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乌海市地方海事局浮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精选4篇)
篇1:乌海市地方海事局浮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乌海市地方海事局浮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试 行)
第一条为加强辖区浮桥安全监督检查,保证各类(带式、承压舟式)浮桥设施的安全适用状况,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加强渡口浮桥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乌海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称“市海事管理机构”)辖区黄河通航水域内非繁忙水段设置的浮桥和辅助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乌海市地方海事局统一对辖区内浮桥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浮桥单元驳体应当配备《承压舟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簿》;
浮桥应当配备《浮(舟)桥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簿》;
浮桥的辅助船舶应当配备《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承压舟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簿》、《浮(舟)桥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簿》和《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乌海市地方海事局核发,用完后应保存一年。
第五条安全监督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为依据, 参照有关承压舟浮桥检验的规定及相应的检验规程、规定。
第六条海事执法人员负责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签发相应的检查报告。
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应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浮桥的所有人、经营人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根据处理意见予以纠正,并申请复查。
第八条安全监督检查分为一般检查和详细检查两种形式。一般检查是对证书、文书和维护保养记录的查验,对单元驳体或舟体状况、连接装置和安全设施的巡视检查。
详细检查是对浮桥及其辅助船舶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状况的全面检查。
第九条每年汛期、凌期前对承压舟浮桥及其辅助船舶实施一次详细检查,连续两次详细检查之间实施一次一般检查。
一般检查时发现明显缺陷的,海事执法人员可视缺陷性质决定是否进行详细检查。
第十条经过详细检查的浮桥及其辅助船舶,六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情况除外:
1、上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查的;
2、被举报或发现安全状况低于标准的;
3、浮桥发生碰撞、触损、搁浅等事故的;
第十一条详细检查分单元驳体或舟体检查、浮桥检查和辅助船舶检查三部分。
第十二条对单元驳体或舟体的检查内容包括:
1、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2、标志:船名、载重线标志及水尺;
3、驳体或舟体状况:结构、强度、变形、磨损、锈蚀、水密性;
4、连接装置:连接销、连接销耳、连接销底座;
5、系固设备:系缆索、系缆桩、纵向系固和横向系固的状况。第十三条对浮桥的检查内容包括:
1、救生设备:救生圈、救生衣;
2、消防设备:灭火器、太平斧、消防桶;
3、信号设备:白光环照灯;
4、照明设备:照明灯具、电缆敷设;
5、防护设施:安全护栏、防滑设施、行驶安全限界线、人行道;
6、警示标志:对通行车辆限速、限载、限距、限宽及浮桥上下游水域安全(禁航)警告等标志;
7、防污染设备:垃圾储存容器、垃圾告示牌;
8、安全管理:过渡须知、检查制度、管理记录、垃圾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应急预案、浮桥纵坡度和两端搭岸跳板的安全坡度角巡检记录;
9、通讯、安全监控装置;
10、人员:值班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对辅助船舶的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第十五条详细检查结束后,海事执法人员应在相应记录簿中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签发检查通知书,注明检查所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监督检查专用章。
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记录簿内,一份送浮桥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市海事管理机构存查。
第十六条一般检查完成后,海事执法人员应填写《浮桥现场巡查记录》。《浮桥现场巡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送浮桥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存查。
第十七条海事执法人员认为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有关,应针对缺陷情况通知浮桥的所有人、经营人申请附加检验。
第十八条浮桥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后,应向实施检查的市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市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申请安排海事执法人员复查。
第十九条实施复查的海事执法人员确定缺陷已消除后,出具复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定》处理。
浮桥存在的缺陷严重危及水上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市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及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浮桥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浮桥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照要求申请复查或逾期未整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海事执法人员应当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对浮桥及辅助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违反廉政、行风等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海事管理机构对浮桥及其辅助船舶的监督检查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上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压舟浮桥及其辅助船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乌海市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9年10月10日起施行。
篇2:乌海市地方海事局浮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上半年,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科紧紧围绕“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的方针,狠抓安全管理,有力地确保了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现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绩
1、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责任事故为○;
2、规费征收完成5.7955万元,占全年任务的89.2%,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超半;
3、圆满完成省局目标考核任务的上报工作,未出现失分现象;
4、对辖区22艘营运船舶进行了检验,对 5艘船舶进行了变更登记;
5、对68名船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对11名船员进行了特殊培训;组织26名船员参加了全省船员理论统考;对21名船员进行基本安全实操考试。
6、被省局确定为“全省海事业务试点单位”之一。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四项机制的落实。一是组织拟定并签订了“水上安全目标责任承包书”,目前,局长与副职,副职与分管科处室,海事处长与现场监管人员分别签订了安全目标承包责任书,共11份。二是继续抓好日报机制的落实,每天按时向省局上报库区安全生产情况和运力运量情况。三是落实督察机制。在每周末、“清明”、“五一”、“端午”小长假期间等特殊时段,我科不定时深入所库区码头,对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加强全市其它水域船舶的监督管理。组织人员对坡头西霞院水库、承留曲阳湖的游船快艇进行了排查。对西霞院库区证照不全的快艇下达了《停航通知书》,对所在镇下达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二)敦促政府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于4月28日促成市
政府召开了“2009年第一次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并促成市政府与各有关镇、部门签订了济源市2009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书16份,把“四级”责任制落到了实处。
(三)加强船舶检验、登记,确保船舶适航。一是加强船舶
检验、登记工作的宣传,提高库区船舶的检验登记率;二是与豫西船检所积极配合,对小浪底库区济源籍船舶进行检验,共检验合格船舶22艘。三是对黄河三峡的5艘船舶进行了变更登记。
(四)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活动。一是积极协调,促成市政府
联合市督查局、安全局、交通海事、农业渔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农业渔政、下冶镇、大峪镇、邵原镇、坡头镇进行了联合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二是对库区渔船载客进行了严厉打击,对2艘渔船进行查扣,严厉打击了渔船载客的嚣张气焰。
(五)强化船员管理,确保船员适任。一是于3月19日举
办了为期一周的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参训船员68人。培训中,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提高了船员的安全意识与处理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二是加强船员档案管理。对船员档案进行了清理整顿,确
保了全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机关资历质评审,暨船员档案管理专项检查工作进展顺利,受到了省检查组的好评。三是做好了全省第一期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的组织工作,认真组织26名报考船员参加全省船员理论统考,合格率达95%。
(六)抓好重点时段、重点水域水上安全管理。
(1)做好“清明”、“五一”、“端午”小长假安全管理工作。
我局结合实际,分别制定了“工作方案”,对各项工作进行了详尽的安排部署,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并加强对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严格签证,严把超员关,确保了小长假期间各项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2)做好汛期及调水调沙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
是针对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对库区“水上抢险救护队”进行了重新组建,落实了抢险队员、抢险船舶和必备物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二是严格封航管理。禁止所有船舶擅自出航。三是加强值班。制定了“防汛和调水调沙期间值班表”,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及时反馈上报工作信息,保障调水调沙期间各项工作安全有序。
(七)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一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明确
了活动主题、时间、内容和具体要求。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三是广泛开展海事安全宣传“六进”活动,结合海事工作特点,印制了“文化衫”、圆珠笔、环保水杯、烟灰缸、宣传彩
页等实用宣传品,深入厂矿、学校、码头、企业、机关等进行发放,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目前,共发放各类安全宣传材料1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10余条,掀起了“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的高潮。四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活动。组织专人在市区和小浪底库区码头设立了咨询台,与船户、船员和广大群众展开面对面的交流和讨论,大力宣传海事法规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收到明显成效。五是加强海事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在系统内开展了海事人员安全管理知识答卷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海事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理论水平。六是广泛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整治活动。针对目前库区网箱养殖碍航的实际,联合航务、农业渔政部门展开了集中整治,有力地保证了库区航道畅通。
(八)加强海事业务流程试点建设。经积极申请我局被省局确
定为全国海事业务流程试点单位之一,围绕海事业务工作流程,我科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研讨,写出了分析报告;结合实际和“流程”要求对部分工作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对我局所开展的业务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并制成版面公布上墙;对三级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实行了挂牌上岗;对业务档案进行了清理整顿,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对库区现场签证进行了变更,实施了定期签证,方便了船户,提高了效率,受到了好评。
(九)做好西霞院库区海事站房的招投标工作。按照招投标工
作要求,我局及时制定“关于西霞院库区海事站房的招标文件”,积极与市财政局采购中心联系,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发布。
(十)加强对省局考核信息的上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
成了我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信息的上报工作,宣传信息共上报信息8篇,被采用5篇,完成新闻报道信息3篇。
(十一)深入开展了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活动。
下半年工作计划
1、继续加强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全市水上安全形势持续
稳定。
2、超额完成全年规费征收任务;
3、完成第一期船员实操考试及全省第二期船员理论统考工
作;
4、做好防汛、调水调沙、中秋、十一等其他特殊时期的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5、做好部分船舶的特检工作,做好新增船舶的登记、检验工
作;
6、加强西霞院库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筹备开好第二次全市水上交通安全联席办公会议;
8、继续抓好“全省海事业务流程试点”工作,争创全省海事
系统试点标兵;
9、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和“三项整治”活动,提高系统安
全管理工作水平;
10、组织开展一次水上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提高海事人员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11、加强监督艇、海事趸船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篇3:乌海市地方海事局浮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据2007年底统计资料显示, 定海辖区内航运企业57家, 船舶代理公司19家, 拥有船舶998艘 (其中客船37艘, 液货船81艘, 普通货船581艘) , 船舶种类包括客船、油船、普通货船、散货船、工程船、化学品船、拖轮等二十余种。根据目前的信誉评定机制, C级船舶占了很大的比例, 该类船舶的总体技术状况和船员综合业务素质令人担忧。并且, 定海辖区船舶进出流量大, 货物吞吐量增幅迅猛, 2007年达2852余万吨;船舶进出港数量大, 年均进出辖区的船舶多达10余万艘次, 接近1亿总吨。从中可以看出, 对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任务非常艰巨。鉴于上述船舶数量大、种类多, 从全方位进行论证存在一定的难度, 本文着重从采砂、运砂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上着手, 就如何做好此类船舶的管理展开论述。
伴随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 建筑材料砂石料等需求也越来越旺, 浙江沿海各江、河、海口水域采砂和砂石运输业因此得到蓬勃发展, 浙江宁波的北仑、崎头、七里、象山港、台州三门湾、瓯江口区等海区, 储藏着丰富的矿砂资源, 吸引了大量的采砂船和运砂船投入生产作业。与此同时, 浙江港口开发和城市建设正如荼如火地进行, 有着旺盛的石料建材需求, 也有着相当数量的采石场、运石船。据不完全统计, 浙江辖区有10家采砂企业, 92家采石企业, 5 9家运砂石公司, 3 5 7艘采砂船, 2 1 9 7艘运砂 (石) 船舶 (还未包括无证运砂石船舶和空放顺带货的其他干货船) , 1 5 6 6 5名从业人员。这些采 (运) 砂船对促进浙江经济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 由于这类船舶安全状况较差, 超施工作业区作业、超航区航行, 船公司管理不到位, 船员素质低, 安全意识淡薄, 超载运输现象较为严重, 造成采 (运) 砂石船舶沉没、死人等重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据部海事局内部明电, 2008年1月9日一天, 在渤海湾就发生了8艘运砂船搁浅、失控险情;并据浙江海事局通报, 今年2月24日至3月19日发生一般等级事故13起, 沉船11艘, 死亡失踪28人, 其中运砂船有5起;另从今年宁波北仑海事处召开的北仑辖区采运砂船安全管理座谈会获悉, 一季度也发生了5起涉及运砂船的水上交通事故。由此可见, 采 (运) 砂石船舶是海上安全事故频发的群体, 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
一、造成采砂船违章作业和运砂船超载航行的成因分析
(一) 采砂船的主要违法行为是超过许可区域非法作业, 严重影响通航安全。其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由于采砂作业方式造成的。采砂船是用吸管或翻斗将河床或海底的砂石开采上来, 经过筛选后, 通过输送带装到靠泊的运砂船上。因为某点上的砂石量是有限的, 一定时间后, 采砂船须移动到另一点进行开采。由于水上不像陆上有明显的画线, 采砂船在移动过程中很容易超出许可限定的水域, 甚至到了附近的航道、锚地内进行采砂作业。
二是业主受采砂利益驱使。由于长期采砂作业, 许可划定的范围内, 砂石储量越来越少, 单位时间采砂量也随之减少, 开采成本增加, 采砂船业主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 未经许可另觅砂源, 偷偷在夜间或是海事部门监管的盲区甚至在航道、锚地内进行违章作业, 严重碍航, 扰乱通航秩序。
(二) 运砂船的主要违法行为是超载航行, 而船舶超载使船舶抗沉性降低、操纵性能变差, 极易发生沉船事故。同时, 运砂船的技术状况一般较差, 船员业务素质普遍低下, 违章现象突出, 安全隐患极大。其主要原因分析:
1、不超载就不能赚取利润。
随着油价上涨、船员工资上升, 导致运输成本大幅上升, 迫使船东为降低成本, 不顾安全。目前, 码头、砂场业主按整船哄干后的实载砂石量计收, 在哄干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会按一定的比例打折扣, 而实际到港后船载砂石的含水量占10%左右, 如不超载就会导致利润空间下降, 甚至亏本, 促使船东超载。而有些砂场业主自己拥有船舶, 聘用船员运输, 通过超载来赢得更大利润。同时, 船东的安全意识较为淡薄, 对超载危害性认识不足, 一般采用边排水边航行的习惯做法, 大都未按核定的载重线装载, 形成“你超我超大家超”的局面。
2、运砂石船舶船况较差, 不按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现象较多。
一是砂石运输船舶多为个体所有, 由于油价等运输成本增加, 船东在船舶维护保养上、设备配备和船员配备上投入减少, 尤其是小型运砂石船舶更为突出。小型运砂船舶多为“夫妻船”, 由于妻子缺乏航海经验, 易发生碰撞事故, 甚至造成船沉人亡。发生险情后, 由于船上缺少救生设备, 船员缺少应有的求生等应急能力, 导致险情进一步发展。还有些砂场自己拥有船队, 雇佣外地船员甚至无证民工开船, 近几年还出现了渔民转入运输船舶服务的现象, 但这批船员大部分未能通过适任考试, 在未取得上船任职资格的情况下上船服务, 业务水平和实操能力很差, 对航道、水闸和水上交通情况也不熟悉, 也易造成事故。二是船公司管理不到位。这类船舶所挂靠的公司大多挂而不管, 对所挂靠船舶的船员配备、船况没能有效掌握, 更没能开展应有培训和船舶安全管理督促检查, 致使船况和船员安全意识下降。三是船东为了增加载货量, 没有经过船检部门检验擅自改装船舶, 增加舱容,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3、超载现象与海事部门监管力度也有很大关系。
在海事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期间, 运砂船的超载现象就会明显减少。但是, 由于受到辖区点多、线长、面广, 加上海事部门执法设备设施的制约和执法人员编制配备不足, 单靠目前监管设备和监管力量很难做到全天候有效监管, 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运砂船违章行为的发生。
二、应对措施
鉴于采砂运砂行业是影响辖区水上安全形势稳定的一大危险源, 要消除这一隐患, 必须把握“政府统一领导、交通综合管理、海事依法监管、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企业安全自律、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总体方向, 由当地政府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海事、港务、船检等各相关部门作用,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抓住源头, 规范砂石市场, 共同做好此类船舶的“造、检、航、靠”各环节的监管。同时, 进一步深化“打造责任链、编织安全网、探索综合治理新方法”的诸项工作, 落实采运砂船公司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要求公司制定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奉行长效管理, 只有这样, 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才能取得实效。
一是规范砂石运输市场, 保障运砂船舶船主稳定收入。油价、船价、运输成本增加, 导致运砂船利润降低, 不超载就不赚钱, 砂场还可能不买你的货。船主为了逃避海事监管, 都集中在海事监管相对较弱的夜间开航, 造成了更多更大的安全隐患。因此, 单靠“堵”是不合适的, 当地政府应牵头召集港航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根据各地区实际控制好砂石运力的发展;规范砂石运输市场, 稳定砂石价格, 保障运砂船船主利益。使运砂石船舶不用超载, 货照样有人要, 照样赚钱。
二是引导采运砂船及管理公司形成自律机制。海事部门应依靠当地政府, 联合相关部门, 从源头上控制采运砂船舶不安全行为, 责成采 (运) 砂船及公司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落实, 并加强对各自管理船舶上服务的船员的业务培训教育, 提高船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在救生、海上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处置能力, 着力促进船员的航海技能、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的提高, 使困扰采运砂船的安全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是采运砂船公司应加强恶劣天气运砂船的安全管理。各公司应定时接收气象预报, 如遇恶劣天气要落实各项航行和作业的安全措施, 并及时向各作业船舶发布预警信息, 督促采运砂船舶停止作业或立即撤离。在能见度不良时, 各采运砂船舶不得冒险航行, 做到令行禁止。
四是严防超载运输。防止运砂船超载航行是遏制运砂船发生重大事故的关键, 各运砂船公司应加强船和船员的安全教育, 各采、运砂船公司的管理层应在防止船舶超载航行方面做出表率, 自身所有的运砂船应严格按要求装载。同时, 各采砂船应对运砂船的装载量进行控制, 并提醒运砂船及时排出货物中蕴含的积水, 避免船舶发生超载现象。
五是改进船型, 严把船检关, 从技术上限制此类船舶超载航行的不安全行为。针对各水域砂石运输的实际情况, 设计新的船型, 使其最大载重量满足最小干舷的要求;对现有小型运输砂石船舶实行分舱, 设置前后两道横舱壁以减少舱容, 增加船舶的抗沉性。另外, 船检部门要把好采运砂船舶的检验关, 防止低质量船舶进入市场。
六是采用信息技术, 全程控制采运砂船的作业、航行、停泊行为。如在采砂船上安装数字监控系统。通过该系统, 监控中心可实时监控采砂船的作业行为和靠泊的运砂石船舶的船况、是否超载、甚至船舶配员情况, 以及监控周围通航环境情况, 应急情况下, 还能支持联合行动。在运砂石船舶上安装AIS、GPS等系统, 监控中心可通过该系统全程监控某运砂石船舶的航行动态, 也可进行指挥和安全信息的发布。在重点砂场、采石场码头安装CCTV监控系统, 实时监控码头的安全状况和船舶的装载情况。
七是海事部门加强现场动态监管。海事部门应结合日常巡航, 加强对砂场、宕口、采砂作业区和运砂船航路的现场动态监管, 及时制止并纠正采运砂船违章行为;对采砂船实行违法计分制, 超出一定分值的就强制退出采砂业;对运砂船船员实行计分, 超出分值进行罚款和再教育培训, 情节严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巡航艇应增加搜救设备, 实行“巡航救助一体化”, 快速应对运砂船发生的突发事件, 保障落水人员的生命安全。
八是港航部门应加强码头管理, 核定靠泊等级, 保障运砂船舶的靠离泊安全。港航部门应加强码头、砂场的监管, 制定相应标准, 核定码头靠泊等级, 实行规范管理, 逐步淘汰并改造状况差、靠泊条件差的砂场码头, 保障运砂船的靠泊安全。
九是提请公安 (边防) 、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介入, 给予严重超载并造成沉船、死人等后果的船东或相关责任人以刑事处分, 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篇4:乌海市地方海事局浮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为保障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符合民意、服务民众,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集中整合、统一公布,有效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明确和细化了食品安全
地方标准的设定内容
《办法》强调了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内容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2)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3)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4)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5)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6)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时,《办法》强调,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强化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的重要职能和地位
《办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方案,除了要考虑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外,还要在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开展。
力求制定程序的民主化与公开化
《办法》明确规定,标准的立项建议和制定计划应当公开征集或征求意见,确保制定程序的科学、民主与公开。并特别要求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立项计划应当根据采纳意见,修改完善后向社会公布。
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
具体职责和起草要求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有序开展,《办法》规定起草单位的确定,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产生,起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且符合要求。《办法》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但起草协作组应当由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单位应当保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标准制(修)定工作,强调了协议书内容的法律地位。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评委员会分委员会审查、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规定了起草单位在提交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继续履行的职责,确保标准的修改和审核。
重大标准的立项程序起草时
需广泛征集建议
《办法》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标准在起草前宜先通过政府网站、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办法》规定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或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
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程序
为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及时应对和有效处置,《办法》规定,遇有食品安全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调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明确标准的备案期限,
确保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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