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关键词: 高温 发放 河北

河北高温补贴发放标准(精选14篇)

篇1:河北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河北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河北发放时间:6月-9月份;

发放标准:有三档(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哪些人可以领高温津贴?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露天作业比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都能享受到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

针对不少企业甚至劳动者存在的这一观念误区,人社部门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清凉饮料”不能抵补贴

除了发放高温补贴,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扣高温补贴。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2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投诉!

根据《办法》,高温津贴不是可发可不发,而是一定要发,不发高温津贴就意味着没有足额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另外,劳动者还可以打1233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高温津贴不能只是“看起来很美”

让高温津贴制度从纸面落实到行动上,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对于劳动监察部门而言,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哪些企业的劳动者通常从事高温作业要做到心里有数,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有关部门还要积极通过媒体等渠道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要让更多的劳动者知晓高温津贴是一项法定福利和其发放标准,鼓励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中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形成企业内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监督机制。

炎炎夏日,每月一两百元的高温津贴,数额虽少,却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体恤,体现了政策人文关怀的暖意。这份情意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要让劳动者真真切切地感怀于心。“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政策要想真正造福于民,还得在执行上下一番功夫。

温馨提示: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但是,上述三种情况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并且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所以,用人单位必须按要求同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仅仅只提供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防暑药品是不能代替高温津贴的。

[河北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17]

篇2:河北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用工场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从开始向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劳务派遣工,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劳动者执行。

一、执行时间

根据我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实际情况,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

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二、津贴标准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元。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三、列支渠道

企业因按本通知标准支付夏季高温津贴而增加的支出纳入工资总额。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首次)在基数外单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应增加协商总额。

其它用人单位按本通知标准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解决。

四、其他事项

篇3:河北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一、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 使用6年以上 (含6年) 且不到15年, 车长大于4.8米 (含4.8米) 、小于7.5米, 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 000元人民币。

二、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 使用8年以上 (含8年) 且不到15年, 车长大于6米 (含6米) 或乘坐人数大于20人 (含20人) , 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 000元人民币;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 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 000元人民币。

三、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 使用10年以上 (含10年) 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 000千克 (含12 000千克) 的重型载货汽车 (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 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 ,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 000元人民币。

篇4: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文件一: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赣老发[2006]18号

各设区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最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0号),调整了在职人员的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的精神,经研究决定,离休干部夏季7、8、9三个月防暑降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调整增加的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本通知自2006年7月起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10月11日

文件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7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物价上涨和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改为“高温津贴”,同时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并按规定改变高温

津贴的列支渠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

二、适当扩大发放时间范围。从2012年起,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三、按规定改变列支渠道。从2012年起,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还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费用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本单位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要求,认真遵守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2012年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通知下发之前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今年6月份以来的高温津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发或补差,超过一个月仍未补发或补差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七、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交通、园林、水利、环卫等领域和苦脏累险等一线生产岗位,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应依法严肃杏处。

八、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2年8月13日

文件三: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

(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赣老发[2013]20号

各设区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机关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执行,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从2012年起,夏季离休干部高温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元调整到160元。

二、发放时间:从2012年起,夏季离休干部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离休费按月一并发放。

三、经费渠道:提高高温津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原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老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30日

(本栏目由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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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敏

篇5:宁夏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宁夏发放时间:每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

六月刚到,靖西就迎来了各种“被烤”模式,在经历了铁板烧,生煎,爆炒的酷热之后,市民们大呼“热得受不了”,户外工作者更是感觉“快要烤焦了”。但是,此时小编要告诉大伙儿一个好消息。

高温补贴是怎么回事?

在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补贴制度。《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全国开展专项检查 高温津贴不能成“纸上权益”

近年来,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都曾多次强调,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不少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监督、惩罚措施。

例如,《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明确,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即便如此,在一些地方或者一些单位,高温津贴仍然不能及时发放。例如,近期就有媒体报道,有建筑工地工人三年未收到过高温津贴。

对于部分地区高温津贴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有专家表示,目前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主要依靠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监督,监督管理工作比较乏力,惩处方面的欠缺,使得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此外,劳动者在企业面前较为弱势,不敢更不会主张权利,都是高温政策难落地的重要原因。

记者了解到,就在本月初,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6月15日至7月29日期间,在全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通知中,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被列入了检查内容。此次检查范围为各类用人单位,其中,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是重点。

高温福利还有这些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含40℃),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篇6:江苏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高温费从本月开始发放

露天35℃、室内33℃,但补贴时长、补贴方式不尽相同。补贴方式分为按月补贴和按高温工作日补贴两种方式。像上海、江苏、浙江等为月补,浙江最高,为每人每月225元。江苏的标准仍旧位于全国前列,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没有拿到的,可到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

高温津贴发放细则

20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案例》(修订)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这意味着高温津贴不再是一项福利,而是一种对高温下劳动者的补偿,是强制性的规定。

高温补贴是为在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工资性补偿。很多朋友开始关注,考虑着一问题江苏高温补贴标准是怎样的。这是一个值得了解的问题,符合条件的话我们就可以领取到相应补贴。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20江苏高温补贴标准的情况。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 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备注: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高温补贴标准中暑诊断为职业病享工伤保险: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如果你符合年江苏高温补贴标准的话,就可以等待老板为你发高温补贴了。身边要是有朋友对此不清楚的话就可以互相普及下。

江苏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今年江苏省的高温费暂不调整,依旧执行的规定,即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这几天已进入高温“烧烤”、“桑拿”模式,许多户外工作者依旧在烈日下工作,“高温补贴”也成了不少劳动者关心的话题。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今年我省的高温费暂不调整,依旧执行20的规定,即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最迟10月底必须发放到位。

从20开始,江苏通过相关立法,“高温津贴”不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软性福利”,如果条件达到,单位拒不发放就是违法了。我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我省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高温费从本月开始发放

现代快报记者查询发现,除了重庆将高温补贴对应的高温天气,设定为一般高温(35℃以上、37℃以下)、中度高温天气(37℃以上、40℃以下)、强度高温天气(40℃以上)这三个等级,并区分了室内工作和室外露天工作,其余各地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几乎一样,均是露天35℃、室内33℃,但补贴时长、补贴方式不尽相同。补贴方式分为按月补贴和按高温工作日补贴两种方式。像上海、江苏、浙江等为月补,浙江最高,为每人每月225元。而重庆、天津为日补,重庆为每日5-15元;天津为每日24元。

尽管江苏今年不打算调整高温费了,但是从目前来看,江苏的标准仍旧位于全国前列,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没有拿到的,可到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

尽快出台

高温津贴发放细则

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案例》(修订)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这意味着高温津贴不再是一项福利,而是一种对高温下劳动者的补偿,是强制性的规定。

记者从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了解到,去年南京接到关于高温费的投诉和举报大概有

300多件。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对于情况属实的,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如果整改到位,就不予以行政处罚了。不过,该人士也表示,由于对高温费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政策条款,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导致一些企业在执行上有异议。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尽早出台实施细则,使法律条款便于操作和执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7月1日至8月14日,我省将开展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其中用人单位遵守高温作业时间和高温津贴支付情况、暑期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情况是检查重点。今年我省高温费暂不调整,即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本月起就可支付,最迟10月底须发放到位。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没有拿到,可匿名举报。

篇7:菏泽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多个室外行业领不到高温补贴

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效益好的单位高温补贴从6月份起已经正常发放,而且各种防暑福利也不错,而一些私营企业、建筑领域、快递行业、外卖等室外作业人员并没有相应的高温补贴。

“从来没听说过高温补贴。”在牡丹区一建筑工地,这里工人们的回答几乎都是一致的“我们都是劳务工人,和包工头约定的口头薪资,除了出苦力的工资外,什么保险等福利是从来没有的,更不要说高温补贴了。”

同样的情况发生在快递行业,快递员每天不管风吹雨打、严寒酷暑,都必须把快件准时送到客户手中,但是发放高温补贴的物流公司寥寥无几。一名快递员告诉记者,他们经常在烈日下进行户外工作,应该是符合条件拿高温补贴的,但是并没有这项福利。

根据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但齐鲁晚报记者采访获悉,许多户外工作者,尤其是私企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拿到这部分钱,却要忍受着热浪,坚守在一线作业。

“高温补贴一般是职工和企业签订正式合同,规定才起效果。”菏泽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负责人告诉记者,建筑行业等职工流动性大的单位,高温补贴发放执行起来相对比较麻烦。

“绿豆汤”不能冲抵高温补贴

按照规定,菏泽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每年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防暑降温费。根据相关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可以向人社部门反映,或拨打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以及职工维权热线12351。如果投诉人所在单位有工会组织的话,总工会也将全力配合跟踪事件进展。

篇8:河北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一、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 使用6年以上 (含6年) 且不到15年, 车长大于4.8米 (含4.8米) 、小于7.5米, 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 000元人民币。

二、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 使用8年以上 (含8年) 且不到15年, 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 000元人民币。

三、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 使用10年以上 (含10年) 且不到15年的重型载货汽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篇9:河北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读者:李先生等

答:读者你们好!现就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的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原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执行桂科干字〔1987〕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桂人发〔1997〕9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获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的人员,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的百分之十。执行桂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只能提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10%。

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按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不属于退休费范围。国家政策还规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绩效工资不作为退休人员计发生活补贴的依据。

三、全区各市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3号)文件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的事业单位教授级及相当职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执行标准与三级岗位的生活补贴标准大体相当,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高级知识分子的关心和爱护。

四、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岗位的评审,自治区规定的条件是相当严格的,要求也非常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只是其中一个考虑的因素而已,与专技人员二级岗位条件相比,还是有相当的差距。据此,你们提出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退休老专家按专技人员二级岗位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没有政策依据。

编辑部:魏珉

篇10:北京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公布了针对全市企业的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而以往只有少数企业自己制定了高温补贴政策,下面一起去看看都有哪些政策!

标准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纪录一天天刷新,北京的高温津贴也在昨天宣布要翻倍。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及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什么是高温劳动保护

高温劳动保护,是为了保护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利益。高温劳动保护,是为了保护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利益,《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地高温劳动保护立法情况:

重庆

20,重庆市公布《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办法规定,一天中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的天气称为高温天气,

这种天气下单位要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当最高气温达39℃以上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暂停11时D16时高温时段工作;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当日应停止工作。在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高温工资,发放高温保健费和清凉饮料等。

北京

北京市年发布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 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但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只有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深圳

2007年深圳公布《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根据《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停工或缩短员工工作时间的,应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办法》规定,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对露天作业员工发放高温保健费,并不计入工资总额。对于经常在35℃以上室内工作地点作业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发放高温保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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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杭州

今夏第10个高温天来了

昨天杭州最高气温36.9℃,成为杭城今年夏天的第10个高温日(≥35℃)。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杭州目前的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杭州高温补贴发放时间:

2016杭州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杭州市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1.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 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三年来,杭州出现过几个高温天?根据杭州市气象台统计,,总共出现14个高温天,最高温39.1℃,,总共17个高温天,最高温37.9℃;总共53个高温天,最高温41.6℃。

高温补贴你领了吗?

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高温津贴应按月发放。详见:这个月开始,你可以多领一笔钱!

近日,杭州市相关部门将组织走访慰问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7月份在册)的低保和困难家庭、残保对象以及市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慰问金标准为每户700元。

夏天也有冷空气?

其实啊,冷空气一年四季都有,夏季的冷空气和冬季的冷空气有很大区别,温度方面,影响杭州的夏季冷空气一般达到20℃以上,与冬季零度以下的温度不能比,而且风速不大,因此人们不容易发觉。

下周五前都不会有高温天

从天气预报来看,15日夜里到16日和18日降雨强度较大,雷雨时伴有雷雨大风和短时大雨到暴雨。未来几天,最低气温2427℃,最高气温30-34℃,下周五前,都不会出现高温天。

后天开始,杭州就入伏了,气温并没有很高。7月17日到7月26日为初伏;中伏有20天,从7月27日到8月15日,末伏是8月16日到8月25日。

为什么夏季午后多雷阵雨?

篇12:重庆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不得以降暑物品替代高温补贴

天气日渐炎热之后,区人社局变得忙碌起来,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每天都会接到好几通电话,“大多数都是咨询什么样的情况才符合发放高温补贴的条件,以及发放的标准是是多少。”

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

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高温天气期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同时,也有市民问:“我们公司每年每个人几天高温假,但随便你什么时候休,好像失去高温假的意义了。”事实上,根据管理办法,并没有“高温假”这项规定。只是在强度高温天气下,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单位若未发补贴劳动者可投诉

虽然该规定已执行多年,但仍有不少单位和市民,对发放条件和标准不清楚,不了解。记者走访多个行业的露天从业者,发现大多企业执行情况良好,但也存在部分民营公司未发高温补贴,以及有企业单位出现只发补贴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现象。

在竹映三清附近打扫路面的清洁工告诉记者,她每天上班半天,再热的时候也要坚持上班,但会有清凉饮料、藿香正气液之类的等必需药品。“不过按照惯例,每个月会有补贴,最多不超过50元,一般在七八月发放。”

然而在工地工作多年的老杨则表示,只是听说过高温补贴,却从来没有得到过,“也没有清凉饮料之类的,再热也得上班。”

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高温补贴是为了保障员工切身利益,“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或是劳动者对此尚有不解,可以向49836237热线进行咨询投诉。”

重庆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每年5-9月份

发放标准:一般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温津贴发放范围

凡在建筑工地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包括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均应按本通知规定享受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三)高温津贴发放办法

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由施工企业按劳动(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或期限足额支付;没有约定的,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同劳动者工资一并支付。发放高温津贴应当做好记录。

高温补贴五大关注热点

1、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清凉饮品为由,拒绝发放高温补贴。市安监局表示,以清凉饮品冲抵高温补贴,不合乎现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3、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4、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5、员工遇到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的,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入伏,长达40天的三伏天开始,高温、高热、高湿的酷暑袭来,重庆也和全国多地一样进入“烧烤模式”,最高气温逼近40℃,高温津贴跃升为市民热议的话题。

当气温超过37℃时,人长时间在户外劳动或处于酷热之中,身体承受能力差,极有可能中暑,严重时还会威胁生命。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在酷暑中坚持在高温天气中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人,应予发放高温补贴。可是高温天气中劳动的你,知道自己应该享受哪些补贴吗?

“高温补贴?从来没发过,要是领导来工地检查,兴许能发个饮料、毛巾什么的。”重庆一处建筑工地上,记者发现很多农民工对高温补贴不甚了解。

据介绍,不仅仅是农民工,还有快递人员、清洁工,实际上能领到现金形式高温补贴的很少。他们中的很多人不知道有高温补贴的政策,甚至还会对包工头在三伏天给买一瓶冰红茶感激涕零,觉得遇到好老板了,却不知道自己丢掉了应得的权利。

篇13:广西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据介绍,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62条第2项规定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因此,目前高温季节加班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企业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企业实施高温津贴后,不得另外发放防暑降温费,但企业可以按现行规定的“劳动保护费”,安排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以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外,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支付费用。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7月8日,记者从广西自治区人社厅获悉,随着炎热夏季的到来,劳动者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我区为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具体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10月。

享受高温津贴需要符合条件: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即又闷又热,且持续的时间较长。以上两个条件中,前者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另外,按照我区相关规定,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外以货币的方式再次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但是企业可以安排好生产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根据上述精神,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高温津贴的详细规定,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我区属低纬度地区,高温季节期常伴有高湿现象(即又闷又热),且持续时间长。从劳动安全卫生角度看,此时人体汗液不易蒸发,同样容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

篇14: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有哪些

1.湖南省:最低150元/月或者6.9元/天,发放时间为7-9月。

2.湖北省:每月标准为12元/天,发放时间是6-9月。

3.广东省:300元/月,如按照法规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10月。

4.陕西省:每月标准为25元/天,发放时间为6-9月。

5.山西省:每月标准为240元/月,发放时间为6-8月。

6.广西壮族自治区:每月标准为250-300元/月或者11.5-13.8元/天,发放时间是6-10月。

7.海南省:每月标准为10元/天,发放时间是4-10月。

8.北京市:室外高温工作人员180元/月,室内高温工作人员120元/月,发放时间为6-9月。

9.辽宁省: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7-9月。

10.吉林省: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6-8月。

11.上海市:每人每月300元,发放时间为6-9月。

12.江苏省:每人每月300元,发放时间为6-9月。

13.浙江省:室外高温工作人员300元/月,室内高温200元/月,发放时间为6-9月。

14.福建省:每月标准为12元/天或者260元/月,发放时间是5-9月。

15.江西省:每月标准为室外高温不低于300元/月,室内非高温不低于200元/月,发放时间是6-9月。

16.山东省:每月标准:室外高温人员200元/月,非高温人员140元/月,发放时间为6-9月。

17.天津市:发放标准按职工上年日平均工资的12%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发放时间为6-9月。

18.河南省:10元/天。

19.四川省:由之前的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现在的每人每天8元至12元,发放时间没有设定。

20.重庆市:一般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发放时间为5-9月份。

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标准发放,发放时间为6-8月。

22.贵州省:每人8元/天或168元/月标准发放,发放时间为6-9月。

2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发放时间为6-9月。

24.安徽省: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发放时间为6-8月。

25.云南省: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发放时间为6-9月。

26.甘肃省:每人每月45元,发放时间为7-9月。

27.河北省:发放标准有三档,分别是: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发放时间为6-9月。

高温补贴每个人都有吗

高温补贴并不是每个人都有的,它一般适用于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人,具体条件如下:

1.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2.不能采取有效方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

总而言之,高温补贴在各地的标准各有不同,具体以当地公布的消息为准,它并不是每个人都有,一般适用于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人。

农民工能不能领高温补贴

农民工是可以领取高温补贴的。高温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定津贴,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且规定中也详细说明了补贴对象是高温工作者,并没有具体到哪一个岗位。也就是说,不光是农民工,交警、快递员、环卫工人、搬运工、建筑工等人群都是可以领取高温补贴的。

但提醒大家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因此,只有劳动者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才会予以生效。但往往在现实中,多数农民工都只是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缴纳社保,高温补贴也就成为了一纸空谈。但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或者以发放降温防暑饮料为由,来少发或不发高温津贴的情况,大家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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