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和完善(精选十篇)
修订和完善 篇1
本文从“前言”、“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和“实施建议”四部分内容分析《地理课标》 (2011年版) 对《地理课标》 (实验稿) 修订、调整和完善之后的主要变化。
一、“前言”部分
《地理课标》 (2011年版) 的导入语指明了义务教育地理课程的价值——为国家乃至全球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培养活跃的、有责任感的公民[2]。这源于《地理教育国际宪章》中“序”的内容, 也折射出《地理教育国际宪章》对我国地理课程改革的深远影响。
(一) 课程性质
地理课程性质的问题, 即地理课程是什么的问题。地理课程性质揭示了地理课程应具有的独特价值。[3]《地理课标》 (2011年版) 不再细述地理学概念及其显著特点, 而是直接阐释了义务教育地理课程的性质——义务教育地理课程是一门兼有自然学科和社会学科性质的基础课程。纵观1988、1992、2000年《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地理教学大纲》, 发现其中提到的地理课程性质, 均指向两个关键词:“必修”和“基础”。此次重用“基础课程”作宾语, 强调了地理课程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和发展所起的奠基作用。此外, 《地理课标》 (2011年版) 还详细地介绍了义务教育地理课程的五个特征——区域性、综合性、思想性、生活性和实践性。
(二) 课程基本理念
与《地理课标》 (实验稿) 对照, 这一部分有如下变化:第一, 保留了原有的“学习对生活有用的地理”和“学习对终身发展有用的地理”两条理念, 而在具体表述中注意了与“培养具有地理素养的公民”的链接;第二, 将保留了原有的“改变地理学习方式”和“构建开放式地理课程”合并为“构建开放的地理课程”;第三, 将保留了原有的“构建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地理课程”和“建立学习结果与学习过程并重的评价机制”两条理念融到了实施建议之中。
(三) 课程设计思路
这一部分的主要变化为, 删去了《地理课标》 (实验稿) 的第2条。讨论如下:第一, 义务教育地理教科书编写的顺序, 大致是先地球和地图, 后中国地理或世界地理。“人教版”、“湘教版”、“大象版”、“广东人民版”、“晋教版”和“商务版”六种版本的七、八年级地理教材都是按照“世界地理——中国地理”顺序来编排, 唯独“中图版”是依照“中国地理——世界地理”编写。由远及近和由近及远这两种地理课程内容的编排, 各有利弊。究竟孰优孰劣, 需要进一步探讨。第二, 对于地理教师是否可以自行选择授课顺序, 也是值得探讨的话题。地理教师对教材结构的把握程度和学校对地理教师的评价机制等现实因素会直接影响地理教师授课顺序的选择。例如, 由于一学期地理课时数是一定的, 若地理教师调整授课顺序, 很可能会与当地期中考试等统一检测的考查内容与要求发生冲突, 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校的地理教学评价。
二、课程目标部分
《地理课标》 (2011年版) 中阐述的义务教育地理课程总目标比《地理课标》 (实验稿) 更加精炼, 删去了原有的“具有初步的地理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4]一句, 在总目标与分类目标之间增加了一段话, 旨在强调不可肢解三维目标。
(一) 关于“知识与技能”
主要变化为:删去了《地理课标》 (实验稿) 中的“发展变化的基本规律和趋势”, 增加了掌握“地图”的基础知识与“表达地理信息”、“地理实验”的技能。可见对地理基本技能的要求有所提高, 不仅要求获取地理信息, 还要求利用文字、图像等形式表达地理信息。此外, 随着地理教育界对地理实验的深入研究, 地理实验技能的培养越来越得到重视。[5]
(二) 关于“过程与方法”
主要变化为:将《地理课标》 (实验稿) 中“知识与技能”中的“归纳地理特征”移到了“过程与方法”部分;增加了“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这不仅吻合了素质教育的核心诉求, 而且符合《纲要》中提到的战略主题。
(三) 关于“情感·态度·价值观”
主要变化为:对学生学习地理知识的好奇心、吸纳兴趣和审美情趣的要求有所提高;删去了《地理课标》 (实验稿) 中的“初步养成求真、求实的科学态度”;增加了“初步形成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因地制宜的意识”和“增强防范自然灾害的意识”, 这重在让学生初步形成人地协调、因地制宜等地理观点与逐步提升安全意识和生存能力。
三、课程内容部分
2011年版义务教育各科“课程标准”均将《地理课标》 (实验稿) 第三部分标题“内容标准”改为了“课程内容”。
(一) 标准
1. 删去《地理课标》 (实验稿) 中的部分标准条款或词语, 以降低或提高要求, 规范表达, 避免了学科间的内容交叉、重复等。例如, 删去了“中国地理”中“认识区域”部分的“以区域某一地理事物的分布为例, 绘制略图, 并描述该地理事物的分布特点”标准, 降低了教学要求。又如, 删去了“气候”中“天气与我们的生活”这一标题的“与我们的生活”, 以保持前后内容的一致性。再如, 删去了“说出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国际合作中的作用”, 以避免和政治学科中相关内容的重复。
2. 更换部分标准条款或词语, 以降低或提高要求, 规范表达等。通过更换《地理课标》 (实验稿) 中的部分标准或词语而降低要求的并不多;更多的是将“说出”、“知道”、“描述”等了解水平的动词改为“归纳”、“概括”、“理解”等理解水平的动词, 以提高学习水平要求。例如, 在“世界地理”的“居民”中, 将原表述“运用地图、资料, 说出世界人口增长和分布的特点”改为“运用地图和其他资料归纳世界人口增长和分布的特点”, 明显提高了学习要求。规范表达, 是为了让语句更趋准确、简练。又如, 在“气候”中, 将原表述“举出日常生活中的实例, 说明气候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更换为“举例说明气候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 更显简练。再如, 在“疆域与人口”中, 将原表述“省级行政区”更换为全称“省级行政区域单位”, 更显规范。
3. 增加部分标准或词语, 以提高要求, 强调规范表达等。《地理课标》 (2011年版) 增加了部分标准或词语, 提高了要求, 表达更加规范。例如, 在《中国地理》的“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中, 增加了“了解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在“乡土地理”中, 增加了“举例分析自然灾害对家乡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这些新增的内容, 符合地理课程目标中“增强防范自然灾害意识”的要求。再如, 在“地球与地球仪”中, 增加了“用简单的方法演示地球自转和公转”。考虑到七年级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点, 强调在开展地球自转和公转内容教学时, 需要采用地理演示法。
当然, 对标准的修改是很灵活的。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 也可能在某条标准中同时采用多种修改方式。
(二) 关于“活动建议”
1. 内容方面, 规范活动建议。
《地理课标》 (2011年版) 或精选、归并《地理课标》 (实验稿) 中的活动建议, 或重新设计活动建议, 以使活动建议具有典型性、可行性和启发性。
2. 统一了对活动形式的表述方式。
《地理课标》 (2011年版) 的活动建议均采取如下表述方式:“开展……等活动。例如, ……”建议开展几项活动, 就举出几个相应的例子。涉及的活动类型包括地理观测、动手制作、运用地图、拼图游戏、模拟演示、参观、体验、辩论、讨论、学习交流、角色扮演、野外地理观察、地理知识竞赛、撰写小论文、乡土地理调查、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等, 共列出23个例子。由此可见, 地理活动是丰富多彩的, 地理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学生情况等条件, 从中选择或自行设计其他的适当活动内容, 以激起学生参与活动的兴趣和积极性。
(三) 关于“说明”
1. 编选区域时有所限定。
《地理课标》 (2011年版) 的世界地理和中国地理部分都指定了必学区域。“世界地理”部分的“说明”中, 增添了“南、北极地区是必学区域”要求, 并指出, “教材编写者和教师还必须从世界范围内选择至少一个大洲、四个地区 (例如南亚) 和五个国家编写教材和组织教学”, 即必学地区由《地理课标》 (实验稿) 要求的五个改为四个, 此外, 增加了“‘大洲—地区—国家’组合应涉及所有大洲”的要求。“中国地理”这部分的“说明”中, 增添了“北京、台湾、香港、澳门为必学区域”的要求, 并指出, “教材编写者和教师还必须从全国范围内选择至少五个不同空间尺度的区域编写教材和组织教学”。可见, 要求所选的五个区域可以是不同空间尺度的, 但必须满足其他条件和要求。其实, 依据《地理课标》 (实验稿) 编写的七个版本义务教育地理教科书均满足了如上新增要求, 只是“中图版”《地理》七年级下册中, 将香港和澳门放在第六章的第三节“珠江三角洲”内进行简单介绍, 不如其他版本教科书专门用一节或两节来介绍香港和澳门那样详细。
2. 突出德育的时代特征。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就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标准 (2011年版) 答记者问》中谈到:各学科把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修订的指导思想, 结合学科内容进行了有机渗透。[6]《地理课标》 (2011年版) 体现了这一精神, 例如, 在“中国地理”的“认识区域”部分, 用“要引导学生用科学发展观理解不同区域的差异, 认识区域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这一“说明”, 代替了《地理课标》 (实验稿) 的“用发展的观点引导学生了解区域内改革开放以来, 社会经济发展的成就”。
3. 删去不太重要的“说明”内容。
为简明扼要, 《地理课标》 (实验稿) 中一些不太重要的“说明”内容, 在《地理课标》 (2011年版) 中被删去, 例如“气候”部分的第2点说明。
4. 新增必要“说明”, 以免分歧和争议或强调某些要求。
为明确概念, 杜绝分歧, 在“说明”中增加了一些必要的文字。例如, 在“中国地理”中“地域差异”部分的“说明”中, 新增了“四大地理单元是根据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特征而划分的综合地理区”一句, 以避免对义务教育地理教科书中产生对四大地理单元划分的分析和争议;在“乡土地理”部分的“说明”中, 新增了“提倡积极开发小尺度区域 (乡、镇以下) 的乡土地理校本课程”这一要求, 对鼓励开发乡土地理校本课程的精神予以强调。
四、实施建议部分
《地理课标》 (2011年版) 删去了《地理课标》 (实验稿) 中“教学建议”和“评价建议”的案例, 需简要说明时采用了举例的方式。
(一) 评价建议
这一部分做了一些结构调整。《地理课标》 (实验稿) 是以“能力、方法、知识、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评价建议——评价方式”的顺序进行表述, 而《地理课标》 (2011年版) 则按“评价标准的确定——评价方法的选择——评价的实施——评价结果的解释”的思路陈述“建议”。其中, “根据地理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标准确定评价标准”包括对“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评价。具体地说, 与《地理课标》 (实验稿) 对照, 关于“评价方法的选择与使用”, 补充了对纸笔测验、档案袋和观察评价等评价方法的详细介绍;关于“评价的实施”, 在《地理课标》 (实验稿) 基础上, 强调了注重过程性评价、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方式多样化等;关于“评价结果的解释”, 明确阐述了解释评价结果时的注意事项和作出评价结论的最终目的。
(二) 教材编写建议
《地理课标》 (2011年版) 的“教材编写建议”较多的是对《地理课标》 (实验稿) 的调整、补充。
1. 第一段简略交代了地理教材所包括的内容, 代替了《地理课标》 (实验稿) 同一部分的第五点“重视教材的系列化建设”。
2. 将《地理课标》 (实验稿) 的其他四点拆分为五点, 增加了“突出能力培养, 发挥教科书的学习引导功能”的要求, 强调地理教科书的编写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地理学习能力, 这与“使地理教科书成为教师创造性教学和学生主动学习的最基本的教学资源”目标相一致。
3. 在“建立合理的内容结构”中, 增加了教科书编写者选择区域时应注意“适当分散难点, 注意知识再现”。
4. 在“选择联系学生实际、反映时代特征的素材”的阐述中, 增加了地理教科书的编写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这符合了《纲要》中提到的“坚持德育为先,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的精神。
(三) 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
《地理课标》 (2011年版) 对《地理课标》 (实验稿) 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创建地理教学环境, 培养地理实践能力。
在“建设学校地理课程基本资源库”一节中, 增加了“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配置地理专用教室、地理园等”这一建议;在“开发社会地理课程资源”中, 增加了“有条件的地区可创建地理实习基地”这一建议。
2. 利用学生的学习经验, 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将“充分利用学校地理课程资源”标题更换为“利用学生学习经验资源”, 明确并凸显了这一要点。
3. 积极利用网络资源, 丰富地理教学方法。
新增了一大要点——“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 提倡地理教师从网络上获取电子资源, “借助网络资源丰富教学方式方法, 引导学生主动利用网络资源学习地理”。
综上所述, 《地理课标》 (2011年版) 对《地理课标》 (实验稿) 的调整、修订和完善涉及深广, 内容丰富, 意义重大, 地理教师应该认真学习、研究、理解, 依据其新指向、新要求和新精神, 认真地开展教学, 深入地进行课程、教学改革。
摘要:《义务教育地理课程标准》 (以下简称“《地理课标》 (2011年版) ”) 是对《全日制义务教育地理课程标准 (实验稿) 》 (以下简称“《地理课标》 (实验稿) ”) 的调整、完善和修订, 主要有如下变化:在课程性质方面, 强调了地理课程作为基础课程的重要性;在课程目标方面, 增加了掌握地图的基础知识、提高表达地理信息和地理实验技能、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初步形成因地制宜和防灾意识等要求;在课程内容方面, 对标准、活动建议和说明都进行了修改, 不仅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而且更加规范。地理教师应认真学习、研究、理解《地理课标》 (2011年版) 所调整、修订和完善的内容, 依据其新指向、新要求和新精神, 认真地开展教学, 深入地进行教学改革。
关键词:义务教育,地理课程,课程标准 (2011年版)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EB/OL].http://www.gov.cn/jrzg/2010-07/29/content_1667143.htm, 2010-07-29.
[2]教育部.义务教育地理课程标准 (2011年版) [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2.
[3]张家辉, 徐志梅.芬兰高中地理课程标准评介[J].地理教学, 2011, (24) .
[4]教育部.全日制义务教育地理课程标准 (实验稿) [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
[5]夏志芳.修改后地理课程标准的“课程目标”解析[M/CD].2011年全国高师地理课程与教学论学术研讨会, 2011, 8
修订和完善 篇2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社会治理和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 号)以及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大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民基字[2019]39 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屯溪区进一步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有关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大体检”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扎实推进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修订、完善工作,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为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提供有力支撑,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全程主持制定或修订,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坚持合法合规,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发扬民主,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
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各镇、街道,村和社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着力推进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确保2019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内容要合法,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制定或修订的程序要合法,经过提议修改(制定)、确定修订内容、征求意见建议、讨论表决等环节,各环节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操作。
(二)民主性原则。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修订完善要让村(居)民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村(居)民积极性和自主性,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做到协商充分、参与广泛,不仅要邀请村级组织成员、村(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等各类群体共同参与商讨,集思广益,取得共识,还要主动征求各级人大代表、市(区)政协委员、镇(街道)驻村居干部、村居乡贤耆老等人员的意见建议,邀请他们参与征集讨论,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实用性原则。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修订完善要结合村居实际,体现村居特色,文体结构不限,体现“一村(居)一约”特色,要按照“易记、易懂、易行、可成习惯”的原则,切实提高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依法而治、依约而行的原则,做到奖罚合理适度,使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真正实现引导、教育、警示、约束的作用。
四、主要内容
(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居、社区等。2、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3、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4、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5、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坚持问题导向,尤其要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
(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构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xx 村村规民约》、《xx 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 xx 村村民会议、xx 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
五、制定程序
(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程序:1、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2、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
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3、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4、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审议表决。5、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
(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程序: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变化以及社情民意等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成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制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推动,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具体推动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要牵头协调,区政法委、区文明办、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合力推动。
(二)及时动员部署。各镇(街道)要迅速布置本辖区村(社区)村规民约和
居民公约修订工作,5 月底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进行安排部署。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组织民政助理、司法所、法律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对村居从事制定村规民约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对村规民约规定内容、制定程序和修订步骤等有明确了解。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将督促检查作为经常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四)充分发挥作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五)注重资料收集。村(社区)在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中要注重过程性工作文字、图片等资料的收集,及时建立工作档案。要在 10 月底前完成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工作并报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查、备案,并将公示后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纸质文本(一式两份)和电子档报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
(六)宣传先进典型。要健全完善奖惩机制,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注意总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做好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工作,推荐优秀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范本。各镇、街道于 11 月底前向区级推荐不少于 1 篇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村规
小议《总会计师条例》的修订与完善 篇3
关键词:总会计师;条例;修订
总会计师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之一,承担着经济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工作。我国的会计师制度经历了由选择性设置到必须设置的过程。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为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更好控制风险,很多股份制企业也设置了总会计师职位。1990年12月《总会计师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的经营模式也发生了改变,这对会计师在企业中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以总会计师条例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分析总会计师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并提出修订的措施。
一、总会计师条例的作用
(一)总会计师职责
总会计师在贯彻国家财政政策和各项企业制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等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包括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预算、分析和考核;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二)《总会计师条例》的作用
1.明确了总会计师的责任。企业经营管理的现实需要是总会计师岗位存在的前提,而岗位职责的明确是总会计师发挥作用的保障。在条例颁布以前,总会计师从事相关业务没有理论依据,总会计师岗位本身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阻碍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总会计师的岗位职责得以明确,总会计师便可以在条例规定的职责下开展管理工作,融入到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中。
2.完善了总会计师的职能。总会计师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基于现实需要而建立起来的,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的深入,总会计师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总会计师条例》除明确总会计师在财务会计业务主管方面的职责外,还明确了在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决策和参与其他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责,使总会计师在贯彻国家财政政策和各项企业制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升单位会计管理水平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培养和壮大了总会计师队伍。《总会计师条例》不仅扩大了总会计师制度适用范围,而且明确了总会计师的专业资格,建立了总会计师奖惩制度,使会计师队伍不断壮大,业务素质得以提高。
4.巩固了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条例》是在1985年颁布实施《会计法》的基础上,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进一步明确和阐述,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并为后续企业经营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颁布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总会计师条例存在的问题
(一)总会计师的定位与职责权限问题
首先,客观形势发生了变化,在颁布《总会计师条例》的经济环境下,我国资本市场上还没有风险管理、投资管理、筹资管理、战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理念,因此总会计师的定位也就不会有这方面的考虑,但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经营面临的宏观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由于条例没有涉及到,所以总会计师无法参与新出现业务条线的管理,不利于总会计师作用的发挥;其次,《总会计师条例》的相关规定与《会计法》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导致各个企业对总会计师的定位混乱,出现错位缺位的情形;最后,《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职责权限设定主要以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职能为主,无法适应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部分企业出现总会计师被边缘化的情况。
(二)企业缺少总会计师发挥作用的环境
总会计师发挥作用的环境与其定位与职责权限是相联系的。企业的环境是各项制度运行的基础,也是相关制度能够贯彻执行的保证。目前我国企业中虽然设置了总会计师,但是缺乏总会计师发挥作用的环境,因此总会计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称谓混乱不统一
如果把总会计师看成是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总负责人,就相同性质的职位而言,我国企业目前主要有不同的称呼,有的采用外来词性质的称谓——首席财务官,有的直接称总会计师,还有的称为财务总监,但就职能而言,负责的业务范围差不多。但是各职能、定位、作用等方面没有统一而规范的界定。以上所列的称谓在企业中经常混合使用,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
(四)适用范围过窄
《总会计师条例》颁布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摸索初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没有形成系统,当时并没有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是实行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在当时仍然占据重要的地位,当时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总会计师条例》只要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而且岗位的设置也是选择性的。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计划经济逐渐淡出国民经济发展系统,国有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了现代企业制度,引进了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经营理念,市场投资主体出现多元化,国有企业的经营模式也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显然,在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难以满足新发展形势的需要,迫切需要拓展范围。
(五)专业性要求较低
总会计师这一职位起源于计划经济,本质上属于行政职务,因此《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任职要求主要侧重于道德修养方面,而专业任职条件相对比较笼统,只规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先现代企业面对的是更高的财务管理需求和复杂多变的经濟业务,按照原有的任职条件显然无法满足经营管理的要求。
三、《总会计师条例》修订完善的必要性
要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就必须对《总会计师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财政部于2010年9月份制定了《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规划明确指出,要适应现代会计职能重大转变,积极推动修订《总会计师条例》,进一步强化总会计师的职能,提升总会计师地位,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单位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这无疑为条例的修订指明了方向。
首先,修订完善《总会计师条例》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需要。原有的总会计师条例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的背景下制定的,适用于当时的企业经营发展形势,但是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企业大部分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要继续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就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对总会计师条例进行修订;其次,是与其他经济法律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需要。《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的修订中都对总会计师的职责、定位、权限等做了规定,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有必要进行修订;最后,对条例进行修订与完善也是我国会计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指出要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经济法规与国际接轨已是势在必行,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适应形势与国际接轨。
四、修订与完善的相关建议
(一)规范总会计师的称谓
称谓统一是贯彻执行的前提条件。正对目前企业财务管理总负责人称谓混乱的情况,新条例应该明确称谓。可以从定义上将称谓进行明确划分,根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价值管理中的侧重,承担的责任、地位等明确划分总会计师、CFO、财务总监。也可以将称谓统一,根据与国际接轨的原则统一为一个称谓,将三者的职责统一化。
(二)完善岗位职责权限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多变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企业增加了新的经营项目,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风险价值管理也呈现多样化,总会计师这这一岗位应该由传统的记账、算账、报账、核算与分析职能转变成战略规划的参与者和公司控制的责任者。改变过去总会计师有名无实的边缘化状态,使总会计师真正发挥作用。这就要求改变总会计师计划经济概念的看法,将总会计师看成企业财务的负责人,根据企业的实际将总会计师的岗位职责以及权限加以明确。可以考虑将总会计师职责设定为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内控制度建设、风险控制管理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三)拓宽适用范围
总会计师本来是针对原有的大型国有企业,但事过境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大多数企业已经改制为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在多种股份制并存的经济环境下,要继续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可以考虑将总会计师的行政化头衔去掉,直接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向董事会负责。可以与《会计法》衔接,扩大《总会计师条例》适用范围,规定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企业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四)提高总会计师任职门槛和专业化水平
改变原有条例片面强调政治素质的任职条件,提高总会计师专业水平门槛。从根本上改善总会计师有名无实的状况,总会计师职位让有能者居之,真正为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发挥作用。另外可以将总会计师的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中,由董事会直接负责。提高总会计师的决策能力、战略规划能力、协作能力和资源管理能力等。
参考文献:
1.李守武.着力构建并不断完善总会计师制度[M].中国总会计师优秀论文选,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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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会计司.进一步强化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职能[J],中国总会计师,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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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丁友刚,文佑云.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设若干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12(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与完善 篇4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 中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一加一赔偿。”这也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规定, 目的是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弥补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不平衡的地位, 确保公正的交易制度。然而实践证明, 该条例存在明显的不足, 以下结合案例实际说明。
1.1 消费者概念不明确
我国《消法》第2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 《消法》并没有对“消费者”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那么, 要理解“消费者”的内涵外延, 首先就要判定何为“生活消费”, 学界对此有以下两种判断方法, 一种界定的方法是以购买商品的种类即购买的是不是生活消费品来判定, 第二种是以购买者购买的目的、动机即是否是生活消费的需要来识别。
1.2 消费者权益范围过窄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 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 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 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 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 或者说, 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 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 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经营者未经允许, 为了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 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1.3 《消法》第49条存在的不足
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加一赔偿”。①此条款中适用过程存在问题。从此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此条款只适用于受到经营者欺诈的消费者。很显然, 如果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即使受到了欺诈, 也不能获得赔偿。②主观构成要件存在缺陷。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是适用《消法》第49条的前提。《消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欺诈的概念。③赔偿数额标准过于单一。《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既不能给消费者以充分的慰抚和补偿, 又不能给经营者以足够的威慑和惩戒。
1.4 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
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 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 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消费纠纷中存在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差异性, 即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 如果这些工作要消费者去做, 一是消费者要承担商品检测鉴定的费用, 而高额的检测费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 使消费者望而却步;二是消费者单方送检, 即使通过商品检测鉴定查明了问题, 经营者也有可能以种种原因不承认检验结论。这一情况的存在也是目前消费纠纷解决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2 《消法》的修订与完善
2.1 明确消费者定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 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 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 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 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 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 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 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 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2.2 拓宽消费权利范围
现行《消法》仅仅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 但从现在实践分析, 这些已远远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急需增加消费者的如下两项权益:
(1) 消费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以及其他本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均要作为隐私权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2) 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 建立和健全消费品召回制度特别是强制召回制度, 防止召回流于形式或者成为经营者的变相广告, 并注意与相关规定的协调性。
2.3 《消法》第49条的完善
鉴于第49条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严重不足, 不仅不利于实现其应有的惩罚和预防的立法目的, 而且也导致了诉讼增加和司法实践的混乱, 因而, 立法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修改完善。①扩大受偿主体的范围。建议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修改。②把重大过失作为对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之一。③修改赔偿数额的标准。
2.4 建立消费者权益调解、仲裁机制, 增加集体诉讼制度
现有的维权程序只有诉讼程序的可行性较高, 但消费者如果通过诉讼程序维权, 必须严格履行民事诉讼法的复杂程序, 再加上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多, 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地方的基层法院, 因此存在维权成本与收益严重不对等的问题。建议在仲裁委员会中建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 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简易仲裁程序规则, 尤其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
2.5 修订争议解决途径
《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但在实践中并不能得到切实落实。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建立了适合消费诉讼特点的程序和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修改时可借鉴国外的做法, 针对我国消费争议的特点, 对小额消费争议增设比较简易的法律程序。
2.6 完善受害消费者事后救济制度
修订和完善 篇5
关于全面规范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规范、有序运转,局党组会议就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规章规则办事,全面提高安监系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推动“抓作风、强执行、促发展”活动深入开展。
二○一○年九月六日 《五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章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党组会议。每周一上午召开一次,确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参加,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各科室、大队负责人列席参加。主要议题:(1)汇报交流上周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本周工作;(2)研究部署本周工作;(3)讨论需要由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办公室负责同志记录。
2、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主要议题:(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2)通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和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办公室负责同志负责记录。
4、党务会议。按党章规定,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党支部会,会议内容按党章规定和有关党内制度要求确定。
5、严肃会议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讨论决定有关问题,坚决反对会上不讲、会后乱讲和随意扩大宣传范围等自由主义,共同维护党组集体领导,对违反纪律现象视情责任追究。凡参加全县有关会议或视频会议的人员,要按时参加,不得出现迟到、早退等违反会议纪律的现象。否则,视情扣发工资和责任追究。
二、学习制度
1、每周五下午为集体学习日,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由纪检组长召集和主持,按照学习计划和实际情况确定学习内容。
2、学习内容要紧扣政治理论、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和岗位专业知识,要建立专门的学习笔记本,撰写学习心得。
3、要创新学习方式、方法,结合工作实际,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举办讲座、以案讲评、交流讨论相结合的方式。
4、集体组织学习,全体干部职工都要准时参加,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持请假条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5、建立学习考勤制度,集体学习由办公室负责同志负责考勤,做好集体学习记录。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学习,一次罚款50 2 元,连续违反学习制度3次以上,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说明原因、作出书面检查,全局通报批评。
6、办公室负责同志负责对每月学习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并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送交财务,由财务负责根据出勤情况进行罚款。
7、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多动脑、勤思考,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思路,学以致用,推动工作。每人每季要撰写一篇有价值的业务理论、调研文章,并进行汇报交流,评选优秀作品。同时,每年要组织一次考试,检验学习成果,考试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先树优的一项依据。
三、请示报告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请示报告要逐级请示、逐级负责,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工作人员向科室、大队负责人请示报告工作,科室、大队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工作,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工作。
2、各项工作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做到事先有请示,事结有回音,对时间跨度较长的工作事项,在办理过程中要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3、对重大、紧急事项或超出自己工作职责范围权限的事项,要主动做好汇报和衔接工作,不得擅自答复和处理。
四、协调调度制度
1、各科室、大队等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树立大局意识,服从服务于全局的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办公室统一调度。
2、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决不允许对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以各种借口推诿、拖延和上交、转交,其工作事项确需办公室承办、牵头或参与办理的必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
3、全局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凡发生调度中断联系现象,视工作影响情况给予罚款和责任追究。
五、请销假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凡因事因病请假一律持“请假条”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离岗,请假期满后要随即向分管领导销假。
2、凡经审批后的“请假条”要统一送交局办公室备案。
3、因突发性病情,可先治病、后补假,属于一般病情要按程序请假。
4、全年请假天数公开公示,并与年终有关补贴挂钩,六、上下班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出满勤、干满点。
2、上班要提前10分钟到岗,当日值班人员要提前15 分钟到岗,积极做好上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上班时间要一律不准擅离工作岗位,不准串岗聊天,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
4、分管领导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上下班制度执行情况,发现违规现象一次罚款10元;发现违规现象二次罚款50元,在全局通报批评,本人写出书面检查;一年之内三次以上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的,调整岗位负责专职值班或离岗学习,学习期间扣发全年一切补贴。
5、凡被县作风检查组查处的人员,在县里责任追究的基础上,一是扣发50%的当月工资;二是全局工作人员会议书面检讨。
七、值班制度
1、坚持局领导带班制度。值班期间,带班领导在办公室坐班,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分管领导进行不定期抽查。值班地点:机关二楼值班室,值班时间根据季节变换随时调整。
2、值班时间从工作日周一到周五,实行领导带班、分组循环值班制度;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固定全年、依此类推,春节和国庆节值班另行安排。
3、值班人员要按时上下岗,严格交接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做到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脱岗、不空岗,不误岗,保证24小时在岗值班、通讯畅通。
4、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日常事务,全面掌握和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加强请示汇报工作,做到请示工作全面及时,落实工作认真迅速,保证不拖、不压、不误事。
5、严格值班纪律,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人员,要自己协调替班人员并经带班领导批示,带班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要向主要领导请假。
6、夜间值班人员离岗时,务必做好公共卫生的清扫和卷帘门的关闭。因值班期间履职不到位造成的各类影响和后果由当日值班全体人员负责,出现严重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7、值班人员不能擅自脱岗、漏岗、离岗、睡岗、醉岗,发现一次,当事人罚 款30元;每迟到、早退、中途离岗一次罚款30元,每空岗一次罚款100元,并视情责任追究。
八、车辆调度燃修管理制度
1、党组成员因公在城区内用车要向办公室说明去向,城区以外要经主要领导审批。
2、所有车辆均由办公室负责同志统一调度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约驾驶员出车。办公室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统筹安排。私事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示安排。
3、工作人员日常到市局办理业务,原则上乘公交车,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4、星期天、节假日一般不安排车辆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与办公室联系,报主要领导审批。
5、严格执行出车记录,超出派车里程部分由带车人和驾驶员负担全部费用,私自出车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6、各车司机要认真负责车辆保养,对车辆需要维修、更换配件等情况,必须先经办公室分管同志审核签字后填写“车辆维修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其维修费用由修车点凭派修单和维修发票进行审核结算。
7、车辆用油实行百公里定额耗油考核和派车里程考核双重控制管理。每季度按实际行驶里程和实际耗油数核算出百公里耗油数。办公室设立派车(里程)登记簿、燃油数量登记簿、行车里程登记簿、车辆修理费用登记簿;车辆加油由办公室专人持卡随车到加油站一起加油,本车驾驶员在加油本上签字确认。各车司机要厉行节约、实事求是,如发生弄虚作假现象一次扣发当月工作50%,并通报批评。
8、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守交通规则,端正服务态度,保持车辆整洁,全天候通讯联络畅通。凡因违反交通规则等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及赔偿等一律扣发个人工资。凡工作时间结束后,车辆要停放在办公楼院内,一律不准带车回家、更不准出借他人。
9、办公室存放执法车辆【LE9863】全套钥匙,实行专人保管,确保应急出车。
10、办公室分管同志每月将车辆百公里耗油考核结果分别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并在“公开栏”进行公开。
九、卫生管理制度
1、各科室(大队)的室内卫生由科室(大队)负责人组织清扫,始终保持门窗洁净,室内的桌椅、设备、用具要摆放整齐;室内外无垃圾杂物、无积尘蛛网、无痰迹污渍、无烟头纸屑;严禁乱贴、乱画、乱砸钉子、乱悬挂物品。
2、公共卫生按照卫生责任区划分,责任人要始终保持分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洁净光洁,特殊重要时期,按要求集中清扫。
3、一楼和二楼洗手间使用完毕一定要做到随手锁门。
4、当日值班人员每晚要对全部公共卫生区进行集中清扫一遍,做到地面无痰迹、无纸屑、无烟蒂烟灰等,厕所、洗手盆、楼梯扶手等保持光洁。
5、次日值班人员上午上班前对前日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卫生领导小组汇报,确保责任到组、到人。
6、卫生保洁工作实行百分制和扣分制,扣完为止,90分为合格。卫生领导小组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卫生检查工作,检查结果与评先树优挂钩,全年卫生检查三次不合格的科室(大队)、责任人,取消科室(大队)、责任人当年评先树优资格,科室(大队)负责人、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7、办公室负责卫生清理所需工具和物品(清洁刷、清洁剂、塑料袋等)的购买、管理、发放。
十、安全保卫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对进出各办公室的外来人员要仔细观察或查询,发现危及安全的人和事应当及时报告并果断处置。
2、当日值班人员要加强对一、二楼办公场所的夜间巡逻,负责关闭楼道内的卷帘门,检查门窗关闭情况,及时发现并排除水、电、火等事故隐患。
3、各科室(大队)人员下班后,严格做到熄灯、关窗、锁门和关闭一切用电设备,贵重物品和现金要随身带走,杜绝事故隐患。
4、凡因纪律松弛、玩忽职守、违章操作,人为造成安全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科室(大队)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办公电话管理制度
1、办公电话只限于联系公务,个人私事一律不准使用办公电话。
2、电话机及线路出现故障,应及时告知办公室联系处理,不得自行更改线路。
3、各党组成员和各科室(大队)电话费用实行月包干50元制,因工作原因需要打长途电话,必须经科室(大队)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后方可使用。
4、电话所在科室(大队)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电话的使用管理。各科室必须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准串岗打电话。
5、电话费超支部分由电话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承担60%,其余40%由科室使用电话的其他人员共同承担;如当月电话费出现结余,余额纳入下个月的电话费使用。
6、严禁用电话聊天,严禁拨打声讯电话,严禁公话私用,凡经查实话费异常的,对责任人处以2倍的罚款。
7、办公室移动电话不得擅自拿出办公室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拿出办公室使用的要经分管领导同意,确保办公室正常工作联系畅通。
十二、微机网络管理制度
1、各科室、大队统一配置的微机,实行专人管理和使用,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学习无关的游戏软件,以防止病毒对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及资料丢失等问题。
2、要自觉爱护设备,尽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出现故障时及时报告办公室联系维修,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3、配备微机用于专项工作和学习,凡因违规操作等人为责任造成设备损害的,微机管理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问题严重的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公文办理制度
1、收文。上级和有关部门来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登记,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须交办公室统一处理。办公室按照来文密级和缓急程度,填写文件阅办单,送局长阅批。
2、传办。办公室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的传阅范围做好文件的传阅,传阅文件要迅速,严禁积压文件。
3、督办。文件在传阅过程中或文件传阅完毕后,要及时对文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领导批示时,要及时报告承办科室,办理完毕的文件要及时整理归档。
4、发文。以局(安委办)名义制发的公文,属业务性文稿由相关业务科室撰写,办公室把关;综合性文稿一般由办公室撰写;重要文稿或特殊文稿也可由领导指定专人撰写。起草的文稿要经过科室负责人把关后送领导审核、签发。
5、存档。局内所有文件,由办公室统一存档,各科室站一般不能借用文件,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办理借阅手续,并妥善保管,用后立即归还。
十四、文印制度
1、各科室的文字材料由各科室(大队)自行打样,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所有文字材料一律待定稿后再打印,文稿打印前,要做到格式规范,校对无误,避免重复打印。
2、材料复印统一由办公室把关,禁止复印私人资料、外来材料。
3、各科室打印用纸,需到办公室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申请单,办公室李安叶负责审核把关和登记领取。
4、若发生擅自打印、复印私人和外来文字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等处分;若未经同意私自外出打印、复印材料,一切费用自负。
十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爱护公物,凡需更新、调换、变卖、报废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凡调离办公场所的科室、大队负责人要一律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办公室要对各科室、大队固定资产要随着增减变化及时登记造册,登记无误后科室、大队负责人签字确认。
3、局所有仓库以及暂闲置房屋钥匙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收集管理,其他人一律不准擅自配备钥匙;文印室、档案室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十六、水电管理制度
1、机关水电由办公室分管同志(李安叶)统一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试水电源设备。
2、每天上午上班前集中统一供热水一次,下午工作时间一般不再供应开水,特殊情况由办公室临时启用电炉。
3、因违规操作等人为造成水电设备损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或责任追究。
十七、执法监察制度
①执法监察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秉公办案,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②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求真务实,科室、大队之间要树立团队精神,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工作不推诿扯皮,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③办案人员中午以及办案过程中禁止喝酒;对监管单位不准吃、拿、卡、要、报。
④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时要公开身份,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⑤执法监察要做到程序规范,效率快捷。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行政,实行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规范,处罚由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⑥要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严格按执法岗位的权限责任办案,办案中,不得超越管辖范围和法定期限,不得违反回避制度,不得越权办案,确保公正执法。
⑦执法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由于执法不利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⑧廉洁勤政,秉公办案,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不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在县直部门单位企业或乡镇就餐的一律请示汇报,违者视情责任追究。
十八、服务承诺制度
1、对外来人员热情接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句您好问候、一杯茶水请喝、一把椅子请坐,做到“三个一样”,即干部和群众一样、熟人和生人一样、内部和外部一样,决不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
2、实行首问首接负责制。①工作人员因涉及行政事务、业务工作及办事请求,被第一个接受询问的,既是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必须按照本负责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②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所办的业务,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的,要在限时服务的范围内,热情的给予办理,对于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程序和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③ 凡请求或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引导或帮助联系,有关人员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当做好记录进行转达或代为转交材料。④对于办理事项不属于本科室(大队)职责工作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并告知相应科室(大队)或提供办理线索。⑤对打电话咨询某项 9 业务的服务对象,接听电话人员必须使用文明语言,热情耐心服务,能解答的及时解答,不能解答的将电话引荐到相关科室(大队)。
3、实行限时服务制,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业务。①申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初审上报。②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储存)许可证,资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上报。③申领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资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证件办理完毕。④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结束,经考核成绩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年审,资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证件办理完毕。⑤对群众投诉电话的调查和答复7个工作日工作日内完成。
十九、档案管理制度
(一)保密借阅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制度,加强管理,防止丢失、泄密。
2、本单位查阅档案,一般应在档案室查阅,需要摘抄或复制的机密文件,必须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否则不准摘抄、复印。外单位查阅档案时,必须持有介绍信,注明查阅人的姓名、政治面貌及查阅内容或范围,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查阅。
3、查阅一般档案资料或查阅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记录、纪检工作等有关案卷时,需经人事教育科科长批准,档案员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4、查阅档案者要爱护案卷,不得将案卷拆毁、拆页、勾抹、圈点,严防污染档案;查阅时不得吸烟;也不得将案卷转借他人或带回家中。
5、案卷一般不能借出,确需借出的,必须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6、借出或还回的案卷,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注销和检查手续,当面点清,如发现差错,及时追究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库房管理
1、档案库房是保存档案的重要基地,非本室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库房内严禁吸烟、喧哗、动用火种,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
3、库房门窗要牢固,随走随关,班前班后要经常检查,严防档案丢失和意外事故发生。
4、库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等“九防”标准,并保持经常通风。
5、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电器。
6、档案装具要坚实、耐用、整洁大方。
(三)归档收集
1、办公室将每年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上级文件、会议记录以及大事记等,按照归档范围和一件一卷的原则移交档案室,由档案室统一整理、归档。
2、将上级领导视察、会议、本局重大活动等拍摄成照片,附照片文字说明(事由、地点、人物、背景、时间、拍摄人等六要素)移交档案室,由档案室对需要归档的照片进行冲洗、备份、归档。
3、财务负责同志将每年在工作中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专业材料,分别整理立卷。
4、将宣传方面的影像资料及本局在职能活动中反映主要事件、会议、人物、主要活动等具有历史价值的资料,由形成科室统一移交档案室。由办公室刻录,并按不同载体、形成时间、内容分别归档。
5、各科(大队)应将归档文件材料于次年3月前移交给档案室,同时办理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四)管理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保管和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2、坚持平时整理。根据本单位不同种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特征,制定案卷类目,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利用和归档。
3、归档案卷做到组卷合理,页号编写准确,案卷目录清楚,案卷标题简明扼要。
4、按档案室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并编制检索工具。
5、保管好本部门应归档的案卷,注意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
6、按归档时间向档案行政机关提供档案目录和统计年报表。
8、积极参加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档案工作水平。
9、对库房内设备,要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二十、新闻宣传制度
1、新闻宣传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安全监管工作的舆论环境。
2、凡向新闻媒体(含县委县政府“两办”、市局、各类报刊等提供的新闻稿件由办公室负责同志负责统一起草和核稿上报。
3、凡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采访的工作事项,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安排和衔接以及和文稿起草。
4、凡由以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刊发的简报内容,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和主动联系约稿,分管领导签发。
5、对突发性安全事件的宣传报道必须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稿审批。
6、办公室全体人员都要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年终公开公示,并视情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一、购物、接待管理制度
1、机关一切物品购买均由办公室统一负责,购买前要填写《物品购买报告单》,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
2、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事先《接待报告单》,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
3、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从严控制烟、酒标准,接待陪同人员须经主要领导安排后由办公室通知。
注:本规章制度【责任追究】指: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责令当面道歉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修订和完善 篇6
《制度》的统计内容主要是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开展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业务、账户管理业务和投资管理业务等方面,还包括保险机构开展的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报送单位为开展这些业务的保险机构总公司,包括养老保险公司、除养老保险公司以外的人身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具体包括13张报表,其中,表1至表12为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表13为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统计报表。
据悉,《制度》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从2016年4月开始按《制度》要求报送一季度数据,频度为季报,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报送,2015年年度数据仍需按原要求报送。自2016年3月1日至3月15日,已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可登录创新系统进行数据测试。
又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精神,满足新形势下对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管需要,保监会近日对原《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制定《大病保险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该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大病保险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制度》,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要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以项目为统计对象向保监会报送两张报表,报送频度为季报。一张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项目统计表,包括大病分类、统筹层级、开办范围、期末有效承保人数、原保险保费收入、应收保费、赔付支出、赔付人次和赔付人数等统计指标;另一张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项目利润表,主要反映大病保险项目经营损益情况。
据悉,《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从2016年4月开始按《制度》要求报送一季度数据,2015年年度数据仍需按原要求报送。保监会去年10月份印发的《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要求统计3张报表,其中,第一张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简表,包括项目数、期末有效承保人数、原保险保费收入、应收保费、赔付支出、赔付人次和赔付人数等统计指标;第二张为大病保险业务利润表,主要反映大病保险经营损益情况;第三张为保监局大病保险开办情况统计表,包括项目数、开办地市数、开办县区数等指标。
修订后信用卡诈骗罪的再完善 篇7
一、信用卡的定性缺陷与完善
信用卡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一个新罪名, 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文仅就信用卡诈骗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在修订后的的罪状表述中, 有五种实行行为与数额较大或其他情节择一共同具备则可以构成本罪。但立法对这五种实行行为中信用卡的定性混乱, 分析这五种实行行为中信用卡的性质则可以看出条文设计上的缺陷。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经各种非法手段制造或变造的信用卡, 如采用涂改、掩盖、挖补、描绘、复印、印刷和对磁条内容进行修改等手段加工处理以此卡冒充彼卡或以假乱真。以此卡冒充彼卡, 只要采用非法手段变造信用卡, 此信用卡也就由有效而变为无效。以假乱真, 其信用卡本身即为无效卡、假卡; (2)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此行为中, 虽然身份证明虚假, 但所骗领的信用卡真实有效, 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人仍是按照银行或其他发卡机构规定的程序获得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其行为有瑕疵并不会改变信用卡性质; (3)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在制作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被发卡机构宣布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不论是期限届满而失效;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之前, 持卡人中途停止使用而失效;因挂失而作废失效;还是因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信用卡因作废而失去有效性等; (4) 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使用人采用假冒身份证, 模仿签名等手段, 冒充持卡人的名义, 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所冒用的他人信用卡是真实有效的; (5) 恶意透支。据立法解释,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此信用卡亦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从以上对实行行为的分析中得知,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两种行为中行为人所使用的为无效信用卡。而其他三种情形, 信用卡都是真实有效的。修订后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添加到第一种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之后, 曲解了立法原意, 混淆两种信用卡的性质。这样是对两种实行行为中信用卡的性质定性不准或根本没有区分这两种行为中信用卡的性质。笔者认为宜将修订后增添的行为单放到第一种情形之后, 即为: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4.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5. 恶意透支的。
这样调整后, 前两种行为中所使用的信用卡为无效或不真实信用卡, 而后三种信用卡为真实有效的。这样则按信用卡的性质和内在逻辑顺序进行分类。首先在立法上把握其逻辑顺序, 才能便于司法实践中掌握和运用, 达到罪刑法定所要求的良法之治。
二、拟制款的缺陷与完善
学界关于本罪第三条涉及的行为的争议颇多, 有的学者认为是四种观点, 大多数学者认为是五种观点。笔者认为, 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笔者称为“盗窃论”;第二种笔者称为“信用卡诈骗论”;第三种笔者称为“分别论”。
第一种观点是“盗窃论”, 即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以盗窃论处。
持此观点的学者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观点认为盗窃行为是主行为, 诈骗行为属于从行为, 只是盗窃的继续, 按照吸收犯处罚原则定罪量刑,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应以盗窃罪论处;第二类观点认为因为信用卡为一种支付凭证, 盗窃信用卡就是占有他人的财物, 虽盗窃信用卡以后, 行为人还要通过使用行为才能达到真正占有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但使用信用卡过程, 是将信用卡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 实质上是盗窃犯罪的继续, 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第一种观点不管是以吸收犯处罚原则还是以转化的原则得出应以盗窃罪处罚的原则, 其与本罪的立法精神是一致。
第二种观点是“信用卡诈骗论”, 即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论处。持此观点的学者较多, 有的学者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是一种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状态。具体处理上, 认为应按主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处罚;还有的学者认为这种情况是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的组合。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一复合行为, 由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组成。使用才是占有财产的关键, 使用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 故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持“分别论”观点认为, 应针别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而论:如果行为人利用盗窃而来的他人的信用卡哄骗银行或他人骗取钱财的, 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但是, 如果利用盗窃的信用卡在ATM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 由于只要行为人拥有信用卡和密码, 就可以从ATM取到现金, 冒领只是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而己, 并不具有独立的价值, 因而应定盗窃罪;
笔者认为本罪法条第三款为法律拟制款。“法学上的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 等同视之, 法定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 (T1) 所作的规定, 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 (T2) ”故法律拟制 (法定拟制) , 其特点是致使原来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 包括将原来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申言之, “在法律拟制的场合, 尽管立法者明知T2与T1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 但出于某种目的仍然对T2赋予T1相同的法律效果, 从而指示法律适用者, 将T2视为T1的一个事例, 对T2适用T1的法律规定。”本款规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T2) 与刑法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盗窃行为 (T1) 存在重大区别, 但此规定将部分信用卡诈骗行为作为 (T2) 赋予与盗窃行为 (T1) 相同的法律效果。所以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则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拟制款的规定, 有以“罪刑法定”的名义违反“罪责刑相适应”之嫌, 使刑法两大基本铁则出现矛盾。“数额较大”是信用卡诈骗罪罪与非罪的标准。盗窃罪罪状要求“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作为起刑标准, 即“数额较大”也是盗窃罪罪与非罪的标准。根据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对信用卡诈骗罪数额, 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即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属于“数额巨大”。而根据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据此可知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高于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且据常理,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比单纯冒用信用卡犯罪的罪责要大。此拟制款也体现这点, 在未达到信用卡诈骗罪较高的“数额较大”标准时, 因盗窃的先行行为而使其只要达到盗窃罪这一较低的“数额较大”标准, 则可以定罪处罚。
但是, 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5000元至2万元之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 在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执行标准。若在经济发达地区, 将“数额巨大”的标准定为以2万元为起点, 依照此拟制款的规定则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造成重罪轻判。以犯罪数额在5000元到2万元之间为例, 此数额达到单独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 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同样数额符合盗窃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要求, 其所对应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罪法定刑相比, 前罪最低刑为“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后罪最低刑为“单处罚金”, 即盗窃罪法定最低刑较信用卡诈骗罪轻;两罪的法定最高刑相比, 前罪为“五年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后罪仅为“三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盗窃罪法定最高刑仍然低于信用卡诈骗罪。由以上分析可知, 在未达到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时, 而以盗窃罪较低的“数额较大”标准定罪, 从而使盗窃并使用所盗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得到比仅仅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较重刑罚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且罪与罪之间相协调。然而在犯罪数额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而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时, 仍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则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造成重罪轻判, 放纵了犯罪。这里一直存在一个悖论, 修订后仍沿用原条文, 实属遗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为两个行为, 即盗窃和冒用, 比单纯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社会危害性大, 故对之分配比单纯冒用要低的起刑点, 重罪重判, 罪当其刑。但是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同样的诈骗数额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而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时, 仍按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定罪量刑, 造成重罪轻判, 罪不当刑的尴尬。此悖论违背立法者的原意并破坏了刑法整体的协调性和权威性。
笔者认为,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不同的情况下, 执行统一标准不切实际, 修改全国统一遵照执行的刑法条文也是不现实的, 只有以修正案的形式或司法解释进行相关的规定, 即盗窃为目的行为, 使用所盗窃的信用卡为手段行为, 两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根据牵连犯处罚原则“择一重处罚”, “应当用犯罪行为所符合的那一个罪刑单位的法定刑进行比较”后定罪量刑。因此, 本拟制款完全可以去掉或改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本条择一重定罪处罚”。则可以避免依照“罪刑法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尴尬。
当然, 在立法完善之前, 作为执行机关在具体执行法律的过程中, 应严格按“罪刑法定”的要求, 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行为作为盗窃罪定罪处罚。当犯罪数额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而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时, 应就个案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1][德]Karl Larenz, 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 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6年版, 第16页
[2]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253页
新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同录工作之完善 篇8
(一)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
2005年11月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 (试行) 》和《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 (试行) 》。200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发布了《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测试工作情况的通报》。
(二)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和理解
1.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第121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 保持完整性。”
2.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同步录音录像的理解 (1) 要严格遵守全程录音录像的程序规范
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具体程序规范执行, 包括讯问程序上询问、技术人员的规定, 审录分离原则, 询问结束后签字、制作相关说明等要求。
(2) 要明确全程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
“可以”加“应当”的立法模式, 给侦查人员保留了一定的自主空间, 也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结果, 有些地区不具备应有的软硬件条件, 难以支撑覆盖所有刑事案件的制度。
(3) 要正确对待犯罪事实认定出现变化时的理解
在司法实践中,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 侦查人员对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认定, 有可能从较轻的罪名转变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认识发生转变后, 就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而前期讯问不因未采取全程录音录像而被视为违法讯问。 (1)
(三)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1. 规范办案人员执法行为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办案人员讯问过程的执法行为更加透明化。讯问结束生成的录制资料, 录制正本经当事人当场核实签名后封存, 由技术部门保管, 副本交办案人员随卷移送。如果出现投诉等情况, 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调取、出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侦查部门主管领导在指挥室可以对讯问活动实行监控, 及时调整审讯方案。
2. 更加有效固定证据
讯问开始时, 办案人员首先要明确告知嫌疑人讯问正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之后, 会使嫌疑人的精神产生压力, 对其产生震慑效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记录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中的表情、动作、语言等实时情况, 真实、清晰地反映完整的讯问场景。按照规范操作, 能够有效证明录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在之后的环节中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3. 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
传统固定嫌疑人口供主要依靠的是讯问笔录, 无法体现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能够真实记录下嫌疑人所有供述的全过程, 确保嫌疑人供述内容的真实性, 能够有效预防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等侵权行为的发生。另外, 从客观上赋予嫌疑人在被讯问时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拒绝陈述的权利。如果办案人员出现私自讯问不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嫌疑人可以拒绝办案人员的讯问。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要求
(一) 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的功能和指标
在考查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时, 要重点关注九个方面的功能和指标系统稳定性、双光盘刻录功能、硬盘存储功能、数据文件大小、光盘刻录时间、音、视频同步以及图像、声音回放质量、录像文件播放的连续性、云台和镜头控制功能和DVD刻录光驱通用性。
(二) 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容易出现的问题
1. 视频压缩方式不统一
录音录像资料的压缩方式有多种, 各个厂商采用的各有千秋, 但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录像资料在异地播放时会不能播放。各设备厂商应当采用通用国际标准或国内标准, 图像分辨率应当足够清晰。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 应在光盘输出时, 集成自动播放软件, 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2. 摄像机的位置影响画面质量
受询问室条件所限,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位置有可能不合理, 影响到画面质量。摄像机的安装要注意避免逆光, 相应做些处理。有的设备是便携式的, 摄像机架在询问室中使用, 针对这种临时摆放的设备, 一定要做好固定, 避免因临时摆放造成碰撞的隐患。
3. 拾音器的效果影响声音质量
每间讯问室应当采用全向型和超指向型拾音器各一支, 全向拾音器安装在距离犯罪嫌疑人较近距离办案人员稍远的位置, 超指向型拾音器应安装在犯罪嫌疑人座椅面前朝向犯罪嫌疑人面部, 保证犯罪嫌疑人在高灵敏度拾音区曲线内, 且不能朝向空调排风口等噪声源。
证人询问室应将摄像机和拾音器隐蔽安装, 采取适当的措施, 做好设备的隐蔽工作, 也可以适当改变设备的形式, 便于隐蔽。
三、现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一)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全面制度化和规范化
目前有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规定仅限于检察机关内部, 对录音录像的程序未做规定, 缺乏普遍效力。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应当”全程与《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中的全程规定有所不同, 虽然并不矛盾, 但是不排除今后再有新的解释出现。另外在司法实践中, 与公安机关工作配合不够, 看守所的同步录像设备硬件设施不足, 给询问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2)
(二)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侦查监督、监所检察等业务部门在办理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 讯问犯罪嫌疑人很少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虽然按照审录分离原则的要求, 但是检察机关本身上又是监督机关, 但这仅限于内部监督。由于在侦查机关的讯问过程中未实行辩护律师在场制,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还缺乏与侦查机关处于平等对抗地位的辩护方, 这样一个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这就难以阻止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侦查机关的恣意妄为,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利。
(三) 技术工作有待完善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从技术角度来说,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侦查人员, 另一方面是技术操作人员。
在讯问过程中,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对侦查人员驾驭讯问能力提高, 包括对案件的了解程度, 情况的整体把握, 询问过程中的用语规范, 归纳整理能力等等。避免出现承办人长时间、大段的提问, 而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仅作“是”与“非”的回答。录音、录像时间不要过长, 否则不能完全适应抗辩式庭审的要求。某些关键证据仅存在于全过程监控录像中, 如果抽出部分播放, 显然也不符合证据完整性的要求。
同步录像技术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 必须要摄录讯问全场全景, 不能因为人为的因素, 导致录音、录像的音质不够清晰, 不能完整、准确地再现整个场景。从录音录像设备的设置上保证画面的客观性, 使用上考虑与侦查的联系性。
四、配合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建议
(一) 促进规定制度化, 保证过程规范化
像英国出台《录音实施条例》, 对录音过程做了程序上的规定。我国也应当在法律中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的规范形式进行统一、专门的规定。继续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所要求遵守的“五项”原则, 即审录分离原则、全程同步原则、程序规范原则、客观真实原则和严格保密原则。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过程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既可以使司法部门有章可循, 也为外界的监督力量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标准。 (3)
(二) 推进硬件设施发展, 满足技术条件
在我国现在的国情下, 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物质条件是第一要务, 这是实现其余要求的基础。由于全国经济发展和案件数量不均衡, 并不是所有基层检察院都能够满足最高检要求的必要条件。由于现在各地经济情况的不同, 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于中西部一些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是很难收到效果的。可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调配下, 采取一对一协助的方式, 使每一个检察院都能实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 (试行) 》要求的硬件基础。 (4)
(三) 提高专业人员素质, 提升询问质量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人员讯问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 侦查人员应当对案件充分了解, 整体把握, 在每次讯问之前, 可以制作讯问提纲。
对于技术人员来说, 要结合录音录像工作实践, 不断提高录制水平, 积极为办案服务。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 要注意摄录讯问全场全景, 保证录音、录像的清晰完整, 加强同办案部门的沟通和配合, 探索和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在办案工作中的运用方式, 提高服务意识, 真正发挥录音录像的作用, 从技术上保障同步。 (5)
(四) 实行第三方在场制, 保障嫌疑人合法权利
针对目前侦查机关在讯问的过程中,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的问题, 为了避免权力被滥用, 可以实行第三方在场制来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比如中立的看守所人员在场制;辩护律师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在场制, 增加与侦查机关处于平等对抗地位的辩护方等等。这样有利于在讯问过程中加以有效地监督, 讯问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才能得到保证, 真正做到维护公平公正、严格规范执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五) 扩大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 正确认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
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有助于规范侦查机关办案, 固定和保全证据, 提高诉讼效率, 是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一种全新的办案方式, 从这个方面来看, 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应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比如可对证人询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通过对证人询问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 一方面可以规范侦查机关办案, 另一方面可以固定和保全证据, 有效避免证人在法庭上反悔诬陷情况的发生。 (6)
摘要:近年来, 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新的刑事技术和侦查手段, 在全国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打击违法犯罪、规范侦查活动、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保障嫌疑人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刑法修正案修订的出台, 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文章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检察,职务犯罪侦查
参考文献
①童建明:新刑事诉讼法了解与适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 (4) .
②刘传贵, 李根:对我国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几点思考, 西南大学学报[N], 2010 (5) , 增刊.
③吕立海: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几点意见[J].法制与经济, 2011 (10) .
④潘申明, 魏修臣:从规范执法到诉讼证据——以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视角[J].证据科学, 2012年第20卷 (第1期) .
⑤淡林纳, 高旌:如何使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真正实现“同步”[J], 司法实务, 2010 (12) .
修订和完善 篇9
1修订完善图书馆制度实践简述
笔者供职于医学院校图书馆 (以下简称“本馆”) , 规章制度大多沿袭20世纪90年代制订的规章。鉴于上述信息环境变化, 必须适时修订规章制度, 才能保证图书馆正常运作并与所属院校同步发展, 笔者主要作了以下努力。
1.1 转变观念, 确立原则
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 首先在于规章制度要适应现代信息环境特征[3], 更重要的是要与我国国情和学校的情况相适应, 我国图书馆立法仍处于酝酿、准备阶段, 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法治环境仍有待完善。如“我国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作为图书馆基本制度之一, 仍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处于“研究”阶段[4], 因此建章立制必须具备可操作性。
1.2 因馆制宜, 除旧布新
院校图书馆的类型、层次差别较大, 各类院校承担的教学、科研的学科属性也不相同。图书馆是服务于教学科研的学术性服务机构。建章立制要充分考虑所隶属院校的特征。综合院校一般设系资料室, 专业院校则不然, 这2种院校图书馆的开馆时间、服务方式必然有差别。再者, 普通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的读者结构、读者信息需求内容、信息获取方式也有较大的差别。
1.3 以人为本, 便利读者
对以往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方式, 我们要继承发扬并不断使之趋于完善。如以往我馆承担为本院编撰《医学信息》简报, 对这份资料的编辑汇编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 促使编辑工作更趋于精细、准确和及时。又如我馆的“剪报”栏, 选择的文章都是对读者具有指导意义的最新信息和医学知识等, 另外我馆还不定期地举办读书活动, 从而能促使读者积极撰写书评或读后感, 浓厚了校园文化氛围;也借修订规章制度使之规范化, 为这些信息传播形式提供制度保障。
2对修订规章制度的思考
正如黄宗忠先生指出的“图书馆制度是一个常谈常新的问题, 永不过时……图书馆旧的制度需要修订, 新的制度需要建立……图书馆制度研究就成为图书馆学的常规课题”[5]。回顾大学图书馆近20年来制度建设的历程, 印证了黄宗忠先生的见解是不刊之论。
从现实情况看, 我国院校图书馆制度受以下因素制约: (1) 至今我国尚无一部统摄各系统图书馆、各类型图书馆并具有权威性的《中国图书馆法》。对图书馆建章立制的宏观指导不足, 也缺乏刚性约束力度。 (2) 高等院校的层次、类型日趋多元化, 图书馆现代化进程不断加速, 会相应出现许多新情况, 诸如, 大量的随书光盘如何管理刊用;电子版期刊的成本、效益评价及其管理利用;“一站式”门禁系统应用后图书馆各部室的服务方式和工作人员监督考核方法;读者和图书馆工作人员个人通讯工具 (手机) 使用与阅览室空间安静氛围的矛盾等, 都要求我们因馆制宜。充分考虑到省情、校情乃至馆情, 在保证维护读者权益和利于提高办馆效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
图书馆制度建设是基层院校图书馆建章立制中对制度的修订、充实与完善, 这种制度应属综合性规章制度。宏观法治建设尚有待完善, 我们的努力肯定会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 但只要方向明确、举措得宜, 一定能够取得一定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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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庆瑶, 李姝丽, 孙继亮.高校图书馆读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及读者工作对策[J].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7 (2) :64-66.
[3]王爱功.图书馆内部规章制度的类型、建构原则与创新[J].图书馆学刊, 2008, 31 (5) :67-69.
[4]李国新.立法保障是最根本的保障[J].图书与情报, 2007 (5) :10-11.
修订和完善 篇10
关键词: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改革
中国的发展变化世界瞩目, 作为反映经济状况和经济走势的国内生产总值 (简称GDP) 数据也因此备受关注。我国的GDP核算始于1985年。25年来,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不断发展, 我国的GDP核算也在不断改革与完善。特别是2004年和2008年两次全国经济普查, 为GDP核算进一步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国家统计局专门制定了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法, 利用全面、详细的普查资料重新核算当年GDP, 并对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 GDP的修订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试图从普查后对GDP的修订, 谈谈近年来我国GDP核算的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GDP核算难度大, 需要进行不断修订
GDP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全部最终成果, 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尽管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了国民核算体系 (SNA) , 对GDP核算原则和核算方法都有明确阐述, 并推荐各国采用这一原则和方法, 以便更好地进行国际比较, 但是,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 发展阶段不同, GDP核算的难度也不一样。
正是由于GDP核算的难度, GDP数据才不是一锤定音的。只有不断地修订, 才能使GDP更客观、更准确地反映经济规模、结构和趋势。国家统计局为此先后发布了两个规定:一是2003年发布的《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的改革》;二是2010年发布的《关于我国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的规定》, 用以规范年度和季度GDP修订。
一般来讲, GDP数据的修订主要出于两个原因:一是基础数据来源发生了变化, 有了更全面、可靠的基础数据;二是GDP核算方法和分类标准发生了较大变化。具体说, 如果是获得了某年更详细、更全面的基础资料, 就要对当年GDP进行修订, 例如目前年度GDP的初步核实就是因为获得了更详尽的基础资料而对GDP初步核算数据的修订;如果是普查年度, 获得了全面和详尽的普查资料, 不仅要对当年GDP进行修订, 还要修订两次普查之间各年的GDP数据, 例如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之后, 国家统计局利用普查资料重新核算了当年GDP, 并修订了2005-2007年的数据;如果是核算方法和分类的变化, 就要修订更长时间的历史数据, 例如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之后, GDP核算方法和核算分类发生了变化, GDP历史数据一直修订到1952年。
对GDP数据进行修订也是国际惯例,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会对GDP数据进行多次修订。例如, 美国年度GDP在次年5月发布估算数后, 还要修订5次, 遇到普查年度或核算方法变化时, 还要对历史数据修订, 有时甚至修订到1929年。德国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在次年1月份公布预计数, 随后要进行4次修订。
二、我国两次经济普查后对GDP数据的修订情况
2004年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这次普查摸清了家底, 为GDP核算提供了非常全面、详细的基础资料。国家统计局借这次普查机会, 在GDP核算的资料来源以及核算方法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制订了《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 并按照改进的方法和详尽的基础资料, 重新核算了2004年GDP数据。核算结果是:2004年GDP现价总量为159878亿元, 比普查前的初步数增多2.3万亿元, 增长16.8%, 其中第三产业增加值增多2.13万亿元, 比第三产业增加值初步数增长48.7%。这次修订, 不仅核实了经济总量, 理顺了产业结构, 而且为常规年度GDP核算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8年开展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普查后, 国家统计局依据普查资料和有关行政记录资料重新计算了2008年GDP数据。结果是:2008年GDP现价总量为314045亿元, 比普查前的初步数增多1.3万亿元, 增长4.4%, 其中第三产业增加值增多1.1万亿元, 比第三产业增加值初步数增长9%。GDP总量由第一次经济普查增长16.8%到第二次经济普查增长4.4%, 第三产业增加值由第一次经济普查增长48.7%到第二次经济普查增长9%。由此可以看出, 第二次经济普查后对GDP数据的修订幅度明显小于第一次经济普查后的修订幅度, 表明近些年来国家统计局下大力气改进GDP核算的数据资料来源和核算方法, 成效是显著的, GDP数据质量明显提高。
单位:亿元
三、近年来围绕GDP核算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从第一次经济普查到第二次经济普查的4年间, 为满足GDP核算需要, 国家统计局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双管齐下, 在不断丰富核算基础资料的同时, 进一步完善了GDP核算方法。
(一) 在丰富核算基础资料方面所做的工作
从第一次经济普查后对GDP数据的修订可以看出, 常规年度核算所使用的基础资料覆盖面不全, 漏统较多, 特别是第三产业漏统问题较严重。国家统计局非常重视这一问题, 下大力气改进了第三产业统计。
1. 国家统计局在没有统计主管部门的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租赁业和商务服务业等11个服务业行业大类和物业管理及房地产中介服务业2个行业中类建立了抽样调查制度 (1) , 调查内容为样本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财务指标数据, 每半年调查一次, 以满足GDP核算中13个行业增加值核算的需要。
2. 国家统计局与有关部门协调, 全面梳理各个部门的统计资料, 在文化部、卫生部、教育部、信息产业部等18个部门建立了《服务业财务状况报表制度》, 填补了一些行业在常规年度统计的空白, 为15个行业增加值核算提供了可靠的基础资料。
(二) 在改进核算方法方面所做的工作
第一次经济普查后, 国家统计局抓紧研究, 改进了常规年度GDP核算方法。同时, 利用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机会, 根据中国实际情况, 以联合国国民账户体系 (1993年SNA和2008年SNA) 为基本原则, 进一步完善了部分行业的核算方法。
1. 研究制定了《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该方法充分考虑与第一次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法的衔接, 使2004年以后计算GDP时, 尽管核算的基础数据与普查年度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 但基本核算方法与经济普查年度保持一致。
2. 研究制定了《中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从第一次经济普查到第二次经济普查的4年间,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国民经济核算新的标准———2008年SNA也制定出来, 我国2004年和2005年制定的GDP核算方法在有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 出现了一些不完整、不合理的地方, 国家统计局利用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机会, 对年度GDP核算方法中不完善的方面进行了修订, 同时修订了2005~2008年历史数据。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 改进金融业总产出的计算方法。银行业总产出计算方法的变化:银行业总产出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 二是实际服务产出。这两方面产出的计算方法都有所变化。在第一次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中, 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等于银行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在第二次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中, 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采用了2008年联合国SNA推荐的参考利率法, 即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等于银行从事存款活动获得的间接收入加上从事贷款活动获得的间接收入。
在第一次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中, 实际服务产出包括了手续费收入、证券销售差价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营业收入。在第二次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中, 对实际服务产出包括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不再包括与金融服务活动无关的活动, 如汇兑收益等。
此外, 银行业总产出和证券业总产出不再包含投资收益。
(2) 修订了非农个体经营户混合收入的处理方法。在第一次经济普查GDP核算中, 雇员报酬作为劳动者报酬, 业主的劳动者报酬和经营利润不易区分, 这两部分都视为营业盈余。在第二次经济普查GDP核算中, 将混合收入按照一定的方法做了分劈, 将混合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劳动者报酬, 另一部分作为营业盈余。
(3) 部分行业不变价增加值核算方法的调整。金融业:在第一次经济普查GDP核算中, 金融业中各个行业均采用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数作为价格缩减指数。在第二次经济普查GDP核算中, 金融业中各个行业改为采用不同的不变价计算方法:银行业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 利用存贷款利率和同业拆借利率构建银行业缩减指数;证券业利用股票成交量的发展速度外推计算;保险业采用物量外推与价格指数缩减相结合的方法;其他金融业不变价核算利用银行业缩减指数缩减现价增加值获得。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在第一次经济普查GDP核算中, 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不变价采用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缩减, 这种做法不能准确反映自有住房价格的变化;在第二次经济普查GDP核算中, 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不变价改为以居民住房面积作为物量指标, 采用物量外推法计算。教育、卫生等非市场活动的行业:在第一次经济普查GDP核算中, 这些行业大多采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服务项目价格指数进行缩减;在第二次经济普查GDP核算中, 这些行业根据不同的活动内容, 改为采用相关指标物量外推和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数相结合的方法核算其不变价。
四、我国GDP核算的改革方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 企业多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经营形式, 再加上经济全球化进程正在加快, 我国的GDP核算面临巨大挑战, 需要不断地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 拓宽核算所需基础资料的来源渠道
在第二次经济普查后对GDP数据的重新核算过程中, 国家统计局充分认识到GDP核算特别是第三产业增加值仍存在一定的漏统问题。分析原因, 一是在常规年度, 考虑人财物等的投入产出效应, GDP核算所需的基础资料没有覆盖所有的单位, 一些规模较小的单位只能依靠推算, 采用一定的方法与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的GDP衔接, 现在看来, 推算存在一定的误差。例如, 国家统计局没有建立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等的统计调查制度, 在核算这些行业增加值时, 没有可直接利用的详细基础资料, 非普查年度只能利用劳动报酬等相关数据, 结合第一次经济普查提供的一些比例系数推算。利用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核算的房地产业增加值比推算数增长了15.9%, 说明非普查年度推算结果存在误差。二是4年间出现了一些新兴服务业态, 例如国家统计局充分研究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 发现商务服务业中有许多属于文化创意产业方面的单位, 这些单位在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和常规统计中可能都没有覆盖到, 所以商务服务业增加值存在较大的漏统问题。经利用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计算, 商务服务业增加值比初步数增长了34%。
针对基础资料不能满足核算需要的问题, 国家统计局应该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充分挖掘有关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利用各部门行政记录, 不仅可以降低统计成本, 而且可以全方位检验推算指标的数据质量。在我国, 各部门、协会等一些机构组织拥有大量的行政记录, 但资源共享的程度很低。国家统计局应该发挥其组织领导各部门统计工作的职能, 全面整合各部门行政记录资源。
二是在全面梳理、整合部门资料的基础上, 研究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一方面, 国家统计局应该充分利用各个部门、行业协会的统计力量, 对于行业统计资料比较健全的部门和行业协会, 在完善其统计资料的口径范围、健全统计指标的基础上, 将其纳入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另一方面, 对于一些新兴的服务业态和变化快的服务行业, 例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 国家统计局可建立抽样调查制度, 对这些行业开展调查。
(二) 细化GDP核算的行业分类
在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之前, 中国GDP核算把所有经济活动划分为16个产业部门。在2004年以后, 中国年度GDP核算可以划分为94个行业。但是, 与一些国家相比, 中国GDP核算行业分类还不够细致, 仅能基本按照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GB/T 4754-2002) 中的大类进行核算, 更细致的中类和小类都没有核算。由于行业分类过粗, 仅核算大类行业的增加值, 很难分析研究一些细行业的生产情况。例如, 商务服务业包含了许多中类行业: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旅行社、其他商务服务, 这些中类行业性质各不相同, 仅核算商务服务业增加值, 会掩盖这些中类行业的经营状况。
发达国家GDP核算一般都在200个行业以上, 例如加拿大季度核算分223个行业, 年度按500多个行业进行核算。中国年度GDP核算应该逐步对行业进一步进行细化。在中类行业基础资料比较健全的行业, 建立增加值核算制度。普查年度, 由于拥有非常详细的普查资料, 可以按照中类行业核算增加值。
(三) 研究建立分行业生产法核算
GDP核算有3种计算方法, 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3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生产法和收入法都可以用来计算分行业增加值, 将分行业增加值加总得到GDP。按照SNA的要求, 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应该相等, 这样可以起到互相校验的作用。然而, 我国目前仅在农林牧渔业和建筑业实行生产法核算, 其他行业只能按照收入法计算。所以, 在我国的GDP核算中, 生产法和收入法是互补的, 没有达到互相校验的目的。
能否实行生产法核算, 主要取决于核算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是否完备。在我国年度基础资料中, 只有农林牧渔业和工业可以提供产品产量和价格资料, 以及中间投入资料, 以此计算农林牧渔业和工业的总产出、中间投入。其他行业均没有相关基础资料, 特别是计算中间投入的相关基础资料非常缺乏。
要建立分行业生产法核算, 可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
1. 改革现行统计调查制度, 增加反映中间消耗的调查项目。针对目前的统计调查制度, 今后可在建筑业调查制度中, 增加反映建筑材料投入和水、电等能源消耗的调查指标;在服务业调查制度中, 根据调查对象性质的不同, 分别增加不同的调查指标。市场性为主的服务业, 例如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 可增加一些反映营业费用的指标, 包括差旅费、招待费、能耗支出等;非市场性为主的服务业, 例如教育、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可增加反映公共支出的指标, 例如公务费、业务费等。
2. 充分发挥投入产出核算的框架作用。投入产出核算可以提供各行业详细的投入与产出的结构, 许多国家季度核算都充分利用了投入产出表。例如, 加拿大每年都编制投入产出表, 投入产出表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发挥基础性框架作用。在加拿大GDP核算中, 投入产出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利用以前年度投入产出表中行业总产出或增加值与相关指标的比例关系, 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计算出“投入产出调整因子”, 用以调整相关推算指标的增长率;二是利用投入产出表中更细的结构来确定多个推算指标的权重。例如, 推算非住房建筑业产出时, 利用劳动工资和沥青等材料消耗额指标, 在对这两类指标加权计算时, 投入产出表显示这个行业劳动投入占60%, 材料投入占40%, 他们就用这个权重对工资增长率和沥青等材料消耗额增长率进行加权, 得到非住房建筑业增加值增长率;三是提供平衡生产法、支出法数据的框架;四是做为修订季度数据的依据。我国投入产出表每5年编制一次, 每次编制时间较长。在中国经济发展较快的阶段, 投入产出结构在5年之内会有较大改变, 因此目前我国GDP核算基本没有利用投入产出表。今后, 国家统计局在核算中应充分发挥投入产出表的框架作用, 这就要求首先要调整投入产出表编制频率, 改为每两年或每年编制一次, 其次要改进投入产出表的编制方法。
3. 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的基础性作用。经济普查年度由于拥有非常丰富的基础资料, 可以计算出质量更高、行业分类更细的GDP数据。2004年和2008年两次经济普查后, 国家统计局利用普查提供的详细资料测算了2004年和2008年94个行业增加值, 为近年来的年度GDP测算提供了详细的基础数据。下一步, 国家统计局应认真总结普查年度核算的经验, 改进普查方案, 调整调查指标, 增加反映总产出和中间投入的一些指标, 为建立生产法核算奠定基础。
(四) 改进一些行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核算方法
1. 研究改进自有住房服务产出的核算方法。
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之后, 国家统计局修订了居民自有住房折旧的计算方法, 修订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把居民自有住房价值从按历史成本价格估价调整为按当期建筑成本价格估价;二是把农村居民自有住房折旧率由2%调整为3%, 把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折旧率由4%调整为2%。以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为例, 计算公式为:
虚拟折旧=城镇居民自有住房价值×折旧率 (2%) = (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城镇居民年平均人口×城镇住宅单位面积造价) ×私房比重×折旧率 (2%)
这种方法在住房出租率很低的时期, 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法。但最近几年, 我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 继续采用成本法会低估自有住房产出, 因此有必要研究改革自有住房产出的计算方法。
2. 研究改进行业增加值不变价核算方法。
国际上通行的不变价核算方法主要有两类:价格指数缩减法和物量外推法。价格指数缩减法又分为双缩法和单缩法, 双缩法是分别利用产出价格指数和中间投入价格指数缩减现价总产出和现价中间投入, 得出不变价总产出和不变价中间投入, 二者相减得到不变价增加值。单缩法一般是直接利用总产出价格指数缩减现价增加值, 求得不变价增加值。单缩法假定中间投入的价格变化与总产出的价格变化基本上保持相同的幅度。外推法也分为双外推法和单外推法。双外推法是在基期不变价总产出和中间投入的基础上, 分别用总产出物量指数和中间投入物量指数外推出当期不变价总产出和中间投入, 当期不变价总产出减不变价中间投入得出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单外推法一般是利用总产出物量指数乘以基期不变价增加值, 求得当期不变价增加值。这种方法是假定中间投入的物量变化与总产出的物量变化基本上保持相同的幅度。
目前我国不变价国内生产总值核算,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采用的是外推法, 其他行业都是单缩法。如上所述, 单缩法假定中间投入的价格变化与总产出的价格变化基本上保持相同的幅度, 但实际上这种假定很难成立, 即现实情况往往出现总产出和中间投入价格变化不一致, 由此导致不变价增加值出现偏差。改进不变价核算的基本思路就是改进价格指数缩减法。
(1) 工业不变价增加值计算方法的改进。目前, 工业不变价增加值采用单缩法, 直接利用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缩减现价增加值。但实际上, 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对应的是工业总产出的价格, 而不是增加值的价格。当总产出的价格变动与中间投入的价格变动不一致时, 就会导致直接缩减现价增加值得到的不变价增加值数据出现偏差。因此, 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应该采用双缩法, 即用不同的价格指数分别缩减现价总产出和现价中间投入, 得到不变价总产出和不变价中间投入, 二者相减, 可以计算出工业不变价增加值。
目前, 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可以按照行业大类统计, 能够满足缩减分行业大类的现价总产出数据, 但反映中间投入的价格指数———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指数只有总指数, 没有按照行业大类进行分组的资料, 从而不能满足按行业大类缩减现价中间投入的需求。因此, 改进工业不变价计算方法, 重点应该放在研究建立工业分行业大类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指数调查制度。
(2) 金融业不变价增加值计算方法的改进。由于没有任何一项价格调查能够全面准确反映金融业的价格变化, 所以如何核算金融业不变价增加值成为世界性难题。一些国家采用出金融业以外的GDP缩减指数作为金融业价格指数, 他们是基于金融业是为宏观经济各部门服务的, 它的价格变化与整体经济价格变化应该一致;一些国家采用金融业平均工资指数作为价格指数;还有一些国家采用金融业从业人员工作小时数物量外推。
我国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之后, 金融业不变价采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缩减指数。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后, 改为银行业及其他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核算不变价。
我国金融业不变价核算方法的调整是适应金融业快速发展的结果, 是一种尝试性的改革, 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例如, 在我国金融市场没有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 利率变化能否客观真实地反映银行业价格变化;股票成交量的多少受股票价格影响, 不同股票价格不同, 单纯用股票成交量指数作为证券业增加值物量指数存在一定问题。因此, 今后还要继续深入研究, 参考一些国家的做法,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改进我国金融业不变价核算方法。
(3) 部分非营利性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计算方法的改进。教育、卫生、水利、科研等行业有着共同的特点, 这些行业中的大部分单位是非营利性的, 其资金来源的一部分是政府财政拨款性质的转移, 另一部分是自身的经营收入。小部分的单位是营利性的, 当然也是市场性的。根据SNA, 判断单位的市场属性的方法是:经营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高于50%的是市场性的, 低于50%的是非市场性的。之所以做此区分的关键是:对市场性和非市场性单位的核算方法是不同的, 特别是在不变价核算中, 市场性和非市场性服务的价格变化是不同的, 通常情况下, 没有合适的价格指数来缩减非市场性服务。
那么, 如何核算非营利性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呢?一些国家采用行业的平均工资指数作为价格缩减指数, 还有一些国家采用劳动工时数、从业人员数等物量指标外推。我国在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后, 在非营利性服务业尝试采用职工平均工资指数、从业人员数等指标开展不变价的核算, 并将2004年以来的分行业不变价数据进行了重新计算, 加以修订。这种尝试仅仅是对于非营利性服务业不变价核算迈出的第一步, 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 我国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不断改革, 口径在不断发生变化, 统计范围虽然在逐步扩大, 但仍没有覆盖全行业, 这些都为计算平均工资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带来不确定性。今后, 应着重加强对非营利性服务业不变价核算方法的研究, 分行业找寻突破口, 例如在卫生行业, 可研究“床位数”、“就诊人数”等指标的可用性, 在教育行业, 可研究“在校生人数”、“教师人数”、“学生学时数”等指标的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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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 2004年,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 中国统计出版社.
[5]联合国等, 1995年,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 中国统计出版社.
[6]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2008年, 服务业实际年度增加值核算, 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译.
[7]许宪春.2007,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的新特点, 国民经济核算方法问题研究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