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贷基本原理(精选7篇)
篇1:公司信贷基本原理
公司信贷的基本原理
公司信贷理论的发展:真实票据理论、资产转换理论、预期收入理论和超货币供给理论 信贷资金的运动过程:可以归纳为二重支付、二重归流。
信贷资金首先由银行支付给使用者,这是第一重支付;由使用者转化
为经验资金,用于购买原料和支付生产费用,投入再生产,这是第二
重支付。经过社会再生产过程,信贷资金在完成生产和流通职能后,又流到使用者的手中,这是第一重归流;使用者将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规还给银行,这是第二重归流。
信贷资金的运动特征:以偿还为前提的支出,有条件的让渡;与社会物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才能良性循环;信贷资金运动以银行为轴心。公司信贷管理的原则:
1.全流程管理原则
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贯穿到贷款生命周期的每一个环节。
2.诚信申贷原则
3.协议承诺原则,规范贷款合同,关行为,权利义务,法律。
4.贷放分控原则,贷款审批和发放分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
5.实贷实付原则
6.贷后管理原则,贷款发放后的信贷风险管理工作。
公司信贷管理流程:
1.贷款申请
2.受理与调查
3.风险评价
4.贷款审批
5.合同签订,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6.贷款发放
7.贷款支付,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对象。
8.贷后管理
9.贷款回收与处置
信贷管理的组织架构
1.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组织架构的变革
2.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组织架构
(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2)监事会
(3)高级管理层(4)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前台负责客户营销和维护,也是银行的利润中心,如公司业务部门,个人贷款业务部门;中台
负责贷款风险控制和管理,如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
等;信贷后台部门负责信贷业务的配套支持和保障,如会计
部门,稽核部门,IT部门等。
篇2:公司信贷基本原理
一、单选题
1.在减免交易保证金业务中,风险承担主体和风险承担种类分别为(B)。A银行,利率 B银行,信用 C客户,利率 D客户,信用
2.根据《贷款通则》,自营贷款最长一般不得超过(C)。A 20年 B 15年 C 10年 D 5年
3.我国中央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是(D)。A 市场利率 B 浮动利率 C 行业公定利率 D法定利率
4.按照贷款用途划分,公司信贷的种类不包括(A)。A自营贷款 B基建贷款 C技术改造贷款 D流动资金贷款
5.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D)。
A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不代垫资金
B短期贷款通常采取一次还清贷款的还款方式 C中长期贷款采取分期偿还的方式
D固定利率贷款在贷款期限内遇利率调整要分段计息
6.以下不属于信用贷款的特点是(B)。A一般仅向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借款人发放 B期限一般较长
C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 D 信用贷款风险较大
7.下列哪项贷款不属于担保贷款的范畴(D)。A 保证贷款 B抵押贷款 C质押贷款 D 票据贴现
8、信贷资金运动过程可以归纳为二重支付、二重归流。其中第一重支付是(A)A银行支付信贷资金给使用者 B使用者购买原材料和支付生产费用 C经过社会再生产过程回到使用者手中 D使用者支付本金和利息给银行
二、多选题
1.广义信贷包括(ABCDE)等活动。A承兑 B贷款 C存款 D担保 E赊欠
2.根据《贷款通则》,下列关于贷款期限表述正确的是(ABCE)。A自营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10年 B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C中长期贷款展期的期限累积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D长期贷款期限累积不得超过5年
E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积不得超过原来的贷款期限
3.下列关于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正确的是(ABCE)。
A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的区别是借贷关系持续期内利率水平是否变化 B浮动利率是指借贷期限内利率随着市场利率或其他因素的变化而相应调整的利率
C浮动利率的特点是可以灵敏地反映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供求状况 D浮动利率借贷双方所承担的利率变动风险较大
E在贷款合同签订时设定为固定利率的,在贷款合同期内,无论市场利率如何变化,借贷人都按照固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不需要“随行就市”
4.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下列关于利率说法不正确的是(BCE)。A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的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 B短期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C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半年一定
D贷款展期的,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照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E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银行不得再按照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5.公司信贷基本要素包括(ABCDEF)A交易对象 B信贷产品 C信贷金额 D清偿计划 E贷款费率 F约束条件
6按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方式包括(ABCDE)A 留置 B抵押 C质押 D 定金 E保证
7.我国现有的外汇贷款的币种包括(ABCDF)A美元 B港元 C日元 D欧元 E法郎 F英镑
8.按照贷款期限划分,公司信贷的种类主要包括(ABCE)A短期贷款 B中期贷款 C长期贷款 D永久贷款 E透支
9.公司信贷的主要原则包括(ABDE)A效益型、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B合法合规原则 C统一对待原则
D平等、自立、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
10.信贷资金运动特征(ABCE)A以偿还为前提的支出,有条件的让渡 B与社会物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相结合 C产生经济效益才能良性循环 D是一收一支的一次性资金运动 E信贷资金运动以银行为轴心
11.商业银行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要做到:(A贷款的使用和发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B按程序办法贷款 C严格区分企业优劣
D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选择贷款对象 E贷款投向应当突出重点
ABCDE)12.被用做基准利率的利率包括(BCE)
A浮动利率 B行业公定利率 C市场利率 D固定利率 E法定利率
13.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规定,按照统一标准将贷款资产划分为(ABCDE)
A正常 B关注 C次级 D可疑 E损失 F呆账
14.广义的信贷期限通常可以分为(ABC)
A提款期 B宽限期 C还款期 D短期贷款 E中长期贷款
15.信贷业务宽限期是指(BC)
A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起,至合同规定贷款金额全部提款完毕之日止,或最后一次提款之日止的期间
B贷款提款完毕之日开始,或最后一次提款之日开始,至第一个还本付息之日止,介于提款期和还款期之间
C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规定的第一笔还款日为止的期间 D借款合同规定的第一笔还款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日止的期间
三、判断题
1.公司信贷是指以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非自然人为接收主体的资金借贷或信用支持活动。(√)
2.保证是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向受益人保证按照约定以支付一定货币的方式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企业从银行直接获得贷款的行为属于直接融资。(×)
4.我国商业银行在办理收付类业务时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5.单利计息是指在计息周期内对已经计算未支付的利息计息。(×)6.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7.银行借出货币资金的同时也借出了货币资金的所有权。(×)
8.信贷资金的运动是以银行为轴心的。(√)
9.信贷资金的周转速度与资金安全性成反向关系,与效益性成正向关系。(×)10.承兑是信用支付方式的一种。(√)
11.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和银行共同承担。(×)
12.自营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并由银行收回本金和利息。(√)
13.特定贷款是由市级以上政府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银行发放的贷款。(×)
14.信贷资金的运动过程可以归纳为二重支付、二重归流。(√)
15.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以一定的利率为条件,将贷币资金所有权转让给其他资金需求者的信用活动。(×)16.约束条件是公司信贷的基本要素之一。(√)17.承诺不属于信贷业务产品。(×)
18.费率是指利率以外的银行提供信贷服务的价格,一般以信贷产品金额的敞口部分为基数按一定比率计算。(×)
19.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20.在借款的宽限期内,银行只收取利息,借款人不用还本;或本息都不用还,但是银行仍应按规定计算利息,直至还款期才向企业收取。(√)
篇3:公司信贷基本原理
一、B2C模式网络小额信贷目标客户及其识别
网络小额信贷可以通过设计自动瞄准机制或规定专门的制度专门为有真正信贷需求的目标客户服务。
为了让有信贷需求的真正目标客户能够获得信贷并且所获信贷, 能够贷有所用,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与一些商业机构合作 (比如:电子产品卖场和其他的一些提供消费产品的商家) 。第一种情况是网络贷款公司将上述相关商业机构的广告或推荐信息投放到网络贷款公司网站上, 有贷款需求人群 (比如大学生) 在网站上申请贷款的时候就可以选择相应的商业机构。当贷款申请获得批准之后, 网络贷款公司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到相关商业机构的账户上, 同时客户获得相关消费的资格。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一些申请者选择的商业机构没有和网络贷款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则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网络贷款公司申请贷款, 这种情况下贷款利率较第一种情况要高。
二、B2C模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机构设置
网络小额贷款的提供者可以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 也可以是非正规的金融机构如私人合伙设立的贷款机构。
较正规的金融信贷机构往往具有相对庞大的规模和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此外, 由于拥有更雄厚的存款和资本金等稳定的资金基础, 正规金融信贷机构往往比非正规机构更加具备大规模开展小额信贷的实力。然而正规金融机构的特征也决定了其在提供小额信贷方面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正规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既有地位使得它们缺乏提供小额信贷的意愿,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便是出于对成本和风险的考虑。与之相对应, 非正规小额信贷机构虽然没有资金规模和网点覆盖方面的优势, 但却可以利用网络这一特殊的工具来弥补上述不足之处。
三、网络小额信贷运作机制分析
(1) 小组联合贷款机制
尽管一些研究是针对农民联保贷款的情形, 但是农民联保贷款与其他中低收入或缺乏收入但未来预期收入高的群体的联合贷款有一个很重要的相似之处。即现在国家还没有针对农民建立完整的信用体系, 农民的信用信息很难获得。推出农民联合贷款有助于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减少成本。目前, 很多地区并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 针对这些地区重点推出联合贷款产品有助于降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减少成本。所以目前针对农民的联保贷款的研究理论仍然可以运用于B2C模式的网络联合贷款产品。
小组贷款模式下, 在借款合同签订前, 那些互相之间比较了解且风险水平相近的借款人会自动组成联保小组, 并把风险较高的潜在借款人排除在小组之外。
在合约签署之后, 小组贷款要求联保小组成员彼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会促使小组成员对其他成员是否进行安全投资和努力工作, 以及是否履行还款责任进行监督。
(2) 灵活的还款机制
在我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比如:齐放网、拍拍贷等等) , 这些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大多都是P2P模式, 在众多的P2P模式下的网络小额信贷公司中我们看到多种形式的还款安排,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之外, 主要表现在周期各异的分期还款机制方面。尽管这里我们研究的是B2C的网络贷款, 但是在还款方式上面我们可以借鉴现有市场的P2P模式的网络贷款的还款机制。如果采用一次性还款可能会给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带来比较大的压力。针对目标客户群体的网络小额贷款我们主要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
B2C模式的网络贷款公司可以和相关的手机运营商建立合作关系, 手机运营商在借款者需要还款时间的前几天发短信提醒其还款, 但是在申请者申请贷款时要同意这项服务, 这项服务才能够生效。
网络小额信贷的贷款偿还机制还可以伴随有效的还款激励机制。小额信贷项目通过各种还款奖励或惩罚的措施来提高贷款偿还率, 从而提高信贷机构在财务上的可持续性。
(3) 动态激励机制
小额信贷的动态激励机制即对那些遵守纪律和有效利用贷款资金的借款人, 在如约按期还款之后可持续对其发放额度不断增加的后续贷款。这一机制事实上无形地延长了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期限。后续贷款对于借款人来说是相当的诱惑力及约束力的, 当前的借贷行为便从一次性行为的意义中延伸开来, 成为长期的连续博弈。只要发生一次拖欠款项的违约行为, 借贷双方的博弈即告终止。
B2C模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对贷款申请者的第一次贷款的金额设置限制, 并且第一次贷款额度应该尽量小。这样可以利用较小的额度来试探学生的还款积极性。除此之外, 还可以为借款者开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记录。如果大学生每次借款后, 还款的积极性都很高, 那么公司可以相应提高借款者后续贷款的金额, 不仅如此, 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还款积极性高的借款者的贷款利率。在多次贷款之后, 借款者就没有必要违约了, 如果违约成本将会很大。
参考文献
[1]孙之涵.P2P网络小额信贷探析[J].征信, 2010, 3.
[2]董瑞丽.网络信贷——银行小企业业务发展新平台[J].浙江金融, 2010, 4.
篇4:《文学的基本原理》
文章认为,已经出版的文艺概论,比较有影响的是以群在“文革”前主编、现在重新修订的《文学的基本原理》。但如果以科学著作的严格要求来看,这部书的水平还很低,存在不少缺点。它基本上没有跳出苏联三十年代的老框框。有不少同志指出,“这本书谈外部规律多,谈内部规律少,即对艺术本身的特点谈得很不够。”作者认为:从维诺格拉多夫,经过季摩菲耶夫,直到今天出版的许多文学概论,基本上都是大同小异,几十年来在体系上仍然是墨守原来的框架,涉及到的文艺问题还是那些谈了又谈毫无新意的老问题。采用的范畴和概念也仍是十分贫乏的几乎人人熟悉的老一套。它们之间的差别,无非是在问题的罗列上作些调整,可以说是“新瓶装旧酒”。
文章还谈到:在《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前,毛主席就提出了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问题。可是,现在的文学概论,并没有把中国古代文论的精华融进内容中去。《文学的基本原理》也引用了古代文论的一些话,只是裝饰性的点缀一下。今天不打破过去陈陈相因、固步自封的框子,文学概论是写不好的。作者在这一部分的最后说:“总之,要打破过去的框架,善于吸取我们已有的文艺科学及其他有关科学理论的成果,创立具有我们民族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体系,这是当前文艺理论界的一项重要任务。”
篇5:小额信贷的基本模式
小额信贷的两种基本模式
在国外小额信贷发展实践中,小额信贷参与者对于他们的最终目标是提高贫困与中低收入人群的福利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怎样才能够以更好的方式实现上述目标并没有统一的看法[24]。基于对扶贫与可持续性两大战略目标重要性的不同认识,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福利主义”小额信贷与“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前者注重项目改善穷人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作用,服务目标为低收入群体中的最贫困者,保持机构的持续性属于次要地位,在运营中更强调公平原则,因此被称作“福利派”,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与“福利派”相对应的是“制度派”。“制度派”小额信贷机构是金融深化过程中衍生出来的金融创新,他们主张走商业化道路,通过监管将小额信贷机构纳入整个金融体系,其典范是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部和玻利维亚的团结银行 [25]。与福利派相比,制度派更注重赢利,强调采用国际通 用的标准财务体系达到数据的公开透明,并习惯用自负盈亏率和资产回报率等财务指标来衡量小额信贷机构是否成功。
篇6:中国农业银行发展信贷基本制度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营运与管理制度、办法、流程、指引、意见等的基本依据;是对整个信贷营运与管理全过程、全方位、各环节的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包括为客户提供的各种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是一切信用活动的总称,但本制度重点对贷款类信用业务作出规定。
第四条 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围绕全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实现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信贷营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坚持审慎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合理的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完善信贷政策,对信贷业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控制和管理,以减少或避免信贷资产损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二章 信贷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六条 实行民主决策。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根据情况分别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行务会议或党委会议进行决策;或设立相关的委员会(信贷管理委员会、信贷决策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等)进行决策。对各种决策机构或组织形式,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七条 实行审贷分离。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按照不同的职责分工设立相关部门。按照横向制衡、纵向制约的原则划分权限职责。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营运与管理。
第八条 实行授权管理。根据统一的授权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与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进行信贷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对常规信贷业务进行基本授权,对非常规信贷业务和因经营发展带来的特殊要求进行特别授权。
第九条 实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制度。各级行的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作为有权审批人。如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授权其他副行长审批。要明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等。
第十条 实行部门合作。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建立一个统一、合作、高效的信贷管理系统。第十一条 制定信贷业务营运与管理的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全行业务经营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制定信贷业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编制信贷业务发展计划。
第十二条 建立灵活的信贷营运与管理决策机制。根据内外环境的发展变化,动态调整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发展战略与策略,不断完善信贷政策与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确保信贷营运与管理健康发展。
第三章 信贷制度与政策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的指导下,制定信贷综合管理办法、信贷专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信贷专项业务品种操作规程及有关信贷业务的意见和指引等,构成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第十四条 上述体系中的各种制度由总行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解释、修改和发布,各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不得违背总行的规定。
第十五条 所有信贷营运与管理行为,都必须按照有关制度、办法、流程、意见、指引等操作,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违背。第十六条 建立科学的信贷政策体系。包括对客户、产业、行业和区域的优先支持、重点支持、一般支持、限制支持、不予支持的信贷政策;包括总量、结构、价格的信贷政策等。
第十七条 根据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根据农发行的业务发展战略、资本约束条件、资产负债规模与结构分别制定不同的客户信贷政策、产业信贷政策、行业信贷政策、区域信贷政策,确定信贷投量、投向、价格等方面的信贷政策,明确优先和重点支持的方向。
第十八条 信贷政策的制定权原则上在总行。各省级分行可在总行的规定范围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更强的政策。省级以下分支行不具有信贷政策的制定权。
第十九条 上级行有关部门要经常监督检查下级行信贷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下级行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反映信贷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完善和调整的意见。
第四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二十条 信贷产品包括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应不断地进行产品的开发和创新。第二十一条 贷款类信贷产品的基本分类是: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根据政府指令发放的,有风险补偿来源的贷款属政策性贷款;在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发放的贷款为商业性贷款。对为缓解农民粮棉“卖难”而发放的粮棉收购贷款(不含龙头及加工企业),属于准政策性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根据客户的信誉状况发放的贷款为信用贷款;根据客户或第三方依法提供的担保而发放的贷款为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为了满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期限为1至3年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能够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所有贷款为项目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部分农业中长期贷款。第二十二条 根据不同业务品种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信贷产品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作为信贷产品管理的准则。各级行无论经营何种产品,都必须获得上级行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不同信贷产品的宏观调控功能、发展潜力、风险和综合效益确定不同信贷品种的发展规模和结构,制定不同信贷产品的支持、维持、限制和退出策略。第五章 信贷操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综合管理办法制定信贷操作基本流程,根据有关产品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专项产品业务的操作流程。办理信贷业务必须按规程运作。
第二十五条 信贷产品流程设计遵循审贷分离原则,实施横向制衡、纵向制约、明确职责、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与客户订立合同、信用支付、贷后管理、收回信用、贷款后评价、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遵循基本流程、专项流程的前提下,对低风险贷款业务,可制定简易贷款流程,建立特殊贷款业务的绿色通道。第二十八条 针对办理信贷业务的需要,对操作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各种事项要制定相应的办法、指引、操作表格和规范文本。
第六章 信贷客户及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中央政府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选择确定农发行的信贷客户。
第三十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三)在农发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
(四)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未做规定的,可提供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总经理)对外借款的决议。
(五)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农发行规定的要求。(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八)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九)申请项目贷款,项目资本金来源和比例应符合国家和农发行规定。
各级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贷业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信用等级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按照信用等级实行不同的信贷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经济效益和发展潜力及对农发行的综合效益影响等因素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各种不同类别的客户提供有区别的信贷服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客户分类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制定客户准入和退出策略。培育、吸引和发展优良客户,限制和淘汰劣质客户,从而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调整信贷与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三十四条 对客户要提供信贷、理财、代理等多种服务,做好优质客户群的维护和巩固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如实提供农发行要求的各种资料;接受农发行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的监督;严格执行信贷合同,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对有危及农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农发行并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章 信贷方式与额度
第三十六条 根据具体信贷产品的风险程度及客户的信用等级状况确定信用贷款方式或担保贷款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在信贷的审批与发放上,可以采取一次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不同的贷款风险可以与客户约定其他附加条件,如要求自有资本金比例,缴存保证金或风险准备金等。第三十九条 对所有与农发行有信贷关系的客户都要逐渐通过实行内部授信管理,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对客户使用的各种信贷类产品和非信贷类产品都要纳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在内部掌握使用。
第四十条 在内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指导下,可根据客户申请使用信贷产品的种类及需求,分别核定单笔贷款额度、最高限制额度(余额或累放额)的办法,符合公开授信条件的,可核定最高公开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十一条 对项目贷款,一律采用单笔核定额度的办法。第四十二条 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还款来源,确定与之相匹配的信贷产品。同时要明确每一种信贷产品的具体用途范围。第四十三条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监管当局及我行规定的最高限额或比例。
第八章 信贷期限与定价
第四十四条 根据农发行资金来源与信贷产品营运、客户生产经营周期与还款能力等综合确定信贷产品的期限结构,确保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短期信贷、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的合理配置。第四十五条 针对每一种信贷产品的用途范围合理确定使用期限。并严格按约定的期限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储备贷款、调控贷款、购销流转贷款可在约定的期限指导下实行购贷销还的可调整期限的管理方式。
第四十七条 对上述以外的流动资金贷款,采取一次约期,一次收回本金的做法。
第四十八条 对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中长期农业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和农发行资金供应能力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对建设期内应给予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偿还贷款利息,不归还贷款本金;在宽限期外按约定还款期限和额度逐次还款。第四十九条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须在贷款到期之前按规定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出具原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或另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
第五十条 政策性贷款的展期期限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客户的实际需求确定。
第五十一条 商业性贷款展期执行以下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及总行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十二条 贷款到期时,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且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法定节假日顺延),按逾期贷款管理。
第五十三条 信贷利息管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基准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中国人民基准利率基础上浮或下浮利率的,上浮或下浮幅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与客户协商确定。第五十五条 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以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加点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农发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综合贡献度高的重点、优质客户可在农发行利率政策范围内给予优惠。
第五十七条 各项贷款按日计息,按相关规定按月或按季结息。第五十八条 对逾期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农发行规定的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除另有规定外,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五十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中央或地方财政及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贴息。贴息贷款按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条 贷款的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根据相应的职责权限办理。
第九章 信贷合同
第六十一条 所有与客户发生的信贷关系都必须签订相应的信贷合同,并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制式文本,如有特殊要求也可订立非制式合同文本,信贷合同经有权签约人签字后生效。第六十二条 开户行在授权范围内与客户平等协商签订信贷合同。所签合同应保证要素完整、内容合法严密、文字明晰准确、主从合同衔接等。
第六十三条 合同执行中,经双方协商或发生法定事由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十四条 未经农发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信贷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十五条 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农发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限期纠正、降低信用等级、提前收贷、核减直至取消授信额度、停止贷款、加收违约金、加罚息等信贷制裁措施。
第六十六条 合同履行中如农发行发生违约行为,客户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采取要求限期纠正、依法起诉等措施。第六十七条 对于恶意挤占挪用贷款,逃废、悬空债务的客户,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或监管当局违约客户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披露,也可通过媒体曝光。并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罚,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信贷支付与收回 第六十八条 信贷支付前,必须再次审核客户的有关情况,落实有关信贷条件,按权限和程序履行支付手续。.第六十九条 信贷的支付和使用必须坚持资金流和物资流相对应的原则。根据信贷合同和借款凭证,采取一次支付或多次支付的办法。
第七十条 对项目贷款实行报账制,根据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根据已经发生的支付发放新的贷款。
第七十一条 对储备、调控、流转贷款也可实行报账制,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结合实际收购、调入物资的数量和价格发放新的贷款。
第七十二条 借款人在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提款计划,应按合同有关条款办理,或在原提款计划的合理时间内向农发行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得同意。
第七十三条 贷款支付原则上以转账方式进行,严格控制现金支付。对于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的,可支付现金。第七十四条 对于客户违反规定用途范围,或者超过审批额度支付的,或者开户行违规支付的,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七十五条 根据不同信贷业务产品分类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第七十六条 开户行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如有需要,也可根据规定开立临时账户,按相应管理办法提供账户结算服务。
第七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设立信贷管理台账或辅助台账,对发生的每笔信贷业务都要按照相关规定逐笔、序时登记,并进行管理。第七十八条 贷款本金收回。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前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时还款。对逾期贷款应及时发出催收通知书,做好逾期贷款本金的催收工作。
第七十九条 贷款利息的收回。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或按季偿还贷款的利息。不能按期归还的,执行利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对于办理信贷业务或相关业务中收取的手续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第八十一条 建立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体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第八十二条 贷款按风险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构成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的对象。
第八十三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设立不良贷款集中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
第八十四条 建立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并准确核算反映。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和追究。
第八十五条 建立资产保全制度。对于客户改组、改制等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全资产,维护债权,尽最大可能清收债务,坚决防范和制止逃废悬空债务的行为。第八十六条 对实行以物抵债的,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发行利益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物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第八十七条 建立呆账核销制度。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贷款。第八十八条 建立风险损失模拟计提制度。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模拟计提损失准备,以真实反映信贷风险的可能损失程度。
第十二章 信贷监测评价
第八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贷监测评价体系。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以定量分析为主,结合定性分析,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全过程、有关人员、各分支机构进行监测评价。
第九十条 建立贷后检查制度。信贷业务发生后,开户行要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情况、经营状况、担保财产状况等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
第九十一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开户行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体制、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生产经营、资金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测,发现存在可能危及农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隐患,应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九十二条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的重大经营事项,开户行要及时向有权审批行报告,并做好处理记录,有权审批行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采取应对策略。第九十三条 全面监测信贷投向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全行信贷投向、投量、信贷资产质量,对新增大额商业性贷款要进行重点分析。
第九十四条 建立贷款后评价制度。贷款实施后,要对贷款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总结和评价。对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各个环节、贷后管理的情况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的科学合理性进行后评价。
第九十五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信贷监测评价指标。通过一定时期的各种监测评价指标的计算,综合反映信贷营运与管理的总体水平。
第十三章 信贷人员与责任
第九十六条 各有关信贷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确定有关岗位,按岗位配置信贷人员。
第九十七条 实行信贷人员统一调配管理。各级行在信贷营运与管理中,特别是信贷调查和审查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从下级行信贷部门抽调能够承担相应职责的人员开展工作。
第九十八条 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都要通过考试和考核获取上岗资格;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第九十九条 实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享有不同的权力和待遇,承担不同的责任。
第一百条 实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资格认定制度。对信贷部门负责人在正式任用或聘用前要报请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商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业务资格认定。
第一百零一条 推行信贷客户经理制。根据规定条件确定专人担任客户经理,负责客户营销与管理的工作。可根据管理需要和人员素质设立首席客户经理和高级客户经理。
第一百零二条 推行信贷风险经理制。根据需要在信贷后台部门设立风险经理,负责信贷综合管理和风险资产的管理。根据管理的需要和人员的素质可设立首席风险经理和高级风险经理。第一百零三条 建立信贷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坚持岗位自学与定期培训相结合,不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第一百零四条 在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建立责任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承担职责的不同,划分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承担信贷营运与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责任,经办责任人在具体业务中承担经办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办理具体信贷业务首先必须明确各环节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客户部门承担调查责任,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同时确定主调查人;信贷管理部门承担审查责任,信贷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同时确定主审查人;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承担审议责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承担主审议人责任;各级行的有权审批人承担审批责任。无论是哪级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开户行行长(总经理)都承担营运与管理主责任人职责。
第一百零七条 对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的行为,以及因工作或决策失误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建立主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行有关部门主持和监交下,与接任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核查鉴定,填写主责任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任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任主责任人对接任后的信贷业务营运与管理状况负责。
第十四章 信贷科技与信息 第一百零九条 在信贷营运与管理中,坚持以现代经营管理理论为指导,不断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提升信贷管理的科技含量。
第一百一十条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建立信贷管理系统,把信贷日常业务处理、决策管理流程、数据统计分析、贷款风险预警、信贷监测评价等全部纳入信贷管理系统中,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技体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根据档案管理的规定,所有信贷业务都须明确区分业务档案和工作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确定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存放地点和管理方式。对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履行移交手续。查询、借阅信贷档案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一百一十二条 根据统计管理制度、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需要和各项信贷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信贷统计报表并进行整理和分析,保证数据提供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根据保密制度的规定,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泄漏有关信贷业务信息。
第十五章 附
篇7:公司信贷基本原理
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小贷事业部(以下简称“信贷经营部室”)或有信贷业务支行客户经理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区重点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认真了解客户需求,准确介绍本行授信业务产品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客户经理收集、整理和审查客户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认定客户是否具备信贷业务的基本准入条件,在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申请。
2、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
客户受理应满足《信贷操作手册》“授信基本条件和要素”中规定的条件,且不得为其中“限制授信的对象”、“必须严格控制的授信对象”和“禁止和限制办理的授信事项”。其中,授信基本条件约定了在本行申请办理授信业务的客户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授信、自然人客户申请授信、集团客户申请授信还需符合相应细化的基本要求。信贷经营部室或支行的客户经理应审查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上述规定,通过查验客户的营业执照、贷款卡和近期财务报表,初步了解客户的背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方式等;如客户曾与本行发生过授信业务关系,客户经理应了解以往客户与本行合作的情况,并重点了解客户目前经营管理情况,有无影响
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等。客户提交的资料经客户经理初审合格后,客户经理应向信贷经营部室部门负责人或支行负责人报告,若信贷经营部室负责人或支行负责人同意客户经理意见的,则安排授信调查。授信调查包括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且必须由具有签字权的两名以上客户经理共同进行,分为A、B 角,A 为主角,B 为配角。对单笔500 万元以上(含)的信贷业务、集团性客户信贷业务以及疑难或不良信贷资产,信贷经营部室负责人或支行负责人或上级负责人必须参与调查。授信调查的内容包括:核实验证客户的信息、受理时发现的疑问以及授信分析和审查中所需信息等;调查和验证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等基本情况、产品市场、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授信业务的真实用途,调查验证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调查核实保证人的担保资格、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等。授信调查完毕,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价报告,连同客户资料一同提交信贷经营部室负责人或支行负责人审核。
3、审查和审批
信贷经营部室或支行经过贷前调查并同意为客户授信申请的、已批准的授信方案需调整的、或已实施的授信业务需展期的,均应按流程规定向授信审批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1)基础资料:授信业务申请书、授信对象风险评价报告、授信业务调查报告、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表、授信业务送审表、到期收回保证书、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
用记录、股东会(董事会)保证担保意向书、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抵/质押物价值评估书;2)公司类客户(担保人)其他十九项基础资料;3)自然人客户其他八项基础资料;4)根据具体贷款业务,需提供的其他基础资料。
《信贷操作手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中规定了审查审批基本要点及具体贷款业务审查审批要点。信贷经营部室客户经理拥有对客户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内提出的放款申请是否符合本行业务管理办法和授信、支付条件的审查权。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拥有对客户经理同意的客户放款申请的审核权。授信审批部授信专职审查员拥有对授信业务(包括风险评级)可行性、合规合法以及贷款资料完整性、合规合法性的审查权、授信方案的建议权、授信业务的否决建议权。授信审批部门负责人拥有对授信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的审核权。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拥有对授信方案(包括风险评级)的审查审批权、授信业务的一票否决权。
4、合同签订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在签订合同前客户经理与客户积极协商,落实审批文件确定的贷前条件;并根据信贷业务审查审批部门出具的《贷款审查意见书》补充相关资料。客户经理自信贷系统发起信贷业务流程,并及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有关合同和相关承诺文件。包括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承诺文件,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及相关承诺文件。若采用抵押、质押等方式担保的贷款,则需携带相关
证件及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登记证明文件。
5、贷款发放
主办客户经理从信贷系统中打印放款通知书和抵质押品登记通知书(若需),有权审核人签字、盖章后,会同他想权利证书或登记证明文件(若有)、抵押物清单(若有)、评估报告(若有)等资料,移交营业部柜台柜员岗位进行贷款账务处理。营业部贷款账务处理岗接到客户经理提供的放款通知书、担保品登记通知书(若有)、他想权利证书或登记证明文件(若有)、抵押物清单(若有)、评估报告(若有)等资料,进行审核后,先办理抵质押物品入库手续,后进行贷款发放的账务处理。
6、资金支付
柜员账务处理岗将信贷资金支付给指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中。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主办客户经理对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贷资金进行监控;对于明确要求采用受托支付的柜员岗接到客户的“借款人支付委托书”、相关合同及“信贷业务受托支付审批表”后,资料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7、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必须按照《贷后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和揭露风险,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信贷资产的
安全。客户经理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的规定,贷款发放后,按月分类、按季分析,及时认定,动态调整贷款的风险分类。客户经理在贷后检查中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后应及时向风险预警合规部上报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风险预警合规部组织召开贷款风险预警会议,并根据风险程度、化解难度和处理进度形成处理意见,分别由总行、支行采取化解风险措施。
8、到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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