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安全管理

关键词: 建筑安全 江苏省 规定 管理

第一篇:江苏省建筑安全管理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高层建筑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有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和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情况纳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查条件,将消防验收和备案情况纳入房屋权属登记的审查条件,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及时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招牌和光彩工程、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高层建筑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场所,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共用部位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高层建筑未依法经消防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经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设单位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主和使用人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业主和使用人确立统一管理机构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应当与统一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统一管理机构应当与业主和使用人办理消防资料移交、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和共用消防设施查验等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六条 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

(四)督促、指导业主和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方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六)建立并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配合统一管理机构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统一管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住户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电气、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丝(片),或者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二)严格执行室内装修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

(三)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千克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四)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

(五)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和灭火逃生技能,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和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及时向统一管理机构报告;

(八)其他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和共用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或者共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不改正的,由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依照上述规定仍无法落实整改费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费用,采取措施整改隐患。 第三章 消防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筑外保温系统改造)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和营业。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除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二)大型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三)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

(四)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不燃材料,外墙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还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和防护网,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高层建筑施工时,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前,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宿舍、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人员密集或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设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规划使用功能,改变建筑内部结构,改动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

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加强日常管理。

划定、设置停车泊位和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使用、维护的方法和要求。

在高层建筑的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告知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位置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不得占用避难层(间),不得改变避难层(间)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五条 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第二十六条 倡导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逃生缓降器、逃生梯和自救呼吸器等逃生避难器材,并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二十七条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进行全面检测,专有部分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由业主和使用人各自负责。建筑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条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和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值班人员能及时操作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消防设备。

第二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不得脱岗。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掌握接处警操作程序和要求,并保证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确工作状态。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或者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制定用火管理制度,明确需要事先办理手续的范围和程序,落实明火作业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电器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组织对电器设备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接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使用燃油、燃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其用具和管道阀门应当保证完好、无泄漏。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取管道供气方式。

高层建筑地下部分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的厨房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三十五条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和场所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三十六条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七条 统一管理机构、业主和使用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统一管理机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九条 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依托统一管理机构,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组成的消防队,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

第四十条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单位员工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疏散引导员,牵头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统一管理机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队做好有关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统一管理机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现场,移动火灾现场中的任何物品。

统一管理机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对火灾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时,未履行统一管理机构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或者对发生故障、损坏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及时组织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或者脱岗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进行防火检查、巡查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发现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临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或者违法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四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未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划定停车泊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二)在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

(三)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的。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受委托经营等方式使用高层建筑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三)共用消防设施,是指高层建筑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防火分隔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设施及其配套用房。

第二篇: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关于开展2011《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核验换证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1〕778号

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法〔2002〕264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决定开展2011〘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核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注册的本省建筑业企业(含中央在苏企业)和进入我省长期施工的省外进苏建筑业企业,均须核验换证。

二、本省建筑业企业〘手册〙核验换证工作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厅、局具体安排实施;省外进苏建筑业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验换证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核验换证工作要求

(一)换证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2年3月底。

(二)对换证前一年内存在〘施工企业失信行为主要内容〙(苏建管企〔2006〕26号)所列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通报的企业,可不予换发新证;未通过201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核查和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手册〙。

(三)核验合格后换发新证。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所需数量向我厅领取。企业应将原〘手册〙保存好,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和个人执业资格认定以及在评先评优中对合同和业绩认定的重要依据。

(四)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换证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结合对企业的信用考核和评价,切实做好〘手册〙核验换证工作。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25-51868627。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第三篇:江苏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苏建法(2003)15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实施对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包括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 建设单位需要拆除房屋建筑时,应当将拟拆除的工程发包给具有保证安全作业条件的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担。承包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其规定的范围从事拆除任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拆除二层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高度在五米以上的构筑物,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一)除承包企业资质证书;

(二)拆房施工合同;

(三)拟拆房屋建筑的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

(四)除工程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

(五)安监部门颁发的拆除承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六)拆除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作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拆除承包企业为拆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拆除房屋建筑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活动:

(一)拟拆除的房屋建筑的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地下管线、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

(二)拆除承包企业签订的拆房施工合同;

(三)拆除承包企业提供的符合拆房施工作业安全要求的保障措施的说明和按规定办理的安全监督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拆除的房屋建筑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和依法确定的纪念性建筑的,建设单位除提供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出具有关部门同意拆除的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承包拆房施工的拆除承包企业资格、拆房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性能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拆除承包企业提供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图、管线图和周边环境的情况。

第九条 拆除承包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拆除方法,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工拆除,可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工程;

(二)机械拆除,可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和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工程;

(三)爆破拆除,可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和各类基础、构筑物、高耸的建构筑物工程。

第十条 拆除承包企业应当对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现场实地勘察,编制施工方案。拆除三层或三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水塔、烟囱等构筑物工程,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制定预防拆除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经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采用爆破作业方法拆除房屋建筑工程时,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还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的围栏围护。拆除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及城区繁华区域和居民区的房屋建筑时,防护架搭设应当采取全封闭形式,并应当做到节点可靠,固定点合理,能满足抗倾覆的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施工标志牌,写明建设单位、拆除承包单位名称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姓名,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编号,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和临街、临路的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用红灯警示。在有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要用文明礼貌的标牌、标语向周围群众和行人示意。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一) 需要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拆房施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该项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被交底人应当了解作业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施工作业时,拆除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在现场指挥、监督。

第十六条 拆除承包单位进行管道、容器拆除时,应查清管道容器的用途,采取相应措施清除废气、废液后方可施工。采用电气焊,应严格执行明火作业的有关规定,配备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 遇有雨、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施工。拆除承包单位不得将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临时办公、住宿及仓库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拆除建(构)筑物应当自上而下按对称顺序进行,不得逆向操作。当部分拆除建筑物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建筑物倒塌,造成安全事故。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废弃物。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和构筑物时,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拆卸的各种材料、构件应当及时清理,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当清运至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倾倒。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杂物。

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平整场地,做到场清地平,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拆房施工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按文明施工的要求检查督促施工安全和环境卫生。

施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拆除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抢险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城市房屋建筑的,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2-05-30 13:57:57

【大字 中字 小字】

苏公消[2012]40号

各市消防支队:

为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为,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 第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被许可区域内独立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并在资格有效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宏观控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全省检测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五条 (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

省消防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

第六条 (资质条件)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被许可区域内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每名执业人员不少于6平方米,档案室、设备用房各不少于3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600万元;

(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4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

(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仪器、设备符合配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体系;

(七)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

第七条 (申请资料)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4年的房屋租赁协议;

(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六)检测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

(七)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证明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资质申请与受理)省公安厅消防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第九条 (资质许可决定)省公安厅消防局对决定受理的,应当组织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经审查符合资质条件和检测机构规划布局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资质、人员变更)检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持原资质证书、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法办理资质证书换发手续。

执业人员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第十一条 (资格条件)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

(三)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申领)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省公安厅消防局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统一组织业务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复审制度)检测机构资质、执业资格每3年复审1次,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3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原资质、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资质复审)申请资质复审,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二)原资质证书;

(三)本规定第七条第二至八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

(四)3年的技术服务工作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对资质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复审通过的,为申请人换发资质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通过:

(一)3年内未开展检测工作的;

(二)不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三)3年内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十五条 (资格复审)申请执业资格复审,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

(二)原资格证书、执业人员身份证明;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资格条件,且3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予以复审通过,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没有检测工作经历的,不予复审通过。

第十六条 (公示)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作出许可、复审决定前,向社会公示资质、资格申请审查情况,对申请人资质、资格条件以及执业情况等存在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注销)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被依法撤销、吊销资质、资格,未按规定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注销其资质、资格证书。

第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基本要求)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对检测质量终身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检测机构应当设1-2名技术负责人,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及质量监督,并对检测结论作最终审查确认。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承接技术服务)检测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接业务,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检测对象、检测项目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委托方和检测机构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检测机构与检测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从业。

第二十条 (实施技术服务)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检测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检测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至少另行指定2名以上执业人员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同一委托检测事项,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

现场检测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现场检测人员实施检测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检测记录。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检测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应当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真实、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分别由现场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第二十二条 (收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收费应当遵守物价部门有关价格政策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内部管理)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检测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对象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禁止行为)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技术服务文件;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三)违反检测程序,压减检测内容,降低检测质量;

(四)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五)在被许可区域之外或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检测活动,或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检测活动;

(六)恶意串通、垄断经营、故意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竞争;

(七)转包、分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八)利用检测为委托单位介绍、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维保单位或消防产品;

(九)未按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十)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执法监督范围。

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将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质量等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质量进行核查。对未取得资质以及被责令停止执业或者撤销、吊销资质的机构,或者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受理或认可。

省公安厅消防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举报投诉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鼓励社会监督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对涉及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机构或个人,应当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出具虚假文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资质、资格:

(一)未实地检测而出具检测报告的;

(二)未对检测项目进行实地检测而判定合格的;

(三)对消防设施未安装、调试完毕的建设工程出具检测报告的;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资质、资格:

(一)对《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DB 32/186)A类检验项目(关键项)作出虚假判定的;

(二)出具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情形的虚假检测报告2次以上的;

(三)出具失实检测报告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资质、资格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系统应用管理)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使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帐户:

(一)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 告的;

(三)未按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处罚程序和备案)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给予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撤销资质、资格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法决定。责令停止执业期限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确定。

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决定,并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条 (移送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补机制)检测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检测机构或者执业人员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被撤销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设置规划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资质注销情况可适时对检测机构进行增补。

第三十二条 (民事赔偿)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省公安厅消防局定期向社会公告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许可、复审、变更、注销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对于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

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对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的信息管理,建立技术服务及诚信记录档案,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廉政建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廉洁从警各项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表单式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申请表,复审申请表,资质、资格证书等式样,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制作。

第三十六条 (解释归口和施行日期)本规定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江苏省2018年建筑施工安全员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领导责任者的责任认定范围的是__。

A.规章制度错误,没有或不健全

B.承包、租赁合同中无安全卫生内容和措施

C.不进行安全教育、安全资格认证

D.发现事故危险征兆,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措施

2、当钻孔深度达2m以上时,应先采用短钎杆钻孔,待钻到__深度后,再换用长钎杆钻孔。

A.0.5~0.8m B.0.8~1.0m C.1.0~1.3m D.1.4~1.6m

3、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__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A.编制、审核部门

B.审核、批准部门

C.编制、审核、批准部门

D.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

4、正铲挖土机适用于开挖停机面以上的__。

A.Ⅰ类土

B.Ⅱ类土

C.Ⅲ类土

D.Ⅳ类土

E.Ⅴ类土

5、一般抹灰使用的砂宜采用平均粒径0.35~0.5mm的中砂,在使用前应过筛,颗粒坚硬、洁净,含泥土等杂质不超过__。

A.3% B.4% C.5% D.6%

6、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环节有__。

A.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

B.土方施工过程及土方堆放的扬尘

C.木工机械作业的木屑扬尘

D.搅拌桩、灌注桩施工的水泥扬尘

E.砖槽、石切割加工作业扬尘

7、塔机的轨道当使用一长两短枕木排列时,应每隔__左右加设一根槽钢拉杆以确保轨距。

A.4m B.5m C.6m D.7m

8、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几类,__除外。

A.轻伤

B.重伤

C.伤残

D.死亡

9、下列选项中,关于气瓶的叙述正确的是__。

A.可重复充气使用

B.公称工作压力为0~50MPa C.公称容积为0.4~1000L D.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

E.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

10、使用钢筋切断机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的距离应保持__以上,如手握端小于400mm时,应用套管或夹具将钢筋短头压住或夹牢。

A.100mm B.130mm C.140mm D.150mm

11、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性包括__。

A.普及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

B.杜绝事故的发生

C.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

D.改善安全管理制度

E.提高经营单位管理者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感

12、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__设一道安全网。

A.8m B.9m C.10m D.12m

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配电线路中,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__。

A.六芯电缆

B.五芯电缆

C.四芯电缆

D.三芯电缆

E.二芯电缆

14、机械型力矩限制器的特点不包括__。

A.工作可靠

B.适应现场施工作业条件

C.结构简单,损坏率低

D.有预警信号

15、工地或车间的用电设备,一定要按要求设置熔断器、断路器、漏电开关等器件。熔断器的熔丝熔断后,正确的处理措施有__。

A.必须查明原因

B.由电工更换

C.自己加大熔丝断面

D.自己用铜丝代替

E.自己更换熔丝

16、施工升降机的__与基础进行连接。

A.吊笼

B.底笼

C.底架

D.导轨架

17、多塔作业时,处于高位的塔机(吊钩升至最高点)与低位塔机的垂直距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__。

A.1m B.1.5m C.2m D.3m

18、对建筑施工小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应从__入手。

A.安全技术

B.安全管理

C.安全检查

D.安全奖惩

E.安全教育

19、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__情况时应更换。

A.表面有裂纹、破口

B.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C.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D.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30% E.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20、在容器内施焊应采取通风措施,照明电压不得超过__。

A.12V B.24V C.36V D.220V

21、蒸汽锅炉可按蒸汽压力大小分类,高压锅炉的压力为__。

A.5.9MPa B.8.9MPa C.9.8MPa D.13.7MPa

22、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__内。

A.爆破器材库

B.保管室

C.地下室

D.储藏室

23、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__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A.老化

B.松动

C.变形

D.损坏

E.脱落

24、每个砌砖用金属平台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__。

A.2000kg B.1800kg C.1500kg D.1000kg

25、__在1960年7月联合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对防暑降温工作基本原则、技术措施、保健措施、组织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A.卫生部

B.财政部

C.妇联

D.劳动部

E.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多项选择题(共 25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 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企业必须建立定期分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__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

A.每月

B.每旬

C.每季度

D.每半年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在__内拆除施工围挡和其他临时设施。

A.半个月

B.1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3、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__。

A.1跨

B.2跨

C.3跨

D.4跨

4、项目部实行“总包方统一管理,分包方各负其责”的施工现场管理体制,负责对发包方、分包方和上级各部门或政府部门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的是__。

A.企业经理

B.企业总工程师

C.工程项目经理

D.项目技术负责人

5、推土机的用途包括__。

A.短距离的土石方搬运

B.铲挖并移运土壤

C.推石灰

D.推烟灰

E.碾碎石块

6、深度在__的桩孔、人孔、沟槽与管道、孔洞等边沿上的作业,称为洞口作业。

A.1.8m及1.8m以上

B.2m及2m以上

C.2.5m及2.5m以上

D.3m及3m以上

7、永久气体气瓶可以用来充装__等气体。

A.氖气

B.硫化氢

C.丙烷

D.氧气

E.煤气

8、脚手架的剪刀撑与横向斜撑搭设的设置要求为__。

A.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

B.不应小于3跨,且不应小于4.5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35°~45°

C.不应小于3跨,且不应小于5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0°~50°

D.不应大于4跨,且不应大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30°~60°

9、下列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中,属于我省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是__。

A.架子工

B.钢筋工

C.电工

D.瓦工

E.电(气)焊工

10、常用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包括__。

A.桅杆式起重机

B.自行式起重机

C.塔式起重机

D.手拉葫芦

11、分包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组织标准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检查人员,每50人要配备__专职安全人员,不足50人的要设兼职安全人员。

A.1名

B.2名

C.3名

D.4名

1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规定,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并根据施工现场的质保体系、砂浆和混凝土的强度、砌筑工人技术等级方面的综合水平将施工技术水平划分为__等级。

A.3个

B.4个 C.5个

D.6个

13、开挖深度不大的基坑、基槽或管沟等及含水量大或地下水位较高的土方可选择的土方施工机械为__。

A.铲运机

B.拉铲挖土机

C.正铲挖土机

D.反铲挖土机

14、室外给水管网中,胶圈连接的橡胶圈储存的适宜温度为__,湿度不大于__,远离热源,不与溶剂、易挥发物质、油脂等放在一起。

A.-5~30℃,80% B.-5℃以下,90% C.30℃以上,70% D.-5~30℃,60%

15、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的防护设施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有__。

A.警戒区

B.牢固的盖板

C.防护栏杆

D.安全网

E.警戒线

16、阳台、楼板、屋面的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__,下杆离地高度为__。

A.1.0~1.2m,0.5~0.6m B.1.5~1.8m,0.6~0.8m C.1.2~1.5m,0.7~0.9m D.1.0~1.5m,0.4~0.5m

17、下列选项中,关于木脚手架绑扎材料的要求,叙述正确的有__。

A.立杆连接必须选择10号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

B.纵横向水平杆(大小横杆)接头可以选择8号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

C.严禁绑扎钢丝重复使用,且不得有锈蚀斑痕

D.如使用期3个月以内或架体较低、施工荷载较小时,可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机制麻、棕绳

E.凡受潮、变质、发霉的绳子不得使用

18、基坑开挖如设计无要求时,硬、塑一般性黏土的边坡值(高:宽)为__。

A.1:0.50~1:1.00 B.1:0.75~1:1.00 C.1:1.00~1:1.50 D.1:1.00~1:1.25

19、下列选项中,属于安全检查方式的是__。

A.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B.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C.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D.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E.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 20、不存在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元素中列出的任一种的高处作业,若作业高度5m

A.Ⅰ级

B.Ⅱ级

C.Ⅲ级

D.Ⅳ级

21、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基本部件包括__。

A.底架

B.塔身

C.平衡臂

D.卷扬机

E.转台

22、”结构脚手架”、“装修脚手架”属于__n A.防护用脚手架

B.水平移动脚手架

C.操作脚手架

D.承重、支撑用脚手架

23、在脚手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__,用直角扣件扣紧,且严禁拆除。

A.剪刀撑

B.连墙件

C.竖向水平杆

D.横向水平杆

24、装修用的满堂红脚手架,檩杆间距不得大于__。

A.0.75m B.0.85m C.1m D.1.5m

25、自立式起重机在__及以上风力时应停止作业,并应将吊笼降到地面。

A.三级

B.四级

C.五级

D.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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