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商超类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精选2篇)
篇1:商超类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 第三条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② 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③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 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⑤ 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 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 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 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七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二条 采购食品及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第三条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四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五条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六条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七条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第九条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第十条 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第二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第三条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第四条 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第五条 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第六条 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第二条 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第三条 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第四条 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凡患有:①伤寒;②痢疾;③病毒性肝炎;④活动性肺结核;⑤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⑥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配备食品卫生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将卫生任务进行分解,具体责任到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环节和个人做好记录,并经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条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一、理货人员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对所有食品做好验收与记录工作。
二、营业应严格执行“进、销、存”的相关规定,在进货环节配合收货部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在销售环节中,做好防虫防尘,做好覆盖,禁止脱离冷链销售,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在贮存环节,严格执行《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三、对于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每天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并规范。
四、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要严格检查并记录;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门店店长报告。
五、对于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门店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门店店长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规范制度与过程的控制。
篇2:商超类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关键词: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4)-05-02-1
1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
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是生产优质农产品的基础。各乡(镇)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土壤普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情况,做好主要农产品分类划区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继续抓好已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建设工作,结合各自优质、特色农产品特点,积极加强农产品基地认证工作,对已认证基地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积极推广,引导群众按标准化要求操作。在基地管理上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成立基地领导小组,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建立详细的生产档案,明确基地名称、范围、负责人,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全县农产品基地管理水平。县农牧局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局属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要切实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积极推广配方施肥等新技术,改善农产品产地条件。
2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责任制
科学合理的使用农业投入品是生产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的前提。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责任制,逐步完善农资打假工作长效机制。配合农业行政专项执法活动,切实解决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以及工业“三废”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组织成立一批农业投入品定点采购点,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定期抽检,确保投入品的质量,保证群众的利益。突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农业投入品市场,对不符合规范的限期整顿,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取缔。建立健全限用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实行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管理。
3完善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的基础。建议实施基层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制定县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乡镇检测站的建设标准,明确硬件、人员、经费配置要求。为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必须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确保出基地的农产品要有准出证,入市场的农产品要有检测报告。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要制定产地农产品监测计划,加大对产地农产品的检测力度,重点解决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问题,配合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内部建立农产品自检机构或者委托县农产品质检中心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入市交易。农户自产、入市交易的农产品提倡采取自愿的方式,向县农产品质检中心申请检验,由县农产品质检中心出具检测报告。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监督当事人销毁。
4强化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确保农产品生产安全
认真落实农产品生产基地安全监管各项制度,集中行政、技术、认证、执法等资源,强化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抓好农产品产地准出。目前,全县15个蔬菜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均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做到不承诺不上市、不检测不上市、不合格不上市。针对各乡(镇)农技服务人员和监管人员、农产品生产基地负责人、种植大户及农民有组织分层次地开展培训工作,通过培训提高基层农产品监管人员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科技素质和生產技能,准确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和操作规范。
5推进农产品生产档案规范化,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控性
严格督促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要求农产品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以及常年从事农产品种植大户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各项农事操作进行档案记录,提高农产品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种植大户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觉性。同时,逐步对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编码,对每个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每个大棚逐个进行编号。要求每一个编号记录与生产过程同步,从种植到采收过程中,所有田间管理和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要保证真实、详细记载,以便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识别、可溯源。
6积极打造农业精品名牌产品,全面推进“三品”认证工作
农业精品名牌产品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后延,打造精品名牌产品,保障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任务。各乡(镇)、办事处要积极鼓励引导基地、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力发展精品名牌农产品,注册农产品商标,提高农产品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局属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要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轨道,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和经营水平,不断完善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积极推进“三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促进农产品规模再扩大、质量上档次、管理上水平。
7逐步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制度,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
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是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举措,是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的关键环节,是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要求,通化县农业和畜牧业局决定在已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5个生产基地的基础上,在全县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上市时,逐步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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