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产
市政办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通知(通用12篇)
篇1:市政办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通知
宜宾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宜县安办发〔2011〕19号
宜宾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省安办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安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级安全生产重点监督企业: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1〕4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近期县政府、县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安排部署,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措施,开展安全检查,整治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确保汛期生产安全。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1〕43号)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代)
主题词:经济管理生产安全汛期工作△通知
抄送:市安委办,县委办,县政府办。
宜宾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5月16日-2-
篇2:市政办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通知
通 知
各乡镇街道教委,中楼各学校,区直各学校:
雨季到来,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明显增多增大,防御雷电灾害已经成为学校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保障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防雷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学校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防雷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校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各类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安全责任管理的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强化日常管理,积极防范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做好防雷设备的安装、检测工作
各学校必须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校要开展一次防雷工作大检查,检查各校的强弱电布线是否规范,坚决杜绝一切裸露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种私拉乱接的强弱电线路,消除雷击安全隐患;检查学校总配电箱及楼房配电箱是否设置一级防雷电源保护器;网络中心、计算机室、语音室、电教室、网络教室、电子阅览室、广播室等配电引入处是否设置防雷电源保护器;防雷装置是否实行了年检、报检制度;对在排查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立即整改,以防不测。
三、严格落实防雷工作责任制
各校要将防雷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确定专人负责,依法依规安装防雷设施,对已建防雷设施要做好日常维护和年检申报。对未安装防雷设施的设施设备要有专人值班,保证在雷雨到来之前切断电源,拔掉天线、网线等容易引起雷击损害的外接线路。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教育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要进一步加大投入,配齐配足各类防雷装置。各学校每年年初务必在学生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的防雷经费预算,确保防雷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篇3:市政办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通知
安监总应急[2008]62号
通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有关中央企业,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精神, 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通知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针对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生产工艺特点和隐患分布情况,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组织机构、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确保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种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尚未建立或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具有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及时整改, 制定措施和预案, 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 检验预案, 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协调机制, 增强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锻炼队伍, 增强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改进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水平, 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篇4:市政办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障我市住宅电梯使用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是住宅小区重要的共用配套设施,在正式向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之前,由房屋开发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在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单位(含村、居委会)自建的住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业主自行管理小区的,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业主委托非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管理人管理小区的,由其管理人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负有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对用户正确使用电梯进行指导与监督;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电梯无故障运行;
(六)保持与电梯维保和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通畅;
(七)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八)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物业管理单位变更时,必须向业主委员会(或原委托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和电梯钥匙。
二、落实电梯维保制度,保障维保工作质量
使用单位应与取得电梯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委托并督促维保单位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所委托的维保单位必须在本地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持证作业人员,具备24小时不间断服务且保证在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的能力,并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使用单位应在维保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维保单位的名称、资质、值班电话、保养期限、维保电梯位置和使用登记编号等信息书面报告所在区县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维保单位应在维保合同生效后2日内,在所维保电梯的轿厢内张贴维保承诺标志,并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和解救被困人员;
(三)记录电梯发生的故障和维保情况,并将有关记录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五)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六)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变更维保单位时,应当做好相关衔接工作,不得出现因变更维保单位导致在用电梯维保中断的情况。
三、做好电梯供电保障和管理工作
供电企业应做好住宅电梯供电保障工作,所提供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计划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提前7日下达停电通知;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下达停电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接到停电通知后应提前公示,并在停电前按规定程序停止电梯运行。
供电企业应加强对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用电的指导。电梯使用单位要保证高层建筑群采用双回路供电。因电网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意外停电时,在恢复供电后,电梯使用单位应首先恢复电梯的供电,并对电梯的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因意外原因造成电梯停电且不能立即恢复供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告知并配合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解救被困人员。
四、落实电梯检验制度,保障检验工作质量
电梯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电梯使用地所在区县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开工告知,并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在用电梯实行安全性能定期检验检测制度,检验周期为一年。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用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电梯检验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电梯报检申请后及时安排检验;
(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应在检验结束后按规定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三)对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告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五、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
使用单位应保证轿厢内的应急照明和报警装置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维保单位应加强对应急照明、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的维护保养,保证在电梯发生故障时应急照明和报警装置工作正常。
维保单位应设置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当接到电梯发生困人等故障的报告后,维保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助。
电梯困人2小时以上即构成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六、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篇5:市政办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通知
中国气象局、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气发〔2007〕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教育厅(教委):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国雷电灾害频发,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学校高层建筑物不断增多,信息技术的应用也日益普及,但由于部分学校,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山区的学校防雷意识淡薄,许多建筑物和电子电器设备未及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采取适当防雷措施,一些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未按要求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已有防雷装置未进行定期检测,对存在的防雷隐患不能及时整改,致使雷击造成师生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的精神,组织做好学校防雷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防雷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教育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安全责任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共同做好防雷安全工作,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气象局与教育部将组织编写防雷安全宣传材料,向社会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广大中小学校还要认真落实好教材中有关防雷的安全教育内容。
二、切实落实学校防雷安全工作职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一步检查和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切实从源头把好学校防雷安全质量关。各级气象台站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并充分利用各种信息传输手段及时将雷电灾害预警信息提供给有关教育部门和单位,为学校和广大师生采取避险措施提供支持和帮助。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范围,履行好对学校的安全监管职责,并配合气象主管机构检查、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
三、依法做好学校防雷安全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教育部门要联合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防雷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或安装的防雷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防雷标准及时整改,切实排除雷击隐患。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在依法取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核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防雷装置必须由持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装置发挥作用。
四、加强防雷安全宣传和雷电灾害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大对学校师生的防雷法规、科普知识方面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和依法防雷、科学防雷、主动防雷的意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教育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处置预案,雷电灾害发生后,各学校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各学校要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教育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五、严格执行学校防雷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学校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维护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秩序。对于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拒不接受防雷装置定期检测、防雷装置不合格又拒不整改、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学校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雷击责任事故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教育厅(教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迅速组织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与教育部将在汛期期间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各学校的防雷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排查和清除隐患不力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中国气象局
教 育 部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篇6:市政办冬季灭蚊工作通知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城区冬季灭蚊工作,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冬季灭蚊工作的重要性
成蚊能够传播多种病毒性疾病,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很大威胁,做好冬季灭蚊工作,能有效降低春蚊孳生数量,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城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冬季灭蚊工作的重要性,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冬季灭蚊方法和常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大消杀力度,同时建立完善冬季灭蚊工作长效机制,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清洁、优美、舒适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二、消杀范围及职责分工
越冬蚊主要藏匿在房间、楼梯间、防空洞、温室、下水道、暖气管沟、强弱电缆竖井和管道、污水排放管道、厕所等温度相对较高的空间内,合理划分消杀范围及职责分工,控制好上述区域和空间,将有效提高冬季灭蚊效果。
(一)市区公共区域冬季灭蚊工作由市消杀服务中心负责。
(二)市区环卫基础设施的冬季灭蚊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开发区环卫部门负责消杀;垃圾处理场(厂)冬季灭蚊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驻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冬季灭蚊工作,由业主单位(产权单位)组织消杀,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消杀服务机构消杀。
(四)宾馆、酒店、市场、商场等服务单位的冬季灭蚊工作,由业主单位(经营单位)组织消杀,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消杀服务机构消杀。
(五)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聚集区的冬季灭蚊工作,分别由区、开发区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消杀,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消杀服务机构消杀。
(六)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冬季灭蚊工作,由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消杀,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消杀服务机构消杀;新建小区、业主没有入住的,由开发商负责组织消杀。
三、工作要求
篇7:市政办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通知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 0.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5.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篇8:市政办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81号令)(以下简称《防雷办法》),依法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防雷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防雷减灾安全工作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防雷减灾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统一认识,履行职责,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方针,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防雷减灾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气象主管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知识的普及与推广,增强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
二、强化领导,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安全工作
防雷减灾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建立雷电灾害监测等标准,提高防雷减灾能力。许昌市气象局是负责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许昌县和魏都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许昌市气象局负责,其他县(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建设、安监、发改、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形成防雷减灾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好局面,把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规范防雷减灾管理,落实防雷减灾各项措施
(一)凡在我市境内专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工程建设单位筹建防雷工程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禁止没有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业务以及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接防雷工程。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或者其他部门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交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防雷工程审核批准手续前,应当办理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手续。其他场所或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四)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主动向防雷管理机构申请防雷工程质量监督。防雷工程开始施工后,由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检测后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在施工中对防雷工程设计方案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设计方案。
(五)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合格。新建建筑物防雷工程验收合格证应当作为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中,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工作。
五、加强防雷减灾执法,规范防雷减灾安全管理
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减灾执法队伍,加大防雷减灾执法、检查力度。各单位要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把防雷安全列为检查内容,切实消除雷击安全隐患。对违反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依法进行安全责任追究。
六、进一步完善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工作。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每年一次,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应当进行防静电检测。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雷电灾害防护工作,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应急预案,并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要积极配合市防雷检测机构做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检测,由房屋主管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配合防雷检测机构进行。防雷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存在雷击事故隐患的,防雷检测机构责令被检单位按照防雷检测整改意见书限期进行整改,排除雷击隐患。
七、严格执行雷灾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严禁各单位发生雷击事故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篇9:市政办全年交通防汛工作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
最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就防汛工作下发通知,要求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建立有效预防制度,完善工作预案,强化领导责任,做好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明确了年防汛重点工作。为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年防汛工作,认真执行《市交通运输局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的服务保障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单位必须从讲政治、促和谐、保稳定的高度,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防汛各项工作。为加强对全系统防汛工作的领导,市交通运输局成立防汛抢险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书记、局长、局长、局长、主任、处长任副组长、局直各单位分管领导和局机关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汛抢险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交战办,王振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联络员由孙许田同志担任。负责全系统防汛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调度,并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级防汛工作的落实情况。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防汛办事机构,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本单位的交通防汛救灾工作。
二、围绕重点工作,提高防御能力
(一)各单位要从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结合各自的生产经营实际,健全、完善预警预防机制,科学制定防汛方案,落实防汛责任,特别是基层防汛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交通运输系统综合应急能力。
(二)要立足于“防”,抓紧解决影响防洪安全的.突出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排涝设施维修工作,以及疏通排水管道,危房、危墙加固处理等工作,将安全隐患消除在汛期之前,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三)加强防汛抢险队伍的建设,特别是要推进基层防汛应急队伍建设,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抢险演练,切实增强基层应急能力。
(四)公路管理部门要对重要及灾害易发公路进行重点监控和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公路应急物资储备和安全管理,保证充足的应急抢险队伍;道路运输部门要科学调派运力,确保防汛期间道路运输畅通,要督促客运场站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运输,加强客运车辆性能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港航管理部门要做好预防风暴潮和防台风工作,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有序进行,加强船舶安全监管,适时调整救助力量部署,确保专业救助力量部署最优化,救助效果最大化;工程建设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防汛安全检查,凡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保障的,一律停止施工作业。
(五)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备足防汛救灾的运力,完善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加强车船调度,随时服从当地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挥,积极参加防汛抢险和救灾工作。
三、加强汛期值班,确保安全度汛
各单位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紧绷防大汛这根弦,要服从市局防汛抢险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认真做好汛期值班和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处置工作。
(一)今年汛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
(二)建立汛期昼夜值班制度。各单位必须建立汛期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制度,请认真填写《年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防汛机构联系表》,于6月15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防汛抢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10:区政办加强老年公寓安全通知
关于加强老年公寓安全工作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老年公寓:
近期,全国多地养老院相继因用火不慎发生火灾,造成多人伤亡。为有效防止各敬老院、养老院(以下简称老年公寓)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区各老年公寓老人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老年公寓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责任
一是要落实和强化主要领导负责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要强化消防管理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老年公寓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安全领导小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认真抓好辖区内老年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是要强化监管责任意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监管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坚决杜绝出现检查不到位,整改措施不彻底,甚至漏管或因相关手续不全或根本没有相关手续而不管的盲区、死角,将消防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
四是强化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法人代表负责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老年公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老年公寓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老年公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各老年公寓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机制,确定具体的消防责任人和管理人,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二、加强宣传,全面提高防范意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大对老年公寓的食品安全、用药安全、用电安全、老人出行安全、燃煤取暖、用火照明、夏季使用蚊香等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普及安全知识。要制订并组织实施安全工作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各老年公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上岗人员必须具备从业资格。要经常进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各老年公寓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安全投入,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加强安全巡查,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篇11:市政办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通知
关键词:天然气,输气站,防雷安全,技术,措施
雷电是自然界中伴有雷鸣、闪电的一种正常放电现象,主要可分为直接雷击与闪电感应等,易对地面建筑产生电流影响,严重者甚至会造成雷电灾害,后果严重。天然气输气站一般建设在四周空旷的地方,其内部工艺设备较多,大多数均采用法兰连接,日常的放空、排污操作易产生天然气,同时其放空立管与排污设备所安装的高度较为突出,容易发生雷电事故,再加上天然气本身的易燃易爆特性,极易引发巨大火灾或爆炸,造成大范围的经济损失。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在设计和建设天然气输气站时需采取科学、有效的防雷技术措施,以减轻雷击风险,保障防雷安全。
1天然气输气站结构与防雷特征
1.1输气站的结构分析
一般来讲,天然气输气站结构主要包括有首站、末站、压气站、清管站、分输站以及阴保站与阀室等,除了阴保站与阀室,其他各结构的建设规模均较大,包含多个功能区块,如工艺区、办公区、放空区、站控区、生活区以及污水处理区等等。
1.2输气站防雷特征
对于天然气输气站来讲,其防雷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输气站的首站与压气站具有增压输气的特点,故压气站的负荷级别多为一级、二级负荷,需通过高压专线进行供电,电压等级一般为110 k V(或110k V以上),同时还需建设专用的变电站。另外,压气站采用的接地系统一般为TN-S,其中高杆灯、避雷塔以及放空火炬等均为单独接地设备,其他各项设备均通过接地网组网接地。
(2)分输站、输气站、阀室以及远程终端装置与清管站等均通过外接10 k V架空线路至场站附近时,可直埋接入变压器,同时配备不间断电源设备与发电机设备,采用二级负荷与TN-C-S接地系统。
(3)一般情况下,天然气输气站的架空线路均设置有接地线,管道均为埋地式铺设,直接雷击对其危害不大。输气站多配有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专门的设备工作站、视频监视控制系统以及周界安防等,各项设备电压多为24 V,且过电压、电流耐受能力较差,绝缘强度不强,其对电磁干扰较为敏感,一旦雷电通过接收天线、通信线或金属管道等进入建筑物内,易破坏设备,威胁人员人身安全。
2天然气输气站的雷电风险评估
2.1气象资料
对于天然气输气站来讲,其气象资料主要包括有:
(1)雷暴分布:雷暴日可准确反映(气象)观测站附近15 km内的雷电情况以及特定区域内的雷电活动及其发生规律。对雷暴日进行持续监测并记录数据,绘制统计折线图,可得出雷暴季节特征及其分布时间。
(2)地闪资料:将天然气输气站中心位置的周边现场测量点作为基准点,分析其5 km范围内的长时段闪电定位信息资料,得出地闪密度分布以及雷电流概率分布等,从而确定雷电流强度与其平均幅值。同时依据月单位、小时单位所对应的地闪密度情况,得出地闪月变化与时变化规律。
(3)土壤电阻:充分利用接地电阻测试仪器,采用四极法,选取接地极间距分别为1 m、2 m、3 m、4 m、5 m的土壤,测量其地下5 m土壤层的电阻率,并将其与地质勘测报告相结合,与季节系数相乘,得出土壤电阻率。
2.2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天然气输气站的雷电风险一般为各项对应风险分量之和,其计算公式为:Rx=Nx×Px×Lx。
其中,Nx为危险事件发生次数,Px为受损概率,Lx为损失后果,得出具体的风险数值。之后将R1(人员生命损失风险值)、R4(经济损失风险值)与RT(风险容许值)进行对比,分析其是否需要防雷防护,若低于RT则无需防护,若高于RT则需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降低风险并将其控制在RT值内。
2.3雷击过电流
当发生雷电情况产生雷电流时,部分电流可通过建筑物的防雷装置与接地装置流入地下,另外部分可利用通讯线、外来电力线或电力管道等多项设施进行电力分流,经计算得出电涌保护器的通流量,并结合“20%安全裕量”计算出最终雷电流选型用通流量。
此外,可通过地闪雷电流强度得出雷电流强度的最高幅值,综合以上三项数据资料,可选择适合冲击放电电流的电涌保护器。
3防雷技术措施
3.1接闪器,引下线
从本质上来讲,天然气输气站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其外在防雷措施主要表现在接闪带上。输气站接闪带需使用不锈钢与镀锌钢等建筑材料,划定适当的截面积,根据既定规范沿着建筑物屋角、屋脊、屋檐等易受雷击部位进行铺设,并于建筑物内部形成一个(20×20)m或(24×24)m大小的网格。同时,施工队伍除了利用混凝土构件钢筋之外,其钢质接闪器需应用热镀锌,特别是对于一些强腐蚀性的地区,更应该重视其防腐措施,增加截面积,且接闪器上禁止悬挂广播线、接收天线或电话线等。
另外,输气站的引下线多采用热镀锌扁钢或圆钢,优先选择圆钢,其直径需≥10 mm,扁钢截面积需≥80 mm2。输气站建筑物内的金属构件(如钢梁与钢梁等)均可作为引下线,各部件之间可通过螺栓或焊接相互连接,保证电气贯通,若使用多根引下线时,需在每个引下线上距离地面0.3~1.8 m之间设置断接卡,并在易受损的地方,地面上方1.7 m至地面下0.3 m之间的接地线处使用改良性塑料管、镀锌角钢或普通塑料管进行线路保护。
3.2接地装置与等电位连接
首先,接地装置。输气站中的人工接地多为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其中埋入土壤中的垂直接地多采用镀锌角钢或圆钢,而水平接地则多采用热镀锌扁钢或与圆钢,其接地线需与水平接地体截面相一致。人工接地的垂直接地体钢质长度以2.5 m为最佳,其间距与水平接地体间距一般为5 m,埋入深度需≥0.5 m并以埋设在冻土层以下为最佳。同时,输气站的防雷接地、工作接地、电子系统接地等均可共用同样的接地装置,其电阻值需≤4Ω。
其次,等电位连接。输气站内各建筑物多采用总等电位与局部等电位相结合的连接方式,其中直击雷电防护与非防护区的交界需设立在总等电位的接地端子板处,并将各个局部的等电位连接端子板、配电系统PE线与相关的电子管道等多个部件均连接至总等电位的接地端子板上。
3.3防闪电感应与防电涌侵入措施
天然气输气站建筑物内的各项设备、构件、管道等多种金属物,极易导电,因此需将其就近连接到防雷装置或接地装置上,若平行铺设的构架或管道等长金属物无法直接连接,当其净距离<100 m时可使用金属线跨接,且建筑内的防闪电感应接地线及其装置的连接需多于两处。
同时,若输气站内的用电设备没有金属外壳或网罩保护时,需将其设置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内,当由配电箱引出的配电线进入工艺区的时候最好穿钢管,还需将钢管的一端连接PE线,另一端连接用电设备的保护罩与外壳,并将其就近连接屋顶的防雷装置,当钢管由于连接设备中断时可设置跨接线。
参考文献
[1]任凤堃.输气管道燃气发电机组雷击故障分析和防雷措施[J].电世界,2011,(12):42~44.
[2]黄永刚.天然气集配气站综合防雷技术的安全管理分析[J].中国化工贸易,2012,(05):274.
[3]尤志祥.天然气输气站雷电事故科学防范技术研究[J].中国科技博览,2015,(08):260.
篇12:市政办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
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进入8月份以来,全国部分地区发生了多起多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委、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实际出发,深入排查隐患,加大打击力度,解决
-1- 突出问题,强化整治措施,提高督查频次,跟踪重大隐患,狠抓整改质量,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办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力压降事故总量,坚决遏制我市部分地区和领域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事故有所上升的苗头,继续保持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态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技术改造,严格安全监管,将安全生产工作真正纳入长效化轨道。各级政府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认真履行《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苏府„2007‟33号)所明确的职责,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组织加强安全防范,全面督促落实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各项责任和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监管,迅速组织力量深入高危企业和重点防范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全面、彻底的隐患自查自纠,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岗位。9月底前,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2- 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二、继续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各级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各控股公司要继续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继续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行业和领域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与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根据市安委会印发的《苏州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安„2007‟6号)精神,结合本行业和领域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监管制度,全面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并通过对典型事故案例,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型重复事故。当前,各地、各监管部门要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的隐患排查和监管工作。各级安监、公安、环保、消防等部门要突出排查涉及危化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的隐患,从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污染源的日常监控责任。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继续深入排查涉及道路交通、水上运输等领域的隐患。各级公安消防特别是基层公安派出所,要突出排查城乡结合部的“三合一”场所和各类火灾隐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部门要突出对各类施工工地、在建和营运桥梁、市政公用设施、西气东输和城市燃气管道、民用燃气充装等领域的隐患排查,依法打击各类非法建设、施工行为。各级卫生、安监、劳动保障、经贸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从严监管企业职业危害情况,严格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告知、体检、监测等三项责任。各级安监、质监、经贸等部门要继续
-3- 抓好涉及起重、吊运、冶炼、铸造等设备设施和其他工矿企业的隐患排查工作,严格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级食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突出食品腌制行业的隐患排查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依法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取缔非法经营场所。各级旅游、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点、饭店、宾馆的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和控股公司要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帮助有关企业及时查找和整改隐患。各级监管职能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排出名单提请政府依法关闭,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对发现并依法打击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三非”情况,要逐一登记建档备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建立目录,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建立隐患档案,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各级行政监察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隐患“零报告”单位的督查和检查,对有关单位未认真开展排查而“零报告”、在现场又发现隐患的单位要查明情况,严肃追究相应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从严查处、从重追究行政责任。
三、全面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政府要督促今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针对本行业、本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集中力量,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工作,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要坚决退出,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要全面查找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事故隐患,严把新建、改扩建项目安
-4- 全审查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深入落实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重点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内和城乡结合部道路安全设施的问题排查,对车辆、行人较多的交叉路口,要通过安装交通信号灯、加强警力等措施,加强事故防范;继续加强对农村道路、各类校车、施工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排查危险路段,及时落实整治责任,严禁非法改装生产车辆;要结合铁路的第六次大提速,加强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铁路道口、公路与铁路交叉路段安全监管。要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以“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为重点的安全监管,确保交通安全。要继续加强对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工作。当前,各级教育行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安全大检查,严防人员拥挤、踩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四、切实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各地要继续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预防和事故救助体系,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涵闸、堤防工程设施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除险加固。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及社区、乡村防灾避险的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工矿企业要认真分析周边自然环境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全面落实防汛、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雷电等措施。地下管道施工、隧道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防毒防突水突泥事故的措施,建设、市政、水利、房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督促有关单位制订完善地下施工作业的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
-5-
五、认真做好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控股公司都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添置救援物资和装备,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和机制,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严格“四不放过”的原则,从安全制度建立、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深入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各地境内凡发生1人以上(含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协调和组织事故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上级监管部门要严肃通报批评下级有关部门的事故信息迟报、瞒报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大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要全面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工作举措的宣传报道,积极推广安全生产领域的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客观公正地报道事故及抢险救援情况,鼓励广大职工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要及时认真核查处理。
请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工投
-6- 公司、创元集团于9月13日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七日印发
共印: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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