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关键词: 授予 学士学位 工作细则 学位

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通用11篇)

篇1: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为保证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北京大学举办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远程(网络)教育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以及由北京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北京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75分(含75分)以上;

(三)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四)通过北京大学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北京市成人本科英语统一测试)。

第四条北京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完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全部及格;

(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三)已获得毕业证书。

第五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仍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院、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并出具被推荐者的合格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定并交继续教育部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本《细则》于2003年1月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级新生开始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继续教育部具体执行。

篇2: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辽学位

【2004】2号)、辽宁省《关于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学位办【2008】26号)以及《东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结合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实际情况,为规范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二章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期间未触犯国家法律,未受到学校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四条 业务学习条件

1.按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2.所有考试通过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

3.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学位外语条件:辽宁省内的网络教育学生须参加并通过辽宁省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辽宁省外的网络教育学生可参加并通过当地学位委员办公室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三级PETS)考试。外语等级证书或者成绩有效期按发证(发布成绩)机构的规定。申请学位时超过有效期的证书或者成绩不予承认。

5.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遵照《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申请学位的有效期

申请学位必须在毕业后两年之内(以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批及授予

第六条 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 网络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业务学习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辽宁省和学校的规定进行终审,终审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加注“网络教育”字样。

第九条 如出现学位错授或事后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由网络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实施细则有最终解释权。

篇3: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1. 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发展的回顾

自1977年恢复全国高考招生之后,1982年有了文革后的第一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开始了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但是,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还没有列入议事日程。

1983年,根据教育部《关于授予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83]教成字014号)在部分高校开始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试点。

1988年l1月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颁布《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工作方步入正轨。并自此开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逐年下发了数个文件,主要有:1989年4月8日《〈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89]学位办字010号),就暂行规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即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及学位评定实施机构等予以明确。1989年4月13日([89]学位办字012号)函,对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进一步强调“必须达到普通高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各项要求,包括外国语亦应达到相应的要求。”1989年11月8日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89]学位办字023号),又进一步强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统一管理,并明确了其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1991年6月1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1]11号)中严肃指出了以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行整顿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并在此之前的1991年4月,专门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座谈会”。

2. 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的一系列文件,为指导和规范我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一直处于探索与完善之中,再加上我国高等教育形势的快速发展,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缺乏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正确认识。一方面,一些高校在成人本科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偏重于学历教育,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把本科学历教育与学士学位教育相混淆的现象,影响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同时也制约了它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实际教学中,一些高校受“非正规论”、“挤占论”、“创收论”等思想的影响而轻视成人教育,表现在教师教学模式单一、封闭,教学方法陈旧、落后,教学内容单调、枯燥,这些都是造成日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整体质量不高的原因。另外,有些高校对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课程建设的投入不足及成人教育师资特别是熟谙成人教育特点和规律的师资严重匮乏,很难保证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课程的教学效果,同样对成人学士学位教育质量产生了影响。

二是普教化模式严重,标准不统一,缺乏灵活性。成人高等教育带有普通高等教育的色彩,这在一定范围内是正常的。但如果雷同于普通高等教育,就很难体现成人高等教育自身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会影响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各高校在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中都有规定。但是,在是否补授学士学位的问题上标准却不统一:有对这部分学生永久性免授学士学位的;也有规定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外语水平达标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仍可补授学士学位的。现在,高校成人本科学历教育结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课程补考及格的情况下可以换发毕业证书,但学士学位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免授后不再补授的现象。政策的执行僵化而死板,缺乏足够的灵活性。

三是社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重视不够。我国对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工资和待遇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却没有,只对本科学历获得者规定了工资标准。由于参加成人教育的教育对象大都是在职从业人员,所以,他们对是否被授予学士学位并不重视,认为只要拿到毕业证书就行,这种思想认识使他们一入学就只满足于课程考核是否及格,缺乏对学士学位课程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直接影响了学士学位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二、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践

1. 建立科学合理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体系

长期以来,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非常重视,由校长兼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名副校长直接分管学位授予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建立了由主管校长统辖的校、院两级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体系,管理体制明确。从校级管理体系看,教务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全程监控及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组织,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本科教学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工作。从院级管理体系看,二级学院是本科教学的实施者、组织者,具体负责成人高等教育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教学组织与教学实施。由于本科教育质量是学位授予质量的基础,而学位授予的质量又是本科教学质量的检验尺度,因此,校、院两大管理体系既各司其责,又相互促进;既有宏观控制,又有微观操作;既保证了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又促进了成人本科的教育质量。

2. 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是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关键。管理干部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因此,高校应该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有责任感和事业心,且适应现代化教育的教学管理队伍。为做好此项工作,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了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始终坚持定期对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等文件。每年的培训工作都始终以上述文件为指导,同时,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研讨,使管理人员充分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承担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学习,使大家树立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完善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手段,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学位授予程序和标准,从而提高学校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3. 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为保证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制定了《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为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提供科学依据。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学校具体规定,注重四个关键环节。

一是坚持学位授予标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获得学位授予资格。具体标准:申请人能够通过省成人学位课程(外语、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考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纪,品行端正;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教学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转变者;违反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二是规范学位授予程序。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3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成人教育学院向教务处推荐申请者名单,教务处逐个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完成情况、毕业论文、毕业证书复印件),并提出具体意见;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参加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答辩通过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经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学校学位评委会授权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位办备案。在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杜绝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是认真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是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环节。制定《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要求与格式规范》,对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作用、选题要求、时间安排、答辩与成绩评定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且为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对评分标准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是高度重视学位课程管理。第一,教学计划突出学位课程。在制定成人本科教学计划时,重点考虑各专业方向的主干课程,尤其是要保证学位考试课程的学时数。按照成人本科教学计划编制的原则规定,业余形式的课程面授学时数一般为全日制相应专业课程学时数的30%左右,主干课程应为40%左右。成人学位考试的3门课程分别为外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在进行面授学时数的分配时,将这3门课程的学时数提高到全日制相应专业的40%以上,以加强学生在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方面的训练。第二,选聘有经验的教师授课。普通高校的成人教育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来办学的。教师是办学的主体条件之一,在整个教学活动的过程中,教师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成人本科生的任课教师,尤其是学位考试课程任课教师的选聘就要有比较严格的上岗条件。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熟悉成人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且教学经验丰富。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已形成了一支以兼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有这样一支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有利于开展对于成人教育教学规律的研究,有利于编制诸如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各门课程的自学辅导材料,也有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整个成人教育的教学进程,真正做到有的放矢,把重基础、宽口径的办学理念融入到每一个教学环节中去。第三,编制成人学位课考试大纲。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参加由省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除此以外,还要参加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的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遵循学位课考教分离的原则,为了使成人教育学院在组织学生辅导和教务处在安排命题时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依据,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编写成人学位课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对学位考试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参考书目等都作比较详尽的描述,在学位课程考试的实际操作中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第四,制定成人学位课考试细则。按照《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学校负责组织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为了加强考试的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以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为政策依据,制定了《成人学位课考试细则》,对考试的目的与要求、考试的组织、考试的纪律、试卷安全与保密、评分与成绩管理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细则设计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政策性原则。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应政策,以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随意性。二是人性化原则。坚持以考生为政策设计的主体,对违纪行为规劝在前,处理在后,明确区分违反考场纪律与考试作弊的界限,以及规定处理申诉期。三是交互性原则。建立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互相监督的考试机制,明确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以及考生实施监督的途径。四是严密性原则。对考试命题、制卷、传递、评阅以及成绩登记与管理各个环节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将责任落实到考试实施的每个时段、每个相关人、每一项具体工作,环环相扣,一丝不苟。

三、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思考

1. 完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制度,建立成人本科教育的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

学位授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保证成人本科教育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针对目前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建议尽快出台新的实施管理办法,各学位授权单位也应制定相应的符合成人教育特点、反映新体制下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参照全日制本科生质量监控体系,制定成人本科教育的质量保障系统,形成自上而下、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2. 成人本科教育的学位课程、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内容与全日制本科教学并轨

成人本科高等教育的办学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它同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的级别是相同的,授予学位的标准应该一致。因而成人本科教育在制定教学计划、设置学士学位课程时,应与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等同;在安排课时、教材选用等方面趋同于普通本科专业;论文答辩、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与全日制本科生并轨,共同选题,共同答辩,标准一致。

3. 扩大成人学士学位的社会影响

在成人教育的各个环节中要广泛渗透学位教育,以获得学士学位来激励成人教育学生努力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与宣传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一样宣传成人学士学位,在社会用人体制中,引入激励机制,把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各类用人考试与全日制具有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等同相待,树立“有无学位不一样”的良好风气,以学位授予工作促进成人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发展。

摘要: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是我国学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授予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成人教育普教化模式严重,标准不统一,缺乏灵活性,社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重视不够。提高成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完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制度,建立成人本科教育的学位授予质量与管理保障体系。

关键词: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教育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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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健.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水平的思考[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42-44.

[3]方惠圻,金培如,王琳.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成人教育,2007,(8):23-24.

[4]曹云露,李江.提高成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途径[J].煤炭高等教育,2003,(6):87-88.

篇4:“大学士”不是学位

“学士”一词最早出现在《周礼·春官》中,最初是指在国学读书的学生。《周礼·春官·乐师》中载:“帅学士而歌《彻》。”郑玄注:“学士,国子也。”孔颖达注:“此学士谓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魏晋以后,“学士”才逐渐成为一种官职,指的是朝廷中掌管典礼、编撰等诸事的官吏,也即是靠字而为国家效力的一种文官,大体上相当于今天的文秘。北齐时,国家开始设置“文林馆学士”,北周设置“麟趾殿学士”,工作职责都是著述之类。南朝梁时设“抄撰学士”,隋朝时设“东宫学士”,依然掌管文学撰述。

唐朝初年,朝廷设立修文馆,委任18名大臣兼任学士,“讨论文典”,史称“十八学士”。后来又设立“弘文馆学士”,以文切入,共襄国事。这时的“学士”就不单单是掌管文学撰述了,而变成了“文学侍臣”,虽然也掌管国家的经籍图书,但因为他们经常活动在皇宫大内,所以就成为皇帝身边的秘书、参谋和顾问。

到了宋代,继续设立大学士一职,只是这时昭文馆大学士、集贤殿大学士的职务和工作,由当朝宰相分兼,“大学士”明升暗降。后来,朝廷又根据工作分工,分设“观文殿大学士”、“贤政殿大学士”,他们一面研究典籍,一面参与国政,所以时人称之为“内相”——宫廷内的宰相。宋仁宗时期,大学士就曾入阁参政,且颇有建树,史载“多所扶正,海内清平”。

明太祖朱元璋登基后,废丞相,而将大学士擢为朝廷“总顾问”,所以从明朝初期到中期,朝廷内部一度委任大学士(后改为翰林学士)为内阁长官,主要职责是起草诏令,批签奏章,品阶为正五品。别看翰林学士级别不高,但却握有实权,他们是朝廷内的实际宰相——学士行使宰相之权。“明代三大才子”之一、《永乐大典》的主纂解缙便做过翰林学士兼右春坊大学士,他入职文渊阁,参与机务,“一时诏令制作,皆出其手”,可以说是权力了得。

“大学士”一职最辉煌的时代是清朝,官阶升到了正一品,与太师、太傅、太保平起平坐,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文官的最高职位。到了乾隆皇帝时期,大学士一职更加细化,分划出“三殿”、“三阁”之制。三殿为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三阁为体仁阁、文渊阁、东阁。每一大学士分别加有“殿閣”之衔,如“文华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清朝有名的贪官和珅就曾被授予“文华殿大学士”。汉官当中,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张之洞等人,也曾做过“三殿”、“三阁”大学士。

清朝时,大学士的办公地点均设在内阁,中书居东西两房,大学士居中,所以大学士又被称为“中堂”。清朝有名的“罗锅宰相”刘墉,便是“东阁大学士”。到了雍正皇帝时代,朝廷设立了军机处,指派了军机大臣,所以大学士的职权便被军机大臣取代了。此后,大学士一职逐渐有名无实,沦为一种空衔。

到了近代,学士才逐渐成为高等教育本科阶段授予的一种学位名称。

篇5: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信息员陆

2010-03-08 10:40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

为确保网络教育本科教育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条件

第一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各专业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校外学习中心推荐,网络教育学院初审,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热爱社会主义国家。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三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年限为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毕业资格者(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

(二)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中”以上者;

(四)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授予学位的成绩要求为:一般专业60分,外语专业75分,艺术类专业55分;

(五)考试作弊者;

(六)违犯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审核程序

第五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毕业前二个月,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申请。由校外学习中心汇总报网络教育学院。

第六条 网络教育学院初审。网络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逐一审核,填报推荐名册,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一)教学质量情况考察综述;

(二)德、智、体综合评定情况;

(三)毕业生成绩总册;

(四)学位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

(五)学籍档案。

第七条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组织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三、附则

第九条 2007年7月1日以前录取的学生,参加学校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自2007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合格成绩,可作为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一条 至2005年12月31日止,学院所有在籍学生,一般专业,已取得CET4合格证书、PETS3(全国公共英语三级)合格证书或CET4成绩达425分(CET4/6试点考试后)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已取得PETS4(全国公共英语四级)合格证书、CET6成绩达55分(CET4/6试点考试前)或成绩达390分(CET4/6试点考试后)的,可作为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篇6: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苏学位字(1997)8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目前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函授、夜大学(业余)、成人脱产班等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中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必须在籍通过全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当报考外语六级的资格线,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不改者;

2.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在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累计文科类三门以上(含三门)、理工类四门以上(含四门)经补考及格者;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未达到70分者;

6.非英语专业未通过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全国大学四级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当报考外语六级的资格线者;

7.学校组织的三门主干课程考试有一门未通过者(主干课考试不得补考);(ps:主干课程为教学计划表中黄色标记出的部分。)

8.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四、授予办法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必须在毕业前四个月向院系提出要求授予学位的申请,由各院系集中送交继续教育处。

2.由继续教育处将参加主干课考试的学生名单以及预交报名费于毕业前三个月送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申请者所学的专业组织本专业的三门主干课程(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并将主干课考试成绩反馈给继续教育处发给各学院登入申请表;各院系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初审后送继续教育处;

4.由继续教育处对其毕业资格、毕业论文成绩等进行审核汇总后,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教务处;

5.教务处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并汇总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6.由学校发放成人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成人学士学位不得补授。

六、学士学位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篇7: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重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重庆大学授予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对象

获得我院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通过政治理论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且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3.通过网络教育学习,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取得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且须符合下列条件:(1)课程平均成绩 70 分及以上;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且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答辩。

4.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参加重庆市学位办统一组织或授权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不符合第 3 条所列申请学士学位条件之一者。

三、申请学位程序

1.符合申请资格的本科毕业生以毕业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一年内可申请学位,在学院通知的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过时不予受理。2.学生进入学生平台,在学位申请栏操作学位预申请。3.学生向学习中心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学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网上下载);(2)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3)成人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注有:学生承诺“本人承诺所提供证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后果自负”字样并签字;学习中心审核“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盖学习中心印章);

(4)身份证复印件;

(5)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色相片 2 张;

4.学习中心对学生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者的申请资料报学院。5.学院对学位申请资格进行审核

学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学生资料向重庆大学学位办上报;不具备学位申请条件学生,学院将以电话或邮件方式通知学生本人,材料不予退回。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办对学生资料再次进行审核,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的名单报重庆市学位办备案,并由学院在网上公布;未通者将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7.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重庆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网络教育形式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时间为每年 3 月、9 月。

8.申报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在申报过程中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其中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学士学位。

四、学位英语考试工作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 : 1.参加重庆市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

(1)重庆市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工作由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2)重庆市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针对能准时参加在重庆市学位英语考试的学生。

(3)2006 年,本考试将由现在的一年两次改为一年一次,考试时间定于 9 月下旬,可登录重庆市教委 http:/// 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一般在考前 3 个月。

(4)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必须带好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于规定时间到所选择的现场报名地点(考点)完成摄像、缴费和个人信息确认等事项后,报名工作才算全部完成。只在网上报名而未完成现场摄像等工作的考生,将不能参加本次考试。

(5)重庆本地学生自行在网上进行报名参加考试。

2.参加重庆市学位办认可的当地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

(1)学生也可参加重庆市学位办认可的省市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但需在报名期限内提前向我院报名,经重庆市学位办委托当地省(市)学位办后,方可报名并参加当地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经重庆市学位办认可后,视同有效。(2)未受重庆市学位办委托组织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的省市,经重庆市学位办批准后,由重庆市学位办在当地组织重庆市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一个省只设一个考点。

五、附则

1.本实施办法自 2007 级秋季网络教育本科学生开始执行,2007 级春季及以前各年级学生执行原《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2.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条例(摘要)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其目的是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掌握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及运用能力;检查教师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因此,必须建立和健全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的考试纪律,规范的考试管理,把好考试关。这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激励教师认真教学、学生努力学习,形成良好学习氛围,树立良好教风和学风,具有重要意义。

一、考试工作组织机构

1.成立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工作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讨论研究有关学院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2)组织参与各类考试的巡视和纪律检查工作。

(3)界定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认定考试中发生的教学事故。(4)考场情况汇总分析等。

2.下设考试工作办公室,由教学管理中心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考试。(2)处理各种考务工作。

(3)整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材料报学院考试工作委员会;处理违纪作弊学生的善后工作。(4)编写《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情况简报》等。

3.各学习中心分别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考点办公室,由学习中心领导及相关人员和学院派出的巡视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并实施该学习中心各考点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为:

(1)认真领会、贯彻和执行学院的相关政策、规定。

(2)落实考试场地与考务工作人员,并负责每场考试的组织及管理工作。

(3)维护考场纪律,纠正考试中的不正之风,以严明的纪律和制度规范学生的考试,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维护学院声誉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4)及时处理考场上的突发事件,并保持与学院考试工作办公室的联系。

二、考试 1.考试方式

按教学计划规定组织考试。考试方式可采取开卷笔试、闭卷笔试、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命题小组长或主讲教师提出,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原则上要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综合考核,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分记载;考查成绩按五级制评分记载。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90 ~ 100 分)、良好(80 ~ 89 分)、中等(70 ~ 79 分)、及格(60 ~ 69 分)、不及格(60 分以下)。实践性环节和实践性强的课程一般均按五级制记分。2.学生参加考试

(1)学生在考前 15 分钟,持学生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按编定的座位对号入座。

(2)学生入座后,将证件摆放在座位靠通道的上方。书籍和书包等物品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学生的座位上,只留下监考教师认可的考试用品。

(3)学生得到试卷后,首先填写考点名、批次、专业、学号、姓名和座位号等个人的基本信息。

(4)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草稿纸不够,学生可以举手请监考教师补发(收一发一)。

(5)学生答题完毕,将试卷反向(内容不能外露)放在座位上或交到讲台上,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室。(6)考试结束铃声响后,学生应立即起立终止答卷,在监考教师的指挥下,清理好自己的随身物品,有序、安静地离开考室。(7)开考 30 分钟内,考生不能交卷离开考室,迟到 30 分钟不能进入考室。

(8)考场上发现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应立即中止作弊学生考试,收缴试卷及作弊证据。由监考教师向考点办公室和巡视员报告,并将作弊学生带到考点办公室,要求学生写出检查才能离开。监考教师若隐瞒作弊行为不报,一经查实,将按失职论处。

(9)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认真回收试卷、答卷和草稿纸,检查回收数是否与发放数相符,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交考点办公室。

三、考场纪律、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及处理程序 1.考场纪律

(1)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于考前 15 分钟进入考室。无故迟到超过 30 分钟者(从正式考试时间算起),取消考试资格,作缺考处理。开考 30 分钟内,学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室。(2)学生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按编排的座位就座,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上规定的位置供监考教师核查,不得随意挪动座位。(3)闭卷考试时,除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用品等。开考前须自觉将 BP 机、手机关闭,书包等物品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包括计算器)。

(4)监考教师在发放试卷而没有宣布考试正式开始时,学生不得打开试卷。考试中,学生应将已经写好的答卷有文字的那一面朝下放置,考完后,应将草稿纸、答卷和试卷一并上交。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中途离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否则按交卷处理。学生一旦交卷,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再返回考室。

(5)学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室,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考试结束时间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放在原座位上,在监考教师的统一指挥下起立,如有继续答卷、拖延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拒收,该试卷作废。

(6)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考试中,除对试卷印刷质量有问题可举手询问外,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教师回答其他问题。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7)考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其他事情。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严禁交头接耳、互相讨论、偷看、抄袭、传递纸条、夹带、交换试卷、代考等违纪、作弊行为。

(8)凡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当即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作弊学生将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上的处分,并取消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2.考试作弊、违纪处理办法

(1)学生在考试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 ① 正在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 ② 互相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草稿纸; ③ 请人或替人代考;

④ 在考试过程中以各种方式(如交头接耳等)互对答案;

⑤ 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如使用手机、BP 机和其他通讯工具)获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

(2)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已构成考试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可给一次重修机会。

(3)学生在考试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违纪: ① 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或擅离考场;

② 不按编号就座,不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备查;

③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尚未抄袭或偷看),闭卷考试时座位(桌面、抽屉和凳子)上有书包、书籍; ④ 在考场上喧哗,扰乱考场秩序; ⑤ 考试结束时间已到,不停止答卷。

(4)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确有悔改表现者,可给一次重修机会。

3.处理程序

(1)监考教师或巡视员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立即收缴其违纪作弊证据和试卷,终止该生考试,将违纪、作弊情节填写在《考场情况记录表》和《巡视员记录表》上,并将所有材料和该生送考点办公室。(2)考点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教育学生认识错误,主动写出事情经过及书面检查,交考点办公室。(3)巡视员协助召开考点负责人、监考教师及相关人员会议,根据有关材料和事实审核界定违纪或作弊的性质,作好记录,提出处理意见。(4)学院考试工作委员会根据学生违纪或作弊事实和认识态度,结合学院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5)学院考试工作办公室将处理决定下发各学习中心,并做好违纪、作弊学生的善后工作,以此教育其他学生,引以为戒,刹住考试中的不正之风。

四、阅卷、成绩管理和成绩复查 1.组织领导及阅卷原则

学院成立考试阅卷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主讲教师及教学管理中心有关人员组成。阅卷工作应遵循“严格、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并严格执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阅卷过程自始至终要“宽严适度”、“首尾一致”。阅卷工作应集中人员在统一时间、统一场地内进行。2.统一评分标准,做好试评工作

正式阅卷前,各阅卷小组按课程组织阅卷教师学习《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各课程随机抽 5 ~ 10 份试卷进行试评,并分析、讨论进一步统一标准,真正做到“宽严适度、首尾一致”和“严格、公正、准确、规范”。

3.评卷

(1)对量大面广的基础课的课程均采用流水作业法进行评卷(即按题目传递流水作业);专业课实行责任制,由主讲教师或辅导教师评卷,但评分标准不得改变。

(2)阅卷点要建立严格的复查制度。对评阅后的试卷,要逐题复查,避免评分有误或评分明显偏颇。

(3)阅卷中,对有异常情况的试卷(如雷同试卷,字迹前后不一致的试卷或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其他符号等)先评分,同时填写《异常试卷统计表》报阅卷领导小组处理。

4.成绩记载

阅卷完毕后,由各课程阅卷小组或阅卷教师,将成绩登记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逐一核对,做到准确无误并签名后作为原始成绩(未签名,成绩单无效),交教学管理中心存档。

5.成绩评定

学生学习的课程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含作业、上网学习次数)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基于网络教育的特点,成绩考核必须加强教学过程的跟踪与督促,加大平时考核成绩的比例,即平时成绩占该课程的 30%,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占 70%,学生的课程总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按比例折算后相加而成。

6.成绩复查管理

学生对课程考试成绩认为有误,可向学院提出复查要求。复查只核对考试的卷面成绩,平时成绩不再复查。课程考试成绩公布一周内,学生可在网上填写复查申请表,提交教学管理中心,过时不再受理。

篇8:学士学位授予机制与大学生成才

(一)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1]

不难看出, 大学生要获取学士学位, 必须首先是一名完成了教育计划各项要求的合格本科毕业生。也就是说, 本科生没有毕业的, 根本不可能获取学士学位, 而顺利毕业, 也未必能百分之百地获取学士学位。一个大学毕业生, 如果不能够获取学士学位, 要称其为国家和社会的高级专门人才, 显然是不够准确的。由此可见, 学士学位的获取直接关系着大学生是否真正成才, 学士学位的授予对大学生成才至关重要。所以, 必须要有一套合理的科学的授予机制, 以保证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栋梁之材。

我们以为, 学士学位的授予机制可以这样认为:授予工作的全过程应该视作有其运行机制;运行过程中, 激发和促进学生获取学士学位 (另一个角度看, 是授予工作) , 相应有其激励机制;与激励机制相辅相承, 亦应有其约束机制。这三个机制以其运行机制为主体, 以激励、约束机制为手段, 有机结合, 共同构成学士学位授予机制。

首先, 其运行机制是一个有始有终、有理论依据、有实施细则的完整过程, 它是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 也是检验和认可大学生是否成才的工作环节之一。从学生入学时候起, 其实就已经开始了这个运行机制, 直至学生毕业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而获取了学士学位, 这个过程才算阶段性完成, 总的看来, 这个过程是一个连续滚动式且没有间断的过程, 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充实与完善的过程。对于学生而言, 他们在这个过程中, 要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 刻苦、扎实、努力、深入地学习掌握各门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 进行一些必要的社会实践和工作实践, 撰写合格的毕业论文和初期的科研论文, 从而初步达到国家高级专门人才的学识水平和研究能力。在这种情况下, 学校为学生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 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学业水平, 对学生自然形成一种检验, 或认可或不认可。当然, 这并不是说只要获取了学士学位的大学生, 就一定能成才, 也并不认为能够成为有用的人。对于进入大学校园以求更深阶段、更高层次学习的大学生而言, 学校的培养目的在于使其能学以致用, 成为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如果从这个角度看, 授予学生学士学位, 应该检验和认可大学生是否成才的不可缺少的工作环节之一。

其次, 其激励机制作为一种手段, 自始自终贯穿于其运行机制之中, 以引导激发学生的内在动力, 调动学生积极、深入、广泛地学习, 直至最后获取学士学位。应该说, 这一机制是促使授予机制良性运行不可忽视的重要一面, 其对培养大学生成才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如果在入学时, 就已知道上完大学要获取该门学科的学士学位, 在校期间就能够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 自觉、认真地学习, 这本身就是激励机制在起作用。如果学校为了鼓励学生更加刻苦、深入地学习, 可以制订出提前获取学士学位或攻读双学士学位, 或对犯错误的学生, 允许其知过改错, 推迟取得学士学位的时间等有关激励措施, 那么, 这一机制的积极作用会更加明显。

与激励机制并存, 围绕着运行机制这一主体, 如鸟之双翼相辅相承的还有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在积极的方面给予鼓励引导, 而约束机制则对消极的方面起到制约和限制, 它通过对那些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大学生进行约束, 以保证授予工作的权威性和大学生成才的合格性。从某种意义上说, 这种约束也是一种激励, 变压力为动力, 促使大学生成为合格人才。如果某学生也未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 即使只差一点, 这一约束机制也会起到其制约作用。而且这种制约作用可以渗透到授予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之中和各个方面。

综合起来看, 学士学位授予机制就是由其运行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组成的有机整体, 不可偏废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如何合理地、科学地为大学生的成才培养工作把好关、起好促进作用呢?在机制运行过程中, 如果激励机制用过头, 对于学生来讲, 约束性不强, 学生很可能会把获取学士学位不当一回事来抓, 轻轻松松、随随便便对付了事, 且惰性意识占上风, 不求进取, 不仅对学生本身是一种损失, 对国家和社会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反之, 如果约束机制过头, 激励性太弱, 学生感到攻取学士学位的难度太大, 努力了也不会得到什么结果, 极容易产生自暴自弃、放任自流的情绪, 同样不可取。所以, 授予机制之中的关系一定要处理得协调适度, 于激励中有约束, 约束中又不失激励, 且激励与约束要能使绝大多数的学生接受并因此而更加努力地学习, 运行才能算作顺利, 成为培养也才会因此有意义。

处理好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讲是应该有机结合, 不可偏废, 实施起来却并不像讲起来这样容易。由于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而后具体解决, 此处不可能面面俱到, 逐一为之, 但无论是激励, 还是约束, 我们都应该首先看一看这一措施实施的目的何在?是为了达到一种最终的目标管理, 还是要侧重于其在过程之中的管理。这一基本准则明确之后, 是激励多于约束, 还是约束多于激励, 如何结合自然会随具体要求而适度调速和掌握。就我国现状来看, 其本上是将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结合起来, 既要保证结果又不能忽视过程。要求高, 效果也好, 其源于我们东方民族的教育传统, 主要是讲规范, 要求严谨治学。可以说, 这是其他西方国家和民族所望尘莫及的, 也是我们教育上的一大优势。对此, 我们应当珍视, 并不惜作出深入的研究和完善, 以期为大学生的成才、为培养国家建设和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篇9: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来源:河南学历考试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小学教育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协议书》的有关条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上海师范大学经充分协商,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2.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完成各教学环节,获得毕业资格,并且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位外语成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⑴ 参加2006年以前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⑵ 上海市学员参加当年本市成人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⑶ 参加由中央电大考试中心组织的北京市成人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4.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在“良”(含“良”)以上。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学业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5分、其他课程成绩未达到70分以上者。

4.学位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5.毕业论文成绩在“良”(不含“良”)以下者。

6.考试作弊者。

7.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8.未缴纳学位申请费用者。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规范

1.中央电大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审条件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毕业生进行学士学位的申报与审核工作。每年6月初向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教育科学学院分委会提交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一式三份,同时提供同样内容的电子档案软盘一份)及学位申请书等相关书面材料。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内容包括:毕业生姓名、性别、学号、出生年月日、入学时间、所学专业、统设课程平均成绩、其他课程平均成绩、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或达到当年上海市规定的分数线以上的成绩单复印件、毕业论文成绩、申请学位类别等。

学位申请书由上海师范大学统一印制,中央电大负责发放和回收整理,并按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顺序装订成册。申请书中的个人信息部分由学生自己填写,学生所在广播电视大学对其学位条件、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加盖所在学校公章后报中央电大核准盖章,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不予评审。

2.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教育科学学院分委会对学位申请者资格进行初审、汇总,报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的名单由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位分委会向中央电大转达。

3.中央电大负责向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提供符合学士学位条件学生的个人照片(与送交花名册同步),照片的规格与教育部规定的毕业照片相同。

第四条学位证书的颁发

1.申请学士学位的中央电大本科开放教育小学教育专业毕业生,经上海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者,由上海师范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2.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位分委会负责将学位证书及学位授予证明移交中央电大,由中央电大协助负责学位证书及证明的颁发工作。

3.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不予补发。

第五条说明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成人本科学位授予条例有变化或工作程序调整,应以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对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需要变动或增减条款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印发。

篇10: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西交网教〔2005〕11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直属系)、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已于2005年4月4日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继续教育

远程教育

规章

印发

通知 抄送: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学校党政领导、总务长。

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4月19日印发

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对中国人民大学等十五所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批复》、《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以及陕西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实际,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择优授予、保证质量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本科应届毕业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现代远程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有效学习期间达到毕业的各项标准和要求,符合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方面的各项条件,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无处分记录。

(二)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与学分数,达到本科毕业生应有的各项要求。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所有课程成绩及格且总平均值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四)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认定的分数线,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评定达到优良。

(六)2004年3月1日后入学的本科毕业生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公共课程统一考试。

第三章 学位申请、审批、授予工作程序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者可自愿申请。

第六条 毕业生在毕业设计(答辩)后,根据本实施细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七条 网络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者的授予资格及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和毕业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八条 由网络教育学院聘请相应学科教师(讲师以上职称)组成专家组(一般为3人)。由专家组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资格及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及毕业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第九条

网络教育学院将专家组审核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专家组建议及有关学位申请材料审核后,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上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审核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审批通过者,由学校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公报,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办理学士学位证明,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审批未通过者,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加盖学校钢印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后方为有效。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者,应予以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撤销所授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只限于毕业当年,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网络教育学院应将下列材料及时归档:

(一)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校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学生名单及成绩。

(二)校学位委员会公报。

(三)授予学士学位名册。

篇11:南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078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门数,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其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表现突出、进步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2、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3、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优秀团学干部称号;

4、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各种荣誉和奖励称号;

5、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自强之星称号;

6、获得校级乙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7、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

第五条:因违纪处分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者;自

愿到西藏、新疆、宁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

受到就业单位好评,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的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

生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大学英语成绩为达到要求未能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重修大学英语课

程,各门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或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经

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因未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相当级别)考试合格证书而不能获得学位的外

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更高级别的国家统测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毕业时考取

外语学科研究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这类学生若毕业后三年内考取外语学科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为: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要求,由学院、教务

处和学工处(部)审查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

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09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级别的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的85%以上(含85%)或者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获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在处分撤消后获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获得校级甲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

获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一年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的国家级行业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或重修专业

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的研究生;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个审核,提出建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并注明原因,于每年五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10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级别的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的85%以上(含85%)或者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获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

在处分撤消后获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获得校级一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

获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的;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一年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的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取得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国家

级行业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

课程及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的研究生;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个审核,提出建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并注明原因,于每年5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11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级别的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的85%以上(含85%)或者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获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

在处分撤消后获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获得校级一等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

获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的;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一年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取得本科主修专业所在的国家级行业

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

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

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的研究生;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个审核,提出建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并注明原因,于每年5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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