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意见

关键词: 甬建 招标 投标 物业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意见(通用6篇)

篇1:关于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甬建综[2004]30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近年来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适用范围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及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渡假区、大榭开发区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分割出售物业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均应按本实施意见及《宁波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对当地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作相应调整。

二、根据物业规模确定招标方式新建的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多层住宅,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的小高层住宅,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的高层住宅(含办公楼、商住楼或别墅区)项目,都应实行公开招标。

小于上述规模的物业或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实,报市建设委员会备案,招标人可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招标人可以推荐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被推荐的企业所具备的条件应不低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单位要求。

三、逐步建立市、区两级招标投标制度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渡假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市、区两级招标投标制度,区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在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实施。市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在市建设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于市招投标中心内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纳入市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范围:

1、3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住宅小区(含混合性物业); 2、1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高层住宅;

3、10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住宅(含办公楼、商住楼或别墅区);

4、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市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并经市建设委员会同意的项目。

混合性物业是指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多层、小高层、高层等多种物业。

四、明确保证金额和返回方式为约束和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中设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额度为人民币5000元,在投标人报名时向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用于约束投标人正常参加投标活动,并

在招标结束后三日内返还。

履约保证金按招标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元确定,但总额不超过30万元,在中标合同签订当日由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表未来业主向中标人代收保存,用于约束中标人的履约行为。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开设履约保证金专存帐号,并以每个物业项目名义单独记帐,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委托合同期满或业主大会成立后,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查看中标人履约情况,并结合招标人意见,返回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五、依法组建物业管理专家评委库,随机抽取评委

市物业管理专家评委库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建。

每个物业的评标由7-11名评委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委总数应为单数,具体组成人数由招标人会同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除建设单位选派的一名评委外,其余评委应当从市物业管理专家评委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人有推荐单位的,由公证人员抽取评委,招标人无推荐单位的,由招标人抽取评委,并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公证人在封闭房间抽取,其他人员回避。评委有两次被抽到而未参加评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委资格。

其他县(市)实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时,也可在市专家评委库中抽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已抽取的专家应回避并重新抽取;

(一)专家所在单位同投标单位属同一上级主管部门;

(二)专家所在单位有下属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的;

(三)专家有自身所在企业参加投标的;

(四)专家同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有明显的亲属关系。

(五)专家与投标单位之间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六、适当调整附加评分细则

(一)对投标单位拟定的物业管理处主任,要求一是必须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二是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水平;三是二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验。上述每缺一项扣0.5分。

(二)管理业绩分自开标之日前两年内所取得的业绩为有效记分,具体为:获得部级示范为5分,获市级示范为3分,获市级优秀(先进)为2分,获区级示范(优秀)为1分,投标单位有多级称号的,以最高级别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8月1日起实施,原《宁波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在具体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篇2:关于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以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招标,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度

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范围与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自行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二、合理划分标段,推行打捆和集中招标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同一、同一批次实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分类打捆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大型泵站更新改造、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四水治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实施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以1个标段发包。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型灌区续建配套等项目施工招标,应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合理打捆划分标段;单个项目达到省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建设项目、千吨万人以下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以县级区域为单元成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作为本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采取将项目分类打捆的方式进行施工招标。其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材和设备采购,项目法人可以分或批次进行打捆和集——

中招标采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金属结构制造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安全监测(控)、水质监测和工程管理信息化等技术要求高和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单独招标;

按本意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施工项目,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严禁以不合理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文本和《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关招标的公告和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招标人不得将现场踏勘作为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和中标的前提条件,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有关招标的公告和文件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发布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四、实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面签制度,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

投标保证金的监管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和签署诚信承诺书。投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只能是投标项目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否则其投标无效。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法人代表出席招投标活动,不得将投标人法人代表到场作为中标的条件,招投标活动中需要投标人法人代表到场和签字的环节,应允许由投标人法人代表依法授权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凡要求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符合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规定的相应级别和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担任。

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没有由其本人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推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可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对投标保证金进行集中监管。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帐方式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进行——

缴存或退付。

五、完善评标办法,规范评标行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主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也可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一)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二)新建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重要穿堤建筑物等技术比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或合理低价法。

(三)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项目,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前,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要素和评审标准,从水利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等官方网站查询并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六、推行进场交易,探索电子化招标

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推动项目招投标按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行业监管,保障水利建设市场交易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民营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省水利厅将积极探索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为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基础条件。各地应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试行招标文件网上发售、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网银缴纳、计算机辅助评标,提高水利工程招标效率,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七、完善备案程序,规范备案工作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招标投标活动的以下环节,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并办理备案手续: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5日前,将招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售招标文件的3日前,将招标文件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招标文件澄清、补充通知发出2日前,将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在中标通知发出3日前,将中标通知书和评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内,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及时启动终止程序,招标人必须执行审查意见或终止招标活动。

八、规范中标公示事项,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的3日内,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中标金额、工期、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注册执业证号和投诉受理渠道等事项。公示期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使用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还应在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中填报项目招投标信息并予以公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处理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台账、投诉处理档案和监察制度。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招投标活动中,有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在招标人做出答

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九、建立预选承包商管理制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建立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将有意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且综合实力、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强的企业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对加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实行动态管理。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被认定有不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

十、积极推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

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推广农民直接参与的建设管理新模式,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确保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按照规划引领、政策引导、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 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引导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除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水泥、钢材、管材等)和设备由有关主管部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外,工程施工由受益村民按照自愿、依法原则组建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建设责任主体,自主确定施工发包方式或直接组织村民自建。

十一、规范和发展水利建设劳务市场

鼓励公民个人或组织兴办水利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积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鼓励施工企业使用稳定的专业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依法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严格管理劳务作业企业和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稳步推进水利劳务作业分包平台建设,加强对施工企业劳务作业分包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以劳务作业分包名义实施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十二、明确监管责任,加强招投标后续监管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权划分和省水利厅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水利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招投标的后续监管,强化对施工现场和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和完工结算价的监督管理。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查验参与本项目建

设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执(从)业与岗位资格证件,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发现中标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合同承诺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有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

附件:

1、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实施办法(试行)

2、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

办法(试行)

——

附件一:

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

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坚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指招标人对报名的投标人随机确定投标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按规定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招标人对评审合格的投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的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民营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的水

利建设项目类型、项目多少等情况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同一类别且同一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招标。对同一批次招标的各个标段,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地规定随机确定各投标人投标标段。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项目概况、专业类别、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投标人资格条件、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备案要求、报名地点和起讫时间、投标人报名须提供的资料等信息。

第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投标。一般投标人在一次招标中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按照守信激励、优质高效和有利于工程实施的原则,招标人在随机分配标段标段时,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近2年内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为AAA级信用等级或近3年内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获得“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潜在投标人,可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

(二)潜在投标人资质等级每高于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一级的,可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

(三)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千——

吨万人以下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和3级以下堤防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注册地在工程所在县级行政区内的潜在投标人可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

同一潜在投标人在同一批次招标项目中累计增加的投标段数不得超过3个。

第七条 投标报名截止后, 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采取摇号的方式,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确定所有参与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标段。每个标段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重新组织招标。摇号确定标段时,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场确认,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

某类工程只有一个标段时,不需摇号分配标段。

第八条 确定标段后,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愿购买、过期不予发售。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商务部分(含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须知,投标人承诺函格式、对投标人的财务、业绩、人员、设备要求,银行信贷证明和现金投标担保要求,评审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合理定价清单、设计图纸和地质参考资料等。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承诺书(含合理定价清单承诺、拟投

入人员和设备承诺)、施工组织设计(招标人如要求编制)、投标保证金和银行信贷证明等内容。

第十条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开标,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开标记录。

第十一条 开标结束后,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采用“X+1(奇数)”的办法,“X”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1”为项目法人派出的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合格性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评标报告,推荐所有合格投标人进入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程序。如所有投标人均未通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查,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得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由招标人代表、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随机抽取确定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公示期满之后,对没被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失实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应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工作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管理权限行使行政监督职权,对招标文件(含合理定价清单)备案、公告发布、开标、摇号确定标段、专家抽取、评标、公开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和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或审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和省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编制各标段定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合理定价清单。合理定价清单中各子项单价相对按照国家颁布的水利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编制的概算价格的下浮幅度一般应当控制在10%以内。合理定价清单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简化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严明强制性要求,尽量减少废标条件,并根据以下要求作出相应规定。

(1)业绩要求:只要求提交近5年完成的与招标标段合同价相适应的2个类似工程业绩(具体技术条件和业绩的认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多余业绩不作为评标依据。

(2)人员资格要求:仅对拟投入的主要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质检员)资格进行审查,且只审查其职称证、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其业绩、任职资历等不作强制性要求,且不要求有备选人员。

(3)财务能力要求:仅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和银行信贷证明作强制性要求,年平均营业额、流动资金等其他财务条件不作强制性要求。

(4)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或不明确之处,一般不作废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采取澄清方式加以核实,澄清、补正后仍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导致废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附件二:

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率,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治理、水土保持、水源保护、节水、水环境治理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其它水利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商的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湖南省水利厅负责审定和发布申请承接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全省各地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除外,但应当向省水利厅作出说明: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9家的;

(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出现两次失败情况的。第七条 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或其他技术特别复杂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不在预选承包商中选取投标人,也可以设臵适当条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 预选承包商名录包括施工承包商(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商)、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勘察、设计、建设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等。湖南省水利厅可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对名录进行分类和分组。

第九条 承包商可以根据自身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且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

别。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应按照批准的企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外省入湘企业应有合法的驻湘分支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入湘执(从)业人员,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了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湖南省水利厅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驻湘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是其本单位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且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列入我省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湖南省水利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十二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湖南省水利厅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向全国公布受理申请通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湖南省水利厅报送申请材料。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国家未作规定的除外)副本;

(4)经湖南省水利厅审查合格的企业诚信档案;

(5)省外入湘企业还应提供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

(6)申请人认为可以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三)湖南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列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当在截至受理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近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拖欠民工工资或拖欠分包商工程款等行为逾期未整改——

被有关政府部门通报的;

(二)因围标、串标、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出借或挂靠资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被停止投标资格并仍在处罚期的。

(三)因行贿、受贿,偷、逃、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并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发生较大(含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市州以上(含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录不良行为累计达3次以上的;

(六)申请加入名录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不及时报送诚信档案或信用信息更新资料的。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提供虚假资料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且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六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二)依法参加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确保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到位;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接受挂靠和出借或转让资质

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依法、依合同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发现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时,应及时处理并书面报告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应及时认定并书面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南省水利厅应通告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在规定情形出现后的6个月内拒绝其投标:

(一)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市(州)以上(含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录不良行为累计达2次的。

第二十条 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名录中清除:

——

(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已不再具备进入名录的基本条件和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湖南省水利厅。因其资质等级降低达不到承包商所在组别条件的,湖南省水利厅应调整其类别和组别。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当及时公布列入名录、暂停投标资格、清退出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承包商名单。承包商对名录的公示、发布及对承包商的处理决定有投诉或申诉的,湖南省水利厅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回复投诉或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制定预选承包商管理的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预选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水利厅可以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要逐步增加其他类别承包商名录。

篇3:关于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时隔37年重启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配套文件,勾画了“十三五”乃至更长时间中国城市发展的”路线图”。

《若干意见》中指出,要通过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等措施逐步破解城市发展难题。

《若干意见》还明确了城市发展的“时间表”,提到应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到2020年,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据《人民日报》)

篇4:关于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意见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篇5:关于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意见

录入:宜兴市招投标网2010-1-14

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0年1月11日)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有效遏止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成为优质工程、放心工程、安全工程,根据国家、江苏省、无锡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完善平台功能

进一步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形成“统一平台、统一监管”的招投标管理新格局,提高招投标监管效果。

1.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成立“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作为全市统一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监管。

2.明确市招管办的职能。市招管办的主要职能为: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负责对市招投标中心执行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招投标流程执行、招投标活动和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信访举报的受理;负责对构成不良行为、疑似不良行为有关材料的审核确定等。

3.完善平台功能。要加快招投标平台软硬件建设,改善运行条件,为电子招标奠定物质基础,进一步增强平台的服务功能、操作功能,提高平台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建立中介机构预选库

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有效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活动,切实解决“中介不中”的问题。

1.通过公开招标建立预选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中介机构。具体要建立二个中介机构预选库,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工程监理机构预选库。

2.规范使用预选库。在预选库中的中介机构才能有资格参与为政府工程进行咨询、管理等各类服务。对于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原则上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入库单位中确定。对于一般工程从入库单位中随机抽取确定,统一在市招投标中心设立抽取点。市招投标中心要加快建立预选库电子化管理服务平台,为项目建设等单位提供现场抽取服务。

3.加强对预选库的管理。要建立中介机构预选库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预选库的常态管理,畅通退出机制,定期调整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原则上对预选库一年更新一次。要建立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加强对中介活动监督管理,对合同履约不力、有不良行为的失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处理,一律曝光并限制市场准入。

三、建立施工企业预选库

要积极引导、鼓励本地和外地优秀企业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对信誉差、实力差的企业主动限制其市场准入。

1.预选库的建立。按照工程的不同类别,由建设、交通、水利农机、水务、国土、农林等部门推荐本地和外地企业。其中,对外地企业应以发函邀请、接受反馈的方式予以确认。所有企业入库须经市纪委(监察局)、重点办、重点工程纪检监察办、招投标监管部门、招投标中心以及推荐单位共同会审确定。对外地入库企业,同本地企业一样应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预选库的使用。原则上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参与投标的企业必须是预选库中的企业。根据建库的实际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必须是预选库中的企业参与投标。

3.预选库的管理。基本原则是加强考核、动态管理、严进宽出,原则上一年更新一次。对于在招标公告期间有意参与投标虽尚未入库但符合条件的外地优质企业,经相关部门会审确定入库后可参与投标。

四、围绕优质优价改革评标办法

围绕优质优价进一步改革评标办法,本着商务标、技术标并重的原则,鼓励在外地创优质工程的本地企业回乡建设,欢迎创优质工程的外地企业参与宜兴的建设。对除绿化以外的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实行综合评估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对技术标、商务标两部分的评审。要根据工程不同类型,专门制定相应的评标办法。

1.关于技术标。技术标包括投标企业及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信誉、业绩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要针对不同工程类型,合理设置施工组织设计分值和评分要点,并原则上采用远程评标或异地评标的方式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要合理设置投标企业及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信誉、业绩部分的分值,充分体现鼓励施工企业在宜兴市特别是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创优质工程的积极性。

2.关于商务标。商务标的评审办法要体现最大限度防止低价抢标,引导投标企业合理报价。要进一步优化成本价评审办法,使投标报价更趋合理。商务标的评审办法体现随机性。在确保有效投标报价比较合理的基础上,要明确商务标的评审办法有最低价法、次低价法、平均价法等若干种可以选择,在开标时随机确定其中一种办法,并由评标委员会按随机确定的办法对商务标进行评审。

五、加快实行电子招标,确保投标人信息的有效控制

要严格控制投标人信息,加快实行电子招标,实现投标人信息的全控制、全保密。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改变传统的招标文件发放操作方式。招标文件范本、评标办法、答疑纪要等原则上要通过招投标中心网站上传,由潜在投标人通过网络下载,改变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核验等既有的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使投标人信息得到有效控制,加大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难度。

六、加强对评标环节的监督管理

评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评审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招投标工作的质量。要加强对评委的监督考核管理,提高评审水平,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要通过严格细致的评审,及时发现围标、串标等违法嫌疑,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1.加大对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询标力度。招标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即把施工组织设计作为询标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评标委员会要根据询标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进行评分,对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能否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作出判定。

2.督促评委认真履职,细化商务标的评审。督促评委细化对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评审,对不同投标文件要认真检查比对,一旦发现有不该出现的雷同情况,一律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一律对相关投标人以疑似不良行为在网上公示。在公示期间,招标人有权根据公示情况拒绝被公示对象投标。如被公示对象在施工企业预选库内,则一律清退出库。

3.加强对评委的考核管理。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评委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加强对评委评审工作的监督。市招投标中心要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加强对评委在评审现场情况的监督考核。对评委未独立评标、未独立评分等行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必须及时指出并纠正,必要时可与招投标中心会商,现场取消其评分。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对评审结果的抽(复)审制度,对评委应发现而未及时发现投标文件有雷同等情形、造成评审结果不公的,一律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评委库、取消评委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加强市场监管,实现“两场”联动

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标后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失信成本。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相互配合,实现招投标市场和标后工程建设市场“两场”联动,放大监管效应。通过严格监管,倒逼市场行为的规范,有效遏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蔓延势头。

1.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对标前、标中、标后涉

及工程招投标的信访举报、投诉,要认真受理,并做到有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形成查处的高压态势。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移送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标后工程项目的跟踪,听取各方特别是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注重研究分析阶段性市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措施,不断提高招投标监管水平。

2.加强标后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对施工企业施工情况的百分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对标后建设市场常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机制。特别要提前介入对中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等人员的到岗到位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假借资质等问题,并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决不手软。对建设单位就建设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调处,对其他涉及建设市场方面的信访举报,要高度重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3、加强“两场”联动。加强招投标市场和标后建设市场联动。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互动,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及时沟通机制,实现市场监管信息的互通反馈、及时共享、有效整合,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将中标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名单、岗位、身份证等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于考核结果在规定分值以下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建造师),应按规定一律清除出施工企业预选库,同时至少在一年内限制该企业和项目经理(建造师)参加宜兴市招投标市场;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将市场监管的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特别是要将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等信息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由招投标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共宜兴市委

篇6:关于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豫政 〔201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实现土地合理高效利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在用地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下严格保护耕地、缓解用地压力、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提升土地管理水平,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确保重大项目顺利落地和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更好地促进以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为核心的中原经济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农村土地整治机制,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一)科学编制并从严落实农村土地整治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分层级编制省、市、县级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统筹安排农用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城镇化发展、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的目标、原则和任务,优化村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各地开展土地整治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并按照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组织报批和实施整治项目,切实增强规划和计划的约束力。

(二)进一步拓宽资金投入渠道。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土地专项资金为主,引导和聚合村庄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农业扶贫、退耕还林、中低产田改造等相关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记其功”的原则,实行专账管理,集中投入到土地整治项目以及整体搬迁和改造的农村新型社区,发挥资金综合效益。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门划出一定比例投入农村土地整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并可按照规划统筹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土地整治中的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金融机构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建房和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广泛吸收社会各类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建立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改变农用地整治项目分散、规模偏小和单一部门管理的现状,以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为重点,在成规模的基本农田范围内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大规模整治。在增加耕地面积的同时,按照“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的标准,建设一大批成规模的土地整理项目区,每年整治基本农田不低于200万亩。“十二五”期间累计整治基本农田1000万亩以上,到2020年累计整理2000万亩,进一步提高粮食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标准化水平。

(四)稳妥开展村庄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大力开展村庄整治,2011年全面启动“千村整治”试点。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节约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优先满足本行政村新村建设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用地,其余指标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有偿调剂到城镇、产业集聚区及重点项目集中使用。各地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制订和落实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整村推进的模式和方法。

(五)严格规范土地整治指标交易与收益分配。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的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整理复垦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的,用地指标实行有偿转让,并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等县域经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偿。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整理节约的土地转换为建设用地指标并挂钩到城镇使用的,所得收益要及时足额返还农村,主要用于区域内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村民拆迁补偿和建房补助。

(六)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必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业生产水平、农民生活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情况,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从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城郊村等条件较好的区域开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有序推进。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处置权,在运作模式、规模经营、旧房改造、新居建设、非农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多种选择,并依法签订协议。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参与工程建设,扩大其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严禁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推进,搞违背民意的大拆大建,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机制,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七)从严控制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大力发展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建筑和紧凑型城镇,避免因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重复建设等浪费土地资源。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核减不合理用地。要坚决制止城市建设“摊大饼”式的无序扩张,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严格限制低层建筑。严控高能耗、高污染等限制类产业项目用地,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和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到2012年,大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的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中等城市控制在95平方米以内,小城市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建制镇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八)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地技术。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城中村改造适当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建设高层商务、办公及住宅楼。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要统筹规划立体交通设施,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到2012年,大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的城市建设容积率原则上要达到0.7以上,中等城市达到0.6以上,小城市达到0.5以上;所有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要高于1。

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适合多层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必须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和产业集聚区要不断加大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力度,提高多层标准厂房的比例。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黄淮四市各产业集聚区的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700万元/公顷,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0.8;其余市各产业集聚区的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500万元/公顷,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1。

(九)着力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制定完善“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加大市、县(市)建成区内棚户区、旧住宅小区和传统商业区的改造力度。污染严重、干扰居民生活的工业企业或仓储用地,以及符合产业政策但不适宜在城市市区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要逐步迁出,原有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重新安排使用。鼓励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严格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被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尚未动工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按国家规定征收增值地价。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市、县级政府批准收回后重新安排使用。对省政府已经批准的城市和乡镇批次建设用地,因城市和乡镇规划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意向项目发生变化、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需重新选址等原因尚未实施征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可以按照城市和乡镇批次用地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区位。

(十一)大力开发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在符合规划、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将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或废弃地优先开发为建设用地,并安排项目建设。对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新上工业项目的,应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进行布局。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采矿、取土等原因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复垦责任。

(十二)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抓紧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把市、县(市、区)及其产业聚集区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计划相挂钩。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结果要作为其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以及申请扩区或升级的重要依据。

(十三)扎实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在全省各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活动。到2012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要达到规定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对创建活动成效突出的,省政府将予以表彰,并在用地政策方面给予奖励;逾期未达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依法保障用地需求

(十四)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依法依规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政策引导和行政监管,做好协同配合,共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部门在安排本行业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采用先进的节地技术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五)强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集中用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重大招商项目、重点企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建设用地需求,确保项目及时落地。综合考虑耕地保护、土地整治、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用地等因素,科学分解、切块下达各市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将已批用地范围内的项目落实情况、土地供应和使用情况等作为年底计划指标调剂的重要依据。对用地计划指标配置效果差、项目未落实以及土地利用粗放、供地率低、违法违规用地严重的市,不安排土地利用计划调剂,并在下分配计划指标时予以核减。

(十六)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在坚持政府主导、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将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依法列入收购储备的用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进一步增强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能力。各地要根据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8〕144号)的规定,科学制订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计划,适时适量调节土地供需总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控土地供应价格,引导投资和建设。对产业集聚区新增用地,探索通过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进行适度的基础设施开发整理,尽快形成工业用地条件,优先保障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或符合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努力缓解部分工业项目用地急与征地时间长的矛盾。

(十七)加大土地行政执法力度。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对全省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等进行全覆盖综合监测。完善省、市、县、乡镇四级土地动态巡查体系,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健全土地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国土资源、公安、监察部门和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对违法案件实施联合查处,切实解决案件查处难、移交难、执行难等问题。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非法批准用地、占地的,严格追究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十八)加强土地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各地在实施征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或旧城改造拆迁前,要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涉及项目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对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凡是群众满意率低、可能引发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项目,一律停止或暂缓实施,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不稳定问题。对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不采用评估结果,造成重大不稳定问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相关的政策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青阳街道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