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联营协议(精选8篇)
篇1:商场联营协议
联营合同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经营场地
1、甲方同意将超市门面(长20米、宽3米处)给乙方设置专柜(或专厅),建筑□使用□面积约
平方米,设置专柜(专厅)供乙方经营本合同约定之商品,但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对专柜(专厅)的位置及面积可视营业需要予以单方调整或变更。
2、专柜联营经营期限自
2016
年
月
日起至
2017
年
月
1日止。乙方在合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专柜(专厅)柜位(整体或局部)转让、转供他人使用、与第三者合作经营或进行其它有损甲方及消费者权益之行为,并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已付保证金等费用不予返还,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及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数额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乙方确认按合同年联营酬金贰倍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000
元。并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乙方同意若出现乙方违反本合同或因乙方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处分该保证金以履行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如保证金不足履行乙方义务或保证金不足本合同约定金额时,乙方保证在甲方告知不足的五天内补足付予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柜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合同年联营酬金50%的违约金。
4、乙方无违约且合同期满后双方按约办理租赁物移交情况下,本合同终止后二个月内,甲方没有受到与乙方经营的商品质量或服务有关的问题,侵权问题、诉讼、仲裁或违反行政法规的投诉,调查或行政处罚的。则本合同终止后的第三个月的十日内将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5、联营期内,乙方若有擅自撤店或因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查封的。则视自动放弃经营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交费用包括保证金等不予退还。如保证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留置并处分乙方货物,处理所得优先支付给甲方,不足部分乙方现金支付。
第二条
经营范围
1、乙方销售的商品范围如下(若不够填写,可另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商品名称
商品品牌
商品产地
其他
号卡
苹果、华为、三星、OPPO
官方
2、乙方若有本合同约定以外新品牌进入甲方专柜(或专厅)销售前,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乙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用中
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与厂址、规格、等级、采购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外包装上显示注册商标、专利号等标识的,乙方确保已合法取得在商品上使用标识的权利,并能提供相关合法证明。
第三条
资格保证
1、乙方所售商品的质量、计量、物价、标识等应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计量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类标准的要求,必须做到保质保量,货真价实。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年联营酬金伍倍,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另支付赔偿金。
2、乙方承诺对所提供的商品具有完整所有权,且所提供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能够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合法来源的证明资料。同时乙方须保证提供上柜的商品及其使用之商标等不得有侵权因素。若乙方商品有任何侵权行为或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清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侵权责任,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年联营酬金的伍倍。
3、乙方须保证提供上柜的商品不得有三无、假冒、伪劣、计量不足、或违禁商品,备齐经营商品应具备的一切证照和手续。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或有关法律诉讼,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若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该损失数额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乙方确认该损失为相等于合同年联营酬金的贰倍。
4、乙方不得经营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品牌,不得擅自变更商品品种及规格等,如需变更商品经营范围,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销售。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年联营酬金壹倍,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应就合同中确定的商品,保证自费(包括保险)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将商品运至甲方指定的场所以备销售。
6、乙方须保证专柜货量充足,如果经甲方确认乙方专柜不能保证商品基本陈列量或当季商品货量明显不足,甲方有权调整乙方柜位或组织商品进入乙方专柜,乙方不得拒绝。
7、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本人或企业及所供商品的所有合法证件(附后),对乙方提供证件的真实性甲方不作任何保证或审查,因证件问题引致甲方遭受索赔或行政处罚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一切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或保证金中扣除。
8、如若出现消费者关于商品的投诉或有关机构对商品的调查,乙方应及时妥善处理;甲方亦有权直接处理,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9、如果是进口商品,乙方还必须提供该进口商品的有关证件和相关资料、中文说明书等,否则不得上柜销售,如有违反,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应由乙方全部承担赔偿,该损失数额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乙方确认该损失为相等于合同年联营酬金的伍倍。
10、如因乙方所供商品不符合上述约定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等利益损失的,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支付贰万元违约金每次,并承担赔偿责任。所有因拒收或退货所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1、乙方所供商品的投诉纠纷处理:如出现任何第三方以起诉、律师函、索赔函、调查函等方式以乙方所供商品违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由投诉或者调查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销售涉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并根据投诉或者调查所涉金额从结算金额中暂扣部分款项作为赔偿风险保证金。乙方应积极协商处理或调查事实,如经乙方协商解决或者经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最终认定专柜商品或服务合法而无需赔偿的,甲方应及时将暂扣的赔偿风险保证金无息结算给乙方。
第四条
结算方式
1、乙方结算地点为:
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5号院3号楼1层8-10室
。乙方结算货款前,必须付清所有应付款项。
2、乙方同意甲方从其专柜(专厅)商品当月含税销售总额中提取
%作为甲方联营酬金;
3、如因乙方发生法律纠纷,造成法院冻结、划拨乙方在甲方的到期货款,按法律规定执行。
4、对于扣除甲方应得联营酬金后的乙方所得,如有甲方替乙方支付之代垫款或依本合同或法律的请求之罚款或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去,但扣取后须列附明细表通知乙方。
5、双方应在结算期前核对帐目,如在结算期前乙方未提出对帐结算或者未就甲方帐目提出异议的,则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帐目进行结算。
第五条
1、乙方营业时间须遵守甲方规定,乙方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若甲方因整体或局部装修需乙方配合暂停营业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停业期间甲方无需承担乙方营业损失包括间接损失,但应免计超市管理费或销售保底,乙方可书面要求顺延本合同。合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撤场或停止营业,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对其作清场处理,保证金不予返还,造成甲方损失,应予赔偿,该损失数额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乙方确认该损失为相等于合同年联营酬金的贰倍。
2、乙方所有商品必须经甲方审核及采用统一标签标价后,方可陈列销售。
3、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销售商品以“代收代付,统一收银”的方式实行管理,乙方或乙方人员不得直接收取销售收入或隐匿销售收入,不得漏缴、少缴。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年联营酬金的伍倍,同时甲方有权无责解除合同,对乙方作清场处理。
4、乙方及乙方人员绝对禁止场外交易行为,一经发现,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按照场外交易金额100倍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可视情节是否解除合同,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及代理人、受雇人对甲方的顾客或其他专柜所造成之损害,乙方愿负完全赔偿责任。
5、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甲方向客户所作的承诺,对顾客的投诉实行“先行赔付制”,乙方同意积极配合并尊重甲方的处理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进行追偿,甲方有权从保证金或应付乙方货款中扣除。
第六条
超市管理
1、甲方对超市实行统一管理,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维护甲方良好声誉,不得损害。甲方出于超市整体经营管理的需要,有权制定或修改对全体专柜经营及其导购员具有约束力的商场经营管理规定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2、乙方保证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事务与甲方无关,且不能影响甲方正常的营运。
3、乙方在进场前或进场后,需对其经营场地进行必要装修的,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及陈列道具的式样,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乙方的装修施工、营业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如乙方在甲方场地引起的火警、火灾等或给甲方、社会造成损失,乙方应当全部赔偿。
4、乙方使用甲方的各种设施,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造成甲方物品损坏时,须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承担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对此甲方有权按卖场管理条例另做出相应的处理。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超市加装任何设施,或在甲方楼面、楼梯间、防火通道及其它未经许可的地方堆置物品,乙方保证不在超市内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其它违禁品。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三千元每次,若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还须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如遇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协助乙方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但不承担乙方任何经济损失。
9、各专柜(专厅)电费,乙方按实际耗用量自行负担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大田县商业用电费用标准
1.2
元/kw执行,用电费用以现金支付。
10、如因乙方供应的商品在本专柜销售而衍生出其他的行政规费或税费时,乙方同意自行负担全部费用。
11、甲方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办公用品、易耗品,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备,乙方支付使用费,使用费为设备折旧费,关于大型设备费用的分摊方式,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立即返还甲方提供的设备。
14、联营期内,乙方只能委派导购员到专厅(柜)内工作,不能自行看守专厅,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条
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约,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5日,将活动柜台及商品全部撤离专柜。乙方固定装修、装修的货柜、背柜及所有设备无偿归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搬走在甲方营业场所的装修物及设备,但甲方要求乙方拆除的情况除外,拆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拆除的,甲方可以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不作任何补偿。
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对其作清场处理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按前款规定执行。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不作任何补偿。
3、如乙方拖延不撤离甲方超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的,视为乙方放弃所存放于甲方商场或仓库的商品及财产的所有权,任由甲方作无主物处理。甲方可自主收回专柜场地,并根据先占原则获得该等无主物的所有权,同时保证金不予返还。
4、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须于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撤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按合同期满撤场处理。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通知甲方而擅自撤场的,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年联营酬金的贰倍;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还须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进场时,专柜装修或设备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的,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有权无偿留存其承担费用的装修和设备,乙方不得拆除或带走。
6、合同中其它条款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或对乙方作清场处理的。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亦不必作任何补偿或赔偿;合作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一律不予退还乙方。
7、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丧失经营的主体资格或经营该产品的资格条件或丧失其代理、经销等经营资格,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在此之前所交纳的各种费用。
8、乙方与甲方洽谈的业务事宜及合同属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伍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从甲方的经营场地清场撤离。
9、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关系或其违法经营所照成的法律后果不得影响甲方,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以获得补偿。如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甲方所受损失,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7日内补足差额。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5%的滞纳金,直至全部补齐为止。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所经营商品的质量、内容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
(2)乙方进行违法经营或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或本合同规定的情形;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与甲方核对货款;
(5)合同中其他条款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的。
甲方依据上诉情形解除本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次日,结算一切费用,保证金扣留作为违约金,如损失额高于违约金,其不足部分,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13、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的资产或商品被扣押或被法院执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2)由于国家的政策原因而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14、如乙方期满不续签合同,或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在合同到期后不再履行合同的,或被清场的,甲方将暂停支付乙方货款,以便双方在三个月内核对商品库存,各类费用,双方核对无误,确认后恢复支付货款。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中所涉及到的货币均为人民币。本合同所涉及到的销售额均为含税销售额。
2、根据市场规律,当出现比乙方合作条件更加优惠的第三方时,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如乙方在收到甲方知会后两周内,不能提供与该第三方同等合作条件的,则甲方有权选择其他合作伙伴,并终止本合同。
3、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给予任何形式的馈赠,一经发现,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者,作清场处理。
4、如双方合作期限未满一年,本合同中涉及的“年联营合同酬金”均按实际合作的月度营业额的平均值乘以12个月核定。
5、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续订合同,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约,合同期满时,本合同即终止。
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与甲方及甲方下属商场签订的有关商品、促销、促销人员的协议视为本合同之附件。
7、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双方保证享有充分的权利、能力和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并已为此取得了所有必需的批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篇2:商场联营协议
甲方:乙方: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一、供应商经营品类为,品牌为,经营方式为。
二、营业额指标:全年含税营业总额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每月的联营指标(含税)具体约定如下:
三、在本合同签订3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进场费_________元。
四、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
五、甲方按乙方营业额的________%(如乙方实际营业额达不到5.1约定的营业额指标,则按盖指标提取),提取联营管理费,于每月付款时一并结算。
六、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人民币_________元/平方米/月。
七、因甲方需对乙方委派的驻店营业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乙方同意按驻店营业人员的人数,一次性向甲方按每人人民币_________元的标准支付管理费、按每人人民币_________元的标准支付培训费,按每人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押金________元)的标准支付胸牌费、按每人夏装(男装 ______元人民币/套,女装_______元人民币/套)、冬装(男装_____元人民币/套, 女装______人民币/套)的标准支付服装费。
八、乙方聘用甲方营业员的,应支付其工资(______元/人/月)和奖金(月销售额的____%/人/月),并且应在每月月首___日内,交付于甲方;所聘外来营业员的工资及奖金,由乙方自行负担。如逾期支付甲方店员工资和奖金,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本合同联营期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十、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篇3:商场联营商户财务处理模式探讨
一、财务处理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目前很多大型商场采用与供应商联营的经营方式, 降低固定成本和经营风险。顺应市场形势、加强我们公司商场项目的竞争力, 我们对部分大型商户也采用“联营扣点”的合作方式经营。由我们公司商场给联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 本商场在联营商户商品入店时不验收核查和登记数量, 联营商户派人参与商品的销售, 但销售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 商品销售的款项也由商场统一收取, 联营商户的商品销售结束后 (每个月为一个结算期间) , 商场按含税收入10% (假定) 的比例扣点, 计算收取经营场所的租金。这种情况事实上是商场的一种销售行为, 从具体的运作过程来分析, 其运行活动是一种代销行为。以本商场的业务运作情况为例, 做如下分析:
从联营商户的角度来分析:商户将货物运至商场, 但具体商品由商户负责管理, 在这个环节其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商场对商品没有所有权。但是, 如果该商品实现销售, 由商场为其开票并收取货款, 商场在月底按“销售清单” (实现销售的部分) 记载的数量与商户进行销售结算, 商户的纳税义务也在同时发生, 这个过程事实上就是一个完整的委托代销的过程。
而从另一个纳税人商场的角度来看, 商户通过商场完成了销售的过程, 其商品销售成为商场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 而商场所取得的收入, 从联营合同 (形式) 上看, 商场取得的收入是场地使用权价值的实现, 而从实际经济运行过程 (内容) 上看, 商场取得的收入却是商品销售的差价, 也就是商品在流转环节的增值额。对于这样的经营业务, 商场应当按销售收入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不是按租赁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当然, 对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本公司商场而言, 应当向商户按其收入额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业务对于商户而言确实是增值税销售业务, 应当缴纳增值税) , 如联营商户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商场没有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 就会按收取全部款项全额缴纳增值税, 重复缴税了商户承担部分的增值税。所以如果联营商户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商场进行结算, 商场则应从联营商户销售货款中扣除相当于联营商户应缴纳增值税款金额的货款作为补偿。此外, 对商场收取的合同中明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 向商户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 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服务性费用, 则应当按《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的规定计缴营业税。
注:为什么商场是一般纳税人, 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
1、税法规定:
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应按17%征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金。根据分析本公司商场项目年销售额应该远在80万之上, 所以如果我们不注册成一般纳税人, 也会按一般纳税人的税率17%征税, 还不得抵扣进项税。
2、计税基础不同:
虽然小规模的税率只有3%, 但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基础是全部收入的3%, 不抵扣进项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虽为17%, 但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基础是增值额, 计税基础小很多, 实际税负水平要根据增值率测算。以本公司商场为例:
假定含税收入额1030元, 由于本公司商场扣点为含税收入的10%, 所以含税成本为含税收入的90%, 既含税成本927元, 下面测算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缴纳金额, 不考虑其它费用。
增值税:
如商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为1 0 3 0/ (1+3%) *3%=30;如商场作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为1030/ (1+17%) *17%=149.66, 进项税为 (1+17%) *17%=134.69, 缴纳增值税为14.97。
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少缴纳增值税15.03, 含税增值额为10%时一般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税税负率仅为14.97/{1030/ (1+17%) ) }=1.7%, 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率3%还要低。
企业所得税:
如商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增值税收入1000元, 由于不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所以成本为含税成本927元, 1000-927=73销售毛利73元, 所得税率25%, 所得税金额73*25%=18.25;如商场作为一般纳税人:不含增值税收入1030/ (1+17%) =880.34元, 不含增值税成本为927/ (1+17%) =792.31元, 880.34-792.31=88.03销售毛利为88.03元, 所得税率25%, 所得税金额88.03*25%=22.01。
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76元。
商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30+18.25=48.25;商场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14.97+22.01=36.98;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少缴纳税金11.27元。
基于以上两点, 我们公司的商场项目应该注册成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业务流程及账务处理分录
商品销售时专柜员工要填写“商品销售凭证”一式三联。其中:顾客、专柜、总收款各一联, 收银员收取顾客递交的“商品销售凭证”和顾客交纳的现金或银行卡结算。输入商品编码, 核对商品信息, 操作收款机打印出机制“销售付货凭证”并在手写“商品销售凭证”联, 加盖“现金收讫章”, 留存收银联, 其他三联同找回现金返还顾客;顾客使用银行卡结算的要按银行作业要求办理。
顾客凭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商品销售凭证”和系统打印“销售付货凭证”凭证, 返回专柜。专柜服务员工收取有效的“销售付货凭证”及“商品销售凭证”专柜联、总收款联留存, 交付商品于顾客。
总收款员在收银员交接班时收交班收银员所收的货款, 与收银系统、收银员打出收银流水核对收银员所交款项是否正确, 正确无误的在收银员提交有本人签字的收银流水单上签收、留存, 并给接班收银员换零钱。
专柜负责人每日营业结束时凭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商品销售凭证”填报“销售日报”后附“商品销售凭证”总收款联, 上报总收款员。总收款员收集齐全后, 根据统计表核对当日收款额, 核对无误后签字交给会计审核。
试营业期如没有收款机, 收银员在“商品销售凭证”上除了加盖“现金收讫章”外还要加盖本人名章, 在每日营业结束时凭加盖“现金收讫章”和本人名章的专柜提交的“商品销售凭证”收银联, 自做收银日报表交款。总收款员根据收银统计表收款, 并与专柜负责人提供的销售日报表 (后附“商品销售凭证”总收款联) 核对总收款额, 核对无误后签字交给会计审核。
会计核对无误, 凭收银员流水单 (或收银日报表) 及专柜销售日报表 (后附“商品销售凭证”总收款联) 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银行存款) (收银流水单或收银日报表)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收入额*17%)
同时结转成本
借:待抵扣进项税 (主营业务成本*17%)
主营业务成本 (专柜销售日报表合计*90%/ (1+17%) )
贷:应付账款-商品大类-柜组号XX供应商 (专柜销售日报表合计*90%)
月末结算时, 负责结算会计整理相关账目做出“专柜结算表”具体项目如表:
总销售额为含税收入, 总销售额-扣款额为供应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 代扣项目反应在其他应收款中, 结算时收回冲减其他应收款, 扣除费用按费用项目开具相应的发票给联营商户。
收到商户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待抵扣进项税
结算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总销售额-扣款额)
贷:其他应收款 (代扣项目)
其他业务收入 (扣除费用项)
篇4:商场联营与租赁的区别
1、从法律关系来说,租赁和联营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与合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2、从财税角度,联营是由商场统一收银,相应的财务流程和税务流程也是不同的。而租赁柜台通常自收银,自己完税,但是通常也有租赁柜台是由商场统一收银的,在这种情况下租赁的商家不需用提供税票仅提高完税证明即可(当然也有个别的租赁柜台也要提供税票的,也有很多联营制商场采用包税制的)。不过即便是联营柜台由于通常商场对销售是有最低销售额要求的,实质上这“最低销售额要求”也可以看作是变相的租赁。
3、从人员管理角度,联营制的商场对营业员的管理比租赁制的商场管理面更宽介入程度更深。
4、从品牌和商品角度来说,联营制的商场对这些方面的管理比租赁制的商场管理面更宽介入程度更深。联营制的商场会更积极主动地选择品牌规划品牌组合,而租赁制的商场通常是以价高者优先原则来考虑品牌和柜位。而对货品的管理,联营制的商场对此管理更强。
5、从企划角度,联营制商场力度更大,对联营专柜的配合要求更强硬。
篇5:联营合作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与乙方联营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资格和方式
1、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2、以经营实体、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等作为合作要件,乙方以场地作为合作要件,双方建立联营合作关系。
二、合作项目、地点
1、合作项目:
2、合作地点:
三、双方责任、权限及义务
1、甲方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确保公司的稳步发展。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公司真实的财务报表,乙方有权随时查看公司账务。
3、乙方有义务确保场地的安全使用,并协调与场地使用有关的一切事宜。
4、甲乙双方不得做有损双方合作项目的任何事情,违者承担一切责任。
5、在合作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 甲方有权终止本合作协议。
6、在合作期间甲方和乙方所合作之业务, 于双方的联营区内不得再与第三方合作。
甲方负责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员工奖惩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生产流程表、工艺流程表等运作机制,乙方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切实履行;
五、合作价格(利益分配)
1)向甲方收取场地使用费
2、扣除人工工资、水电、税赋等一切成本后的净利润按甲方_80%、乙方_20%的比例进行分配;如公司亏损亦按上述比例进行分担;
六、合作的期限
合作期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共计_年,合作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七、合作终止的财产处理
1、合作终止后,乙方享有现有场地、装修物的所有权。
2、甲方收回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履行本协议,退出合作,应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_¥_违约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可免除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除方式
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
1.乙方承诺在合作之前,没有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由乙方单方面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本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本协议的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
代表人:
篇6:联营协议书
合作乙方: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拓展建筑市场的需要,发挥联合双方的各自优势,以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用户提供高质量、高速度、高效益的优质服务,本着互相信任、平等自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目的装修、软装及销售相关事宜,经合作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
2、项目合作范围:
二、联合经营条款:
1、本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组建项目经营团队,对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合作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组成和责任分工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2、联合经营实行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原则。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风险和分享利润,甲方在合作项目中所占有的份额比例为项目中所占有的份额比例为%。
三、资金、财务及项目预结算管理:
1、合作经营管理团队负责为项目建立专门财务账务,核算资金收支及财务成本。
2、按规定时间和内容逐月上报进度统计报表给合作双方。
四、违约责任合作双方中任何一方未按本联合协议约定条款履约,违约方承担对守约方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名誉损失等。
五、附则
1、业主的《招标文件》、联合经营的《投标文件》和合同均为本协议的附件。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项目所有合作经营事宜完结后终止。
3、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甲方执贰份,合作乙方执贰份。
%,乙方在合作项目的装修、软装及销售等全部事宜。
篇7:商场联营协议
一、商场与供应商联营业务的流程及特点
从商场的角度来看, 联营商品的操作流程可概括如下: (1) 选择商品供应商。设定商品的最低销售额, 供应商若达不到保底销售额, 商场将放弃该商品的销售, 取消合作。 (2) 销售收款管理。首先, 在商品销售过程中, 商场应当负责全部联营商品销售收款工作, 并确保正确无误。其次, 计算应付款项。一般情况下, 商场于每月月末汇总当期全部商品销售情况, 并根据约定的比例计算应返还供应商的款项。再次, 联营结算对账。商场应将计算的应返还的款项与供应商进行核对。 (3) 商场支付联营结算款。商场与供应商在返款额核对无误后就可进行联营款项的结算工作了。
具体而言, 在联营方式下, 商场一般不需要提供资金购买待出售商品, 也不负责配备商品销售人员。因此商场没有库存商品管理环节, 所有商品的进货、存储及销售均由供应商负责。商场既省去了商品购进环节, 又节约了库存管理的成本, 只提供商品销售场所, 并负责销售场馆的治安管理和控制销售的货款结算环节。虽然商场不直接参与销售工作, 但是商品销售后的所有款项结算工作均由商场负责, 消费者是向提供商品销售场所的商场支付款项。总之, 商场与商品供应商之间存在“先销售后结算”的关系。
二、联营业务的基本核算
由于经营品种繁多、交易次数频繁, 商场为简化会计核算、减少工作量, 主要采用售价金额法核算商品流通业务。基于上述商场联营商品流通业务流程及特点的分析, 其会计核算过程归纳如下:
1. 日常核算。
销货凭证由商品供应商配备的销售人员填写, 一式三联, 消费者持销货凭证去商场的收银台付款, 经收银员盖有“付讫”字样的销货凭证分别由顾客、收银员和专柜销售人员各执一联, 专柜销售人员凭此凭证发货。收银员每日终了汇总当日全部收款记录并编制收款汇总表, 与留存的销货凭证和实收款项核对无误后交给商场的出纳汇总核对, 出纳将全天的所有款项送存企业开户银行。出纳再根据收银员交来的相关资料分柜组编制销货日报表与销售人员的实物台账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后由销售人员签字、盖章确认。会计根据销货日报表和收款汇总表等原始凭证进行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2. 每月月末核算。
商场编制销售收入月汇总表并与销售人员核对, 审核无误后据此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做账务处理, 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商场编制联营商品返款明细表并与商品供应商核对, 审核无误后补做商品购进入库业务账务处理, 借记“库存商品”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同时, 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3. 每月月初核算。
根据核对无误的款项结算单办理结算, 借记“应付账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并根据商品供应商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记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同时, 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综上所述, 联营商品流通业务的核算体系充分体现了“以销定购”的特点。首先, 这种核算体系核算程序较简化。商场无需先购进商品, 所以不需要进行商品储存、调价和商品清查、盘存的核算, 其账面上“材料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较小, 甚至为零。其次, 原始凭证多为自制汇总凭证, 且需要销售人员、采购部门、经营部门及商品供应商之间相互核对, 核对的工作量大。最后, 商场侧重对联营商品资金流的管理及资金流与商流的核对, 对物流中的存储环节负安保责任。
三、联营商品促销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 各大商场都使出浑身解数, 推出各种各样诱人的促销方式。会计人员应如何对促销行为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呢?
1. 直接打折促销。
打折是最传统、最常见的促销方式。按税法规定, 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 关键看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则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 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 计税时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种促销方式实际上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先打折, 再销售, 折扣在前, 销售在后,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 折扣额可以税前扣除。这种促销方式的核算相对比较简单, 与前述的基本核算大致相同, 只是入账金额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顺便指出, 降价、特价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与此类似。
2. 返券促销。
返券促销是指为刺激消费者进行大额购买, 在顾客购买了一定金额的商品后, 商场给予顾客一定金额的返利券, 如商场“买100送80现金券”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对购物返券销售方式通常有两种不同的核算方法:一种是将商场赠给顾客购物券的行为比照非公益性捐赠按视同销售处理, 将现金销售额及购物券销售额一并计入销售收入, 据此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另一种是将购物券销售额计入销售折扣, 按扣减后的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
购物返券是商场的一种促销手段, 相当于商场以顾客消费一定金额的商品为前提给予顾客一定的折扣额, 是商家为了鼓励顾客再次来购物而采取的促销手段, 不应定性为“赠送”, 而应认定为折扣或折让。因此, 笔者认为按第一种核算方法处理不妥。
笔者认为, 采用返券的促销方式, 只是商家给予消费者在再次消费时的一种折扣承诺, 商场在收回返利券后开票时只要在发票上注明商品总价和收取现金以及回收的返利券金额 (即折扣额) , 其实质仍然是打折销售, 符合税法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规定, 可以按照实际收入计税。
但是在联营商品返券促销过程中, 上述论述关注的只是商场对销售收入的总账核算, 而忽略了商场对销售收入按营业柜组的分类核算, 其实分类核算相对更重要, 因为商场与各供应商之间的往来都与分类核算密切相关。在联营商品返券促销过程中, 顾客可能在第一次买了某专柜的商品后, 再用获得的购物券购买另一专柜的商品, 这就出现了不同专柜对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分配问题。到底应如何在各专柜间分配折扣额呢?笔者认为, 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商场首先应计算出当期促销活动的总折扣率, 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当期促销活动的总折扣率=当期促销活动的总现金收入 (含刷卡转账收入) ÷当期促销活动的总销售额 (含回收的返利券收入)
其次, 商场再按当期促销活动的总折扣率将折扣额在各专柜之间进行分摊, 计算出各专柜的实际销售折扣, 然后用各专柜的总销售额 (现金和回收的返利券合计) 扣除分配给各专柜的实际销售折扣后的金额入账。
如商场与供应商即厂家事前约定由厂家承担一定比例的返券促销金额, 则当期促销活动的总折扣率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促销活动的总折扣率=[当期促销活动的总现金收入 (含刷卡转账收入) +按约定比例厂家对返券促销承担的金额]÷当期促销活动的总销售额 (含回收的返利券收入)
对返券促销这样处理的好处是, 不仅可以降低纳税成本, 还可以按约定由供应商负担一部分折扣让利, 供应商也愿意通过此促销方式来实现薄利多销。
此外, 商场的促销活动多种多样, 例如会员奖励积分、“满额即减”、“满额即赠”等举不胜举, 本文未能一一述及, 但归根到底这些促销活动都属于商场的一种让利行为, 均可以比照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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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凤羽.企业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及控制对策.金融经济, 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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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锋.商业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存在的问题.税务研究, 2007;8
[6].邓郁, 周晓辉.商场购物返券税务处理.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7;10
[7].梅龙姬.谈销售方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现代商业, 2009;33
篇8:联营体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愿意就xxx工程(以下称为“工程项目”)向业主联名提交投标文件及获得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条款1—联营体协议书
甲乙双方签署联营体协议书,并根据各方多年工程经验、技术水平,按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条款2—排它性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再与其他任何个人、公司就本工程项目有关事项进行合作及签署其他协议。条款3—甲乙双方职责
甲乙双方按条款5之权益比例分担联营体依法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甲方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及与业主及其他专业分包的工序协调。其中并装式架空桥(segmented bridge)由甲方直接施工,乙方提供后勤服务。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共同进行工程管理,包括提供工程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计量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及工程设备,成本控制及与业主及其他专业和广州市的有关政府部门及规范的所有协调工作。
条款4—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必须得到甲乙双方同意及共同签署意见后方能提交。
条款5—权益比例
合作伙伴双方权益比例为:
甲方:51% 乙方:49% 甲乙双方按以上权益比例承担并履行由此项工程合约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条款6—投标费用承担
无论本工程合约投标成功与否,甲乙双方须承担各自为此项合约进行工程投标而投入的费用,涉及第三方(如聘请设计顾问公司、印刷公司)之费用须按各自参与的比例分担,其他未列费用须得双方同意,并由双方协商分担。
本投标书应按广州市地铁单价及业主投标文件、有关当地现行的材料单价进行编制。当投标价格有异议而双方又无法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可提出退出联营体,其权益比例可以协商解决。
条款7—联营体董事会
联营体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组成情况由双方另行商议,董事会主席由甲方担任。投标金额及解散联营体须得到董事会成员的一致通过后才能执行,该项目设总指挥一名由甲方委派,设项目副指挥2名。
条款8—甲乙双方保留转让部分权益比例给第三方的权利。
条款9—保密性
甲乙双方为本工程项目合约所提供的一切资料,除用于本工程作为投标有关事项不得不公开明示及施工过程中所需正常上报的以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条款10—仲裁
对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条款11—协议适用法律
本协议书经签署之日生效,将受中国(内地)有关法律的约束和解释。
条款12—其他
其他事宜由双方在本工程项目中标后另行协商。
本协议经签署之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xxx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署:
日 期: xxx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署:
日 期: 篇二:联营合同范本
设店(柜)厂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称乙方)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在甲方商场设置店(柜)出售约定的商品特订立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
第一条:设柜位置
1、甲方以位于 商场 楼 号铺位(面积为: ㎡),供乙方设置店柜,经营本合约所确定的业种与商品。
2、在合同有效期间基于统一管理、提高经营效益或应营运事实的需要,甲方依每季每业种的经营绩效后叁名中挑选,认为必须更动乙方设柜位置或增减其经营面积及作其他改换时,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新的设柜位置,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履行。
3、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无偿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作为乙方市场推广费用,支付方式为:。
4.施工保证金 元整(大写:)(施工完成且开始运营后一个月无息退还); 进柜保证金 元整(大写:)(开业后由进柜保证金转撤柜保证金)。
5.其他费用:(公共事业费用如有调涨,甲方得依视实际状况通知调整收费标准)
5.1管理费:__________元/每平方/月;
5.2 电费:按电表实际产生费用交纳(未安装电表用户按自设电量计算);
5.3员工培训费:________元/人;
5.4周年庆赞助费: 元;
5.5 五一/国庆/圣诞赞助费各: 元;
第二条:经营范围与方针
2、乙方商品应送甲方审查和核价后,才能陈列销售,不得擅自变更、增减经营商品。乙方若需要新
增加营业项目或商品必须以书面方式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陈列出售,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违反本条之约定,应支付5000元至50000元违约金给甲方,作为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的具体情况确定。
3、乙方销售商品品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内容应力求充实、备齐,售价应合理公道。如乙方所售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乙方应无条件办理退换货或退还货款。
4、若乙方商品之来源、品质、内容、数量,无法达到甲方之要求,或乙方因其他因素,造成不正当营业状况,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必赔偿乙方的损失。
5、乙方在本商场销售的一切商品,若因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消费者投诉等情况,乙方应做好售后等服务,不得无故拖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6、乙方在宜宾市其他百货公司及联销商店销售之商品,若有打折特卖等活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商场实施相同的活动,否则乙方须支付给甲方该柜上月营业额2倍作为违约金。
7、乙方应接受国家合法流通的信用卡及银行卡,由此产生的相关之手续费由乙方负担,甲方先垫付后从乙方之货款中扣回。
8、乙方不得私自收受外币或外币票据,否则以违约论,乙方并应自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商品打折部分(除5折以下)必须接受甲方vip卡____________折的优惠方式,否则甲方有权予以该部分销售额20%的违约金。
9、乙方出售之商品,应按照国家规定标注商品之零售价,统一使用印有甲方标志之标价牌、标价牌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自己发行之提货券、优待卡需事先向甲方申请,待甲方核准后才能于甲方卖场内使用。
第三条:经营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期满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续约。乙方须于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约。甲方如不同意续约,本合同期满即为合同履行完毕。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比其他第三方有优先续约权。
3、合同生效期间乙方如欲提前终止合同(中途撤柜),应于撤柜四十五日前提出撤柜申请书,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撤柜。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停止履行合同或擅自转让权利义务予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及其他损害甲方权益之事情,否则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自违约行为发生日至返还柜位予甲方,并与甲方结算完毕之日止,按日以每日人民币1000元之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营业时间
1、营业时间概由甲方规定,乙方应严格遵守,不得有异议。
夏季营业时间: 至
冬季营业时间: 至
以每年的四月一日、十一月一日为季度时间调整日,节庆日营业时间另行规定;
2、除甲方另有规定和通知外,乙方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擅自停止营业,否则以违约论,应承担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之违约金,具体金额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结账付款
1、乙方每次销售的货款一律由甲方指定的收银台收取,并开具甲方的销售票据。乙方不得漏缴、少
缴销售货款,否则一经查出除补缴漏、少缴之营业款外,乙方须支付漏缴、少缴金额的10倍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的进货发票,必须是乙方单位经正式注册登记后,印有税务专用章,并盖有乙方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并在乙方提交合乎规定之增值税发票之前,停止支付货款。乙方若提供不合法之增值税发票,无论合约终止与否,任何时间甲方均有权向乙方追索,并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3、乙方在甲方商场的销售行为,一律使用甲方制式的销售表单“销售日报表”及四联“购物单”据实填写,至甲方收银台缴款并经甲方收银员签字确认后,作为乙方每日每笔之销售凭证。“销售日报表”一式三联,其中厂商联由乙方保存,会计联及营业联由甲方保存;“购物单”一式四联,其中厂商联由乙方保存,会计联及收银联由甲方保存;作为今后双方核对结算之原始凭证。
4、每月营业额由甲、乙双方在次月________日至 ___________日结算对账一次,(节假日顺延),甲方会计根据乙方每日提报的“销售日报表”,(一式两联)及四联“购物单”的合计进行统计该品牌每日业绩,“销售日报表”由各店柜营业员按当日成交顺序进行规范填写,每笔金额都需由甲方收银员签字确认,“购物单”正柜品牌只有在大型活动中才需使用,每份四联“购物单”成交金额都需由乙方营业员及甲方收银员签字确认。月底根据每日业绩汇总出该品牌的月销售额,乙方根据“销售日报表”及四联“购物单”厂商联与甲方进行核对,在扣除甲方应扣款项及其他费用后,双方在“厂商货款结算单”上确认(如发现对账单数据有误差,应凭甲方完整的原始对账单据为准,并重新对账),并于次月____________日(遇节假日顺延)携带领款委托书至甲方财务部领取货款(支票或电汇)。若乙方未将发票按时送达甲方,则付款日期自发票收到之日起顺延一个月。若双方发现结算有误,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双方进行重新对账、结算。
5、乙方专柜电费由甲方从乙方每月货款中扣除。
6、乙方在甲方商场每月所发生的其他(pop制作、设备维修、道具租借、电话、传真等)费用,需于结付货款前交纳现金至甲方财务部,否则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
第六条:提成与目标营业额
1、乙方同意甲方在其专柜的每月实际营业额(税前)中提成,作为甲方营运管理商场并按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服务之开销(大批外卖或特殊折扣另议)。乙方自定年目标营业额: 万元;
2、自营业之日起,若实际营业额连续三个月低于目标营业额,甲方可以调整乙方柜位。如因更换位置而影响业绩时,双方另行修正目标营业额,未修正时按本款之约处理。
3、如为保底营业额,自营业之日起,每月结算一次,若实际营业额低于保底营业额,乙方同意按保底营业额提成于甲方,否则甲方保留撤换或调整柜位权利。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自行设计自行装修,但设计图(含平面图、立面图、电器图、施工图、施工进度)需经甲方审核同意,确保符合甲方施工规范,施工时间等要求,若延误议定开柜日期,每延误一日乙方承担人民币2000元之违约金。
5、乙方保证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联营专柜的设计装修工作,首批商品 年 月 日前送达甲方商场并开始营业。
第七条:促销活动
1、甲方为促进销售所举办各项企划促销活动,属于双方共同利益,乙方应通力配合,若乙方同意参加上述活动后,则应分摊费用,以求共同发展。
2、乙方自行举办促销活动,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委托甲方代办事项所需费用,亦由乙方负担,并从当月货款中扣除。
3、在甲方或乙方举办折扣活动期间,乙方不得抬高售价再打折,否则一经查出,乙方应按该批商品标示售价总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不得行使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如认为乙方之促销行为,妨害他人营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有权制止,乙方如未立即停止则以违约论,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商品管理
1、乙方存放于甲方专柜的商品应妥善保管,并遵守国家法规、物价政策及甲方颁订的商品管理规则。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应力求合理公道。
3、乙方进出货物应依甲方规定的出入口进出,为确保商品安全管理,如需更换货物时,应经甲方商场主管同意并开据放行单“携入/携出单”,由防损人员查验后,依规定出入口进出,若有违反依甲方管理规则予以处罚。
4、乙方设柜期间,每一季当季商品不得低于 件,新开店进柜时不得少于 件货品准备。如低于上述标准,甲方有权提高当月之扣点3%。
5、乙方销售之商品必须保证质量,并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有效质检报告,经甲方认可才可上柜销售。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全进口的全外文包装产品,必须附上中文标志(厂名、厂址、商标、材质、保质期),并提供注册商标有关证明,进口商品还须提供商检证明及进口关税证明。乙方销售的商品不合格或者对购买商品的第三方造成欺诈或者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之商品如经查出系违禁品、伪劣产品、侵害他人商标、专利、代理等权利或损害顾客利益,应自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而造成甲方发生损害或信誉受损,乙方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取消乙方设柜资格。
7、乙方经营的商品若发生因质量问题或营业人员销售不当而造成顾客退货之情况,甲方有权将该笔资金额纳入当月销售额进行抽成。
8、顾客要求退货或换货时,乙方应无条件按国家法规规定及甲方商品退换规定办理。
9、为保障专柜商品开发权益,避免商品重复,以先进货之一方认定为准,凡重复或类同者,一律接受甲方协调处理(特指租赁部分).10、乙方在本商场的一切商品活动若有违反国家质检、卫检、商检、消协、12315等商品管理、监督部门相关规定的行为,应派员全力负责解决处理,并承担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第九条:人员管理
1、乙方为推销商品,应派具有专业技能、热忱亲切之服务人员(含导购员)名,常驻乙方专柜。若乙方委托甲方代发专柜营业员薪资,每人每月基本工资 元,津贴 元,合计 元/月,营业员奖金发放标准为 元,并于每月10日前发放。
2、乙方应在每月的货款结算单上确认应发给员工的各项工资构成及工资总额,并在甲方应付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如乙方不需甲方代发工资,应予以注明)。
3、乙方应与所设专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所设专柜销售人员由乙方招聘,乙方按国家劳动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4、乙方招聘或派出的人员应于上岗前提前二天将人员的简历、照片、身份证影印件、毕业证影印件、健康证原件、与乙方劳动关系证明送交甲方保管,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并参加岗前培训,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未办任何手续不得私自上岗与销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调拨、派驻人员,若违反本规定,因乙方安排不当,导致人员已离职或调出,又无合适人员上岗(出现店柜人员三天以上上全班或替班超过三天),乙方除须外调证件齐全之入职者来顶岗外,按每人每次100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如发生空柜现象,则每天按300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从乙方货款中扣除;若乙方无法自行招聘营业人员或乙方推荐营业人员不符合条件可委托甲方代招。
5、乙方聘用人员需符合国家劳动主管单位规定之各项条件及手续并享有应有之福利,若因违反规定或与解雇人员发生纠纷而涉及之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6、乙方派驻人员应穿着统一规定之制服,佩戴管理公司统一识别卡。4
7、乙方派驻人员应遵守甲方统一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行为愿按甲方规定处分,对重大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即刻更换人员,若因而影响甲方信誉、权益时,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8、为提高营业素质与服务水平,乙方派驻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之各种在职培训活动,甲方为乙方派驻人员,举办岗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柜台担任营业员。
9、乙方派驻人员进入商场,除甲方规定之物品外,不得携入私人物品。
10、乙方派驻人员(含代理人、受雇人等)关于违反本合同或甲方依本合同规定所订立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均视为乙方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1、乙方所派驻人员,违反甲方相关规定(员工手册上之相关规定)除予以派驻人员相应处罚外,乙方还应支付双倍于派驻人员罚款之违约金,于货款中扣除。
12、营业员不得私自使用vip卡积分,一经查出将予以开除处分,且在联谊体系永不录用
第十条:商场管理
1、乙方必须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营,礼貌待客,维护商场的信誉。
2、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商品经销活动不得从事代购、代销业务。
3、乙方于甲方商场内提供之形象装修,须为设柜品牌最新之形象设计及装修等级,装修标准及材质须由甲方审核核定。
4、乙方对柜内的装璜及电气设备,需变更、装修或移动时,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呈施工图,经甲方审查同意方可施工,其费用由乙方负担,施工时乙方应派人员监工,完工时由甲方检查认可后方得营业,改装璜及设备已经装置就绪,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改变。
5、合约终止或中途撤柜时,柜内天花、地板、墙面及公共设备部分,乙方不得拆除或提出补偿请求。
6、乙方电气设备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在发现故障后,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协同处理。因而造成损失或增费用,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7、乙方应爱护甲方场内设施设备,如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甲方进行维修更换;
8、乙方不得在商场楼梯间、商场通道及公共设施区域、防火必须场所,作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储存危险物品及存放物品,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在装修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废弃垃圾,若无法及时清除可委托甲方代办,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从货款中扣除。
篇三:联营体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书 牵头人:陕西科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胜公司)成 员:陕西火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花公司)双方本着自愿、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进行合作,在工程项目满足双方资质、资金要求时,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和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及工程竣工交验的全部相关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陕西火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的钢结构设计、施工。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本协议书签订后5年。
6、本协议书一式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牵头人名称:陕西科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字)成员一名称:陕西火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字)
2014年1月1日 篇四:联营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 招标公告的要求,现组成联合体投标,为明确甲、乙双方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联合体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确定由甲方企业为投标主办人,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的招投标。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
3、联合体中标后,甲乙双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协议书,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乙方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在甲方组织工程实施范围内施工,并对甲方和工程招标方负责;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展开工作,及时上报各种工程量清单签证和结算;甲方应及时将工程招标方下拨的工程款,相应拨付乙方。
5、甲乙双方组成联合体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和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联合体投标资格。
6、本协议签订后,对甲、乙方均构成法律约束,为实施合同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双方约定接受工程招标方的制约和处理。
7、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报名登记一份,施工投标文件中正副本各执一份。
联合体施工企业
联合体施工企业(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号
授权书
致: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的主办人,参加 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主办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号
篇五:联营体协议书内容提纲
联营体协议书内容提纲
一、联营体成立的原则
二、联营体的类型及简要解释说明
1、法人型联营体
2、合同型联营体
3、合伙型
三、联营体名称和地址
四、联营体各成员的名称、办公地址及其经济性质
五、联营体的经营宗旨、范围和规模、经营时间
六、联营体出资方式、出资比例、非货币性出资的资产评估方式
七、联营体利润、亏损分配比例
八、联营体财务核算方式,报销程序,成本、费用、收入、利润(各方协商确定的社会审计、各方共同参与审计)确定原则
九、联营体组织机构、人员任免
经营管理机构的产生,人员组成和管理机构的职责,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任期、职责,现场经理部的组成和人员任命,现场经理部的职责和权限。现场经理部,一般由现场总经理、商务副经理和现场副经理组成,现场经理部有权在工程实施现场代表联营体。
十、联营体各成员的职责和义务
十一、联营体协议书的修改
十二、、联营体劳动管理原则
职工的劳动管理一般包括职工的招聘,雇用,辞退和辞职,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奖金,劳动纪律,退休保险,医疗保险等以及其他涉及联营体职工的事项。
十三、联营体分包单位的选择和合同管理原则
十四、联营体主要材料材料采购、供应商的选择和合同管理原则
十五、联营体主要设备采购及管理原则
十六、联营体的联营期限及期满后的资产处理
十七、违约责任
十八、争议的解决(协商、诉讼、仲裁及地点)
十九、权益的转让
1、联营体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联营体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益;
2、当联营体的一方进行权益转让时,非转让的当事人有权按照不低于任何非联营方提出的价格和条件,优先购买所转让的权益。
二十、保险
联营体投保的范围、险种,保险的金额,保险公司的选择。
二
十一、履约、预付款保函出具的比例
二
十二、联营体各方的承诺
1、各方对主合同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已经熟知了解,充分考虑了主合同风险。
2、签订联营体协议后就各种承担范围内的任务对主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二
十三、联营体的解散及联营体合同的解除 二
十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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