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进展情况的报告

关键词: 律师 事务所 实践 学习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进展情况的报告(精选2篇)

篇1: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进展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进展情况的报告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

我市区县律师事务所已随区县司法局在第二批开展了学习实践活动。市属律师事务所的学习实践活动于今年9月下旬正式启动,目前已经进入第二阶段,取得阶段性成效,得到重庆市委两新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组的充分肯定,并希望继续保持学习实践活动的良好势头,创出特色,做我市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典型,努力争创成为全国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典型。

市属律师事务所的学习实践活动按照重庆市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在局党委的领导和市律师协会党委的具体组织下,有序有力推进,已圆满完成第一阶段工作任务,第一阶段活动开展情况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充分准备

局党委十分重视律师事务所的学习实践活动这项工作,局党委领导多次对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工作作出批示,主要领导还亲自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审定工作方案,出席动员部署大会并讲话,对活动的开展提出明确要求。成立了以局党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律师工作分管领导和政治部主任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指导小组,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的领导和具体指导。在市律师协会组建了以局律师工作分 1 管领导、市律师协会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委员为成员的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立专门工作办公室,抽调4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工作事务,保障学习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组织对所属34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273名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理顺关系,充实支部的领导力量,为学习实践活动打下良好组织基础。举办了全市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培训班,邀请市两新工委和市局政治部领导主讲,培训学习实践活动工作骨干。明确了各律师事务所支部学习实践活动工作联系人,建立了联系人QQ群,畅通联系联络渠道,健全工作网络。召开了市律师协会党委会和三次专题会议,专题学习、领会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及要求,统一思想认识,紧密结合律师工作实际,精心研究制定活动实施方案,确保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向各律师事务所支部及时配发了《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口袋书”等4种以上学习资料,党员人手一套,保证学习;制作发放了学习实践活动专题讲座和专题电视片光盘,并将其上传到西部律师网上,方便学习;在西部律师网开设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栏》,设置活动图片集、动态园、箴言录、通知栏、交流角、资料库及视频下载中心等栏目,及时报道学习实践活动进展,上传学习讨论参考资料,强化学习;编印学习实践活动简报,建立学习实践活动信息报送制度,不少有条件的党支部建立墙报等多形式的学习园地,促进学习。

二、层层全面动员,确保全员参与

局党委于9月27日组织召开了由市属律师事务所全体党员参加的学习实践活动动员部署大会,邀请全市两新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组到会指导,市司法局党委和市律协党委负责人分别讲话,对活动作出动员部署和详细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国庆节前后,分别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或全所职工大会进行了再动员,市律协党委班子成员也分别深入联系点支部,进行深入发动。司法部召开律师事务所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后,我们召开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会,专题组织学习传达了会议精神特别是吴爱英部长的讲话,按照会议要求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同时将司法部党组《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意见》和吴爱英部长的讲话印发律师事务所学习贯彻。学习实践活动的动员率达到100%,各律师事务所支部和广大党员认识到位,积极投入,做到了全员参与。

三、联系实际抓学习,形式多样效果实

以律师事务所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以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等方式,收看了《科学发展观的几个重大问题》、《城镇化与城镇发展》、《重托——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专题讲座和《焦裕禄》等电视片,边看边讨论,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统一了思想认识。结合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统一为全体党员购买了电影票,观看《建国大业》等教育影视片,展开学习讨论,进一步坚定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法律工作者的信 3 念,以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事业的信心。开展了编写和传送科学发展箴言活动,以发送手机短信、网页上刊载等方式,向党员律师传送箴言1000余条次,强化了党员律师的科学发展观。结合纪念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周年,召开了老律师座谈会,举办了青年律师主题沙龙活动,组织资深老党员律师以讲故事的形式,与青年律师一起回顾与展望中国律师事业的恢复、发展历程,探讨律师业科学发展的规律,交流律师工作科学发展的心得体会,深化了青年党员律师对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的认识。结合当前我市扫黑除恶工作,举办了律师执业教育培训班,邀请市纪委和市检察院职侦局的领导主讲当前反腐倡廉的形势任务和《律师法》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律师廉洁从业、规范从业教育;安排了系列刑事辩护业务培训讲座,深入学习刑事辩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升辩护代理水平。各党支部联系律师工作实际,将学习活动与律师业务培训交流活动结合起来,组织了丰富多样、富有实效的学习讨论活动。整个学习活动内容“实”,形式“活”,规定内容与自选内容有机结合,取得了实实在在的学习效果,广大党员律师普遍感到学习有兴趣,学习有收获,对推动律师工作的科学发展有帮助。

四、围绕律师工作搞调研,集思广益谋发展

由市律协组织在全行业开展了《重庆律师群体政治参与状况研究》专题调研活动,总结重庆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分析研究改进和加强律师群体政治参与工作的对策建议,4 提升律师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水平,调研成果得到市委统战部肯定,市委统战部已将其作为研究课题,上报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参考。安排市律协党委班子成员分别深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展了调研走访,了解情况,研究律师工作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以党组织和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三项制度”为载体,分别以律师座谈会、客户座谈会、个别交流谈心和上门走访等形式,开展了调研走访活动,共同探讨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业务发展问题,为事务所发展和律师个人职业成长凝聚智慧和力量,锻炼了党性作风,密切了党群关系,拓展了律师工作,同时也提升了律师职业形象。

五、突出实践特色,边学边服务惠民

实施“幸福生活——新市民普法教育计划”,组织青年律师党员担纲,组建青年律师志愿者宣讲团,深入农民工聚居的社区开展了重庆新市民普法服务活动,在服务重庆新市民、推动创建民主法治社区中践行科学发展观。宣讲团已在沙坪坝土湾街道等社区举办了《工伤保险及法律适用》等多场专题讲座,深受社区新市民的欢迎和肯定。组织党员律师参加了重庆第三个农民工日的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在农民工日活动现场集中为农民工提供工伤、劳动保险、工资拖欠等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300余人次,发送《农民工维权手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等书籍资料400多份,农民工对党员律师的服务赞不绝口。组织党员律师领头,持续开展了“法律八进”活动,送法律到机关、乡村、社区、学校、5 企业、单位、监所和中介组织,服务惠民。组织党员律师带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帮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据不完全统计,最近两个月全市党员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500件以上。组织党员律师坚持参加义务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服务信访群众,促进依法治市。今年1至10月,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参加市信访办值班接待200多人次。持续推进主城区与远郊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结对交流协作活动,相互帮助,共同发展,结对交流协作实现新的发展。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市律协党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做好扫黑除恶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切实解决律师反映的执业权益和执业环境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坚持边调研边解决律师工作中的实际困难,配合市局与其他政法部门,按照新修订《律师法》的规定修订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办法》,进一步落实律师的会见权,解决“会见难”问题。

六、深入一线抓指导,培育典型抓示范

建立了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学习实践活动联系点,每个党委委员负责联系3-6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参加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活动,加强了工作指导。选择了一批基础较好的党支部进行重点培养,组织制作了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先进典型专题片《渝万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张兴安》,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动。继续深化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市级示范点创建活动,又向市委组 6 织部和两新工委推荐了3个支部创建市级示范点,以示范点创建推进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

市属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第一阶段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学习实践活动发展不平衡,少数支部和党员对学习实践活动的认识有待深化,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有待加强,在正确处理工学矛盾、把握学习实践活动和律师工作的有机结合上还有待提高等等问题。在分析检查阶段,我们将边分析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边做好学习调研阶段“回头看”和查漏补缺工作,确保学习实践活动预期目标的全面实现。

重庆市司法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设置情况

重庆市司法局成立了律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指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张晓涛 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郑 键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市律师协会党委书记

贺自力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成 员:陈治元 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

市律师协会党委委员

肖荣宁 市司法局组织培训处副处长 居 里 市律师协会党委专职副书记

孙发荣 市律师协会党委副书记、会长

二、指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肖荣宁 市司法局组织培训处副处长 副主任:居 里 市律师协会党委专职副书记

陈 翔 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副处长

市律师协会秘书长

联系电话: 67021525(肖荣宁),67086126(居里),67086123(陈翔)。日常工作联系电话:67086120,联系人:崔明强,传真:67086222,电子邮件:cuimq@163.com。

篇2: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进展情况的报告

渝司发[2001]19号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重庆市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鼓励律师事务所向高层次、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本办法所指律师事务所包括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等形式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重庆市司法局是重庆市辖区内设立、变更、注册、年检律师事务所的审核登记机关。

第四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

(二)有规定的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低于50平方米,并有专门的接待场所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档案保管设备。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必须与登记住址一致。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四)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传真机、电脑、复印机等现代化通讯设施和文件处理设备及必要的专业图书、资料。

(五)有3名以上执业满三年(从领取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执业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三级律师以上职称。

未满64周岁、已正式办理离退手续的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但不能超过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六)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律师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合作人),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合作人)1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发起人在律师事务所合伙期未满退出合伙的,2年内不得作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

合伙人被除名的,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七)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具有专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财务人员和必要的行政辅助人员。

第五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呈报材料目录;

(二)申请书;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合伙人协议;

(五)发起人资历证明材料;

(六)资产证明;

(七)办公场地的使用证明;

(八)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有效证件;

(九)规模发展保证书;

(十)备选名称五个;

(十一)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场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任务、执业原则;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成形式和机构设置;

(四)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权或合伙人会议、合作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五)聘用律师的程序规定,发起人变更程序规定;

(六)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职责及产生、变更程序;

(七)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八)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九)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十)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律师事务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章程自律师事务所被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号码;

(二)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

(五)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六)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

(七)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八)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期限;

(十)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合伙人应当在合伙协议上签名,合伙协议自律师事务所被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发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历证明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从事专职律师的保证书;

(七)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鉴定;

(八)辞职证明或辞职保证书。第九条 申请设立区县(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区县(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初审完毕,将审查意见书和申报材料上报登记机关。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拟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退回补充。审查工作日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在设立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中止审核程序。已经核准登记的撤销准予登记的决定并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弄虚作假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发起人,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其他发起人1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审请行政复仪。

第十三条 发起人收到登记机关拟准予登记的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办妥通知书要求有关事项,并接受登记机关的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的,登记机关准子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登记机关应撤销拟准子登记通知书,原申请人在半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凭登记机关同意设立的批文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必须是本所的专职执业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依合伙人协议和章程产生,报主管司法局及登记机关备案。

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依律师事务所章程产生,报主管司法局及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负责人时,应在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时,须提交申请书、合伙人会议纪要和资历证明材料,报登记机关审查登记。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因解散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秋律师事务所合伙期满,原合伙人愿意继续合伙的,应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并将新的合伙协议报原登记机关审查备案。如原合伙人不愿意继续合伙,则该所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原合伙人对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合作权未达成协议的,原合伙人任何一方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予注销: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流动资金少于5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律师事务所领取执业证书后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

(四)律师事务所在申请设立或变更合伙人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五)逾期不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

(六)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合伙人协议中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七)合伙人会议、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

(八)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六)违反收费管理规定;

(七)合伙人、合作人长期不团结或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登记机关应当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所属的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每年对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进行年检。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执业。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年检时间为每年三月至五月。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主管司法局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纳税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主管司法局收到年检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连同年检材料上报登记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补充材料,要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因受停业整顿处罚未参加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可在恢复执业后30日内申请补办年检手续。

第三十条 办理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及办理年检等,所呈报材料应当用标准A4纸打印、装订整齐,一式两份。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工本费及设立、年检、变更、注销和吊销的公告费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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