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建筑工程
第一篇: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例 建筑工程律师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0年5月11日9:11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莲民二初字第16号
原告江西保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保良
委托代理人何焕平
委托代理人谭忠其
被告湖南湘潭县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雪林
委托代理人李桂士
委托代理人胡学军。
原告江西保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潭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焕平、谭忠其,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桂士、胡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保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的提取车间、办公楼、职工宿舍、公用工程约一万多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的土建及配套附属工程。之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不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质量意识差,施工质量低劣,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返工处理,被告只是口头上承诺,没有实际行动。不得已原告才向质检部门投诉。2006年8月25日,莲花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了“关于江西保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取车间的工程质量报告”,该报告称,经现场对一层框架柱随机抽查、破损砼保护层查验,施工单位有严重的偷工减料行为,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到结构安全和设备工艺的使用功能。因其质量问题也严重影响了原告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工修复问题工程或支付返工费用232044.32元,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湖南湘潭县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辩称,被告自2004年7月23日签订承包工程合同,2004年8月就正式破土动工,9月动工建设提取车间,施工期间,市县领导多次到现场进行视察,并对我方前期施工的工程给予好评和肯定,但原告一直未办报建手续,也不派驻施工员.至2004年10月18日止,我方根据预算已完成了110万元的工程量,可直到这年春节前总计给付了32万元,使得我方民工工资及材料都无法到位,中途被迫停工,造成我方巨大经济损失。2005年10月,在原告承诺下,被告继续施工,但一个多月后,原告一而再,再而三的严重违约,不付预期款项。在施工过程中,我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所进材料送检试验合格后再用,虽然在后期出现了一点小问题,都是因为原告资金不到位,骗民工,影响民工工作态度和积极性,造成我项目部无法管理所致,但我方可以保证绝对没什么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原告今后的生产经营。而原告在2006年3月10日单方终止施工合同,在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和组织验收的情况下,强行将我方施工人员赶出现场,对我方在三年以来的巨大经济损失未给予任何赔偿和补偿,连双方认可的工程款所欠部分都不支付。原告为拒付我方工程款,而以工程质量为由,是昧着良心做事。
被告代理律师作如下辩护意见:
一、原告所开发建设的“江西保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制药厂房工程”至今没有取得规划及建设的行政许可,依据有关法律属非法建筑,被告没有义务对非法建筑承担质量责任义务,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原告建设“厂房工程”必须到当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在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原告还必须办理该工程项目的报建手续、接受当地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但直到双方解除该合同时,原告仍未取得该两项行政许可。依据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开发建设的该项目是非法建筑,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承担非法建筑质量责任。
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作为建设方应尽的验收和监督义务,对产生该纠纷有重大过
错。并且,原告在被告交付该建设项目后,未经验收就擅自交由他人继续承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已验收并符合合同要求。因此,原告在该项未完成工程已交由其他承包人施工的情况下,又向被告提出工程质量赔偿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三、作为在建项目的“江西保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制药厂房工程”现已由原告交由新的承包人进行施工,未及时进行质量检测造成的后果应由原告及新的施工人承担。原告作为建设项目方,在被告交付完成工程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通知被告,由于原告对被告交付的工程未经验收即由新的承包人进行承建,即使被告承建的部分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也因原告擅自改变现状而难以返工或维修,因此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原告与被告就工程款进行协商时,原告就已提出过质量问题,被告并在工程款当中作了适当的让步,就工程款的给付问题实际上已经考虑了工程的质量保修问题在内,即一蓝子进行了处理。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在庭审中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及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请法庭也不予采纳。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在莲花县工业园投资开办江西保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是经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企业,并享受了莲花县工业园的优惠待遇,该优惠政策就包括简化一些审批手续,该建筑是否属于非法建筑应经有关部门认定,是非法建筑应由政府查处。被告认为属非法建筑应由被告举证证明。对工程的质量问题,原告于2006年2月27日向被告发出过函告,但被告不采取积极的态度,原告遂于2006年3月9日对已建未完工的宿舍楼等工程进行证据保全。均有公证文书证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是指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而本案的客观事实是提取车间的一层根本就未使用。同时,该法条还同时规定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应终身负责。提取车间的框架柱属主体结构工程,无论是否使用,被告都理应承担责任。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除返工加固费和工艺图纸设计变更的损失外,因提取车间相对高度降低,生产设备流程相应调低等费用,加上工程至今未能完工,导致原告不能按原计划按时投产,这些损失都无法计算,鉴于被告的实际赔付能力,原告只诉请二项赔偿,依据建筑法第74条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理应得到法庭的支持,这样原告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按设计费用标准明确为465600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22日原告江西保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潭县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江西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建原告制药厂房。总有效工期为260天。2004年7月23日被告开始动工,兴建原告提取车间、办公楼、职工宿舍、公用工程的土建及配套附属工程,2004年10月5日办公楼主体工程全面竣工。由于原告资金紧缺,工程款未能按合同及时到位,几度违约。虽于2005年8月5日原告签下承诺协议书。2006年3月15日双方又为工程款结算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达成协议。但终因原告的违约而经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8月5日以(2006)潭仲字第61号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及有关附件。由保良制药有限公司支付湘潭县第七建筑工程公司126212.6元,并裁决由原告赔偿被告因其违约给被告造成的损失87697.68元,在此期间,即2006年2月27日,原告制作了“函告”称,湖南湘潭县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派驻制药厂工程项目部质量安全意识差,施工现场管理无序,特别是职工宿舍施工质量低劣,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擅自停工,将甲方(原告)购买用于工程建设的钢材擅自变卖,并将施工机械拆离,自动退场。鉴于以上原因,2006年2月13日下午湖南湘潭县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党委书记及项目负责人、预算员等一行五人来到莲花,于2006年2月14日上午在江西省莲花县台莲宾馆6楼会议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2004年7月22日双方所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根据施工图纸要求,结合合同条款,按实际施工工程量进行决算,施工工程不符合要求的应返工处理,返工费用由乙方(湘潭七建)承担。该“函告”原告于2006年3月2日通过邮局寄给被告,并经过公证处公证。2006年8月25日,原告认为被告所建设的提取车间有质量问题而向莲花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该监督站作出“关于江西保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取车间质量鉴定报告”,该报告认为,经现场对提取车间一层框架柱随机抽查,破损砼保护层查验,施工单位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行为。
1、A轴②柱设计截面尺寸为500×600mm,长度方向内外两侧各为6ф18,破损查验实为3ф16减少60.48%。B轴⑩柱设计截面
为500×600mm,长度方向每侧3ф18,破损查验实为2ф16+1ф20,减少6.13%,宽度方向两侧中间各为2ф16,实际减少100%。
2、C轴④柱设计截面为500×600mm,长度方向两侧中间各为6ф18,经损查验实为5ф18,实际减少16.67%。
3、分隔墙的地圈梁JL—1全部偷减。
4、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纵横连系框架的JL—1梁擅自提高标高+30cm,影响设备管道的安装,相应降低第一层的净空高度30cm。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到结构安全和设备工艺的使用功能。为此,报告提出建议:
1、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一层框架柱进行钢筋扫描,确定柱配筋。
2、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验算。2006年9月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就柱加固绘制图纸,并说明:提取车间一层柱经检测部分框架柱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经复核须采用本图加固措施。2006年9月27日莲花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倒班宿舍、提取车间加固费用作出工程预(结)算书,预算费用为232044.32元。同时原告还提出,因提取车间净高度降低,机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应重新进行勘察设计院,该费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算达465600元,应由被告赔付。但在庭审后原告法定代表人书面表示只要赔付10万元。
另查明,2004年元月7日,原告与莲花县工业园建设管理委员会签订企业入园协议书,协议第五条规定,乙方(谭保良)应付给甲方(莲花县工业园建设管理委员会)本应承付土地工程款的50%,约14万元的定金,余款交土地使用证时一次性付清。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证甲方办理, 乙方承担工本费。 乙方入园后享受莲花县人民政府有关入园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2004年4月16日莲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莲府办批字(2004)8号关于同意成立江西保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江西保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落户工业园,并享受莲花县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
另本院限定的举证期限为2006年10月20日,原告举证中有2006年3月2日由莲花县公证处公证证据保全的相关相片及光盘、证人翁仁祥证词,2006年9月框架柱加固大样图(由湘潭市建筑设计院绘制的)属当庭提交法庭的依据,被告在庭审中拒不质证。另原告在庭审时提出增加需要重新设计的费用46万元,被告认为已超过举证期限不应予以准许。2006年,原告在被告原建提取车间的基础上进行上层楼面建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笔录、公正文书,仲裁文书、双方的合同、承诺书,会议纪要、政府办公室文件等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1、原告即建设方尽管经县政府办公室批复落户工业园,但未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属于违反行政法及部门规章的行为,应按相应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但原告未履行的行政义务并不一定使其报建的项目及建筑工程属非法,非法建筑应由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并实施处罚,其履行行政手续存在暇疵或违法并不当然成为被告不合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的理由和原因。即使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属非法建筑,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已按合同完成施工的前提下,并不能免除其义务。况且,双方已就合同进行了协商结算,享有了合同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讼争的标的物即为合同约定的提取车间第一层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柱。故被告认为建设方在该基础上又兴建上层楼层属于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意见不妥,不予采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原告在庭审时将原诉状提出的赔偿损失的数额从7万元提高到46万余元,属诉讼请求的变更,该变更按证据规则,本院不应支持。且庭审后,原告法定代表人也书面就该诉讼请求再次变更也属同一性质。
5、原告提供的莲花县建筑工程监督站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及莲花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出具的费用预算书属有效证据,能充分说明工程质量情况及维修所需费用,且莲花县建筑工程监督站属行政机关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及费用预算属其职责及资质范围内,故本院应予采信。
6、原告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提出提取车间因需重新勘察设计的费用由被告支付的诉讼请求,在没有证据证明提取车间不能使用前,且该诉讼请求与提取车间可通过加固等手段加以弥补的请求相矛盾,又属未来可能的支出,本院不应支持。
7、2006年3月15日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就工程款项作了协商,但在该协议中未明确说明就工程质量在内已一蓝子处理,故被告认为对工程质量也已作出处理的依据不成立,不予以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付原告返工修复工程费232044.32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8400元,由被告承担5400元,原告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审 判 长 罗 亮 云
审 判 员 杨 伍 姑
审 判 员 王 宏 皓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小 芳
第二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
一、各项目部、施工队领导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优产、用户至上。
二、各项目部、施工队必须有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构和制度,有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
项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在施工到关键性
的部位时,必须在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抓落实,保证每道工序和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自检自查,把好质量关,不符合
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必须经过公司质安员、建设单位工地代表和设计单位代表
验收签证后,方可进行工程隐蔽。
六、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化验、试验,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
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七、建立建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每个工地有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要根据工程进行的进度及时做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保证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
随时接受公司质安员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
并做出处理。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第三篇:建筑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质量 1.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安全、使用功能及在面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
2方面所有明显和隠含能力的 特性总和 验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或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做出确认·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入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分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共同确定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第四篇:暖通安装论文:论暖通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
暖通安装论文:论暖通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 摘要:作为建筑结构的辅助工程,暖通工程在整个建筑中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对暖通工程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暖通施工质量管理中,不仅要求按照国家规范及设计图纸施工,更重要的是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进行高效的管理,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最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更新知识,不断地接受新生事物,在实践中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以提高在实践工作中的综合管理能力。
关键词:暖通安装 施工 质量管理
一般来讲,暖通工程施工单位在土建基础阶段就应及时介入,特别是有人防地下室的建筑物,暖通施工单位必须一起参加管道预留及预埋工作。因为地下室一般都是现浇混凝土墙,对防水要求非常高,而一旦预留的孔洞完成,混凝土浇筑后是不能更改的。此时,如果预留位置不准确,势必影响工程质量,造成渗漏水问题。我们监理对于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必须慎重复核,确保万无一失。在完成所有预埋、预留工作以后,一般在土建结构封顶时暖通工程安装工作开始全面展开。在安装过程中,通常会有很多这样那样的质量通病,而这些质量通病,正是暖通监理应重点进行事中控制的内容。
一、支架制作安装
进行支架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该对材料的质量严格控制,特别是吊杆、型钢等重要材料的规格必须要达到标准,保证支架具备足够的能力承载通风管道负荷,监控防腐措施是否到位。暖通设备和大型管道吊架应穿楼板固定情况,在竖向空调管道中要设置防滑支架。
二、竖井内管道安装
空调冷冻和空调热水应该集中设置在管道竖井内,竖井内立管的安装必须要依靠井口的型钢支架来完成,在安装卡架时需要做到上下统一吊线,对安装的支管做好画线定位处理,且把预制好的支管敷安置在预先设计的位置,找准位置后则运用勾钉固定。对于管道的支架则应完善核算与行设计,在施工时可把预埋件埋设处理。
三、风管制作安装
确定风管材料时应该按照工程设计图纸中的要求,合理采购施工材料。在安全风管时需要防止由于刚度不达标而造成风管出现下沉等异常变形问题,这对于整个建筑结构的使用性能是很不利的,常由于表面震动而出现噪音,给环境造成污染的同时也减短了建筑物的寿命。
四、顶留孔洞封堵
在暖通管道工程结束后常会出现很多穿墙或楼板顶留洞,而处理这些孔洞时并非由安装单位完成,而是要专业人员进行封堵处理。若处理不当则会引起漏风,降低了新风量,
导致换气难以顺利实施。这就需要工程单位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封堵,禁止出现遗漏。特别是在预留于洞口时除了对数量进行控制外,还要把握好位置、尺寸,在洞口做好标记。当基础排水预留孔出现问题则会导致排水受阻,限制了建筑预期功能的发挥;消防箱预留孔洞处理要预留箱体空间外,还要设计消防立管至消火栓口的空间,避免给安装带来阻碍。
五、保温方面
暖通工程中的保温材料也是一大重点,当前很多暖通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在耐火性能方面尚未完善,这就需要施工时加强对各项指标的控制。工程在使用粘结剂与绝热材料时要保证符合工程安装的要求,进行暖通工程施工时防止对安装表面的保护层造成破坏。在对风管系统的具体零部件、过滤器、阀门等进行保温处理时要保证各部件之间的紧密连接。
六、风口安装
对暖通施工图应、装饰施工图完成审核后,应该结合具体结构设置情况做好配件的分布,尤其要重视风口、灯具、消防喷头等装置的布置。因而在按照结构复杂的房间时,对于通风风口先不要采取开孔处理,待暖通安装图纸通过审核后再开始施工。在空调机组的新风入口需要安装电动风阀的装置,这是为了避免换热器在低温天气下被冻坏。对于积水盘需要做好防漏处理,在换热器中要设计检修空间。
工程的施工人员要坚持在保证空调系统的使用功能前提下,才能统一调整空调的通风风口。对于风口和检修孔一般需要由装修的施工单位进行统一开孔,过程中为避免遗漏或所开孔尺寸或位置产生误差,暖通工程的安装施工单位需要在建设工程的施工图上标注出风口的尺寸、位置给装修单位,通风风口与风管一定要连接通上,连接过程中需要紧密、牢固的处理。
七、 设备安装
在安装暖通设备前期应该处理好建筑机房室内的地坪,对于墙面同样要完成粉刷处理,在工程结束后要对暖通设备进行综合性的检查验收。不同设备的具体设计位置需要保持与管道之间互相符合,并注意审核考虑设备周围的检修空间是否达到标准。而空调风机盘管的安装施工应必须与顶棚的按照高度保持一致,使其能够达到配合空间的需要。连接风机盘管与管道时,需尽量运用弹性的接管或软接管做好连接处理,将耐压值控制在2倍工作压力以上,这样才能保证软管之间的连接得到控制。排水管坡度的控制应该与工程的设计要求相符合保持冷凝水的流动性良好,这是暖通工程的必要条件。
八、 管道的冲洗试验
对管道进行冲洗试验主要是为了防止使用过程中压力管道和设备出现堵塞,改善水质,保证工程设备的有效利用。
空调水管道在安装过程中应该根据工程规定的坡度进行,在运用管道前进行的冲洗试验需按照系统的最大流量计算,且保持冲洗的出水口水质和进水口具有相同的透明度。在冲水前需拆除空调管道安装好的流量孔板、过滤网,各机组的入口前应设计旁通管路以促进连通,待试验过关后将其安装好则可使用。
结语
在大型办公楼、商场和酒店工程中,暖通安装工程是十分关键的主要工程之一,这在我国民用建筑的安装中也是施工难度较高的项目,因为暖通工程的安装质量对于整个建筑的使用性能有着很大的影响,直接关系着人们居住质量的好坏。基于此,为了提高暖通工程的施工质量,本文对暖通工程质量控制措施进行了详细地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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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雷. 暖通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j]. 新西部(下半月), 2010,(04) .
[3] 徐长远. 暖通安装施工注意事项探析[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21) .
[4] 王霄,殷志翔. 暖通安装工程施工中常见问题分析
[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13) .
第五篇:重庆建筑学院—建筑工程管理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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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学院—建筑工程管理招生
重庆建筑学院以“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办学理念,注重发挥自身的办学优势,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学校以培养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和职业品质,具有终身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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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专业介绍
一、【主干课程主干学科:建筑学】
主要课程:建筑设计基础、建筑设计及原理、中外建筑历史、建筑结构与建筑力学、建筑构造。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美术实习、工地实习、建筑测绘实习、建筑认识实习、现场生产实习,一般安排4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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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岗位能力,适应建筑生产一线的施工与管理等职业岗位要求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主要培养成实战性的施工员和现场项目经理。
三、【就业方向】
建筑专业职业导向:施工项目经理,建筑师,城市规划者,园林建筑师,建筑学史学家,画图预设职员,工业预设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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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项目管理、工长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质量员等生产操作、技术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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