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大审判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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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大审判读后感(精选7篇)

篇1:东京大审判读后感

《东京大审判》纪录片观后感

文新学院2011级1班黄勇201101411

43《东京大审判》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促使战争爆发以及在战争之中给无辜的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战犯实行的国际审判。所有的已知的事实和战后发掘而得的不为人知的历史,在国际的法庭上都无处可藏,在庄严的国际法面前,一切罪恶的发起者都将得到它应有的惩罚。

我曾很认真的思考什么是历史,想了很久,“历史”:存在的事实即为历史。然而,近代日本右翼分子却在想方设法的掩盖事实,拒绝承认日本承认侵略中国以及在战争中所犯下,如南京大屠杀等令人发指的罪恶。日本在近代崛起,军国主义的野心不断膨胀,对外侵略扩张的范围越来越大,将亚洲一些国家卷入了它所引起的战火之中。

在东京大审判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一批批的战犯站在由各国法官组成的法庭上。一幕幕熟悉的历史展现在眼前,有的战犯在铁的证据面前,低下曾经不可一世的头,对自己所犯下的罪恶供认不讳。有的罪犯,即使在证据和证人面前,仍对自己所犯下的错浑然不知,甚至还理直气壮的审判席上的法官理论。

在《东京大审判》纪录片里,我最为关注的当然是有关中国部分案件的审理。中国法官梅汝敖代表中国参加了此次的国际审判

影片的开头让人看的很振奋,梅汝敖如竹子般的气节让与会的法官对中国另眼相看。

梅汝敖对法官坐次安排极度的不满,因为他知道他在那种环境下,代表的不是他自己——他代表的是中国千千万万苦受侵略战争所带来苦难的老百姓,如果因为自己的妥协性的接受美、英坐次的安排,那么对中国无数的百姓他是无法交待的、也无法面对自己的国家。

这个角色刘松仁演的很是出彩,在窗前抽烟的镜头虽然没有一句台词但从眼神中流露出的担忧与不安,担忧自己的不能圆满的完成国家交给的责任,对百姓无法交待的不安,使得他只得抽烟来平静自己的情绪。刘松仁把整个表情演的很到位,不安、急躁、忧虑全部由烟灰的掉落体现出来。自己的坚持在反复商议之后取得通过心中一安,这不单是坐次的问题,而是中国所受战争带来的伤痛得到的认可,除开美国不谈(因为他是主要战胜国),别的几个国家所受到侵略战争的苦难远远没有中国深,如果连一个主要受害国都排不上,可见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又是如何?因此梅汝敖当时的心情应当是带着高兴夹着责任的重负感。

英达演的倪征燠也很到位。一改笑将的风格,把一位有风度、稳重、有勇有谋的检察官从现在我们眼前。对英达我一直是把他分在喜剧一类,但从剧中一出场精彩的辩驳使得眼前的英达俨然是个正义的斗士,虽然他出场的戏份不多,但他本人在剧中的表现和流利的英语台词估计会得来叫好一片吧~!

梅汝敖去世的10年前,他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 “我不是一个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帝国主义者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我也不是一个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排斥JAPAN商品 但是对待SONY NISSAN TOYOTA东洋之花.......我要说NO 不为别的 只为那段不该忘却的痛。

往日的伤痛尚未平息,而今日本却又与我国再起领土争端,争着属于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其行可耻,其言可恶。我深思,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该做些什么,又能做些什么。眼下能做的,唯有发奋图强,强我中华,扬我国风。

篇2:东京大审判读后感

谨以此文感怀梅汝璈先生

很久没有认真得看过一部严肃的历史片了,感谢《东京审判》这部还原了历史真实面目的电影,再度唤醒了我内心最深处的爱国心。让我不禁反思,身为象牙塔里的大学生,90后的自己是否过多的沉浸在了小我的精神世界中。

国仇家恨、勿忘国耻,这些沉重的字眼让生长在和平年代、远离战争与屠杀的我,似乎早已不再如五四先驱们一般身负崇高的历史责任感和强烈的民族使命感。曾几何时,在无数历史的风口浪尖,是大学生们站在了时代的最前沿,高举起了民族的大旗,争做先锋,引领了革命的大潮。在无数个国家危难的险要关头,是大学生们自觉为国家复兴的航船掌舵,正确把握了历史前进的脉络和方向,一次次唤醒了国人麻木的心灵和沉睡已久的灵魂。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激情与热血褪却之后,在商品经济不断渗透下的大学校园里,还未毕业却已在担心失业的当代大学生们,还有多少人记得南京大屠杀背后那一幕幕惨绝人寰的人间悲剧,甚至更有多少人还记得南京大屠杀具体的日期?!忘记历史,无异于背叛自己的祖国。如今,重温历史,已然迫在眉睫,大学生们必须正视自身的冷漠与无知,痛彻反思战争背后那些关于人性、民族大义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带给我们的深刻教训!

影片中令我印象最深刻的莫过于作为远东国际军

事法庭国民政府代表的中国首席法官梅汝璈先生。他在争取国家和民族利益时所表现出的民族气节,即使在今天依然让人为之动容。影片开始即出现了梅先生因为法官们的座次问题与主审官的数次对峙交锋,最终梅先生凭借出色的口才和丰富的外交经验为自己、更是为中华民族争取到了合适、合理的席位。中国是举世闻名的礼仪之邦,中国人自古以来就重视座次的排序。在东京审判中,中国作为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时间最长、蹂躏最惨烈的国家,代表其利益的大法官排在仅次于主审官的地位本来是理所应当,然而由于当时我国惨遭旷日持久的战乱浩劫、百废待兴,经济、政治、科技、文化均远远落后于其他十个曾不同程度遭受过法西斯侵略的独立主权国家,因此在处理国际事务时也往往仅处于从属的地位。面对这种不利的局面,梅先生深知只有据理力争才能挽回个人和民族的尊严,最终另外十位法官被他的执着与真诚感动,梅先生得以昂首挺胸的走向审判大厅。当他目光坚定、步履沉稳的迈向属于自己的席位时,全世界的目光目

睹了中国的不屈与抗争,见证了杰出的中华儿女对祖国的一片拳拳赤子之心。

影片结尾处,14名罪大恶极的日本甲级战犯被处

以了极刑,然而这一正义的宣判却依然经过了艰难的交涉过程。不同的国家背景、文化与地域差异以及出于个人的私心,那些自己的祖国并未经受过日本帝国主义惨痛欺凌的大法官们,并不认同绞刑的判决方式。此情此景,让梅汝璈先生心力交瘁,悲愤不已,甚至一度产生了以身殉国的消极想法。然而在正式宣判前的最后关头,梅先生还是决定为了整个民族的尊严做最后一搏。面对西方法官们以宗教、文化、信仰等等各种与法律本身无关的借口和理由来拒绝绞刑的诘难,梅先生以过人的胆识和魄力,采取各个击破的战略,与最主要的三位反对者们一一展开辩论,对他们的观点进行有理有力有节的驳斥,达到了以理服人的效果。最终其余十位法官中有五位被梅先生高超的智慧和高尚的品格征服,同意死刑这一判决结果的一方以6比5的微弱优势取胜。正如当天晚上梅先生在自己的日记中写到的那样:“至今,我都不敢回想,如果今天上午,我们这些赞同死刑的法官里,不到六票的话,我会怎么样,中国人又会怎么样,世界又会怎么样……我只能说,我,尽力了”尽管这只是一段内心的独白,然而从电影艺术的角度看,我却以为它把整部影片推向了高潮。那三个“怎么样”,振聋发聩、发人深省,穿越了近70年的历史之后,依然让今天的我们感同身受、唏嘘良久。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国难当头,发国难财如汉奸走狗者有之,挽救民族危亡于水深火热中如义士先烈者有之,遗臭万年与流芳百世往往只在一念之间。先生之风,山高水长,时过境迁,言犹在耳,我辈岂敢再以一双冷眼,坐视国家危难于不顾?!不敢说我们能够像梅先生一样在历史性的时刻可以大义凛然、力挽狂澜,然而至少我们可以搀扶一把饱经风霜却依然坚持不懈得继续走在复兴之路上的祖**亲,哪怕仅仅只是在它遭遇外敌欺侮之时,勇敢地站起来挺身而出。

篇3:东京大审判读后感

一、刑事审判认证主体的比较与借鉴

刑事审判认证是裁判者行使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是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的司法行为。结合刑事审判认证的概念来看,刑事审判认证主体应当是特定的,但是该主体到底是谁或者其范围是什么,学者意见分歧。有学者提出,刑事审判认证主体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认证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2)认证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审判权的人;(3)认证的主体必须是亲自参与审判的人[7]。因此,在两大法系中,认证主体是有差异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大量采用陪审团。刑事审判认证由法官与陪审团共同完成, 不过, 他们之间有明确的分工:法官负责法律问题的裁决,陪审团负责事实问题的认定。详言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尤其在庭审时),陪审团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上的可采性、证据力与强弱并决定是否采信及如何采信;而法官根据案情对陪审团下命令、指示(包括证据能力的可采性及如何采信),并在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时由法官对被告人予以量刑。只有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特殊情况下,才由法官认定证据并适用法律。

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法官单独审理案件。虽然少数案 件中也吸 收非专业 的陪审员 参与法庭 审判 ,组成混合法庭。但是他们对所有的问题都拥有平等的表决权,即共同认定证据、共同作出裁判。因此,英美法系中刑事审判认证主体是法官和陪审团,大陆法系中刑事审判认证主体只是法官。

在我国对于审理案件的法官是刑事审判认证的主体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认证的主体是不是只限于法官? 书记员、公诉人、律师、人民陪审员、审判委员会能否成为刑事审判认证的主体? 目前学者对于这些问题尚有争议。比照上述三个条件,笔者认为,书记员、公诉人、律师不能成为刑事审判认证的主体,因为他们虽然亲自参与审判,但是都不享有审判权。

最有争议的是, 审判委员会能否成为刑事审判认证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 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可见法律已经明确赋予合议庭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权和裁判权, 但是如果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那么审判委员会定案制度是一种“不看病的医生开药方”的制度,就此而言,有悖司法理性。鉴于目前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是间接审和书面审,在证据认定和事实查明上不具有比较优势, 因此不宜将其作为认证的主体。

人民陪审员能否作为刑事审判认证的主体?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3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就意味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理所当然包括认证权,我国刑事审判认证的主体既包括审判员,又包括人民陪审员。

二、刑事审判认证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所谓刑事审判认证模式,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审查判断的标准、依据和样式的总称。在世界法制史上,先后出现了神示认证(已经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法定认证和自由认证三种模式。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分别采取了法定认证模式和自由认证模式。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是否给法官审查评断证据的自由, 是由法律事先规定出各种证据规则和评断标准, 还是让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个人良知去自由评断证据[1]。

所谓法定认证模式,是指在法定证据制度中,法律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评断标准预先作出明确规定, 法官认证必须严格遵循这些规则,不得加以自由评价和取舍。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认证有许多证据规则, 但这些认证规则在规范法官认证活动的同时也有一定的灵活性。随着刑事诉讼的需要不断增设例外, 并且绝大多数认证规则都是关于证据采纳问题的,在证据采信或价值评断上,还是给予了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英美法系刑事诉讼认证制度是规范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是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的结合,更倾向于认证的规范性和法定性。

所谓自由认证模式,即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中,各种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再事先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由法官在审判中根据具体案情,本着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认证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采取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或尺度,容易造成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保持 “自由心证 ”传统 ,但是也在 不断地吸收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优点,采用了诸如证据排除规则等法定证明模式的内容,并在法律上做出了一些对法官“自由心证”的限制性规定[2]。

虽然我们在理论上可以严格区分法定认证模式和自由认证模式,但是随着两大法系在证据制度上的相互渗透和吸纳,法定认定和自由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模式已是大势所趋。虽然我国立法上并没有明确指出我国刑事审判认证模式, 但多数学者认为: 我国刑事审判认证模式基本上属于完全自由认证模式, 即法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有学者指出,我国一贯实行完全自由认证模式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8]。因此,顺应世界两大法系的立法动向,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应确立法定认证与自由认证相结合的刑事审判认证模式。

两种性质迥异的认证模式如何实现有机结合? 笔者认为,法定认证与自由认证各自作用于不同的对象, 前者针对的是证据能力, 后者针对的是证明力。当然这种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证据能力也可以自由裁量,证明力也可以严格规范。但这应当只是针对少数例外情况,有必要严格进行限制,特别是对证明力设定证据规则要尤为慎重。科学的证明力规则应当符合客观认识规律,有助于法官发现案件真实,但在这一领域,人们往往显得无能为力。因此,只有那些具有相当成熟程度、稳定可靠的经验法则才能成为法律上的证明力规则。否则, 仅仅为了防止法官主观臆断而大量制定证据力规则,就又回到了欧洲历史上法定证据制度时代的老路。因此,在确立我国刑事审判认证模式的同时, 构建完备的证据能力规则体系和设立少数证明力规则,是今后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主要方向[9]。

三、刑事审判认证标准的比较与借鉴

所谓认证标准,简言之就是认证主体认定证据的标准,是指把证据材料认定为证据应满足的条件。刑事审判认证的过程就是将证据材料转化为据以定案的证据的过程, 这个转化过程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认证标准。认证标准和证明标准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证明标准的研究对象是证明活动, 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达到的程度,认识对象是案件事实;而认证标准的研究对象是证据,是司法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根据和尺度,认识对象是证据[3]。两者的外延不完全相同,认证标准包括单个证据的认证标准和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标准两类, 而证明标准仅仅是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认证的标准。当然,认证标准是证明标准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在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认定的基础上才能难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全案证据认定了,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的结果也就自然显现出来了[4]。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审判认证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即刑事案件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有罪事实才得以成立。但其并非要排除一切怀疑,而是要求排除合理的怀疑,即确有理由、确有根据的怀疑,能够摆出道理、经得起理性论证的怀疑,不是无中生有、主观臆测的怀疑。对此,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在1947年“Millerminister of Persions”一案中做出了经典性界说。他认为 :“证明标准必须得到妥适的确定, 尽管这种标准不必达到绝对的肯定性,但却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盖然性程度,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意味着此种证明已没有丝毫可疑的影子。如果不利于某人的证据非常有力,而有利的可能性甚微,此种可能性也可有这样的判决加以清除。即‘当然,它是可能的,但一点也不确定’。倘若如此,此案的证明及已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任何小于此种程度的证明都不够充分。”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审判认证的标准为“内心确信”(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这种认证标准是采用一种正面界定的方式,即建立法官的“内心确信”,即指案件事实是否证明的衡量标准是裁判者是否形成对待证事实的内心确信。“内心确信”是法国最早在1795年制定的刑法典中规定了这一著名公式:“法律不要求陪审员说明他们是如何获得心证的, 法律也不规定要求他们必须遵守的关于证据的规则, 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地确信吗? ”也就是说,内心确信必须是理性的、真诚的确信。

综观两大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 英美法系国家受怀疑主义的影响, 从试错法和反证法两个角度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而大陆法系国家基于理性主义的思维传统,则从正面界定为“内心确信”。两种标准虽然措辞不同,但本质内容却是一致的,都是事实裁判者内心的一种主观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就意味着内心确信,反之亦然,这其实是同一判断互为表里的两种表述[5]。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认证标准(即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种高标准、严要求的认证标准,对于在刑事诉讼中防止冤假错案、保护无辜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这种标准在现实中有多大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却遭到众多质疑。因此,江显和博士提出,我国刑事诉讼应设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认证标准(或证明标准 )。虽然“排除合理怀疑”和 “内心确信”的实质内涵一致,但是,“内心确信”属于证实主义,是从事实裁判者的角度出发,认为对指控犯罪的证明已经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这让人觉得“心证”是因人而异的东西,具有较浓的主观色彩,容易被误解为法官的主观臆断;而“排除合理怀疑”属于证伪主义,不仅意味着裁判者对指控事实的确信无疑,而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是案外人也不能提出合理的怀疑,这种经得起所有反证考验的证明结论,自然容易为社会和国民所普遍接受和认可。因此,在“内心确信”和“排除合理怀疑”两种表述之间进行选择时,选择后者比选择前者更具合理性和可接受性[10]。

四、刑事审判认证方式的比较与借鉴

因分类标准不同,刑事审判认证方式可作多种分类:如按照认证时间的不同,认证可以分为庭前认证、庭审认证和裁判认证;按照法官认定过程是否划分为采信和采纳两个阶段,可将认证划分为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根据认定证据的数量,认证可以分为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6]。

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庭审方式为对抗式。在证据认定上,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庭审前只作程序性审查,在庭审中依据证据法则对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当庭确认证据的可采性。没有可采性的证据,当庭予以排除;认定证据可采的,就由陪审团据此对被告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判, 所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审判认证方式属于当庭认证。如菲律宾的证据规则第132节38条规定 :“裁定———法庭应当在当事人表示异议之后 , 立即作出裁定, 除非法庭需要合理的时间以了解有关该问题的情况。”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90条规定:“证据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获采纳。法官采用裁定的方式立即排除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和明显多余或意义不大的证据。”由于陪审团的职责是对证据证明力的予以认定,而证明力属于自由心证范畴,因此,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认定不可能在庭审过程展示出来, 只有可能在裁判书中予以公开, 所以英美法系刑事审判认证方式采取当庭认证与裁判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方式, 只不过其更加偏向于当庭认证。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为代表,实行职权主义,其庭审方式为审问式。表现在认证方式上,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已进行过实体审查,对案情了解较多,在法庭上只进行证据调查,对于控辩双方出示并质证的证据并不公开作出裁断, 证据认定是在庭审评议阶段秘密完成,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审判的认证方式属于裁判认证。但是,现代审问式审判模式(混合式审判模式)是从对抗式审判模式中移植而来的,它移植了对抗式模式的本质要素,很多情形需法官当庭作出认定。因此,大陆法系的刑事审判认证方式偏向于裁判认证, 但也包含了当庭认证的成分。

篇4:《东京审判》,审判了什么?

1931年,75年前的9月18日,久驻中国东北的日本人终于按捺不住自己膨胀的野心。炮轰东北军,占领沈阳,开始了吞并中国的军事大侵略。

炮火纷飞中、尸横血溅中、呻吟哀痛中,弱势的中国被强横、野蛮、残暴的日本欺凌着、侮辱着、践踏着……

中国在流血,心在流血。肢体在流血……

中国在痛苦,在哀嚎,在怒吼……

博弈的双方已经疲惫不堪。在耗过了忍受的极限,中国将要同日本这个孤注一掷的强兽再做一搏时,强大的美国向日本一击,日本战争恶兽轰然倒下。

历史是那样的残酷,又是那样的无情。

历史是这样的真实,又是这样的荒谬。

血腥的双手还带着刚刚凝结而成的黑红血痂,杀人者已不承认自己的罪行。

善恶如何对弈?真相怎样表明?

人类需要一个强大的力量——强大到能够扼住邪恶的头颈——让它低头:但,这还不够。还要用人类正义和智慧的灵光来照耀,照出战争恶魔的丑陋灵魂——这就是电影《东京审判》。在战争后的心灵废墟上,《东京审判》拨开历史的灰烬,冷静地反观半世纪前的中国和亚洲的疤痕,尽管依然疼痛。

《东京审判》以民间情绪和官方反映这两条并行的线索揭示了中心:不仅审判了过去给人类带来痛苦和灾难的战争罪犯,而且也以理性审判了人类的观念和社会秩序的现状。

《东京审判》审判了人类的正义和野心。广濑一郎为兽行的强奸涂抹人性追求快乐生理本能的脂粉,东条英机把侵略说成是兄弟相助的美好和温情。在日本侵略者的眼里,他们的侵略就是爱——他们因为“爱”而杀戮,为了“友情”而掠夺,所以他们是正义的化身,是普照大地的太阳正在发出灿烂的光辉——侵略就是正义!侵略者的逻辑使是非没有了界限,正义与邪恶的区分也荡然无存!愤怒的法官给予这些可耻的狡辩以无情的讽刺和严厉的驳斥。《东京审判》这样判决:每一个民族和国家的独立、尊严、利益是不可侵犯的。无视别国和其他民族的独立、尊严和利益的共荣、关心与爱只不过是侵略野心的画皮。侵略违背正义而永远被谴责!

《东京审判》审判了思想的愚昧和专制。东京的战犯们虽然无可辩驳而低头认罪,但因为政府的愚民政策,使许多日本民众不了解战争的真相,不以侵略为耻辱,反因失败而羞怒,心里埋下仇恨的种子。我们不禁思考:日本民众为什么甘愿为公然侵略的天皇而献身?当他们像禽兽一样残暴而毫无同情心地屠戮中国、朝鲜以及其他土地上的愚氓时,是否怀疑过对天皇的信仰?

证人田中隆吉在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战争内幕时,正是对侵略者罪行的重击,律师广濑一郎“你是日本人吗”的喝问肯定令他恐惧和耻辱——为被排斥于自己民族之外的“背叛”而恐惧,为自己民族犯下的罪行而耻辱!当和田正夫把子弹射向弘二时,是对侵略战争最深刻的怀疑和坚决的反对:他酗酒度日,是他不敢更不愿清醒地面对这种痛苦的自我麻醉:他以长跪来赎罪,但一个人的正义力量到底有多大?当自己的心志在东条英机九死不悔的表白中彻底被击溃时。他以自己民族最古老和最决绝的自杀表明了自己对民族的绝望!他们还不曾泯灭人类的良知和自己的判断。他们为人类良知的丧失而痛苦,为自己正义的坚持而遭受心灵的折磨。他们在天皇专制下痛苦挣扎!

当美国把战火的余烬引到日本国土上时,日本人也用人类的公平法则为自己辩护:我们是平民,不应遭受战争的荼毒!但日本军人杀害了多少亚洲平民?他们可曾想过?愚昧的日本狂热青年已经丧失了人类的反思能力,面对着战争的鲜血和荒谬,已经无法平衡人类理性和良知下的爱恨感情,因精神撕裂而金石俱焚!北野枪杀了和田正夫和芳子,酒馆的老板娘也被人暗杀。政府的专制导致了民众的愚昧狭隘、自私冷漠、狂乱盲从。这是自我的毁灭,是对人类文明的毁灭!

《东京审判》审判了世界的公正与强权。没有公正就没有正义,而公正的获得需要努力和争取。虚弱的中国在搏斗后的鲜血和伤痛中艰难地站起来时,坐在勇敢者席位上的却是跪着求生的英国人。美国试图以自己的强大来排定英雄座次。中国法官代表梅汝璈适时提出抗议,梅汝璈的坚决斗争,使审判伊始就显得沉重和紧张。正如梅汝礅所说:伤痕累累的中国人,经历了日本铁蹄践踏的中国人。不是为了愉快而来,而是为了公正而来!公正是通过较量而取得的!他的义正词严和决绝的勇气。使公正的天平一时不再倾斜!“支那猪滚出日本”的辱骂和“我们是被美国人打败”的无耻叫嚣更让梅汝璈感慨不已我们不是完全靠自己的力量打败了侵略者,所以日本在失败后仍然肆无忌惮!在量刑的较量中。梅汝璈抱着必死的决心,以自己的生命和智慧为人类的正义作出诠释:公正自在人心!但公正也不是坐等而来,它需要努力,需要勇气、智慧、鲜血甚至生命的代价。

但东京审判绝对公正吗?检查官约瑟夫·季南在判词中宣告: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是为了维持日本天皇的统治。——但,这个战争的罪魁祸首却在同麦克阿瑟秘谈之后,不予被起诉,逃脱了法庭的审判!美国以自己的利益和刽子手做了一笔不可告人的肮脏交易!这是对“最公正的英美法律体系”的最有力的讽刺!强权者规则在当今世界依然通行,但它不可能永远畅通无阻!公正是人类发展应坚守的坐标,它需要人类共同的道义坚持和政治、经济、教育、科技等多方面的努力。

《东京审判》审判着人类的历史良知,并警醒那些还处在仇恨与爱的狂热中的人们:自私、野心和愚昧是把人带入痛苦的根源!如果不坚持以正义、宽容和公正之心来处理历史和现实,毁灭人类的战争恶魔还会卷土重来!电影灰暗和压抑的背景正暗示了人类争取光明征途中的挫折和艰难。

篇5:东京审判读后感

虽然中国在抗日战争中取得了巨大的胜利,但是还是没有赢得应有的尊重。在审判开始,关于各国法官座次排序的时候,中国被排在了美国英国之后,然而在抗日战争中中国抗战时间最长,牺牲最大,应该排在第二位,而不是在英国之后。

在面对卫勃庭长说:“这次审判是采用英美体系,对于这次审判是件愉快的事情”,梅汝H博士据理力争说:“这是国际法庭,并不是英美法庭。我来东京不是为了愉快,我的祖国,遭受日本侵略长达五十年,对于中国人来说,审判日本战犯,是一件严肃、沉重的任务,绝不是愉快的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打过霸权主义的存在,大国的经济实力决定着政治。所以我们要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这样在政治上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梅汝H博士的据理力争为中国赢得的不仅仅是面子,更是尊严。()这其实是对中国的一种侮辱,梅汝H博士据理力争,争得第二的位置,挣得其实不是位置,而且不仅仅是面子,更是中国的尊严,更是对中国在抗日战争中取得胜利的肯定。

广濑一郎作为东条英机的辩护律师,在上庭的时候提出要求庭长卫勃回避本次审判,而且对法庭上的所有的法官的资格提出异议,认为这次审判完全依据大国沙文主义的傲慢和偏见,依据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民间感情来主宰这些曾经为亚洲和平和共同繁荣呕心沥血的公务人员的生命,对法庭的公正性严重质疑,也为法律的尊严感到悲哀。还说日本同中国之间的战争只是兄弟间的争吵。我想他是多么愚蠢,竟然把那么残酷的战争说得那么轻松。那么多的人命在他的眼里似乎一文不值,这样的人又是多么的可悲,一点都不懂得对生命的敬畏。也许是他们受军国主义、大日本主义、天王主义的毒太深,但无论如何战争是错误的,他们应该承认而不是狡辩。

在《东京审判》过程中,在问到发动这场法西斯战争是否有罪的时候,土肥原贤二、板恒征四郎等等一声声无罪,在我耳边环绕很久都无法散去,一声声无罪,深深的刺痛了我的心。我想他们怎么这么顽固不化,犯了这么大的错误还认为自己没有错,认为自己做的很正确。对待这样的人绝对不能手软,要给他们一点教训。

我对审判中东条英机的话语记得最深刻,他说,日本帝国的政策乃至当年合法,其职位的官吏所奉行的方针,不是侵略也不是剥削,只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程式列事。他还说如果他和他的同僚无罪释放的话,他还会继续发动战争。看到这里不仅心里生气,而且有点担心。生气的是日本竟然把发动这场战争说成是正义的,好像他们受审判是受了什么委屈似的。现如今,日本篡改教科书,否认战争,参拜靖国神社等等。日本的各种动画片、电影进驻中国,潜移默化地影响中国人的意识,对中国进行文化侵略。而如今中国却很少有人记得那八年的战争,中国对这方面的教育业越来越少。现如今的中国人沉浸在各种娱乐之中,各地大办娱乐节目,其实这会麻痹中国人的意识。作为当下大学生的我,其实以前也不是很了解这段历史,看了这本书,我觉得我应该好好了解了解中国的历史。现在的教育也应该更加重视那段历史的教育,接受经验教训。

书本开头通过梅汝H博士给我们描述了战后横滨和东京的凄凉落寞的惨象。横滨和东京所有的工厂都被炸毁,街道也都成了一片废墟,到处都是受伤的民众。美国在日本的广岛和长崎投下的两颗原子弹,杀死了日本十多万民众。美国在东京投下两千五百万吨的汽油弹,炸死东京八万多人。在中日战争中,日本在中国烧杀抢掠,在南京杀了30多万普通民众和士兵,中国总共死了三千五百多万人,无数的地方被毁灭,成为一片废墟。从以上就可以看出日本发动的这场法西斯战争所带来的巨大灾难,不仅是对中国的灾难,对于日本来说也是巨大的灾难。这给我以巨大的震惊,我知道利益是战争的目的,但是生命不应该比利益更重要吗?生命不应该比利益更值得敬畏吗?生命不应该是至高无上的吗?难道在他们眼里生命就那么不值钱吗?我始终坚信生命永远不应该被利益所代替。

篇6:国际审判电影东京审判观后感

梅汝璈在卫勃说出法官的座次安排是美国、英国、中国、苏联、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荷兰、印度、新西兰、菲律宾的时候提出了强烈的抗议!他说我们应该按照《日本受降书》上的签名来排位的,我们中国应该排在第二位!然而卫勃却说“梅博士,我们是来审判战争罪犯的,为什么对这样一个小小的问题如此在意呢?”但是对于梅汝璈来说这不是一个小问题,何况真理只有深浅之分没有大小之别!对于卫勃的安排梅汝璈给予了绝对的否认!卫勃曾劝解梅汝璈:梅博士,你能否从另外一个角度去想这个问题。你想想看,照现在的安排,你的近邻将是美国法官和法国法官,而不是那位俄国将军,这对你将是很愉快的。”

“爵士,您这样说,是侮辱了我!”

他对卫勃说:作为一个中国人,我必须郑重地说,我来东京不是为了愉快。我的祖国,中国。遭受日本侵略长达五十年!对中国人来说,审判日本战犯是一件严肃,沉重的任务!我来着不是为了愉快!我拒绝接受这种不合理的安排,在日本的侵略战争中,中国受侵略最深,抗战最久,牺牲最大!而英国却只是一味的忍受和投降!

中国决不能接受被排在英国之后!我决不能出席这样的安排!全世界的摄影记者和新闻记者,她们会拍照报道。所以我不能接受!当这些照片和报道到了中国,所有中国人都会责难我的软弱和无能!如果我同意了这个安排,就等于侮辱了我的国家,就等于侮辱了所有中国人为抗击日本侵略所付出的代价,牺牲,努力,坚持!

作为一个中国人梅汝璈用自己的坚持不屈捍卫了我们祖国的尊严!他就是我们的骄傲!看到他为了国家的荣辱而据理力争的时候我觉得我的血液也沸腾了!!!

然而,在后来的审判中我们遇到的困难更是棘手!日本检查团狡猾无比,日本的战犯卑鄙无耻,他们完全否认在中国所做出的罪行!他们竟然说黄姑屯事变是自卫?都打到我们领土上了竟然敢说自己是自卫?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想的,他们的脑袋里装的到底是什么!当证人日本陆军中将,退役前担任陆军省兵务局局长的田中隆吉说出这一切都是日本人策划的时候,全场都震惊了!日人辩护团也无法在去狡辩但是广濑一郎还是很愤怒的问田中隆吉:你是不是日本人!很是理直气壮!好象说了真话也是不对的!对于南京大屠杀他们更是否认,松井石根说:南京没有发生大屠杀!季南检察官所说的,日本皇军对中国俘虏、平民、妇女实施了所谓的有组织且残忍的屠杀奸淫的这些指控,全部都是诬蔑!而且超过军事上需要破坏房屋财产等指控也都是谎言!我很愤怒,那些日本人说谎也是那么理直气壮!就算是明摆着的事实!不断的有证人来证明的的确确发生了南京大屠杀,甚至放了当时的录像,他们依然不认为自己有罪!他们说自己是为了大东亚共荣!说和中国就象是哥哥和弟弟在吵架,哥哥只是用了点强硬的手段而已并没有恶意,是为了帮助中国这个“弟弟”真是不知羞耻二字是怎么写的!他们真是不杀不足以泄奋!当你看到在审判的时候他们那不知悔改,一切理所当然的嘴脸!你会知道你有多恨!多想狠狠的揍他们一顿!他们为了日本取得对太平洋及印度洋地区国家的军事,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到这个目的,日本单独或与其他具有同样目的的国家,发动侵略战争以对付反对此侵略目的的国家!

后来中国派倪征燠增援,对于一言不发的土肥原贤二和滔滔不绝的板埂!他运用自己的机智和才能指东打西把土肥原彻底击溃!看到倪征燠把狡猾的板埂问的不知所云什么话都自己招出来的感觉就是自豪!为我是中国人而自豪!!!东条英机这个千古罪人。竟然对自己的罪行完全不承认,他认为这完全是自卫战争!并不违反国际战争法!当我们中国审查团问他如果在来一次你是不是还会这么做!他竟然回答是!可见他不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是让人发指的!是有为道德的!!是人所不能容的!

在片子的最后梅汝璈的极力坚持和说服下对日本的7名甲级战犯处以死刑!

他们真是不杀不足以泄奋!当你看到在审判的时候他们那不知悔改,一切理所当然的嘴脸!你会知道你有多恨!多想狠狠的揍他们一顿!他们为了日本取得对太平洋及印度洋地区国家的军事,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到这个目的,日本单独或与其他具有同样目的的国家,发动侵略战争以对付反对此侵略目的的国家!

篇7:观《东京审判》后感

观《东京审判》后感

一场东京审判的背后我看到了:中国听者可以原谅的鲁莽和冲动;梅汝遨教授的爱国与果敢;还有那些正视日本侵华的日本人。我所能传达出的感情只有冲动的谩骂日本战犯,痛斥日本的辩护律师子虚乌有的“诡辩”,感动于梅教授的忠贞爱国,叹服于倪律师的精明,又颤抖于日本士兵勇杀误入歧途同伴的勇气和知错就改的真实,在审判的国土中又不乏那忘死的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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