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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闽(精选6篇)
篇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闽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80号 【发布日期】2007-09-02 【生效日期】2007-09-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7〕1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把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作为药品安全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药品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落实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好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药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相关部门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强化药品安全监管,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一旦本辖区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及时处置,消除危害;同时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确保社会稳定。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三)有关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严格药品广告审批,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行为,加大药品广告市场的整治力度。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有关部门及领导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乱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加强药品安全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增强合力,确保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督促企业落实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药品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坚决杜绝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确保药品安全。药品生产单位要从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检验、包装、运输等整个流程严格把关。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好药品购进、储存、销售和使用的质量安全关。
(五)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对于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抓住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
(六)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截止时间由2007年7月底延至2007年年底。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我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也相应延至2007年年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以及《福建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政办〔2006〕209号)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突出抓好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好药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最大限度地防控和减少药害事件发生。
(七)在药品研制环节,严格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继续开展药品注册核查工作,严肃查处和严防弄虚作假现象。认真做好药品批准文号的清查和药品再注册工作,重点清理1999-2002年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品种,坚决淘汰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品种。
(八)在生产环节,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审批,全面检查 GMP认证和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执行情况,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对不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实施市场退出。加强药品生产的动态监管,采取分类监管、试行驻厂监督员等制度,把高风险产品作为监管重点,严格检查药械生产条件。凡是在企业成品库待出厂的药品,经抽查检验达不到国家药品标准,并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
(九)在流通环节,大力规范经营主体行为,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广告准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大力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着力延伸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点,提高农民用药安全水平。
(十)在使用环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深入开展“合格药房(库)”创建活动,推进药房(库)规范化建设。重视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评价工作,把监测工作列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定、药事管理、临床病历书写规范的内容,建立和完善不良事件预警、反馈、控制和应急处置机制。重视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正确认识,避免和减少负面社会影响。
(十一)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要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强化自律意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守法诚信的企业给予宣扬并予以政策上的支持鼓励,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惩治,切实规范企业行为。
四、加强农村药品安全工作
(十二)各级政府和各级发改、经贸、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农民群众用药安全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力争三年内实现全省“两网”覆盖率达到100%。各地要成立专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确定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监督网络建设,要围绕“组织健全、机制完善、职责明确、经费统筹”的目标扎实推进,对县级以下选聘的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要坚持选聘条件,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供应网络建设,要通过县级医药公司直配制、委托代购制、连锁延伸服务制、大型医药物流公司对接制、药房托管制等形式,继续引导药品批发企业面向农村,发展农村配送网点,鼓励和引导药品批发企业对乡、村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集中配送,特别要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好老区、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海岛、渔排上的百姓用药安全和及时供应。各级药监、卫生、工商、公安、计生、物价、财政、宣传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持续、深入地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五、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十三)结合贯彻《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制定实施《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加强药品检验、药品再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的技术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药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和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药品监管相关信息网络建设,构建和完善地区和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重视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加快建设和实施全省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各流程要素的实时监管系统、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系统、药品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系统、药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管理系统和药品人群基础数据库等的建设和实施,改进监管模式,大力提高药品安全监管效率,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网络综合利用。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公众交流互动、举报受理等,更好地接受监督,为监管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药品监管相关信息。
(十五)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药品监管部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执法装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监督执法条件。尽快完成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办公检验用房建设。
六、加强药品安全制度建设
(十六)推进药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重点抓好药品审评审批、药品分类管理、医疗器械监督、药械使用监管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要依法做好《福建省基本用药目录》的调整修订工作,尽快研究制定《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
(十七)深化药品审批制度改革,健全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药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实行受理、审评、审批“三分离”制度,严格药品注册、生产、经营等的准入,切实把好药品安全的关口。
(十八)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落实审评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防止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现象发生。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畅通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提高受理、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
七、加强药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十九)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强化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要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加大培训投入,拓宽培训渠道,更新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特别对药品安全监管重要岗位干部要加强管理,建立定期交流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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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为了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和《实施意见》以及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规范食品药品监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迫切需要。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矛盾凸显期,监管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尤其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依然存在,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实施意见》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上来,统一到当前的各项工作上来,按照依法监管、科学检测、服务人民、促进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巩固、完善、创新、深化”的工作思路,深化改革,加强监管,求实进取,扎实工作,确保城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统筹协调发展。
二、深化体制改革,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
(一)强化食品药品监管组织体系建设。在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机构设置,整合监管力量,理顺监管职能,确保无缝衔接。要加强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建设,健全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设置,明确工作经费,强化其统筹、协调、指导职能。要进一步夯实食安委成员单位职责,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监管合力。乡(镇)政府和街道办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做好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二)狠抓基层食品药品执法场所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调研,制定规划,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盘活乡镇闲置资产等办法,切实解决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场所办公用房。对新建的食品药品执法场所在立项上予以优先,项目所需用地由政府行政划拨,建设相关规费享受公益性事业优惠。对验收合格的,在省政府每所奖补50万元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再奖补10万元。同时要切实加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加大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层执法车辆和现场快检、调查、通信等设备建设,满足正常执法需求。到2013年底,全市所有乡级食品药品监管所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三)加快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按照“市县整合资源,乡镇配备人员,分级确定重点,检测全面覆盖”的要求,科学编制市、县、乡检验检测机构设置规划,明确职能定位和设备配置标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步伐。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检验检测机构与市本级统筹规划和建设。其他县级检验检测中心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列入重点建设计划。对于县级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在省上每个补助20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再补助50万元。2013年底,市本级和所有县市区的检验检测中心要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
(四)加强食品药品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办法,切实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坚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不断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食品药品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年培训率达100%。要通过技能比武、案卷评查、交叉执法、责任追究等措施,切实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履职能力,着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廉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
三、突出创建整治,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县和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县和药品安全示范县是中、省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对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从2013年起,要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县区创建工作。同时,加快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际,遵循 “自愿申请、公开公正、以奖代补、动态管理”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全面铺开创建工作。要统筹安排,强化措施,加快创建步伐。对创建成效显著、如期通过省上验收的,省、市予以奖励。2015年底,力争6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放心县或示范县标准。
(二)坚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常年有整治,月月有重点的要求,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要节点,有计划、有步骤的搞好以保障节日食品药品安全和学校食品安全为重点的亮剑、希望等专项品牌执法行动。要围绕非法添加、使用非法食品原料或有害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制售假冒食品、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针对问题多发场所、单位和监管薄弱领域,综合运用执法抽检、市场巡查、突击暗访、风险监测以及有奖举报等手段,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要集中开展生产销售假劣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非法委托加工、利用互联网收购邮寄药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等专项行动,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曝光和处理力度,震慑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和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严禁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罚过放行、以罚代刑。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办、抽查和复核力度,确保处罚到位。对未及时查处、久拖不结的“人情案”,市级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快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的工作制度,创造打击惩处有利因素,进一步形成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四、依法严格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认真落实省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加大对设置规划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清理整合。督促屠宰企业按规范标准不断提升改造,严格落实生猪屠宰各项技术规程,切实保障肉品质量。认真做好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兽药GSP工作制度。加强生鲜乳收购、准运环节的许可和监督管理,扎实开展生鲜乳常规检测,全力抓好农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兽药残留和瘦肉精监控检测,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应。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研究制定具有渭南特色的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排查,不断扩大监督抽检覆盖面。完善和实施驻企监督员和质量受权人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全面消除乳制品、饮料等食品的无证生产行为。规范食品标签标识,进一步完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三)加强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管。深入开展食品企业评星达标、升级晋档活动。继续开展餐饮服务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突出抓好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小超市”、小商店及儿童食品等监管,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加大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下大力气解决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等问题。县城以上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县城以上的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
(四)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完善药品驻厂监督工作机制,全面检查GMP执行情况;强化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和跟踪检查,严格药品广告的监管;深入推进药品分类管理,积极稳妥的推进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强化高风险产品、中药材、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的监管,建立现场检查、检验抽验、不良反应监测联动机制。强化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管和电子监管,严格药品经营许可准入。进一步加强药品“三统一”工作,严格配送企业监管和考核,确保药品配送覆盖率达到规定要求。
(五)加强医疗器械和保健品化妆品监管。严把医疗器械准入关口,加大高风险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力度,完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管理。对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建立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档案,落实监督检查员制度,完善基层监督网络,加快保健食品、化妆品示范工程建设。完善监测报告体系,加强药品安全监测,做好分析评价,提高检测水平。
(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和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统一技术要求,建设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以大中型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为主体的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原料、添加剂、包装材料、成品销售的信息化监管。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专家库,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建设,储好应急物资,确保应急需要。
五、强化工作措施,确保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全面掌握本地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要按照责权一致原则,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推进网格化管理,做到监管任务、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监管责任的“四落实”。
(二)加大经费投入。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切实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市财政按全市总人口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落实市本级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食品药品的专项整治、日常监管和打假治劣、抽查检验、药械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增加。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监管投入,足额预算到位,确保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三)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食品药品企业“黑名单”和“红名单”制度。对恶意违法、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屡教不改、重复违法的企业坚决逐出食品药品市场。对遵纪守法、信誉良好、产品安全的食品企业列入“红名单”,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帮助扩展市场。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信访和投诉举报渠道,开通举报电话,专司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完善新闻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及时发布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形成多方参与监督的良好局面。
(四)严格考核检查。各级政府要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建立考核制度。引入群众测评机制,将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标,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强化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市食药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推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法规“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机关”活动,全面启动和实施安全饮食用药科普行动计划。加大公共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全面宣传报道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执法工作动态,争取社会各界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理解支持,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0 日
市食药委2013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点
2013年02月20日 15:24
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点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深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今年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为核心,以确保全市人民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以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县和药品安全示范县为抓手,按照依法监管、科学检测、服务人民、促进发展的总体思路,开拓创新,求实进取,努力营造人人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家家享受健康快乐生活的人文环境。
一、认真组织开展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贯彻活动
1、坚持将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通过开展学习培训、专题辅导、理论研讨等形式,组织系统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十八大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促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深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
2、围绕推进改革,进一步完善改革试点方案,不断梳理挖掘总结监管体制改革实践中的做法和经验,加快改革步伐。弘扬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改革不断深化。深入开展调研,不断探索破解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中的薄弱环节和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建立起更加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监管新机制。
3、按照“改体制、建机制、强基层、管得住”的总体要求和“巩固、完善、创新、深化”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监管责任、执法规范、企业诚信、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和群防群控六大监管体系,加快形成市县乡村四级监管责任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标准规范、企业诚信自律、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网络健全、技术支撑有力、社会各方参与监控的工作格局。
4、加强协调沟通,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反馈情况,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渭南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5、狠抓基层执法场所设施建设。在建立健全市、县、乡食品药品监管组织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认真落实好省市县有关奖补资金,加快基层执法场所设施建设。年内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同时,抓好市、县两级执法场所建设,充实完善执法装备,满足基本执法需求。
6、加快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按照“市县整合资源,乡镇配备人员,分级确定重点、检测全面覆盖”的工作思路,落实省市配套资金,加强市、县、乡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建设,推进农产品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三级四网”检验检测网络体系。年内力争建成10个县市区的检验检测机构,确保市本级检验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能力。
7、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检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从业人员、基层所专职监管员、乡镇政府协管员、村级联络员和组级信息员等六支队伍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年内培训监管人员1200人次。同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不断引进、培养、充实专业技术人员,落实相关待遇,营造优秀人才和骨干力量成长的良好环境。
8、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出台完善重大行政处罚报备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行政许可,努力实现申报材料统一格式;规范全系统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执法文书,指导全系统规范使用法律文书。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深化药品监管信息化系统,积极推进食品网络化监管试点工作,加强市食品药品监管网站管理维护工作。
四、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9、研究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办法。深入开展食品企业评星达标、升级晋档活动。继续开展餐饮服务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提高餐饮规范化管理水平。突出“农家乐”、“农村家宴”、学校、幼托机构及旅游景区餐饮业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和安全隐患。
10、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排查,不断扩大监督抽检覆盖面。完善和实施驻企监督员和质量授权人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监管。重点抓好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小超市”、小商店及儿童食品监管。突出乳制品、食用油、酒类、肉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农业投入品等重点品种监管,严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11、按照整治规划,采取关、停、建、股份制等形式,整治屠宰企业,规范屠宰市场,建立起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的生猪牛羊屠宰企业监管机制。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的监管制度,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安全。
五、严格药品质量安全监管。
12、积极稳妥的推进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强化高风险产品、中药材、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的监管,建立现场检查、检验抽验、不良反应监测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监管,严格检查考核,确保药品配送覆盖率达到规定要求。
13、强化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管和电子监管。改进药品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手段,严格药品经营许可准入及GSP认证。加强对特殊药品、限禁药品、药用辅料和兽药、高效剧毒农药生产经营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过期药品违法行为和无证经营行为。
14、加强药品安全监测,重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测报告体系,提高检测的数量和质量,做好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加强高风险药品管理和上市药品质量监测监管,提高药品检测水平。
15、加强医疗器械和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加大高风险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力度,完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管理。对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建立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档案,落实监督检查员制度,完善基层监督网络,加快保健食品、化妆品示范工程建设。
六、全面提升食品药品执法监管水平。
16、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的有关决定,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县创建活动,加快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通过创建,有效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年内力争创建成2个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1个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并分别有3-4个县市区达到市级食品安全放心县标准。
17、按照常年有整治,月月有重点的要求,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要节点的整治力度,有计划、有步骤的抓好元旦春节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亮剑行动,学校食品安全执法春雷行动,夏季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清凉行动,冬季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温暖行动,保健品、化妆品执法绿剑行动,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执法成长行动,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18、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企业诚信体系。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倡导企业自律。
19、完善新闻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及时发布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开通12331举报电话,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信访和投诉举报渠道。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形成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
20、抓好食品药品案件稽查,完善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等违法违规案件督办制度,建立完善部门打假协作机制。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各种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加工窝点,努力净化市场环境。
21、深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食品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培育知名食品药品企业,争创名优品牌,促进食品医药产业快速发展。
七、加强机关自身建设
22、认真落实市委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意见,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深化“四严格一提升”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主题实践活动。建立健全机关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完善重点工作督查督办机制,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23、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表率型机关,严肃政治纪律,严格工作秩序,加大各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查处本系统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活力的东大门作出应有贡献。
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30日
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上有关农产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
(二)拟定全市农产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全市地方性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办法、规定和监管程序、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负责全市有关农产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和行业指导工作。
(五)依法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初审工作;负责保健品监督及市场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七)监督实施药品的国家标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处方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药品的注册和再注册初审上报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按权限规定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八)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九)依法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全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十)依法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审批工作。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的初审工作。
(十一)组织查处农产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二)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实施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农产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方面的广告。
(十四)负责组织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开展工作。监督抽验有关农产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和化妆品质量。
篇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闽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 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9×104t/a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加快关闭9×104t/a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 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104t/a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 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 依法实施关闭。
(二)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配套资金, 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 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修订煤炭产业政策, 提高煤矿准入标准。国家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缺煤地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 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三) 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 000处以上小煤矿。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工作, 要制定关闭规划, 明确关闭目标并确保按期完成。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四) 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104t/a的煤矿,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104t/a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 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 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 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五) 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建立完善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六) 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 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 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 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 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 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 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 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七) 加强瓦斯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 (煤矿瓦斯) 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 消除突出危险性, 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 一律按照事故查处, 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
(八) 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提高评估标准, 增加必备性指标。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 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 直至依法关闭。加强评估机构建设, 充实评估人员, 落实评估责任,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九) 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 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 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 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 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十) 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小煤矿集中的矿区, 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 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 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国家从中央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十一) 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国家鼓励和扶持30×104t/a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 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 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新建、改扩建的煤矿, 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十二) 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 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 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 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 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要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 为煤矿特别是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确保煤矿必须证照齐全, 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 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 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 防突措施到位, 监控系统有效, 瓦斯超限立即撤人, 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 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 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 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要求的煤矿, 一律停产整顿。
(十四) 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在一定区域内, 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 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并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十五) 保护煤矿工人权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提高下井补贴标准, 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 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十六) 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 加快变“招工”为“招生”, 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 建立考试档案, 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十七) 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 强化“一岗双责”, 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强化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 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 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 (地) 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市 (地) 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中央企业煤矿必须由市 (地) 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不得交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
(十八) 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 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 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 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 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违规建设的, 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 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组织及时修订煤矿设计相应标准规范, 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篇4: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按照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于8月6日到9日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情况进行检查。8月6日上午,检查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听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情况的汇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车秀兰参加会议并讲话。
车秀兰指出,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贯彻实施药品管理“一法一例”,深入开展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历来对此十分关心和重视。此次执法检查,目的就是要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动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增强全社会药品安全意识,促进依法规范药品安全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希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推动药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推进药品安全工作。要进一步依法加强对药品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药品监管责任制。要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药品监管水平。要进一步依法强化全社会药品安全意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推动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制度化建设,提高全社会安全用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检查组要认真汇总并分析研究检查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提请9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了解,吉林省现有药品生产企业320户,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280户。全省现有药品批发企业395户,药品零售企业14963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8户,全部通过了药品GSP认证。近年来,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大力弘扬以“监管为民”为核心价值的监管文化,按照“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完善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的总体思路,忠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药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近年来,我省医药工业增速始终保持在20%以上,2011年全省医药工业总产值达到834亿元,比上年增长38%,成为全省增速最快的优势产业之一。
篇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闽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7〕83号 【发布日期】2007-10-11 【生效日期】2007-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07〕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药品是人们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药品安全工作是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部分省人大代表提出“加强对药品市场管理”方面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作为重点进行督办。为办好这一重点建议,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东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药品监管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把提高药品安全监管水平作为解决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提出要加强药品监管,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强调要突出抓好药品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加强医药市场监管,重点整治制售假劣药品等问题。近年来,广东省在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执法体系建设、药品市场整治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全省药品市场监管工作日趋规范,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但是,制售假劣药品情况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农村用药安全仍存在不少隐患,暴露出广东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仍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措施,促进广东省药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
二、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一)按照国办发〔2007〕18号文关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域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的药品监管新格局。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好药品安全工作,定期分析和评估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当地药品监管薄弱环节和存在主要问题。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正确引导舆论,积极妥善处置药品安全事件。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为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监管的职能;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的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物价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消除虚高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有关部门和行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有关药品市场监管的新闻宣传,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
(三)抓紧制订并落实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或单位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专项行动
(一)在药品研制环节,要对需要核查的品种进行详细分析,确定各品种需核查的项目和高危品种目录,并在国家统一的工作方案范围内,加强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的技术审核工作,依照“分批推进、分类展开、分级负责”的方法,坚决纠正广东省药品注册申报秩序混乱、研制资料弄虚作假等现象。
(二)在药品生产环节,要全面核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执行情况,以察看现场、实地检查为主,通过听取汇报和询问,审查企业自查报告,逐一列表等形式,开展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对特殊药品,增加日常检查频次,规范生产行为。
(三)在药品流通环节,要全面核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执行情况,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抽验力度,加强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监管,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
(四)在药品使用环节,要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加快编撰药品使用指南,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开展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知识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村违法用药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法制讲座、宣传栏目、信息传媒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规范药品广告的审批和发布,加大对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整治力度,维护群众用药合法权益。
四、建立和完善药品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一)积极探索在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中派驻监督员制度,加强对高风险药品生产的动态监管,防范高风险药品药害事故发生。
(二)及时总结《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经验,不断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争取条件成熟时出台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
(三)要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和人员,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销体系和监督体系,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质量管理。
(四)各镇级人民政府指定1―2名兼职人员,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行政区域内药品市场监管工作。
(五)完善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横向联合打假工作机制,建立信息互通、执法联动、积极快速的打假制度,形成打假合力。
(六)完善药品监管部门与企业纵向联合打假工作机制,建立投诉举报现场受理制度、案源信息快速分析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药品打假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七)完善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应对药害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积极预防、全力控制药害事件,努力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探索制订药品损害赔偿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五、加强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建设
(一)结合实施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地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标准要求,加大投入,逐步改建省、市两级药品检验场所,装备急需的实验仪器和设备,提高药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
(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的技术能力建设。
(三)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提升药品安全监管的科技含量。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药品监管系统专用网络和电子政务专网,实现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信息动态跟踪监控,提高广东省药品安全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和公共服务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篇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闽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电〔2005〕143号 【发布日期】2005-12-23 【生效日期】2005-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5〕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旺季。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防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不懈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在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过程中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理顺监管体制,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依法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从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并细化应对措施。要通过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逐步引导烟花爆竹行业走上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生产规模化、行业发展集约化的道路;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秩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烟花爆竹监管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调整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91号)、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晋编办字〔2005〕20号)和其他部门职责分工确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坚决防止出现职责不清、监管职责重叠或监管缺位的现象。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察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
交通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实施资质认定、许可。
工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要发挥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销售主渠道作用,完善销售配送制度。供销社要在做好本系统内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工作的同时,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实施联合执法,强化市场监控,查禁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网点。
三、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实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以及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制度
(一)省、市、县安监部门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1号)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晋安监危化函〔2005〕240号)等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烟花爆竹销售实行销售许可制度。生产、销售单位在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或年检手续。
(二)外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我省从事销售活动,须经省安监局审核其资质,经备案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三)承运烟花爆竹的企业(单位),须依法取得交通部门依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需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购买烟花爆竹需要运输的,应当申请领取公安部门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颁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四)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须取得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五)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或其授权的质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四、继续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2004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意见》(安委办字〔2004〕18号),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要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通过深化专项整治,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状况持续好转。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安监部门要在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不定期地组织上述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取缔非法厂点,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形成“各负其责、相互通报、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安监部门要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现有生产企业在2005年底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以及2006年3月底以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生产企业要杜绝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组织生产。对现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企业落实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各级安监部门要尽快建立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
(三)要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切实做好现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整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审批,引导企业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
(四)加大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烟花爆竹销售要实行销售许可和配送制度。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安监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生产企业、批发、零售单位之间进行烟花爆竹购销,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批发企业要在销售的同时,承担配送任务,并使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批发企业要收回临时销售网点未销售完的产品,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条件。要特别加强节日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监管,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或销售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楼内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超能力储存。
(五)加强烟花爆竹质量监管。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重点监控,尤其在节日期间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要依法严厉查处。
(六)严格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品运输规定。各地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物品运输规定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要严格规定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非法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车船、飞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焰火燃放管理。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加强对居民燃放的管理,特别是对禁放区、限放区、人员密集区、重要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种事故。
元旦、春节期间,也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社等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组织开展专项安全大检查,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的活动。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机),确保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的安全。要加强对春节期间举办的各类焰火晚会的审查,并对燃放安全加强监管,保证全省人民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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