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共8篇)
篇1: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
二 建设要求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每周至少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2、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车间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使用和完好有效情况;
c)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各类灭火用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 d)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e)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f)是否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g)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
h)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等; i)有无违章动火情况;
j)消防值班(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及巡检记录情况; k)库房储存物品的下垫、堆垛和养护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l)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m)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易燃易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生产和使用场所可以结合工艺巡检进行防火巡查。
4、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动火、用电有无违章;
b)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c)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e)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 f)库房储存物品外包装是否完整; g)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5、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6、员工班前、班后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动火、用电有无违章;
b)压力、温度、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c)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 e)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7、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至少进行如下检查:
a)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b)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c)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是否经过清洗,是否经检验合格;
d)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e)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f)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8、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时,检查巡查人员应根据工艺特点穿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9、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10、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11、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本单位的特点,配置堵漏、防毒等抢险救援装备。
2、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向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公安消防队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b)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和值班人员; c)采取控制泄漏、防爆炸、防毒、防蔓延等措施。
3、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向“119”报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立即启动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通知相关车间(控制室)启停有关设备;
b)通讯联络组按预案通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急组织人员(灭火行动组、堵漏组、安全救护组等)到场扑救,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的指令;
c)灭火行动组立即佩带个人防护装备器材,使用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d)堵漏组穿着专业防护服装实施堵漏作业; e)疏散引导组组织人员、物资疏散; f)安全救护组负责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g)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2、根据火场的实际情况,必要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1、易燃易爆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4、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单位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5、易燃易爆场所应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附录A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三 验收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验收应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执行。
篇2: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陕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陕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GB 50016中分类为甲、乙类的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易燃易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1.2、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4.1.3、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本场所实际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4.1.4、易燃易爆场所应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
4.1.5、易燃易爆场所应每日进行消防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巡查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3)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
4)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5)消防值班(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6)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等; 7)有无违章动火情况;
8)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使用和完好有效情况;
9)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各类灭火用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 10)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1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12)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6、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4.1.7、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班前、班后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压力、温度、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2)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 3)动火、用电有无违章;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5)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4.1.8、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如下检查:
a)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b)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c)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是否经过清洗,是否经检验合格; d)动火用具是否合格,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f)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器材是否落实。
4.1.9、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时,检查巡查人员应根据工艺特点穿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4.1.10、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立即向上一级领导,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上述部门及个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11、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1.12、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健全灭火和应急组织,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定期进行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4.2.2、根据本单位的特点,配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以及必要的堵漏、防毒等抢险救援装备,并确保完好有效。
4.2.3、易燃易爆场所应积极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系,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及“六熟悉”等活动。
4.2.4、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发现火灾后,应立即呼救,并向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公安消防队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1)第一时间采取控制泄漏、防爆炸、防毒、防蔓延等措施。
2)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和值班人员 3)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4.2.5、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向“119”报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立即启动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通知相关车间(控制室)启停有关设备; b)通讯联络组按预案通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急组织人员(灭火行动组、堵漏组、安全救护组等)到场扑救,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提供现场相关信息,传达火场指挥员的指令;
c)灭火行动组立即佩带个人防护装备器材,使用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d)堵漏组穿着专业防护服装实施堵漏作业; e)疏散引导组组织人员、物资疏散; f)安全救护组负责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g)现场警戒组建立警戒线,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3、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4.3.2、根据火场的实际情况,必要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4、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易燃易爆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并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措施;
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4.2、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利用展板、专栏、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4.4.3、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转岗;
4.4.4、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4.4.5、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单位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措施; 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4.6 易燃易爆场所应按照《陕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附录A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5 易燃易爆场所还应遵守其他相关各类安全要求,确保场所消防安全。验收
篇3: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1.1 组织不到位, 没有把“四个能力”建设摆在应有的位置
表现为部分社会单位领导对开展“四个能力”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 没有真正摆上议事日程, 没有做到日常工作同部署、同检查, 忽视教育培训的基础作用, 对“四个能力”建设未制定方案措施或未按步骤实施, 在落实上存在随意性, 执行效果差, 时紧时松。单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人, 在思想上不够重视消防安全, 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消防检查方案、计划, 对各级、各岗位的消防检查责任落实不明, 单位消防检查工作实际上处于松散的、无组织状态。
1.2 缺乏“四个能力”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表现为部分社会单位单纯的为完成任务、应付检查搞教育培训, 忽视实际效果, 存在与实际相脱节的现象。没有真正把“四个能力”建设的根本促进规范本单位全面建设和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上来, 部分社会单位认为“四个能力”建设工作不是中心任务, 抓多抓少无关紧要, 只是个“软指标”, 仅仅把“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理解为保平安、保稳定, 认为单位不发生火灾, 消防工作就做到了家。
1.3 没有明确专人负责“四个能力”建设
表现为部分社会单位对“四个能力”建设教育培训人员、器材不落实, 资金投入力度不够;或缺乏教育培训的经验和基本技能, 往往是一人多岗、职责不清, 既负责日常工作, 又进行教育培训, 造成工作顾此失彼。一些宾馆饭店消防检查工作没有动真碰硬, 不能正确处理消防与防盗、消防管理与企业管理的矛盾, 对锁闭安全出口、占用疏散楼梯堆放杂物等隐患熟视无睹。
1.4“四个能力”建设发展不平衡
表现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中城市社区和规模以上大单位教育培训动作快、效果好, 农村、乡镇、小型企业动作慢、实际效果不明显, 甚至存在“盲区”。一些社会单位虽然按规定落实了消防检查工作, 但由于资金不足、担心整改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原因,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力度不大、进展不快。
1.5“四个能力”建设宣传形式单一
表现为部分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没有真正与本单位实际相结合, 教育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吸引力, 只满足于设立板报、橱窗、挂图, 内容空泛、形式呆板, 未能很好地贴近单位实际, 只注重正面典型的宣传报道, 忽视解剖分析反面的案例, 缺乏广度、深度和力度。单位员工缺乏基本的疏散知识。
2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改进的措施
2.1 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 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首先就是要解决单位思想观念的问题, 只有单位能够真正认识到“四个能力”建设对其自身的重要性, 才会变主动为被动, 自觉主动地参与到“四个能力”建设当中, 按照“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才会切实组织开展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标准化建设, 从而掌握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才会真正组织开展员工教育培训, 从而提高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以及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
2.2 标本兼制, 抓好源头管理, 同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同部署、同落实
从建设工程审核、验收阶段开始, 确定专人负责消防相关资料, 投入使用后应把相关资料一同交接, 避免资料的丢失和不完整。确定专人对本单位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用性质、自动消防设施等做到心中有数, 以便于在投入使用后更好地开展防火巡查, 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同时从规范社会单位消防档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标识三个方面入手, 建立包括能够全面反映单位基本概况、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情况等内容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档案, 将各种法律文书、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等内容及时归档。
2.3 强化制度建设, 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 用足用好激励机制
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结合实际将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纳入到地方性消防法规内容,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标准, 对人员密集场所制定具体建设标准, 明确建设范围、内容和验收方式、方法。做到组织制度规范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要将“四个能力”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融入企业文化, 向社会公开“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的消防安全承诺书和责任告知书,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2.4 强化指导帮扶, 有效提升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的自觉性
各地消防部门在指导服务过程中, 往往也是“保姆式”的灌输落实, 而不能结合单位实际, 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甚至一些基层消防部门本身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重视程度不够, 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应付了事的工作态度, 疲于应付上级部门的工作检查, 而没有确实落实警力, 深入单位开展服务指导, 从而大大降低了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因此, 各地消防部门也要转变工作观念, 切实加强业务指导, 为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服务, 切实帮助单位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2.5 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 强化宣传教
育, 切实提高单位对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关键在于单位自身的主观能动性。那么首先就是要解决单位思想观念的问题, 只有单位能够真正认识到“四个能力”建设对其自身的重要性, 才会变主动为被动, 自觉主动地参与到“四个能力”建设当中, 按照“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才会切实组织开展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标准化建设, 从而掌握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才会真正组织开展员工教育培训, 从而提高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以及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
总之, 当前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只有通过全社会单位内部建章立制、资源整合、目标管理等措施, 加大“四个能力”建设资金投入, 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 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与日常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 注重精神鼓励与物质利益相结合, 激励“四个能力”建设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才能确保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推向深入, 扎实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推动全社会火灾防控基础建设全面升级。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推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工作实际, 有针对性地从多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创新方法, 确保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关键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
篇4: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小场所类)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本标准适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本标准界定的的以下小场所,其他小场所参照执行。
a)客房少于20间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b)建筑面积小于200 m2的餐饮场所; c)建筑面积小于500 m的商场;
d)建筑面积小于1000 m且摊位少于100个的室内市场、占地面积小于2000 m且摊位少于200个的室外市场;
e)单层建筑面积小于200 m2且总建筑面积小于300 m2的公共娱乐场所; f)床位少于50张的医院、卫生院、诊所、养老院、福利院等医疗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
g)其他建筑面积较小,且员工总数少于10人的场所。2 术语和定义 2.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of fire safety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2.2 第一灭火力量 the first control force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2.3 第二灭火力量 the second control force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3 建设要求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 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均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定时进行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d)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门窗有无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f)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3.1.2 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除3.1.1的要求外,还应对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进行检查:
22a)不应设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b)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 c)不应设在厂房和仓库内;
d)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e)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局部自动喷水灭火应用系统;
f)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无法分设时,应设置符合要求的辅助疏散设施。
3.1.3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1.4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3.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2.1 场所员工应熟练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及正确报火警方法。
3.2.2 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2.3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采取如下措施:
a)切断场所电源;
b)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设施、器材灭火;
c)组织人员疏散逃生。3.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3.3.1 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3.2 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3.3.3 发生火灾时,员工应立即组织顾客疏散逃生。3.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4.1 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3.4.2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
3.4.3 小场所应悬挂“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提示牌、消防安全承诺书。
3.4.4 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识:
a)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
b)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
c)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d)警示性标志.如:电闸箱上设置“闭店前请切断电源”提示语等;严禁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堵塞占用安全通道、严禁乱拉电线、严禁燃放焰火等。4 达标判定
4.1 小场所应按照本标准,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
4.2 小场所自我评定的方法:
a)检查员工“一懂三会”掌握情况,随机提问5至10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b)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员工初起火灾的处置情况; c)检查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要求设置。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b)合用场所防火分隔、消防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c)消防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d)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
4.4 小场所自我评定不合格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
4.5 小场所自我评定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
篇5: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九小场所”是指下列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1、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2、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3、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
4、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5、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6、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7、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8、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9、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九小场所” 按照以下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九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3)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5)门窗有无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6)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7)是否擅自改变场所的使用性质、扩大经营规模;是否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
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场所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火灾易发部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和疏散逃生技能。
2、现场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组织单位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进行灭火;,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3、设有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当工作人员听到火灾报警信号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查看,发现火灾后立即组织人员施救。
4、连片设置的场所实行“多户联防”,每5-10个商户组成一个联防小组,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相关单位统一行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
2、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发生火灾时,员工应通过喊话、发出灯光信号等方式通知、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疏散路线、有序逃生。
4、疏散引导人员应扶助弱势人员,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5、火灾无法控制时,参加救援人员要迅速撤离。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1、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1)消防安全职责;
(2)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使每名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3、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包含“一懂三会”、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登记卡等内容的提示牌。
篇6: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中学、大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3 术语和定义
《**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内设部门负责人应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1.2 学校及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b)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c)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e)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f)疏散通道、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g)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h)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i)化学试剂、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j)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k)食堂、灶间烟道季度清洗情况; l)
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m)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n)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3 学校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2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校医院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4.1.4 学校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学生集体宿舍及公寓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d)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e)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4.1.5 教职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火灾隐患。消防志愿者可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工作。4.1.6 岗位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4.1.7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8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1.9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定期进行消防演练。高等院校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4.2.2 学校实验室应将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报学校消防管理归口部门备案。
4.2.3 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人员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引导学生疏散。
4.2.4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前去确认,同时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并立即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
4.2.5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学生疏散;
d)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学校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学生参加的疏散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3.2 学校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发生火灾时,正在授课的教师应组织学生疏散逃生。4.3.3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域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4.3.4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2 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4.4.3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a)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b)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c)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d)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
4.4.4 中小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4.4.5 高等学校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4.4.6
学校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4.7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教职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4.8 学校应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应按照《**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附录A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4.9 学校每学年应对消防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总结行之有效的的消防工作经验,加以完善和普及,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要查清根源,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5 验收
篇7: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
术 语
2.0.1 社会单位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2.0.2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2.0.3 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0.4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2.0.5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0.6 消防安全管理人 根据单位的需要,受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实施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2.0.7 疏散引导员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2.0.8 第一灭火力量
失火现场单位员(职)工在第一时间自发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2.0.9 第二灭火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以志愿消防队员为主的员(职)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2.0.10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2.0.11 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2.0.12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建设要求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找火灾隐患,提出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的方法、措施。
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有具体计划,并明确目的、要求和内容。各种消防安全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表格。
3.1.2 消防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检查计划,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并组织员(职)工开展岗位防火检查。各种消防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表格逐项检查,并与责任制挂钩。
1.防火巡查
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2.防火检查
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4)灭火器材配臵及有效情况;(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职)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臵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3.季节性检查
季节性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应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特点及上级部署,组织本部门人员对消防安全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岗位防火检查
岗位防火检查由从业人员每日实施。检查的内容包括:(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3.1.3 火灾隐患整改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书面通知隐患整改,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3.2 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3.2.1 应急指挥系统
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并明确应急指挥系统的职责。3.2.2 志愿消防队
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从业人员成立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每年的训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装备,并保持完好。3.2.3 预案制定和演练
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楼层、场所、部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和现场警戒组;
(2)报警和接警处臵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及现场警戒的程序和措施。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臵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单位应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协作单位。
3.2.4 灭火与救护
1.员(职)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职)工应当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1)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职)工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职)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员(职)工引导人员疏散。2.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职)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职)工;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4)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5)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3.2.5 事故处理
火灾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并组织安排好调查访问对象,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
单位应当全面分析火灾事故原因,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3.3.1 基本技能
单位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并掌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方法。
3.3.2 疏散引导员
单位应当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负责发生火灾时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正确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3.3.3 应急处臵
1.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2.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指挥员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3.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4.1 培训教育管理
单位应健全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培训目标和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做好培训教育记录。建立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切实采取措施改进。
3.4.2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由单位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1)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及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2)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职责;
(3)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知识;
(4)有关火灾事故案例及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等。3.4.3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单位应对从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和基本功训练并进行考核,保证其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逃生自救能力,熟悉有关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 散的知识和技能。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考核。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
新从业人员和进入新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有:(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4)报火警以及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基本常识;(5)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6)组织、引导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7)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3.4.4 日常安全教育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部门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活动计划。单位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消防安全活动。
消防安全活动主要形式包括:
(1)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学习有关消防工作文件、通报、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消防安全知识;
(3)讨论分析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4)开展灭火器材使用及自救逃生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观看消防安全教育电 影和录相;
(6)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7)熟悉场所和岗位存在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8)其它安全活动。3.4.5 消防标识设臵
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分别设臵下列标识:(1)消防安全布局标识;(2)消防设施标识;(3)危险场所标识;(4)消防安全疏散标识;(5)消防宣传标识。
消防标识应当醒目、简练、美观。夜间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应设臵灯光或自蓄发光型标识。考评验收
4.0.1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评定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三级。具体评定方法,由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4.0.2 单位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自评小组,对照评定方法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申报确认。
4.0.3 申请“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场所及其所在建筑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在《消防法》颁布实施前已取得产权证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依法取得使用(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并按标准进行自评; 3.无重大火灾隐患的; 4.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和较大火灾事故的。
4.0.4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收到单位的自评报告后,应按照评定方法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的应报辖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考评验收。
4.0.5 对评定不达标的单位应依法责令改正;评定为达标和基本达标的单位必须每年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备案,由辖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组织随机抽查。4.0.6 评定为达标、基本达标的单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者较大火灾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附则
5.0.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分行业、系统进行细化。
5.0.2 本标准涉及各类表格可参阅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相关资料。
篇8: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河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等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条 “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四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六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上墙悬挂以下制度、图示及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系统报警点平面位置图》、值班及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有及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消防设施一览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等资料,记录和表格应统一制作。
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发生火灾时迅速有效处置。
第九条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并保持整洁。
第十条 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第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二条 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并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
用火、用电是否安全; 通道、出口是否畅通; 照明、标志是否完好;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 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 单位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进行一次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安全疏散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好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 员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2第十六条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第十七条 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第十八条 单位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第十九条
各类灯具和音响设备的设备配线,应当采用穿金属管保护的铜芯导线或者护套为非燃材料的铜芯电缆,并按照不同的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分闸控制;移动式电具的引线应当采用坚韧的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当保持接触良好。
第二十条 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场所内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二十二条
按照营业面积核定容纳人员的数量,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日常营业不得超员。容纳人员不能超过0.5人/平方米,影视放映场所容纳人员不能超过1人/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至少一次演练。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并明确分工协作;
火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保卫: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后勤: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第二十五条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通过张贴图画、悬挂标语、组织观看录像、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并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消防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在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和器材等部位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未尽事项,按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识设置要求
第一条 场所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标明单位的消防水源、水泵接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第二条 多层公共娱乐营业场所应当每层设置平面布局标识,着重标明本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第三条 场所主要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应利用电子屏、固定宣传版面等方式设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承诺的标识,并设置宣传单位安全经营理念的标语口号、公共场所防火事项、火灾报警、安全疏散、逃生自救常识等内容的标识。
第四条 场所的营业吧台、工作间、消防控制室、办公室、配电室等部位应当设置消防安全制度、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等标识。
第五条 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使用明火”标识。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包房的房门后中上部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标识应使用发光型标识。第八条 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箱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第九条 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提示不得圈占、遮挡。
第十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 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标明系统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张贴在醒目且有人值守的地方。
第十二条 场所设有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设备的,其标识设置还应参照《消防控制室消防标识化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附近应设置“严禁堵塞、占用、上锁和安装铁栅栏”等标识。
第十四条 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 安全出口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识;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及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标识。
第十六条 设有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的安全出口上部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识,逃生门上方醒目位置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第十八条 消防水池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取水口、容积。第十九条 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识,标明“消防车道”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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