伍关于匕首、催泪瓦斯、伸缩棍、手铐、电警棍、水壶、急救包、对讲机等八大件的单警装备,提高自身防范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2、配好安全检查设备,如安检门、X光机、金属探测仪等必备的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安全检查的能力和效率,保证安全检查快速、准确、有效。
3、配好办案用具,如押解镣、手铐、电警棒等办案常用器具,保证其性能良好,安全可靠,以确保外出办案、提审、押解安全。
(三)加强体系建设,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保卫体系
首先要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健全安全保卫机构:
1、严格规范入口管理,加强值班、巡逻制度。建立严格的门卫、检查、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来访时间等做好登记,便于掌握人员进出情况和日后备查;坚持夜间和节假日干警轮流值班制度,加强对干警值班的检查力度,定时和不定时进行检查;在法院大门、办公区楼大厅、审判区等定点巡逻检查,每天安排2-3名法警进行巡逻防控,对来访人员、进院车辆进行询问和严格登记;对审判区域、办公大楼和要害部位进行巡逻,检查任何可疑物品,以维护正常的办公和审判秩序。
2、建立严格的接待制度。严格规范对进入法院外来人员的分流管理,具备条件的法院应严格落实办公区和审判区相对隔离的要求,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分别设立接待室,到统一指定的区域按规定接待当事人、代理人等;
4、加强对枪支、弹药、有毒、有害、爆炸物品的保存,制定进库、存放、使用、销毁处理等严密的保管档案和措施,确保事有人管、物有人看,防止盗抢事故的发生。
其次要认真排查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防患于未然。 与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涉法涉诉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特别是对不满人民法院裁判、有可能铤而走险和行凶报复的重点来信来访人员,要摸清底数、查明情况;对排查出的有安全隐患的案件,应主动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紧密联系单位、社区、家庭和基层组织,灵活有效的做好稳控工作;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抓紧进行司法救助,及时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和怨气,防止矛盾激化。通过法院各部门的内部配合及法院与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的外部配合,共同构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及时了解重点监控人员动态,变被动于主动,变被动挨打为主动出击,及时扼制突发事件,形成全面的安保体系。
最后要建立与公安机关应急联动机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就工作中发现的治安问题、治安隐患及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履行好协助公安机关侦察破案、社会面控制及消防管理的职责。妥善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及突发事件的现场,就发现的办案线索、证据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与公安机关形成应急联动机制,比如可在法院附近设立警务室,一旦遭遇突发事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协助共同为法院安保工作提供稳固保障。
四、抓好安保工作的后期落实,确保法院安保工作发挥作用
首先按照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重点抓的原则,统一安排部署安保工作,成立安保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将安保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将安保责任指标细化到每个岗位、每个干警,确保人人肩上有责任,个个身上有压力。
其次用制度保障安保工作落到实处。制定系列安全保卫制度,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实施方案》、《庭审安全防范规定》、《门卫安检制度》等,确保安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最后强化督促巡查和责任追究。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年终绩效管理考核范围,成立安全巡视领导小组,每日定人不定时对机关安全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组织协调不力,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及时依规严肃处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制度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力的,严格追究责任。
【结 语】
目前,伤害法院干警的恶性事件既严重侵害了人民法院干警的人身权益,又破坏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影响了国家的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这也反映出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形势已经非常严峻,加强法院安保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各级法院应深刻认识司法环境的新变化对人民法院带来的新挑战,准确把握形势发展和变化,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妥善予以应对,确保参诉群众和广大干警安全,确保审判办公场所安全,共同维护和谐安全的诉讼环境。
第四篇:施工现场安全评价方法上的不足及其改进方法
施工现场安全评价方法上的不足及其改进方法.txt﹃根网线'尽赚了多少人的青春い有时候感动的就是身边微不足道的小事。﹎破碎不是最残酷的 最残酷的是踩着这些碎片却假装不疼痛 固执的寻找﹎将来就算我遇见再怎么完美的人,都有一个缺点,他不是你,_____下辈子要做男生,娶一个像我这样的女生。施工现场安全评价方法上的不足及其改进方法
作者:安全文化网 文章来源:安全文化网 点击数:387 更新时间:2009-5-19
努力确保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伤亡事故始终是各级建设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中心工作,严格的监管和热情的指导,对施工现场生产的安全有着重要的督促作用。安全评价是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是通过科学的评价,查漏补缺,消除隐患,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安全评价质量的优劣,不仅关联着整个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成效,也可从中看出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水平,因此值得重视。多年来,通过各地同行的努力和实践,安全评价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但笔者以为确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安全监管与评价对象单一,除施工单位外并不触及建设、监理等安全责任主体;安全评价依据单一,在“安全评价”时仅把基础、主体、装饰“三阶段”的定期检查评分和有否死亡事故作为唯一依据;出具的竣工“安全评价报告书"内容单一,除按JGJ59-99标准进行的基础、主体、装饰等阶段的检查得分和等级评定外别无其他内容,也未能指出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行为、重大安全隐患及虽未够上等级但已造成人身、财产很大损失或社会影响大的安全事故,显得颇为空洞等等。笔者同样以为,安全评价如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管力度就有可能弱化,也有碍我们实现“帮助建设各方主体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这一重要工作目标,似应加以改进。
笔者认为,改进安全评价方法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安全评价面要扩大。
据笔者所知,一些地方只把施工单位作为在建工程生产安全的监督和评价对象,对此笔者不能认同,而且认为这是安全监督和评价工作的误区所在。笔者认为,施工现场安全状态是由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共同营造的结果。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虽然在安全生产中所承担的职责各有不同,但都密切相关,互为影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在施工现场处于强势地位,它的言行,对项目安全施工具有重要影响。如建设方随意发包、强行分包、硬性缩短工期、拖欠工程款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不能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不能及时责成施工方治理安全隐患„„,将会给施工现场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监理方是受建设方委托,对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的,也处于相对的强势地位,如不能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大量的安全隐患就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这将大大提高发生安全事故的机率。许多案例证明,不少生产安全事故或欠薪纠纷、民工闹事都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能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有着密切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扩大安全评价面,把施工现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各方都纳入其中是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需要,也是提高施工现场生产安全整体水平的需要。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认同。但是,也应该指出,目前不少地方并未对建设单位特别是监理企业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规范和明确,使我们的安全监督和评价工作缺少依据,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安全评价要十分重视随机抽(巡)查的作用。
一般来说,定期检查(即按JGJ59-99标准进行的基础、主体、装饰等阶段的检查评分)是在施工项目部有了充分准备并确定时间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这只能反映当时状态而不能反映该工地施工全过程中日常生产安全状况,因而也是不够客观和全面的。而随机抽(巡)查时得到的第一手资料才能避免上述弊端,因为随机抽(巡)查的特点是检查时间的随机性和内容的灵活性(可按JGJ59-99标准抽查几个分项,也可根据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当地施工安全态势和薄弱环节、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工作计划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而且不预先告知,这些特性可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因此,随机抽查的结果,在该工程的“安全评价”中必须予以体现,并在评定安全等次时应优先予以考虑。
据了解,有的单位正在积极探讨竣工工程“安全监督综合评价办法”,此“办法”采用了定时检查与随机抽(巡)查相结合(双方权数根据当地不同情况确定)的办法进行,他们甚至还对随机抽(巡)查的主要内容列出详细条目,并根据所列条目在安全生产上的重要程度分别定出分值,制定出加减分规则进行量化评定。笔者认为这种安全评价办法较具科学性、全面性和客观性,具有创新的意义,值得探讨。
目前,我们的安全监管主要目的是防止施工过程中伤亡事故的发生,这对现阶段来说非常重要,但若要与“以人为本”的国策和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相适应,仅仅着眼于“伤亡控制”思路就不够宽广了。笔者以为,施工安全的监督与评价,在着力对伤亡事故的预防和遏制的同时,尚应根据不同条件逐步将职业卫生、职工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内容纳入其中,从而把生产安全的监管推向更高层次,并以此来确定安全监督和评价的着重点。就目前情况而言,笔者以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和评价的侧重点在以安全管理为重心的基础上,可以定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履行情况及其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特别是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运作;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和实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及物资保障;危险源安全隐患的排查与冶理;以临边、洞囗、吊篮、卸料平台等部位和施工机械安全装置为重点的高空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基坑开挖、边坡处理、脚手架、模板支撑、建筑起重机械装(拆)等为重点的坍塌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高温、大风、暴雨、严寒等恶劣气候和特定时段的施工安全、职工健康防护;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零部件的管理、检测和安全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源等危险性物品的管理及安全防范措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等多发性事故的防范与治理;防火、防尘、防噪声、防中毒措施以及食物中毒、恶性疾疫、重大治安事件的预防等等。
三、安全评价的内容要力求全面。
工程竣工后由安监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是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它应该既是受监工程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的历史记录和阶段性结论,又应起到建设各方主体日后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书”的作用,内容要力求全面。应该指出,我们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水平近年来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工伤频率仍然偏高,施工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这由多种原因造成,如市场管理不够到位、监督执法力度不足、安全技术有待提高等等,而建设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力度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笔者建议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单列“事故与隐患”一栏,用以记载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中的不足很有必要,这样做有助于相关方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对生产安全具一定的推动作用,也符合“严格执法与热情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笔者以为下列情况应予载入“安全评价报告”中。
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导致现场实体安全水平降低的;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重大欠薪纠纷事件的;未向施工企业移送相关资料,从而引起施工现场周邻建筑物、地下管线、构筑物破坏事故的;拆除建筑物时,未断水、断电、断气即令企业施工从而引起事故的;接到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隐患的报告后,未采取相应措施或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的等等。
监理单位:未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理规章的;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未进行检查并督促健全的;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细则的;未督导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在应知情的情况下未责令其整改,或虽曾责令整改但未执行时却不向建设单位或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的;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不符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未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提出的等等;
施工企业:发生重伤事故和上等级事故的;因安全生产原因受到县(市、区)级(含)以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公示或行政处罚的;发生恶性疾疫或多人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因失火造成较大损失的;发生虽未伤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爆炸事件的;特殊工种无证或新工人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即行上岗的;建筑起重机械未经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发生较大危害通信、供水、供电、供热、市政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或地下构筑物破坏事故的;爆破作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因安全隐患严重而停工整改的; 因噪音、灰尘等事由影响恶劣受到媒体或有关部门批评的等等。
笔者以为上述情况不仅应在安全评价报告中作出记载,还应纳入安全评价中的扣分范围。当然,评价对象如有下列情况的也应予以加分:在县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获通报表杨的、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等方面作出贡献并产生较大正面影响或获相关部门表彰的等等。
四、充分发挥安全评价的作用。
“安全评价报告”是评选各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主要依据,除了能起到受评工程施工安全的“历史记录”、“阶段性结论”和建设各方主体日后做好施工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书”作用外,如能综合使用,尚可使其在施工安全上的作用更大化。如可作为建设、监理、施工等企业招、投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与年审、三类人员的安全考核、相关人员的职称和工资评定、单位或个人先进与模范的评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等方面的依据之一。“安全评价报告”使用得当会变成动力,对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产生积极影响。当然这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更需要建设主管部门的决策及相关部门的配合。
(安全文化网)
第五篇:工作中的不足
转眼间我已经在动力车间主任这个位置干了两年多了,这两年多来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也发现了自己工作中的很多不足,特别是2011 年以来,对自己工作中的不足有了一个更深的认识。2011年总公司给纸厂定的产量高、任务重,全厂在全负荷状态下运转,动力车间是全厂生产的动力所在,肩负着全厂正常运转的重任。我作为动力车间的负责人,在设备高负荷运转的情况下,工作中的不足也充分暴露出来。
对于自己工作中的不足,我本人有以下几点认识:
1、首先是在安全方面,安全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全厂赶产量的这种大前提下,我有时对安全要求不是太严,总是存在侥幸心理。比如在登高作业时为了加快时间,有时在职工不戴安全带的情况下,就允许他们去登高作业,这是非常低级的错误,在王经理的批评教育后,我充分认识到了错误的严重性。
2、在工作安排不够细致,领导多次在调度会上强调细节管理,可我对细节管理认识不足。总认为只要保证生产,其它无所为。好比在设备接线时,不能做到横平竖直,认为设备只要能运转就可以,不去考虑他的安全性和整体美观。
3、对年轻职工的教育不够,现在动力车间基本上是老中青结合,年轻人占到了一定比例,他们将是动力车间未来的主力,他们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能不能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我在对他们的技术水平提高方面要求不严,平时对他们的教育不够,没能使他们的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
4、自我要求不严,不论是从管理上还是自身技术上,都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现代管理的理念和电器设备的更新换代都非常迅速。我自身的学习不够,总是局限在纸厂这一方面,很多新的电器设备都没见过,在每月的电力处各厂电工主任会议时,和他们聊天时从他们的谈话中就会认识到自己知识的欠缺。
这只是我个人认识到的几点不足,对于这些不足我在以后的工作中要积极去改正,在安全上要完全做到按操作规程去做,严格要求动力车间的每一个员工,遇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事坚决制止,并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使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细节管理方面,做到细中求细,多向领导和同事请教学习,使自己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在自身技术水平方面,多向赵工和其它厂同行学习,使自己的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带动动力车间的其他员工学习,使动力车间的整体素质得到整体性的提高,更好的为全厂生产保驾护航。
对于我以后的工作望领导多关心、帮助、指导,并进行监督。
淄博广信纸业有限公司动力车间
边海建 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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