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案例分析

关键词: 骤升 侵权 新闻 诉讼

纠纷案例分析(通用8篇)

篇1:纠纷案例分析

劳资纠纷法律咨询,劳资纠纷案例分析

1、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增多且处理难度大。

2、我镇目前尚存在着大量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的几人,多则100多人,劳动用工极为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激化矛盾的源头之一。

3、劳资纠纷案件总量居高不下。

4、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5、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

6、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

7、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8、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主要是私营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

9、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10、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

11、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

篇2:纠纷案例分析

(第一期)案例一

一、案情

1、外院案例:2010年4月29日10时许,叶某带其女儿至江苏省某县人民医院就诊,人民医院根据原告陈述及观察,门诊病历上记录患者为“川崎病”,予以进行输液治疗,叶某支付医疗费325元。由于不知道“川崎病”是一种什么病,出于心理恐慌,叶某带孩子又带孩子赶往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省人民医院认为发热待查,予以输液治疗,后确诊为上呼吸道感染。三天后病愈。叶某以县人民医院误诊为由,形成纠纷。

2、我院近期案例:患者应某于2015年3月1日主因发现左耳肿物2年余入院,行头颅CT检查,印象:左侧乳突内胆脂瘤(破入后颅窝)。初步诊断:

1、左侧外耳道肿物

2、左侧面神经麻痹。术前交代病情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其中包括:必要时送病理,病理为其它,需进一步治疗;因病灶或患者健康原因,终止手术等相关内容)。术中发现肿瘤色如鱼肉,质韧,集中于面神经周围,认为肿瘤可能来源于面神经,完成手术有困难。于是将外耳道肿物切开皮肤取瘤组织送快速病理检查,病理科报告为梭形细胞良性肿瘤。为避免强行手术引起严重并发症,经与家属协商,中止手术,建议待病情平稳后,去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患方以手术白做,费用花费较大,术前交待不充分为由形成纠纷,要求医院联系上级医院治疗并解决费用问题。二:思考题:

1、结合案例分析:初步结论与确诊结论不同,是否能认定初诊系误诊?

2、本院案例中,如果你是经治医师或术者做好哪些能够更好的避免纠纷的发生。

案例二

一、案情

1、外院案例:2014年10月11日产妇王某因为过期妊娠合并轻度妊娠中毒症入住广州市某二甲医院医院。为了挽救胎儿,防止腹腔感染,主刀医生经过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后,为产妇做了腹膜外剖宫产手术,切口为纵切口,产后无出血、无感染,母子平安。但是,产妇出院回家不久,就发现腹部疼痛,又回到该医院复查。原主刀医生诊断认为,产妇的腹部疼痛是由轻度的切口疝引起。产妇则认为,切口疝是医生手术不当引起,遂到医院医疗投诉办公室投诉其主刀医生,索取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失费。

2、院内案例:患者李某,2013年5月13日因扁桃体炎入院,行扁桃体切除术,术后第一日突发右咽部大量出血,患者很快进入休克状态,虽经积极抢救,患者最终仍成植物状态。形成纠纷。二:思考题:

1、结合案例分析:切口疝及扁桃体切除术后大出血是否属于常见并发症,能否通过技术手段降低发生率。

2、“并发症”能否作为医院规避责任的充分理由。

3、如果你是经治医师或术者做好哪些能够更好的避免因并发症引起医疗纠纷。

(医生认为该产妇入院时已经出现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选择腹膜外剖宫产也经过了医方与患者及其家属的积极沟通,讲明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包括切口疝的发生。所有医院没有责任。)

(患方认为,腹部切口疝的发生与伤口愈合、腹部切口的走向有关。《外科学》教科书明确指出,腹部纵向切口疝的发生率明显高于横切口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对什么才属于“难以避免”却没有任何说法。一般认为,在医院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应当提供与其相当的治疗效果。否则,视为不良后果。患者家属有权要求得到同质的服务而获得赔偿。)

案例三

一、案情

2003年1月6日,肖某被某医院初步诊断为:胃内基底肌瘤,无其他病症。医院于3月后对肖某实施胃底肌瘤切除手术。术后,医生告知肖某家属:患者脾脏已被切除。家属询问原因,主刀医生告知:是因胃底肌瘤与脾脏紧密粘连在一起,分离手术十分困难,强行分离可能损伤脾门处的动脉静脉血管;切除脾脏比可能发生的大出血,危及患者生命的后果要轻得多。为了达到手术目的而不得已采取了切除措施。肖某家属人为,医院在没有告知和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摘除了脾脏,导致肖某失去部分胃体和脾脏,并且手术后肖某身体免疫力明显降低,频发感染、头痛、丧失了劳动能力,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1、请问该案件中院方存在哪些过错。

从本案医方的医疗行为特征来看,患者被确认为胃内基底肌瘤且无其他病症。医院在没有履行向肖某及其家属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擅自切除了未发现病变的脾脏,显然属于治疗行为的过错,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医方没有向患者及其家属履行告知义务是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卫生部门等行政法规,告知义务有两种形式:

1、直接告知(患者);

2、迂回告知(不宜向患者说明,告知患者家属)。因医方违反上述法定告知义务,故是违法的。其次,医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不具法定免责条件。由于医疗是一种特殊行业,为了挽救患者生命采取紧急治疗措施,属于民法上的紧急避险。只有在这种情形之下的事先未履行告知义务,才能免责。但这种例外必须严格限制在客观上无法征求患者及其家属意见的紧急情况下,才能成立。本案中,属于非紧急情况下的未经告知而擅自切除患者脾脏的行为,属医疗行为上的法定过错。案例三

案情:2008年4月13日,不足3岁的小男孩果果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到新一附院住院治疗。新一附院根据果果住院前数月在解放军371医院所做的64层CT和在本院所做的心脏超声检查的诊断意见,确定小男孩果果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法落四联症为入院诊断。果果住院后,新一附院没有再在对其进行相关必要的确诊检查,便择期进行了法洛四联症根治术。医院定于2008年4月23日对果果行法洛四联症根治术。2008年4月22日的手术同意书上载明了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常见并发症和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拟行手术名称栏中显示为法洛四联症纠治术。果果的父亲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中主治医生切开肺动脉,见肺动脉瓣增厚,呈二瓣畸形,瓣膜狭窄,考虑到果果的肺动脉瓣仍有狭窄,无法保留瓣膜,医生便切除了肺动脉瓣后用牛心包片跨环补片加宽右室流出道及肺动脉。医生切除果果的肺动脉瓣臵换人工瓣膜在术前未向果果父母告知征得同意,术后未向也未向他们展示被切除的标本。果果在经过近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后,医疗费支出近3万元。手术一年后,果果在新一附院再次进行心脏彩超检查,诊断结果为多切面可见房间隔中部连续中断3毫米,卵圆孔未闭,而一年前手术前的检查结果未显示该疾病的存在。

1、该医院在本件案例中存在哪些不足。

新一附院根据果果住院前数月在解放军371医院所做的64层CT和在本院所做的心脏超声检查的诊断意见,确定小男孩果果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法落四联症为入院诊断。果果住院后,新一附院没有再在对其进行相关必要的确诊检查,便择期进行了法洛四联症根治术。如果新一附院对果果在术前进行了必要的确诊检查完全可以在术前了解他的肺动脉增厚呈二瓣畸形的状态,从而能够确定更为完善的手术方案。由于院方的术前检查不充分,导致果果固有的房间隔中部连续中断三毫米和卵圆孔未闭的病症未被诊断的漏诊现象发生,使得这些病症未能在法洛四联症根治术中一并予以根治,致使患者须再行二次开胸手术进行治疗。医院在选择人工瓣类型上没有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擅自选用生物瓣进行臵换,严重剥夺了原告方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决定权。

篇3:温州民间借贷纠纷分析

温州是我国民间借贷最活跃的地区, 也曾是我国民间借贷违约率非常低的区域, 然而近年来, 其民间借贷纠纷却呈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2009 年, 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数为4, 051 件, 2010 年、2011 年与2012 年分别增长了86.2% 、59.8% 与61.4% , 经过3 年的快速增长, 2012 年的纠纷数达19, 446 件, 竟是2009 年的4.8 倍。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的大量爆发?这一问题值得探讨。

一个事件的产生必定有内因与外因。目前, 国内学者对民间借贷纠纷产生原因的探讨, 主要聚焦于外部成因。陈成建 (2009) 认为道德、法律和经济风险集聚是引起民间借贷纠纷爆发的原因;黄书名 (2012) 认为主要原因是借贷利率与政策利率脱节、国家金融监管缺位和银行中介功能弱化;曹红军 (2014) 则从特征因素、经济因素、金融监管机制因素、资本特性因素、民众法律意识因素五个方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进行成因分析。我们认为, 尽管法律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经济环境变化等客观外在原因非常重要, 但引起民间借贷纠纷爆发的内在成因也是不可忽视的, 甚至更为重要。

本文试图以我们对温州民间借贷纠纷的调查, 尤其是对温州瑞安市的实地调查与案例分析为基础, 充分探讨温州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内在原因。之所以选择瑞安作为调研重点, 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 经济上具有典型性, 瑞安市是温州模式的重要发祥地, 其人口占温州市的15%, 年产值占比为16%;第二, 民间借贷及其纠纷发生上具有代表性, 因为其民间借贷纠纷对温州全市的占比较高, 相对于温州全市的情况, 2009 年的瑞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为28%, 涉案标的额占比更是高达34%;第三, 与温州全市的情况基本相同, 近年来瑞安民间借贷纠纷也呈持续快速增长之势, 2012 年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达3, 927 件, 是2009 年的3.5 倍。本文结构如下:第二部分分析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的现状及变化特征, 第三部分结合案例探讨温州民间借贷纠纷的内在成因, 第四部分是结论。

二、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现状及变化特征

借贷主体、借贷利息、借款数额、借贷期限等是研究民间借贷行为的核心要素。我们以这几个核心要素的信息掌握为重点, 从以下三个层面开展调查:第一, 到瑞安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若干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实地调查, 获取核心要素的样本数据;第二, 拜访瑞安市人民法院, 搜集瑞安市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总体数据, 以及200 余例纠纷案例的样本数据和其他信息;第三, 实地抽样调查瑞安当地的众多普通借贷者, 了解借贷动机及其对借贷纠纷成因的主观认识等。在下文分析中, 总量分析的对象是总体数据, 而各类特征分析的对象是样本数据。

(一) 总体状况及其变化特征。近年来, 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涉案标的额也呈持续上升之势。2008 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仅812 件, 涉案标的额为1.77 亿元;而自2009年起, 纠纷案件数量及标的额呈快速增长趋势, 2012 年到达最高峰, 纠纷案件为3, 927 件、标的额高达34.69 亿元, 分别为2008 年的4.8 倍和19.6 倍。2013 年纠纷数量开始减少, 2014年出现明显下降, 纠纷数仅为2012 年的1/3。从纠纷案件的总体变化来看, 大致呈现出以下特征:

1、借贷纠纷案一度成为民商事案的主体。近年来, 瑞安民间借贷纠纷案占所有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不断大幅上升, 一度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自2010 年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民商事案件总量的占比超过1/3 (2014 年除外) , 2012 年和2013 年的占比更是高达40%, 2014 年的纠纷数量有所减少, 所占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也随之下降。

2、借贷纠纷案平均标的额呈明显上升之势。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的平均涉案标的额总体上呈现不断上升之势。2008 年, 纠纷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21.8 万元/件;到2014 年, 达到了111.4万元/件, 为2008 年的5.11 倍。

3、纠纷当事人分布渐趋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大致包括家庭及个人 (下文简称个人) 、中小企业和民间金融机构。早些年, 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熟人圈里, 借贷纠纷当事人自然也主要是个人与个人。然而, 随着民间借贷逐步从熟人圈走向民营企业主、典当担保及小额贷款公司等陌生人圈里, 借贷纠纷当事人的分布也逐步走向多元化。调查发现, 尽管个人之间的纠纷依然占多数, 但个人与企业、个人与民间金融机构, 以及企业与民间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数量呈快速增加之势, 其中尤以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纠纷数量增长最快, 从2008 年的18 件增加到2014 年的298 件, 年均增长60%。此外, 发生借贷纠纷企业的行业分布很广, 既涉及加工与贸易行业、服务业, 也包括制鞋、模具、机械等制造业。其中, 出现借贷纠纷频度最高的是房地产、投资咨询和融资管理等行业企业。

(二) 调查样本及其纠纷特征分析。为梳理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的变化特征, 我们以从人民法院获取的调查样本为主要对象进行分析。这些样本为来自瑞安人民法院的近4 年的200 余件纠纷案例, 我们从中选取其信息能够满足研究需要的166 件纠纷案例。按年度划分案例, 2011~2014 年的数量分别为47、44件、40 件和35 件。

在下文的特征分析中, 我们主要关注的是纠纷案由、单笔借款金额、纠纷贷款流向等基本特征, 以及借贷的合法性、纠纷的群体性、纠纷的调解难度等深度特征。鉴于保护个人隐私的需要, 下文中凡涉及借贷者个人信息的均予以回避。

1、纠纷案由。调查发现, 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借款方还款违约导致的纠纷, 约占40%。纠纷往往缘于借款期限届满后, 借方未归还本息, 贷方多次催讨无果, 故向法院起诉。调查案例中, 一种情况是借款方仅支付前两个月的利息, 之后故意违约不还本息;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 但因经营不佳失去还款能力。

第二类是因双方对借贷约定不规范或者认识不一致引起的纠纷, 约占50%。纠纷往往源于借贷双方在合同 (欠条, 甚至口头约定) 中未明确约定借贷利息、还款期限和借贷担保等, 双方认定的借贷事实不同。如借贷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 但事后借方推说利率过高, 只愿支付2%;又如借贷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 未约定还款期限, 借方由此拖欠本金利息, 从而引发民间借贷纠纷。

第三类是因非法吸存、集资诈骗产生的借贷纠纷。数量占比虽小, 但牵连广, 往往会出现数个原告起诉同一公司或个人, 导致纠纷的调解难度大大增加。

2、单笔借款金额。单笔借款金额差距较大, 小者仅有3 至4 万元, 大者可达500 万元以上。从分析样本来看, 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的单笔借款金额近年来总体呈不断上升之势, 从2011到2014 年, 纠纷从单笔50 万元以下为主逐步转向以单笔50万元以上为主, 100 万元以上的大额借款纠纷日益增多。进一步分析还发现, 300 万元以上的借贷纠纷案例以集资诈骗为主, 且每个案件的单笔借款金额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3、纠纷贷款流向。从纠纷的资金流向来看, 近年来从以生活消费为主转变为以经营融资为主的特征变化非常明显。总体上, 贷款资金流入生活消费的借贷, 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是最小的, 主要原因可能是借贷者关系亲近, 信息较为对称, 借款双方对借贷事实的争议较小。相反, 贷款资金用于经营融资及临时周转就容易发生纠纷, 近4 年该类纠纷占总纠纷数的68%, 其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生产经营或投机失败、周转资金链断裂。

4、非法借贷涉及面广。近年来, 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等非法借贷行为不断发生, 非法借贷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加, 借贷纠纷的涉及面也越来越广。如, 2011 年包某某对外宣称二手车抵押业务利润可观, 以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或以共同经营为由向陈某某等14 名民众集资款项共达1, 418 万元, 用于高利放贷和经营二手车抵押借款生意, 后因放出的高利贷无法及时收回, 二手车抵押借款生意亏损, 资金链断裂, 导致1, 300 多万元借款无法归还而产生纠纷。

5、借贷纠纷日趋复杂化。近年来,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纠纷当事人的人数有增加趋势。自2011 年起, 纠纷当事人不再是原告与被告两个单一主体, 而是逐渐向多个纠纷主体转变。经常出现一名原告起诉多名被告, 或多名原告起诉一名被告等现象。此外, 因多重借贷的发生, 甚至出现了错综复杂的纠纷关系, 同一个当事人可能既是原告又是被告。

6、纠纷调解难度日益加大。近年来, 瑞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难度日益加大, 案件审理或者调解时间也逐渐拉长。究其原因, 我们发现:一是当事人的出庭率低, 80%的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拒不出庭, 部分被告甚至下落不明致使传票无法送达;二是部分被告对借据上签字的真实性或借据的形成时间不予认可, 需提起第三方鉴定, 颇为费时;三是部分担保人被告否认自身的担保义务或担保期限等。

三、温州民间借贷纠纷内在成因分析

一般认为, 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相比, 民间借贷最为显著的差异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借贷主体关系可能较近、协议方式简便、利率较高、担保形式灵活等。这些特点是民间借贷普遍存在并迅速发展的原因, 但也为借贷纠纷的发生埋下了不小的隐患。下文我们将利用166 个法院案例样本, 结合实地调查获取的信息, 进一步探讨温州民间借贷纠纷的内在成因。

(一) 纠纷案例的内部特征分析。对获取的166 个法院案例样本, 我们从借贷主体间的亲疏关系、借贷协议的规范程度与借贷担保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考察。分析2011 至2014 年的案例发现, 借贷主体关系较为亲近的数量仅占纠纷案例总数的13.3%, 且比例波动小;借贷协议很不规范, 仅仅为“口头协议”的纠纷占纠纷总数的4.8%, 比例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借贷协议中有担保形式的纠纷仅占纠纷总数的36.1%, 这一比例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二) 借贷主体的亲疏关系。瑞安民间借贷行为主要发生在关系比较亲近的人之间, 比例大约在80%以上, 但关系亲近的借贷主体占纠纷发生的比例仅为13.3%。如果按照上述80%的比例推算, 2011~2014 年关系疏远的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的概率, 为关系比较亲近的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概率的26 倍。由此可见, 借贷主体的亲疏程度直接影响借贷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调查中还发现, 借贷主体的亲疏程度还会影响到借贷利率, 并通过利率杠杆, 进一步放大借贷纠纷发生的风险。分析结果表明, 关系亲近的借贷双方通常是出于互助心理的亲属朋友, 借贷月利率为8 厘至1.5 分, 借贷风险相对较小, 发生纠纷的几率自然也较低;而关系疏远甚至互不相识的借贷双方, 基本通过中介机构或经人介绍发生借贷, 贷款月利率明显偏高, 甚至高达2 分至5 分不等;更为严重的是, 部分贷方还会采用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部分利息等非法方式, 进一步隐蔽地抬高利率。此外, 部分投机者还会通过借款转贷方式进一步套取利差, 导致多重借贷甚至高利贷的出现, 进一步加大产生纠纷的可能性。

(三) 借贷协议的规范程度。民间借贷协议的形式主要分为口头约定和书面协议。口头约定完全依靠个人信用, 一旦借方违约, 款项往往就无法追回, 即便能够还款, 利率往往也会成为借贷纠纷的另一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 若借方不承认相关利息或还款期限的借贷事实, 而贷方缺乏实物证据, 就会引起难以调解的经济纠纷。近几年, 口头约定的协议形式已经逐渐减少, 相应的借贷纠纷也随之减少。

调查发现, 如今90%以上的借贷者倾向于签订书面协议, 具体包括简单借条与规范合同两种形式。现实中借条往往过于简单, 借方在书写借条时, 通常仅注明借贷者姓名、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 并未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方式、借贷担保等还款的关键要素做出明确表述, 这无疑为纠纷爆发埋下隐患。

(四) 借贷担保的有效性。2011~2014 年瑞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无担保的比例高达64%, 而在其他36%有担保的纠纷中, 我们发现大约有70%以上借贷担保的有效性存在问题。因此, 纠纷案例中真正存在有效担保的比例不足1/4。

民间借贷担保形式主要有三种: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调查发现,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 这些担保形式的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均被不同程度地打了折扣。抵押担保形式, 往往由于抵押物未到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导致抵押无效;保证担保时常因担保责任不明确等而失效, 例如借条未注明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 或虽标明“保证人某某”, 但未写明担保的性质、期限和额度等;质押担保在我们的调查中很少出现。

在调查过程中, 除了上述原因, 我们还发现, 随着民间借贷从最初的制造业扩展到以投机为主的其他领域, 逐步出现了层层加“利”的多重借贷现象, 甚至会出现多个借贷者互作担保, 形成连环担保的现象, 只要任何一个环节因资金链断裂, 出现无力偿款等情况, 整条担保链上的借贷者及保证人都会受到牵连。借贷担保链越长, 借贷利率就越高, 从而累积的借贷风险越大, 借贷纠纷爆发的频度也就越高。

四、结论

2014 年以前, 温州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和规模均出现了快速增长的态势, 一度成为民商事案的主体, 明显呈现出了纠纷标的额不断上升、纠纷当事人分布渐趋多元化、纠纷案由日趋复杂化、纠纷调解难度越来越大等特征。可能是由于温州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的效果逐步体现, 以及借贷者的风险意识逐渐增强, 2014 年以来, 温州民间借贷纠纷开始回落。

分析纠纷发生的内在成因, 我们发现, 借贷利率的高低、借贷主体的亲疏关系、借贷协议的规范程度、借贷担保的有效性, 以及资金的行业流向等, 均与借贷风险以及借贷纠纷的发生频度密切相关。

参考文献

[1]陈成建.关于义乌民间借贷纠纷的调研报告[J].人民司法, 2009.3.

[2]黄书名.温州民间借贷风险成因分析[J].商洛学院学报, 2012.3.

[3]曹红军.淮南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J].滁州学院学报, 2014.1.

篇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案例分析

(一)承包地纠纷经过

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该村耕地10.5亩。但是在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到某厂矿,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土地荒芜一年,也没有上交相关费用。

1987年该村合作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1987年8月,A回村找到社长要求继续承包该耕地,双方签订了三年的承包合同,承包费400元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但是,在此期间社长又以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A户的承包费社长拒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200元,A户要承包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同意,致使同一地块签订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耕种,期间又签了三年的合同,之后又与社长口头约定续包。

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照抄1982年的底册,将A户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期三年,但A没有亲自签字,而土地则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索要合同书,但村委会以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为由拒绝了。A户认为合同与自己签订,土地应由他所有,且自己生活困难,两子女未就业,要种地谋生。致使2002年5月A户与B户因土地发生吵打致伤。纠纷发生后,A户认为本村其它有类似农转非户土地没有收回,B户耕种该土地属于侵权行为,要求赔偿这16年的损失16万元,并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B户认为土地承包时按政策规定班里的,要求A户要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支付医药费8000元,

(二)分析与认定

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耕地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为合法有效承包关系。

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符合当时政策规定。

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转包给B等,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A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但未实际履行,合同无效;B户实际履行了合同,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未协商,承包方签字属代签,该合同无效。

5.承包地收归集体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考虑到A户虽属非农业户口,但生活困难,子女未就业,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转包给A户。 B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应由A户承担。

6.农转非土地,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

二、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

(一)事实经过

某村甲户反映:他家第一轮承包地被乙户耕种,乙户坚决否认。于是甲就邀约数十人对乙行凶闹事,要求让出承包地,幸好被当地领导知晓后及时阻止,并对甲进行了批评教育。此后甲就到市里各级部门上访反映,引起了各级的重视,经组织调查,工作人员对乙户一轮承包地进行了实地丈量,和承包登记基本吻合,且有关人员证实乙户并未经营甲户的耕地,此事实不存在。甲户在该市土地下放前到贵州某村招亲,当时贵州土地已下放承包到户,他没有承包到土地,而该市第一轮承包土地时甲户不在,也没有承包到土地。近年来他因生活困难,又回到该村,由于没有土地和其它就业门路,甲户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反映。

(二)分析与认定

1.甲到贵州时没有承包到土地属客观事实,但该市第一轮承包土地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2.应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帮助解决问题。民政局同意给予甲方定期生活补助,解决生活来源;由该村安排免费承包给甲方荒坡5亩, 5年后按政策规定收取适当的承包费。

三、社长徇私舞弊引起的纠纷

(一)纠纷事实经过

某村1995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部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社长张某负责落实,进行调换调整,蚕桑基地变成集体机动地。栽桑后,合作社进行五年的承包经营,即1995年至1999年。但承包农户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张某、李某、王某等3户承包经营甲地(栽桑基地)6亩(实际面积7.86亩)。

2000年末,新任组长赵某根据群众意见召开群众会,决定把集体机动地甲地收回重新承包,对2000年超期的承包费按标准补交(张某、李某、王某已补交)。同时还决定从2001年开始进行夺标承包经营,张某等3户参与夺标均未中标。于是暴露了张某(二轮承包时任社长)擅自把集体机动地(甲地)与自己一轮承包责任地(乙地、丙地)对调,承包给自己、李某和王某,并把经营的集体机动地申报为责任地,报村公所填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骗取合法证书。据查,张某还将1995年给孙某耕种的集体机动地丁地1亩也申报填为孙某的责任地。

(二)分析认定

1.张某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用非法手段骗取合法证件,因此张某、李某、王某、孙某等4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无效,予以收回。

2.甲地作为该村集体机动地,2002年前的承包费应按当是的承包办法执行。2003年后收回张某等户的非法承包责任地进行公平、合理承包;张某等恢复一轮承包时的耕地乙地、丙地为二轮承包合法责任地。

篇5:农村土地纠纷案例分析

,甲村王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承包合同规定,王某对果园的承包期为15 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 100元。王某一家还一直做木材加工生意,并于 年搬到城里居住,渐渐无暇顾及所承包的果园,果园正常的管理和经营没有了保障。

20 12月,王某将自己所承包的果园以每亩每年 260 元的承包价格,转包给同村的李某经营。转包期以王某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果园原来的承包金,仍由王某向村委会交付。

后来,村委会以该果园属于村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包谋利,遂将王某转包后的果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王某在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做出裁决,村委会有权收回王某的果园。王某不服,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篇6:旅游纠纷实际案例分析

地陪小陈带领一个欧洲旅游团参观了某牙雕工艺厂。在返回饭店的途中,客人马丁对小陈说,刚才在牙雕工艺厂看到一件工艺品他很喜欢,想买下送给他太大作为生日礼物,因为当时考虑价格太贵没有买下,现在想想还是要买。他问小陈能否回到饭店后与他一起乘出租车再去趟牙雕工艺厂。小陈认为回到饭店后再去牙雕工艺厂可能厂里已经下班了,不如现在马上就去,说完就让司机调转车头赶回牙雕工艺厂。在牙雕工艺厂里马丁以600欧元买下了那件工艺品。可是当售货员在帮其包装时,马丁发现那件作品有点琅疵,于是决定还是不买了。后来马丁委托小陈以后有机会为他购买同样款式的牙雕作品一件,并留下9O0欧元作为购买和邮寄的费用。小陈马上答应了马丁的要求。一周后,小陈在牙雕工艺厂买到了同样款式的作品并把它通过邮局寄给了马丁。小陈还把购物发票及邮寄收据和余款一起寄给了马丁。

机票价格调整及合同争议

1999年1月20日刘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8日游,并在旅行社提供的《旅行协议书》上签字,按合同规定缴纳34900元旅游费,旅游协议规定3月20日组团出游。1999年1月底,国家计委和民航总局联合发文,规定各航空公司国内票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折扣销售,团体优惠票价不得低于90%。旅行社原订折扣票已无法购到。签于飞机票涨价的情况,和刘某联系协商解决。一是按计划继续出游补齐机票款420元;二是取消此次旅游,退还全部旅游费。刘某考虑已近春节,再安排其他线路可能来不及,就勉强同意补交机票款,按原计划赴云南旅游。

旅途至第三日在中缅边境办理出境手续时,旅行社让刘某交付“边境通行证”和“出境书药费”(缅方入境须知和免疫药品)共计112元。刘某认为,按合同规定只应支付“出境书药费”12元,100元应有旅行社再支付。但为了能完成这次旅游,不是暂时作了妥协。游程结束后返回上海,刘某找旅行社交涉,以旅行社违反合同为由,提出退赔额外加收的机票款和出境及书药费532元。

正确对待旅游者的委托

地陪小陈带领一个欧洲旅游团参观了某牙雕工艺厂。在返回饭店的途中,客人马丁对小陈说,刚才在牙雕工艺厂看到一件工艺品他很喜欢,想买下送给他太大作为生日礼物,因为当时考虑价格太贵没有买下,现在想想还是要买。他问小陈能否回到饭店后与他一起乘出租车再去趟牙雕工艺厂。小陈认为回到饭店后再去牙雕工艺厂可能厂里已经下班了,不如现在马上就去,说完就让司机调转车头赶回牙雕工艺厂。在牙雕工艺厂里马丁以600欧元买下了那件工艺品。可是当售货员在帮其包装时,马丁发现那件作品有点琅疵,于是决定还是不买了。后来马丁委托小陈以后有机会为他购买同样款式的牙雕作品一件,并留下9O0欧元作为购买和邮寄的费用。小陈马上答应了马丁的要求。一周后,小陈在牙雕工艺厂买到了同样款式的作品并把它通过邮局寄给了马丁。小陈还把购物发票及邮寄收据和余款一起寄给了马丁。

正确处理方法:

首先小陈在返回饭店途中应该让领队或全陪继续乘车回饭店,自己与客人马丁乘出租车返回牙雕工艺厂,出租车费用由客人负担。当客人马丁提出请其代购和邮寄牙雕作品时,小陈应该婉拒。如果实在推脱不掉,小陈应该请示旅行社领导并在其领导安排下认真办理委托事宜。事后,小陈还应该把购物发票及邮寄收据复印件保留在旅行社。

评析:

在本案例中导游人员服务心切,只要客人有要求就马上满足。可是他首先忘记了旅游服务中为大家服务的原则。小陈不能因为一个人的要求而让全体客人都乘车再一次前往牙雕工艺厂,应该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至少应该出于礼貌问一下其他客人是否同意。其次,当客人请求小陈代为购买东西时,他应该请示旅行社的领导再作决定,至少应该考虑再三,不宜马上答应。事后,小陈没有向旅行社领导汇报情况。事情办完后,小陈还应该把购物发票及邮寄收据复印件保留在旅行社,以备事后查对。

机票价格调整及合同争议

1999年1月20日刘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8日游,并在旅行社提供的《旅行协议书》上签字,按合同规定缴纳34900元旅游费,旅游协议规定3月20日组团出游。1999年1月底,国家计委和民航总局联合发文,规定各航空公司国内票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折扣销售,团体优惠票价不得低于90%。旅行社原订折扣票已无法购到。签于飞机票涨价的情况,和刘某联系协商解决。一是按计划继续出游补齐机票款420元;二是取消此次旅游,退还全部旅游费。刘某考虑已近春节,再安排其他线路可能来不及,就勉强同意补交机票款,按原计划赴云南旅游。

旅途至第三日在中缅边境办理出境手续时,旅行社让刘某交付“边境通行证”和“出境书药费”(缅方入境须知和免疫药品)共计112元。刘某认为,按合同规定只应支付“出境书药费”12元,100元应有旅行社再支付。但为了能完成这次旅游,不是暂时作了妥协。游程结束后返回上海,刘某找旅行社交涉,以旅行社违反合同为由,提出退赔额外加收的机票款和出境及书药费532元。

分析:

1.刘某指出的理由不正确,旅行社并未违反合同。

2.《经济合同法》规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上述规定体现谁违约谁受损,谁守约保护谁的意向,旅行社在合同交付期限内履行合同,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没有违约行为,由于政府定价的机票价格发生变化,旅行社依据变化的情势履行合同,要求刘某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补足差额是合理合法的。如果旅行社延误出团日期,即是违约,遇到机票上涨时,旅游者可以要求按原价格执行。

3.对合同中格式条款发生争议,通常按字义上的解释“出境费”和“出境书药费”为两笔费用,而合同中只写明“出境书药费”当中也无标点符号,所以旅行社需要支付出境费100元。

4.所以刘某提出的532元退赔费,旅行社只需退付100元

旅行社、旅游者双方违约怎么办

1988年10月,郭某等12名旅游者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黄山4日游,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规定;该旅游团交通为双飞,即从北京飞黄山,游程结束后乘汽车赴芜湖再飞回北京。但合同中没有约定乘哪家航空公司何种机型的飞机。

旅游团游完黄山下来,还有充裕时间,导游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又带旅游者浏览了翡翠谷西古民居和蛇馆及水晶馆,每人交此段车费,门票费和导游服务费120元。第四天早晨,赴芜湖乘联航飞机返京。郭某等个别旅游者以联航飞机不安全且飞机降落在南苑机场,回家的交通不方便,而部分客人已通知家人在首者机场接机为由,拒绝退房返京,要求从黄山乘国航飞机返京。黄山接待旅行社反复向客人解释,地接社是按合同行程操作,如旅游者对此行程有异议应回北京向组团社交涉,并答应如果旅游者从南苑机场回家交通不方便,旅行社可租车到机场去接。经过协商,只有两名旅游者乘大轿车赴芜湖,其他旅游者滞留在黄山的宾馆,导致误机。

当日下午,郭某等旅游者到黄山市旅游局投诉,诉称导游擅自减少“老街”计划内景点,又违反规定增加游览项目,收费过高,而且旅行社从芜湖返京安排不合理,要求从南京或者杭州飞北京,并赔偿损失费1万元,黄山旅游局及旅游质监所负责人到宾馆处理此旅游纠纷,认定加游的景点收费不合理,退赔所收的全部费用,并对导游做出停团3个月、罚款1200元的处罚,并责成旅行社重新购买芜湖飞北京的机票,待旅游者回到北京后,再由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认定误机责任,旅游者坚持不从芜湖返京,这一处理方案未果。

滞留的第二天上午,郭某等10名旅游者又到黄山市政府上诉,在市政府有关人员的协调下,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者从芜湖至北京的返程机票款4330元(旅行社承担了误机损失费590元),滞留两晚住宿费1200元,由旅行社代订黄山至杭州的汽车并支付部分费用200元。旅游者滞留3天后离开黄山。

回京后,郭某等10名旅游者向国家旅游局质监所书面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误工费、年终奖、在杭州的住宿和交通费、精神补偿费共计23210元,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经过审理,认为郭某等到人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决定撤消立案,不予受理。

案例评析

通过这起旅游纠纷,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应该从中吸取一定的教训。

旅行社应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作为旅行社的导游,应该严格按照旅游合同安排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在保证完成计划内景点游览的前提下,如果旅游者提出增加游览项目的要求,应征得所在旅行社的领导的同意,并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实施。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旅游合同,应尽可能地做到详尽。本案中,如果旅行社对返京航空公司的飞机,在何机场降落等事先作出明示,就不会发生认识和理解上的争议。

篇7: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 2010-8-02 11:35 | 作者: 海小米 | 来源: 房产楼市-重庆好都市社区一处房产,招致一家人打了5年官司。究竟是继承纠纷还是析产纠纷?在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完全不同的判决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就这宗复杂的遗产分割案,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近日,该案在浙江省高级法院获改判。引发纠纷的房产是位于台州市的三间半二层楼屋和半间台门屋。早年间,这处房产由叶麟祥及其子叶午年、其孙叶国璋(该三人早已去世)和叶午年的妻子卢冬云等四人登记入册。

1994年4月,在律师见证下,卢冬云和亲属阮金玉达成遗赠抚养协议书,称上述房产依法归卢冬云所有,其死后遗赠给阮金玉,他人不得干涉。2001年8月,卢冬云病故。阮金玉提出,按照遗赠协议规定,自己享有对上述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对此,叶麟祥的孙子叶迪英、孙媳洪青青及其外孙女章梅芸等人表示反对,他们认为,卢冬云在世时,他们同样尽到了赡养义务。对于卢冬云留下的遗产,也理应享有一定份额。由于双方意见不一,当年年底,叶迪英、洪青青和章梅芸等人向黄岩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上述房产的权属并析产。

一审法院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对诉争房屋按比例进行了析分,叶迪英等人分得近一半房产。判决后,阮金玉、叶迪英等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官司打到了台州市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应属继承纠纷。涉案房产所有人之一叶麟祥于1956年亡故,但叶迪英、洪青青和章梅芸等人在2001年年底才提起诉讼,要求法定继承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此案涉及房产权属,在法定继承诉讼时效已过且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只能按照1994年4月卢冬云与阮金玉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故判决涉案房产全部归阮金玉所有。面对一审、二审法院完全不同的判决,叶迪英等人难以接受,便向黄岩区检察院提出申诉。黄岩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查阅全部证据和相关司法解释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继承有无超过诉讼时效。此案中,阮金玉在2001年主张诉争房屋的全部产权,叶迪英等人于当年年底就向法院起诉,期间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因此,案件应属确权、析产纠纷,而不是继承纠纷。二审法院适用《继承法》第八条规定,认为此案超过诉讼时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建议台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

浙江省检察院抗诉后,该省高级法院对此案提审,并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有理,二审法院适用《继承法》第八条规定,认为此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

效,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涉案房产的40%产权归叶迪英等人所有,其余60%归阮金玉。

相关链接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篇8:纠纷案例分析

1资料和方法

1.1资料来源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医疗损害”为案由,判决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从8998份判决书随机抽取1831份(20.34%)排除标准:1调解、撤诉、驳回的案例;2医院责任、损害结局,索赔金额、赔偿金额等重 要信息缺 失的案例。确定最终样本1072例,占8998份医疗损害纠纷案例的11.91%。

1.2统计学方法

数据采用SPSS17.0软件处理,统计描述主要采用均数± 标准差表示,综合运用方差分析、Pearson相关分析、多元回归 分析方法。

2结果

2.1样本基本情况

案例涉及26个省,282个城市,857家医院。纠纷时长(从纠纷出现到审 判结束的 时间)在6个月及以 下的有104例 (11.9%),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有161例(18.4%),1年及以上2年以下的有271例(30.9%),2年及以上3年以下的有145例(16.5%),3年及以上4年以下的有84例(9.6%),4年及以上有112例(12.8%),纠纷时长平均27.41个月。

患者年龄0~9岁101例 (17.4%),10~19岁26例 (4.5%),20~29岁33例(5.7%),30~39岁71例(12.2%),40 ~49岁117例(20.1%),50~59岁148例(25.5%),60~69岁49例(8.4%),70岁以上36例(6.2%)。

索赔金额最高1303.88万,最低0.1万,平均为45.13± 78.99万元 。实赔金额最高340.77万元,最低额0.00万,平均14.30±23.24万元。获赔率达81.3%。

患者索赔金额以10~49.99万元组最多约占52.7%。医院实赔金额以10万元以下最为多,占40.2%;患者索赔10万元以上累计达78.5%,医院实赔10万元以上累计达41.1%;另有200例实赔金额为0元,见表1。

2.2不同等级医院医疗损害案例分布和赔偿情况

三级医院的医疗损害纠纷498例占全部 医疗损害 纠纷案例的46.5%,而向三级 医院索赔 的金额也 是最高,平均为54.55±94.98万元,高于其他 等级的医 院 (F=4.531,P= 0.004),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在平均实赔金额中,平均实赔金额最高的是二级医院,平均为16.21±24.29万元(F =2.982,P=0.030),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3不同科室医疗损害纠纷案例分布和赔偿情况

医疗损害纠 纷案例发 生率最高 的是外科,有485例 (45.2%),其次是妇产科192例 (17.9%),第三为内 科183例 (17.1%)。

各科室的平均索赔金额之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F= 0.215,P=0.956)。而平均实赔金额中,儿科的实赔金额最高 (F=2.480,P=0.030),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4不同医院责任医疗损害纠纷案例分布和赔偿情况

1072例医疗损害纠纷案例中医院承担的大多为次要责任即承担责任26~50%范围的318例(29.7%),平均索赔金额最高的责任类型也是次要责任。另外有226例医院无责任,但医院仍对30例患者进行了赔偿,最大额14.45万元,最小值0.35万元,医院平均实赔金额为0.38±1.50万元。

2.5不同损害结局医疗损害纠纷案例分布和赔偿情况

1072例医疗损害纠纷案例中损害结局以患者死亡发生率最高,有441例,占38.3%。平均索赔金额和平均实赔金额最高的均为一级到三级伤残。平均索赔金额和平均实赔金额排 名第二均为四级到七级伤残。平均索赔金额和平均实赔金额 排名第三位的均为患者死亡。索赔和实赔金额组内比较均有 统计学差异。

2.6患者索赔金额与医院实赔金额的影响因素分析

索赔金额与医院等级、损害结局、纠纷时长 呈正相关。实赔金额与医院等级、医院责任、损害结局、索赔金额、纠纷时长 呈正相关,与患者年龄呈负相关。

2.7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医院赔偿金额模型的建立

通过线性回归分析,将赔偿影响因素中的“医院等级、纠纷时长”两个因素剔除,将“医院责任、损害结局、患者年龄、索赔金额”四个因素纳入模型,建立医院赔偿金额模型F=49.595, P=0.000,具有统计学意义,证明医院赔偿金额模型的线性关系显著。

其中Y表示医院赔偿金额,X1表示医院的责任(0到1,如10%医院责任记为0.1),X2表示损害结局(1= 伤残十级,2= 伤残九级,3=伤残八级,4=伤残七级,5=伤残六级,6=伤残五级,7=伤残四级,8=伤残三级,9=伤残二级,10=伤残一级,11=死亡);X3表示患者年龄(单位为岁),X4表示索赔金额(单位为万元)。

3讨论

3.1医疗损害纠纷的赔偿金额陡增

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持续上升,赔付金额陡增,研究显示,患者索赔10万元以上累计达78.5%,医院实赔10万元以上累计达41.1%,在1072例医疗损害纠纷案例中获赔率较高, 达81.3%。索赔金额最高1303.88万,实赔金额 最高340.77万元,远远超过2009年的报道的单起医疗纠纷的最高30万的实赔金额[2]。本研究中每起医疗纠纷案件平均实际赔偿 金额14.30±23.24万元,也较2009年报道的 平均单起 实赔金额10.81万元增高明显[2]。

医疗损害纠 纷案例发 生率最高 依次是外 科485例 (45.2%),妇产科192例(17.9%),内科183例(17.1%)。与英国NHS统计数据相类似,英国1995-2011年16年科室医 疗纠纷排名为 外科 (25867例)、妇产科 (13095例),内科 (12045例)[3]。德国的数据也表明外科医疗纠纷发生率最高,占总体的41.3%[4]。

3.2医疗损害纠纷医院赔偿的影响因素

3.2.1医院责任对医疗损害纠纷医院赔偿的影响

本研究显示,随着医院承担责任的上升,医院实赔 金额随之上升,二者有强相关性。三级医院医疗损害纠纷发生率最高 (46.5%),与北京市医疗纠纷最多发生于三级医院研究结论类似[5]。患者向三级医院索赔金额也最高,平均为54.55±94.98万元(F=4.531,P=0.004)。有研究也表明越大的医院被索赔的金额越高[6]。但在实际赔偿中,平均赔偿金额最高的是二级医院平均为16.21±24.29万元(F=2.982,P=0.030)。究其原因,三级医院由于诊疗水平较高、环境设备等较完善往往收 治的也是复杂、疑难、重症病例,疾病因自然转归发生恶化或导致不良结局时,由于患者及家属医疗知识的局限性,就容易引 发医疗纠纷。 但是在责 任认定时,二级医院 平均责任 为42.11%,高于三级医院34.19%,因此二级医院的实赔金额亦高于三级医院。

在研究中,医院无责任的案件有226例占21.1%,总体分为三类:一为有医疗护理或医院管理存在轻微失误但与损害结局无因果关系;二为误解性医疗纠纷[7],即医院和医务人 员并无过错,但是由于医学知识的不对称,患方认为损害结局的出 现与医疗存在因果关系而提起诉讼。三为损失的转嫁,由于患者及家庭因疾病遭受了损失,为了经济目的而进行诉讼。医疗纠纷导致医疗事件频发引发暴力事件,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威肋医务人员安全,据统计,医患纠纷发生后,有70%以上的医院发生过患者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事件[8]。为了息事宁人, 或者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在医院无责任的案例中仍有30例对患者进行赔偿,最大额14.45万元,最小值0.35万元,平均实赔金额为0.38±1.50万元。

3.2.2损害结局、患者年龄对医疗损害纠纷医院赔偿的影响

损害结局与索赔金额和实赔金额均成强正相关,表现出随着损害结局越严重,其索赔和实赔金额越高的趋势。一级到三级伤残的平均索赔金额和平均实赔金额均为最高,四级到七级伤残的平均索赔金额和平均实赔金额排名均为第二。被认为是损害结局中最严重的患者死亡,反而不是最高,平均索赔金 额和平均实赔金额均列第三。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有关。在其他赔偿项目一致的前下,越严重的伤残等级,其护理费(最长20年)加上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20年)总额往往要高于一次性死亡赔偿金。

此外,实赔金额与患者年龄呈现弱负相关,即患者的 年龄越大,其获得的赔偿越少,年龄相对越小,其获得的 赔偿越多, 这也同样可以解释,为何在科室赔偿中,儿科的实赔金额远高 于外科、妇产科、内科等科室(F=2.480,P=0.030)。儿童如果致残,其后续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都要以最高年限20年来计算,而以老人的残疾生活补助 费计算为例:“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在同一地区同一标准下,其计算赔 偿的总金额都会低于年龄小者。

3.2.3纠纷时长、索赔金额对医疗损害纠纷医院赔偿的影响

索赔和实赔金额均与纠纷时长呈正相关,随着纠纷处理时间的延长,其索赔和实赔的金额都有增加的趋势。本研究中, 医疗损害纠纷案例纠纷时长平均27.41个月,漫长的纠纷处理使医院和患者双方都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都给双方造成了时间、人力、经济的损失,大多患者和医院只有在协 商、调解无效时,案件才会诉诸法院,目前,我国进入司法程序的医疗损害案件占医疗纠纷事件的约为10.0~38.3%[9,10]。纠纷时长较长的案例往往案件复杂,需要层层鉴定,患方为了达到满意的 赔偿金额往往一再申诉,因此纠纷处理时间长的案例其索赔和实赔金额都较高。有研究也表明纠纷处理时间拖得越长,赔偿额越高[11]。

另外,患方索赔的额度经过了代理律师的 计算,代表的是 患方最大化利益的额度,而经过责任认定后,实赔金额与索赔 金额往往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研究表明索赔金额与实赔金 额存在强相关性,即索赔金额越高,实赔金额也有随之增高的 趋势。

3.3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医院赔偿金额模型的合理运用

目前医疗损害赔偿计算复杂,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并且不同的省份的计算标准不一,更需要结合患者的自身情况具体区别计算,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律实务基础,计算赔偿金额 则成为医院管理者的一大难题。因此,建立一个相 对准确、适用且计算简便的模型,可以为医院管理者在解决医疗纠纷案提供便利的计算公式,提供金额数据的参考。

本研究建立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医院赔偿金额模型 以实际案例数据为基础,公式为Y=(8.434+36.720×X1+1.203 ×X2(0.071×X3+0.79×X4。其中Y表示医院赔偿金额,X1表示医院的责任(0到1,如10%医院责任记为0.1),X2表示损害结局(1=伤残十级,2=伤残九级,3=伤残八级,4=伤残七级,5=伤残六级,6=伤残五级,7=伤残四级,8=伤残三级,9 =伤残二级,10= 伤残一级,11= 死亡);X3表示受损 人年龄 (单位为岁),X4表示索赔金额(单位为万元)。如果在知 晓损害结局、患者年龄和索赔金额的前提下,医方只要能估计医院 在医疗损害事件中的责任比例,通过该模型就能较好地预测和计算医院赔偿金额,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医院管理者更准确地给出赔偿金额数字,避免在协商、调解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随意 性,提高医疗纠纷解决的效率,减少医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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