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通用9篇)
篇1:集团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外聘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与考核方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规范外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因学校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需要而聘用的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集体职工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聘用原则
1、按需设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2、平等自愿、合同约定的原则。
3、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4、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
在学校编制内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单位(部门)如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在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内聘用编制外人员;
因工作职责变化或增加临时性工作,经学校批准,可在已核定的编制外增设临时岗位,工作任务结束后,临时岗位同时撤销,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自行解除。
聘用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团队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胜任岗位工作,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应聘者应满足相应的学历、年龄及其它岗位任职条件要求。教师岗位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够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管理岗位(含辅导员岗位)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水平,财务、审计等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须提供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教学辅助岗位须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其所学专业应与所聘岗位专业一致,有职业(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工勤岗位须具备工勤技术岗位所需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普通工岗位除外),年龄能够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4、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正常工作需要。
四、聘期
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劳动合同书为准),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聘用的人员,按实际需要确定聘期。
五、聘用程序
1、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外聘岗位申请。
2、确定外聘岗位。非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由人事师资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独立法人和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由人事师资处备案。
3、公布拟聘岗位,公开招聘。原则上非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由人事师资处统一组织招聘;独立法人和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聘,并将聘用结果报人事师资处备案。
4、签订劳动合同(协议)。非独立法人单位聘用人员在劳动合同文本经人事师资处审核认定后,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由聘用单位(部门)安排工作;独立法人单位聘用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聘用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劳动合同书、雇用协议书、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人事师资处备案一份。
六、薪酬待遇
与学校确定劳动合同关系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锦州市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缴纳社会保险。
(一)非经费独立核算单位
1、教师岗位一般实行课时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聘用的教学、科研水平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执行协议工资。
2、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勤岗位一般实行月薪制。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资标准为500-1000元/月;工勤岗位工资标准按岗位需要确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资标准。
3、外聘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者,第二年起,月薪酬标准按上一年度月薪酬标准的5%晋升,最高月薪酬标准一般不超过当年学校初次聘用外聘岗位月薪酬标准的150%。薪酬达到最高标准的外聘人员,如年度考核为优秀,当年度给予本人一个月薪酬金额的年终奖金。
4、外聘人员缺勤的工资扣减办法按照《渤海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5、外聘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学校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以外的其他福利待遇。
(二)独立法人、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薪酬标准及薪酬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聘人员,社会保险由学校统一缴纳,经费独立核算单位聘用人员所需保险经费由其自行承担,由学校从其部门经费中统一划转或扣减。
(四)凡与学校(含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雇用协议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的外聘人员的工资支付,须经人事师资处审核备案,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划入聘用人员的工资卡(折),工资发放表与人事师资处备案的劳动关系必须一致,未经人事师资处审核备案,不得发放外聘人员工资。
七、考核
1、外聘人员的考核由聘用部门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除独立法人单位外)报人事师资处审核后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2、年度考核按《渤海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论作为工资晋级和聘用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者,在合同期限内下一年度继续聘用。
八、解除劳动关系(雇用关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解除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雇用关系):
1、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2、损害单位权益及严重违背社会道德或行业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3、蓄意滋事、打击报复、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所在部门管理规定或岗位操作规程,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经教育不改的;
5、工作散漫、效率低下,经教育不改的;
6、严重失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8、参与非法活动或以各种形式组织、参与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活动的;
9、按照《渤海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
10、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
11、其他经学校与工会组织协商认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征入伍、被考录(选调)到国家机关、脱产参加非学校安排的进修培训的,学校解除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雇用关系)。
(三)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岗位工作任务或工作量发生变化,或学校编制内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等原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需要外聘人员或需要减少外聘人员数量的,学校解除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雇用关系)。
(四)学校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雇用关系),须提前30天告知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须提前30天向人事师资处提出书面申请;聘用人员因学校原因依法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应书面告知人事师资处。
九、违规聘用责任
各用人单位(部门)要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外聘人员聘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未履行聘用程序私自聘用外聘人员的,或按学校有关规定不宜聘用的人员,因隐报、瞒报聘用人员信息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或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办理续聘手续的,对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处罚,直至免去领导职务,涉及经济责任的,由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十、相关说明
1、各用人单位(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外聘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各用人单位(部门)首次聘用合同期满,在办理续聘手续之前,必须向学校提交续聘申请,并附续聘岗位及续聘人员名单,由人事师资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续聘。
幼儿园外聘人员
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与考核方法
泾渭中心幼儿园
篇2:集团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课程与教学论学位点外聘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大学课程与教学论学位点外聘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研究生
学位点
外聘兼职导师
办法
通知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12月13日印发
-1-温州大学课程与教学论学位点外聘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遴选及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与教学论学位点是为适应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对高素质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需求而设置,是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教师教育特色的重要体现。为突出课程与教学论研究生培养的特点,使课程与教学论研究生培养与基础教育的改革紧密结合,进一步优化导师队伍结构,学校需外聘部分经验丰富的中学专家型教师与基础教育研究人员做兼职导师,并实行双导师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兼职课程与教学论导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教师专业精神和科学的教育理念,了解基础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具有丰富的基础教育实践经验和科研能力。
2.具有高级职称的在岗中学骨干教师、教育行政管理干部或教育研究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含57周岁)。
3.近3年连续主讲中学学科课程或从事学校教学管理研究工作。4.近5年内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教育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主编公开出版教材1部或主编教学辅助书籍2部以上,或主持1项厅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项目(完成或在研)。
-2-(2)特级教师。(3)教授级高级教师。(4)中学名校长。
(5)省级以上中学各课学科带头人。
二、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外聘兼职课程与教学论导师的申报原则上每学期或每年组织一次。外聘兼职课程与教学论导师人数由研究生部根据课程与教学论在校研究生人数进行宏观调控。
三、外聘兼职课程与教学论导师的申请增列程序为:
1.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核实,复印件核实后工作秘书须签名盖章。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外聘兼职导师选聘基本条件与要求,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视为初审通过,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
3.校学位办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逐个审核,对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4.将通过遴选的外聘导师名单在学校网上公示一周,如无异议,由学校发文认定其兼职导师资格。
四、外聘兼职课程与教学论导师的职责
课程与教学论学位点实行双导师制培养研究生,校内导师应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及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外聘兼职导师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
外聘兼职导师的主要职责是:
-3-1.协助导师制定培养计划并指导研究生; 2.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或科研经费; 3.参与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4.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 5.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
外聘兼职课程与教学论导师可以不同方式完成以上工作。为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原则上要求外聘兼职导师每年在温州大学用于指导研究生的时间累积不少于一个月,或每年为其指导的研究生提供在外聘兼职导师就职的工作单位不少于两个月从事研究的条件。
五、外聘兼职课程与教学论导师的管理
1.外聘兼职课程与教学论导师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重新遴选。兼职导师必须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学校为校外兼职导师颁发证书。
2.各学院应将外聘兼职课程与教学论导师纳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范围。研究生部每年对外聘兼职课程与教学论导师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对优秀的兼职导师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导师,将视具体情况停止指导或取消导师资格。要求恢复导师资格者,必须按遴选程序重新申请。
3.学校将根据外聘兼职课程与教学论导师指导硕士生的实际工作量给予一定的经费报酬。
六、其它有关事项
1.外聘兼职课程与教学论导师仅作为校内导师的协助指导人员,-4-不能独立招生。
2.双导师制培养的研究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产权归属由两位导师和研究生协商解决,研究生的工作要得到充分体现。
篇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公布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今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其中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我国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强制建立,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其中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依据《暂行办法》,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
篇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办法》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作出制度安排。
2000年前后,网络所营造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一个个盛极一时的网络公司纷纷传出裁员或倒闭的消息,而一个网站却呈现另外一番景象:2001年5月,联众游戏以17万同时在线、2000万注册用户的规模成为当时世界最大在线游戏网站。紧随其后,由北京华义代理的日本公司制作的《石器时代》于2001年1月正式上市,成为国内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游戏,拉开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序幕。
经历了20世纪末的初期、形成期阶段,及几年的快速发展,从盛大公司凭借《传奇》造就了中国互联网的神话到九城的纳斯达克上市;从百万玩家,已成为社会现象的《魔兽世界》到全民为之疯狂的“偷菜”,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经历了成长期,并快速走向成熟期的阶段,在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无到有,发展到目前成为中国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产业之所以打破原来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平衡,主要缘于20世纪末中国网络经济泡沫破灭,整个网络经济大受打击,网络游戏异军突起,成为整个网络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得到迅猛的发展。
中国网游产业发展神速,2008年营收达27亿美元,同比增长76.6%,同时为电信、IT等行业带来了478.4亿元的直接收入。盛大、金山、第九城市等多家中国网络游戏公司都已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额高达40亿美元,有6家公司的市值超过10亿美元。截至2008年10月,中国网游研发公司数量已达131家。目前,中国网络游戏玩家超过4000万人,行业平均利润率高达45%,在去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仍发展迅猛。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近年来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低俗的营销手段,令人咋舌的收费方式,饱受侵害的虚拟财产,疯狂的网瘾和疯狂的专家,等等;引发互联网文化产业的整饬,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这一次《办法》的出台势必再次掀起网络游戏行业内外的整顿,推动我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这次《办法》在细则上非常具有针对性,主要对网络游戏的运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几个突出问题作了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办法》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根据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同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办法》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省级主管单位申请,有效期3年。
针对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推诿举证责任;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问题,《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合理解决纠纷,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国内网游研发水平不高,高水平的作品凤毛麟角,网游企业往往通过代理国外的产品在国内运营的方式进行经营。一方面使我国的产品自主性受到制约,另一方面许多国外网络游戏质量良莠不齐,有些包含诸多不良信息。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办法》明确表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游需获得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文化部要求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游运营企业。《办法》中也明确了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网络游戏作为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地位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壮大而日益提高,其辐射作用也将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2.65亿。同时,对于文化的传播,网络游戏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平台。就像电视和电影部分取代了书籍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一样,互联网正在逐渐取代电视,成为人们了解世界最主要的窗口。以现在的发展趋势,网络游戏将成为新世纪的影视剧,成为新千年的小说。世界知名的电子游戏制作公司,如索尼,暴雪都将本土的文化通过这一平台向世界传播,得到了业界的良好评价,同时也壮大了企业的实力。在韩国,网络文化产业被大力推广,韩国人首先为电子娱乐产业正名,电子游戏被当做一种体育运动“电子竞技”来开展,极盛时受到全民的追捧。
篇5: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公司和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并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公司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三)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的原则;
(六)一票否决,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分专业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公司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主管生产的副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应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各部室、各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十条 投资发展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各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各所属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针对各自单位行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管理,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举报事故隐患。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并结合各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实际,与各所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当然签约人。
各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细化到部门、班组及各岗位,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覆盖。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当年年初签订,在当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签订之前,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自动延续有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各责任单位应做好相应《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落实督查与日常管理,确保全面实现各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制度管理。
(一)严格贯彻国家、地方或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定,制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并适时修订。
(二)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等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
(一)积极引进安全标准化作业等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与保护,落实巡查力量,实时监测供气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出现险情应及时排除。
(三)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应完整而且符合现场特点,施工现场用电、围护及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置有效的消防设施、器具,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三合一”现象,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各所属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项目及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他方,应当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六)投资项目建设期间,投资控股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选择资质满足要求、业绩良好的承包商,组织建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督促承包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七)投资项目运营后,投资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及分管科室应监督投资运营项目(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一)各所属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各所属单位有义务如实告知,职工有权利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各所属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各所属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通过安全培训、安全技能比武等手段,提高职工安全素养和技能。
(一)三级安全教育。各所属单位应当对包括新职工、实习生、勤杂工及临时务工人员等在内的全部工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安全技能培训。各所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知识与岗位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使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知识与操作技能达到规定要求。
(三)特种作业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应急管理。
(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订各类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评审与演练。
(二)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适时更换增补,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台账与信息报送管理。
(一)各所属单位对涉及安全检查、整改、教育、培训、会议、技术交底、设备设施巡查、检修保养、安全信息传递和事故处理等环节,应当建立真实、完整和动态的记录或台帐,为加强安全管理提供数据与信息。
(二)各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各类安全信息与报表。
第四章 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组织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现场、查措施、查教育、查纪律、查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时段检查相结合。
(一)综合检查主要包括:部门和班组对安全工作所进行的日查、周查和月查;各所属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指为排查治理某一重点领域或环节的事故隐患而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三)特殊时段检查是指在重大活动、节假日、异常天气等时段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所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及其他上级安全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不推诿、不敷衍、不作假,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有关责任单位或部门要确定人员、确定措施、确定期限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检查组向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开具《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的,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或部门。如不能按期整改的的,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或部门说明原因。
第五章 事故等级及调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系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1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级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较大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较大事故: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3人以上轻微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级一般事故:1人以上3人以下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口头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安委会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所属单位不得瞒报。本制度所称的事故瞒报,是指事故责任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委会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 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及时调查、处理和总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调查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备案。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分三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间接关系并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含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业务分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与集团公司规定相抵触的工作制度和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不认真落实安全监管制度,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五)组织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
(六)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职工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七)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单位财产和职工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
(十一)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等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后进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备案。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并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按下列标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较大事故
发生三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发生二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发生一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业务分管领导,予以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二)重大事故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发生二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发生一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间接责任者,予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
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
(三)特别重大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已经受到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处罚的人员,不再按本制度规定的标准追加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理或免除责任:
(一)已经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受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参与各类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评比奖励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篇6:集团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对外接待工作,健全接待工作制度,规范接待行为,提高接待工作的效率和组织水平,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外接待工作。
第二章接待工作原则
第三条 对外接待工作应遵循“对口接待、热情礼貌、节俭周到、预算管理”的原则,展示公司良好形象。
(一)对口接待:来访单位人员的级别决定公司接待级别,公司领导接待,按分管领域,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各业务对口关系接待由业务对口部门负责。
(二)热情礼貌:接待所有来宾时均要热情礼貌、有礼有节,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三)节俭周到:接待工作应遵循节俭和周到原则,不得铺张浪费,接待安排应衔接周密,细致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四)预算管理:接待工作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严谨超预算接待、超权限接待、超标准接待。
第四条 集团公司总经办、后勤保障室为对外接待工作管理部门,总经办负责集团公司来人、来访的接待安排和宣传报道工作,后勤保障室负责定点酒店的比选、联系,并协助接待部门做好车2-
而举行的宴请,以便席间商谈。就其宴请的形式来分,常见的有宴会、自助餐。宴会又包括晚宴、午宴等。
各种宴请活动的方式,可根据举行活动目的、性质、规模、参加人数以及其他有关条件,并参照风俗习惯和规格,选择运用,妥善安排,以期达到较好的效果。
第四章接待工作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接待工作程序
(一)总经办或接待部门接到上级单位来访的来函、来电及领导的指示后,了解基本情况:单位、人数、姓名、性别、职务、来访意图、抵离时间、乘坐交通工具及车次或航班等。
(二)总经办或接待部门制定专人制定接待工作方案,报领导审批后做好各项接待准备工作。
(三)总经办、后勤保障室或接待部门根据接待工作方案进行协调、配合、落实。
(四)接待工作结束后,对票据进行梳理签审,对接待工作进行小结并向领导报告。
第八条接待标准
(一)接待规格
1、高规格接待。陪客比来宾职务高一些,适用于上级主管单位派员来人,上级主管单位重要来员,其他单位来员洽商重要事宜,下属机构领导来访汇报情况。
2、对等接待。适用于原则上不宜进行高规格接待的一般性接待活动。
3、低规格接待。陪客比来宾职务低一些,适用于经常性业务往来,或者普通来员。
(二)用餐标准
1、来访客人,需要在公司用餐,原则上在食堂接待,接待部门应于客人来临当日、用餐前向后勤部门提出。重要会议、检查或活动,可提前预算,适当提高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元/人/餐。
2、来客确需宴请并有公司领导参加,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公司高管正职出面宴请,以每人每餐100元以下控制;公司其他领导出面宴请,以每人每餐80元以下控制;部门领导出面宴请,以每人每餐50元以下控制,特殊情况超过标准须有公司相应层级领导在权限内签字审批。
3、陪客人数:陪客人数不得超过宾客人数,且来客人数在10人以内陪客不得超过5人(司机除外);来客超过10人,陪客人数酌情而定。
4、用餐原则上在定点酒店进行,禁止上高档烟酒或佳肴,杜绝酗酒、劝酒。
(三)宣传用品
接待工作中需要购买必要的宣传用品,由总经办等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物品采购规定报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统一采购。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7:集团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保证燃料供应,控制燃料成本,提高集团公司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火力发电企业三级管理,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分(子)公司)及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各火力发电企业)。参股发电公司的燃料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燃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燃料管理机构设置:集团公司的燃料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集团分(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燃料管理机构或在相关部门配置专职管理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各火力发电企业设立燃料管理部门。
第五条 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是集团公司燃料归口管理部门,履行集团公司燃料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燃料(煤炭、天然气、燃油)供应
和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2.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煤炭供应和煤炭价格方面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建议。
3.负责与国家有关部委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指导分(子)公司和火力发电企业协调与煤炭产、运、销各方的关系。
4.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公司系统煤炭需求计划和煤炭资源配置计划;组织分(子)公司和火力发电企业开展全国和地方煤炭订货工作,并组织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工作。
5.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系统跨区域煤炭调运协调工作。6.负责管理集团公司系统的煤炭采购合同、价格以及燃料管理指标的测算、汇总、下达,制定实施燃料管理考核制度。
7.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燃料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规范火力发电企业燃料采购、运输、验收、储存、耗用、结算等环节的管理。
8.负责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燃料管理信息收集与分析、公司系统层面燃料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9.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燃煤机组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的煤炭来源审核工作。
10.研究集团公司系统燃料供应和燃料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建议。
第六条 集团分(子)公司负责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料供应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在集团公司领导下,负责所在区域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料管理工作和燃料供应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向集团公司上传所在区域火力发电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方面的信息,研究分析本区域煤炭供应和煤炭价格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制度及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区域燃料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组织完成本区域各项燃料管理工作任务。
3.负责与当地各级政府、运输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指导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协调与煤炭产、运、销各方的关系,协调处理煤炭供应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煤炭需求计划,提出资源获取和配置意见方案。
5.负责组织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煤炭订货工作,指导完善商务谈判方案,并组织谈判。
6.负责组织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煤炭采购计划的编制和煤炭调运工作、本区域煤炭资源对外调运的协调实施工作以及授权范围内的煤炭价格协调和审批工作。
7.负责对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燃料管理指标测算、汇总、燃料成本控制、考核工作。
8.负责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燃料计划、信息报送、经济活动分析、人员培训等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完成集团公司确定的各项燃料管理指标。
9.负责所在区域煤炭市场形势分析,跟踪区域内各级政府政策动态,收集整理煤炭生产、运输、销售、价格以及主
要煤炭用户、采购数量、价格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10.负责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燃煤机组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的煤炭来源初审工作。
第七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对本单位燃料供应和燃料管理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燃料管理制度,落实集团分(子)公司对燃料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是本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2.负责制订本单位煤炭需求计划,提出重要供应商的选择意见,并衔接煤炭订货数量。负责制订并具体实施市场煤炭采购方案,保证煤炭供应,控制燃料成本。
3.根据发电生产需要组织好日常的煤炭调运工作,优化调运结构,实施均衡调运。
4.负责本单位煤炭计量、采制化验收管理和燃料基础管理工作。按规定配置、维护计量和采制化设备。
5.加强对燃料管理全过程的智能化系统建设,控制人为因素的影响,提高现代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6.负责到厂煤炭车船的接卸、排空组织工作,提高车船周转效率。
7.负责煤炭储存、耗用管理,降低储存损失,防止自燃、流失、失窃,控制入厂、入炉煤热值差。
8.负责入厂煤炭结算工作,对亏吨和质价不符的来煤进行商务索赔,维护企业正当利益。
9.负责燃料管理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和燃料经济活动分析工作。收集整理并向分(子)公司、集团公司上传有关
信息。
10.负责燃料厂内费用的管理控制工作。
第三章 煤炭计划、订货和合同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煤炭采购以国家和地区组织的订货为主,市场采购为辅。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煤炭计划的综合平衡和煤炭资源配置计划编制。集团分(子)公司负责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煤炭计划的汇总平衡。各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和月度煤炭计划编制。
第九条 煤炭计划制订的原则: 1.满足电力生产需要的原则;
2.满足锅炉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 3.符合资源和运力平衡要求的原则; 4.燃料综合成本最低的原则。
第十条 煤炭需求计划与电力生产计划同步编制。煤炭需求计划编制的依据:下发电量、供热量、供电煤耗、供热煤耗、综合厂用电率、煤炭的平均发热量、定额内损耗、其他耗用、库存煤量等。
第十一条 集团分(子)公司负责协调落实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月度煤炭供应计划,火力发电企业负责编制本企业的月度煤炭供应计划,落实煤炭资源,跟踪相应的运力配置。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统一组织各分(子)公司及所属火力发电企业与全国重点计划供应商开展商务谈判,签订订货合同。
第十三条 各产煤省份的省内煤炭订货由所在区域分(子)公司组织所属火力发电企业参加,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派人指导订货工作,由火力发电企业与供煤单位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第十四条 市场采购煤炭合同由集团分(子)公司审批,各火力发电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煤炭供应情况和煤炭市场情况,提出采购意见。
第十五条 煤炭采购必须签订书面订货合同,并实行档案化管理。煤炭订货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燃料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统一管理和控制集团公司系统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料价格,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全国订货重点计划煤炭价格,以及向全国订货重点计划供应商采购的市场煤炭价格由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审批。
第十八条 区域订货重点计划煤炭价格由集团分(子)公司组织区域内有关火力发电企业与煤炭供应企业协商确定,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九条 非重点计划供应商供应的市场采购煤炭价格由集团分(子)公司组织相关火力发电企业与煤炭企业按集团公司发布的煤炭价格指导意见协商确定,报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备案。
煤炭采购价格确定后,如果价格、质量等主要条款需要调整,必须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价格的确定按流程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燃油、燃气价格以及各种运价、杂费等,执行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国家有关部委没有规定的按照燃料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煤炭调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煤炭调运工作的指导和跨区域调运工作的协调,协助集团分(子)公司做好集团公司重点监控电厂、告急电厂的煤炭调运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集团分(子)公司负责组织所属火力发电企业做好本区域及跨区域煤炭调入、调出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负责本单位煤炭调运工作,建立与煤矿、铁路和地方政府部门等单位的有效联系,确保煤炭调运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当火力发电企业出现煤炭供应紧张状况时,应及时向集团分(子)公司、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进行书面报告,并执行集团公司电煤预警及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章 煤炭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
第二十六条 进厂煤炭验收的设备配置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计量、检质验收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进厂煤炭的数量验收
1.铁路进厂煤炭采用轨道衡验收,发生亏吨时,应与铁路部门共同做好商务记录,经车站或铁路驻厂员审核盖章后,及时向矿方索赔亏吨煤款和运费。
2.汽运进厂煤炭使用地中衡验收,以火力发电企业过衡数量为准。
3.船舶进厂煤炭通过水尺计量或电子皮带称计量验收,验收中发现货物明显不足的,需要求航运部门出具证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索赔。
第二十八条 进厂煤炭的质量验收
1.进厂煤炭的采样、制样按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应由两人以上同时作业,采样、制样、化验过程建立严密的编码制度。
2.进厂煤炭的采样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煤样的制备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对存查煤样和分析煤样按规定封存。
3.进厂煤炭的各项测试项目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第二十九条 当进厂煤炭化验结果与矿方化验结果有较大争议时,双方可共同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第三方煤质检测机构检测,第三方检测结果双方应予以认可。
第七章 煤炭接卸管理
第三十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负责与运输单位的衔接和协
调,与运输单位签订货车(船)接卸协议,接卸协议应明确影响正常接卸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分(子)公司或火力发电企业同意的计划外煤炭车(船),应予以拒卸。
第八章 煤炭储存与耗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负责根据本区域煤炭供应、运输、耗用、季节特点等因素变化核定所属火力发电企业警戒煤量,保持煤场的合理经济库存。
第三十三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正平衡计算标准煤耗。入炉煤计量装置要保持完好准确,入炉煤应每班进行原煤采样化验。
第三十四条 火力发电企业每月组织煤场盘点,向集团分(子)公司提报盘点报告,集团分(子)公司将盘点结果汇总后报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当煤场库存出现非正常盈亏时,集团分(子)公司组织核查分析,并向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提交分析报告。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九章 燃料费用和结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燃料费用结算必须在合同主体之间,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结算,发票凭据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进入燃料成本的各项开支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关于燃料费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燃料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燃料信息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统计法》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燃料信息管理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
第三十八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燃料管理信息数据库,做好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所有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自行组织燃油采购,对到厂燃油按规定逐车计量、逐车采样化验,并做好接卸、储存、输送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火力发电企业提供燃料供应、管理和开发等方面的服务,并组织签订委托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国电集燃[2005]26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篇8:集团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 把发展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推进农村科技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有效平台,推进农村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和种子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农机以及民族特色产品、地方特色产品等科技开发与应用推广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第三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负责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认定条件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已经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产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须科技服务业绩显著, 会员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三)对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大带动作用。通过建立可靠、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拥有会员50户以上,农户年度人均纯收入增长15%以上。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 建设目标和科技工作计划,并具备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示范、服务方面业绩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优先认定。
(五)组织负责人科技意识强,注重科技创新,服务意识强。 组织负责人为科技特派员、科技辅导员的,其所在组织优先认定。
(六)管理规范、信誉良好。 内部章程、财务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决策等规章制度健全规范。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五条凡符合上述申报认定条件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均可申报。申报认定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申报书》。
(二)登记注册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还需提供其相关经营机构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近两年财务报告;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服务业绩及相关证明。
(四)组织章程、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和与农户签订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六条各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初审推荐。申请、认定材料由推荐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六份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第七条省科技厅受理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认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经省科技厅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专家组评审、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省科技厅行文,对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授牌。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八条对于已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省科技厅给予5万元至1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主要用于该组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 发展业绩突出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申请省科技厅的滚动支持。
第九条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申报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由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组织申报。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申报,每年组织一次评审认定。根据申报、认定条件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受理申报、组织评审,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为重要依据,择优认定。
第十一条获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省科技厅签订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发展任务书。
第十二条各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获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每年11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经州(市)科技局审核的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对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每两年进行定期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 经核实,取消称号,公告并收回授牌。连续3次考核通过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除发生重大情况外,以后将不再考核。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年度总收入、服务业绩、 带动农户数量等指标严重下滑的;
(二)在经营运行中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其它信用问题的;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已经解散、注销的。
第十五条主营业务范围有较大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迁移等情况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需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加强经费管理。 对省科技厅支持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2日起施行
篇9: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智慧城市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中的综合应用,整合信息资源,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指导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实施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区、镇。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试点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是完成当地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
二、申报
第五条 由申报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六条 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已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
(二)已完成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编制;
(三)已有明确的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保障渠道,如已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四)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组织管理。
第七条 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签章)。
(二)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纲要应体现以现代科学技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建设与宜居、管理与服务、产业与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控制指标和重点项目。
(三)智慧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具体内容:
1 基本概况。包括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现状,社会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情况等。
2 可行性分析。包括创建国家智慧城市的需求分析、基础条件和优势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3 创建目标和任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照《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提出合理可行的创建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建设期限和工作计划。
4 技术方案。支撑创建目标的实现和服务功能的技术路线、措施和平台建设方案。
5 组织保障条件。包括组织管理机构、相关政策和资金筹措方式等。
6 相关附件。
三、评审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成国家智慧城市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由城市规划、市政、公共服务、园林绿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负责智慧城市创建的技术指导和验收评定。
第九条 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实地考查、综合评审等环节。评审专家组从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组成。
(一)材料审查。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二)实地考查。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城市进行实地考查,考查内容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建设与应用水平、保障体系和建设基础等,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综合评审。专家组通过查看申报材料、听取工作和试点实施方案汇报、听取实地考查意见和综合评议等程序,对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条 综合评审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的试点城市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
四、创建过程管理和验收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试点城市(区、镇)人民政府签订国家智慧城市创建任务书,明确创建目标、创建周期和建设任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承担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创建工作行政责任人,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实施管理力/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试点城市在创建期内,每年12月3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年度自评价报告,说明预定目标的执行情况。根据年度自评价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实地考查建设工作进展,并形成年度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创建期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创建任务书组织验收。对验收通过的试点城市(区、镇)进行评定,评定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二星和三星。未通过验收的允许进行一次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组织复验收。
第十五条 评定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领导小组核定后,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命名其相应等级的国家智慧城市(区、镇)。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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