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承包合同(精选8篇)
篇1:安全承包合同
船舶航行安全承包合同
甲:
乙: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更好的发展本船经济,现经甲、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觉自愿,相互坦诚互利的原则,特制订以下船舶安全航行合同:
一、甲方以每月:叁万柒仟伍佰元人民币的(其中包括伙食费)总费用将本船的开船、机舱、水手,司务伙食等全权承包给乙方,费用甲方每月付三万元给乙方,年底停航余款全部付清。乙方及乙方聘请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主雇工关系。人员安全乙方自己负全责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领导,全心全意服务好本船,绝对确保本船的航行安全,同时要爱护船舶及其机械等一切物体,定期不定期的保养本船机械等。
三、乙方安排在本船服务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开船最少两人,机舱最少一人,烧饭一人等,中途如有人休息需有人顶班。不得在船上酗酒赌博。
四、乙方要保证本船航次,不得怠工,每月平均跑满五个航次后,每多跑一个航次提取其纯利润的五分之一为乙方奖金。
五、乙方平时要自觉配合甲方留守人员做好平时船体等方面的维护保养。
六、乙方对本船的维护修理要做到勤俭节约,能修则修,实在不行提前报于甲方购买。
七、乙方在装卸货物和抛锚期间要绝对安排有人员值班,确保船舶安全,要绝对保证船上电话通讯等畅通,要做到24小时有人在驾驶室值班接听。
八、乙方如果不按规定造成本船损失,照价赔偿。平时要自觉接受甲方留守人员监督。乙方在船舶运行过程中不按规定所遭受的罚款等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乙方不合适人员,乙方要及时换员。甲方有权随时清退乙方不合适人员
十、甲方所付的年承包费用肆拾伍万圆人民币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劳保福利及保险在内,望承包人自己主动办理,一切后果与甲方本船船东无关。
以上规定甲乙双方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甲方保证每月按时支付乙方叁万元,乙方保证认真履行职责,否则经济制裁并自觉接受。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二○一二年月日
篇2:安全承包合同
乙方按月及时兑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农民工工资表报甲方设在工地的项目部核实,如乙方不能按月及时兑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事件发生,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情况严重时,甲方可暂停给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必要时由甲方直接给农民工兑付工资,费用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十三、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甲方设立“国道315线察汗诺至德令哈段交通安全设施工程A标段项目部”,对乙方按施工计划下达工程进度指令,派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技术指导;
2、甲方负责乙方工程的质量管理、进度计划与技术管理;
3、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对进场劳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和规章制度教育等管理责任;
4、加强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教育,监督检查乙方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5、开工后甲方提供乙方200万元的周转资金,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乙方
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操作规程,承担违纪违章责任,承担因乙方工作过失造成工程损失的经济责任;
2、乙方进入现场后要尽快核实自己的工程数量和内容,此项费用乙方承担。;
3、项目开工后,乙方必须为自己管理的农民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将保单复印件报送给甲方,如乙方不购买,甲方将强行为农民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4、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如实填报劳务人员情况,并收集好参加劳务人员的身份证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劳务人员,合同签订人无特殊情况每月坚持守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5天。若需离开工地时,必须向项目经理请假(写出请假条),批准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责任自负。同时,合同签订人在施工现场坚守工地时间达不到实际工期2/3以上时,甲方将原合同废止,重新委托施工人员签订新的合同,与原合同签订人不再发生劳务关系。
5、乙方必须配备2-3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测量放样及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技术指导,相应的测量仪器和工具乙方自带,并按工程施工进度编制完成相应的技术资料。配备1名技术娴熟、实践经验丰富的试验人员,负责完成工程所需的一切试验检测工作和相应的试验检测资料。乙方按要求每旬或每月将完成的技术资料和试验资料报送甲方设在工地的项目部检查,工程完工时,一切工程技术资料和试验资料均要同时完成,交竣工验收前,要完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工程使用的各类表格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购买。
6、工程施工前期和施工当中的各项工艺试验、验证试验和标准试验工作由甲方协助乙方开展,与此(如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自采材料各项指标试验、外购材料检测以及施工期间的材料抽检、砼强度检验等)有关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要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试验数据和资料,以便于资料的及时上报,因乙方资料延报造成分项工程开工延误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7、施工期内乙方人员的住房(帐房)、供水、主副食、燃料、劳务用具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8、加强对农民工环保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乙方不得随意破坏当地植被,不得乱挖乱弃,不做有损国家和甲方利益的事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劳务税3.25%乙方自理。原材料乙方开公司名称发票进入成本;
9、乙方自行承担自己人员因病救治的医疗费用,自行承担进出场费用和生活费用;
10、所完成的工程经甲方验收签认后,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11、遵守施工驻地乡规民约和民族宗教习惯,搞好环境保护,维护工程安全,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十四、其他事项:
1、施工期间内,因雨、雪、冰冻等自然因素不能施工时,所产生的人员、机械设备窝工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2、施工期间内,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务人员发放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3、施工期间内,因工发生伤亡事故,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由甲方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因工伤亡应及时救治,医疗终结,依鉴定结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相关开支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非施工原因死亡和非作业时间发生的其他伤亡事故,其责任和费用也由乙方自负;
4、乙方开工壹个月后,生活确实困难的,甲方可以按劳务人员花名册预付适当的生活费,在后续价款支付时扣回。
十五、本合同必须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印章,乙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乙方为自然人应交身份证复印件、盖章、签字并押指纹,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银行帐号)签字后生效,待工程完工并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结清经济手续,合同自行失效。
十六、甲、乙双方应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在执行合同阶段若有争议,乙方向甲方主管单位(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申请协调解决,协调无效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需要有文字根据的,要有双方签字的备忘录。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十八、本合同条款及内容除甲乙双方约定,不得随意更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3:土地承包合同补偿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吉林省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条列》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乡 (镇) 、村、组 (社)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农田水利用地, 养殖水面和“四荒”等其他土地, “四荒”是指未开发和利用的荒山、荒沟、荒地、荒滩”;土地的所有权确定后, 在使用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管理组织成员承包经营, 承包期为30年”。当土地被征占时, 所发放土地补偿费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占后造成土地所有权丧失而取得的补偿金, 该补偿因土地的性质决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共有财产, 归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所有, 其受益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
2 土地的经营所决定
2.1 家庭承包
1982年中央指出农村土地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 1996年土地延包之后, 相关的政策法规相继出台, 地方的法规政策也相继而配套产生,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列》明确阐述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也就是说使用集体土地都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否则都是不合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的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十六条二款“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 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从这部法律的上述2条规定上看, 农村土地的经营方式是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的土地被征占时才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不具备这个条件的土地被征占时就不能获得补偿。
2.2 非平均承包的土地
非平均承包的土地,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依法收回的土地以及集体开垦的土地, 依法发包给农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依据《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列》第二十三条机动地的发包的期限一般为1a, 最长不得超过3a, 这部分土地被征占时其补偿承包者无权获得, 因他不属于家庭承包, 不符合上述法定要件, 也就不享有承包地被征占后获得土地补偿的权利。农户在承包地上扩边展沿及在其属于集体土地的范围内私自开垦的土地, 这部分土地被依法征占时, 也是一样拓荒者也无权获得补偿。
3 补偿费的政策决定
3.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二款“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 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之规定农户平均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占时, 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是法律赋予以家庭方式承包集体土地的承包方的权利, 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3.2 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28号) 规定,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是指失地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本意见实施后征地以其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和集体所有道路、沟渠等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80%用于农户分配, 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并且该文件的明确阐述了分配范围和对象、分配资格等。也就是说失地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4 安置补助费收益主体的保障性决定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 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 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 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解决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而发给征地单位的专属款项, 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 由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均等的, 有时是他们的唯一生活来源, 他具有极强的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安置补助费既能有效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也可以保持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而其他方式承包或开垦耕种的土地属于商业性质, 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方既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和人, 不存在因土地被征占而发生的损失 (失地) , 可以通过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到弥补。当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土地被征占时, 是村民平均土地拥有土地量的减少, 需要安置的是失地的全体村民, 而非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
5 土地承包政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纵观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 无论是过去的“四荒”拍卖, 还是现在的林权制度的改革, 以及集体机动地发包, 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 “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征占时, 承包方只享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经营投入导致土地增值部分的补偿权, 不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收益权。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6]23号) 规定:“在经过治理开发的‘四荒’地上种植的林果木、牧草及其产品等归治理者所有, 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 在协议规定期限内, 治理者拥有使用权, 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水利部《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法》 (水保[1998]546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需要征用“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成果时, 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出让方、受让方合理补偿。”
摘要:随着城市的扩建与发展, 建筑所需要的土地越来越多, 除国有土地外, 大部分的建设用地来源于农村集体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绝大多数都落实了联产承包责任制, 未承包到户的仍有一小部分, 如预留的机动地依法收回的承包、退包地, 扩边展沿的土地等, 上述土地在征占后, 在发放征占土地补偿款时, 也就是在确认农村土地补偿收益人时争议较大, 矛盾与纠纷屡屡发生。笔者认为, 依据相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的规定, 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在土地被征占时不享有两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补偿权, 本文详解理由。
篇4:查阅承包合同 追回承包费用
近几年,随着档案工作的不断深化,档案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认可。其实人们对档案的作用一直很重视,只是那时的宣传还没有现在这么火热罢了。
早在2002年7月12日,平谷区东高村镇青羊屯村干部因本村史某拖欠承包费一事找到镇政府经管部门,要求查看本村史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史某从1995年开始承包本村5亩土地种植蔬菜,承包期是10年。开始几年史某还能按时交纳承包费,后来因经营不善,效益不好,就不交承包费了。村有关干部找史某理论时,他承认拖欠费用,但说经营不好没有钱交承包费,大队也没太在意,总认为他有了钱后会主动交费的。可是从1999年开始村里又有其他几户承包土地,由于史某不交承包费,因此这几户也学他的样子不交承包费。这事是由史某开的头,于是大队找到史某,要求交上拖欠的承包費。这时,史某却说自己的合同丢了,不知道应该交多少。大队也因村干部更换,合同不慎丢失。因此史某欠费一拖再拖,在村里造成极坏影响。
档案部门经过查询拿出了史某与大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大队拿着档案部门出具的证明再次找到史某,这时的史某就无话可说了,一个月后交上了拖欠的全部承包费。村里其他几户承包者看到史某拖欠几年的承包费都已交清,也都主动把本年度的承包费交上了。
篇5:学校假期安全值班承包合同
为保证学校寒假期间的财产安全,防止火灾、被盗等事件发生,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自愿为学校假期值班,负责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特定以下协议:
一、值班日期:2011年1月16日早8时---2011年2月18日早10时。
二、甲方(学校全体教师)支付乙方(值班人员)值班工资包干为人民币九佰元整。
三、乙方必须保证全天有人值班,确保财物安全。
四、乙方负责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一切事务;如有重大事务,要及时报告校长或主管领导,并迅速作出处理。
五、乙方在当值期间如学校内发生盗窃案及火灾事故,必须主动制止或捕获案犯,同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及单位有关主管人员。
六、值班期间学校财产物资及其他重要物品、资料等发生丢失,除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外,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乙方在值班期间,必须十分注意自身安全,若出现事故,责任自负。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篇6:安全监测工程承包合同管理范本
乙方:
为加强********工程的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遵循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双方就本工程大坝安全监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施工范围及内容:
1、施工范围: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大坝及其基础安全监测仪器设备采购检验、率定、埋设安装、施工期和移交前观测、维护及观测资料整理。
2、工作内容:
①主要包括变形监测、渗流监测、应力应变监测、自动化系统等监测项目,其所需埋设安装的主要监测设施有竖向位移标点和工作基点、水平位移控制网点、竖直传高、多点位移计、测斜仪、测缝计、裂缝计、测压管、渗压计、量水堰、温度计、四向应变计组、无应力计及自动化系统等。;
②为完成本工程项目的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施工、完工、维护和缺陷修复; ③为完成本工程项目需要提供的技术及劳务;
④为完成本工程项目和新增项目的施工、完工、维护和缺陷修复与有关各方的协调配合等工作应包括在上述工作中。
三、施工工期:
磨坝峡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施工工期:*******
1、以上工期不得以安全或交通等管理要求而延期,并不得以此为由进行索赔;
2、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乙方均应按甲方的指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并自行承担因赶工所增加的费用;
3、除不可抗力及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滞后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按1000元罚款,提前完成一天奖励1000元,若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依据事故情况,予以处罚并取消当月进度奖励,其奖罚款金额计入结算款中。
4、乙方拖延工期后,应按甲方的要求无条件增加施工人员及为赶工所需的其它资源投入,以满足工期要求。若乙方仍然没有扭转拖延工期的能力,甲方有权更换施工队伍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为此增加的所有赶工费用及对甲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并遵照执行。
四、计价方式:
1、本合同的施工项目按固定单价承包(具体承包项目单价表见附件);
2、本合同施工单价已包含了合格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施工期间各项目的所有工序内容,人员设备进退场费用已包含在施工单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
3、本工程的承包单价中均已考虑了由于地质条件、施工环境、施工调配、施工中断等各种不可预见的干扰因素的影响,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和向甲方提出任何方式的工期补偿和经济补偿。
五、结算方式:
1、本合同结算方式分为四次,第一次合同签订后甲方按******计划支付给乙方预付监测仪器设备购置款******约占合同购置费的20%,其余按甲方结算方式进行支付;
2、第二次付款,依据工程施工进度,按月由甲方工程技术办审定的工程量按其合同的50%进行结算。此次结算与业主结算保持一致。并在结算中扣除第一次预付款。
3、第三次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后,再按合同的20%给予结算支付。
4、第四次,甲方按月在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10%的工程款作为质量安全保证金。待乙方工程完工经监理、业主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后(本合同保修期为半年),待乙方缺陷修复后费用无息退还。
六、材料供应与机械设备:
1、本合同施工的主、辅材料及监测仪器设备,均由乙方按合同技术指标要求自行购买。不符合合同技术要求或有损坏乙方负责购买更换,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2、乙方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小型机器具自己提供,乙方需用大型设备须经甲方办理设备使用手续,甲方按其设备台班收取费用,在乙方结算报表中扣除,使用完后及时归还甲方,乙方不得将甲方机械设备用于工作面以外的其他部位,或调离本工程如有此类事件发生,按设备原值3倍进行罚款。在使用过程中应按规范进行操作,如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造成设备及人员损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
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能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技术和劳务人员,并经甲方生产主管的认可;
4、乙方加强安全技术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及事故的发生。
七、技术规范及质量检查及验收要求:
1、技术标准和规范
乙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对于所有仪器设备的采购、检验(率定)、埋设安装和观测及其他施工,都应遵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卷所规定的技术规范执行。若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新颁布的标准和规范为准。承包人应自费取得这些技术标准和规范。本合同必须遵照执行的现行技术规范,主要有:
1)《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178-;
2)《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
3)《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
4)《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SL268-;
5)《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技术规范》DL/T 5211-;
6)《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DL/T5209-2005;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8)《工程测量规范》(50026-93);
9)《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D/T16818-);
10)《国家三角测量规范》(GB/T17942-);
11)《岩土工程用钢弦式压力传感器国家标准》GB/T13606-92;
12)《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验收规程》GB/T22385-;
13)《大坝安全监测仪器检验测试规程》、SL 530-;
14)《大坝安全监测仪器安装标准》SL531-2012;
15) 大坝仪器设备安装计划。
2、监测仪器设备的提交、验收
(1).采用的进口监测仪器设备,其生产厂家必须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所生产的仪器设备有在不少于3个岩土类工程中使用实例,并且已经满意运行了五年;采用的国产监测仪器设备,其生产厂家必须持有有效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并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所生产的仪器设备有在不少于3个岩土类工程中使用实例,并且已经满意运行了五年。
(2).本项目所有监测仪器及相应的电缆等主要设施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施工图纸、甲方及监理指示采购性能稳定、质量可靠、精度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提交仪器设备的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制造厂家名称、地址;
2).仪器设备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3).仪器设备的出厂率定资料;
4).观测数据的计算方法;
5).仪器使用实例的资料。
(3).仪器设备验收
1).乙方应要求生产厂家在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出厂前,检验全部的仪器设备和附件,并提供检验合格证和厂家的率定资料。
2).仪器设备运至现场后,甲方应会同项目监理、业主以及乙方对厂家提供的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及附件进行检验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签字)方可使用。
3).承包人应按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对业主提供的全部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测试、校正或率定;测试报告在埋设安装前28d报送项目监理审查。
3、质量检查和验收
1).乙方应按设计图纸和文件以及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对业主提供的全部仪器设备进行测试、校正和率定,并将包括仪器设备的检验测试报告提交甲方。经乙方检验和率定认为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和材料,承包人负责更换。
2).仪器设备埋设安装完毕后,乙方应会同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立即对仪器设备的埋设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经甲方质检人员和监理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篇7: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合同书
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合同书
甲方:XXX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通信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减少经济损失,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作为甲方与乙方《》(下称基础合同)的附件,与基础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生效。
第二条资质审查及报备
乙方承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列入国家和基础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的项目,乙方应提交相关的特种作业资质
或资格证书原件供甲方查验,并提交复印件供甲方存档。
第三条组织架构
乙方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乙方单位负责人为基础合同工程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乙方人员的安全教育,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
针对具体项目的实施,乙方必须要求承包单位指定明确的施工负责人,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联系;必须要求承包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条安全教育
乙方在对自己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前提下,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条施工组织
乙方必须要求承包单位遵守国家、行业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1、乙方应审查和监督承包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编制有关
质量、安全及文明生产保证措施,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
2、乙方应审查和监督承包单位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工程实施
受非安全因素干扰(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确保现场安定、施工质量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机房、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在不影响甲方安
全生产运行的前提下,甲方尽力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服务。
4、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制止违章作业,并对违
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停工整顿。同时,对甲方未提及的安全隐患,乙方有责任及时提醒甲方及承包单位。
第六条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乙方应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随时接受国家、行业、甲方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乙方应督促承包单位做到:
1、施工人员必须佩带施工证,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焊工、电工
等)必须持证方可上岗。
2、施工区域设臵明显标志,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
入非施工区域;施工人员应劝阻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3、施工现场明确重点防火部位和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做好设备及材料的安全及管理工作,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对外发生的污染等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4、承包单位在甲方已安装有设备的场地中,或在其他动力设备、输电线
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及当地安全主管部门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5、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储存、运
输、使用等)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及当地安全主管部门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事故处理
乙方必须认真做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案件的预防工作。由于乙方的管理不严,防范工作督促不力,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或案件,乙方承担审查、督促不力责任。乙方应督促承包单位做到:
1、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甲方应急事件处理流程,采
取紧急措施组织抢修、恢复生产,并在15分钟内电话告知甲方,在事故发生后12 小时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事故分析报告;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2、按工程界面承包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负责,包括人身
安全、设备安全和网络安全,由于承包单位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单位承担。
3、若承包单位在基础合同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甲方有权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事故的定性标准,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前提下,在工程款中扣罚承包单位的违约金,调整承包单位承建工程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三级重大事故以上(含三级重大事故),扣除基础合同工程10%工程款,且甲方不再选择承包单位入围合作框架;
四级重大事故,扣除基础合同工程6%工程款,且甲方有权减少承包单位以上50%以上的承建工程量;
非重大事故,扣除基础合同工程3%工程费,且甲方有权调整承包单位的相关工程量。
4、对甲方所提供的项目数据、文字资料以及其他保密资料,承包单
位保证履行保密义务,保证不提供给第三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承包单位承担。
5、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因公伤亡、火灾、车
辆安全、员工犯罪、治安刑事案件以及通信网络或互联互通事故、通信电源、信息安全事故等。
第八条乙方应抓好外派甲方工作员工的法纪、安全和职业素质教育,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作业,不得随意拆除挪用甲方的通信设施。
第九条乙方应加强外派协助甲方工作员工的管理,建立外派工作员工的档案资料,并报备甲方,要确保工作员工政治可靠,背景清楚,特别是要加强重点部位作业员工的监控管理。档案资料至少包括:姓名、年龄、毕业学校、学历、家庭地址、家庭其他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十条 “诚信合作”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如果由于乙方管理不到位,致使员工操作错误,甚至盗窃、破坏甲方通信设施,乙方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时,甲方将考虑不再邀请乙方参与甲方的项目合作。
第十一条乙方辞退员工后,要及时把辞退的员工情况通知甲方,否则,乙方要对已辞退员工对甲方的不良行为负责,而由乙方辞退的员工盗窃、破坏甲方通信设施,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时,甲方将考虑不再邀请乙方参与甲方的项目合作。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与基础合同相同,但工程类合同终止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为止。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甲方、乙
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甲方代表 :
年
月日乙方(公章)乙方代表: 年
篇8:浅谈草原承包合同公证
关键词:草原承包,合同,公证
一、办理草原承包合同公证过程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草原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草原的权属大体分为:1. 国家所有,但未确定使用权;2. 国家所有,但已经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使用;3. 集体所有。
(二)草原承包的期限
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对于以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草原的承包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三)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善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实践中的草原承包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 承包合同中草原四至界限不清、约定的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同中约定的四至界限不清、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中则容易发生边界纠纷。2. 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只规定期限却不规定起止日期,甚至根本不规定履行期限。3. 承包用途规定不明确或根本就不规定。这使某些承包户钻了空子,擅自改变草原用途,将草原变成建设用地,在承包草原上建房、改为养殖用地等破坏草原的行为。
(四)签订承包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草原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 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承包方案;3.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并将承包方案公示七日;4. 拟定草原承包合同;5. 依照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草原承包,并签订承包合同。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发包的,承包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且原则上本村经济组织的草原只能向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发包。如果向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发包,必须由该集体组织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成员同意后,并上报其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同时,对承包方的相关信息以及资质进行调查后,通过审核才能签订合同。可是,有的发包方却不履行这些程序,只经村两委同意即发包。另外,有的村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发包,而招标拍卖是组织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都很强的法律行为,除了专业人员,一般人很难做到使行为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这样,就造成签订的合同程序违法。
二、办理草原承包合同公证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注意事项
(一)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 发包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居民身份证;2. 承包草原的合同;3. 草原归属权的证明(草原所有权证或草原使用权证);4. 集体所有的草原和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发包的,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5.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提供乡(镇)政府的批准文件和公开竞价招标所承包的相关材料;6. 承包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7. 个人承包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8.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联户承包的,提供各户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及各户的居民户口簿;9. 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 应当提供规范的《草原承包合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草原承包合同。草原承包合同样式应当统一,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示。
2. 承包费应当合理确定。《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草原承包费应当根据草原前三年的平均产量、质量、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3. 根据草原权属确定发包方。《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二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草原和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使用该草原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发包;《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登记造册,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并可以直接组织发包。
三、草原承包合同公证的作用
草原承包合同再经过公证后,可以有效地防止纠纷的发生。在通过公证审查后,合同就依法成立,在履行中受到法律的保护,客观上发挥出,公证机构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长期的实践也证明了下述作用:
(一)在对草原承包合同公证时,可以对其进行完善,科学的补充,最大程度避免无效合同及合同纠纷的产生;促使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行率。
(二)对合同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需要办理审批的是否进行办理等,有效防止无效合同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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