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罗士中,男,1948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宝安区宝城灵芝新村79栋101号,联系电话:13682678101
身份证号码:44032119480208003X
被申请人:
蒋雪光,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
园一村29栋401号,联系电话:13975139513
身份证号码:430202195201240075
请求事项: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蒋雪光的银行账户,冻结其账户存款40万元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至今,被申请人批发和零售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汽
车方向盘锁,情节严重,2010年5月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
人销售的产品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且
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但被申请人目中无法,拒不赔偿损失,也不执行处理决定,为了
牟取非法利益而继续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为此,申请人请求长沙市公
证处对被申请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现申请
人诉被申请人侵权纠纷一案已在贵院已经立案,案号:(2010)长中
民五初0581号 ,索赔标的40万元。因被申请人藐视国家法律,视
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废纸,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的庭审调解时,被
申请人曾口出狂言:“一分钱也不赔”其无所畏惧的法盲姿态可见一
斑。现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申请人愿以名下的长沙市星沙镇长沙碧桂园威尼斯城的房产作
为担保。
如因我方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我方负责赔偿。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士中2010年11月10日
第二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王永霞,女,汉族,35岁,现住东胜区富强小区3号楼中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710255728,电话:13948877966。
被申请人:屠玉平,男,汉族,32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150424198004293616,电话:15335535744。
被申请人:乔琳君,女,汉族,30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152701198202150329,电话:18647192870。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08-0019440,许可证号:2008-211-001);
2、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约定利率为3.0%,未约定还款期
限,并将利息已结算至2011年9月10日。期间,申请人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该笔借款,但被申请人却利息不予给付、借款不予偿还。为此,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08-0019440,许可证号:2008-211-001)和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此政
东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9月日
第三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诉前)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即将向贵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因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和根据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 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诉讼中)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交通事故纠纷,于 年 月 日向贵院起诉在案,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因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和根据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 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四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 请 人:陈艳义,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生,
住东昌府区郑家镇郭庄村64号
被申请人:孙广涛,男,汉族,1983年3月17日生,
住东昌府区郑家镇大孙村114号
身份证号:37250119830317707X
申请事项: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孙广涛的车辆一部,车号:。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10日,孙广涛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用于拉料,并由郑乃维、孙广军担保,借款期限5个月,但到期后未还款,申请人已起诉至贵院,现被申请人孙广涛已回家(起诉时失踪),现发现被申请人有车辆一部,车号为, 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因此请贵院立即将该车辆查封。
此致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艳义
2012年5月8日
第五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罗士中,男,1948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灵芝新村79栋101号,联系电话:13682678101身份证号码:44032119480208003X
被申请人:
蒋雪光,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29栋401号,联系电话:13975139513
身份证号码:43020219520124007
5请求事项:
1、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蒋雪光的银行账号,冻结其账户的存款。
2、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三湘
汽车生活馆1-015号的“湘生汽车用品商行”店内的商品
和财物。
3、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的仓库,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
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至今,被申请人批发和零售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汽车方向盘锁,情节严重,2010年5月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销售的产品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但被申请人目中无法,拒不赔偿损失,也不执行处理决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继续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为此,申请人请求长沙市公
证处对被申请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现申请
人拟就这一专利侵权纠纷向贵院起诉,索赔标的40万元。因被申请
人藐视国家法律,视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废纸,在长沙市知识产权
局的庭审调解时,被申请人曾口出狂言:“一分钱也不赔”其无所畏
惧的法盲姿态可见一斑。现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
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
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查封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内三湘汽车生活
馆1-015号店铺,“湘生汽车用品批发商行”的商品和财物;查封位
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被申请人的仑库;冻结
建设银行卡号:6222802920991067789,户名蒋雪光的账户资金;冻
结农业银行卡号:6228481090735711319,户名蒋雪光的账户资金;
冻结交通银行卡号:6222600640004729803,户名蒋雪光的账户资金。
申请人愿以名下的长沙碧桂园威尼斯城的房产作为担保。如因我方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我方
负责赔偿。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士中
201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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