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汇报(共5篇)
篇1:交通运输局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汇报
把准脉搏 精准发力
全面加强超限超载治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 吴德金
货车超限超载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给公路和桥梁带来严重危害,降低公路使用寿命,而且威胁交通安全,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为进一步做好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十八条具体措施,并决定开展三个专项行动。
为什么要出台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政策?新的治超措施和手段有哪些?有何措施确保《意见》执行效果?为了让广大社会公众更加全面了解这项政策,全国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吴德金对《意见》进行了深入解读。
加强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刻不容缓
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造成我国汽车工业畸形发展。依法进一步加强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刻不容缓。
一是极易诱发交通安全事故。超限超载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车辆制动、操作等安全性能较低,极易发生爆胎、刹车失灵、钢板弹簧折断、半轴断裂等险情,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据统计,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
二是大幅缩短公路使用寿命。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一般远超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其频繁行驶公路,造成路面损坏、桥梁断裂,大幅缩短公路正常使用年限,致使其提前大中修。据测算,如果行驶公路的车辆超限超载50%左右,公路正常使用寿命将缩短约80%,以一般等级沥青路面的设计使用年限12年到15年为例,实际使用寿命仅为2.4年到3年,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是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我国货运市场开放较早,由于宏观调控还不完善,造成供求失调,车多货少,过剩运力拥挤在有限的货运市场空间,导致运价降低,而运价下滑又刺激了车辆超限超载,靠超限超载来弥补损失,从而造成“越超限超载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甚至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公路运价过低,使原先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的货物也转而通过公路运输,加剧内部竞争,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
四是造成汽车工业畸形发展。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一些货运经营者在购置车辆时,往往选择马力大、装载多的货车。而一些汽车制造业和改装企业为了打开销路,迎合购车者的逐利心理,随意生产、改装大吨位、车轴小的重型车,伪造型号和技术数据,甚至通过对同一车型任意提供产品合格证等手段,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严重妨碍了车辆的更新换代和车辆结构调整,阻碍了货物运输向大型化、专业化和高档化方向发展。
治超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
《意见》确立了“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的治超总体思路,提出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的治超工作目标。
1、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
长期以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据车辆轴荷和路桥承载能力进行超限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按照行驶证标注载质量进行超载管理。此外,2004年国家出台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提出了车辆生产标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各部门依旧按照各自标准执行,造成超限与超载标准不统一、车辆管理与车辆生产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此次《意见》中有一个重大突破,就是结合新修订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统一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认定标准,将六轴及以上车辆重量限值由55吨统一调为49吨,实现了车辆管理与生产标准相统一,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执法标准相统一。
2、狠抓车辆生产改装和货运装载两个源头治超
治超工作是一场难度极大的攻坚战,超限超载的深层次原因尚未完全消除,特别是货车非法改装、货运源头违法装载等现象仍然较为严重,给路面执法带来了巨大压力。控制不住源头,仅靠路面执法,无法从根本上治理违法超限超载。《意见》针对与超限超载相关的车辆生产、改装、销售、注册、市场准入、检验、使用和路面检查执法等全过程、各环节,逐一落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措施手段,提出了具体要求,将治超关口前移,从源头遏制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使治超工作由被动防守变主动出击。
一是狠抓车辆生产和改装源头监管。重点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规范机动车产品许可与认证、特殊车辆出厂检验、委托改装、产品一致性评价、违规生产责任追究等行为;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对不符合标准、与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道路查纠,发现非法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二是狠抓货物装载源头监管。重点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3、构建路面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路面执法是治理违法超限超载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一道不能被突破的底线,必须强力推进。
但一直以来,部分地区路面执法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路面监控网络不完善、路警联合机制不健全、执法手段较单一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成效。围绕这些薄弱环节和困难问题,《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和措施,着力通过完善监控网络、强化处罚措施等,使路面执法真正发挥好防火墙的作用。
一是完善道路监控网络。目前治超工作出现新动向,大量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躲避检查,由高速公路转向普通国省干线乃至农村公路行驶,对公路造成极大破坏。为此,亟需针对三大路网特点,进一步完善监控网络。对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主要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现有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农村公路,主要指导完善限宽限高保护设施,防止重车驶入。对于高速公路,主要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同时鼓励探索安装技术监测设备,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点段,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强非现场监管。
二是加强路面联合执法。健全完善路警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对货运场所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大件运输许可便民服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运载发电设备、大型构件等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简称大件运输车辆),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同意,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公路。
在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程序繁琐、办理时间较长等问题,特别是跨省大件运输问题更加突出。为更好地提供许可便民服务,在《意见》确立的治超框架下,交通运输部修订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着重从简政放权、优化流程、规范管理、以人为本等方面,对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进行系统规定,提供多种便民服务措施。如实行大件运输许可等级管理,在申请材料、程序要求、办理时限上予以区别对待,进一步提高许可效率;指导各地建立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为公众提供网上提交申请、实时查询办理进度、网上打印通行证等便民服务;建立跨省许可联合审批机制,对跨省大件运输申请,由起运地统一受理和发证、沿线联合审批负责,实现一证通行全国,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组织部分省(区、市)开展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试点工作。
5、联合加强道路运输信用管理
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受到现行法律法规制约,往往对违法超限超载采取行政处罚为主的管理手段,缺乏威慑力。结合国家正在推进的信用体系建设,着力加强治超信用管理,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提高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的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推动其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
6、开展三个专项行动
《意见》是在总结2004年以来全国治超工作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其内容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现行规范性文件的继承和发展,体现了新时期深入推进治超工作的要求,以及综合施策、精准发力的治超理念。
为确保《意见》实施效果,近期将重点开展三个专项行动。一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委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通过加强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登记检验、使用等环节监管,从车辆生产源头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市场秩序。二是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推进路警联合执法,按照调整后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统一认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三是由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委开展为期两年的车辆运输车联合执法行动,分阶段开展整治,第一阶段督促企业将严重违规的“双排车”限期整改为“单排车”;第二阶段督促企业将“单排车”整改为GB1589-2016要求的标准化车型。
7、加大督导考核力度
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主观上是道路货运企业,车辆生产、改装企业为了追求超额利润而突破安全底线,客观上也存在着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措施还不完善、监管职责还不落实等问题。
经过多年治超高压态势,一些地方政府对治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源头监管的措施落实不到位,治超威慑力不足,加之部门间权责分散,协作机制不完善,监管责任尚未完全落实,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而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治超政策和措施是比较健全的,有关各部门治超职责分工也是明确的。关键在于抓执行、抓落实。下一阶段,全国治超办将制定全国治超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并组织各部委深入各地一线开展督导检查。同时五部门也将加快建立健全本系统督导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不同范围、不同层面的督导检查活动,确保各地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执行政策不走样、落实职责不打折、完成时间不拖延。对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2:交通运输局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汇报
车辆专项活动的公告
为保障我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行为,进一步加强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辆轴载质量严禁超过下述规定: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40吨;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50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
二、凡行公路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执法部门按如下规定处理:
1、由执法部门实施强制卸载,并对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行违章登记,违章3次以上(含3次)的,吊销证件。
2、除强制卸载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处罚标准为:超过限定标准10%以内的,免除处罚,超过10%以上20%以内的,处500元罚款,20%以上50%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50%至100%的,处2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的,处5000元的罚款;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车辆,处10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对违法超载行为实行积分和处罚,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
三、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除进行处罚外,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或货主、上游监测站点的责任并进行处理。
四、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等不易卸载物品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实行违章登记,不罚款。违章3次的,吊销车辆营运证。
五、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通行证方可上路行驶。
六、拒绝或者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团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自2010年5月7日开始公告,公告1月后,自2010年6月6日开始实施。
篇3:交通运输局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汇报
(2017年12月20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一个短会,部署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冬季专项行动。大家应该清楚,最近这段时间,我县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增多,超限超载情况“反弹”严重,在全省开展的明察暗访中发现了我们很多问题,影响了全县治超工作平稳有序的局面,给全县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反映出我们治超工作还不到位,管控还存在盲区,需要下大力气进行整治。今天的会议很重要,既是一次上级精神落实会,也是一次专项行动安排会,更是一次治超工作吹风会。所谓落实会,就是这次专项行动省、市早已做了安排部署,我们今天专门部署落实;所谓安排会,是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治超一线工作人员讲,大家要振奋精神,落实责任,集中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冬季专项行动;所谓吹风会,是对各货运企业负责人讲,大家要认清当前治超形势,及时自查自纠,及时整治整改,不要顶风头、撞枪口。刚才---主任已就专项行动做了安排部署,专项行动方案也已给大家印发,各乡镇、各部门要对照职责,迅速开展集中行动,扭转当前被动局面。下面,我从县委县政府的态度、专项行动的重点、保持常态化治超三个方面,强调几点意见。
一、摈弃麻痹侥幸思想,认清形势抓治超
今年以来,我县大力推进依法治超、源头治超、科技治超,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辆次,卸载处罚---吨,罚款--万元,交警记分---分,处罚无照经营汽车修理厂---户,可以说,治超工作成效明显,值得肯定。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在当前治超形势下,超限超载车辆仍然久禁不绝、不减反增,说明我们治超工作还不到位,还存在漏洞,还存在麻痹思想,放松了对源头环节的监管,在严格执法的力度上有所减弱;货运企业经营者还存在侥幸心理,超限超载车辆表面上“销声匿迹”,暗地里却“伺机行动”。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亮明三个态度。
一是治超决心不变。车辆超限超载直接导致刹车性能、转向可靠度、行车稳定性大大降低,成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大诱因,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统计,70%的货车事故由超限超载车辆引起,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与超限超载车辆直接相关;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破坏力会增加40%,一辆超限2倍的车辆行驶1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驶16次。可以说,治超工作对于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保障运输畅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始终是县委、县政府城乡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治超工作不会因为人事调整、时间推移、重点项目建设而放松,县委、县政府抓治超工作的初心没有变,决心不会变。
二是严管态势不变。治超工作决不是一阵风,也不是阵地战,而是持久战。县委、县政府对治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易反复性有着充分认识,对超限超载行为将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这次专项行动就是一个信号,治超工作严抓、严管、严处的态势不会改变,无论是普通货运企业车辆,还是重点项目运输车辆,凡是我行我素、置若罔闻、顶风作案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顶格处理,严管的态势不会放松。
三是追责力度不变。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将依法实行“控、拆、卸、罚、记、赔、拘”等七项追责措施,具体讲:“控”,就是严格控制源头超载行为;“拆”,就是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行为;“卸”,就是严格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就是严肃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就是严格违法驾驶记分;“赔”,就是严格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拘”,就是对聚众滋事、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或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责任追究到底。
总之,希望大家认清当前形势,准确把握县委、县政府态度和决心,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松劲情绪和麻痹思想,再提信心,再振精神,牢固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全面推进和抓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二、开展部门联动执法,突出重点大行动
根据当前的治超形势和省、市治超工作部署,我们决定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冬季专项行动。行动采取部门协同、联动执法的办法开展。同时,要突出重点路段,重点车辆,重点时段进行查处,特别要注重晚上,午休、节假日休息时间,扎扎实实开展专项行动,把全县的治超局面稳定下来。
一是集中开展联动执法。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一盘棋,既要坚持分兵把口、分线作战,又要坚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增强治超工作合力。治超办要牵头做好联系协调、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砂石和矿产品装卸运输的监管,确定和公布重点货源单位和严重超限车辆名单,并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在源头单位对装载运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维护货源单位、超限检测站点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治超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理紧急和突发状态下的堵车、闯站等恶性暴力抗法事件。国土部门要加强对采砂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车辆核载吨位收取砂石税费。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查处有关事故。
二是集中开展源头查控。治理超限超载,源头控制是关键,治住了源头,治超工作才能取得实效。要抓实抓好治超工作,必须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解决好这些源头性问题。一要解决源头装载问题。各乡镇以及国土等部门要盯紧盯死煤矿、石材等矿产和建材装载货场,严禁超限驶出。尤其是货源地乡镇政府作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对辖区内源头治超工作负总责,真正把好货源地超载关口,全力在货物装载源头解决超载问题。二要解决非法改装问题。公安、交运、市场等部门要联合各乡镇,对机动车改装以及车辆维修企业排查摸底,从严从重查处私自改装车辆,摸清底数,坚决取缔。三要解决车辆监管问题。交警、运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车辆登记入户、上牌、发证、审验、上路巡查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坚决禁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要严格进行货车年度审验,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坚决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号牌;年审过程中发现的改装车辆,一律吊销其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并对车主及车辆驾驶员进行相应处理,杜绝非法改装车辆上路。
三是集中开展路面查控。要在固定治超站点实行24小时值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治超流动稽查、巡查力度,增加上路频次,扩大稽查范围,开展全方位、全时段稽查。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要坚持逢车必检,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不论来源和去向,发现一辆,卸载一辆,处罚一辆。要重拳打击夜间偷运、避站绕行、短途超载等不法行为,净化执法环境。要严格执法,对一年内超限运输超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营运证,并将车辆驾驶员列入黑名单;一年内超限运输货运车辆数超过本单位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勒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同时,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执法,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以罚代治、以罚代管。
三、建立群防群治体系,治防并举保长效
治超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安监、国土、城管等多个部门,涉及车辆制造和改拼装、货源、运管、运输企业、厂矿等多个行业领域,点多线长面广,牵涉方方面面,利益交织复杂,只有部门联动执法,发动社会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强大合力和声势,才能取得实际效果。
一是大力宣传发动。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在广泛采用标语、横幅、宣传册页、宣传栏等宣传渠道和形式的基础上,努力创新宣传形式和方式,充分发挥QQ、微博和微信等新兴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切实通过广泛宣传,营造社会各界理解治超、配合治超、支持治超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县治超工作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推进科技治超。科技治超是治超工作的必然途径。各治超成员单位要在专项行动中,不断加大治超信息平台建设和非现场执法力度,科学合理选准选好位置,实现不停车检测监管全覆盖,充分利用监控系统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对治超站点、重点路段及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进行全覆盖、全天候监控,构筑治超天网。
三是构建信用体系。完善和规范信用记录,将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及省内外抄告的超限超载处罚信息全部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实行“一超四罚”,多部门联合惩戒。同时,对从事违法运输行为的货运源头企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在新闻媒体公示曝光,促使其合法装载、合法运输。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各治超办成员单位要将工作任务明确到每一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依法加大对涉超案件的处理和处置力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到位。对于多次督办、整改不力、屡督屡犯、不认真履职,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和事启动问责,对不履行治超工作职责、违纪违规、玩忽职守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治超工作的严肃有序。此外,不可否认,在日常治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人情车、关系车,可能在座各位从事执法的人员在这问题上了解的更深,知道的更多,但是不管这样的情形存在不存在,大家可以对号入座,自我反省。希望大家能够洁身自好,不要在这些问题上栽跟头,不要在这些问题上碰红线。
篇4:交通运输局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汇报
(试 行)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治理秩序,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工作程序,按照“抓综治、保安全、保畅通、为人民”,“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治超、标本兼治、就地卸载、倒查责任、奖惩并举”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全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区、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 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经委、工商、质监、安监、法制、宣传、监察、纠风、环保、物价、煤炭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在 2007年 12月 18日前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固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和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各汽车(挂车)生产、改装和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改装和维修车辆,严禁非法生产、改装车辆。各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它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要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全部取缔。2008年2月28日前,对所有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以及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进行规范,并在媒体公告。经公告后的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生产、改装和维修车辆。同时,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煤焦及其它矿产品封闭厢式货车的研制、生产和改装,实现环保运输。要将确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集中区域的重要路口及责任人、治超站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流动稽查队负责人的名单,本地货物源头单位及负责人名单于2007年12月19日前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在 2007年 12月 18日前对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年第 6号令),对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每次处以 1万元罚款;超过 3台次以上的,每次处以 3万元的罚款。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运输质量信誉档案,从 2007年 12月 19日起,实行“黑名单”制度。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6年第 9号令)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对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存在非法超限超载等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 10日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年第六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改装 1辆次的并处 5000元的罚款,改装 2辆次的并处 1万元的罚款,改装 3辆次以上的,每辆并处 2万元的罚款。同时,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拆解,恢复原状。
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要加大科技投入,按照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要求,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网络。普通公路治超站点工作人员编制 35— 45名,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编制 16— 32名。在公安部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可在检测站点前方 1公里处设置硬隔离设施,疏导和分流货运车辆。
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检测结果最高允许有 6%的误差),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处罚。对超限车辆,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交体字 [2000]297号)规定的标准吨公里 0.2元收取道路补偿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及保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费字 [2003]46号)规定收取装货费(3.5元 /吨)、卸货费(2.5元 /吨)和保管费(2元 /吨),向当事人出具货物保管等事项告知书。所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保管 3日(72小时),超过 3日的按无主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交通部门在治超站点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流程为:
(1)配合交警部门引导车辆进入检测通道;(2)根据称重结果,依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作出认定。如超限超载,要对其滞留,并按规定严格卸载。同时,按《意见》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进行处罚;
(3)收取超限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4)在卸载后,按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状态进行复检确认,已消除违法状态的予以放行;
(5)对超限超载当事人进行教育;
(6)对违法车辆、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交通部门要按照国标要求 ,设置统一规范、标志清晰、视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
交通部门要购置必要的清障设备,满足清障需要。特别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购置必要的大型清障设备,确保发生事故后尽快恢复道路畅通;在重要的收费站出入口、弯道、爬坡道增加引道,以提高车辆通行能力。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可在服务区内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稽查,对检测后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责令其停驶,实施强制卸载,同时实施处罚,对超限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以交警支队为单位对各类货车、挂车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重型汽车、挂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切实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检验。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把关,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全挂车的被牵引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被牵引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对逾期未检验的重型汽车、挂车状况进行登记,于 2007年 12月 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交警总队汇编成册,下发全省交警对照备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就近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对违法驾驶人 处罚、记分;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拆解销毁; 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确保不发生严重交通堵塞。
公安交警在治超站点查处非法 超限 超载车辆工作流程为:
(1)2公里以内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5公里以内押送货车进入治超检测站点检测;
(2)根据称重结果,依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与交通部门共同进行认定。如不超限超载,予以放行;如超限超载,则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按《意见》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执行;
(3)滞留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直至消除违法状态,同时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在卸载和处罚后,与交通部门共同对车辆进行复检确认,对已消除违法行为的车辆给予放行;
(5)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当事人进行教育;(6)对本辖区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非本辖区的驾驶人,将违法信息转递驾驶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7)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警可以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配有称重设备的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内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单独执法,但必须在称重和严格卸载的基础上实施处罚和记分。
公安交警在治超检测站点 5公里以外的国省道、县乡道发现并经 检测确认 车货总重超过 55吨的车辆,立即责令停驶,就地就近卸载 消除违法状态,不经检测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不卸载消除违法状态不得放行。对经检测认定车货总重在 55吨以下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和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内实施卸载并处罚。
在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对非法改装部分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能当场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点强制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扣留,负责监督拆解、销毁或者另行在专门场地统一拆解、销毁。
第七条 经委部门要加强对 公告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 [2001]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 [2002]7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车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产业 [2005]2529号)要求,已列入《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企业销售的产品必须是《公告》公布的产品;必须与《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相一致,否则为违规产品;产品生产地址必须与《公告》公布的地址相一致,否则为违规拼装;企业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必须与《公告》公布的内容相一致,否则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协同 配合 工商等部门查处公路沿线储(售)煤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非法经营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储(售)煤场为重点的管理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经省批准设立、领取了省经委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储(售)煤场,凡发现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的,要收回煤炭经营资格证。
加强 对焦炭装载、运输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有关焦炭运销票据。焦炭生产企业和运输车辆在申领焦炭运输票据时要向省焦炭集团有关运销服务工作人员或者开票营业站提供机动车行车证的复印件,按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申领运销票据。焦炭公司要派出工作人员进驻治超检测站点,检查焦炭公路运输票据使用情况,倒查超标准装载焦炭和超额开具票据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未取得发改委公告认可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核发有“车辆改装”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对非法进行车辆拼装活动的废旧汽车拆解场所、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整顿和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和规范储(售)煤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查处非法煤炭储(售)经营行为。对未取得经委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核发 “煤炭经营”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负责牵头加强货运站场的整治,建立货物装配载、经营信誉档案,从 2007年 12月 19日起实行“黑名单”制度。
第九条 质监部门 应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要严格按照检定规程和授权范围开展检定,对检测站点检测设备,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对经检定合格的设备,及时办理合格证。对发现计量不准的,及时校正。
第十条 安监部门应以加强源头管理、打击超载、治理隐患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 [2006]16号)、国家安监总局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 [2006]119号),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制度。选择危险化学品卸载点,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非法超限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送到指定的卸载点,消除违法状态,不消除违法状态不得放行,或退回原装载点(有关费用由车主负担),并依法对超装车主和企业进行处罚。
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非法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规范新闻采访行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各种宣传方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开辟热线,专版、栏目、新闻会客厅、访谈等专题节目,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报道工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假记者的打击力度。
第十二条 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依法裁决相关复议案件,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治超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对公路沿线储(售)煤场的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配合经委、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运输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的货运车辆,未使用有效措施进行封盖的,配合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物价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制定 道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以及对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非法拼装车辆的解体等 所需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指导和监督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为治超工作提供价格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煤炭部门要加强对煤炭源头装载的管理。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票吨相符”的原则进行装车,并按规定开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对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煤炭的厂矿负责人,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煤炭经营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合法装载,不得要求煤炭生产企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
要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煤炭运销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超标准装载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无票或超额开具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承运人,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212号令)第 1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路煤焦出省口管理站和营业站 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运煤焦车辆,立即通知交通、公安部门,由交通、公安部门依法卸载、处罚、记分和 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同时做好登记,倒查违规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多开相关票据或超标准配装煤焦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省军区负责组织对假军车的打击,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处理军车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 [2007]2号)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 ,特别是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的重点。根据军队有关文件规定,非军队装备的 10吨(不含)以上大吨位运输车不得使用军车号牌。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对悬 挂 军车号牌载质量超过 10吨(不含)的大吨位运输车(军队装备的坦克等履带式重装备运输车辆除外),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一律滞留车辆,通知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军交运输部门,查清号牌真伪、车辆来源。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军交运输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交通和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4]219号)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4]455号)以及《 意见 》的规定,结合山西实际,确定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 两轴车辆、农用车辆、低速载货汽车(含三轮)一律按 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标准认定 ; 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 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 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 50吨;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 55吨。
第十九条 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和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现执法主体和管理模式不变。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检测点,由高速路政部门管理,高速交警部门配合。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由 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的 独立的治 超流动稽查队,每队不少于 10人,配备专用的稽查车辆和设备,依托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和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开展联合流动稽查。要增加上路频次,扩大稽查范围,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点路段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和通过重要桥梁大吨位车辆以及对货运装载点的查处力度。稽查时必须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未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对检测后认定车货总重超过 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责令其停驶,就地就近卸载;对检测后认定车货总重在 55吨以下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和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内实施处理。同时,要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上游站点相关值勤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国省干线公路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有关部门要依靠省人民政府 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和流动稽查队,对经过称重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同时依法予以罚款,或依法收取超限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同时载入运输质量信誉档案,并对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 高速公路上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利用入口称重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 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匝道和收费广场以外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由当地政府负责。对擅自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当事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 农村公路(县、乡、村道)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管理主体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实际需要,在辖区内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提前按国标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应具备反光功能。县、乡道三级公路的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 30吨的车辆驶入,县乡道为四级公路的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 20吨的车辆驶入,等外公路和村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 10吨以上的车辆驶入。对技术等级高或设有治超站点的路段,按照国省干线公路的治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经交通部门公布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要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压垮桥梁或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非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无检疫检验证明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对超限车辆,收缴相应的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交通部第 2号令)执行。对未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超限运输证》,或虽有《超限运输通行证》和《车辆超限运输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不符及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证件的 “三超”(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米以上 <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2米以上 >、车货总长 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 2.5米以上)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处罚,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同时,责令当事人到省交通厅路政审批大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
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当地公安、运管和安监部门派专人到场,在交警等部门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危险化学品卸载点消除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并依法收取超限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八十一条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91号)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69号)规定,对非法 超载车辆 予以罚款和记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 30%以下的给予 300元的罚款和记 2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 30%至 50%的给予 1000元的罚款和记 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 50%至 100%的给予 1500元的罚款和记 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 100%以上的给予 2000元的罚款和记 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 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 超限超载 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 1%,加处 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 100%的,处 3万元的罚款。同时,依法收取超限车辆的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结果要做到公开透明,实行张榜公布,同时建立完善的案卷档案,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便于规范管理和社会公开查询。
第三十条 要实行严格的货车检测处理登记制度。所有的货车都必须填写《货车检测处理登记表》,将检测处理结果内容完整记录;所有检测站点必须对途径该站点的所有货运车辆查验《货车检测处理登记表》,将本站的检测处理情况完整记录,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驾驶人、车主或货主必须随车携带《货车检测处理登记表》,以备查验。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聚众滋事、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或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的,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廉洁,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坚决杜绝因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引发新的公路“三乱”。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各市、各部门的治超工作动态、经验和存在问题上报。同时,要互通信息,沟通情况,对因治超而发生的重大堵车事件要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采取公开对话、行风评议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养路费正常支出范围,保障用于治超站点建设、计量检定、设备维修、治超站点人员以及货物源头派驻人员补助等支出。省政府从计重收费中加收的补偿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各地治超经费和交警补助。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治超经费预算审批上给予支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足额及时到位。指导对无主货物的拍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处理好治超与保畅通的关系,既不能因治超而影响道路畅通,更不能怕堵车而消极治超。一旦发生严重堵车事件,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紧急预案,确保道路畅通。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区、市)要建立市、县(区、市)际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治理工作力度,对本辖区内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 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本辖区内消除违法行为,不得放行到相邻市、县(区、市),否则要追究相关市、县(区、市)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要加快推进国、省干线公路的计重收费工作,抓紧研究调整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中的道路补偿费标准。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消除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空间。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市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要排队公布。对治超责任制落实好、治超效果好的市、县(区、市)和相关部门,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两类,个人奖分为优秀、先进个人两级,集体奖分为优秀、先进集体两级。同时,在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投资和管理经费方面给予倾斜。对治超责任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县(区、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实行交通项目限批,核减交通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第四十条 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对查处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要逐级追查,直至追查到为其改装、拼装的企业及所属地,追究工商、经委、质监等部门直接责任人对改装企业的监管责任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改装企业或非法改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责任;追究为非法改装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为车辆检验的车管部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的责任。
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追查到为车辆超标准装载 运输的货物站场,如该货物站场为已登记注册和领有营业执照的,要追究派驻的运管人员和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运输企业的责任;如该货物站场为未 登记注册和未领有营业执照的,要追究工商部门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该货物站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
在公路上任何一个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组织倒查,逐段追究上游所有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有关路政、交警等部门直接责任人、站点(队)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市、各部门要依据《意见》和本细则,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
篇5:交通运输局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汇报
问:交通部门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在2007年12月18日前对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对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和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交警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检验。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把关,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对逾期未检验的重型汽车、挂车状况进行登记,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交警总队汇编成册,下发全省交警对照备查。
问:有哪几类治超检测站点?
答:目前,我省公路上设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各类治超检测站点有: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问:交通部门在治超站点如何工作?
答: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检测结果最高允许有6%的误差),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处罚。同时依法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问:交警在站点如何工作?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就近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对违法驾驶人处罚、记分;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拆解销毁;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确保不发生严重交通堵塞。
问:对非法改装、拼装和报废车辆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对非法改装部分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能当场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点强制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扣留,负责监督拆解、销毁或者另行在专门场地统一拆解、销毁。
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答:交通和公安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的规定,结合山西实际,确定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两轴车辆、农用车辆、低速载货汽车(含三轮)一律按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标准认定;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问:如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
答: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则交通部门不再处罚;如果交通部门处罚后,则公安部门不再处罚。但如果被其他的站点或流动稽查队检测后,确认与法律文书记载的不一致,仍超限超载的,可依法再处罚。
问: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都可以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300元的罚款和记2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至50%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50%至100%的给予15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同时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每吨公里0.2元。
比如:一辆前四后八(四轴)车,整备质量(车辆自重)12吨,行车证核定载质量18吨;实际装载货物27吨,车货总重39吨,虽然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9吨,但没有超过四轴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40吨),则公安、交通部门均不予处罚。
如果同样是该车,实际装载货物35吨,车货总重47吨。则该车辆超过认定标准(40吨)7吨。首先必须卸载7吨,公安交警可按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35-18)吨/18吨,为94.44%,可处罚1500元,记6分;或由交通部门按超过认定标准
(47-40)吨/40吨,为17.5%,罚款3500元,按超限7吨和实际行驶里程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0.2元/吨公里。但公安、交通部门同时只能有一个部门处罚,不能同时都处罚。违法行为将被罚款、记分、缴纳补偿费。
问:不称重、不卸载能处罚吗?
答:任何单位、任何人员不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严禁以目测认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认定超限超载不得进行处罚。
问: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要公开吗?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结果要做到公开透明,实行张榜公布,同时建立完善的案卷档案,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便于规范管理和社会公开查询。
问:收取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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