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

关键词: 问责

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共7篇)

篇1: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

卜庄小学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一、为加强我校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杜绝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问责,主要指对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校园安全存在隐患,发生危及师生安全案件、事故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后果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三、学校是安全责任的主体,孙会波校长是我校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园安全负总责。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哪一级发生的问题,就问责哪一级责任人。学校对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四、问责的主要内容:

(一)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在所负责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管理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不严格执行学校安全防范制度、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职责任务的,追究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干部的责任;

(三)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负责人应当责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问责方式:

(一)约谈诫勉;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整改;

(四)考核扣分;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责令公开道歉;

(七)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八)行政警告;

(九)行政记过;

(十)行政记大过;

(十一)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十二)停职检查;

(十三)劝其引咎辞职;

(十四)责令辞职;

(十五)建议免职。

六、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单独采用一种或综合采用数种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并视情在考核中对责任人扣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并在考核中对责任人扣分。

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按照校长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上一级纪检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学校内发生一般轻微安全事件、事故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直接负责人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由校长、政教处主任对负责人分别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扣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等方式问责。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予以一票否决:

(一)年内因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校舍倒塌、火灾、触电、交通事故、踩踏等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责任人所负责班级出现较大流行性传染病等一次伤3人及以上较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年内发生责任人所负责学生犯罪的(以法院提供的资料为准);

(四)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十、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十一、学校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时立即启动问责程序。学校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学校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由所在地政府主导,校方和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介入调查,必要时会同公安、药监、卫生等相关部门参与调查,以增加公信度和权威性。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十二、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在事故查处过程中要注重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和原因,提高事故调查的质量和调查报告的说服力。

十三、调查组在行使问责权时,应制作《学校安全事故问责决定书》,并在决定形成之日起10日内将《学校安全事故问责决定书》送交被问责的学校、个人,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四、被问责的相关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五、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十六、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校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七、对被一票否决在编人员,经调查核实,根据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的程度,由学校参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十八、学校依据本校实际的问责办法,问责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条件。

凡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名义表彰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安全优先的要求,并通过安全审查和认定。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卜庄小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篇2: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

一、总则

(一)为预防安全稳定事故的发生,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师 生人身安全,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对本园及其教职员工,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师生残疾、死亡或者重大安全隐患以及不良影响事件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问责权限与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情节实行问责:

1.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幼儿残疾、死亡,或者品行不 良、侮辱孩子,影响恶劣的;

2.因管理失误导致师生食物、饮用水、药品中毒等事故,或者暴发、流行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

7.对有特异体质、患特定疾病或者受伤、生病的幼儿未尽到 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加重、家长强烈不满的;

8.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以及在组织幼儿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造成孩子残疾或者死亡的;

9.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幼儿的职责期间,对孩子的危险性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有效制止,造成幼儿残疾或者死亡的;

三、问责方式

(一)问责方式

1.约谈;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撤销荣誉称号;

6.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篇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篇4:校园安全事故引发的问责思考

[事件]

上午四节课下课铃声响了,学生飞快跑向向食堂,刚到门厅,由于拥挤,二年级一名学生忽然跌倒,左手骨折,老师立即带受伤的学生去医院救治。

事情发生后,学校与家长主动进行了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尽管事情发生在学校,但孩子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除去保险公司赔偿外,学校承担孩子余下医疗费用650元。

[问责]

学校的责任该谁承担?这650元该谁出?

办公会上,分管安全的保卫科长拿出了处理意见:这650元由学校出,对相关老师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批评教育,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面对这种传统的中性处理办法,班子其他成员也比较认可,认为这是一起偶发事件,这样处理比较适宜,也有利于和谐校园的构建。但对其他教师触动不大,对当事老师的教育意义也有限,对预防类似事故的作用几乎为零。

我首先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作为分管安全的副校长,校园内发生这样的事情,负有领导责任,说明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还需要努力。同时提出了反对意见:这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相关领导和教师都应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享受了权利就得履行义务。让学校出650元,理由不顺,而且给人一种极坏的暗示,“个体犯错,集体买单”。今天这件事只需要650元,谁承担都好商量,倘若数额巨大是不是也按这个游戏规则处理?到时候学校领导承担多少?老师又承担多少?具有可行性吗?这件事中,谁该承担多少责任?并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主动承担责任。面对现实,表面看,似乎难以行得通。但理性分析,问责是大势所趋,时代要求,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们不能用金额的多少来确定是否问责,金额小,问责难度小,就问责;金额大,难度大,更应问责,这需要学校管理者的智慧与勇气。当然,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如果是责任事故,当事人及相关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就无可厚非了。如果是尽了责任,还发生事故,那责任就小多了。特别是一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故,损失也不需要学校来买单。问责统一后,接下来需要弄清问责的对象,厘清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很快,班子成员形成了共识,当事上课老师承担50%,校长、分管校长、保卫科长、值周领导及班主任各承担10%,校园保安承担5%。

尽管相关老师及领导站在事业的高度,从学校优质运行的角度出发都接受了问责,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但他们的一些申诉还是留给管理者许多有益的思考。

班主任申诉的理由:虽然我是班主任,但我不可能每节课都陪着学生啊!并且是下课时发生的意外,与班主任有什么关系?针对申诉,我提出了几个问题让他思考:班主任的工作职责是什么?这件事的发生与班风班纪是否有关系?作为班主任,你应该做什么?你已做了什么,你还能做什么?深入的沟通,就是让班主任明白,出了这样的意外,说明班务工作中存在瑕疵,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值周领导申诉的理由:我平时经常督促老师要注意安全!尽管我强调了,可事故还是出现了。我认为:这件事孤立地看,是偶发事件,但偶然中有必然,如果只从理论层面空洞地强调要注意安全是没有效果的。作为值周领导,要善于从中寻找到安全隐患,适时地提醒全体老师注意,这是责任,也是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值周领导还有努力的空间。

当事上课老师申诉的理由:这件事发生在课后,严格意义上讲应视作课后发生的事情,学生自己应承担全责。面对他的申诉,我提出:假如放学时,老师整队,带学生到食堂就餐,事情还会发生吗?一句话,是不是常规教育不够?是不是安全教育这根弦绷得不紧?站在老师的高度,站在小学生是未成年人的立场,作为上课老师,承担的责任不是多了,而是少了!你是第一责任人!

[效果]

问责的具体意见在全体教师大会上公布之后,在教师中引起了强烈的震动。教师们对这件事的处理给出了较高的正面评价,对责任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篇5:安全生产问责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林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强化各级领导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林场安全生产政令畅通,以全面提高中心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一、安全生产责任问责办法,是指林场对安全生产责任问责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问责的对象(以下简称安全问责对象)为林场所属所有职工。

三、安全生产问责办法,按照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对问责对象,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安全责任相对应、安全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全问责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应急措施,以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与扩大;安全问责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广大员工 1

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

五、各科室、股、站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每位职工均有权向场部报告或举报安全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七、安全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1.未认真贯彻、执行两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影响林场安全生产整体工作部署的。

2.对职工提出的安全生产议案、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不认真受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3.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林场及单位安全工作的。

4.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和解决,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5.对重大安全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损失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的。

6.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虚报、迟报的。

7.对所管辖的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反国家、行业和林场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所管辖的部门或人员不严格履行

安全生产职责、滥用职权违章指挥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8.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及事关重大财产损失、员工生命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不按有关规定和上级公司部署,未能及时、有效地启动紧急预案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9.发生事故时,对照条款达到问责程度的;经知情人举报和核查属实的。

10.依照有关规定,应由林场对安全问责对象进行问责的其他事项。

八、成立安全生产问责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新国

副组长:高伟波

成 员:时文海、徐兆生、盛丰新、张文波

九、问责程序:由问责领导小组副组长提出,经问责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责成安全生产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向领导小组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由场领导班子会议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十、安全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问责(主要为行政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

4.严重警告;

5.降职;

6.责令辞职或免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十二、对行政问责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十三、行政问责对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安全责任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调查组工作人员与行政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十五、对安全问责对象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六、安全问责对象对行政处分有异议,或者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0日内向中心申请复核。

十七、在复核期间,行政处分一般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十八、本问责办法解释权属抚松县林业局兴隆林场。

篇6:学校安全隐患问责实施办法

学校安全隐患问责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切实消 除安全隐患,积极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 适用于全县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农技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以下统称学校)。

一、安全隐患问责程序 1.学校自身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及时发现整改,经县教育局现 场检查、抽查(含电话抽查、调阅监控)等方式发现的,将以书面 或电话等形式首次告知学校,责令整改。2.同一个隐患内被县教育局二次告知的、首次告知接送学 生车辆存在超员等隐患的,责令整改,全县通报批评,学校校长向 县教育局分管领导说明情况。3.同一个隐患内二次告知未作整改的、虽属首次告知但隐 患较大限期未整改的、二次告知接送学生车辆存在超员等隐患的,学校校长分别向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视情况由校长 向教育局局长办公会汇报,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对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幼儿园)出现上述情形,责令停办限 期整改。4.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责任 追究。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可免于问责 1.被投诉或举报的隐患在调查核实前学校已经自行整改完毕的。2.学校发现的安全隐患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整改,已经书面上报 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的。本款需要 学校提供书面报告的原件或复印件。3.因不可抗力(地震、洪水、雷击等)造成安全隐患一时难以 整改的。

篇7: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

按照DL/T 26399—201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的规定[1]:为保证电力系统承受第二类大扰动时的安全, 可由安全稳定控制系统 (装置) 执行紧急控制, 防止稳定破坏和参数严重越限。目前, 稳定控制 (简称稳控) 系统在中国多个区域电网和联网工程中得到了实际应用[2],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控三道防线指导思想, 针对稳控系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防止控制策略失配、拒动和误动等方面[3,4], 以保证严重故障下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运行调度层面, 通常将已投运稳控系统作为既定模型, 将关键断面控制在运行极限以下, 缺乏风险意识。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5] (以下简称“条例”) 对电力行业的安全事故分级进行了大幅调整, 明确了可造成电力事故安全风险的主要因素, 明确了稳控系统切负荷等同于故障损失负荷, 对稳控系统的配置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 应强化分析配置稳控系统带来的风险。近年来, 风险理论被用于电力系统的安全评估[6,7,8]和电力市场风险管理[7,8,9,10]等多个方面, 取得了较好的研究成果。国家电网公司也正在积极借鉴和吸收国际上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 将风险管理引入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中, 并下发了《关于推进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11]。针对稳控系统的风险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亟须开展深入研究。

本文从分析稳控系统动作导致电力安全事故风险入手, 提出了涵盖国民经济损失、电力安全事故法律责任和罚款损失的稳控系统风险评价指标。在风险量化评估基础上, 提出了计及电力安全事故风险的稳控系统配置方案决策和风险管理方法。

1 稳控系统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可以定量表示为不确定事故发生概率与不确定事故造成的后果的乘积[12]。风险管理的内容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监控和风险应对等环节[13]。稳控系统风险管理指的是该系统的使用单位 (电网公司) 通过对使用稳控系统而产生的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和分析, 进而实现风险控制的过程。以一种系统的方式检查由于稳控系统的使用而产生的风险, 从而选择合适的应对策略。

2 稳控系统风险识别

对于稳控系统使用者电网公司而言, 稳控系统的主要风险包括产品质量风险、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和责任风险。产品质量风险指的是由于稳控系统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可导致稳控系统的拒动和误动;技术风险包括稳控系统控制配置方案、策略制定等方面, 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稳控系统存在缺陷所引入的如稳控策略失配等潜在风险;经济风险为稳控系统动作切机切负荷而带来的国民经济损失;责任风险为稳控系统动作切负荷导致电力安全事故, 电网公司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

纵观稳控系统4种类型风险因素导致的结果, 对于电网公司, 使用稳控系统带来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稳控系统执行紧急控制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和电力安全事故责任风险。

3 稳控系统风险的量化分析

3.1 稳控系统动作代价

3.1.1 经济代价

1) 常规经济损失

稳控系统动作切负荷导致的代价用单位停电费用损失乘以期望缺供电量来计算。单位停电费用损失通常有3种计算方法[14]:基于用户函数法、基于投资核算法和基于国民生产总值的方法。针对中国的特点, 建议采用电网供电范围内 (通常以省为单位) 的国民生产总值和该地区的年用电量的比值, 即单位电量的价值来从整体上考虑总的经济损失代价, 可用该代价统一考虑电网公司的损失和公司外经济体的损失。

稳控系统动作导致的常规经济损失为:

式中:ΔP为稳控系统动作的切负荷量;t为稳控系统切除负荷的停电时间;p为单位停电费用损失。

2) 行政罚款代价

根据条例, 行政罚款数额由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决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发生较大事故罚款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发生重大事故罚款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罚款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稳控系统动作导致电力安全事故的等级主要由切负荷量占所在电网总负荷比例, 即负荷损失比例λ所决定。针对不同等级电网, 导致相同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的切负荷量不同, 需根据不同类型电网制定不同的行政罚款代价函数。如区域性电网的罚款代价如式 (2) 所示, 其他类型电网的行政罚款函数代价, 可根据条例按照式 (2) 修订。

3.1.2 电力安全事故责任代价

条例将电力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共4个等级。针对一个特定电网 (区域、省、含区的市、县级市等) , 均严格定义了导致各等级事故的λ范围 (x, y]。责任代价随着λ增加呈阶梯形分布, 如图1所示。

要实现风险代价量纲的统一, 需将法律责任代价用经济带来描述。利用可承受的经济损失代价期望值可近似描述电力安全事故责任代价, 本文利用导致某一等级安全事故的损失负荷量的均值所导致的经济代价来表征承担该等级安全事故责任代价。假设损失比例 (x, y]内的负荷导致某一等级电力安全事故, 则导致该等级电力安全事故责任代价为:

式中:P为考核区域内的总负荷。

3.1.3 稳控系统动作总代价

稳控系统动作总代价由常规经济损失代价、电力安全事故责任代价和行政罚款代价之和组成, 即

稳控系统动作导致的W1为关于切负荷导致缺供电量的单调递增函数。稳控系统动作切负荷导致的W2和W3均为分段阶跃函数, 且边界条件一致。不难证明, 稳控系统动作总代价为如图2所示的分段线性函数, 具有代价随切负荷量增加而增大的单调特性。

3.2 稳控系统风险量化评价指标

定义稳控系统动作的风险指标如下:

式中:α为稳控系统正常动作导致切负荷的概率;β为稳控系统误动导致切负荷的概率;γ为电力安全事故责任代价调节因子, 根据事故等级范围及可承受性, 进行比例调整。

利用导致某一等级电力安全事故的平均损失负荷量的经济代价来表征该等级电力安全事故责任代价, 解决了稳控系统动作代价量纲统一问题, 但未能反映不同电网公司对风险代价的承受程度。通过在风险指标中设置调节因子可反映电网公司对电力安全事故风险的不同承受能力。针对不同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责任, 可设置不同的调节因子参数。实际中, 人们更不愿发生高等级电力安全事故, 高等级电力安全事故责任代价的调节因子要大于较低等级电力安全事故责任代价的调节因子。因此, 在风险指标公式中引入调节因子参数, 不会改变风险指标关于负荷损失量的单调性。

导致稳控系统动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了考核故障且运行方式满足设定条件触发控制系统动作;二是系统误动。稳控系统正常动作概率等于满足动作条件的方式概率和考核故障发生概率的乘积。方式概率和故障概率均可采用文献[15]介绍的成熟算法。稳控系统误动导致切负荷的概率可采用运行记录数据中的稳控系统误动频率统计值。

4 稳控系统风险控制

稳控系统的风险控制包括稳控系统风险配置和已投运稳控系统的风险管理两个部分。

4.1 基于风险的稳控系统配置决策

基于风险的观念, 当某个控制措施的代价小于采用它可使事件风险降低的值时, 该措施可作为应对事件的选项[16]。预防控制和紧急控制是保证预想故障下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主要手段。稳控系统配置决策除了满足紧急控制代价小于系统风险降低值外, 还应小于采用预防控制的代价。

稳控系统配置方案的考核周期通常取1年, 包含若干典型方式。方式i的概率可用该方式持续时间Ti占总时间T的比例来表示。假设共有n个典型方式, 第i个典型方式电网的负荷总量为Pi, 发生预想故障 (概率为εi) 导致系统损失负荷ΔPi, 若采用稳控系统执行紧急控制需切负荷ΔPqi。

配置稳控系统的风险按下式计算:

式中:γi为对应事故等级的条件因子;W1i, W2i, W3i分别为第i个方式故障下, 稳控动作导致的经济代价、行政罚款和法律责任代价, 分别按式 (1) 、式 (2) 、式 (3) 计算。

减少稳控系统切负荷量的预防控制指的是有功功率预防控制, 主要通过减少送端机组出力和受端负荷等手段来降低关键断面输送功率, 提高了电网安全稳定水平, 但该方法同时牺牲了电网的运行经济性。因此, 本文定义利用预防控制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风险, 包括限制负荷用电导致的国民经济损失和电网公司因减少供电导致的经济损失, 即

其中

式中:Pdi为关键断面输送功率;Pmaxi为方式i下关键断面输电极限;k为限制单位供电量造成的国民经济损失;τ为电网公司单位电量的收益。

4.2 投运稳控系统的风险控制

4.2.1 风险跟踪和评估

稳控系统的特殊性决定其只能通过风险转移来进行风险控制。采用预防控制降低电网传输功率、减少稳控系统动作概率或者减少切负荷量是风险转移的主要途径。由于针对当前方式进行计算, 方式概率为1, 可根据式 (9) 计算当前方式下的稳控系统的风险代价:

风险转移的代价与降低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控制的控制量和控制时间有关, 即

式中:Pmax为不配备稳控系统时考核断面的输送极限;Pd为当前方式下的考核断面功率;Td为预防控制持续时间。

当稳控系统风险代价大于风险转移代价时, 判断稳控系统风险不可承受, 需进行风险控制。

4.2.2 风险控制策略计算

以稳控系统风险代价及风险转移代价之和最小为优化目标[17], 进行风险控制策略搜索。其数学模型如下:

式中:f (XT) =0为系统运行的等式约束, 如潮流方程等;h (XT, e) >0为不等式约束, 包括控制量的容量限制、系统安全稳定裕度等要求, 以及预防控制风险代价小于紧急控制风险代价等限制条件。

控制措施中, 除传统的调整机组出力和减负荷外, 还应重点考虑动态分负荷功能, 尽量在保证负荷最大供电基础上, 提高系统安全性、降低系统风险。

5 应用算例

以图3所示某220kV设区的市级电网为例, 介绍稳控系统风险管理方法的应用。

该区域电网通过500kV变电站I与主网相连, 通常从主网受入电力, 故障导致孤网后存在频率安全问题。基于4种年度典型方式, 研究稳控系统的配置技术方案为:发生导致该地区孤网的故障时, 采取切负荷50 MW的策略可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最大可切负荷量为320 MW。

5.1 配置方案的风险决策

4种典型方式下的负荷总量、区域电网受入功率、导致区域孤网的概率和故障后切负荷情况如表1所示。根据条例, 供电区域为设区的市级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 将导致一般电力安全事故, 罚款20万元。

不考虑稳控系统误动, 风险计算的边界条件为:①稳控系统切负荷导致的停电时间期望为1h, 单位停电损失为60元/ (kW·h) ;②电力安全事故责任代价调节因子取2.0;③限制单位供电损失取0.5元/ (kW·h) ;④电网公司单位电量的收益取0.05元/ (kW·h) 。

根据式 (6) 计算可得, 配置切负荷50 MW、总负荷320 MW的稳控系统下的系统风险R1=183万元。采用限制该区域电网下网功率的预防控制手段来保证电网在预想故障下的安全稳定性, 将下网功率控制在50 MW。根据式 (7) 、式 (8) 计算可得, 采用预防控制下的系统风险R2=2.49亿元。

可见, 针对该区域电网, 配置上述稳控系统下的风险远小于采用预防控制下的风险。从风险决策角度考虑, 应当通过配置稳控系统来提高系统供电能力和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5.2 稳控系统的风险控制

电力系统实际运行过程中, 运行方式和典型方式不尽相同, 需实时监控稳控系统风险, 必要时需进行风险控制。例如:当系统处于如下方式, 即总负荷650 MW, 受电250MW, 预计持续时间2h时, 对于故障导致的系统孤网, 需切负荷200 MW。

根据式 (9) 计算可得该方式下的稳控系统风险R3=178万元;根据式 (10) 计算可得该方式下稳控系统的风险转移代价R4=82万元。

可见, 在该方式下稳控系统风险代价大于风险转移代价, 判断稳控系统投运增加了电力系统运行风险, 需进行风险控制。

根据式 (11) 的优化模型, 在机组出力不可调情况下, 需通过转移负荷或减负荷手段, 将该地区负荷总量控制在562.5 MW, 使系统风险降低到最小, 为35.87万元。

6 结语

本文结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研究了计及电力安全事故风险的稳控系统风险评价指标, 提出了按照风险代价评估稳控系统配置可行性, 以及基于风险代价和风险转移代价之和最小原则的风险应对策略方法。研究证明, 采用该风险控制方法可大大降低系统运行风险, 为研究在新环境下的电网运行控制, 提供了技术支撑。

本文提出的风险指标建模思路和方法, 可应用于系统中因其他因素导致的电力安全事故风险研究, 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摘要:《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实施明确了稳定控制系统切负荷等同于故障损失负荷, 对电网运行和稳定控制系统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将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引入稳定控制系统配置和日常运行管理, 梳理了稳定控制系统的风险因素及其后果, 通过将电力安全事故责任代价转化为可承受的经济损失代价期望, 提出了涵盖国民经济损失、电力安全事故法律责任和罚款损失的稳定控制系统风险评价指标。在此基础上, 提出了基于风险的稳定控制系统配置方案决策和风险管理方法, 利用风险代价不能大于风险转移代价的标准表征稳定控制系统风险承受能力, 提出基于风险代价和风险转移代价之和最小原则的稳定控制系统风险应对策略优化方法, 以实际算例证明该方法可降低电力系统运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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